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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成品性狀及配方組成(Description and Composition of the Drug Product)

說明劑型,並列出單位劑量的配方組成,列明各成分在處方中的 作用。對於配方中使用,於製程中去除的溶劑亦應列出。

3.2.2. 藥劑開發/起源發現經過(Pharmaceutical Development)

可提供相關資料,如配方與製程等開發經過。若有顯著變更,可 提供說明及討論。

3.2.3. 製造(Manufacture)

a. 製造廠

應提供製造場所的名稱與地址。

b. 批次配方

以表格的方式列出批次配方。

c. 製程及製程管制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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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並圖示製造流程,其中應包括製程步驟,各物料加入順序,

無菌產品應含滅菌過程。

d. 關鍵步驟及半製品管制 化學藥品:

所有劑型均應提供關鍵步驟及半製品管制與暫定之接受基準,以 確認製造過程經管制可符合預定之範圍。

生物藥品:

若有安全相關的製程中管制則另需提供。

e. 製程確效及/或評估 不需提供。

3.2.4. 賦形劑管制(Control of Excipients)

賦形劑依藥典規格進行管制,該藥典為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所指十 大醫藥先進國所發行,可僅檢送檢驗規格依據之版次;若使用新 賦形劑,應提供新賦形劑之製程、檢驗規格、分析步驟及規格之 合理性,並提供分析方法確效。

3.2.5. 成品管制(Control of Drug Product)

a. 規格

依劑型特性提供成品規格及暫定之允收標準。

b. 分析方法

提供所使用之檢測方法,如 HPLC 使用之分離管柱/沖提緩衝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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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分析方法確效

應提供測試成品之分析方法的確效資料,包含實驗數據等。依據 分析方法確效作業指導手冊或 ICH Q2 執行分析方法確效。

d. 批次分析

提供測試結果、分析數據(如層析圖)與試驗用藥之檢驗成績書。

e. 不純物特徵及結構鑑定

已確認結構不純物(identified impurities),應執行結構鑑定,且 應於成品規格中進行管制。

f. 規格合理性之依據

應說明制定成品規格及暫定允收標準合理性之依據,不純物之規 格訂定應提供毒理試驗資料支持。

3.2.6. 對照標準品或對照物質(Reference Standards or Materials)

應註明係一級標準品或工作標準品。如係一級標準品者,應註明 來源、純度標定程序;如係工作標準品者,應註明來源、批號及 標示含量(或效價)、檢驗規格、檢驗成績書、純度標定程序。

3.2.7. 容器封蓋系統(Container Closure System)

應說明包裝材質、規格、分析方法及檢驗成績書等。

3.2.8. 安定性(Stability)

a. 安定性概要及結論

簡述安定性試驗儲存條件、檢測項目、分析方法、檢測結果,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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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儲存條件與暫定之架儲期。

b. 核准後安定性試驗計畫書及承諾

應提供安定性試驗計畫書及承諾,預定執行之安定性試驗、儲存 條件、及用以監測試驗用藥安定性之測試方法。

c. 安定性試驗數據

應表列代表性批次之初期數據,並提供更新之 Phase II 臨床試驗 安定性試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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