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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不法的聯合行為會破壞市場競爭的公平,為了防範此種行為的存在,各國主 管機關會制訂反托拉斯法來做規範。然而,廠商之間的不法聯合行為,會透過私 密的方式來進行,因此對反托拉斯法主管機關而言,要主動偵查並找出證據並不 容易。此時,寬恕政策便應運而生,所謂的寬恕政策,是指藉由鼓勵參與不法聯 合行為廠商主動提出證據,讓主管機關可以進一步調查不法行為,裁處非法廠 商,促進市場競爭公平。而提出適用寬恕政策的廠商則可以由主管機關免除或減 輕相關刑罰。

現今,隨著國際貿易的自由化,廠商的競爭對手再也不限於在國內,聯合行 為也不再侷限於在國內發生,跨國之間的聯合行為,越來越普遍,此種聯合行為 組織又稱國際卡特爾。此時,參與不法聯合行為的廠商可能會同時違反多國的反 托拉斯法,一但有廠商向某國的反托拉斯法主管機關申請適用寬恕政策,就有可 能也會受到其他國家的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此時,廠商除了要負擔各國政府的刑 罰之外,也可能要面對各國遭受損害的事業或消費者所要求的大筆賠償額。2006 年,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署開始調查面板廠商進行聯合行為一事,韓國三星廠商 首先申請寬恕政策,提供聯合行為的相關證據,並獲得刑罰的免除。而其他聯合 行為廠商,例如台灣大廠友達光電、奇美電子、中華映管及瀚宇彩晶四家面板廠 商都被罰巨額罰款,友達公司的高層主管還遭美國限制出境。歐盟、日本及韓國 亦對此聯合行為進行調查。此次事件,不僅凸顯出台灣國內廠商對外國的反托拉 斯法的不熟悉,更顯現出寬恕政策應用於打擊不法聯合行為的重要性。1

寬恕政策最早由美國開始訂定,接著,歐盟、加拿大、日本等國家也跟進採 用。台灣在 2011 年 11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第 35 條之 1,為我國首

1科技產業資訊室網站,http://cdnet.stpi.org.tw/techroom/pclass/2010/pclass_10_A341.htm,最後瀏覽日期:

201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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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寬恕政策條款。接著,公平交易委員會發佈「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 鍰實施辦法」,針對該如何具體實施寬恕條款,如適用對象之資格條件、應檢附 的證據及可獲得的罰鍰減免額度等等,作詳盡規定。在民事賠償的部分,依公平 交易法第 32 條,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 明損害額之三倍。

在台灣,首次使用到新訂的寬恕政策條款之案件為於 2012 年 9 月做成裁 決的案件,有四家公司於 2006 年到 2009 年間在光碟機投標案中,利用互相交 換資訊,做出違法聯合行為,破壞光碟機市場的競爭公平。之後有一家廠商提出 申請適用寬恕政策,提供證據並配合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調查,因而獲得罰鍰的完 全免除。此案例同時也是在實施寬恕政策後,首度作成處分決議之跨國卡特爾案 件。2另外,在 2013 年做成裁決的案件,九家民營電廠於 2009 年至 2012 年 間聯合拒絕與台電公司協商調降購售電費率,遭公平交易委員會重罰,創下最高 的開罰金額,是首次適用公平交易法修法後規定罰款上限為前一年度營業額 10% 的案例。此案例當中,雖然沒有廠商提出適用寬恕政策,但公平交易委員 會對配合度最高的廠商予以減輕罰鍰,其中一家廠商減免三分之二罰鍰;配合度 為次的三家廠商減免三分之一罰鍰。3

在本論文中,我們將藉由建立一基本模型,再依據台灣、日本、美國及歐盟 的寬恕政策法規,進一步發展出延伸模型,最後做寬恕政策效果的探討。寬恕政 策效果可由兩方面來探討,第一項為是否可促進廠商提早申報的誘因。當有廠商 能提供主管機關關於聯合行為存在的資料,主管機關便能做進一步的調查,打擊 不法的聯合行為,促進競爭的公平;第二項為由罰款及損害賠償額方面來看,當 公平交易法所規定的對違法廠商之罰款越多,對國家財政收入越多。對受損害者

2自由時報電子報網站,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sep/21/today-e8.htm,最後瀏覽日 期:2014/9/24。

3聯合電子報網站,http://paper.udn.com/udnpaper/PID0008/233310/web/#1L-4138592L

,最後瀏覽日期:201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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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應付的損害賠償額越大,對受損害者便越有利。寬恕政策的實施,依不同國家 的規定,可以減輕違法廠商的罰款或損害賠償額也不同。在此情況下,廠商的負 擔減少,但相對的國家罰款收入和受損害者可獲得的賠償額就會減少,因此是一 體兩面的。藉由探討這兩種效果,我們會來檢視台灣的寬恕政策,並提出政策建 議。

最後,本文討論架構依序如下:第一章為前言、第二章為文獻探討、第三章 為模型設定、第四章為各國寬恕政策效果比較,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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