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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大島指數衡量消費稅是以遞增或是遞增的方式呈現累進性

第四章、 實證結果

4.2 利用大島指數衡量消費稅是以遞增或是遞增的方式呈現累進性

2.55%,到第五消費級距之平均稅率為 2.64%,表示在最低五個消費級距之中是 呈現微幅累進性,從第六消費級距平均稅率為 2.59%開始至第三十五消費級距

說明:(1,40)表示第一所得級距平均消費稅率與第四十所得級距平均消費稅率相比之倍數,(1,21) 及(21,40)依此類推。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大體而言,最低所得級距到最高所得級距從 75 至 97 年間,消費稅是呈現 遞減式在累進,而非遞增式的累進,從 75 年至 84 年間的比例仍維持在 1.33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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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間,變動幅度並未很大,從 85 年起至 97 年,比例開始大幅下滑,由 1.32 下降至 1.13 及 1.15。再由最低所得級距到中間所得級距,及中間所得級距到最 高所得級距這兩部分來細分,最低所得級距到中間所得級距之下降幅度較大及 明顯,由最高的 1.15 下降至 0.94,且其平均值為 1.06;則中間所得級距到最高 所得級距而言,其變動幅度均維持在 1.20 上下 4%之內,其平均值為 1.21,這 樣可得而知,中間所得級距到最高所得級距的值會比最低所得級距到中間所得 級距來得高,表示中間所得級距到最高所得級距的累進性程度,會比最低所得 級距到中間所得級距來得更為累進性,或是,中間所得級距到最高所得級距的 遞減式累進程度,會比最低所得級距到中間所得級距的遞減式累進程度來得更 為減緩。

(1,21)及(21,40)依此類推。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大體而言,最低消費級距到最高消費級距從 75 至 97 年間,消費稅是呈現 遞減式在累進,而非遞增式的累進。從 75 年至 84 年間的比例仍維持在 1.40 及 1.56 間,變動幅度並未很大,從 85 年起至 97 年,比例開始大幅下滑,由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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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降至 1.17 及 1.20。再由最低消費級距到中間消費級距,及中間消費級距到最 高消費級距這兩部分來細分:最低消費級距到中間消費級距之下降幅度,由最 高的 1.13 下降至 0.98,其平均值為 1.06;則中間消費級距到最高消費級距而言,

其變動幅度由最高的 1.39 下降至 1.18,其平均值為 1.28。這樣可見,中間消費 級距到最高消費級距的值會比最低消費級距到中間消費級距來得高,表示中間 消費級距到最高消費級距的累進性程度,會比最低消費級距到中間消費級距來 得更為累進性,或是,中間消費級距到最高消費級距的遞減式累進程度,會比 最低消費級距到中間消費級距的遞減式累進程度來得更為減緩。

3. 4.2 節之小結:

由當期所得及當期消費這兩種不同分類依據來分析大島指數,其結果均指 出,消費稅是呈現「遞減式」的在累進,且其中又以當期消費為分組依據的結 果會更具累進性。兩者均是在中間所得 (消費) 級距到最高所得(消費)級距的累 進性程度,會比最低所得(消費)級距到中間所得 (消費) 級距來得更為累進性,

這一方面有一致性的結果,甚至在最低所得 (消費) 級距到中間所得 (消費) 級 距的平均值均相同為 1.06,則在中間消費級距到最高消費級距之平均值,以當 期消費做為分組依據的值是 1.28 比當期所得 1.21 來得高,表示以當期消費為分 類依據其累進性會較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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