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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各階段兩家廠商罰款值與賠償值的預期大小

第四章 各國寬恕政策效果比較

第二節 各國各階段兩家廠商罰款值與賠償值的預期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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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各國各階段兩家廠商罰款值與賠償值的預期大小

1. 第一階段中 (ER ER, ) 兩廠商預期罰款與賠償額相加之總額

由上一節的模型設定,可以將廠商第一階段中 (ER ER, ) 均衡時,兩家廠商的 預期罰款與賠償額相加,並整理成如表 4 所示 。

表 4 第一階段之下各國兩廠商預期罰款與賠償額相加之總額

台灣 F+2D

日本 2

2 F + D

美國 4

F+3D 歐盟 (1−α2)F+2D

接著,我們比較各國在不同條件下兩廠商預期罰款與賠償額相加總額的大 小,我們可以得到:

(1) 台灣的總額最大。

(2) 將歐盟與日本做比較,當 α ∈2 [0.3, 0.5) 時,歐盟的總額大於日本;當

2=0.5

α 時,兩者相等。

(3) 將美國與日本做比較,當 F>4D/ 3 時,美國的總額大於日本;當 F=4D/ 3 時,兩者相等;當 F<4D/ 3 時,美國的總額小於日本。

(4) 將美國與歐盟做比較,在 α ∈2 [0.3, 0.5] 之下,當F>2D/(3α 時,美國的2) 總額大於歐盟;當 F =2D/(3α2) 時,兩者相等;當 F<2D/(3α 時,美2) 國的總額小於歐盟。

綜上所述,我們整理出在不同條件之下,各國在第一階段中 (ER ER, ) 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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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的總額相對其他經濟體系愈大 (小)。

2.

若賽局進入第二階段,則第二階段中 ( , )R R

兩廠商預期罰款與賠償額相加

之總額,日本的總額最大,台灣與歐盟的總額相等,而當 F 愈大 (小) 時,

美國的總額相對台灣與歐盟愈大 (小)。

命題 6 的直觀原因,在第一階段的部分,台灣兩廠商預期罰款與賠償額相 加之總額最大的原因為,其只允許第一家廠商適用寬恕政策減免全部罰鍰;美國 雖也是只允許一家廠商申請,但其又有法規給予降低賠償額;歐盟及日本則是允 許兩家廠商都可減免罰鍰。換言之,台灣的寬恕政策會使兩廠商預期罰款與賠償 額相加之總額最大,這同時也代表著受到損害的消費者能獲得最多的回饋。在其 他國家的部分,美國因為罰款的權數相對較大,因此罰款愈高時,美國相對總額 較高。

在第二階段的部分,日本總額最大的原因為,兩家申請寬恕政策的廠商皆只 能減免 30% 的罰鍰;而台灣和歐盟第一家廠商能減免全部罰鍰,第二家廠商能 減免至少 30%;美國則是第一家能減免全部罰鍰及降低賠償額。也就是說,在反 托拉斯當局開始進行調查之後,日本的寬恕政策會使兩廠商預期罰款與賠償額相 加之總額最大,此時能讓受到損害的消費者獲得最多的回饋。在其他國家的部 分,台灣與歐盟的總額相同;台灣與美國在不同條件下,則因為美國罰款的權數 相對較大,因此罰款愈高時,美國相對總額將愈大。

由命題 5 與命題 6,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的推論:

【推論 1】

1.

美國的寬恕政策最容易讓廠商提出申請適用寬恕政策。

2.

假設政府將預期罰款與賠償金總額均移轉給消費者時,在兩廠商均在反托拉 斯當局調查前提出適用寬恕政策下,台灣的寬恕政策最高;而在反托拉斯當 局開始調查後兩廠商才申請適用寬恕政策時,日本的寬恕政策最高。

推論 1 即說明如果我們從廠商提出適用寬恕政策的角度衡量時,美國的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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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政策最有效率;但如果從消費者可以收到的最大罰款與賠償總額來檢視時,台 灣與日本則各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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