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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有關資產重估價的研究,主要係側重於企業進行資產重估的動機,以及 資產重估價的資訊揭露對於股票價格與報酬的影響。惟誠如 Bernard (1993) 所指 出,市場基礎的檢定只能對資產重估價與未來經營績效間的關係提供間接的證據。

股價反映了許多紛雜的資訊,並不單純僅為市場對企業未來經營績效的預期,其 同時也將反映企業投資及理財決策等的影響。資產重估增值的經濟意義,乃為企 業資產價值變動之部分,或企業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的變化量,相較於其與企業 股價之間的關係,其與企業未來經營績效之關係可能更為直接。因此,本研究參 考 Aboody, Barth and Kasznik (1999) 的研究方法,於傳統以市場基礎為主的「市 場分析」外,另進行「績效分析」,直接對資產重估價與企業未來經營績效間之 關係進行檢定,嘗詴以不同面向來討論企業辦理資產重估之資訊內涵。

此外,Brown and Finn (1980)、Emanuel (1989) 於其研究中皆有提及,企業 基於不同動機所辦理之資產重估,應有不同意涵,若僅將其資產重估視為單一科 目,對其進行研究,可能會混淆基於不同動機所辦理之資產重估所釋放的訊號。

基於上述建議,本研究經檢視歷來國內外研究後,選出最廣為探討,並得到實證 結果支持的假說「債務契約成本假說」,以負債/權益比率為代理值,探討該一動 機是否將改變資產重估與企業未來經營績效及市場反應間的關係。

一、 基本分析方面結論

在我國各產業辦理資產重估的概況方面,我國企業辦理資產重估增值的比例 仍不高,其中約有約 26%之企業曾辦理過資產重估增值,於企業年度樣本中約佔 6%,而在辦理資產重估增值得企業中,多數集中在傳統產業,如水泥、食品、

橡膠業等。

在重估標的方面,依我國法令可將資產分為土地及折舊性資產兩大類,而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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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務界中,企業辦理資產重估之標的通常為土地性資產。這可能與我國對於 兩大類固定資產重估之規定不同有關,在本國相關法令規範下,折舊性資產之重 估時點限於於距資產取得年度或上次重估年度躉售物價指數上揚達 25%時;而土 地資產則無此限制。企業在辦理兩類資產重估時,可以分開辦理,亦可合併辦理,

而我國企業可能因辦理資產重估時之成本考量,故在實務上多見合併辦理之做 法。

另,本研究結果亦指出,台灣地區企業帄均辦理資產重估之週期約為七年,

較國外研究(以英、澳為主)為長,這可能與前述我國對企業辦理資產重估的相 關規定有關。

在我國企業辦理資產重估規模方面,研究結果發現,企業辦理土地資產重估 的金額較折舊性資產重估的金額為大;而在增額資產重估方面,雖然折舊性增額 資產重估的帄均數小於土地增額資產重估,然若以其佔各類資產重估的比例觀察,

則折舊性增額資產重估比例則較大。且不論是在土地資產或折舊性資產方面,統 計結果皆顯示其帄均數大於中位數,這表示企業間進行資產重估的金額差距很大,

且少數企業有辦理遠大於帄均值的巨額資產重估。

若以企業辦理資產重估的趨勢方面切入,我們可發現,我國企業辦理資產重 估的數量自民國八十四年到達高峰後即一路下跌,這可能是由於我國物價水準成 長逐漸帄緩外、對未實現重估增值用途之規定日益嚴格、資訊發達、及我國產業 轉型等原因所導致。經擷取若干台灣地區總體經濟指標,並以其檢視其與台灣企 業辦理資產重估間的關係後,發現台灣企業辦理資產重估與躉售物價指數、消費 者物價指數、房屋租金價格指數顯著相關。由於經檢定發現消費者物價指數及房 屋租金價格指數皆與躉售物價指數顯著相關,

躉售物價指數為台灣資產重估規定中判斷企業是否得以進行資產重估的其 中一個指標,因此企業辦理資產重估之時點與其相關,頗符合預期。至於其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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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經相關性檢定後,發現其與躉售物價指數皆為顯著相關,此或可解釋為「我 國企業多按規定辦理資產重估,每於符合辦理資產重估資格時逕行辦理」,或「企 業資產之價值與總體經濟指標關聯性高」。

在辦理資產重估企業之特性方面,我們發現其似乎普遍性具有獲利性及成長 性等特質,與許多國外研究中所發現資產重估與盈餘間存有相關性相符。另外,

台灣企業市價/帳面價值比率遠大於國外研究(以英、澳為主),暗示台灣企業帳 面價值與市價的差距較國外企業為大,其會計體系似乎較趨近歷史成本會計。

二、 績效分析方面結論

在績效分析中,我們發現「增額資產重估」與「企業未來經營績效變化」間 存在相當程度之正相關,這似乎暗示著公司辦理資產重估之事件,的確在某些程 度上反映了公司營業資產價值的變化,進而影響到未來經營績效的改變。

由於在我國法令下,資產重估的時點被嚴格限制,其認列不太可能為即時(這 與市場分析中,Return 模型的結果相符),因此在資產重估後三年間仍可觀察到 未來經營績效的改變,也代表企業進行重估之資產其效益期間很長。以本研究結 果中所觀察到,資產重估對未來三年間績效變動是解釋程度大約介於 16.3%至 33.3%之間,可推測其帄均資產效益至少為 10 年以上。

三、 市場分析方面結論

在市場分析中,我們發現「資產重估」與「股價」間存在某種程度之正相關,

但於「增額資產重估」與「股票報酬率」間卻未發現有顯著關係。這與預期相符,

顯示資產重估有其資訊內涵,可縮短企業帳面價值與市價中的差距,但由於其認 列並非即時,因此未能對當期股票報酬率有顯著解釋力。

此外,於 Price 模型中,BVPS 係數顯著大於 REV_BALPS 係數,暗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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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須依賴企業當局判斷和估計的資產重估,較不具信心;在 Return 模型中也 有類似的現象,市場對於同屬乾淨盈餘的增額重估增值與淨利,其評價權重亦有 不同,導致增額資產重估對股票報酬率未有顯著解釋力。

四、 動機分析方面結論

鑑於過去有關資產重估動機的研究中,債務契約成本常被視為是影響公司進 行資產重估的一項重要動機,因此本研究參考 Aboody, Barth and Kasznik (1999) 的研究方法,以負債/權益比率為代理值,將此一變數納入實證模式中,分析其 對「資產重估」、「未來經營績效」、「市場反應」三者間關係之影響。

(一)績效觀點

在本段的觀察重點,負債/權益比率與增額資產重估的交乘項變數方面,其 係數方向並不一致,亦不顯著,顯示債務契約成本(若負債/權益比率能適當代 理該企業違約風險)並未顯著且一致的改變資產重估與企業未來經營績效間的關 係。

(二)市場觀點

在 Price 模型分析方面,其研究結果顯示,債務契約成本大小會反向改變「資 產重估」與「股價」間的關係,意即,企業面臨債務契約成本越高,則其資產重 估與股價間的負相關性則越強。

五、 總結

綜合上述的發現,雖然台灣對於資產重估價相關規定,非為公允價值會計概 念,傾向物價水準會計,但不論是以企業未來經營績效或市場反應觀察,皆能發 現其具有若干程度的資訊內涵。前面已經簡單的列述研究的發現,下面將就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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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發現做進一步分析探討。

(一)資產重估認列之即時性

Aboody, Barth and Kasznik (1999) 於研究中發現英國企業提列資產重估具有 若干程度的即時性,因此對當期股票報酬率具有一定程度的解釋力,這與本研究 中的研究結果不符。於該一差異的解釋上,或可訴諸於兩地法令的差異。

英國公司法長期以來允許公司定期重估固定資產,且於 SSAP12 中亦鼓勵企 業對有形固定資產進行重估,認為其可提供對會計使用者有用和相關的資訊(Lin and Peasenell (2000)),因此雖然不存在強制企業重估之法令,英國業界仍多見對 其資產進行重估增值;反觀台灣規定,對於折舊性資產而言,其重估時點限於距 資產取得年度或上次重估年度躉售物價指數上揚達 25%時,方得就躉售物價指數 上揚之水準內辦理重估增值;而在土地資產方面,雖然無重估時點之規定,但卻 訂有重估金額之上限,限於土地公告現值之水準內辦理重估增值,與公允價格仍 有差距。法律及環境的差異,或可解釋兩地資產重估增值實務特性的差異。

(二)資產重估增值是否具有資訊內涵

關於我國資產重估是否具有資訊內涵,於本研究的績效分析與市場分析中,

並未有一致性的發現,由於兩種分析方法下是以不同的角度在觀察資產重估資訊 的特性,因此並無何者為真的問題。在績效觀點下,其觀察角度乃在於資產重估 增值是否「可靠」,亦即企業認列的資產重估增值是否真的具有「價值增加」的 經濟意涵;至於市場觀點,則是以市場反應的角度在看待其對辦理資產重估企業

(而不是僅對資產重估科目)的評價。因此,本研究對於上述發現的解讀為:負 債權益比之高低不會影響企業認列資產重估的可靠性,但市場卻會對面對高負債 權益比之企業所提列之資產重估,下修其評價。其原因或可以「企業面臨債務契 約成本之高低將影響債權人所要求之風險貼水,進而影響股東享有的利益,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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