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本研究探討北宋士人的族葬。所謂「族葬」,在此指士人為入葬親族,營建 以一定次序排布之群聚墓地的行為。本文將族葬定位為一連串行為的集合:自決 定採取族葬方式入葬親族、購買土地並規劃族墓,至入葬個別族人、對族墓進行 維護與後續建設等,皆被視為族葬。與之相對應的,為逝者單獨舉行喪葬儀式,
且單獨葬於無其他同族入葬的墓地者,在本文中稱為獨葬。需要說明,族葬主要 以是否存在族墓作為判斷依據。因此,士人家族營建族墓後,單獨為個別族人入 葬於族墓的行為,亦屬於族葬。
本研究擬拆分為兩個主要議題:其一,士人族葬的目的;其二,族葬的過 程。族葬並非北宋士人家族的必然選擇:即使在大型士族中,亦不乏個別、分散 入葬的案例。經營族葬意味著較高的經濟投入與更多的人力成本。例如,族葬需 要至少一處較大規模的族墓;入葬首批族人前,營葬者需排定各墓穴位置,且通 常會營建其中的一批族墓和相關建築,如明堂地心、影壁、拜殿等。又如,族葬 的使用與維護牽涉額外人力。不少士人家族會僱傭他人維護族墓、代行歲時祭 祀;當仕宦族人於外地過世時,需由子嗣、親族迴護棺槨回到族葬地。北宋初期 特殊的時代背景為族葬增添了額外困難:五代戰亂頻繁,家族成員因逃難而四 散,有在遷徙過程中過世而草草入葬者;也有早期使用的族墓因此而荒廢棄置 者。經營族葬一般需要尋訪先人故塋並遷葬至新族墓。不論何者,族葬的成本皆 較高,則為何家族願意經營族葬?為了應對族葬的額外支出,士人家族又需要做 哪些準備?
相較於獨葬,族葬的特點在於「聚族」,這對營葬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就族 墓而言,除了較常見的需求,如:土地平整寬闊;位於僻靜之處,不易受外界打 擾;地形地貌符合棺槨保存需求外,還要滿足額外需求。如:即使在設計之初預 留了足夠的空間,隨著家族規模的增長,墓地範圍畢竟有限,故在規劃時即需考 慮合葬、未來開闢新墓區等方案;墓穴之間需有明確的排布次序,以恰當地呈現 出不同代際、同代際不同支係之間的差異,使家族譜系通過族葬呈現。因此,營 葬者多需參考權威理論,例如風水喪葬,以規劃、營建族墓。觀察其營建過程,
得以了解喪葬理論在實際運用時的情形。
宋代涉及族葬的主要理論即風水理論。其自唐代沿襲而來,迨至北宋,官方 下令王洙編撰《地理新書》,內容基本延續唐、五代的風水學說,並納入當代見 解。《地理新書》以「五音姓利」法為主要理論。自考古材料中可見,南、北宋
皇陵皆以此法修建,亦多見當世士人對其之討論,可見其流行程度。判斷一處族 墓是否依循風水標準,可依靠考古與文獻材料。考古材料如明堂地心遺址、買地 券或地心磚等,皆是典型的僅風水葬法使用之建築與陪葬器物;亦可以部分風水 葬法所呈現的明顯墓穴排布特征作為依據,如「墩葬臥馬」法即依一明堂地心為 起點,沿特定方向(東北、東南、西北、西南)斜向後行入葬,整體排布規整,
易於分辨。文獻材料則主要見逝者之墓誌銘、神道碑銘等身後紀念文件:風水葬 法以干支標定方位,配合特定術語對墓穴位置進行描寫。
族葬過程可以體現士人家族的內部權力結構與互動關係。在北宋時期,家族 領袖是否必然為族葬之主持者?進一步地,在存在主持者的情況下,逝者的相關 親屬是否對主事者的決定產生影響?此外,士人家族中的其他族人是否參與到族 葬事務中?這些這些逝者的非直系親屬具體承擔了哪些具體工作?討論族葬之過 程,得以回答上述問題,進而自一微觀視角,呼應現有家族史研究。
本研究之考察對象,擬限定於北宋中原地區的三個士人家族:大名柳氏、相 州韓氏與昭德晁氏,其中以三組代表人物與其活躍時代作為考察重點,即柳開、
韓琦與晁補之、晁說之兄弟。選擇中原地區,因其地形地貌以乾燥平原為主,營 葬者受到地形限制的影響較小,較能配合風水理論經營墓地。且大多數葬法都註 明其主要使用地區,如北宋時期著名的風水書《地理新書》中,對於「昭穆貫魚 葬」這一常見葬式即載:「惟河南、河北、關中、隴外並用此法」。1為契合其標 準,故選取中原為例。
選取的三個家族,分別代表了不同時代、相近的地域與迥異的家族發展形 態。柳開仕宦於太祖、太宗朝,其經營族葬始於太宗朝中晚期;韓琦是仁宗朝宰 相,在世時主持多次集體族葬,橫跨仁宗朝中期至神宗朝初年;以晁補之、晁說 之為首,由其參與經營族葬的時段集中於哲宗朝中期至北宋滅亡。三個時段基本 覆蓋了整個北宋朝。雖皆在中原地區,但三個家族的族墓仍相距一定距離:柳開 家族墓地位於河北大名(今河北省邯鄲市);韓琦家族墓地位於河南安陽(今河 南省安陽市),且在該地有多處墓區,如新安塋、豐安塋等;晁氏家族的墓地較 為分散,除早年使用的開封祥符墓(今河南省開封市)外,尚有濟州任城墓(今 山東省濟寧市)與鄭州新城墓(今河南省鄭州市)兩處。
以重點觀察人物的活躍時代而言,三個家族的發展情形迥異。柳開為家族中 以仕宦發跡的第一代,其經營族葬時,家族成員與其中仕宦族人皆較少。相較之 下,韓琦、晁補之等時代的兩家族,則有大量族人,族中仕宦者也不在少數。其 差異主要在於家族發展趨勢:作為當朝宰相,韓琦擁有大量的政治聲望與社會資 源,家族在北宋仁宗至神宗年間持續高速發展;晁補之作為家族發跡後的第五代
1 王洙等撰,畢履道、張謙校,金身佳整理,《地理新書校理》(湘潭,湘潭大學出版社,2012),頁 369。
族人,仕宦生涯不暢、任官品秩較低,且類似情形普遍出現於北宋末年的晁氏仕 宦族人中。以上述三個既存在共性,又有顯著不同的士人家族作為案例,可深入 研究各種因素對於族葬的具體影響。
二、研究回顧
(一) 、相關家族研究
本研究主要回應北宋家族史與風水喪葬理論等兩個主要議題。早期家族史研 究多集中於對組織制度的分析。如有學者注意到同居共財的大家庭,即「義門」
之研究。漆俠對浦陽鄭氏的研究、許懷林對江州陳氏、金溪陸氏、浦陽鄭氏的研 究皆屬此類。1對於組織制度的研究有助於在家族史研究的開端時期快速釐清「家 族」概念,歸納出同一般核心家庭之間的典型區別。但不論「義門」,還是族 規、族譜等記載家族組織制度的文獻,都存在缺陷:一是作為一種「理想化」的 規範,在執行過程中必然面臨與實際情況的偏差;二是不同地區的家族,組織生 活形態有明顯不同。黃寬重、張邦煒等人認為「義門」制度不能普遍適用於北宋 社會,與其將其視為一種宋代興起的家族組織形態,更類似「魏晉隋唐門閥士族 的遺風餘緒」。2
部分學者將族葬視為家族制度的一部分,觀察其實踐。遠藤隆俊於〈宋元宗 族的墳墓與祠堂〉中給出了一例示範。3其以蘇州范氏為例,藉《范文正公集》、
《家乘》等文獻,梳理范氏家族的多處族墓,考察了蘇州天平山、洛陽萬安山兩 處大規模葬地的入葬情形:兩處墓區皆以風水理論入葬,並在入葬者的選擇上表 現出了強烈的階級性。遠藤氏認為,北宋時期宗族制度並沒有在社會中廣泛建 立,國家和族產的保護等優遇還沒有執行。范氏族人只能利用墳寺這一官方協助 興建的祭祀中心舉行家族和宗族儀式凝聚家族意識,並要求朝廷提供優惠措施以 保護墳寺和墳墓,維護家族地位。王善軍也關注到族葬與宗族祭祀,認為族葬被 時人視為傳統宗法制度的自然延續。王氏認為,宗族祭祀是「收族」的重要手 段,加強了宗族制度下的封建族權統治,也能夠約束族人的社會活動。藉由「代 祖先言事」,族長與宗子在祭祀中不斷強化自身的絕對權威,加強其族內統治的 正當性。4這一觀點隱含一個前提:除族長與宗子外的其他成員在家族集體行為上
1 漆俠,〈宋元時期浦陽鄭氏家族之研究〉,收入氏著《知困集》(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2),頁 196-210;許懷林,〈財產公有制家族的形成與演變——以宋代江州義門陳氏、撫州義門陸氏為例〉,《大陸雜 誌》,1998:2-4(北京,1998),頁 33-48;43-48;39-48。
2 張邦煒,〈宋代家族史研究的來龍與去脈——黃寬重新著《宋代的家族與社會》讀後〉,《歷史研究》,
2007:02(北京,2007),頁 170-179;黃寬重,《宋代的家族與社會》(台北:東大出版社,2006),頁 211。
3 遠藤隆俊,〈宋元宗族的墳墓與祠堂〉,《中國社會歷史評論》,9:01(北京,2008),頁 63-77。
4 王善軍,〈宋代的宗族祭祀與祖先崇拜〉,《世界宗教研究》,1999:03(北京,1999),頁 114-124。
應當也具有決策與建議權。與本研究主要研究族葬的過程不同,遠藤氏與王氏之 研究,集中於族葬的功能性:族葬與家族祭祀聯繫到一起,在維持家族形態上的 具體作用。但兩人皆過於強調族葬對於家族的必要性,本文擬對其進行考察與修 正。
家族史研究的一個主要趨勢,是關注個別家族的長時段發展,即所謂「家族 興衰」;其中,多以特定發展階段最具代表性的個別人物為錨,進行深入分析。
例如黃寬重對明州袁氏的研究,討論袁氏開基立業、家道中落、光耀門庭的過 程,從經濟、婚姻、教育等三個方面分析了對家族發展的作用與影響。在每一個
例如黃寬重對明州袁氏的研究,討論袁氏開基立業、家道中落、光耀門庭的過 程,從經濟、婚姻、教育等三個方面分析了對家族發展的作用與影響。在每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