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次
2. 午休看漫畫、小說、雜誌、報紙、教室外 遊蕩
5 次 1.校內騎腳踏車
2.其它(違規行為較重者)
※經登記生活再教育,同時扣生活教育競賽團隊精神班級分數一分(以人次計算)。
※經教官師長糾舉態度不良或屢勸不聽累犯者,加重次數或改記警告以上處分。
42
討論事項(六)
案由:學務處提修訂「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實 施 要 點 」,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 據 國 教 署 學 生 事 務 工 作 輔 導 團 於 至 本 校 進 行 學 生 事 務 諮 詢 輔 導 會 議 , 後 續 管 制 事 項 辦 理 。
二、鈞署輔導紀錄指示有關服儀部分,避免因個人行為連坐班級團體競賽扣分。
三、本校辦理情形:
於 108 年 5 月 1 日獎懲委員會議通過,逐條實施研討後同意。案內將 獎懲基準表內服儀部分全數刪除,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決議: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學生生活教育競賽實施要點」修訂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文 國教署
審查意見 修訂條文
6.服裝儀容:
(1)檢查項目:
a鬍子未依規定修整。
b學號未繡。
c指甲過長。
d皮帶不合規定。
e未著襪子。
f服裝樣式不合(含鞋)。
g服裝穿著不合(含鞋)。
h書包不合規定。
i其他服儀不整。
j其他違反「生活再教育」
規定事項者。
#以上各項在校內每人次扣 1 分;校外每人次扣 3 分(個人 可再懲處)。
(2)檢查時機:
a升旗。
b上、放學途中及進出校門 時。
c課中任課老師登記。
d下課活動中臨時檢查。
避 免 因 個 人 行 為 連 坐 班 級 團 體 競 賽 扣 分。
刪除
44
國立彰化師大附工學生生活教育競賽實施要點
89 年 9 月 14 日初訂 90 年 2 月修正 96 年 2 月修正 96 年 8 月 29 日修訂 97 年 8 月 29 日修訂 101 年 2 月 10 日修訂 106 年 11 月 6 日修訂 壹、依據:
依教育部台(86)參字第 86082162 號發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暨台(89)參字第 89001946 號令發布[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訂定之。
貳、目的:
為培養學生團隊精神,養成良好生活習慣,砥礪德行蔚成優良校風,故訂定本要點。
參、競賽項目:
一、團隊精神競賽 二、整潔競賽 肆、實施辦法:
一、團隊精神競賽:
(一)評分項目包含秩序、服裝儀容、校內外活動表現。
(二)評分內容:
1.早讀秩序:評比時間自(07:30--07:50)。
(1) 07:30 教室內不可有影響他人自修行為,違者每人次扣 1 分(如係全班性則 扣 7 分)。
(2) 07:30 早自修睡覺、看漫畫、雜誌、小說、報紙、聽隨身聽者,每人次扣 1 分。
(3) 07:30 以後吃早餐或喝飲料者(含餐點或飲料置於桌上者),每人次扣 1 分。
(4) 無故關閉門窗妨礙評分之班級扣 2 分。
(5) 09:00 前副班長未至教官室填寫班級缺曠統計者每次扣 1 分。
2.課堂秩序:
(1)任課及巡堂老師提報者,每人次扣 5 分(個人可再依校規處理)。
(2)上課鈴響後未迅速跑步進教室者,每人次扣 1 分。
(3)上室外課攜帶班牌、全班集合迅速、服裝整齊、行進秩序良好之班級每次 加 2 分。
(4)上室外課該班教室門窗上鎖,電燈、電扇皆關者加 2 分;反之單項扣 1 分。
(5)上課鐘響,上室外課未帶隊且秩序凌亂、延誤上課之班級,每次扣 2 分。
3.午休秩序:
(1)教室內不可有影響他人休息行為(如走動、講話、玩手機、看 報紙或課外書籍者),違者每人次扣 1 分(如係全班性則扣 7 分)。
(2)幹部按時完成點名且正確詳實,同時全班安靜趴睡午休之班級每次加 2 分,
安靜午休之班級加 1 分。
(3)幹部點名不確實有包庇同學者扣 5 分(幹部個人再另案處理)。
(4)幹部未點名或未按時完成點名者扣 2 分(風紀股長未於 12:30 前黑板填寫出缺席狀況者)。
(5)無故未參加午休者(含未填送午休公差集合申請單者),每人次
扣 1 分(如個人有違反校規者另案處理)。
(6)12:25 後仍在外遊蕩者,每人次扣 1 分。
(7)教室內打赤膊、未穿著制服、睡窗台(或地板)者,每人次扣 1 分。未關 閉教室電燈者,扣 1 分。
(8)值日生 12:30 後才倒垃圾及團膳廚餘(以個數計)之班級扣 1 分(行 政大樓班級為 12:35 後始扣分)。
4.集會秩序:
(1)進、退場隊伍嚴整、答數宏亮、精神飽滿之班級每次各加 2 分。
(2)進、退場未依規定路線及順序之班級每次扣 1 分。
(3)集合動作過慢之班級每次扣 1 分。
(4)行進時隊伍不整、退場未帶到定位者各扣 1 分。
(5)集會中隊伍秩序不佳者,每人次扣 1 分。
(6)病號未經師長允准逗留於教室或校園者,每人次扣 1 分。
(7)病號班遲到者,每人次扣 1 分。
(8)升旗班級唱國歌者每次加 3 分。
(9)週會準時就位之班級每次加 2 分。
(10)週會遲到或秩序欠佳之班級每次扣 2 分。
(11)班級幹部無故不參加第 2 節下課幹部集合者,每次扣 1 分。
5.考試秩序:
(1)書包依規定排放整齊班級最高加 2 分;反之每人次扣 1 分。
(2) 考試鈴響仍逗留教室外每人次扣 1 分。
(3)考試舞弊或攜帶無線電通信器材進入試場者每人次扣 7 分(個人再依校 規議處)。
(4)考完試逗留走廊,影響考試秩序者,每人次扣 1 分。
(5) 考試期間班級服裝未統一或穿著便服者,每人次扣 1 分。
6.服裝儀容:(1)檢查項目:
a鬍子未依規定修整。 b學號未繡。
c指甲過長。 d皮帶不合規定。
e未著襪子。 f服裝樣式不合(含鞋)。
g服裝穿著不合(含鞋)。 h書包不合規定。
i其他服儀不整。 j其他違反「生活再教育」
規定事項者。
以上各項在校內每人次扣 1 分;校外每人次扣 3 分(個人可再懲 處)。
(2)檢查時機:
a升旗。 b上、放學途中及進出校門時。
c課中任課老師登記。d下課活動中臨時檢查。
7.校外活動:(個人再依校規議處)
(1)經學生校外會或師長登記行為優良者,每人次加 3 分;反之 每人扣 3 分。
(2) 徒步馬路上勾肩搭背、邊走邊吃、打鬧嬉戲者,每人次每項扣 1 分。
(3)徒步闖紅燈穿越中山路雙黃線者每人次扣 1 分。
(4)單車併排、雙載、闖紅燈、逆向行駛者,每項每人次各扣 1 分。
(5)單車違規停車者每人次扣 1 分;因而遭民怨檢舉者每人次扣 3
46
分。
(6)搭車候車或車上不守秩序者每人次扣 1 分;因而遭民怨檢舉 者,每人次扣 3 分。
(三)團隊精神競賽基本分為 80 分。
二、整潔競賽:
(一)評比項目:1.教室。 2.公共區域。 3.廁所。 4.資源回收。
(二)評分內容:
1.教室(30 分)。
2.公共區域(40 分)。
3.廁所(20 分)。
4.衛保組加減分(10 分)。
(三)評比時間:教室及各掃區利用每日升旗時間及放學後由整潔評分員評比,而資 源回收則由整潔評分員於打掃時間在回收場前評分;考試期間比照平日辦理。
(四)未實施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工作,經登記者,除扣當天整潔成績分數外,第一 次將於升旗後留下輔導,若未改善則全班於假日上午返校服務 2 小時,無故未 參加服務活動者,記小過乙次。
伍、評分編組及規定:
一、評分員遴選於第 1 學期開始,由高一各班導師於開學一週內,各遴選 4 員代表,
送生輔組及衛保組辦理,訓練完畢後實施評分工作,如不適任另行更換。
二、評分員編組,分秩序及整潔 2 組,每組值勤方式由生輔組及衛生組另訂之。
三、對評分員施以威脅利誘、恐嚇及施暴,皆依校規處分,並扣班級 10 分。
四、評分員評判不公致損害班級權益者,記大過乙次,並撤銷該班評分員代表之遴選 權利。
陸、獎懲:
一、團隊精神、整潔二項競賽,每週評比乙次,團隊精神各年級取第一名,各頒獎狀 乙張;整潔取前三名頒發「特優」獎狀乙張,以資鼓勵。
二、學期中如單項連續五週榮獲前二名或連續八週榮獲前三名者頒發榮譽旗乙面、獎 狀乙張;持有榮譽旗班級,若成續未達前五名者收回榮譽旗。
三、學期結束以整潔、團隊精神各週之分數合併計算各年級總名次,獎勵如下:
※依據本校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辦理,各年級(含並列)第一名全班小功 2 次、
第二名全班小功 1 次嘉獎 1 次、第三名全班嘉獎 2 次(導師對表現欠佳者可建議 免於獎勵)。
四、學期中如單項連續三週獲末二名或連續五週獲末三名者,利用假日上午返校實施 校內、外愛校愛社區勞動服務 2 小時或於寒(暑)假增加返校服務次數,無故未參 加服務活動者記小過乙次。
五、學期結束以整潔、團隊精神之名次合併計算各年級總名次,懲處如下:
※各年級總名次末三名之班級全班應於寒(暑)假增加返校服務 2 次(導師對表現 優良者可建議免於返校服務),無故未參加服務活動者記小過乙次。
柒、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討論事項(七)
案由:學務處提修訂「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 意事項」修定之。
二、修正目的,係配合教育部於民國 105 年 5 月 20 日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修訂。擬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 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修訂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 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修正條文內容如附件。
決議:
48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之 條文內容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要點
民國 92 年 9 月 18 日訂定 民國 95 年 8 月 29 日修正 民國 97 年 8 月 29 日修正 民國 98 年 8 月 28 日修正 民國 104 年 1 月 27 日修正 民國 108 年 1 月 27 日行政會議修正 (提 107 學年度期末校務會議審議)
第一條 一、本辦法要點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 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之。
第二條 二、教師輔導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三條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四條四、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五條五、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六條六、教師輔導學生分為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其行政業務分由相關處室依 規定辦理。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七條七、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 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生 事務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第八條八、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 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第九條九、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 開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