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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方面,除了少數例外,19台灣論者注意到南韓文化產業已經是 2002 年或更 晚的事情,這與韓流及台灣文創產業「政策」起於 2002 年有關。其次,多數論者都 將今日的韓國文化產業成就,歸功於 1998 年任職總統的金大中,最多往前延伸至金 泳三。

一個例外似乎是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政策開發組組長任鶴淳,在肯認金大中的 重要與關鍵作用之外,他提及全斗煥(1980-1987)在 1986 年提出第六個「經濟發 展五年計畫」時,已經表明「文化的發展」要「與國家的發展同步化」,並提出了

「扶持文化媒介產業」政策,雖然沒有後續的具體促進措施(不過,本文稍後將說 明全斗煥的意外「貢獻」)。

盧泰愚擔任總統期間(1987-1993),曾在 1990 年頒布「文化發展十年規劃」,

除要「加大國民享受文化的力度、提高文化創造力、增進國際文化交流」,特別並 列「擴大文化媒介功能」,而後者是指要將大眾媒介理解為「連接文化生產與文化 消費的中介」。如果這不是從「經濟價值」看待文化產業,至少「是從文化民主化 的角度」審視傳媒。金泳三總統任期內(1993-1998)強調「韓國文化的世界化、文 化的產業化和資訊化」。然後就是金大中時代(1998-2003),就任之後,他落實競 選期間的政見,在 1998 年時,金大中表示要將文化產業作為 21 世紀的重點產業之

一(任鶴淳,2004)。〈表六〉羅列了南韓文化政策的沿革與主管機構的資料。

表六 南韓文化政策主管機構及重要措施沿革,1993-2007 資訊傳播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MIC),職司傳播技術與設備規格與核發執照。

韓國放送委員會(Korea Broadcasting Commission, KBC),

委員9人由總統任命,設4次委員會:廣播電視評鑑、審議、 Commission, KCC)

文化產業振興院(Korea Culture & Content Agency, KOCCA)

韓國電影振興委員會(Korean Film Council, KOFIC)

總統

(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 MCT)

國際文化產業交流財團(Korea Foundation for International Culture Exchange, KOFICE)

1993 文化繁榮五年計劃,將開發文化產業視為重要目標之一。

1994 設文化政策開發院(另有人翻譯為「文化產業政策局」),專任人員 20 位。

1996 第一部金融業資本參與投資的電影【銀杏樹床】票房成功。

1997 設文化產業基金,(亞洲)金融風暴與危機。

1998 1990 成立的「文化部」擴充為「文化觀光部」,與美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成立遊戲產業振興中心,成功謀合 1 個「影像投資專門組合」,

總金額韓圜 50 億(按:1 新台幣約合 25-32 韓圜)。「組合」由政府及私人組成,

2000 2000 年傳播法(Broadcasting Act 2000)、Online Digital Contents 產業發展法、

Contents Korea Vision 21,發表「韓國電影振興--到 2004 年的目標」,影像投 資專門組合 11 個,韓圜 935 億。

2001 8 月提發展韓流文化產業方案、8 月 24 日設文化產業振興學院,影像投資專門組合 13 個,韓圜 1214 億。

2002 國科會(the Nation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uncil)命名並將「文化」與資訊、生 物、奈米、環境與太空並列為六大前瞻科技,影像投資專門組合 8 個,韓圜 910 億。

2003 影像投資專門組合 6 個,韓圜 522 億。

2004 2 月宣布開通韓國內容網站:www.koreacontent.org,影像投資專門組合 5 個,韓圜 620 億。

2006-7 7 月 1 日起美韓自由貿易協定生效,螢幕配額減半,2007 年韓國片占電影票房由 63%降為 48%。

*先前為文化體育部。

資料來源:(轉引自)任鶴淳(2004);新聞局(2007);新聞局(2005);溫景 濤(2005);林有慶(2007);吳姬蓮(2002);劉立行(2007)

許多報導或文獻在提及或轉述時,都說有一項文化政策具有重要的意義,此即 韓國的文化預算在 2000 年時,已經如金大中競選時所承諾,超過中央政府總預算的 1%。不過,筆者在編纂〈表六〉的時候,並未將這個指標納入,原因有二。

一是如〈表七〉所示,台灣文化預算的比例至少在字面上並不比南韓低,也就 是我國政府比起韓國,並未沒有不重視文化。但統計顯示的結果與我們的感覺或實 際情況,顯然差距很大。如何解釋?一是如〈表一〉所說,文化原本難以比較,加 上雙方統計又見歧異,因此字面相同,不代表可以相互比擬。如南韓的文化觀光部 預算,是否遠遠超過台灣文建會的預算範疇(僅及於表演文化或人類學式的文化)?

南韓的文化總預算是否並沒有列入 KBC 的預算?也沒有加入 KBS 的執照費,以及 作為廣電文化使用,但財源取自廣告公社提撥的部分廣告總額?這個統計問題很有 意義,但作者欠缺材料印證或否證。

表七 台韓中央政府總預算(兆台幣、韓圜)及文化預算所占比例(%),1995-2005 1995 1994 1996 1998 2000 2002 2004 2005

總預算(兆台幣) 1.0235* 1.1497 1.1514 2.4903 1.5958 1.5721 台

灣 文化預算 1(指文 0.20* 0.29 0.26 0.32 0.33 0.33

建會占總預算)

文化預算 2(指所 有部會文化支出 占總預算)

0.91* 0.92 0.94 1.31 1.12 1.21

總預算(兆韓圜) 47.6 62.96 80.76 94.92 116.1 118.4 134.4 文化預算 1(文

化、觀光體育部占 總預算)

0.63 0.73 0.94 1.23 1.20 1.32 1.18 南

文化預算 2(文化 產業局占文化觀光 體育部)

1.8 4.1 2.2 15.3 14.0 11.0 12.1

資料來源:文建會(2004),〈表 5〉;金禪智,頁 8;趙麗芳、柴葆青(2006);*1995,

有一說法,謂 2005 年前後,文建會一年約 50 億預算,加上他部會的觀光與廣電則 100 億。

19. 如筆者在 1999 年因看台北電影節的韓國紀錄片 Shooting Sun with Lyrics 而動念 研究韓國電影,後成本文〈表四〉所引一文。

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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