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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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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

108 年6月份期末校務會議議程 日期:108 年6月 28 日(星期一)

時間:上午 9:30

地點:教育資料館六樓會議室 主席:石校長文傑

四、 討論事項

1 校長室 修訂「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 校校務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 16 2 教務處 修訂「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

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建置作業補充規定」

18

3 教務處 修 訂「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 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23

4 學務處 修訂「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29

5 學務處 修訂「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生 活 再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

37

6 學務處 修訂「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實 施 要 點 」

42

7 學務處 修訂「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

47

1 教務處 51

2 學務處 58

一、 頒獎 3

二、 主席致詞

三、 報告事項 文書組宣讀上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6

五、 工作報告

(2)

2

3 總務處 65

4 實習處 67

5 輔導室 73

6 圖書館 77

7 進修部 86

8 人事室 91

9 主計室 93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3)

頒獎:

人事室:

一、頒發退休人員紀念品

108 年 6 月 30 日退休:吳主任德清

二、頒發續聘教師聘書(請施主任汶祺代表接受聘書)

本校教師聘期至 108 年 7 月 31 日者,計有 35 人,108 學年度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聘,長聘者計有李立偉教師等 17 人,聘期至 112 年 7 月 31 日止、第三次續聘者計有李汯緯教師等 2 人,聘期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止、

第二次續聘者計有蔡佳勳教師等 10 人,聘期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止、第 一次續聘者計有江旺達教師等 6 人,聘期至 109 年 7 月 31 日止。續聘名 單已公告在本校網頁,聘書於會中發給。

教務處:

一、頒獎 107 學年度教師教學檔案競賽獎

姓 名 獎 項

翁麗敏老師 特優

王秀芳老師 特優

余敏綉老師 特優

林全財老師 優等

黃郁婷老師 優等

陳淑娟老師 優等

周照棠老師 優等

莊麗嬌老師 優等

黃昭瀚老師 優等

黃宜弘老師 優等

林益瑋老師 優等

張盛進老師 優等

(4)

4

學務處:

一、頒發本學期生活教育競賽各年級前三名導師獎,導師名單如下:

序號 班級 姓名 名次

1 控制三忠 李明地 三年級第一名 2 電機三忠 王俞婷 三年級第二名 3 機械三忠 吳滄欽 三年級第三名 4 機電二忠 張雅猛 二年級第一名 5 機模二忠 呂學智 二年級第二名 6 控制二忠 林允正 二年級第三名 7 電子一忠 黃琛雅 一年級第一名 8 鑄造一忠 莊媖任 一年級第二名 9 控制一忠 黃勝正 一年級第三名

實習處:

一、本校教師指導學生參加 108 年度專題暨創意製作竸賽成績優異,獲獎 名單如下:

動力機械群 專題組 決賽第一 周照棠 洪敏傑 機械群 專題組 複賽優勝 陳智泓 周英祐

機械群 創意組 複賽佳作 吳忠信 林益瑋

電機電子群 創意組 決賽佳作 廖鴻銘 陳志強 電機電子群 創意組 複賽優勝 林全財 蔡文欽

電機電子群 專題組 複賽佳作 廖鴻銘 陳怡誠 吳孟賢 林允正 土木建築群 創意組 決賽第一 翁麗敏 張盛進

土木建築群 創意組 決賽第三 蔡佳勳 土木建築群 創意組 複賽佳作 王秀芳

二、黃正誼老師、王秀芳老師指導學生參加 2019 中國(上海)國際發明創

新展榮獲金獎

(5)

圖書館:

一、感謝下列師長指導學生參加閱讀心得寫作比賽榮獲佳績:

黃琛雅老師、林曉琦老師、王嘉純老師、黃勝正老師、劉忠樸老師、

劉冠辰老師、李國信老師、王駿揚老師、張雅猛老師、林允正老師、

黃正誼老師、蔡佳勳老師、賴茗惠老師、曾婉茹老師、林益瑋老師、

黃郁婷老師、王俞婷老師、陳勝彥老師

二、感謝下列師長指導學生參加小論文寫作比賽榮獲佳績:

王秀芳老師、吳孟賢老師、翁麗敏老師、林允正老師、蔡佳勳老師、

陳勝彥老師、張盛進老師、王弘明老師、王嘉純老師、吳志文老師、

莊錫欽老師、陳 織老師、黃勝正老師、廖美緣老師、周英祐老師、

陳智泓老師、黃正誼老師、張雅猛老師、廖鴻銘老師、李國信老師 進修部:

一、頒發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進修部生活教育競賽各年級前三名班級

職(班)別 姓名 事由

圖三孝 林逸峰老師 生活教育競賽三年級第一名 汽車三 柯東佑老師 生活教育競賽三年級第二名 機械三 張英哲老師 生活教育競賽三年級第三名 資訊二 鄧鳳美老師 生活教育競賽二年級第一名 室設二 孫漢興老師 生活教育競賽二年級第二名 汽車二 李承弦老師 生活教育競賽二年級第三名 建築一 余能義老師 生活教育競賽一年級第一名 汽車一 邱春根老師 生活教育競賽一年級第二名 圖一孝 邱妙娟老師 生活教育競賽一年級第三名

(6)

6

工作報告:文書組

宣讀上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討論事項(一)

案由:教 務 處 提 修 訂「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高級中 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提 請 討 論 。

決議: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案由:學務處提修訂「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案由:學務處提訂定「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重 大 活 動 學 生 服 裝 穿 著 實 施 辦 法 」,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通過,如附件一。

討論事項(四)

案由:總 務 處 提 修 訂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舍 場 所 提 供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提 請 討 論 。 決議:修正後通過,如附件二。

討論事項(五)

案由:實習處提訂定「實習式建教合作職業技能訓練採計學分及成績考 查基準實施辦法」 (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通過,如附件三。

(7)

附件一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重大活動學生服裝穿著實施辦法

107 年 2 月 23 日初訂 107 年 2 月 26 日主管行政會議通過

108 年 1 月 18 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95442 號函【高級 中等學

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訂定之。

二、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一條第一款,學校 重要

之活動可訂定統一著裝規定。

三、依據本校【學生校內外生活準則】。

貳、目的:

為培養學生端正服裝儀容,熱愛吾校校服,並以穿著校服為榮,故訂定本要點。

叁、實施辦法:

一、穿著服裝:本校核定服裝分為校服、實習服、體育服及班服四種,本辦法統一律 定著

裝種類為校服。

一、穿著時機: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休業式、期中(末)考或經學校會議通過之 重要活動。

二、穿著辦法:

(一)一律穿著學校規範之校服,不得改變顏色與型式(如過緊、過窄、過寬、過長、

短、低腰等),校服長褲一律繫皮帶於腰際。

(二)校服一律穿黑色制式皮鞋,學生穿校服長褲時需穿黑色襪子,完全包覆至腳踝上 緣。

(三)冬季校服其下擺處務必將上衣紥入長褲,且須加西裝外套(含領帶)。

(四)穿著範例詳如附圖。

肆、補充事項:

一、適逢當日有體育課班級,亦須著校服,自行攜帶體育服於當節更換。

二、遇有天冷時,同學可依體感溫度自行於西裝外套內添加衣物或於長袖校服內穿著 高領

毛衣、衛生衣。

伍、評分編組暨輔教措施:

一、評分編組:由學務處及生活教育競賽編組幹部於規範時間內實施檢查。

二、團隊生活教育競賽:於規範時間實施不定期生活教育競賽加分項目,全班整齊者,

加三分。

三、輔導教育措施:未依規定穿著者,實施生活再教育三次。

陸、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8)

8

短袖校服範例

1.短袖校服內衣不可外露。

2.皮鞋為黑色,繫鞋帶。

3.襪子為黑色,高度需超過腳踝。

4.扣子除風紀扣(即最上面一顆扣 子)外,餘需全部扣上(含袖扣)。

5.須繫學校制式皮帶。

長袖校服範例

1.長袖校服襯衫須紮入長褲內。

2.皮鞋為黑色,繫鞋帶。

3.襪子為黑色,高度需超過腳踝。

4.扣子除風紀扣(即最上面一顆扣 子)外,餘需全部扣上(含袖扣)。

5.須繫學校制式皮帶。

(9)

長袖校服著背心範例

1.除依長袖校服穿著方式外,可著學校 制式背心,並加領帶。

2.扣子除風紀扣(即最上面一顆扣子) 外,餘需全部扣上(含袖扣)。

長袖校服著西裝外套範例

1.冬季須著學校制式西裝外套,除依長袖 校服穿著方式外,並加領帶。

2.外套須有學校彩色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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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校舍場所提供使用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台幣元

校舍場所名稱

配 置 收費標準(每四小時為一計費單位) 容納人數 保證金 場地費

(含稅) 冷氣費 備註(基本配備) 學生活動中心(禮堂) 2000 6000 6500(平日)

6000 擴音設備 7500(假日)

教資館國際會議廳 220 3000 5500(平日)

3000 擴音設備 單槍投射機 6500(假日)

教資館聯誼室 40 2000 2000(平日)

2000 擴音設備 3000(假日)

活動中心第一視聽教室 150 2000 2000(平日)

2000 擴音設備 單槍投射機 3000(假日)

教學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 20 2000 2000(平日)

2000 擴音設備 3000(假日)

教學行政大樓六樓會議室 100 3000

5500(平日)

3000

擴音設備 單槍投射機 6500(假日) 電腦

運動場 2000 3000 日 4000

擴音設備 夜 4500

實習工場 30 2000 2500 750 依各科設施 普通教室 42 1000 1500 200 擴音設備

大樓川堂(45M²/一單位) 500

重量訓練室 30 6000

4000(平日)

500

需有重量訓練教 練指導及維護安 6000(假日) 全

韻律教室 50 2000 3000(平日)

2000 4000(假日)

備註:

一、每 4 小時為一計費單位,不足 4 小時以 4 小時計。

二、事前之佈置或排練比照收費標準。

三、為維場地設施及校園整潔,所有場地均不得作為宴席用途。如須本校 人員支援,支援人員則依學校之出勤規定辦理。

四、使用期間之損害、提前、逾時,以所繳交之保證金賠償、計費扣抵,

若有不足由申請使用單位補足差額;若無發生損害及逾時情況,即無 息退還。

五、學生活動中心不提供桌椅,若需配置另行收取設備租借費(椅子每張 5

(11)

元,會議桌每張 100 元、桌球桌每張 200 元、羽球網每組 200 元、籃 球架每組 1000 元)。

六、學校依校務優先,對校舍場所提供使用與否保有最高之權利。

七、對協助本校教學或慈善團體等組織申請使用時,經校長核可後,收費

可予優惠辦理。

(12)

12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 舍場所提供使用申請表

年 月 日填

申請單位

◎名 稱:

◎負責人: 電話:

地址:

◎聯絡人: 電話:

地址:

活動名稱 及內容

名稱

加人 員

預計 人 內容

場所名稱

(請於□內打ˇ)

□活動中心(禮堂) □教資館國際會議廳

□教資館聯誼室 □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

□行政大樓六樓會議室 □第一視聽教室

□普通教室( 間) □川堂( 單位)

□實習工場 □重量訓鍊室( 單位)

□運動場 □韻律教室( 單位) 佈置(排練)

時間

自 年 月 日 時 分起

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 計 小時( 單位) 正式使用時間 自 年 月 日 時 分起

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 計 小時( 單位)

費用計算

(本校填寫)

1.事前之佈置或排練:租借費 元、冷氣費 元 2.場地租借費 元、冷氣費 元

3.設備租借費:椅 子( 張) 元 會議桌( 張) 元

運動器材 ( 張/組) 元 4.保證金: 元

費用合計

(本校填寫)

合計新台幣: 元整(含保證金)

(核章後憑本單請向總務處出納組繳交費用) 承辦人 場地管理

單位主管 庶務組長 出納組長 總務主任 會計主任 校 長

(13)

附件三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辦理實習式建教合作 職業技能訓練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實施辦法

108 年 1 月 18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習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二)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三)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四)108 學年度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班課程計畫書。

(五)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 定。

二、目的

落實建教合作教育、職業訓練技能學分採計及多元分項評量項目,

提昇教育品質,促成學校教育目標的達成;並依建教合作教育班課程計 畫之規畫,達到產學合一之目標。

三、考查對象

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學校於建 教合作機構進行職業技能訓練本校之建教生為對象。

四、考查人員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 規定,由本校辦理建教合作之相關科別工廠輔導老師主導及配合合作機 構單位輔導人員負責建教生之成績考查事項。

五、考查項目及基準

(一)考查項目:職業技能訓練成績考查項目,應包含建教生之職場崗位工 作訓練及職場教育訓練學習情形,並參酌職場實習期間的綜合表現 評定學生分數;考查成績登錄項目如下:

1.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技能項目學習情形。

2.建教生訓練周記繳交情形。

3.建教合作機構訓練、指導及輔導人員對建教生之考評建議。

4.工作敬業態度及生活倫理的表現。

5.建教生於合作機構之訓練情形及特殊表現。

(二)考查基準:

1.職業技能訓練計畫:能明瞭機具操作方法及使用時機、熟悉職場工 作及生產流程、技能操作的認知程度,並檢視技能項目的完成進 度,達成產品品質改善的目標。

2.建教生訓練週記:職場實習心得撰寫及職業技能操作流程陳述情 形。

3.建教合作機構考評:職業道德、工作技能及職場教育訓練學習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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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敬業態度及生活倫理的表現:工作敬業態度、人際關係與團體 生活相處狀況的表現。

5.其他表現:建教生於職場實習的特殊表現或專題報告寫作情形。

六、考查方式

(一)教務處與相關科別應於學期開始實習之前,排定各科目負責教師及各 項考查工作日程。

(二)教務處應會同相關處室,將負責考查的教師排入建教合作機構訪視工 作之中,定期赴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訓練情形,生活狀況及依需要 作相關輔導,並作建教生成績考查,評核建教生學習情形方式如下:

1.建教生學習態度。

2.建教生工作表現。

3.建教生工作品質及態度。

4.建教生訓練週記評閱。

5.學校訪視建教生考查記錄。

6.其他。

七、考查原則

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成績考查應檢視職業技能訓練計畫排定工作崗 位及職場教育訓練技能項目與進度內容,並參照其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

依科目、崗位專精訓練及補充訓練的實際情形,在兼顧認知、技能`及情 意學習結果,選擇多元適當之方式爲之。

八、成績計算及其基準(含申請重補修流程、實施重補修方式)

(一)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成績考查:以學期爲單位,採百分計分法;由工 廠輔導老師主導,並參酌合作機構生活及技術輔導員之意見,考核 其職業技能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爲滿分。

(二)考查種類及配分: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成績計算比率如下:

1.實習部門主管評核(滿分 100 分計) :

(1)學習態度(滿分 30 分計):守紀服從、主動精神、服務熱誠、團 隊精神、職業道德。

(2)工作表現(滿分 40 分計):專業技能之表現。

(3)考勤狀況(滿分 30 分計):缺勤每次扣 1 分。

2.實習專業輔導老師評核(滿分 100 分計) :

(1)工作心得報告(滿分 50 分計):建教生訓練週記、工作心得報告。

(2)實習成果(滿分 50 分計):學校人員訪視建教生考查記錄。

3.學生的實習總成績(100%) ,實習部門主管評核分數佔 60%,實習 專業輔導老師評核分數佔 40%。

(三)申請重補修流程及實施方式:

職業技能訓練成績不及格之建教生,於開學後向教務處提出重

補修申請,並向出納組繳費後,依規定實施重補修,成績及格者即

授予「職業技能訓練學分」。

(15)

1.上課地點:於本校辦理。

2.辦理時間:利用學生在校期間辦理重補修,欲申請重補修學生必須 事先向教務處提出申請,並向出納組繳交重補修學分費用後始完 成報名。

3.上課內容: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重補修課程內容,以建教生就讀類 科之專業實習科目爲範疇。

4.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1)其重修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依及格成績登錄。

(2)重修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授予學分,其成績得就依重修前後 成績擇優登錄。

(3)重修期間學生缺課節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不予成績考查,並以零分計算。

九、學分授予基準

(一)在學期間於職場工作,依其實際工作時數及與所習類科相關程度,採 計其職場經驗,每學期得採計 0 至 3 學分。

(二)職業技能訓練成績及格者,授予「職業技能訓練學分」 。 十、附則

(一)關於建教生之職業技能訓練成績考查及學分採計實施事宜均依據本 辦法辦理,其相關成績冊應依本辦法內容另訂之。

(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16)

16

討論事項(一)

案由:校長室提修訂「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務發展委員 會組織章程」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108 年上半年度學校評鑑有關評鑑委員所提改善意見,「學校校務發展 委員會目前並未有業界代表,宜增聘之,以使校務發展更契合產業需求」,

透過本次會議修訂「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務發展 委員會組織章程」,委員增加業界代表 1 名,以使校務發展更契合產業 需求。

二、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務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草 案),如附件。

決議:

(17)

附件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務發展委員會 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務發展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配合政府教育政策及技職教育發展趨勢,提昇教育品質,增進 教育績效,擬定校務發展計畫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為任務編組,置委員 31 人,由各處室主任 11 人、各科主任 11 人、各教學研究會、家長會、業界代表、職工代表各 1 人組成。

第四條 本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聘任之,執行推 動本會相關事務。

第五條 本會得因需要,依任務編組方式分組辦理校務發展事宜,各組召集人 由委員中互推產生。

第六條 本會主要任務如下:

一、擬定學校發展方向與定位。

二、研訂校務短中長程發展計畫。

三、規劃學校整體重大建設及整修專案。

四、提供學校教育興革重大議題。

五、其他有關校務發展重要事項。

第七條 本會會議由校長擔任主席,每學年召開乙次,必要時得由校長召集臨 時會,研討重大議題。

第八條 本會應有委員過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之同意始得議決,重大議案 (學校定位、類科整併、重大建設)需經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始得議決。

第九條 本會議事均須遵守教育主管機關有關之規定辦理,決議事項須提校務 會議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公布後實施。

第十條 本會會務之推動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費用項下支付。

第十一條 本會組織相關成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本會成員採學年制,學年度職務變動時,由新任職相關人員接替之。

第十三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8)

18

討論事項(二)

案由:教務處提修訂「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學習歷程 檔案建置作業補充規定」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補充規定依「教育部及國民學前教育署建置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 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於 108 年 01 月 15 日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工作小組會議,由 小組成員逐條實施研討後同意。

決議:

(19)

修訂前 修訂後 三、工作小組成員由校長、教務主任、

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實習主任、進修 部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課務組 長、訓育組長、社團活動組長、生輔組 長、實習組長、就業輔導組長、進修部 教學組長、進修部註冊組長、各年級導 師各一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及學生會代 表一人,合計 41 人組成;其中校長擔任 召集人,教務主任為執行秘書。

前項成員代表,需依民主機制產生。

工作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 召集人召開並主持,議決學生學習歷程 檔案建置之方式、人員、期程及內容,

並辦理訓練、研習、說明、成效評核及 獎勵等相關作業。

三、工作小組成員由校長、教務主任、學 務主任、輔導主任、實習主任、進修部主 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課務組長、訓 育組長、社團活動組長、生輔組長、實習 組長、就業輔導組長、進修部教學組長、

進修部註冊組長、進修部學務組長、進修 部輔導教師一人、專業群科主任、科召集 人、課程諮詢教師代表一人、各年級導師 各一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及學生會代表一 人,合計 41 人組成;其中校長擔任召集 人,教務主任為執行秘書。

前項成員代表,需依民主機制產生。

工作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召 集人召開並主持,議決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建置之方式、人員、期程及內容,並辦理 訓練、研習、說明、成效評核及獎勵等相 關作業。

四、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平台由教務處負 責建置與管理,其內容項目、登錄 與作業方式如下:

(一)基本資料:

1.學生之學籍資料,由註冊組於 學生入學後登錄,每學期初必 須再次檢核確認。

2.社團活動由社團活動組負責 登錄。

3.幹部經歷之記錄由訓育組負 責登錄。

4.學生出缺勤紀錄由生輔組負 責登錄。

5.競賽成績、證照紀錄及參賽紀 錄由競賽及證照主辦單位登 錄。

(二)修課紀錄:

1.修課評估:「學群(類群)探索與 就業規劃」由輔導室依據學生 之 性 向 興 趣 及 進 路 發 展 登 錄;「選修課程名稱」由課務 組於選課作業完成後登錄學 生選修科目資料。

2.課程諮詢紀錄:由課程諮詢教 師登錄「日期/時間/地點」及

「諮詢內容及意見」。

3.修課成績:學生修課科目及學 業成績表現,由註冊組登錄。

四、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平台由教務處負責 建置與管理,其內容項目、登錄與作 業方式如下:

(一)基本資料:

1.學生之學籍資料,由註冊組於 學生入學後登錄,每學期初必須 再次檢核確認。

2.社團活動由社團活動組、進修 部學務組負責登錄。

3.幹部經歷之記錄由訓育組、進 修部學務組負責登錄。

4.學生出缺勤紀錄由生輔組負責 登錄。

5.競賽成績、證照紀錄及參賽紀 錄由競賽及證照主辦單位登錄。

(二)修課紀錄:

1.修課評估:「學群(類群)探索與 就業規劃」由輔導室依據學生之 性向興趣及進路發展登錄;「選 修課程名稱」由課務組、進修部 教學組於選課作業完成後登錄 學生選修科目資料。

2.課程諮詢紀錄:由課程諮詢教 師登錄「日期/時間/地點」及「諮 詢內容及意見」。

3.修課成績:學生修課科目及學 業成績表現,由註冊組登錄。

(三) 課程學習成果:學生得於將修課

(20)

20

(三) 課程學習成果:學生得於將修 課(含必、選修等有核計學分 者)之學習成果(含實作作品或 書面報告等)於本校規定期程 內自行登錄,每學期至多三 件,並須經任課教師認證。

(四)多元表現:學生得將校內、外多 元表現,於本校規定期程內自行 登錄,每學年至多十項。但資料 庫內已由學校登錄之校內幹 部、社團活動及其他資料,或校 外機構登錄之競賽、檢定及其他 參賽紀錄,不包括在十項之內。

(五)自傳(得包括學習計畫) 、其他與 學生學習歷程有關之資料:學生 自我覺察描述,個人生涯規畫 等,於本校規定期程內由學生自 行登錄。

前項內容參照作業要點建置之,並於國 教署規定上傳期限之二週前完成。相關 處室於規定之上傳期限內上傳至國教署 指定之資料庫。

(含必、選修等有核計學分者)之 學習成果(含實作作品或書面報 告等)於本校規定期程內自行登 錄,每學期至多三件,並須經任 課教師認證。

(四)多元表現:學生得將校內、外多 元表現,於本校規定期程內自行 登錄,每學年至多十項。但資料 庫內已由學校登錄之校內幹部、

社團活動及其他資料,或校外機 構登錄之競賽、檢定及其他參賽 紀錄,不包括在十項之內。

(五)自傳(得包括學習計畫) 、其他與 學生學習歷程有關之資料:學生 自我覺察描述,個人生涯規畫 等,於本校規定期程內由學生自 行登錄。

前項內容參照作業要點建置之,並於國教 署規定上傳期限之二週前完成。相關處室 於規定之上傳期限內上傳至國教署指定之 資料庫。

五、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之登錄、作業及 使用,由工作小組指派單位或人 員,統籌辦理訓練、研習及說明:

(一)學生訓練:每學期得結合生涯輔 導課程或彈性學習、團體活動時 間,由輔導室辦理一次選課輔導 與檔案建置、登錄等相關訓練。

(二)教師研習:教學組每學期至少辦 理一次課程諮詢與檔案建置相 關之專業研習。

(三)親師說明:學務處每學期得結合學校 親職活動,至少辦理一次檔案建置與使 用之說明。

五、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之登錄、作業及使 用,由工作小組指派單位或人員,統 籌辦理訓練、研習及說明:

(一)學生訓練:每學期得結合生涯輔 導課程或彈性學習、團體活動時 間,由輔導室配合資訊科技教師 辦理一次選課輔導與檔案建置、

登錄等相關訓練。

(二)教師研習:日校、進修部教學組 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課程諮詢與 檔案建置相關之專業研習。

(三)親師說明:學務處、進修部學務組每 學期得結合學校親職活動,至少辦理一次 檔案建置與使用之說明。

(2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建置作業補充規定

107 年 03 月 28 日擴大行政會議 初定 107 年 06 月 29 日校務會議 通過 108 年 01 月 15 日工作小組會議 修訂通過 107 年 06 月 29 日校務會議 修訂草案

一、本補充規定依「教育部及國民學前教育署建置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依作業要點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工作小組」(以下簡 稱工作小組),負責推動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建置工作。

三、工作小組成員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實習主任、進修部主任、

教學組長、註冊組長、課務組長、訓育組長、社團活動組長、生輔組長、實習組長、

就業輔導組長、進修部教學組長、進修部註冊組長、進修部學務組長、進修部輔導 教師一人、專業群科主任、科召集人、課程諮詢教師代表一人、各年級導師各一人、

家長會代表一人及學生會代表一人,合計 41 人組成;其中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主 任為執行秘書。

前項成員代表,需依民主機制產生。

工作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開並主持,議決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建置之方式、人員、期程及內容,並辦理訓練、研習、說明、成效評核及獎勵等相 關作業。

四、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平台由教務處負責建置與管理,其內容項目、登錄與作業方式如 下:

(一)基本資料:

1.學生之學籍資料,由註冊組於學生入學後登錄,每學期初必須再次檢核確認。

2.社團活動由社團活動組、進修部學務組負責登錄。

3.幹部經歷之記錄由訓育組、進修部學務組負責登錄。

4.學生出缺勤紀錄由生輔組負責登錄。

5.競賽成績、證照紀錄及參賽紀錄由競賽及證照主辦單位登錄。

(二)修課紀錄:

1.修課評估:「學群(類群)探索與就業規劃」由輔導室依據學生之性向興趣及進路 發展登錄;「選修課程名稱」由課務組、進修部教學組於選課作業完成後登錄 學生選修科目資料。

2.課程諮詢紀錄:由課程諮詢教師登錄「日期/時間/地點」及「諮詢內容及意見」。 3.修課成績:學生修課科目及學業成績表現,由註冊組登錄。

(三) 課程學習成果:學生得於將修課(含必、選修等有核計學分者)之學習成果(含實 作作品或書面報告等)於本校規定期程內自行登錄,每學期至多三件,並須經任 課教師認證。

(四)多元表現:學生得將校內、外多元表現,於本校規定期程內自行登錄,每學年至 多十項。但資料庫內已由學校登錄之校內幹部、社團活動及其他資料,或校外機 構登錄之競賽、檢定及其他參賽紀錄,不包括在十項之內。

(五)自傳(得包括學習計畫) 、其他與學生學習歷程有關之資料:學生自我覺察描述,

個人生涯規畫等,於本校規定期程內由學生自行登錄。

前項內容參照作業要點建置之,並於國教署規定上傳期限之二週前完成。相關處室 於規定之上傳期限內上傳至國教署指定之資料庫。

五、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之登錄、作業及使用,由工作小組指派單位或人員,統籌辦理訓 練、研習及說明:

(22)

22

(一)學生訓練:每學期得結合生涯輔導課程或彈性學習、團體活動時間,由輔導室配 合資訊科技教師辦理一次選課輔導與檔案建置、登錄等相關訓練。

(二)教師研習:日校、進修部教學組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課程諮詢與檔案建置相關之 專業研習。

(三)親師說明:學務處、進修部學務組每學期得結合學校親職活動,至少辦理一次檔 案建置與使用之說明。

六、成效評核及獎勵: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平台各內容項目之指定管理、登錄人員及教師,

得由執行秘書視其辦理成效,提交工作小組議決後,依學校教職員獎勵標準規定提請 敘獎。

七、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23)

討論事項(三)

案由:教務處提修 訂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評 量補充規定」 案,提請討論。

說明:依 據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7314B 號令,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學校依本辦法規定,

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24)

24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修訂前後對照表

條文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名稱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 職業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 評量補充規定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 業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第 1 條

本補充規定依據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904A 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 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補充規定依據民國 108 年 6 月 1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7314B 號令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修正條文」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校高職部學生與本校綜合高級 中學部學生之成績考查,依本補充 規定辦理,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 宜,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 量辦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校學生之成績考查,依本補充規定 辦理,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 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修正條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21 條

學生於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時,因 公、病、直系血親尊親喪亡、或不 可抗拒之偶發事件,不能參加全部 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 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成績按 實得分數計算。但無故缺考者,不 准補考,其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 計算。

學生於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時,因 公、病、直系血親尊親喪亡、或不可 抗拒之偶發事件,不能參加全部科目 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 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 予補考,其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但 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 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 22 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 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 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 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

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依本 校 「 學 生 獎 懲 標 準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 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 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 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依本校

「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辦理」。

(25)

條文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第 23 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 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 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

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本校學 生出缺勤考查要點辦理。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

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 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依本校學 生請假規則辦理。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 給假者,為曠課。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本校學生 出缺勤考查要點辦理。

第 24 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十九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參考各 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 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 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適性輔 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之學 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 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高 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 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參 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 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 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適性輔導 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 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 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 27 條

本校學生成績考查結果符合下列 條件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 書:一、最低畢業學分不得低於 160 學分,其中包括:(一)部定 必 修 科 目 至 少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及 格。(二)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修 習及格 60 學分以上,其中實習科 目(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 30 學分。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 抵後未滿三大過者。三、修業年限 未逾五年。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不符 合前項規定者但已修畢 120 個畢 業應修學分數,由學校發給修業證 明書。

本校學生成績考查結果符合下列條 件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最低畢業學分不得低於 160 學 分,其中包括:(一)部定必修科目 至少百分之八十五及格。(二)專業 及實習科目至少修習及格 60 學分以 上,其中實習科目(含實驗、實務科 目)至少 30 學分,適用 108 年新課 綱學生之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 至少 45 學分以上及格。二、德行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者。三、修業年限未逾五年。學生成 績考查結果不符合前項規定者但已 修畢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由學校 發給修業證明書。

(26)

26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1條 本補充規定依據民國103 年1 月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 號令「高級中

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校高職部學生與本校綜合高級中學部學生之成績考查,依本補充規定辦理,本 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辦理。

第3條 本補充規定之學業成績包括部定必修一般科目、專業及實習科目與校訂必修、選 修科目。

第4條 為評量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 意等學習結果,並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以落實學年學分制 學業成績考查之精神。

第5條 日常考查,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法辦理:

(一)口頭問答。

(二)演習練習。

(三)實驗。

(四)閱讀報告。

(五)作文。

(六)隨堂測驗。

(七)調查採集等報告。

(八)工作報告。

(九)檔案評量。

第6條 期中考試得依各科目學分數之多寡,必修科目以每學期一學分者舉行一次;每學 期二學分(含)以上者舉行二次為原則。選修科目於定期考試前一周內,由任課 教師於課堂舉行,並完成成績登錄。

第7條 一般科目及專業科目(不含實習科目)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及評分基準辦理:

(一)日常考查:占百分之四十。

(二)期中考試:占百分之三十。

(三)期末考試:占百分之三十。

第8條 藝術領域(音樂、美術)、體育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及評分基準辦理:

(一)音樂

1. 認知:占百分之三十。

2. 技能:占百分之四十。

3. 情意:占百分之三十。

(二)美術

1. 認知:占百分之三十。

2. 技能:占百分之四十。

(27)

3. 情意:占百分之三十。

(三)體育

1. 運動技能及體適能:占百分之五十。

2. 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二十五。

3. 體育知識:占百分之二十五。

第9條 實習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及評分基準辦理:

(一)實習技能占百分之六十:含工作方法、成品或實驗結果、技能測驗及實習 報告或專題製作。

(二)職業道德占百分之二十:含工作勤惰、設備保養器材維護、學習態度、安 全觀念。

(三)相關知識占百分之二十:含日常考查、期中測驗、期末測驗。

第10條 實習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每學期之實習技能、職業道德及相關知識等三項成績合計為學期成績。

(二) 每學期實習缺課之節數,達全學期實習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 績考查,其該學期之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因公假、重病、特殊事故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而請假缺課者,不 受本款之限制。

(三) 學生校外實習之成績,其所佔實習成績之比率,另訂定之。

第11條 期末考試於每學期終了時每一科目得就全學期所授之教材考試之。

第12條 每一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之計算,以在學期內各次日常考查分數總和平均之。

第13條 每一科目期中考試成績之計算,以在學期內之期中考試分數總和平均之。

第14條 每一科目之日常考查、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三項成績,合計為學期成績,成績 及格即授予學分。

第15條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其上下學期科目名稱(不含冊別)一致者可採平均計算,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 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其科目為各學期單獨開設者以該科目學期成績達及格標準者授予學分。

第16 條 學生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教學學分數 所得之總和,再除以各該科目教學總學分數。學生畢業成績之計算,為在學期 間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教學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修習學分數總 和。前二項所定各科目學期成績,包括重補修、補考成績。

第17 條 學生各學年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

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應包括上下學期補考後、上學期重修後及上學期 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第 18 條 學生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含補考後)並申請重修之科目或未修習之科目,

得於下學期重修或補修;下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含補考後)並申請重修之科 目,得於次一學期重修或補修。

第 19 條 轉科(組)生於轉科(組)後未修習之學分得依第 18 條規定申請補修,其補修成 績以實得成績登錄。

第 20 條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依本校「學生校外學習或教育訓 練審查及學分採計規定」辦理。

第 21 條 學生於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時,因公、病、直系血親尊親喪亡、或不可抗拒之

(28)

28

偶發事件,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 補考,其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之成績 以零分計算。

第 22 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 列入德行 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依本校「學生 獎懲標準實施要點辦理」。

第 23 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 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本校學生出缺勤考查要點辦理。

第 24 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九條第 二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 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 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 25 條 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仍依相關規定處理,但受有記過以上處 分者,應進行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 議為撤銷、延長或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決議,經報由校長核定後執 行。

第 26 條 學校應於學期末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包括各項成 績外,並應記載學生獎懲、出缺席記錄。

第 27 條 本校學生成績考查結果符合下列條件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最低畢業學分不得低於 160 學分,其中包括:

(一)部定必修科目至少百分之八十五及格。

(二)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修習及格 60 學分以上,其中實習科目(含實 驗、實務科目)至少 30 學分。

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三、修業年限未逾五年。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前項規定者但已修畢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由學校 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 28 條 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報教育部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 29 條 本補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29)

討論事項(四)

案由:學務處提修訂「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生獎 懲標準實施要點」,提請討論。

說明:

一 、 依 據 學生事務實際需求辦理。

二、本次獎懲標準實施要點」新增(修訂)共計 5 點,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

三、本校辦理情形:

(一)於 108 年 5 月 1 日召開獎懲委員會議,由委員們逐條實施研討後同意。

(二)於 108 年 6 月 19 日召開獎懲委員會議,由委員們逐條實施研討後同 意。

決議:

(30)

3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規定(辦法) 修訂條文對照表

提案單位 原條文 修訂後條文

性別平等 委員會

第十三點二十九款記小過

校園中性騷擾、性霸凌事件經性 平會調查確認為性騷擾、性霸凌 加害者,情節嚴重者。

第十三點二十九款記小過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 經 性 平 會 調 查 確 認 為 性 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加害者,情 節嚴重者

性別平等 委員會

第十四點二十款記大過

校園中性騷擾、性霸凌事件經性 平會調查確認為性騷擾、性霸凌 加害者,情節極嚴重者。

第十四點二十款記大過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 經 性 平 會 調 查 確 認 為 性 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加害者,情 節極嚴重者

學務處 第十三點十四款記小過 攜帶菸品、酒、檳榔者。

第十三點十四款記小過

攜帶菸品(含電子菸) 、酒、檳榔 者。

學務處

第十四點九款記大過

喝酒、抽菸、吃檳榔、賭博行為 者。

第十四點九款記大過

喝酒、抽菸 (含電子菸)、吃檳 榔、賭博行為者。

學務處 無

新增第十三點四十一款記小過 無正當理由攜帶或使用有博弈 性質之遊戲物品(如撲克牌、象 棋、麻將、三色牌…等。)

合作社 無

新增第十二點二十九款記小過

未經財、物擁有者允許,擅自取

用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

(3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9 月 18 日訂定

民國 104 年 1 月 27 日修正 民國 104 年 6 月 30 日修正 民國 105 年 6 月 30 日修正 民國 106 年 1 月 19 日修正 民國 106 年 7 月 04 日修正 民國 107 年 1 月 03 日修正 民國 107 年 6 月 29 日修正 民國 108 年 2 月 12 日修正 一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

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 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 業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 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 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 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常施行。

三、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 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 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 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四、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 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 行為後之態度。

五、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一) 嘉獎。

(二) 小功。

(三) 大功。

(四) 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 其他特別獎勵。

六、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 措施︰

(一) 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 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 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 調整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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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 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 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八) 生活再教育。

(九) 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生事務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 協助之。

七、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一) 警告。

(二) 小過。

(三) 大過。

(四) 留校察看。

八、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 服裝儀容整潔合於規定者。

(二) 尊敬師長禮節周到者。

(三) 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 拾物(金)不昧,其行可嘉者。

(五) 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同學模範者。

(六) 擔任公差勤務認真負責者。

(七) 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八) 見義勇為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九) 參加校內外比賽成績優良者。

(十) 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一)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 按時繳週記,內容充實者。

(十三) 熱心維護校園公共權益,有具體事實者。

(十四) 投稿校內刊物獲刊登者。

(十五) 注重環保,維護校園清潔者。

(十六) 同學校外行為表現優良,經校外人士通報者。

(十七) 作業抽查表現優異者。

(十八) 主動參與捐血助人活動者。

(十九) 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屬比賽項目榮獲縣級前三名或教育部佳 作)。

(二) 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 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四) 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 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六) 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者。

(七) 敬老扶幼,有具體事實者。

(八) 見義勇為舉發重大弊害,經察明屬實者。

(九) 全學期全勤者。

(十) 國內報章雜誌、期刊刊登其作品而增進校譽者。

(十一) 每學期擔任學校志工服務認真積極負責者。

(33)

(十二) 同學校外行為表現優異,經警察或政府機關、團體通報者。

(十三) 其他合於記小功者。

十、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屬比賽項目榮獲國際或全 國性競賽前三名)。

(二) 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獲得媒體、機關團體公開讚揚或表揚,而增進校譽者。

(三) 擔任學校服務志工大隊長能完成學校交代任務,認真負責、促進團隊合作者。

(四) 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十一、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給予【特別獎勵】如發給【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一) 代表學校參加各項競賽,榮獲前三名者。

(二) 累計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三) 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具體事實者。

(四) 幫助他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五) 有特殊義勇行為,堪為同學楷模者。

(六) 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七) 獲得行政院部級以上獎狀者。

(八) 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九) 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十二、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一) 與同學吵架,經勸導未改正者。

(二) 上課看其他書籍、吃東西、睡覺、講話及足以影響他人上課者,經提醒後尚不 知 改正者。

(三) 隨地吐痰或拋棄物品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四) 經合法管教行為處置后,仍未改正所犯缺失者(服裝儀容不整潔除外)。

(五) 不按時繳週記,經糾正不改正者。

(六) 參加各項慶典集會,打鬧、嬉笑、講話、姿態不良,經勸導仍未改正所犯缺失 者。

(七) 參加各項活動,行為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嘩,致影響他人受教權益,經勸導仍 未改正所犯缺失者。

(八) 拾物(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者。

(九) 無正當理由上課遲到早退或不按時作息者。

(十) 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經勸導仍未改正所犯缺失者。

(十一) 損壞公物不自動報告者。

(十二) 經常口出穢言經糾正後仍不改正者。

(十三) 無故不服從糾察隊、學校志工幹部或班級幹部勸導者。

(十四) 不遵守交通規則,係初犯且情節輕微者。

(十五) 無故穿著他人服裝(非本人姓名), 企圖矇騙者。

(十六) 個人環境區域(含責任區)於學校規範時間內未實施打掃或打掃不乾淨(含 遺留垃圾,髒污未清除),經勸導後於規定時間內仍未改正者。

(十七) 垃圾環保分類不落實或違反環保規定者。

(十八) 上課期間(含早自習、午休)未經許可私自進入合作社者。

(十九) 上課期間(含早自習、午休)下棋、打牌,影響班級秩序者。

(二十) 上放學腳踏車停放校外或騎腳踏車未戴安全頭盔者。

(二十一) 上課期間未經師長同意任意離開教學場所。

(二十二) 校園中性騷擾、性霸凌事件經性平會調查確認為性騷擾、性霸凌加害

(34)

34

者,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 隨地亂丟垃圾、製造髒亂者。

(二十四) 借用公物、書籍逾時未歸還者。

(二十五) 上課未帶教材,經勸導未改正者。

(二十六) 私自更改座位者,經勸導未改正者。

(二十七) 校園內散發商業傳單,經勸導未改正者。

(二十八) 未經師長同意攜帶其他 3C 行動裝置及影音播放器材等用品到校者或 未依規定申請或未依規定放置於保管櫃或繳交至導師處者。

十三、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 參加各項慶典集會,打鬧、嬉笑、講話、姿態不良,經糾正仍不改正者。

(二)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者,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 擾亂班級上課秩序,致影響他人受教權,經勸導仍未改正所犯缺失者。。

(四) 違反考場規則者(另依考試規定處分)。

(五) 未經學校核准有駕照騎機車、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上、放學者。

(六) 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

(七) 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者。

(八) 意圖於公園、車站或其他公眾場所,有個人或聚眾之製造噪音、焚火、喝酒、

抽菸、滋事、謾罵喧鬧等行為,而有影響安寧或危害安全之虞,情節輕微者。

(九) 私拆他人函件,侵害他人隱私權者。

(十) 無故不服勸導,與糾察隊、學校志工或班級幹部發生衝突者。

(十一) 擔任各級幹部(或指派工作),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二) 不遵守交通規則,屢勸不聽者。

(十三) 無故缺席校內外重要集會者。

(十四) 攜帶菸品、酒、檳榔者。

(十五) 不遵守請假規則者,情節嚴重者。

(十六) 攜帶或閱讀猥褻或暴力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十七) 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者。

(十八) 單車雙載或未遵守交通規則者。

(十九) 出入禁止 18 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十)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師長指導且言語已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或肢體 行為有明顯攻擊動作

(二十一) 邀集同儕意圖為施壓、脅迫,在場助勢,並以肢體方式限制他人行動或 吆喝威脅同學者。

(二十二) 鬥毆行為者。

(二十三) 攜帶經學校公告禁止之危險性物品,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十四) 利用電腦網路或其他方式散 播、誣衊、誹謗、惡意攻訐同學、師長,

情節輕微者。

(二十五) 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

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 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二十六) 未經同意擅入別班教室或實習工廠者。

(二十七) 上課期間(含早自習、午休、週會、社團時間)無故於校園遊蕩者。

(二十八) 上學遲到又冒名頂替填寫他人姓名者。

(二十九) 校園中性騷擾、性霸凌事件經性平會調查確認為性騷擾、性霸凌加害者,

情節嚴重者。

(35)

(三十) 使用校園網路或網際網路違犯下列智慧財產權或濫用網路系統者:

1.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4.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任意轉載。

5.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或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 程式。

6.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7.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或使用虛假帳號等方式,未經授權 使用網路資源者(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8.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訊息;或以灌爆信箱、掠 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9.以各種方式入侵校園網路伺服器,竄改學籍、成績或其他資料者。

10.利用網路資源從事違法之活動或行為。

11.上列各項規定之處分如情節重大者,得改記大過乙次以上,其另有違 法行為時,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三十一) 霸凌同學情節輕微者(如言語霸凌、關係霸凌)。 (三十二) 校外租屋未依規定向學校報備者。

(三十三) 校園內未經學校同意從事任何商業行為者。

(三十四) 無正當理由攜帶打火機、火柴者。

(三十五) 住宿生不假外宿。

(三十六) 無故進入異性廁所者。

(三十七) 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三十八) 惡作劇或故意嘲笑捉弄同學者。

(三十九) 上課或各項活動(含早午休)時使用 3C 行動裝置及影音播放器材。

(四十) 學生與他人發生金錢借貸關係,非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發生糾紛,經查 證屬實者。

十四、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 參加不良組織或樹立幫派,經勸導深知悔悟者。

(二) 毆打同學、師長或集體械鬥者。

(三) 竊盜行為者,經查證屬實者。

(四) 意圖於公園、車站或其他公眾場所,有個人或聚眾之製造噪音、焚火、喝酒、

抽菸、滋事、謾罵喧鬧等行為,而有影響安寧或危害安全之虞,情節重大者。

(五) 參與賭博有具體事實者。

(六) 持有或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者。

(七) 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八) 拾獲貴重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者。

(九) 喝酒、抽菸、吃檳榔、賭博行為者。

(十) 攜帶違禁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一) 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十二) 出入禁止 18 歲以下進入之場所,屢勸不改或情節嚴重者。

(十三) 越牆進出學校經告誡不改者。

(十四) 邀集同儕意圖為施壓、脅迫,在場助勢,或有肢體攻擊動作造成同學受傷 者。

(十五) 恐嚇勒索同學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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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 108 年 1 月 10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70208352 號函辦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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