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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經費主要來自會員會費收入,其他則有會員的 捐款、基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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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仍有將近一千萬元。另外,每年由各會員學 校繳交會費五萬元。

3.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

協會經費主要來自會員會費收入,其他則有會員的

捐款、基金等等。

(三)各項會務決定是如何形成的?

1.國立大學校院協會:

(1)理事會、監事會:

協會經由會員大會選舉岀理事、監事,然後會再 選出常務理、監事,以前一年開二次理事會,這 幾年發生許多事,包括國立大學眷舍事件、五年 五百億特別預算案等,開會頻率就多一點,未來 理事會一年四、五次也說不定,

(2)研討會:例如針對公立大學效能的研討會。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2.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

(1)理事會、監事會:

協進會的會務平日是透過常務理事在運作,二十 八個會員學校選出九個為常務理事,理事會三個 月一次,將重要事項提到大會裏去決定,財務則 由監事會監督。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二次,正常運作。(或許遺 忘,受訪者指出的會員大會次數與組織章程所載 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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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

(1)理事會、監事會:一年召開四次。通常理事們會 先交換意見,才會和教育部交換意見。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設有委員會 。

三、貴協會的主要功能包括那些?

(一)在高等教育政策問題上能代表會員的利益嗎?是否還 有為會員執行其他的服務?

不同協會代表在此問題之看法不同,有協會代表 雖未直接回答,但在其他問題的回答已間接展現其成 果與信心,另國立大學校院協會代表在此問題之看法 值得參考:

1.能不能代表會員的利益要看議題:

某些情況下各會員學校的的利益是一致的,例 如提昇高等教育品質,爭取政府高教資源,或者是 在一些高教議題上有共同的利益和共識,也經常會 有利益的衝突,如一流大學或五年五百億,國立大 學之間也會產生競逐的關係,所以是不是能代表會 員的利益?要看議題。正如校長遴選或者是大學法 在修正行政法人時,協會開了幾次研討會,有部分 學校贊成行政法人,有部分學校反對行政法人,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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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在很多問題的調查,也發現勢均力敵的現象。在 重要議題上,例如「成立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的 調查結果也剛好是 40%、50%的對立,所以協會透過 理監事會的決議,理論上應該可以代表理監事會的 立場和觀點,但它是不是真的可以代表所有會員的 立場和觀點?受訪者相信是有可存疑的地方,以投 票的方式決定重要議題,只能視之為民主程序的共 識,是不是實質的共識就很難說。

2.透過民主機制、程序去獲得妥協性共識:

受訪者認為,協會目前在許多高等教育政策問 題上還無法取得所有會員學校的共識,通常是透過民 主的機制、程序去獲得「妥協性共識」。議題如:大 學分類-研究型大學、教學型大學,一流大學及五年 五百億預算如何分配等切身問題,是協會不容易去討 論、解決的,對會員學校而言,這些問題涉及到較深 的利益衝突,而教育部在當時對於這些問題又似乎很 積極,以致於協會並未相應地展現出積極態度,否則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是 有 解 決 類 似 棘 手 問 題 的 能 力 與 智 慧,以供政府參考。

3.小型學校的利益是否真的能被反映、代表:

受訪者認為仍有不加入或尚未加入協會成為會 員的學校,這與學校對於加入協會後其利益是否能真 正 被 代 表 或 加 入 後 對 學 校 有 什 麼 特 定 的 目 的 或 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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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考量有關。

(二)您認為協會還可以發揮什麼樣的功能?

有 受 訪 者 指 出 目 前 許 多 政 策 議 題 都 或 多 或 少 的 反 映 出 教 育 部 與 高 等 教 育 社 群 之 間 權 責 關 係 的 弔 詭

(paradox),也就是在現行的高等教育行政體系之下,

仍 有 許 多 議 題 是 無 法 明 確 地 劃 分 岀 教 育 部 與 高 等 教育 社群之間的權限與界限,兩方在某些議題上對於彼此的 權限與職責,仍未取得共識,以致於協會在功能的發揮 多少受到影響。例如:

……但是有些議題我們大概也沒辦法去解決,譬如說,研 究型大學,教學型大學這些問題,在協會反而不容易去討 論,或者是一流大學所謂 500 億到底要怎麼去配,類似這 些切身的問題,反而不容易去解決,會員學校這邊涉及到 較深的利益衝突,部那邊又很積極,就變成協會這邊不需 要太積極,否則類似這樣的問題,特別是大學校院協會,

應該是有那樣的能力、智慧去解決類似這些棘手問題給政 府做參考。………他們當然會說你們都不主動、不積極,

問題是你經常都在主動、積極,所以我就很多事大概也不 需要那麼積極。(050324 訪 A2)

另有兩位受訪者以其擔任理事長任內積極推動

之事件為例,來說明協會可以發揮的「政策倡導與遊 說」功能。例如:

它應該要發揮其他功能,過去雖然沒有特意遊說,但為 了經費的問題,記得每一任行政院長都見過,從蕭萬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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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關心大學校院預算經費問題,還包括憲法教科文預 算比例及其他國家重要政策、議題。

另一受訪者則以「募款給私立大學抵扣所得稅之 規定」、「教育部對大學學雜費調漲之規定」等法令措

施,舉 例 說 明 該 協 會 過 去 發 揮 「 政 策 倡 導 與 遊 說 」 功能之事實,並以其本人在「大學校長會議是否應由

教育部召開」一案之遊說過程,說明當時(約民國八 十三、八十四年期間)公私立大學校院共同向教育部 反映、遊說之背景、緣由。從受訪者訪談內容分析,「與 政府決策人員面對面」之「直接遊說」技術,是該協 會過去較常採用之遊說技術。受訪者原始意見如:

在我任內有兩件很重要的事情,極力向有關單位申訴:

1.募款給私立大學的相關規定不合理

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捐錢給私立大學只能列舉扣除 最多達綜合所得的 20%,如果捐錢給國立大學的校務基 金則可以 100%扣除,極為不合理,因此我們要求修改私 立學校法,讓捐款給私立學校也可以 100%扣除。教育部 了解這不合理性,也努力,但是到行政院去,財政部極 力 反 對 ( 當 是 顧 慮 有 學 校 會 藉 此 逃 漏 稅 )。 民 國 八 十 六 年,私立學校法修改為政府得成立私校興學基金會,個 人捐給這一基金會可扣除至多 50%,透過基金會再給各 學校。……法修了以後,那我們就催興學基金會成立,

……民國九十一年,教育部終於成立這個興學基金會;

……,成立後我們推派兩個董事……事實上幾乎沒有績 效。我的主張一直是:第一,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根本 沒有必要;第二,個人捐給學校可百分之百列舉扣除額,

為杜絕舞弊,法上可以作明確規範,例如捐給學校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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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努力在這方面,後來做成了一件事情─自八十九學 年度起,大學校長會議由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及私立大學 校院協進會輪流辦理,邀請部長參加列席。這個形式改 變的重要意義,是大學校長會議的主體變成了大學校長 們。第一次輪到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主辦的時候,我剛 好是理事長,所以那一年邀請部長參加,也首次邀請國 科會主委參加,不邀請總統、行政院長等政治人物。談 什麼呢?只談大學辦學有關的事情。(050315 訪 A1)

四、貴協會曾為那些事向行政院、教育部或立法委員遊說過?

(一)您們運用了那些技術進行遊說?

1.國立大學校院協會:

(1)受訪者表示,協會曾為「國立大學眷舍案」、「五 年五百億特別預算」及「大學法修正案」向政府 單位遊說過。

(2)在遊說技術上,不同領導者採用不同的技術,例 如前任領導者較常運用「聯合發表聲明」方式,而 現任領導者偏好「溝通對話」、「公開、集體式對話」

的方式,較不喜歡單方宣揚理念的記者會方式,到 目前為止僅召開過一次或二次;很少找立法委員;

此外,曾以書面行文教育部,當理監事會通過和教 育部有關的決議,協會會行文教育部,有時還會有 附帶決議,表明將派理事長到教育部會談,會談對 象通常是司長或部長,就決議案情況再予加強、加 力。受訪者意見如:

協會這幾年發生一些事,在報紙上也可以看到,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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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長去跟誰談,很可能就要跟司長、部長再把那個情況再加 強、加力。(050324 訪 A2)

2.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

(1)受訪者表示,協會曾為「大學法修正案」、「私立學 校法修正案」向立法委員遊說過;較常為「學雜費 政策」向教育部遊說;另外,過去曾為了行政院所 成立的教改會,成員中沒有私立大學校長,因而有 先到行政院再到教育部遊說的經驗。

(2)在遊說技術上,受訪者認為派人在立法院緊盯法案 的進展情形,最為有效。至於協會曾經運用過的遊 說技術則包括下列六項:

a.「提出研究報告理性說服」(關於學雜費調漲與否)

b.「提出不同政策、構想的說帖」、

c.「直接要求與教育部部長會談」、

d.「直接要求與主管之次長及行政長官會談」、

e.「由校長直接寫信給教育部長陳情」、

f.「透過大眾傳播媒體與輿論影響」。

(3)受訪者表示「沒有參加立法院公聽會表達意見的機 會」,建議立法院的教育文化委員會應召開公聽會

,邀請私立大學校院針對法案或政策進行意見報告

,如此才能達到資訊加值、政策倡導及政策、法案 制定過程理性辯論,以期周延等功能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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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其他協會之間是否曾經組成聯盟或聯合會?

從受訪者言談中得知,三所協會目前幾乎未曾為了 遊說事宜組過聯盟或聯合會,僅如前述,在九十三年底 曾經為了「大學法修定相關事宜」短暫合作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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