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證結果
4.1 根據不同所得級距在不同年度其消費稅之租宿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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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營業稅自民國 75 年 4 月 1 日實施,所以本研究之資料呈現由 75 年 開始,一直到最近的 97 年,75 年之受調查之家計單位戶數為 16,434 戶,76 年 為 16,434 戶,77 年為 16,434 戶,78 年為 16,434 戶,79 年為 16,434 戶,80 年 為 16,434 戶,81 年為 16,434 戶,82 年為 16,434 戶,83 年為 16,434 戶,84 年 為 14,706 戶,85 年為 13,702 戶,86 年為 13,701 戶,87 年為 14,031 戶,88 年 為 13,801 戶,89 年為 13,801 戶,90 年為 13,601 戶,91 年為 13,681 戶,92 年 為 13,681 戶,93 年為 13,681 戶,94 年為 13,681 戶,95 年為 13,776 戶,96 年 為 13,776 戶,97 年為 13,776 戶。
本研究以部分均衡分析消費稅之租稅歸宿,假設消費稅完全轉嫁由消費者 依其消費支出比例來負擔,為了簡化模型分析,假設每個家計單位所繼承之遺 產均相同,因此,沒有遺產方面之問題。
由於每一年之實證結果均大同小異,相同之結論不再加以重覆敘述,因此 4.1 節之實證結果只分別呈現了 75 年、85 年及 97 年之結果,其餘年份均置於 附錄 A 中。
圖 4-1-1:75 年之四個方法下的消費稅平均有效稅率之趨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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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2 及圖 4.1.1 分別呈現在 75 年下,利用方法一,即以傳統方法當期所 得來衡量消費稅之平均有效稅率,從第一所得級距 (最低所得級距) 之平均稅 率為 5.3%到第四十所得級距 (最高所得級距) 之平均稅率為 2.44%之趨勢來看,
是呈現累退性的;在方法二下,從第一所得級距至第四十所得級距之平均稅率 均下降,但仍呈現累退性;在方法三下,消費稅基包含所有商品及勞務,在分 母部分為當期消費,參照上述描述,本研究假設消費稅完全轉嫁由消費者依其 消費支出比例來負擔,因此在該方法下,平均稅率均為 5%,呈現比例稅性質;
在方法四之下,從第一所得級距 (最低所得級距) 之平均稅率 2.27%到第四十所 得級距 (最高所得級距) 平均稅率為 3.14%的趨勢來看,呈現微幅之累進性。
圖 4-1-2:85 年之四個方法下的消費稅平均有效稅率之趨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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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3 及圖 4.1.2 分別呈現在 85 年下,利用方法一,即以傳統方法當期所 得來衡量消費稅之平均有效稅率,從第一所得級距 (最低所得級距) 之平均稅 率為 4.48%到第四十所得級距 (最高所得級距) 之平均稅率為 2.35%之趨勢來 看,平均消費稅率是逐漸遞減的,呈現累退性的;在方法二下,從第一所得級 距 (最低所得級距) 平均稅率為 2.3%,到第四十所得級距 (最高所得級距) 的 平均稅率為 1.58%之趨勢來看,從第一所得級距至第四十所得級距之平均稅率 均下降,但消費稅仍呈現累退性;在方法三下,消費稅基包含所有商品及勞務,
在分母部分為當期消費,參照上述敘述,本研究假設消費稅完全轉嫁由消費者 依其消費支出比例來負擔,因此在該方法下,平均稅率均為 5%,呈現比例稅 性質;在方法四之下,從第一所得級距 (最低所得級距) 之平均稅率為 2.49%
到第四十所得級距 (最高所得級距) 平均稅率為 3.3%的趨勢來看,呈現微幅之 累進性。
圖 4-1-3:97 年之四個方法下的消費稅平均有效稅率之趨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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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4:75 年之四個方法下的消費稅平均有效稅率之趨勢圖
表 4-1-6 及圖 4-1-4 主要是表達在 75 年,利用方法一,從第一消費級距 (最 低消費級距) 平均稅率為 3.74%,到第八消費級距的平均稅率為 3.43%,這之中 平均稅率呈現累退性質,從第九消費級距平均稅率為 3.51%到第三十五消費級 距平均稅率為 3.58%,這之中平均稅率之變動幅度不大,幾乎是呈現比例性質,
到第三十六消費級距時平均稅率為 3.7%,到第四十消費級距 (最高消費級距) 的平均稅率為 4.58%之趨勢來看,平均消費稅率是逐漸遞增的,是呈現累進性 的;在方法二下,從第一消費級距 (最低消費級距) 的平均稅率為 1.67%,到第 三十四消費級距之平均稅率為 1.87%,在這之間其平均稅率之變動幅度不大,
幾乎是呈現比例性質,到了第三十五消費級距時其平均稅率為 1.94%,直到第 四十消費級距 (最高消費級距) 之平均稅率為 2.93%之趨勢來看,平均消費稅率 是逐漸遞增的。方法二整體相較於方法一之下,其平均稅率是下降的,但還是 呈現稍為累進性的;在方法三下,消費稅基包含所有商品及勞務,在分母部分 為當期消費,在上述中,本研究假設消費稅完全轉嫁由消費者依其消費支出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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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來負擔,因此,在此方法平均稅率均為 5%,呈現比例稅性質;在方法四之 下,從第一消費級距 (最低消費級距) 的平均稅率為 2.26%,到第五消費級距的 平均稅率為 2.54%,表示在最低五個消費級距之間是呈現微幅累進性,從第六 消費級距平均稅率為 2.42%開始至第三十三消費級距平均稅率為 2.57%這之間 稅率變動幅度不大,從第三十四消費級距平均稅率為 2.62%至第四十消費級距 (最高消費級距) 之平均稅率為 3.28%之趨勢來看,是呈現微幅之累進性的。
圖 4-1-5:85 年之四個方法下的消費稅平均有效稅率之趨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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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6:97 年之四個方法下的消費稅平均有效稅率之趨勢圖
表 4-1-8 及圖 4-1-6 主要是表達在 97 年利用方法一下,從第一消費級距 (最 低消費級距) 平均稅率為 3.73%,到第十消費級距的平均稅率為 3.48%,這之間 其平均稅率呈現累退性質,從第十一消費級距平均稅率為 3.55%到第三十九消 費級距平均稅率為 3.47%,這之間平均稅率的變動幅度不大,幾乎是呈現比例 性質,直到第四十消費級距 (最高消費級距) 平均稅率為 3.72%的趨勢來看,平 均消費稅率突然遞增,呈現累進性的;在方法二下,從第一消費級距 (最低消 費級距) 平均稅率為 1.9%,到第三十七消費級距之平均稅率為 1.83%,這之間 平均稅率的變動幅度不大,幾乎是呈現比例性質,到了第三十八消費級距時其 平均稅率為 1.91%,直到第四十消費級距 (最高消費級距) 平均稅率為 2.23%的 趨勢來看,平均消費稅率是逐漸遞增,方法二整體相較於方法一而言,其平均 稅率是下降的,但還是呈現稍為累進性;在方法三下,消費稅基包含所有商品 及勞務,分母部分為當期消費,基於上述描述,本研究假設消費稅完全轉嫁由 消費者依其消費支出比例來負擔,因此在該方法下,平均稅率均為 5%,呈現 比例稅性質;在方法四之下,從第一消費級距 (最低消費級距) 平均稅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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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到第五消費級距之平均稅率為 2.64%,表示在最低五個消費級距之中是 呈現微幅累進性,從第六消費級距平均稅率為 2.59%開始至第三十五消費級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