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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升降設備避難問題與對策

第三節 升降設備避難用相關法規分析

一、緊急升降設備(消防用電梯)

緊急用昇降機是高層建築中特有的消防設施。高層建築發生火災 時緊急升降設備的主要用途在於供消防人員進行撲救高層建築火災 用。要求消防隊員迅速到達高層起火部位,去撲救火災和救援遇難人 員。但普通電梯在火災時往往失去作用,而消防隊員若從疏散樓梯登 樓,體力消耗很大,難以有效地進行滅火戰鬥,而且還要受到疏散人 員的阻擋,為了給消防隊員撲滅高層建築火災創造條件,對高層建築 必須結合其具體情況,合理設置消防電梯。因為普通升降機在火災時 由於切斷電源而停止使用,如果消防隊員只靠攀登樓梯進行撲救,往 往因體力不足和運送器材困難而貽誤滅火時機,影響撲救火災及搶救 傷員工作,因此,十層以上建築必須設有專用或兼用緊急升降設備。

本研究亦將探討對於類似消防用電梯的構造,使用於一般人員的 逃生,加速火場中受困人員的疏散,其相關疏散時間的探討及設備規 定將於報告一併提出,以下所列為緊急用電梯(可能用於滅火、搶救及 避難逃生)的基本規定。

(一)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規範

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應依昇降機有關機廂。機道。機械問安全裝

置。結構計算等之規定,除有我國國家標準規範外,建築技術規則並規

範 應符合下列構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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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升降機間:

(1).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樓層及整 層非供居室使用之樓層外, 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

(2).四周應為其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板,其天花板及 牆面裝修,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3).出入口應為其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除開向特別安 全梯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4).應設置排煙設備。

(5).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並設置消防栓、出水口、緊急電源插 座等消防設備。

(6).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

(7).應於明顯處所標示昇降機之活載重及最大容許乘座人數,避難 層之避難方向。通道等有關避難事項,並應有可照明此等標示 以及緊急電源之標示燈。

2.機閒在避難層之位置,自昇降機出口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至通往 戶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戶外出入口並應臨接 寬四公尺以上之道路或通道。

3.機道應每二部昇降機以其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隔開。但 連接機間之出入口部分及連接機械間之鋼索、電線等周圍,不在 此限。

4.應有能使設於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

並將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 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機間內,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 (或防災中心)內。

5.應設有連絡機廂與管理室(或防災中心)間之電話系統裝置。

6.應設有使機廂門維持開啟狀態仍能昇降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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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整座升降機應連接至緊急電源。

8.昇降速度每分鐘不得小於六十公尺。

(二) 中國大陸設置要求

緊急用昇降機的設置符合下列規定:

1. 緊急用昇降機間應設前室,其面積:住宅建築不應小於 4.50m²,

其他建議不應小於 6.00m²。當與防煙樓梯間合用前室時,其面 積:居住建築不應小於 6.00m²,其他建議不應小於 10m²。

2. 緊急用昇降機間前室宜靠外牆設置,在首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 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3. 緊急用昇降機間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 的防火鐵捲門。

4. 緊急用昇降機的載重量不應小於 800 公斤。

5. 緊急用昇降機井、機房與相鄰其他電梯井、機房之間應採用防 火時效不低於 2 小時的隔牆隔開,當在隔牆上開口時,應設甲 級防火門。

6. 緊急用昇降機的行駛速度,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進行時間不超 過 60 秒計算確定。

7. 緊急用昇降機轎廂的內裝修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8. 緊急用昇降機轎廂內應設專用電話,並應在首層設供消防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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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緊急用昇降機間前室門口宜設擋水設施。緊急用昇降機井底應 設排水設施,排水井容量不應不於 2.00m³,排水幫浦排水量不 應小於 10L/s。

10. 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採取防水措施。

緊急用昇降機與防煙樓梯合用前室時的配置型式例如下圖 2-13 所 示。

圖 2-13 緊急升降機與排煙室併設例

(資料來源: 王學謙)

二、一般電梯緊急用規範

(一) 美國防火協會 NFPA 101 及 NFPA 5000

NFPA-1 Fire Prevention Code 2000 年版及 NFPA-101 Life Safety Code 2000 年版以及 NFPA 建築性能法規 NFPA-5000 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Safety Code2003 年版, 均提出緊急用昇降設備避難

走道

送風道 送風道

乙級防火門

繄急用 昇降機

合用前室

排煙道

乙級防火門

第二章 升降設備避難問題與對策

疏散系統規範(Elevator Evacuation System)其中內容以 Life Safety Code 為主納入電梯用於避難上設備要求與管理限制; 本研究就主要 規範說明如下:

1. 電梯避難疏散系統

NFPA-101 Life Safety Code 3.3.51 電梯避難疏散系統 規定電梯 用於避難疏散途徑範圍, 以及 3.3.52, 3.3.53 明示電梯間與電梯間廳 門定義:

3.3.51 電梯避難疏散系統

一個系統為火災時保護提供使用電梯的乘客、等待使用電梯人員, 和電梯設備等避免受到火災作用讓電梯得以安全地被使用為出入 口設施, 其中包括垂直的系統如電梯間大廳(elevator lobby)和附 屬的電梯間門戶,電梯豎道(shafts), 和機械房等設備防護。

3.3.52 電梯間大廳。

人們可直接地進入電梯車箱 car(s)與直接地離開電梯車箱的空 間 。

3.3.53 電梯間大廳門。

介於電梯間大廳和其他建築物空間之間(除電梯豎道外)配置的 門戶。

2.電梯間結合避難所之規範

有關電梯間與避難所之容量、面積大小、防煙設計、通信設備及

標示等, 並結合附近樓梯配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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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通至公共空間方式且被認可如在 ASME/ANSI A17.1 1,電梯和電 動扶梯安全規範章節 21 火災時提供消防隊使用者。其電源將被 保護免受發生在建築物內避難所之外區域之火災時中斷。電梯將 位於豎道系統與符合 7.2.3 防煙區劃的要求。

例外 1: 避難所的區域超過 1000 ft

2

(93 m

2

) 並且符合 7.2.4 要 求設計水平的出口其防煙的區劃不需要。

例外 2: 電梯遵照 7.2.13 防煙的區劃不需要。

A.7.2.12.2.4 電梯視為出口的用途, 特別是在一個緊急狀態期間 譬如火災時, 若沒有周詳的計劃、持續的努力, 和每個避難疏散 的人高度認知以及涉及人移動性障礙考量下, 此方法將不被採 取。 因對電梯有限的容量部分, 以及對電梯為消防活動使用衝突 要求, 即使其電梯符合 7.2.12.2.4 仍不能被考慮作為滿足任何 相關避難出口設計施的容量、數量, 或到出口步行距離的法規要 求。

7.2.12.2.5 避難所區域將供有一個雙向通信系統為避難所區域和 中央控制中心之間的通信。對樓梯區劃門或電梯門和避難所區域 的附屬的部份門戶狀況將由信號來識別。(參見 7.2.12.3.5 )

7.2.12.2.6 * 召喚協助的指示, 透過雙向通信系統, 和避難處所 (據點)區域的書面內容應被張貼在雙向通信系統附近。

A.7.2.12.2.6 指示應該包括以下:

(1) 能指引人很快的找到其他出口樓梯方向

(2) 建議其儘快使用出口樓梯, 除非他正協助其他人

第二章 升降設備避難問題與對策

(3) 提供有關在對樓梯的使用或電梯的操作監督和如何求助的 計劃之可及性資訊

(4) 對緊急通信系統的使用說明

促進與充分對避難所(據點)區域的用途的理解程度和結合 協助的避難出口程序, 應該提供這些設施使用之資訊。資訊 確切之內容包括組織(例如, 一系列的指引資料), 和格式 (例如, 在避難所區域張貼的指示或是被傳送給設施用戶的 資訊) 應該依個案地被確定。資訊應該為具體設施專門製 作、它的緊急應變計畫、目標觀眾, 和意圖的展現格式。下 列是提供建議的資訊內容包含二種情況:

(a) 避難所(據點) 與電梯用途

在緊急狀態期間電梯間作為避難所(據點)區域提供無法使用 樓梯避難疏散和需要協助的人集結地點。電梯將採暫停自動服 務和改由緊急情況服務人員控管。無法利用出口樓梯避難疏散 的人在無任何協助下需要由電梯運輸者¸ 當其在電梯大廳等 待協助時應該確認電梯間出入口門是關閉的。如果運輸電梯有 幾分鐘或更多的時間延遲之際, 提供的雙向通信系統應該被 使用以順利運送至地面層。其它避難所區域可供替代選擇和協 助避難疏散, 在預先選定的出口樓梯是可利用的。

(b) 避難所(據點)以及樓梯用途

在緊急狀態期間,在選定的出口樓梯之內避難所區域作為一個

對於需要協助避難疏散者之集結地點。人在無任何協助下無法

使用樓梯, 或要以緩慢的步閥沿著樓梯移動下, 應該等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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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3.1 * 避難所(據點)各個區域應估計能夠容納每 200 收容 人數一個輪椅空間 30 in x 48 in (76 cm x 122 cm), 或部份, 根 據居住者人數所需避難所區域大小決定之。此輪椅空間不得影響 收容人員應有避難出口寬度以及不得少於 36 in (91 cm)之寬度 。

7.2.12.3.2 *任一個避難所的區域面積不得超出 1000 ft

2

(93 m

2

), 應經由演算或測試呈現當暴露的空間在最大預期的火災狀況下 隔離側所能容忍程度狀況, 在避難所之內區域維持 15 分鐘期間 的設計。

7.2.12.3.3 在進入避難所區域任一選定的輪椅空間應該不會是通 過一相鄰輪椅空間。

7.2.12.3.4 * 每一避難所區域應與建築物其他區域以一屏障分隔 不得低於 1 小時耐火性能規定值, 除非此法規其它有更高的規定 需求。 此屏障及其所有開口部, 使漏氣減到最低和減緩濃煙蔓 延。 防火門應至少 20 分鐘防火時效規定, 除非此法規其它有更 高的規定需求, 並且應是自動關閉或符合 7.2.1.8.2 連動自動關 閉與。配管將被允許貫穿此屏障, 除非在此法規中有其它禁止規 定, 以及應配置偵煙啟動的防煙閘門或其它核准的方式防阻煙流 入避難所區域。

例外: 既有的屏障允許至少 30 分鐘耐火性規定值。

7.2.12.3.5 各個避難所區域應由以下陳述之標示識別:

避難所區域

第二章 升降設備避難問題與對策

避難所區域標示將依照建築物接近和使用設施的美國國家標準 CABO/ANSI A117.1, 為此識別的要求, 應顯示可及性的國際通用 標示。標示應置於如下位置:

(1) 在提供進入避難所區域必經之每一個門上

(2) 在所有出口附近依照 3.3.2 所定義非接近的避難通道出口 (3) 在必要時清楚地標明避難所區域之方向

標示若應為必需採照明式的地方則應依出口標示燈之要求規定設 置。

3. 電梯設備與電梯間性能要求

7.2.13 電梯 7.2.13.1 * 通則

電梯應依據章節 9.4 和 7.2.13 的要求¸ 允許被作為於 3.3.203 所定義之塔樓位置的第二個避難出口使用, 並符合以下條件標 準:

(1) 塔樓和任一個附屬結構物應有符合章節 9.7 所核可之自動撒 水設備防護。

(2) 塔樓建築物收容人數不得超過 90 人。

(3) 主要出口應是直接地通往戶外部份。

(4) 塔樓或附屬結構物區域不得存放高危害物。

(5) 提供之出口容量應可達百分之一百且與電梯是分立的。

(6) 實施避難疏散計劃,具體內容包括電梯, 及職員應認知在火

災時消防隊操控前電梯緊急使用程序與正常操作方式等訓

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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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2.13.1

此 7.2.13 目的, 電梯供作為出口單一獨立塔或任何整體建築物 結構的部份。該電梯可被使用作為出口部分, 電梯間、電梯機道, 和機械室需要被保護免受火災時的影響。

3.3.203 塔樓。

一獨立的或建築物的附屬部份結構以升高水平為設備支持或用於 觀察、控制、操作、信號、或類似此有限的用途者:

(1) 提供升高的水平允許人或設備充分觀察或監視用途, 和 (2) 介於塔樓供觀察層和設備空間之下樓層不得收容人員使用。

7.2.13.2.1 電梯車箱應有八人以上容量。

7.2.13.2 電梯避難疏散系統容量

7.2.13.2.2 電梯間應有由梯間所服務之區域收容人員數之百分之 50 容量以上。此容量應以每人 3 ft

2

(0.28 m

2

) 計算和並且應包 括所服務之區域收容人員數每 50 人計算一台輪椅空間 30 in X 48 in (76 cm X 122 cm) 或部分。

7.2.13.3 電梯間。

由電梯所服務之每一樓層, 應有電梯間。屏障形成電梯間應有 1 小時以上的防火性能規定值, 以及作為防煙屏障應符合章節 8.3 規定。

7.2.13.4 電梯間門。

電梯間門應有至少 1 小時防火時效規定值。在指定測試方法參考

第二章 升降設備避難問題與對策

8.2.3.2.1(a), 火的曝露 30 分鐘後傳導溫度背溫不得超過周圍溫 度 450F(250C) 以上。電梯間門應自動關閉或符合 7.2.1.8 連動自 動關閉。

7.2.13.5 門開啟方式

任一個信號來自位於電梯間外或每一開放門附近之偵煙探測器動 作連動反應電梯間門關閉。且應允許從建築物火警系統任一個信 號連動梯間門關閉。電梯間門關閉指令來自一個偵煙探測器或信 號來自建築物火警系統應能關閉該電梯避難疏散系統所有各樓層 電梯間門

7.2.13.6 * 防水性能

建築物構件應用於限制電梯設備被水曝露。

A.7.2.13.6 以下一個或更多的方法可使用於限制電梯設備暴露水 的狀況:

(1) 密封的電梯間、有坡度的地板、地板排水設計, 和電梯機道密 封的牆壁等組合使用。

(2) 電梯配置於在建築物外部通常操作在構件上, 並且在電梯間 門使用密封處理。

(3) 電梯機道與建築物在各樓層由一個外部電梯間分隔, 設計防 止水流入電梯機道。

此作法資料來源, 係從有關電梯和水流課題導引發展電梯設

備耐水或防水的性能為具體地應用於火災時之持續性研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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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NIST 出版物得到, FAA 塔台火災時電梯避難疏散的可行性 研究。

7.2.13.7 * 電力和控制配線

電梯設備, 電梯通信, 電梯機械室冷卻, 及電梯控制器冷卻應由 正常和預備電力供應。在火災時電力與控制配線應置於和適當地保 護並確保有效至少 1 小時。

A.7.2.13.7

電梯機械室的冷卻設備使用預備電力的要求減至最小。

7.2.13.8 * 通信

雙向通信系統應被提供在電梯間和中央控制站室之間以及介於電 梯車箱和中央控制室之間。在火災時通信配線應被保護確保至少 1 小時有效性能。

A.7.2.13.8 在電梯間和中央控制室之間的通信可經由電話或對講 機。在音聲警報上應被設計成以不干擾通信系統人與人之間的談 話。

7.2.13.9*電梯操作

電梯應提供火災時消防隊員使用並符合 ASME/ANSI A17.1, 電梯和 自動扶梯安全法規規定 。

A.7.2.13.9 在電梯間偵煙型探測器將導致電梯的階段 I 回返指令。

然後電梯將自動地被採取排除正常服務模式, 將由緊急情況服務

第二章 升降設備避難問題與對策

人員控管。

7.2.13.10 維護

當電梯間只有一台電梯車箱服務時, 在建築物暫停使用或低活動 期間的時期, 電梯避難疏散系統應有定期維護計畫。應在故障之 24 小時內執行維修。

7.2.13.11 防震

在地震期間電梯應有依序暫停使用的性能, 此暫停使用係為 ASME/ANSI A17.1 電梯和自動扶梯安全法規的選擇性要求。

7.2.13.12 信號

信號應符合 7.10.8.2 規定

7.10.8.2 電梯標示。

電梯(是部份的避難出口(參見 7.2.13.1) 應有以下之標示, 在每 個電梯間以至少的文字高度 5/8 in。(1.6 cm) :

(1) * 明確的標示電梯可被使用為出口, 包括任何使用上限制 (2) * 明確的標示電梯的操作狀態

A.7.10.8.2(1) 這些標示將取代在火災時期間電梯禁止被使用的 標示。這些標示內容例子如下:

在火災時, 此電梯將由消防隊使用為人的避難疏散。

被保護的電梯能用在緊急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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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的具體控制。7.10.8.2 (2)表明標示, 但是未對視覺障礙者需求 的通知內容作規範考量。關於電梯避難疏散人類行為的資訊參見 Groner 和 Levin, 使用建築物電梯緊急撤離計劃潛在人為因素考 量, 在 GSA 建築物防火安全避難所集結地人類行為方面研究, 以 及 對 FAA 空中交通控管塔的火災時避難疏散電梯的潛在使用人為 因素考慮。

標示內容例子顯示在表 A.7.10.8.2(2)。

9.4 電梯、電動扶梯, 和輸送機 9.4.1 * 通則。

電梯除符合 7.2.13 所述電梯之外, 不應被視為必需的避難出口通 道一部分, 但是將被允許作為一接近的出入口組成。

(二) 英國 BS 5588 規範

英國一樣也不允許在高層建築中主要依靠消防電梯來進行人員疏 散和消防隊員的移動。但是,對於普通建築的一般疏散而言,消防電 梯仍然有廣泛的用途。對於超高層建築,人員長距離的垂直行進,存 在一系列嚴重的問題:

(1)長時間的垂直行進,可能遭遇煙和火,使人員在疏散過程中造 成傷害;

(2)造成疏散過程中人員的疲勞;

(3)老弱病殘幼以及其他無法疏散人員的疏散問題。

BS 5588~建築設計、建造和使用中的火災預防方法(Fire

precautions in the design,construction and use of buildings)

第二章 升降設備避難問題與對策

第 5 部分消防樓梯和電梯實用規範,建議在緊急條件下使用電梯時需採 用的防範火、煙和熱的措施。這個標準可以作為電梯.車廂、電梯豎井 和機械裝置保護的基本依據。緊急電梯的控制程序必須達到如此的要 求:一旦火災警報啟動,能夠確定使用哪一部電梯。設計此系統時必 須考慮增壓、電梯前廳的分隔、建築避難管理和出口設置等許多基本 問題。

英國 BS 5588: Fire precaution in the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use of buildings- part8: Code of practice for means of escape for disable people 針對建築物無障礙空間設計上要求, 對建築物避 難疏散通道與出口除考量一般水平避難所需之避難逃生通道與避難所 (據點)Refuge Area 設置以及垂直避難困難時可運用消防電梯

(Firefighting Lift)或強化一般客用電梯之避難電梯(Evacuation Lift)進行避難疏散; 因此消防電梯所應具備條件在 BS5588 part5 有 相關規範外, pert8 對垂直避難行動有困難人士應規劃避難所(據點) 與避難電梯設置規定, 說明如下:

(一) 避難所(據點) Refuge Area 3.14 避難概念

圖 2-14 避難概念圖

起火室 避難所(據點) 垂直避難出口 安全區域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避難所(據點)定義: 指一區域以防火構造如牆壁區劃(不同於建築物 外牆部分)及直接用於建築物樓層出口安全通道, 避難電梯或最終出 口, 此構成以提供殘障人士等待避難協助之暫時的安全區域,如圖 2-14; 並非是單獨等候消防救災人員或靜待滅火完成, 其後續垂直避 難是必需的; 下圖 2-15,圖 2-16 所示, 其一是走廊通道強化防火性能 後成為避難所之例; 另一為利用避難所與避難電梯(evacuation lifts) 例:此二例分別代表電梯與樓梯可併設於同一防火防煙區劃內或分開 設計。

圖 2-15 樓梯廳或電梯間作為避難所

(資料來源 BS 5588)

避難所

避難電梯(可 作消防電梯)

避難所

30min 防火時效

第二章 升降設備避難問題與對策

圖 2-16 樓層區分二避難所與避難電梯例

(資料來源: BS 5588) 8.避難所補述

乘坐輪椅者雖可獨立進行水平避難移動至樓梯間或電梯間, 但是 進行樓梯避難至最終出口(final Exit)恐有困難, 因此考量避難所之 設計

避難所空間大小應能至少容納一台 A 型輪椅 (BS 5568)66mm X 1065mm, 但是機能性輪椅增加了輪椅尺寸, 固建議考量以 900mm X 1400mm, 出入口門寬至少 775mm,

走廊寬至少 900mm, 若顧及 180

0

旋轉角度則應有 1400mm 寬度需求 以下兩例為避難所實際設計:

(1).經防火牆壁區劃防護之廳間(lobby), 防護之走廊或防護之樓梯.

(2).開放空間如屋頂平台, 陽台等類似處所, 有獨立之避難通道並足 以防護火災延燒者

另外依前圖示避難電梯(evacuation lift)電梯間, 與結合相鄰樓 梯, 以確保當電梯中斷使用時可選擇樓梯避難

避難電梯 FD30S

避難所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1).避難所應提供每一樓層出口之防護樓梯以及每一最終出口至樓 梯階段。

(2).避難所提供區域能容納輪椅進入停駐與等待協助。

(3).防護樓梯, 梯間, 走廊, 輪椅空間不得減低避難通道應有寬度, 樓梯內輪椅空間亦不得妨礙垂直避難之群流.

(4).避難所應配備獨立通信系統, 讓避難管理人員與居民火災緊急 連絡使用.

(5).增壓防煙設計應符合 BS 5588-part4 之規範.

11.避難電梯

任何避難電梯不像一般客用電梯,在建築物發生火災時應能夠持續 安全地操作是必須的, 雖然建築物免設置肢障人士專用電梯, 但是在 緊急情況時消防單位尚未抵達時可先行利用消防電梯 (緊急用升降機) 作疏散, 直至消防人員抵達後即接手負責其餘居民之疏散工作; 肢障 人員火災中使用消防電梯避難疏散必須與消防單位協調使用上作業程 序(co-ordinate procedures).

避難電梯應用於避難疏散程序, 平時即用於乘客用, 不得僅適用 於載貨用, 應有適當構造, 電力與防火措施, 讓被授權者有能力與避 難所結合控管.

3.5 避難電梯(Evacuation lift)定義:

指電梯可用於行動不便如肢障人員(disabled people)火災狀況時 經避難管理者或消防人員之指導下避難疏散之目的.

11.2 避難電梯設置要求與建議:

(1).應符合相關 BS 5810 ,BS 5655-1 及 BS 5655-2 之規範.

第二章 升降設備避難問題與對策

(2).應有明確之識別.

(3).應座落於區劃防護之中, 包括電梯本身, 每層樓廳間, 電梯間, 且應提供避難途徑至避難層最終出口.

(4).提供避難電梯開關, 且在避難層最終出口電梯門外附近配置開 關, 操作此開關可讓電梯呼返避難層, 以及可獨立控制起降指 示, 以控制盤操作及通信設備, 非經授權之操作不被允許.

(5).專用之主電力供給與次電力回路.

(6).替代電力自動啟動緊急發電機, 不受火災波及之輸配電系統, 或分開之熔絲保護回路, 主電力供給傳輸電纜與替代電力傳輸 電纜應分開, 且配置於低火災風險處, 任何物理性干擾電力之 中斷亦不影響其電力供給; 在總開關箱中電力開關或分離器 (isolators)應明確識別標示, 以及替代電力供給位置顯示.

(7).任何電力配線, 輸送電櫃,發電機, 消防邦浦, 應預防火災波 及其防火時效性能不得低於電梯機械室所需防火規定.

12.火災安全標示

(1).避難所與避難電梯應明確標示;

(2).梯廳間及樓梯之避難所應以藍色牌標示以下字樣:

避難所淨空(Refuges Keep Clear)

13.管理上建議

依據 BS 5588-12 作以下建議:

(1).火災時緊急應變程序

(2).肢障者樓梯使用上下之疏散技巧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17. 避難所與避難電梯構造要求 區劃牆壁防火性能符合 BS 5588, 至少 30 分鐘之防火時效, 門應採

用相等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FD30S)

第三章 升降設備避難疏散時間模擬案例

第三章 升降設備避難疏散時間模擬案例

第一節 電梯避難疏散模擬基本理論

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人員通常是利用安全梯來進行垂直避難,而 非利用電梯。然而,如前述過去許多火災案例事實中,發現有許多人 員卻利用電梯來進行避難逃生。此外,在高齡者人口比例呈現快速成 長和殘障者無障礙空間的設置完善要求條件下,可預期的是無法使用 樓梯來進行避難之避難弱者將逐年增多。考量此種環境背景下,本研 究提出一個簡單的評估模式,先行估算使用電梯避難之疏散時間,其中 將選擇高層辦公大樓進行案例分析來檢證電梯避難之可行性與檢討電 梯避難管理之課題。

一、 避難基本理論

(一)避難所需時間

高層建築物內發生火災或類似火災案件時, 收容人員欲安全避 難抵達相對安全區或避難層所, 甚至到達避難層, 其安全性受到以 下數項時間之影響:

21

1. 避難開始時間 2. 避難行動所需時間 3. 危險狀態發生時間 4. 避難安全餘裕時間

其中危險狀態發生時間通常指煙沉降或火場閃燃現象發生, 即

煙擴散造成居室、避難路徑如走廊通道、排煙室、避難所、安全梯等

形成危險狀態, 此種由火災發生到危險狀態發生之時間稱之, 而此時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間主要受到居室形狀、內部裝修與是否具防排煙設備、撒水設備性能 和防火區劃設置而左右。

避難安全性之要求, 以避難開始時間加上人員避難行動所需時 間合計稱總避難時間, 必需低於危險狀態發生時間, 亦即避難安全 餘裕時間必須存在才能判定安全避難。

(二)避難完成時間

避難行動完成時間應為居室避難完成時間、走廊避難完成時間、

與經由排煙室、安全梯抵達地面出口完成時間等三個階段, 分別與各 階段危險狀態發生時間相比較, 樓層避難時間係指起火開始至該樓 層所有人員步行時間加上通過出口即排煙室之入口所需時間, 該樓 層排煙室以前各居室與走廊通道受火波及煙擴散至 1.8m 所需時間為 該樓層煙沉降時間, 即其避難容許時間。

(三)、電梯避難容許時間

由於高層建築物發生火災之樓層(起火層)是無法預期的, 因此 以電梯避難可行性與否, 應先行研判火煙波及電梯設備系統時間, 其影響因素眾多, 如濃煙進入電梯間煙沉降至 1.8m 高, 或進入電梯 機道內影響起火層以上樓層人員操作, 或煙熱蓄積電梯機房讓電梯 中斷運行等; 本研究假設狀況為煙霧進入電梯間沉降至 1.8m 高為限 制電梯避難容許時間, 也就是考量電梯門在完備密封設計狀況, 煙 霧無法進入機道或機房, 進行分析。

二 、 電梯疏散時間計算理論

升降設備計算承載量之相關理論

22

及運用美國 NIST 防火實驗室 研發之軟體 ELEVAC,對於升降設備(含緊急用升降機)作為避難

22 莊嘉文, 建築設備概論, 詹氏書局, 85.11,

第三章 升降設備避難疏散時間模擬案例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μ: 轉乘無效率值

圖 3-1 電梯配置型式

(資料來源: Klote)

(2).電梯往返時間 (round trip time)

+ t

2 t

tr= T s

其中 ts : 靜止等候時間

tT: 電梯運送時間(單趟)

條件限制為僅指停於單一樓層負載乘客, 也期望多數電梯滿載, 運送至地面層。若多樓層停載將導至致無效率, 則公式應修正。

(3). 靜止時間 ts(standing time)

指電梯開門、關門各兩次之時間和, 即人員進入及離開電梯 所需時間, 此時刻亦應考量轉換之無效率性,公式表示如下:

) + t )(1 2 t + t + (

t

s

=

i u d

μ

其中 μ

=

α

+

ε

+

γ

α : 基本運送無效率值(以消除電梯可能暫停、

門操控時間、開始及停機以及人無法預期行為)

第三章 升降設備避難疏散時間模擬案例

α= 0.10

ε : 電梯門以中央開啟式為基準比較之無效率 值

γ : 無效率值, 指任何有關人員進出電梯轉 換過程增加移動時間 , 或指非正常運行電 梯或人員行動障礙者。例如辦公大樓電梯γ

=0.0 醫院γ= 0.05

td : 電梯開門關門所需時間, 視門開啟設計 方式而定,不同製造商出廠之電梯相同門寬 多有相似之 td; 因法規安全上考量開啟門之 動能不得超過 0.29J 。

ti : 人員進入電梯之時間, 依人數(N)多寡而 定

tu : 人員離開電梯之時間;

電梯之收容人員密度約為 0.22m

2

/人(Strakosch 1983);美國 ASME A 17.1 標準訂為最大負載 0.14m

2

/人;本計算摸模式以前者符合實際狀況。

tdw : 門開啟後固定時間 圖 3-2 電梯門開啟方式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1Time to open and close doors includes 0.5 second for car to start.

2When preopening can be used, the time to open and close these doors can be reduced by 1 second.

第三章 升降設備避難疏散時間模擬案例

表 3-2 電梯車箱尺寸與負載量 負載重量

(Capacity ) kg (lb)

電梯車箱內部尺寸 (Car Inside )(mm)

電梯車箱內 面積 Area (m

2

)

電梯負載乘 客數(

Observed

Loading)1

(people)

Wide Deep

1200 (2640) 2100 1300 2.73 10

1400 (3080) 2100 1450 3.05 12

1600 (3520) 2100 1650 3.47 16

1600 (alt.) 2350 1450 3.41 16

1800 (3960) 2100 1800 3.78 18

1800 (alt.) 2350 1650 3.88 18

2000 (4400) 2350 1800 4.23 20

2250 (4950) 2350 1950 4.58 22

2700 (5940) 2350 2150 5.05 25

1

See footnote on table 3.

1

This loading is given by Strakosch (1983) as that for which passengers will not board an elevator and choose to wait for the next one.

(資料來源:KLOTE)

當 N 人進入電梯所需時間, 以公式 ti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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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升降設備避難疏散時間模擬案例

圖 3-3 電梯操作速度時間曲線

(資料來源:KLOTE)

辦公大樓通常 Vm 電梯操作速度為 1~9 m/sec a 定加速度為 0.6 ~ 2.4 m/ sec2 定減速度為 2.4~0.6 m / sec2 V1 = 0.6 Vm

加速時間等於減速時間 t2 = t5 – t3

但是短程時, 無法常達 Vm 正常操作速度, 如圖示

(1).達正常速度 Vm 時所需運送時間(Motion Reaching Normal Operating Velocity)

a

= V t

1 1

t1 電梯移動距離 S1

a 2

= V S

2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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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升降設備避難疏散時間模擬案例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資料來源:KLOTE)

表 3-3 電梯操作性能參數一覽表例

樓層數(Number of Stories) 21

電梯台數(Number of Elevator Cars) 5 各樓層收容人數(Number of People Per Floor) 90 二層至十層電梯避難人數百分比(Percent of People

Evacuating by Elevators From Floors 2 to 10)

3

十一層至二十一層電梯避難人數百分比(Percent of People Evacuating by Elevators From Floors 11 to 21)

100

各樓層高度(Height Between Floors) 3.2 m (10.5 ft) 電梯操作速度(Operating Velocity of Elevator Car, V

m)

3.0 m/s (590

fpm) 電梯加速度(Car Acceleration, a) 1.20 m/s

2

(3.94 ft/s

2

)

轉換係數(Other Transfer Inefficiency, γ) 0

單趟無效率係數(Trip Inefficiency, η) 0.10

電梯乘載全負荷(Car Full Load) 16 people

第三章 升降設備避難疏散時間模擬案例

第二節 案例模擬

本研究應用ELVAC 軟體模擬避難疏散案例如下:

一 、 案例一: 台北國際貿易大樓

(一)建築概要

1.基地地號及地址:臺北市00區00段0小段00地號。

臺北市00路0段0號第33及34層。

2.使用分區:業務設施區(依九十二年七月台北市政府 「修訂台北 市信義計畫地區內一般商業區。娛樂設施區。特定業務 區及業務設施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案」公佈)。

3.基地面積:65974m

2

4.建築面積:39392.13m'。

5.樓層:(總)樓地板面積與用途如下表示:

6.樓層配置: 標準層九層與三十四層如圖3-5,圖3-6所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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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 國貿大樓各樓層與樓地板面積用途統計表

樓層數 樓地板面積 用途

地下一層 8711.27 m

2

郵政分駐所"停車 地下二層 8638.59 m

2

設備。停車 地下三層 8638.59 m

2

設備。停車 地面層 2649.2 m

2

大廳

二層 2023.96 m

2

出租辨公室 三層 2914.14 m

2

出租辨公室 四層 2773.6 m

2

出租辨公室 五至三十二層 2483.42x28-69535.76 m

2

出租辨公室

三十三層 2483.42 m

2

聯誼社 三十四層 2483.42 m

2

聯誼社 屋頂突出物一層(三

十五層)

511.42 m

2

設備兼屋頂平台

屋頂突出物二層(三 十六層)

428.15 m

2

設備

總樓地板面積 111791.52 m

2

第三章 升降設備避難疏散時間模擬案例

圖 3-5 國貿大樓九層配置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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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6 國貿大樓34層配置平面圖

第三章 升降設備避難疏散時間模擬案例

(二)、昇降設備基本資料:

1.建築物高度: 142.21 m

2.樓層數: 地上: 36 F 地下: 3 F 3.各樓層平均高度: 3.84 m

4.電梯數量: 一般客用電梯 : 17 部 緊急用昇降機: 2 部 配置情形: 高層 5 部(1F 23-34F),中層 5 部(1F 13-23F),

低層 5 部(1-13F),停車場層 2 部,緊急用 2 部,

5.電梯負載人數:(Car full load)一般客用電梯 : 24 人 緊急用昇降機 : 27 人 6.電梯門開啟型式: □A 單片門側邊開啟(Single-Sliding) □B 双片門中央開啟(Center Opening) ■C 双片門側邊開啟(Two-Speed Sliding) □D 四片門中央開啟(Two Speed

Center-Opening) 7.電梯門全開啟時間:一般客用電梯: 2 sec

緊急用昇降機:2 sec

8.電梯門開啟無效率值: (Door inefficiency) 0.

9.電梯門開啟寬度: 一般客用電梯: 1100 mm 緊急用昇降機: 1100 mm

10.電梯內部尺寸: 一般客用電梯: 寬 2000 mm 深 1900 mm 緊急用昇降機: 寬 2000 mm 深 1900 mm 11.全載所需時間: (Full load standing time):

一般客用電梯: 5 sec 緊急用昇降機: 5 sec

12.電梯昇降速度: 一般客用電梯: 5.0, 2.5, 2.5 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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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升降設備避難疏散時間模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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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升降設備避難疏散時間模擬案例

二、案例二: 台北富邦人壽大樓

(一)建築概要:

1.基地面積: 3245m

2

2.總建築面積: 30049m

2

3.建築構造:地下5 層地上15層高層鋼骨辦公大樓 4.建築物各樓層面積與使用狀況如下表3-9:

25

表3-9 富邦大樓各層使用情形與收容人數

樓層 使用情況 收容人數(人) 樓地板面積(m2)

15F 人壽辦公室 -- 645.75

14F 人壽辦公室 -- 1067.18

13F 人壽辦公室 125 1043.56

12F 人壽辦公室 126 1067.18

11F 人壽辦公室 -- 1043.56

10F 外商辦公室 87 1067.18

9F 外商辦公室 88 1043.56

8F 投信辦公室基金會 65 1067.18

7F 投信辦公室基金會 66 1043.56

6F 證券辦公室 134 1067.18

5F 證券辦公室 135 1043.56

4F 證券辦公室 136 1067.18

3F 投顧辦公室 56 1043.56

2F 人壽辦公室 127 600.42

1F 銀行 50 882.19

B1F 證券辦公室中控室 -- 29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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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升降設備避難疏散時間模擬案例

(280.40s) (554.91s)

5F 4.61

(276.74s)

8.92 (535.01s)

533.51 44.77s

4F 4.61

(276.82s)

8.65 (518.84s)

533.37 29.66s

3F 4.66

(279.81s)

8.32 (499.10s)

534.37 30.57s

2F 4.14

(248.43s)

6.86 (411.47s)

575.28 30.53s

1F -- -- -- --

(資料來源: 陳建忠, 江崇誠, 沈子勝)

圖3-7 富邦大樓九樓平面配置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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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昇降設備基本資料:

1.建築物高度: 64 m

2.樓層數: 地上: 15 F 地下: 5 F 3.各樓層平均高度: 4.0 m

4.電梯數量: 一般電梯 : 5 座 緊急昇降機: 1 座 配置情形: #1~#4 1F~14F B5F~1F ; #5 1F~14F 5.電梯負載人數:(Car full load) 一般電梯 : 15 人

緊急昇降機: 15 人 (1150KG)

6.電梯門開啟型式: □A 單片門側邊開啟(Single-Sliding) ■B 双片門中央開啟(Center Opening) □C 双片門側邊開啟(Two-Speed Sliding) □D 四片門中央開啟(Two Speed

Center-Opening)

7.電梯門全開啟時間: 一般電梯 : 5 s 緊急昇降機: 5 s 8.電梯門開啟無效率值: (Door inefficiency)_______

9.電梯門開啟寬度: 一般電梯 : 500 mm X 2 緊急昇降機: 500 mm X 2

10.電梯內部尺寸: 一般電梯: 寬 1700 mm 深 1600 mm 緊急昇降機: 寬 1700 mm 深 1600 mm 11.全載所需時間: (Full load standing time):

一般電梯 : 30 s 緊急昇降機: 40 s 12.電梯昇降速度: 一般電梯 : 2.5 m/s

緊急昇降機: 2.5 m/s [ex: 3.0m/s]

13.定加(減)速度:(Car acceleration) 一般電梯 : 0.8 m/s

2

第三章 升降設備避難疏散時間模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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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升降設備避難安全管理

第四章 升降設備避難安全管理

第一節 電梯避難安全管理

公眾已被告知達三十餘年經驗, 建築物火災時候禁止使用電梯, 警告標示也明顯張貼於電梯間與電梯機廂內, 火災情況下不得使用電

梯來避難; 一般人與專業人員均認知火災中電梯是會陷入危險狀態的, 也接受此事實; 但是科技進步提供高層建築物許多火災上的防護措施, 防火防煙區劃, 消防自動撒水設備、緊急電源供應設備與廣播通訊設 備等, 升降設備及其附屬空間如有適當防護措施條件下應可以運用於 高層建築物之緊急避難逃生疏散使用上, 美國學者 Groner, Norman E, and Levin,Bernard M

26

即認為電梯設施在假定技術上無克服之問題, 電梯避難是可行的, 其理由如下四點:

1.肢體障礙人無法在無任何協助狀況以樓梯下降或另外的傷害重 大風險時, 電梯應能被使用於疏散上。

2.電梯被使用與樓梯同時避難疏散時, 可大大減少完全地自大樓 中疏散所需要之時間,尤其高層全棟避難時效上。

3.即使人無肢體障礙問題, 在超高層建築物下降許多的梯階是一 項嚴苛沉重的任務。

4.消防隊可使用以防火安全性能需求所設置之具安全且可靠性高 的電梯作較長垂直距離移動人員和救災裝備之機能;

因此在前第二章節中述及美國 NIST 研究方向: 對由電梯緊急疏散

的可行性和設計考慮的分析之外, 對由電梯緊急疏散的人為因素考量

與相關避難安全管理的分析亦有涉及。當問題是否居民將接受電梯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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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是最明顯的障礙, 論及影響電梯避難的成功之相關人類行為的方面 及其影響電梯設施之界面等問題。

一、避難者使用樓梯的能力考量

(一).使用電梯疏散無法使用樓梯避難者。

一些避難者將發現自身無任何協助狀況下,完全不可能下降或登 高樓梯,如強迫進行則困難重重與危險的。這些人包括乘坐輪椅者,懷 孕婦女、幼童及有腳患關節炎者、骨骼經外科矯治者(即背部和膝蓋問 題)和患心臟疾病等健康因素者。如果在火災期間電梯得被使用在疏散 上, 這些人應該優先使用安全電梯垂直移動, 即使是所有的避難者被 要求使用樓梯情形時。

防火安全對策上為這些避難弱者是:無法使用樓梯的避難者可逕 行至電梯大廳使用電梯避難的。

(二).使用電梯移動下降樓層

當火災緊急狀態無法使用樓梯疏散的人得使用電梯是最明顯的原 因,緊急應變計畫中也許納入要求樓層內的部分避難者亦能使用電梯 疏散,其主要原因是:

(1) 充分利用所有可資運用的外出工具容量和迅速完成避難;

(2) 對消防人員有幫助使其可充分利用樓梯;

(3) 避免在超高層建築物使用樓梯的下降沉重負擔。

從高層建築物上部樓層依賴樓梯步行向下,對一般行動力正常人 在長距離移動仍會感到勞累¸Egan

27

針對高層向下步行避難者進行研究, 結果顯示避難者通常在 5 分鐘後即感覺辛勞,若每層淨高 2.8 公尺需 16 秒時則關鍵勞累情形發生前, 避難者大約移動了 18 樓層, 因此超高層 建築設計, 往往考量此項人為因素,有中間避難層或避難據點預留空

27 黃南淵,許銘顯,邱文豐,超高層建築物緊急疏散對策與避難安全設計研究, 內政部建築研究 所,91.12.p75.

第四章 升降設備避難安全管理

間設計; 中間避難層電梯之操作於緊急狀況下恐面臨多數具壓力下之 避難者, 若無事前電梯避難對策之計畫, 則一般電梯不適用作疏散, 理由是升降機使用處理能力導致效能減低, 除非現場消防人員控管下 配合救災程序,運用緊急用升降機進行高齡、年幼與肢體障礙者等避難 弱勢之疏散。

高層建築物火災或類似美國世貿大樓恐怖攻擊之緊急情況, 需要 大量的救災人員抵達災區與登上大樓, 除部分緊急用升降機提供使用 外, 多數消防員採用攀登樓梯方式進入建築物,是否正與使用樓梯避 難進行中之多數避難者相衝突, 成千上百之居民避難時,也可能受限 於兩座室內安全梯, 也可能正好為消防人員、裝備進入抵達起火層之 主要途徑。因此 Egan

28

之研究中對高層建築物樓梯避難有針對一座樓梯 阻塞(因煙霧,消防救災活動)而降低避難效能之結果,其延長之時間比 較如下圖 4-1 所示:

圖 4-1 高層建築物全棟樓梯避難時間比較

(資料來源: Egan)

樓梯寬度 1.1m (44in)各樓層收容人員數 240 人(總人數 7200 人),

結果顯示,三十層全棟避難因一座梯供消防活動, 使用一座梯則需耗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時 78 分鐘,比較兩座梯避難需多費時近一倍的時間; 所以消防活動與 避難逃生是否取得平衡或緊急狀況發生初期藉電梯避難疏解此困境。

(三)較低樓層者應使用樓梯避難

依據前章節電梯避難與軟體模擬結果,為發揮電梯避難最佳效能 是採兩者(電梯與樓梯)同時進行,而低樓層收容人員應配合採樓梯避 難方式,因此避難對策選擇上在危急尚未產生時起火層讓避難弱者先 行使用緊急用升降機,或危急時採步行下降至火災層直下樓層相對安 全層, 其餘人則以樓梯避難至地面層。

二、樓梯與電梯是有限的資源

高層建築物居民必需使用樓梯或電梯下降至地面層,消防隊也必 需沿相同途徑反方向登上樓層, 於是乎電梯與樓梯及成為有限資源在 緊急情況時; 因此對這些避難可運用的資源作有效管理,訂定優先順 序或合理使用之方式,實為重要。

(一) 電梯與樓梯避難使用訂定優先順序 1. 依人之行動力定優先順序

由於電梯數量是有限的,分配避難者先後次序等待電梯除依現 場危害狀況程度外, 避難行動力差者與是否因事件受到傷害者 應享有優先權;

2. 依樓層受災程度定優先順序

以樓梯進行避難, 當遇上人數負荷過大與延燒樓層數較多時,

恐樓梯容量不足時即發生擁塞,易導致人員無法忍受延誤情形

,因此有許多高樓採局部樓梯避難與部分暫時停留於相對安全

層或中間層之要求; 同理,以火災為例,起火初期起火層與直上

一,二層或直下一層相對危險度較高,應變措施反應時間短促,

得優先選擇電梯避難或樓梯避難,依電梯梯廳是否已被濃煙波

及而定;

第四章 升降設備避難安全管理

(二) 降低對消防隊活動干擾

由前述高層建築物全棟避難疏散將需要冗長時間,如果居民 利用緊急升降機與樓梯避難, 相對地也影響了消防隊救災之效 率,災情因此擴大; 如何透過避難管理對策讓居民與消防員取得 最大效益之平衡點, 充分利用資源作有效分配。

如果假定通報消防隊 119 與指示開始執行避難行動之時間相 同, 最初幾分鐘消防單位尚未抵達反應空檔時間,應該是可提供 分配的避難者作選擇電梯或樓梯避難, 減少對消防隊救災活動 之干擾。消防隊一旦抵達現場, 事實上救災活動也會考量搶救災 民與協助做好避難引導工作, 美聯邦消防行政總署及 FEMA 於 1996 年出版超高層建築物火災作業規範報告,係針對十年間全美 所發生之超高層建築物火災檢討消防單位救災時, 呈現之問題 分析; 歸納有以下三方面:

1. 消防水源

2.建築物消防設備之性能確切率 3. 居民之緊急疏散與避難安全

其解決策略以推展救災 SOP、調查檢修計畫及避難訓練加強三 方案。因此,事前之規劃及消防單位之協調, 納入避難對策方案 或應變計畫中, 讓電梯與樓梯發揮最大避難功能。

三、電梯避難最佳時機

Allen 提出 E3 電梯操作模式(Early Evacuation Elevator

Operation),即在火災初期煙尚未影響電梯間與機道時之正常運轉模

式,直到 Phase I 模式一時電梯強制抵地面層由消防隊操控,之前透過

火警探測器之動作時間與煙流至電梯間之空檔為最佳避難時間。如下

流程: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第二節 電梯避難管理對策

一、避難對策之選用

沒有任何一座辦公大樓的唯一的避難對策可適用在所有居民。根 據他們在建築物的地點,與火的接近程度,及其樓梯下降能力,對不同 的居民也許需要使用不同的對策。在大樓居民收容人數、高度, 和對 於消防隊救災可能需要使用之樓梯等均會可影響避難對策的選用。所 有這些因素交互作用, 作為主要避難對策選擇上應仔細被考量。

為使用電梯避難疏散居民的系統應該為特定大樓專門設置。此適 當的建議係因為各種大樓之相異性,不僅在他們的物理特性且有如在 房客和房屋管理者(房東)之間關係,以及居民人數和類型等等。人命安 全系統方法可以為具體大廈開發一套電梯避難疏散對策。將由選擇主 要避難對策為起點。研究者或設計者設法在對策和大樓之間確定什麼 是適合的, 考慮到它的大小和內部配置、防火設施和居民(如系統的組 成)。在發現是否有提供比其他更適切之替代性的避難對策, 即可能用 以取代主要避難對策。例如, 設計師也許決定, 電梯容量是不足以疏 散上部樓層所有居民時, 因此它的用途將被限制在所有樓層上之避難 弱勢人員, 和在選擇的樓層上其它的居民。也許在對策和系統上的變 化應作某些聲明是需要的。

對於選擇和設計許多組成對電梯避難用途的對策方案等將成為基 本標準。這種方法也許可被使用在新建大樓和更新的大樓上。在大廈 和避難對策之間適用上有某種程度是令人不滿的,可能對系統組成做 變動 (包括緊急應變計畫、建築物和其設備)。例如,設計師也許決定, 需要一個高品質的通信系統以便居民在電梯梯廳時等待期望的電梯情 況可被持續的評估。

在此報告中考量適用於在火災緊急狀態期間所有辦公大樓電梯被

第四章 升降設備避難安全管理

使用在避難疏散上的問題。這些資訊可被使用在一個特定大樓預期之 電梯系統上和在選擇防火安全避難對策設計上。在這個章節我們將論 述被選擇之避難計畫一般性質及一些具體的例子。

二、電梯避難對策與方案

(一)起火層

在起火樓層居民, 明顯地是承受最大風險, 目標是儘快利用樓梯 和電梯疏散該樓層 。 他們應該在消防隊到達之前疏散和強迫徵一些電 梯和樓梯讓無法使用樓梯的居民將停留並等待電梯--接受"最高的"

優先權分配運用緊急升降機(防火電梯)避難。我們相信, 起火樓層適 當的對策也許是:

在起火樓層,無法使用樓梯的居民,往電梯梯廳使用電梯疏散。居 民能使用樓梯下降者,往最低起火樓層之下二層及向該樓層報告 接受更進一步的指示。

如果火災是在第五層樓,居民會至第三層樓。但是, 使用樓梯下降抵達 第三層樓的居民發現第三層樓已經疏散淨空。他們與其被指示至第三 層樓,不如直接離開大樓, 因為一旦他們下降至第三層樓或較低樓層, 繼續往大樓外面移動似乎較合理的。

所以避難管理對策為起火樓層也許被擴展為如下陳述:

在起火樓層,無法使用樓梯的居民,往電梯梯廳使用電梯疏散。居

民能使用樓梯下降者,往最低起火樓層之下二層及向該樓層報告

接受更進一步的指示。但是, 如果起火層是在第六層樓以下,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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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火層直上一層

居民所在樓層正於起火層直上層(和或許增加另外的樓層根據大 樓的消防設施) 可能迅速被火災危及。對電梯的使用他們應該接受為 第二優先, 其次於起火層者。為其避難行動確切的對策也許取決於大 樓的防火設施。在許多辦公大樓案例, 這些居民能向上移動到大樓他 處與火點保持較長距離和避免步行直接地通過火災區域。如果在大樓 有充足的水平的防火區劃, 居民則能安全地向下行動通過起火層。這 些居民也許使用起火層同樣的對策, 除了使用電梯優先權較低。

(三)起火層直下一層

居民所在樓層是在起火層直下樓層,從火災延燒方面是屬相對地 安全的。但是, 消防隊可能使用這個樓層作為它的救災據點(集結地);

在這個樓層上居民接受第三順序使用電梯, 因為在消防隊到達之前樓 層應該被淨空。由電梯疏散他們是可能的人選--如果在疏散優先性居 民後以及在消防隊徵用一座或更多電梯之前仍有充裕時間。為在起火 層直下樓層一個適當的避難管理對策也許是:

所有居民往電梯大廳和使用電梯疏散

(四)最高起火層直上二層以上

此樓層居民清楚地是處於潛在的危險情況, 但是威脅並不直接且

危險情況有希望不會實現。也許是必須讓所有居民在這些樓層梯廳等

待電梯, 因為此作法將可緩和樓梯擁擠程度,以便電梯提供消防隊和

有直接危險之樓層居民立即使用。一旦消防隊開始對火災搶救,在集結

樓層和起火樓層之間多數居民應使用樓梯。如果這些樓層居民可被分

配得以使用電梯避難, 則應該編為第四順位。作為一可供替代避難對

策之選擇方案,在這些樓層居民運用和最高起火層直上一層相同的避

第四章 升降設備避難安全管理

難對策,除了他們的電梯使用優先權為更低。

(五) 最低起火層直下二層以下

在最低的起火樓層直下二層以下的樓層居民。這些居民並非是處於 任何明顯的危險當中,如果火災緊急狀態持續在一個擴大的階段,而是 被預期於最後才離開大樓。使用避難對策與起火樓層直上二層以上樓 層一樣, 除了他們對電梯和樓梯的使用接受最低順位。但是,它是可能 的,當消防隊自起火樓層以下樓層使用某些樓梯行動至起火層救災,因 此一些居民也許被分配使用樓梯。

為一整棟建築物可能的電梯避難管理對策規劃在一張一表格內。以

下表 4-2,至表 4-6 為電梯避難安全管理對策及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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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升降設備避難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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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升降設備避難安全管理

第三節 緊急避難計畫

一、高層建築物緊急避難逃生計畫

成功有效的避難逃生取決於完善的預先計畫(preplanning)、組織及 監督執行。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諸項:

1. 建築物避難疏散組織建置 2. 避難逃生對策與計畫 3. 災害(火災)探知與回報

4. 避難逃生計畫之協調(行動與避難逃生)

5. 行動引導與避難逃生的通信 6. 檢驗與評估

(一)建築物避難疏散組織及消防防護計畫

書面計畫:建築物一經使用,書面的防火或其他緊急事故的防災 計畫,應由建築物管理權人或管理權有分屬(用戶)時,各用戶應協議 製定書面的避難逃生計畫書。

緊急避難疏散計畫應包括:

1. 緊急避難疏散組織計畫-緊急避難疏散計畫概要及協定優先次 序,包括管理及審核。建築物所有人及租用人(用戶)皆應同意這份 文件。

2. 應提供火災及其他災害的探知、緊急警報系統及廣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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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與應變計畫相應之指令,用戶應知悉過程及其配合應用事項。

4. 除了適當有效的火警警報探測設備(自動且雙向音聲通信),各樓 層應設有足夠且可靠的雙方向通信裝置,通信系統用於指導各層應 變小組避難逃生工作之進行,協助建築物各層(棟)間與控制中心的 通報以及提供消防隊員在滅火搶救與緊急疏散時使用。

5. 建築物管理人員及用戶應對所有樓層避難疏散小組成員、員工及可 能的訪客進行聯合消防教育講習與演練。其中應包括建築物內住戶 的個人指導系統、職掌任務表、避難逃生標示及設在每層樓適切位 置的避難疏散圖。緊急火災應變程序資訊應加強標示於走廊等處所。

6. 建立定期檢驗與評估火警警報設備與通訊設備之計畫,追蹤維持該 計畫,確保設備機能, 並保存適當書面文件。

7. 建立避難逃生演練計畫, 包括定期練習將住戶人員引導至避難所 (refuge area),這些演練的頻率,月或季等應視該區員工的流動變 化率來決定。上述程序應保持續性並文件化。演練技能應以移至安 全區的漸進方式進行。“漸進"的目的係指所有用戶在起火後未即 時離開危險區時,能確保與火災危險處保有安全距離。

(二)避難逃生方針與計畫

1.方針與計畫-當租用人(用戶)向出租人租用超高層建築物時,租用 文件應敘述建築物的緊急避難逃生方針及計畫,管理單位及租用人 皆應簽署同意遵循。文件中並應描述建築物內設置之火災警報系 統、緊急避難逃生計畫及通報系統。租用人應同意並指派緊急避難 逃生小組人員,負責代表該用戶於防火控制及人員避難逃生的所有 情事。(複合用途超高層建物,若有兩個以上租用人租用單一樓層,

租用人間應指定一個樓層避難逃生代表並輪流向大樓協調人員報

第四章 升降設備避難安全管理

告) 。

2.避難逃生路徑-緊急避難逃生計畫應包括:圖面、流程、避難逃生 規則及其他類似的訊息。再者,此計劃得包括上述規則相關的標準 或規範。樓層名稱及逃生方向應標示於樓梯間。

3.立即危險-建築物的緊急避難生計畫應定義出“立即危險"的情 況,並由樓層的緊急避難逃生小組人員提出即刻的緊急行動。

4.中央監控-建築物的緊急避難逃生計畫應顯示,在火災發生前,中 央控制的作動方式,疏散及避難逃生人員的要求。

5.樓層避難疏散引導小組-緊急避難逃生計畫應包括各樓層租用戶避 難逃生小組的責任區及負責事項。

6.租用戶應知資訊-緊急避難逃生計畫應告知所提供之避難逃生訓 練,複製已完成的書面資料給所有用戶。防火及緊急避難逃生資訊 應公告在每層樓的佈告欄及電梯處。

7.避難逃生演練-緊急避難逃生計畫應訂有規則的防火及避難逃生技 巧之程序。

(三)避難疏散計畫之協調

完整的避難疏散,人員將行動至一避難區,各樓層避難疏散引導 小組與中央避難疏散控制之間充分合作。

1.避難疏散的決定-序列指揮權的授予,應預演使有決定權指揮如何

疏散引導人員至緊急疏散區,如在緊急的臨時狀態校下,授權給樓

層的避難疏散引導人員何時應即刻撤退。同樣地,中央避難疏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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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難疏散通信-疏散移動及避難疏散狀況應經用通信來控制。受困 區與中央控制室間的通信最為重要。在緊急狀況區與中央控制間,

除了雙向通信外,所有其他人員應經由程序及避難疏散規定,適當 地被引導至避難區。

3.避難疏散優先權-應具有正向的選擇方式,通知人員進行避難疏散 在緊急狀況的樓層。一般而言,避難疏散應以起火層及其直上兩層 立即進行,避難疏散至下方三樓以上的安全區域或地面層,緊接著 為起火層以上層,逃生人員往避難帶移動應有其優先次序。之後的 避難疏散端視樓層緊急避難疏散指揮人員及消防隊所回報之火災情 況作決定。這些人員指揮者避難疏散的紀律,必要時應以受訓過之 大樓避難疏散控制小組人員擔任。

4.避難疏散演練-演習、避難疏散優先權及適當的逃生技能將消除可 能的失誤或誤解,演練計劃應考慮特別情況的發生,如煙、熱或毒 氣等,探討如何對原有的避難疏散規則修改成可能的逃生方式或路 線(註:可能一個塞住的門,將使避難疏散者困在樓梯間,因無法 移動而陷入危險。避難疏散規則的變更應先予計劃,使發生危險時,

危險狀況得以解除,如此安全梯間的逃生將更趨於安全)。

5.避難疏散方法-建築物中央避難疏散控制,應依緊急狀況及損害影 響範圍決定最安全及最有效的方法,這類決定應基於優先權,轉知 至樓層避難疏散控制小組及受災樓層住戶人員。

6.出口標示引導-應提供適當的出口引導方式,樓層避難疏散控制小

組並應提供方向,確保不致有逃生阻塞,避免人員進入封閉的逃生

端點。

第四章 升降設備避難安全管理

7.安全梯的使用-在火災發生的緊急狀況下,避難疏散應經由安全 梯,建築物控制的特殊運送,應依緊急狀況程度及特定區的避難疏 散需求,進行調度選用於各別樓層或全部樓層。

8.炸彈威脅的緊急狀況-一般而言,炸彈威脅的緊急狀況,除了可考 慮電梯逃生外,應遵照火災緊急移動及避難疏散程序處理。警察、

防爆小組或消防隊的主管人員決定疏散人員或避難疏散。這類決定 因參考因素相當複雜,故為專家們的工作。再者,報告及演習的速 度是相當重要的,特別當涉及認可的授權及一系列的指揮權。通信 頻道應建立,用來提供近端的指示,確保回報不至延遲。

二、緊急避難計畫成功之影響因素

(一) 心理控制的衝擊

人們有強烈的心理需要, 對他們自己的命運施加一些控制, 這已 知的需要是很強的, 人們的想像能力也足以影響他們實際地非真正的 控制結果。當由電梯避難時, 人們允許自身的安全仰賴一項機械設備 和建築物的職員(或電腦) , 即控制樓層的避難和預定的電梯。

緊急狀況的協調人員也許知道最安全的行動方針。明顯地, 當這 個方針是最安全的對策, 那麼避難者可能遵守指示。但是當最安全的 對策並非明顯的或直覺的, 緊急應變之計畫者天真的希望建築物避難 者簡單地依從他們或其建議。許多人認為與其被動地遵循指示, 不如 將選擇他們相信提供較高程度的安全行動方案。 一個好的緊急應變計 畫將提供足夠的資訊如建築物管理構想最佳避難方式, 讓避難者重拾 信心。只有如此, 避難者才願意接受從建築物職員之建議。

總之, 我們期待, 許多人將喜歡保證他們自己的安全狀況下採取

避難行動,而非依靠於其他人或機械設備(如電梯)。如果下降(或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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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樓梯避難。

(二) 個體的自由意願去考慮其他人的安全

在實際火災緊急情況期間人類行為的研究顯示, 社會準則一般不 會被摒棄, 並且人們會互相關心和協助。(Sime 1990) 然而, 恐懼與 避免痛苦、傷害和死亡是最大的動機源, 將影響避難者的決定。通常, 只有在人們相信火災防護計畫將提供他們自身的安全情況下才將遵循 該計畫。 我們相信多數人如果認為他們的安全程度依然是非常高的時 候¸ 他們不自認處於危險中, 可接受在他們的個人安全上小小的剝奪, 並且對其他人的安全上做些貢獻。因此, 我們期望, 避難者如果他們 相信仍能安全地避難之情況時, 將願意等待使用電梯或樓梯並且為所 有避難者稍加延遲, 允許有序地避難和為那些距離火災層較近者更加 迅速的避難。

在重大火災之報告中發現, 在火災閃燃發生階段之前, 人們排隊 並等待使用出口之刻, 他們允許其他人, 即他們能看見者先行避難。

反之, 人們處於重大危險性增加情形下可以被動地接受且希望在建築 物的遠端部份其他未知的人之安全考量; 作出遲緩避難選擇; 如果他 們對自身的安全有重大疑慮時, 則他們將不會等待電梯和延遲不去使 用樓梯了。

(三) 原有的學習認知改變

在火災期間不得使用電梯是人們多年的認知與訓練此觀念是可被

超越的,人的認知支持適應性。譬如使用飛機飛行和在水中使用呼吸器

呼吸為例, 相對於現今, 早期人們信仰卻是"人無法飛行", "人們不

能在水面下呼吸" 等視為真理; 此情形和現今多數人所認知 "電梯在

火災期間是不安全的" 相似, 如今是否能在被合理的論據和經驗去改

變, 使其成為" 防火電梯可以在火災中避難使用"?。人們可被教導

第四章 升降設備避難安全管理

在安全的建築物中使用電梯, 並且在其它不安全的建築物中避免使用 電梯。此種認知改變是有幫助的,一般人傾向於進入建築物使用之路徑 相同作為離開它的路徑, 避難設計上考量人之習慣性, 以進入路徑為 最佳的出口途徑。所以,高層建築物避難採用電梯自然是未來之趨勢。

(四) 人的憂慮程度

也許在建築物中有一些少數的人會對火災或電梯產生強烈的焦慮 感, 而不加入電梯避難者群體。其餘的個體, 事實上在電梯的等候期 間, 其焦慮感覺和擁擠容忍度亦將變化。避難者也許在一個擁擠之電 梯梯廳, 於電梯開始到達他們被分配的樓層電梯間之前, 被通知應等 待半小時或更多時間。 Klote 等對特定建築物的分析(1992) 表示如果 採樓梯和電梯同時避難使用, 等待時間最大值為十分鐘。但是, 由 Bazjanac (1977) 及 Galbreath (1969)研究提出建議 30 分鐘或更多 的時間等待是可行的; 等待電梯"不活動"不是直覺的, 將會涉及失控 和焦慮的感覺。

雖然是無法避免焦慮狀況, 但是如果梯廳與控制室保持良好的通 信, 應該能幫助避難者維持一個能忍受的程度。所有等待在電梯梯廳 避難者必須與控制室在頻繁聯絡狀態下, 譬如直接地通過廣播播音公 告或間接地經各樓層監督人員有電話頻繁的聯繫。他們應該是被通知 相關消息, 即火災延燒情況、消防隊搶救活動進展、避難疏散情形, 和 期望電梯到達時間等信息。

(五) 緊急應變計畫內容的可信度

實際上火災防護計畫和建築物的防火安全設施必須能提供一個非

常高水平的安全。進一步而言, 對避難者足夠的資訊必須被傳達, 使

他們充分地瞭解該計畫的邏輯性和價值性。 如果他們相信它使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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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關的研究中發現, 人們對於建築物防護設施的認知較少者, 關於安全的提供是非常懷疑的態度。但是,被通知有相關保障以後, 明 顯地他們通常會接受。我們相信那些可觀的, 易瞭解的信息關於避難 疏散設施安全特性, 應該讓建築物所有避難者可利用。許多人注意使 用電梯將在這信息上採取一種濃厚興趣。既使他們沒有合理的選擇但 使用電梯(如樓梯被阻礙或他們是在第 60 層樓), 信息將大大增加他們 的心理之舒適感。

同樣重要, 避難者瞭解為什麼某些替代方案(可能更加直覺地明 顯)或對策也許所造成問題將會降低避難之安全性, 例如由樓梯避難 也許干涉消防人員使用樓梯的問題。這些資訊應該是在書面的火災防 護計畫中被分佈在各雇員和在一個必須的訓練計畫中實施。

火災防護計畫必須是持續性地更新, 過時的計畫表示管理未達到 權責頂層,此可以由建築物避難者去觀察和評估的; 如果做好的管理 工作在責任的方面雖無法被評估的, 仍是會有一些信心的。

當新用戶進入辦公樓, 這是混亂和混淆的階段。實際上在這個階 段必須採取努力使一個可接受和可執行的防火計畫, 既使要求努力 和費用去發展一個特別暫時的計劃。在這個階段如果員工發覺其上司 未提供應有的安全措施, 它也許需要幾年的努力去說服他們, 一個 複雜的使用電梯之防火計畫才可能被信任。

(六) 管理的可信度(緊急應變計畫的源泉)

人們不能直接地判斷計畫是否能為他們提供安全。資源的可信度 對人們的自由意願的相信消息具強烈的衝擊力。如果人們在建築物管 理上有信心, 他們將會遵守明顯合理的指示。

(七) 協調人員的可信度

在緊急狀態期間需要實際上人的通信指示, 因此對人的可信度的

第四章 升降設備避難安全管理

即為重要課題。 通常一般人對消防官員的可信度是有較高程度, 係由 於他們的專門技術被感覺的水準。緊急狀況初期協調員的解説內容或 他的建議行動如果是根據當時情況者則會得到群眾較高的可信度, 比 起僅根據一個不變的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所作之建議行動。

在大多數的建築物, 避難者少有直接接觸建築物管理者。再者, 其它的因素將限制建築物管理的可信度, 包括以下部分因素:

1.關於緊急應變計畫的發展時消防隊或其它防火安全專家介入 之程度。

2. 建築物管理和房客組織實質的關係(如對防火安全無關聯的問 題之間爭執可能干擾實施緊急應變計畫的合作)

3. 建築物設施品質和維護不直接地與防火安全有關問題(如在 建築物中有保全或氣候控制的問題) 。

4. 對建築物居民散佈書面的防火安全資料的品質 (如計畫內容 混淆不清) 。

5. 緊急應變小組成員接受訓練的品質(如電梯梯廳監視人員不 充分地瞭解應變程序)。

6. 大多數居民接受避難訓練的品質(如在演練之前建築物管理者 對居民未作簡報有關新程序) 。

7. 防火安全設施有明顯的維護問題(如警報誤動作頻繁) 。

(八) 熟悉度

關於系統的資訊不是充足的, 在一個被模擬的火災情況人們應該

熟悉他們實際上必需執行的行動。火災演練中實際上進行必需的行動

將提昇瞭解和使行動感受較少的"生疏"感或非憑直覺。另外, 在訓練

期間一些資訊可能被傳達; 例如, 避難者可能被顯示於中控室和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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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督者和避難居民需求資訊和決定

1.緊急應變小組成員之決定

火災緊急應變計畫與從指揮中心指示相結合, 應該提供火災緊急 應變小組成員一個建議行動的方案。然而, 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即, 電 梯監視者) 做出重要決定。即使行為是依從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決定如 此。當他們認為它是必要的時候, 他們有權力, 無論經過允許與否, 提出一個建議供選擇的對策方案。例如, 監視者也許決定, 等待電梯 時間太長時, 及建議任何可行動者應該使用樓梯疏散。

2.多數避難者的決定

建築物避難者未具緊急應變成員角色做出相似的決定。他們能依 從建議或他們能遵循他們相信能提供更大安全性的某一對策方案。例 如, 一個人沒有任何避難弱勢問題, 決定以樓梯步行避難, 雖然會消 耗過度體力但是與無法使用樓梯之人一起等電梯恐安全性較低。

3.做出好決定必要的資訊必須被期望

在大型建築物中, 初期可利用必要資料做出好的決定是不易的。

人們沒有途徑直接地得知在建築物別處之情況。期望對於這些資料和 資訊的需求, 對判斷最佳決定準則、任務敘述上(必要選擇和緊急應變 小組成員訓練), 以及人與機器界面的發展是極為關鍵的。由於建築物 的相異性緣故, 所以特定詳細的資訊是需要的, 當然我們能期望一些 共通地必要資訊。

以下表 4-6 顯示一些例子決定與支持決定所需要的資訊類型。具

體決定和資訊需要將根據被使用的對策方案組、建築物設施和防火安

全特性而改變。

第四章 升降設備避難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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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梯梯廳人體工學因素設計標準

避難據點(集結地)的研究顯示, 設計考慮的重要性在於如何使建 築物避難者易於接受和使用避難據點。這些集結地(staging area)意 指供無法使用梯階的傷殘人使用。避難據點提供他們以臨時避難所直 到他們被救之時。避難據點一般是有二種型式:如大集結地指樓地板面 積的區劃, 使用一定的防火時效牆壁, 其做法類似於醫療保健設施用 途對水平的出口。小集結地如空間被配備以增壓防排煙系統、防火的 屏障, 和通信系統。我們相信此發現推論適用在電梯梯廳之設計上。

研究顯示, 過去在建築設計階段, 人體工學因素可能被忽略而建築師 往往狹隘地集中於消防特性或法規上要求。

1.尺寸大小

如果是在火災樓層電梯梯廳必須是足夠大的以容納所有被分配 使用電梯的避難者。它應該能提供充足的空間給予每個人某種程度之 心理舒適感: 電梯梯廳應該是足夠大的以避免其擁擠情況會加諸一個 已經是緊張情況的負荷。避難者等待在梯廳亦不願接受如短程的搭乘 電梯景況同樣地擁擠。如果少數人被分配使用電梯而且在一個小型電 梯梯廳將可容納所有者, 梯廳太小也會導致某些人幽閉恐怖的感覺而 發生危險。在避難據點(集結地)之研究中曾經空間局限很小, 導致避 難人員產生焦慮且回報"被困住的感覺"; 非緊急狀況下之考慮, 如果 電梯於辦公大樓工作天的開始被使用在運輸很大數量的工作者, 設計 者大概將確保有一個充足的電梯梯廳空間提供使用.

2.照明設備

電梯梯廳需要緊急照明設備, 而且照度不應該是過於昏暗導致增 加避難者焦慮的程度。

3.座位

在避難據點(集結地), 缺乏座位是共同的怨言。電梯梯廳使用上

第四章 升降設備避難安全管理

有相同問題。人有行動性障礙問題者通常有困難作長時間站立, 或坐 在地板上而沒有任何傷害或不適的風險。如果避難對策或方案有長時 間的等待使用電梯, 為避難者中有身體傷殘或健康問題, 基本上座位 設計應被考量。如果避難對策中要求所有避難者使用電梯, 則座位不 是為大多數避難者可利用的, 可利用的座位應該是為避難弱者準備 的。

4.面向建築物內部之觀察面板

考慮安裝允許觀察電梯梯廳毗鄰區域(如走廊)的觀察面板, 可提 供電梯避難者有關煙滲流入梯廳附近區域的信息。在以下方式信息是 有用的:

A.梯廳監視者能對消防隊和協調員傳遞消息, 提供他們以對當前 建築物狀況的一個更準確的評估。

B.減低狀況模糊程度, 因此而增加避難者心理的舒適, 特別是當 沒有煙在毗鄰區域時。

C.電梯梯廳避難者將發現此信息可用於決定是否放棄電梯避難及 越過毗鄰區域抵樓梯進行樓梯避難.

D.電梯梯廳避難者將發現此信息可用於決定是否放棄電梯避難及 引導改用相鄰的樓梯避難, 因為濃煙已流入毗鄰區域威脅電梯 梯廳安全.

但是, 這樣的觀察面板或許能證明是否對電梯有危害增加在梯廳 的保護設施的避難者些許信心。看見煙在梯廳之外也許鼓勵避難者"脫 離危險。" 我們相信, 一個好的計畫為訓練和為在緊急事件期間保持 避難者通訊, 藉由提供避難者相對地準確性危險認知, 將有助於使此 種可能性降低。

5.建築物向外方向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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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搶救他們,

則能通過窗口求救。在低層建築物中同樣的邏輯似乎適用於電梯梯廳。

6.通訊

通訊設備人體工學上需要仔細的考慮。對電梯梯廳的通訊問題應 考量梯廳中避難人員或監視者操作性, 環境火警警報干擾性等, 對這 樣的設備的用途應該儘可能是直覺地明顯然的設計與裝置。

7.標示

當區域和特性經常被標記, 至於註釋程序和附屬設備的操作說明 往往被省略了。因此電梯梯廳標誌應該不僅標記區域, 特點和設備, 而且應加以註釋其用途。

8.噪音程度

在設施的研究中, 高噪音程度在避難據點是一共同的問題, 聲音

警報發信設備不應該被安裝在電梯梯廳裡面, 因為他們阻礙必要通信

之品質和可觀地增加避難者沉重壓力的感覺。我們期待,電梯梯廳周圍

內裝可將境外足夠警報聲音分貝變低, 並不會干涉通信, 但是第一次

警報聲音仍可警告原來在電梯間等待的人。這些假定應該在設計期間

被驗證和在設施裝置以後被測試。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建築物遭逢緊急災害事件威脅時, 常見的如火災一般,居民必須 於第一時間作避難疏散的行動, 傳統方式係利用建築物避難逃生設施 ,經走廊、直通樓梯、排煙室和特別安全梯等主要途徑往避難層或地面 層移動,以既有之防火性能區劃或屏障保持一定水準之相對安全,以便 多數人員得以依序從容地避難逃生; 但是如果緊急事件的危害性是急 迫的、且具某種程度之破壞性與人員傷害性時後, 有關建築物垂直運 輸最佳效率的一般電梯或緊急升降機之運用便顯得有其可行價值, 過 去許多高層建築物火災案例經驗,雖然凸顯出電梯升降設施因部分機 能不盡完備,仍造成火災煙霧蔓延甚至於熱流火焰延燒的路徑, 釀成 人員傷亡不幸事件; 究竟電梯是否在緊急事件中可資運用在人員避難 疏散的功能上, 經本研究進展期間,除蒐集國內外文獻之外,並邀集建 築、消防學者、官員及電梯專業團體研討與協助下,已獲致各項初步研 究成果,如下所述:

一、電梯設備運用於避難疏散上,電梯梯廳和電梯必須被保護免受 火和煙侵襲、可靠的電力的提供及電梯的控制必須保證安全 和高效率的避難疏散等。具體在硬體上必需具備以下十二項 的關鍵技術:

1. 建築物必須全棟配置自動撒水設備.

2. 電梯豎道應具防煙(增壓)設計.

3. 電梯間(lobbies)在各層應採封閉區劃處理.

4. 電梯間應增壓(防煙)設計.

5. 電梯豎道及電梯間增壓系統空氣進入口應為無煙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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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電梯設備應具防(排)水設計.

8. 當電源中斷時,所有電梯應呼返至原設計之樓層.

9. 所有電梯應連接緊急電源以緊急發電機操作.

10. 電梯間應有出入口連接安全樓梯,不須經由火災區域.

11. 電梯機廂內應配置有雙向語音通訊至防災中心.

12. 電梯間應配置介於電梯間與防災中心之間雙向通信設備.

軟體上應具備以下配合措施:

1.考量避難時使用電梯人員限制及對象之優先順序設定程序 之必要性 (如針對高齡者及避難弱者專用或不特定多數者 全部對象等實施).

2.考量電梯之優先服務樓層,在縱方向(受災層與非受災層) 之避難管理上優先順位設定的管理對策.

3.規劃電梯之操作模式,運轉與操作以及現場避難引導執行 事項協調之必要程序.

4.整合指揮管理執行機能之確保(防災中心設置等) 5.適當的電梯避難計畫及其實效性相關之必要檢證.

6.建築物收容人員相應必要之教育及通報,並實施必要之定 期避難訓練.

二、現行國內多數建築物所配置的一般電梯並未具有前述所有的 關鍵十二項技術,因此尚無法運用於避難疏散上,除非緊急事 件之性質許可狀況外; 然而,緊急升降機(間)依規定設置者, 應具備防火、排煙、緊急供電與通訊系統等設施,唯防水性能 不足,運用於火災情況必需注意消防隊射水與自動撒水設備 動作影響問題。

三、緊急升降機在消防隊抵達前,災情並未危及緊急升降機(間)時,

得優先運用於少數的避難弱者疏散上,配合事前避難計畫限

制條件與避難引導進行。現行國內實際狀況,緊急升降機(間)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雖依法規設置後,卻因其他用途使用方便緣由破壞部分應有 區劃現象,致使緊急升降機運用避難與救災上不具信心。

四、世界先進國家已率先研訂相關電梯運用避難疏散系統之法規, 如美國 NFPA-101 及 NFPA-5000,明定電梯避難用設備要求與

管理限制,英國 BS 5588 part8 亦明定對避難弱勢無障礙空間 立場考量避難所(據點)與運用消防電梯垂直避難之規範;值 得我國未來修法之參考依據。

五、一般電梯如果強化防災功能條件下,是足以運用於人員避難疏 散上,但是因設置防災性能電梯成本應比樓梯設置需求高, 雖然本研究並未對其相關經濟效益進行研究, 然而在電梯與 樓梯疏散效能上,藉 ELVAC 軟體模擬結果,發現使用電梯運轉

時間在高層建築物上確實具有成效; 因此,新建高層建築物 在規劃電梯時可考慮強化幾部一般客用電梯防災機能,結合 緊急升降機與特別安全梯同時使用在避難疏散上,發揮最大 功效。

六、一般電梯之防煙性能上,由於電梯機廂與門組並非密封設計, 如在此機組改善方案上恐需耗時與研發經費,而電梯機道防 火防煙措施,我國與日本相關建築規則均增訂此部分,但是我 國僅明定升降機間防火構造與防火設備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之性能要求,對於防煙措施未強化,此項可參酌日本作法增加 防煙性活動屏蔽(捲門)之設置,以增加電梯機道安全性,也大 幅降低火災濃煙擴散之問題。

七、電梯避難可行性增加後,應該加強民眾教育與宣導,使其在完

備的防災電梯設置環境下,遵循適當的避難計畫及參與電梯

避難實效性所要求的避難訓練。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研究

第二節 建議

一、立即可行建議:

(一) 針對國內現有建築物設置的緊急升降機(間)有關性能確保與使 用進行調查, 以及消防單位使用率情形作檢討;以充分了解緊急 升降機運用於避難疏散之實際可行性與可靠程度。

(二) 針對國內超高層建築物全棟避難疏散程序, 除依直通樓梯或特 別安全梯避難之外,建議納入電腦軟體模擬輔助,包括電梯避難 結合之避難安全對策,以增加避難效益。

二、中長期建議:

(一)電梯設備相關設備標準係依據國家標準 CNS10594 升降機及 CNS10595 升降機之車廂與升降路之尺度等標準, 其中防水性與 防煙防火性能部分缺乏說明, 建議研究是否納入防災功能之電梯 必備標準與其試驗方法。此外,在緊急用升降機的消防隊用開關 KEY 規格化之要求,以利實務需求。

(二)針對電梯梯間與電梯機道防(排)煙性能要求,尤其是增壓防煙性, 排煙風機與送風壓力控制等相關參數會因建築物高度與火災樓層 位置、火勢大小、熱流壓差、發煙量及電梯移動速度等影響,相關 本土研究目前闕如,建議有關機關可接續本研究成果進行後續此 課題之研究。

(三)新建高層建築物如採避難性能檢證方案並納入其防災性能電梯進

行避難檢討, 以現行之避難檢證方法尚未考量此項目,建議未來

建築防火避難研究範圍增列此項課題。

附錄一 電梯避難軟體計算表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附錄一 電梯避難軟體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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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電梯避難軟體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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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電梯避難軟體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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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電梯避難軟體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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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電梯避難軟體計算表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附錄一 電梯避難軟體計算表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附錄一 電梯避難軟體計算表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14 49.9 163.8 21.3 75.8 124 5.0 1 75.8 13 46.1 151.2 20.3 73.8 124 5.0 1 73.8 12 42.2 138.6 19.3 71.9 124 5.0 1 71.9 11 38.4 126.0 18.4 70.0 124 5.0 1 70.0 10 34.6 113.4 17.4 68.0 124 5.0 1 68.0 9 30.7 100.8 16.4 66.0 124 5.0 1 66.0 8 26.9 88.2 15.3 63.8 124 5.0 1 63.8 7 23.0 75.6 14.1 61.5 124 5.0 1 61.5 6 19.2 63.0 12.9 59.1 124 5.0 1 59.1 5 15.4 50.4 11.6 56.4 124 5.0 1 56.4 4 11.5 37.8 10.1 53.4 124 5.0 1 53.4 3 7.7 25.2 8.3 49.9 124 5.0 1 49.9 2 3.8 12.6 6.0 45.3 124 5.0 1 45.3 1 0.0 0.0

--- Total round trip time= 3140.5 Start up time= 73.5 Time to get to the outside after leaving the elevator= 30.0 Evacuation time using 2 elevators= 1830.8 (or 30.5 minutes)

附錄一 電梯避難軟體計算表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14 49.9 163.8 21.3 116.5 124 20.0 1 116.5 13 46.1 151.2 20.3 114.6 124 20.0 1 114.6 12 42.2 138.6 19.3 112.7 124 20.0 1 112.7 11 38.4 126.0 18.4 110.7 124 20.0 1 110.7 10 34.6 113.4 17.4 108.8 124 20.0 1 108.8 9 30.7 100.8 16.4 106.7 124 20.0 1 106.7 8 26.9 88.2 15.3 104.5 124 20.0 1 104.5 7 23.0 75.6 14.1 102.3 124 20.0 1 102.3 6 19.2 63.0 12.9 99.8 124 20.0 1 99.8 5 15.4 50.4 11.6 97.1 124 20.0 1 97.1 4 11.5 37.8 10.1 94.2 124 20.0 1 94.2 3 7.7 25.2 8.3 90.6 124 20.0 1 90.6 2 3.8 12.6 6.0 86.1 124 20.0 1 86.1 1 0.0 0.0

--- Total round trip time= 5206.3 Start up time= 73.5 Time to get to the outside after leaving the elevator= 30.0 Evacuation time using 2 elevators= 2967.0 (or 49.4 minutes)

附錄一 電梯避難軟體計算表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14 49.9 163.8 21.3 72.3 124 3.0 1 72.3 13 46.1 151.2 20.3 70.4 124 3.0 1 70.4 12 42.2 138.6 19.3 64.4 124 0.0 0 0.0 11 38.4 126.0 18.4 62.5 124 0.0 0 0.0 10 34.6 113.4 17.4 60.5 124 0.0 0 0.0 9 30.7 100.8 16.4 58.5 124 0.0 0 0.0 8 26.9 88.2 15.3 56.3 124 0.0 0 0.0 7 23.0 75.6 14.1 54.0 124 0.0 0 0.0 6 19.2 63.0 12.9 51.6 124 0.0 0 0.0 5 15.4 50.4 11.6 48.9 124 0.0 0 0.0 4 11.5 37.8 10.1 45.9 124 0.0 0 0.0 3 7.7 25.2 8.3 42.4 124 0.0 0 0.0 2 3.8 12.6 6.0 37.8 124 0.0 0 0.0 1 0.0 0.0

--- Total round trip time= 2446.0 Start up time= 73.5 Time to get to the outside after leaving the elevator= 30.0 Evacuation time using 2 elevators= 1448.8 (or 24.1 minutes)

附錄一 電梯避難軟體計算表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14 49.9 163.8 21.3 68.3 124 0.0 0 0.0 13 46.1 151.2 20.3 66.3 124 0.0 0 0.0 12 42.2 138.6 19.3 64.4 124 0.0 0 0.0 11 38.4 126.0 18.4 62.5 124 0.0 0 0.0 10 34.6 113.4 17.4 60.5 124 0.0 0 0.0 9 30.7 100.8 16.4 58.5 124 0.0 0 0.0 8 26.9 88.2 15.3 56.3 124 0.0 0 0.0 7 23.0 75.6 14.1 54.0 124 0.0 0 0.0 6 19.2 63.0 12.9 51.6 124 0.0 0 0.0 5 15.4 50.4 11.6 48.9 124 0.0 0 0.0 4 11.5 37.8 10.1 45.9 124 0.0 0 0.0 3 7.7 25.2 8.3 42.4 124 0.0 0 0.0 2 3.8 12.6 6.0 37.8 124 0.0 0 0.0 1 0.0 0.0

--- Total round trip time= 1674.8 Start up time= 73.5 Time to get to the outside after leaving the elevator= 30.0 Evacuation time using 2 elevators= 1024.6 (or 17.1 minutes)

附錄一 電梯避難軟體計算表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14 49.9 163.8 21.3 75.8 124 5.0 1 75.8 13 46.1 151.2 20.3 73.8 124 5.0 1 73.8 12 42.2 138.6 19.3 64.4 124 0.0 0 0.0 11 38.4 126.0 18.4 62.5 124 0.0 0 0.0 10 34.6 113.4 17.4 60.5 124 0.0 0 0.0 9 30.7 100.8 16.4 58.5 124 0.0 0 0.0 8 26.9 88.2 15.3 56.3 124 0.0 0 0.0 7 23.0 75.6 14.1 54.0 124 0.0 0 0.0 6 19.2 63.0 12.9 51.6 124 0.0 0 0.0 5 15.4 50.4 11.6 48.9 124 0.0 0 0.0 4 11.5 37.8 10.1 45.9 124 0.0 0 0.0 3 7.7 25.2 8.3 42.4 124 0.0 0 0.0 2 3.8 12.6 6.0 37.8 124 0.0 0 0.0 1 0.0 0.0

--- Total round trip time= 800.4 Start up time= 73.5 Time to get to the outside after leaving the elevator= 30.0 Evacuation time using 2 elevators= 543.7 (or 9.1 minutes)

附錄一 電梯避難軟體計算表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14 49.9 163.8 21.3 68.3 124 0.0 0 0.0 13 46.1 151.2 20.3 66.3 124 0.0 0 0.0 12 42.2 138.6 19.3 71.9 124 5.0 1 71.9 11 38.4 126.0 18.4 70.0 124 5.0 1 70.0 10 34.6 113.4 17.4 68.0 124 5.0 1 68.0 9 30.7 100.8 16.4 66.0 124 5.0 1 66.0 8 26.9 88.2 15.3 63.8 124 5.0 1 63.8 7 23.0 75.6 14.1 61.5 124 5.0 1 61.5 6 19.2 63.0 12.9 59.1 124 5.0 1 59.1 5 15.4 50.4 11.6 56.4 124 5.0 1 56.4 4 11.5 37.8 10.1 53.4 124 5.0 1 53.4 3 7.7 25.2 8.3 49.9 124 5.0 1 49.9 2 3.8 12.6 6.0 45.3 124 5.0 1 45.3 1 0.0 0.0

--- Total round trip time= 665.4 Start up time= 73.5 Time to get to the outside after leaving the elevator= 30.0 Evacuation time using 2 elevators= 469.4 (or 7.8 minutes)

附錄一 電梯避難軟體計算表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附錄一 電梯避難軟體計算表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附錄一 電梯避難軟體計算表

Door type: F Center-Opening 1100mm (42in) wide Doortime s 4.600 Door inefficiency 0.050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附錄一 電梯避難軟體計算表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附錄一 電梯避難軟體計算表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附錄二 NFPA101 摘譯

附錄二

美國 NFPA 101 摘譯

3.3.51 Elevator Evacuation System.

A system, including a vertical series of elevator lobbies and associated elevator lobby doors, an elevator shaft(s), and a machine room(s), that provides protection from fire effects for elevator passengers, people waiting to use elevators, and elevator equipment so that elevators can be used safely for egress.

3.3.51 電梯避難疏散系統。

A space from which people directly enter an elevator car(s) and to which people directly leave an elevator car(s).

3.3.53 Elevator Lobby Door.

A door between an elevator lobby and another building space other than the elevator shaft.

Where an elevator provides access from an area of refuge to a public way that is in accordance with 7.2.12.2.2, the elevator shall be approved for fire fighter service as provided in Section 211 of ASME/ANSI A17.1, Safety Code for Elevators and

Escalators. The power supply shall be protected against interruption from fire occurring within the building but outside the area of refuge. The elevator shall be located in a shaft system 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for smokeproof enclosures in accordance with 7.2.3.

Exception No. 1: The smokeproof enclosure shall not be required for areas of refuge that are more than 1000 ft2 (93 m2) and that are created by a horizontal exit 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7.2.4.

Exception No. 2: The smokeproof enclosure shall not be required for elevators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The use of elevators for egress, especially during an emergency such as a fire, is not an approach to be taken without considerable planning, ongoing effort, and a high degree of understanding by everyone involved with the evacuation of persons with mobility impairments. Due in part to the limited capacity of elevators, as well as to the

conflicting demands for elevator use for fire-fighting activities, even elevators in accordance with 7.2.12.2.4 cannot be considered as satisfying any of the Code requirements for egress capacity, number of means of egress, or travel distance to an exit.

7.2.12.2.5 The area of refuge shall be provided with a two-way communication system for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area of refuge and a central control point. The door to the stair enclosure or the elevator door and the associated portion of the area of refuge that the stair enclosure door or elevator door serves shall be identified by signage. (See 7.2.12.3.5.)

7.2.12.2.5 避難所區域將供有一個雙向通信系統為避難所區域和中央控制中心 之間的通信。對樓梯區劃門或電梯門和避難所區域的附屬的部份門戶狀況將由信 號來識別。(參見 7.2.12.3.5 )

7.2.12.2.6*

Instructions for summoning assistance, via the two-way communication system, and written identification of the area of refuge location shall be posted adjacent to the two-way communication system.

7.2.12.2.6 * 召喚協助的指示, 透過雙向通信系統, 和避難處所(據點)區域的書面 內容應被張貼在雙向通信系統附近。

A.7.2.12.2.6

The instructions should include the following:

(1) Directions to find other means of egress

附錄二 NFPA101 摘譯

(2) Advice that persons able to use exit stairs do so as soon as possible, unless they are assisting others

(3) Information on planned availability of assistance in the use of stairs or supervised operation of elevators and how to summon such assistance

(4) Directions for use of the emergency communication system

To facilitate an adequate degree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use of areas of refuge and of the associated assisted egress procedures, information should be provided to those using the facilities. The exact content of the information, its organization (for example, as a set of instructions), and its format (for example, either posted instructions in the area of refuge or information otherwise transmitted to facility users) should be determined on a

case-by-case basis. The information should be tailored to the specific facility, its emergency plan, the intended audience, and the intended presentation format. The following provides suggested information content addressing two situations.

A.7.2.12.2.6 指示應該包括以下:

(a) Refuge with Elevator Use. An area of refuge provided in the elevator lobby serves as a staging area for persons unable to use stairs and needing assistance for their

evacuation during an emergency. The elevator(s) will be taken out of automatic service and operated by emergency service personnel. Persons unable to evacuate down the exit stairs without assistance and needing transportation by elevator should make certain the elevator lobby doors are closed while they wait in the elevator lobby for assistance. The two-way communication system should be used if there is a delay of more than several minutes in the arrival of an elevator that will provide transportation to the ground floor.

Alternatively, another refuge area, and assistance with evacuation, is available in the designated exit stair.

a) 避難所(據點) 與電梯用途。 在緊急狀態期間電梯間作為避難所(據點)區域提

供無法使用樓梯避難疏散和需要協助的人集結地點。電梯將採暫停自動服務和改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以順利運送至地面層。其它避難所區域可供替代選擇和協助避難疏散, 在預先選 定的出口樓梯是可利用的。

(b) Refuge with Stair Use. An area of refuge within the designated exit stair serves as a staging area for persons needing assistance for their evacuation during an emergency.

Persons unable to use the stairs unassisted, or who wish to move down the stairs at a slower pace, should wait on the stair landing. The two-way communication system should be used if assistance is needed.

Each area of refuge shall be sized to accommodate one wheelchair space of 30 in. x 48 in. (76 cm x 122 cm) for each 200 occupants, or portion thereof, based on the occupant load served by the area of refuge. Such wheelchair spaces shall maintain the width of a means of egress to not less than that required for the occupant load served and to not less than 36 in. (91 cm).

For any area of refuge that does not exceed 1000 ft

2

(93 m

2

), it shall be demonstrated by calculation or test that tenable conditions are maintained within the area of refuge for a period of 15 minutes when the exposing space on the other side of the separation creating the area of refuge is subjected to the maximum expected fire conditions.

7.2.12.3.2 *任一個避難所的區域面積不得超出 1000 ft

2

(93 m

2

), 應經由演算或 測試呈現當暴露的空間在最大預期的火災狀況下隔離側所能容忍程度狀況, 在避 難所之內區域維持 15 分鐘期間的設計。

7.2.12.3.3

Access to any designated wheelchair space in an area of refuge shall not be through more than one adjoining wheelchair space.

7.2.12.3.3 在進入避難所區域任一選定的輪椅空間應該不會是通過一相鄰輪椅

空間。

附錄二 NFPA101 摘譯

7.2.12.3.4*

Each area of refuge shall be separated from the remainder of the story by a barrier with not less than a 1-hour fire resistance rating, unless a greater rating is required in other provisions of this Code. Such barriers, and any openings in them, shall minimize air leakage and retard the passage of smoke. Doors in such barriers shall have not less than a 20-minute fire protection rating, unless a greater rating is required in other provisions of this Code, and shall be either self-closing or automatic-closing in accordance with 7.2.1.8.2. Ducts shall be permitted to penetrate such barriers, unless prohibited in other provisions of this Code, and shall be provided with smoke-actuated dampers or other approved means to resist the transfer of smoke into the area of refuge.

Exception: Existing barriers with a minimum 30-minute fire resistance rating shall be permitted.

Each area of refuge shall be identified by a sign stating the following:

AREA OF REFUGE

The sign shall conform to the requirements of CABO/ANSI A117.1,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for Accessible and Usable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for such signage and shall display the international symbol of accessibility. Signs also shall be located as follows:

(1) At each door providing access to the area of refuge

(2) At all exits not providing an accessible means of egress, as defined in 3.3.2 (3) Where necessary to indicate clearly the direction to an area of refuge

Signs shall be illuminated as required for exit signs where exit sign illumination is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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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3 Elevators.

7.2.13.1* General.

An elevator complying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9.4 and 7.2.13 shall be permitted to be used as a second means of egress from towers, as defined in 3.3.203, provided that the following criteria are met:

(1) The tower and any attached structure shall be protected throughout by an approved, supervised automatic sprinkler 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9.7.

(2) The tower shall be subject to occupancy not to exceed 90 persons.

(3) Primary egress discharges shall be directly to the outside.

(4) No high hazard content areas shall exist in the tower or attached structure.

(5) One hundred percent of the egress capacity shall be provided independent of the elevators.

(6) An evacuation plan shall be implemented, specifically including the elevator, and staff personnel shall be trained in operations and procedures for elevator

emergency use in normal operating mode prior to fire fighter recall.

(7) The tower shall not be used by the general public.

7.2.13 電梯

It is the intent of 7.2.13 that elevators serving as a means of egress serve only

independent towers or the tower portion of any integral structure. For elevators that are used as a component in the means of egress, the elevator lobbies, elevator shaft, and machine room need to be protected from the effects of fire.

A.7.2.13.1

此 7.2.13 目的, 電梯供作為出口單一獨立塔或任何整體建築物結構的部份。該電

梯可被使用作為出口部分, 電梯間、電梯機道, 和機械室需要被保護免受火災時

的影響。

附錄二 NFPA101 摘譯

3.3.203 Tower.

An enclosed independent structure or portion of a building with elevated levels for support of equipment or occupied for observation, control, operation, signaling, or similar limited use where

(1) the elevated levels are provided to allow adequate observation or line-of-sight for personnel or equipment, and

(2) the levels within the tower below the observation level and equipment room for that level are not occupied.

The elevator car shall have a capacity of not less than eight persons.

7.2.13.2.1 電梯車箱應有八人以上容量。

7.2.13.2.2

The elevator lobby shall have a capacity of not less than 50 percent of the occupant load of the area served by the lobby. The capacity shall be calculated by using 3 ft

2

(0.28 m

2

) per person and shall also include one wheelchair space of 30 in. x 48 in. (76 cm x 122 cm) for each 50 persons, or fraction thereof, of the total occupant load served by that lobby.

On every floor served by the elevator, there shall be an elevator lobby. Barriers forming the elevator lobby shall have a fire resistance rating of not less than 1 hour and shall be arranged as a smoke barrier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8.3.

7.2.13.3 電梯間。

由電梯所服務之每一樓層, 應有電梯間。屏障形成電梯間應有 1 小時以上的防火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Elevator lobby doors shall have a fire protection rating of at least 1 hour. The

transmitted temperature end point shall not exceed 450F(250C) above ambient at the end of 30 minutes of the fire exposure specified in the test method referenced in 8.2.3.2.1(a). Elevator lobby doors shall be self-closing or automatic-closing in accordance with 7.2.1.8.

The elevator lobby doors shall close in response to a signal from a smoke detector located directly outside the elevator lobby adjacent to or on each door opening. Closing of lobby doors in response to a signal from the building fire alarm system shall be permitted. Closing of one elevator lobby door by means of smoke detector or a signal from the building fire alarm system shall result in closing of all elevator lobby doors serving that elevator evacuation system.

Building elements shall be used to restrict water exposure of elevator equipment.

7.2.13.6 * 防水性能

建築物構件應用於限制電梯設備被水曝露。

A.7.2.13.6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approaches can be used to restrict exposure of elevator equipment to water:

(1) A combination of sealed elevator lobby doors, sloped floors, floor drains, and sealed elevator shaft walls is used.

(2) The elevator is mounted on the building exterior that normally operates in the elements, and seals are used on the elevator lobby doors.

(3) The elevator shaft is separated from the building at each floor by an exterior elevator lobby designed to prevent water entry into the elevator shaft.

Information gained from ongoing research concerning waterflow and elevators could

lead to the development of water-resistive or water-protected elevator equipment

specifically for fire applications. Such equipment should be used only with the building

附錄二 NFPA101 摘譯

elements (for example, sealed elevator lobby doors, sloped floors, floor drains) for which it is developed. Further information is available from the NIST publication, Feasibility of Fire Evacuation by Elevators at FAA Control Towers.

A.7.2.13.6 以下一個或更多的方法可使用於限制電梯設備暴露水的狀況:

Elevator equipment, elevator communications, elevator machine room cooling, and elevator controller cooling shall be supplied by both normal and standby power. Wiring for power and control shall be located and properly protected to ensure at least 1 hour of operation in the event of a fire.

7.2.13.7 * 電力和控制配線

電梯設備, 電梯通信, 電梯機械室冷卻, 及電梯控制器冷卻應由正常和預備電力 供應。在火災時電力與控制配線應置於和適當地保護並確保有效至少 1 小時。

A.7.2.13.7

Cooling equipment dedicated to the elevator machine room can be used to minimize requirements for standby power.

A.7.2.13.7

電梯機械室的冷卻設備使用預備電力的要求減至最小。

7.2.13.8* Communications.

Two-way communication systems shall be provided between elevator lobbies and a central control point and between elevator cars and a central control point.

Communications wiring shall be protected to ensure at least 1 hour of operation in the event of fire.

7.2.13.8 * 通信

雙向通信系統應被提供在電梯間和中央控制站室之間以及介於電梯車箱和中央控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telephone or intercom. Auditory alarms should be designed so that they do not interfere with people talking on communications systems.

A.7.2.13.8 在電梯間和中央控制室之間的通信可經由電話或對講機。在音聲警報 上應被設計成以不干擾通信系統人與人之間的談話。

7.2.13.9* Elevator Operation.

Elevators shall be provided with fire fighter service in accordance with ASME/ANSI

A17.1, Safety Code for Elevators and Escalators.

7.2.13.9*電梯操作

電梯應提供火災時消防隊員使用並符合 ASME/ANSI A17.1, 電梯和自動扶梯安全法 規規定 。

A.7.2.13.9

Smoke detection in the elevator lobby will result in a Phase I recall of the elevators. The elevators will then be automatically taken out of normal service and will be available to be operated by emergency service personnel.

A.7.2.13.9 在電梯間偵煙型探測器將導致電梯的階段 I 回返指令。然後電梯將自 動地被採取排除正常服務模式, 將由緊急情況服務人員控管。

7.2.13.10 Maintenance.

Where an elevator lobby is served by only one elevator car, the elevator evacuation system shall have a program of scheduled maintenance during times of building shutdown or low building activity. Repairs shall be performed within 24 hours of breakdown.

7.2.13.10 維護

當電梯間只有一台電梯車箱服務時, 在建築物暫停使用或低活動期間的時期, 電 梯避難疏散系統應有定期維護計畫。應在故障之 24 小時內執行維修。

7.2.13.11 Earthquake Protection.

Elevators shall have the capability of orderly shutdowns during earthquakes at locations

where such shutdowns are an option of ASME/ANSI A17.1, Safety Code for Elevators

and Escalators.

附錄二 NFPA101 摘譯

7.10.8.2 Elevator Signs.

Elevators that are a part of a means of egress (see 7.2.13.1) shall have the following signs, with minimum letter height of 5/8 in. (1.6 cm), in every elevator lobby:

(1)* Signs that indicate that the elevator can be used for egress, including any restrictions on use

(2)* Signs that indicate the operational status of elevators 7.10.8.2 電梯標示。

These signs are to be used in place of signs that indicate that elevators are not to be used during fires. Examples of these signs include the following:

In the event of fire, this elevator will be used by the fire department for evacuation of people.

The wording of these signs should reflect human behavior in fires and the control

specifics of the elevator system. Subparagraph 7.10.8.2 addresses signs, but provisions

for notification of the vision impaired need to be considered. For information about

human behavior with respect to elevator evacuation see Groner and Levin, Human

Factors Considerations in the Potential for Using Elevators in Building Emergency

Evacuation Plans? Levin and Groner, Human Behavior Aspects of Staging Areas for

Fire Safety in GSA Buildings? and Levin and Groner, Human Factors Considerations

for the Potential Use of Elevators for Fire Evacuation of FAA Air Traffic Control

Towers. Some examples of messages on signs that could be displayed are shown in

Table A.7.10.8.2(2).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Elevator Status Message

Normal use Elevator in Service Elevators recalled and

waiting for fire service Please Wait for Fire Department or Use Stairs Elevator out of service Elevator Out of Service

A.7.10.8.2(2) 這些標示字詞應該反應火災時人類行為和電梯系統的具體控制。

7.10.8.2 (2)表明標示, 但是未對視覺障礙者需求的通知內容作規範考量。關於 電梯避難疏散人類行為的資訊參見 Groner 和 Levin, 使用建築物電梯緊急撤離計 劃潛在人為因素考量, 在 GSA 建築物防火安全避難所集結地人類行為方面研究, 以及 對 FAA 空中交通控管塔的火災時避難疏散電梯的潛在使用人為因素考慮。

標示內容例子顯示在表 A.7.10.8.2(2)。

9.4 ELEVATORS, ESCALATORS, AND CONVEYORS

9.4.1* General.

An elevator, other than an elevator in accordance with 7.2.13,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 component in a required means of egress but shall be permitted as a component in an accessible means of egress.

9.4 電梯、電動扶梯, 和輸送機 9.4.1 * 通則。

電梯除符合 7.2.13 所述電梯之外, 不應被視為必需的避難出口通道一部分, 但是 將被允許作為一接近的出入口組成。

附錄三 會議紀錄與回應

附錄三: 本計畫歷次重要會議紀錄及回應情形

安全防災組九十四年協辦研究計畫專家諮詢會會議紀錄

協辦研究計畫名稱 運用ㄧ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評估研

研究計畫執行期程 民國 94 年 3 月至民國 94 年 12 月

專家座談會主題 電梯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

會議時間 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14 :30 分,內政部建築研 究所十三樓會議室

會議紀錄 一、主席報告:

陳建忠組長

1. 感謝各位專家熱心參與本次的座談會,此研究案是由公共安全 白皮書(分工作業可行性)所衍生出來的。

2.此研究案至年底即將告一個段落,是否有後續發展須看主管機 關的需求,再來規劃後續的研究。

3.最後請參與本研究案最多的邱老師來主持報告。

二、報告事項:

協同主持人邱文豐教授簡報

1.本研究案主題著重於「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避難管理」 。 2.報告研究進度及研究重點,請參考附件資料。

報告內容 :(略) 三、討論事項:

議題 1.一般客用電梯及緊急用升降機如果強化防災功能條件下,是否 得以全面避難疏散使用?或是因改善經費過高僅以緊急用升 降機提供避難弱者使用為優先原則?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

建議先行考量提供避難弱者使用,尤其為收容無法利用直通樓

梯避難之人員,但收容該類人員的場所,大多依規定無須設置

緊急升降機,故如為既有建築物,可能需要利用一般升降機改

善。至新建築物,兩種方案均可。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研究

可適時提供避難使用,並以提供避難弱者為優先,惟如何如何強 化防災功能,應回歸完整防火避難設計下再行討論。

如美國機界工程師協會(ASME)所提出 12 點作法。

*中華大學建築系 江教授崇誠

運用一般電梯供人員全面疏散避難使用,需評估其可行性及效益 性,如強化電梯防火、防煙、防水、通訊設備等功能,而加強了 這些功能,電梯成本也相對增加,可能比直通樓梯成本高。

議題 2.現行既設之建築物緊急用升降機除消防救災用外,提供避難使 用之看法?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

因緊急升降機原設置目的係供消防救災使用,本署尊重消防單位 之看法。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郭恩書 股長

現行既設之建築物緊急用之升降機,因既有之設計,相關安全條 件未能被確保,因此連救災人員均不常使用,更何況供人員避難 使用。

*中華民國電梯協會 鍾組長聖焜

緊急用升降機必須具備防火、防煙、防水、防滴等功能,但目前 有關電梯安檢方面只著重其一般功能,對其防火、防煙、防水、

防滴等消防功能並沒有一套作業標準來進行檢查。所以當火災發 生時,消防人員對緊急升降機沒有信心,只用來載運消防裝備,

不會去載送人員。

*中華民國電梯協會 黃主任委員光宇

消防電梯的設置,其主要功能是在火災發生時,第ㄧ時間搶救所 乘坐之工具,且在消防人員尚未到達前,供現場人員即時救火,

其次供老弱婦幼及行動不便者使用。

議題 3.新建高層建築物如採避難性能檢證方案時納入電梯避難之檢

討,該建築物可使用電梯避難為其避難對策之ㄧ?

附錄三 會議紀錄與回應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

採用性能設計計畫書認可方式,原即可申請排除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防火避難之規定,只要其安全性可獲參與評定 之專家學者認可,可同意納入電梯避難之檢討。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郭恩書 股長

可依高層建築物升降機設置情形,如採分級、分層、交錯設置者,

應可適時提供內部人員疏散使用,並配合防災中心的控制,及監 視 等條件下可做為其避難策略。

議題 4.運用電梯避難可行性增加,應如何強化民眾宣導教育或配合防 火管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項目之中?

*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建議僅運用於有單一管理單位之建築物。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郭恩書 股長

因既有建築之升降機設計不一,因此建議就個案依其條件,先行 規劃避難策略,並加強演練,可是為其之避難策略。

三、臨時動議

* 中華民國電梯協會 鍾組長聖焜

目前台灣法規規定 10 樓以上必須設緊急用升降機,但是不同廠牌 之升降機有不同的 Key,影響救災時效,建議相關單位能制定法 規統一升降機門的 Key。

* 中華民國電梯協會 黃主任委員光宇

目前國內電梯門的設計,應考慮到其防火、防煙及時效問題,建

議相關單位列入改善方案,並制訂防煙門的安檢規範 。

運用一般電梯及緊急升降機進行避難管理之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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