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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媒體)文化與(媒體)經濟的競合問題---從「文化多樣性」與「文化(創意)產業」說起,特別以台灣與中國大陸為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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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探究(媒體)文化與(媒體)經濟的競合問題:從「文化多樣

性」與「文化(創意)產業」說起,特別以台灣與中國大

陸為例(3/3)

研究成果報告(完整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6-2412-H-004-001- 執 行 期 間 : 96 年 08 月 01 日至 98 年 01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馮建三 計畫參與人員: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蔡秀芬 報 告 附 件 : 赴大陸地區研究心得報告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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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 ※※※※※※※※※※※※※※※※※※※※※※※※

探究

(媒體)

文化與

(媒體)

經濟的競合問題:

從「文化多樣性」與「文化(創意)產業」說起,

特別以台灣與中國大陸為例

※ ※※※※※※※※※※※※※※※※※※※※※※※※

處理方式:得立即公開查詢

本報告有三附件:

附錄:A、〈文化產品的經濟特性與公共政策:有關「文化創意產業與文化多樣性」 的幾點思考〉(存目,未附全文,修改中) B、〈文化與經濟:台韓文化產業之比較〉,馮建三(2008),收於彭慧鶯 (編)《蕃薯與泡菜:亞洲雙龍台韓經驗比較》,頁 212-39,台北: 財團法人亞太文化交流基金會。 C、普及並深化台灣社會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多樣性公約>>的認知提 案(馮建三)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4-2412-H-004-006- (期中報告已於 2006 年 5 月上傳) NSC95-2412-H-004-004- (期中報告已於 2007 年 5 月上傳) NSC 96 2412 H 004 001 -執行期間:民九四年八月一日至九七年七月三一日 (後延長半年至 2009 年 1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馮建三 計畫參與人員:蔡秀芬 執行單位: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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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化工業」、「文化產業」、「創意產業」或「文化創意產業」除字眼區別,其 實也因語源的分野而蘊含不同的政治。惟「文化工業」一詞以其呼應了法蘭克福批 判學派的召喚,在中文少見使用,後三者則大致可以視為同義,並且都服膺於或說 希望藉由經濟效益及其想像(而取得發言資源),是工具理性的展現,派生自(資 本)帝國而在中國與台灣出現不同風貌。中國官方正式以文化為「產業」,始於 2000 年底,惟 1992-96 年間已有醞釀,但其後連續隨文化體制改革的說法與推進,至 2005、06 始稱流行,尤以北京與上海為最;台灣政府從 2002 年春推動文創產業迄 今未歇,2009 年春行政院更完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最大特徵在於影音產業 的疲弱宿疾,官方及輿論均視若無睹、裝聾作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 2005 年 10 月通過、2007 年 3 月生效的《保護文化內容和藝術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雖不完全 是價值理性的展現,卻給予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一個角力場所。兩岸政府、學界及 輿論都鮮少意識及認真以此公約為意,雖然中國在 2004 年曾作為東道主,在上海舉 辦為催生該公約而從 1998 年起舉辦的年度文化部長會議。台灣在法國外交部派員至 文建會後,從 2005 至 2007 年,辦理總計六次的講演、座談、大型研討會並有專著 發表。政府之外,兩岸學界對公約亦有少量論述,但作者大多並非出自經濟或傳播 或新聞研究,而是集中在財經法學及國際法,這個現象反映公約之起,原是對於世 界貿易組織所要推動的自由貿易原則,是否應該適用於影音產品的跨國境流通,有 所疑慮所致。文化研究與傳播研究者關注產業政策,以之作為爭取發言權與建構地 理身份認同的手段,但卻未能選擇文化多樣性而議論,似乎正是經濟理性的一種鮮 明表現。

關鍵字:

文化創意產業,文化多樣性公約,文化經濟,文化政治

Abstract

‘The culture industry’, ‘culture industries’, ‘creative industries’ and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differ from each other not only in terms but in their politics. Having its origin from the Frankfurt School, ‘the culture industry’ has been least invoked, while the other three actually have a same denotation and reveal their instrumental reasoning. They succumb to (capital) empires and have different outlooks in Taiwan and China. Official popularity of the concept and practice that recognizes economic aspects of culture did not arise until 2000 in China; its increasing spread came five or six years later, centuring upon Beijing and Shanghai. In comparison, Taiwan made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one of its eight target policies in 2002 and have since received more an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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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endorsements, though the audio-visual sector has during this period been one of the weakest. Onthe other hand, as a combating field between value and instrumental reason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 had seen rather pale receptions across the Strait. In 2004, China held one of

the ministerial meetings that lead to adoption of the Convention, but has not seen any corresponding promotion of its awareness or practices. Between 2005 and 2007, Taiwan’s Cultural Affairs Commission did have six occasions that the Convention was promulgated, but it looks that it’s out of the French initiative, rather than its original policy. In addition to official rhetoric or policy, academics do play a part; it’s more of legal-economic scholarship that deals with the Convention, while the cultural or media studies opt for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Such a ‘division of labour’ may betray a fact that discourses on ‘cultural economy’ attaches to a ‘cultural politics’ logic of instrumental reason.

Keywords:

culture industries, creative industries, Unesco convention of cultural diversity, culture economics, culture politics

三、研究目的

世界所得分配等相關資料當中,最權威、涵蓋也最廣(達全球 85%人口)的世界銀行數 據,指出從 1988 至 1993 年間,基尼係數從 0.631 上升到了 0.669,最富有的十分之一 人口的收入,是世界最貧窮十分之一人口收入,從 728 倍增加到了 898 倍。聯合國 1999 年的<<人文發展報告>>(Human Development Report)也以世界為範圍,指最富有的 20% 是最窮者 20%的收入倍數,從 1960 年的 30 倍,至 1997 年已是 74 倍。

不但國與國之間的不平等加大,各國之內的不平等也在擴大,包括美國與英國這兩個(影 視媒體)文化相當發達,但對「文化多樣性」(cultural diversity)較不熱衷,卻從 19990 年代中後期起,率先擁抱「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或「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 術語的國家,也包括本申請案特別想要探究的台灣與大陸這兩個國家,其中,台灣似乎 是全球唯一並合前兩個詞語,而以「文化創意產業」(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相 稱呼的國家。以上兩段所述及的三種現象(相對與絕對不平等的擴大,文化多樣性的要 求、文化/創意產業的提出,以及誰為了什麼而提出),值得進一步探究,三者的關係為何 也必須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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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需求,有其順序位階可供遵循;或說,如果馬斯路(A. Maslow)的人類需求位階說, 指人們先要求生理安全,而後有愛與被愛、尊嚴、自我實現的需要,是對人們需求先後 的正確表述。 那麼,在人們收入差距拉大且貧窮人口與比重加大的同時,也就是愈來愈多人其實應該 是減少了其文化支出的總量時,何以(媒體)文化(產品)的生產、流通、使用或消費 或其是否多樣,會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或者換個方式說,何以「文化創意產業」得到 那麼多的闡述,或甚至成為許多國家重要的策略產業之一,而「文化多樣性」雖然並沒 有取得相類位置,但許多國家乃至於國際組織近幾年來也都戮力追求,顯示它已經成為 其政府或市民社團重要價值標的標的之一。 依照邏輯,這三種並存的現象,至少可以有下列四種關係: 1. 人類的文化與非文化需求雖有輕重緩急,但不是有此無彼,而總是一種文化需求之 比重或比例多寡的問題。是以,即便收入不平等加大,貧窮人口增加,但一來其 需求還是存在,而(相對)富有的人之總數其實隨人口增長,仍在添加,於是, 前面這一部份人口的文化使用或消費雖然減少,但隨後者而上揚的文化需求總量 遠遠超過減少之量; 2. 顧名思義,文化是一種「公共財」,(相對)富裕之人對其之使用,並不減少或排 斥收入較少或貧窮者對其消費的機會。於是,隨著社會生活型態的變化與人們生 產與消費模式的調整,「文化」產品也就駸駸然只能愈來愈重要了。 3. 另一種顧名思義,隨著資本增殖(積累)的需要,愈來愈多傳統上並非商品的領域, 也漸遭席捲而進,先前口耳相傳的消息逐次成為媒體所負載的新聞,早年迎神廟 會的民俗娛樂也只能成為商品化的對象,於是先前非關商品的文化現象或產品開 始變化,人的收入級距、也跟隨人們對文化產品的消費類型之差別,顯現等第; 4. 推動「文化產業」的動力是要讓更多的文化成為商品,從而人的等差更將從文化消 費的不同類型或層級而顯現,而「文化多樣性」目標的提出,是要讓更多文化現 象或產品免於成為商品,也就是要維持其為眾所共享的質素。因此致力於「文化 產業」訴求的人,其實也就與推動「文化多樣性」的力量,有所衝突。 本研究考察「文化產業」與「文化多樣性」在海外及兩岸的由來、實踐與論述之過程以 後,能夠更有把握地釐清以上四種關係的真偽虛實的成分與比例,並在逼近這個認知旨 趣時,漸次提煉更細緻的理論及經驗材料的組織能力,開展對於兩岸(媒體)文化(產 業)政策的批評與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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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成果

文化創意產業在台灣

「文化創意產業」這個術語第一次出現在台灣的報紙,是 2001 年。但一直到 2002 年 4 月,未曾再出現過。2002 年 2 月 1 日游錫堃任行政院長,4 月 5 日報端第二次 出現該詞,正式出場則在 4 月 30 日,行政院初審文建會所提「文化創意產業」六年 國家發展計畫,該計畫的實際推動小組是經濟部,但一開始行政院已經設置「文化 創意產業發展指導委員會」,其第一任主委是游長期的工作伙伴、游上任後任命為 政務委員的陳其南。 2007 年 8 月與 9 月,行政院先後通過《數位內容發展條例》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法》,2008 年 3 月大選後,經濟部長尹啟明撤回前條例,不再推動,馬英九當選總 統後,則撤回 2008 年 2 月 29 日已經立法院一讀的前法。總統府從 2009 年 1 月 16 日至 4 月 10 日舉辦六次文化創意產業圓桌論壇,由副總統蕭萬長主持,另有十六場 會前會。行政院亦有相關行動,3 月 20 日,文建會表示前朝草案經其修改後,已經 送至行政院,並於 9 日完成審議。研究考核發展委員會在 4 月 2 日刊登半版專題報 導式的廣告,說明其組織改造當中,將「籌設文化部帶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什麼是文化創意「產業」? 2003 年 7 月 9 日十三項類別列為台灣的文化產業之 範疇。2009 年 4 月 9 日行政院再於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改為藝術、媒體、 設計與數位內容產業四大項,保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這個大項。

文化多樣性公約在台灣

作為一個術語及概念的「文化多樣性公約」,遲至 2005 年,也就是 Unesco 通過該國 際公約後,才在當年看到 5 則報導,其後僅出現 4 次。不過,作為該公約之所以出 現的催化劑,也就是影視產品不能列入 WTO 自由貿易協定項目的「文化例外」一詞, 倒是早在 1993 年談判結束前夕,見諸報端 1 次,其後又出現 10 次。這兩個術語的 報端反映,大致與其指涉(影視等文化貿易與法規問題)貼近。1998 年經濟部官員 前往參加 OECD 國家有關多邊投資協定時,曾在返國報告中簡略提及「加拿大外貿部 長馬其(Mr. Sergio Marchi)曾表示:該國堅持文化事業必須排除於協定…倘若多邊投 資協定與加國的基本價值..衝突時,加國將不簽署協定..法國亦因顧慮對其國內文化 事業﹐如電影市場、藝術家及作家創作士氣之影響,堅持多邊投資協定應容許文化 例外(culture exem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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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界對這個議題的注意,因有經濟部工業局的研究案而得到強化,經貿及法學的 介紹稍候亦已進入。但 1994-95 年後,學院人對「文化例外」的簡短意見辯駁,要 在 2000 年 12 月才見諸報端,可能與台灣入 WTO 有背景與時程的關係。學界方面, 國科會在 2002 年出現《「文化例外條款」在 WTO/GATT-1994 與 WTO/GATS 必要性 與可行性研究案》。2004 年底,這份報告撰寫人提出本研究案,就文化例外、文化 多樣性與文創產業之說,獲得國科會三年的支持,自 2005 年 8 月起執行。與此同時 或稍早於此,文建會亦委託學界研究案《「文化多樣性公約」之制定及其影響之研 究》,並在 2005 年 6 月完成。有關「公約」的碩士論文在 2006 年 10 月出現。2008 年「公約」與 WTO 的自由貿易原則之競合問題,已經在學術論文與官方報告 文建會對「公約」的關注,很有可能出自法國。由文建會主辦或參與的文化多樣性 活動,依照目前所能查詢的材料,大約是: 1. 2005 年 5、6 月間,委由學界撰寫完成《「文化多樣性公約」之制定及其影響 之研究》(見註 22); 2. 2005 年 5 月 31 日,主辦「歐盟、法國觀點–文化多樣性公約 vs 影音視聽政策」 座談會,台北市; 3. 2005 年 12 月 16 日,主辦「如何促進文化多樣性:台灣專業者與法國文化多樣 性聯盟的對話」,台北市; 4. 2006 年 10 月 27-28 日,主辦「2006 文化多樣性國際圓桌會議」,台中市; 5. 2007 年 5 月 25-26 日,文建會副主委吳錦發於會中發言,「文化多樣性與永續發 展-歐洲與台灣的對話國際研討會」,(人籟月刊//利氏學社主辦,文建會、外交 部與高雄市政府協辦)高雄市; 6. 2007 年 6 月 28~29 日,「國際貿易下的文化多樣性:政策與實踐」,文建會與台 灣大學法律學院 WTO 研究中心主辦,台北市。 2008 年 1 及 5 月,本案主持人曾聯繫文建會,提案希望「普及並深化台灣社會對聯 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多樣性公約》的認知」,後因內閣改組及提案人無暇兼顧, 該案未曾執行。

文化創意產業在中國

「文化創意產業」一詞在中國出現得晚,連用「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而使之 成為「文化創意產業」是台灣的術語與(模糊)概念。在任何社會,文化都涉及傳 媒與意識形態,在中國也是如此,並且,基於其認知、治理與控制的需要,事關文 化(及傳媒)的事務,不因 1978 年以來的經濟等改革而徹底改變,即便其文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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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內容等)的生產過程,受制於經濟損益的考量,已經非常清楚。 中共中央層級的文件在 2000 年的第十個五年計畫(十五),也第一次出現這個術語 的經濟含意,它說要「完善文化產業政策,加強文化市場建設和管理,推動有關文 化產業發展」。再過了兩年,中共第十六大(2002)繼續推進之,稍後(2003 年 6 月底)並特別召開兩日的全國文化體制改革會議,要求與會各級文化官員,「深入 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 深化改革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繁榮發展」。這裡值得注 意的是,文化與傳媒「產業」與「事業」並列,在中國的語境及其指涉,這就是指 中國希望分別兩種文化,一種可以產業化而要使之進入市場,另一種仍然是著重「社 會效益」的「事業」,不遵循市場的營利,而仍有待於政府財政支出,因此在 2005 年提出建設「公共文化」之說。當然,二者能否真那麼相容,後者是否小恩小惠(如 2008 年初起,若干城市陸續宣布博物館不再收費),前者與(影視)文化多樣的維 持是否衝突,還待考察。 2003 年 9 月,再有《文化部關於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至 2004 年 3 月則國家統計局發佈「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其後,相關推廣政令與活動, 略有目不暇給。 2005 年 4 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 對於文化(含傳媒)產業的規範及堅持,還是深刻;2006 年 1 月再發《關於深化文 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 效益的統一;堅持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協調發展」。2006 年 12 月北京市政府引前 述《意見》,頒行《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文化多樣性公約在中國

雖然中國文化部在 2004 年 10 月擔任東道主,辦理為了催生《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 形式多樣性公約》而從 1998 年起每年主辦的「文化政策國際網絡」部長會議之第七 屆,但中國報紙的相關報導很少,搜尋「中國重要報紙全文數據庫」,以「文化多 樣性公約」查詢「標題」,發現從 2000 至 2008 年底,只有七篇,(以「關鍵詞」查 反而得 0)而且集中在公約通過後至 2007 年 2 月的 18 個月之間,公約於 2007 年 3 月起施行,但其後已無報導。期刊文章方面,以「文化多樣性」查詢關鍵字得 34 篇,其中真正與「文化多樣性公約」相關者 6 篇。學位論文方面,至 2008 年底,以 「文化多樣性」查中國碩士論文網「主題」,得 28 篇,但只有一篇相關。關鍵詞含 有「文化多樣性」的博士論文,得 0;以「文化多樣性」查中國會議論文網「篇名」 26 篇,其中 2 篇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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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前所說,「文化例外」的爭議在先,後有「公約」的通過,但遲至 2008 年, 因中國四大古典名著鬧出(可能)遭日本註冊為其文化商標時,記者在報導與評論 時,提及「文化例外」兩次(其中有一篇則入標題),這就是說,在 2000 至 2008 年間,這是唯二可以通過「中國重要報紙全文數據庫」查詢到的文獻。再以「文化 例外」作為「關鍵詞」查詢,得到期刊 42 篇,讀後,扣除重複 1,得 8 篇關鍵字有 「文化例外」,一讀,得知 4 篇無關, 2 篇因談法國文化特殊性而提及,真正與「文 化例外」之提出於 1993 年底有關者,僅有 2 篇,僅止於。碩士網得 6 篇,實際相關 1 篇,博士論文則無。 在報章雜誌與論文之外,流通更為專業及範圍較小的圖書,最晚在 2001 年,時曉寧 很清楚地把 WTO 與 Unesco 的可能衝突放入介紹,對於 1995 年以來 Unesco 召開多 次文化問題圓桌會議,至準備西雅圖 WTO 部長會議時,歐盟部長會議先在 10 月 26 日通過堅持「文化例外」與「文化多樣性」作為 WTO 談判的原則。到了 2002 年關世傑等,人翻譯出版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文化報告:文化的多樣性、 衝突與多元共存》。大約在這個時候,曾在中央宣傳部出版處任職的張玉國至「渥 太華大學加拿大文化研究中心」研習後,返回中國陸續就有關文化例外、文化政策 的題目,撰寫成篇,也包括在 2006 年翻譯出版了 Unesco 在 1995 年完成的重要報告 書 Our Common Creativity,譯名也調整為《文化多樣性與人類全面發展---世界文化 與發展委員會報告》。 政治系統方面,目前能找到的言說都來自廣電總局,一是 2005 年 5 月 9 日其副局長 田進在第二屆亞洲媒體峰會,以〈全球化趨勢下的廣播電視與文化多樣性〉為題, 發表講演。二是 2006 年 9 月在首屆「亞太與歐洲媒體對話會議」,講〈傳播多元文 化 共建和諧世界〉時,特別提及「去年 10 月在巴黎召開的第 33 屆聯合國教科文大 會,通過了《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五、研究成果應用,見附錄 C,本報告頁 47-48

參考書目:

中國《文化政策圖書館》網站,http://www.cpll.cn/index.aspx,是本研究迄今查詢過, 有關中國各種文化(含傳媒)最佳的政策法規與各種檔案之網站,值得參考,特 此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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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話‧文化與經濟:台韓文化產業之比較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馮建三 作者簡介 現職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學經歷 英國 Leicester 大學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學士、碩士 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編輯委員 臺灣媒體觀察基金會與媒體改造學社成員 專長領域 傳播政治經濟學、當代大衆傳播問題、電影史與政策、區域傳播問 題研究 著作 《廣電資本運動的政治經濟學》(1995)等六本書及學術論文數十 篇,(合作)翻譯《電視:科技與文化形式》(Raymond Williams, 1974 / 1992)、《傳播政治經濟學》(Vincent Mosco, 1996 / 1998)、《問 題媒體:21 世紀美國傳播政治》(Robert McChesney, 2004 / 2005)、 《論市場社會主義》(John Roemer, 1994 / 2005)與《傳媒、市場與 民主》(Edwin Baker, 2002 / 2008)等十六本,撰寫有關傳媒的報章 雜誌評論數百篇。近期結案研究項目有「重訪資訊社會:傳播權概 念的提出、建構與擴散」、『中國「輿論監督新聞學」研究』,目 前思索與探討的課題包括,新聞傳播教育正當性與媒介素養、傳播 科技與智能財産權及另類法律規範,以及『(媒體)文化與(媒體) 經濟的競合問題:從「文化多樣性」與「文化(創意)産業」說起』。 業餘時間研究古巴。

摘要

(24)

自從《啟蒙的辯證法》出版以來,「文化與經濟」的關係一直吸引世人的議論, 它歷經了不同階段,呈現了不同模式。 本文首先扼要勾勒這些模式,接著鋪陳這些模式當中,最為晚近的一種在台灣 與南韓的展現。不過,如後文所示,雖然名稱相同,但台韓對文化產業的界定,範 圍差異很大。最後針對兩國文化產業的相同部分,也就是電影、廣播電視、報紙與 廣告,有所描述與分析後,進而指出在 1980 年代以降,兩地這類文化產業所展現的 重大差異,根源於南韓在這段期間,出現了偶發的政治殘暴及頗具規模的媒體改革 運動,以及相對有效的相關政策。通過歷史的動態分析,而不只是一種現況的靜態 描述,本文結束於省思南韓音像文化產業的侷限與危機。 標一

文化「工業」至文化「產業」

流亡倫敦的馬克斯生活困頓,但他筆下的歷史,讓人認定資本主義的生產力日 新月異,可望以辯證之姿,為人文的興隆做好準備。惟歷史並未直線行進,進步未 曾獲得確保。1930 年代,資本文明進入誕生以來的最大危機,是以有納粹主義興起, 到了 1940 年代已見德義日等國形成軸心國家。如果這個納粹運動是一種剛性的野 蠻,那麼,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與阿多諾(Theodor W. Adorno)為了走避納 粹,因此由歐陸轉往美國而目睹的「文化工業」(cultural industries)(Aorno and Horkheimer, 1946 / 洪珮郁、藺月峰譯,1990),則是蠱惑人心而造就偽個性的柔性 野蠻。 阿多諾等人對於「文化工業」的看法,以今日後見之明視之,顯得「早熟」。1940 年代的大眾傳媒,固然從政治屬性(政黨報紙)進入經濟範疇(商業報紙),已經有 了一百餘年,但科技發展還是相當有限,傳媒還不是資本增值的重要項目。比如, 二戰結束以後,象徵資本妥協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在 1948 年生效後,其 第四條即認定當時最重要的文化產品(電影),各國可以自行設定「配額」,藉此管 理外國電影的進入。另一方面,對於無法或很難跨國貿易的地物景觀、建築、雕刻、 博物館、美術館與表演藝術等文化項目,主流經濟學幾乎無分派別,都有大致共識, 認為這些項目、這些藝文欣賞及文化活動,無法也不應該通過市場的價格機制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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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因此就有政府介入供應的必要。 標二

經濟學者對文化經濟的看法一致

比如,雅好藝文作品的經濟學者羅彬斯(Lionel Robbins)(Robbins, 1961), 以及知名度更高、同時是英國第一任藝文基金會(Arts Council)主席的凱因斯(M. Keynes)(Moggridge, 2005),他們雖然在重要經濟觀點方面,互有歧異,但兩人 對於藝文與政府關係的看法,則相當接近。他們都認為,這些活動可以提高與豐富 生活的內涵,讓人目睹、聆聽、靜默、沈思、歡欣或擊掌於音像之美,於是人心得 到撫慰、洗滌與振奮,人的境界為此昇華。 總之,關於文化經濟的主流重點,即便是在經濟學界,很長一段時間裡,都是 以文化項目具有「正外部性」,無法由價格機制完成其合理規模的生產與分配,因 此主張政府應該給予補助。1966 年,羅彬斯的學生鮑爾等人出版《表演藝術:經濟 困境》(Baumol and Bowen, 1966)一書後,這個見解更加確立。

以上對於藝文活動的微觀分析,如今仍然是福利經濟學的主要看法,它著眼於 文化的外部性效果,要求政府介入文化的供應與分配,雖然這個取向至今不墜,卻 已經不再是「文化經濟」的主流。各國政府還是持續出資,藉以匡正文化市場必有 的失靈現象,但是,遠比這個傳統認知更為耀眼的當代說法是,文化也必須是資本 的增殖對象(文化是「好生意」),轉折點在 1980 年代。 當時,日後學界稱之為(經濟)「新自由主義」的意識與政治勢力登場,足以 作為標誌的人物,無非自 1979 年起,出任英國首相 13 年的柴契爾(Margaret Thatcher, 1925-),以及 1980 年起,擔任美國總統 8 年的雷根(Ronald Reagan, 1911-2004) 莫屬。兩人所代言的「時代精神」,生動地由兩人的名言勾勒了出來。柴契爾說,「只 有個人,何來社會」(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society.);雷根說,「政府不是在解決 問題,政府就是問題」(Government is not a solution to our problem, government is the problem.)。

標二

(26)

在國際經貿場合,這是指 GATT 的談判範疇從「製造業」,如今進展到了「服 務及文化」項目。1986 年開始的烏拉圭回合經貿協商,至 1993 年底暫時掛出「文 化免議」的旗幟(馮建三,2000),結束了為期 7 年的談判。根據該協議,並有世 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從 1995 年開始運作。此時,文化產 品的重點不再是傳統藝文表演或活動,而是通過機器複製,因此輕易之間,就可以 跨境流動買賣的「媒介」產品,比如廣播、電視與電影等音像節目,以及後來的動 畫與電子(線上)遊戲等。 到了這個階段,有關文化與經濟的論述產生了重大的轉折,少部分經濟學者開 始說,文化藝術的建設可以通過外部性的帶動,吸引私部門的投資,除此之外,人 們也花費愈來愈多的所得,消費文化產品或活動。1 英國的工黨在 1997 年重新執政 後,在約翰牛的製造業已經大幅度衰退的背景下,開始提倡「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然而,工黨政府為該政策而增加的預算,額度不大。 因此,與其說英國當今的文化「榮景」出於工黨的創意產業政策,不如說英國 的廣電產業結構長期蓄積的能量,至今還在產生良好的經濟與文化效能。畢竟,如 果扣除傳統公營的 BBC,以及扣除英國相對於歐陸國家,仍屬嚴格管制的歷史積累 效果,則英國的文化政策與先前保守黨主政的 17 年,變化幅度不宜誇大;就此來說, 新工黨的長處確實不是創造新現實,而在於行銷新名詞(Oakley, 2004)。 工黨政府上台之後,學界是有一股聲音,致力於推銷文化政策,但除了有很多 人認定其進步內涵不足之外,作此倡議的人,大多來自於文化研究陣營而不是經濟 學界。2英倫的這股流風所及,對於台灣而不是對於南韓,產生了實質的影響,或說, 台灣的論者假借英國等地的文化或創意業之名,將其所認同的文化經濟說法,向台 灣政界、從而學界推銷。 1. 代表作是 Myerscough(1988)。扼腕的是,代表另一種文化與重點的論述隨 Greater London Council 為柴契爾摧毀,未能產生作用,見 Garnham(1987)。

2. 諷刺或必然的是,美國無須談文化政策就有龐大與占據世界優勢的文化工業,有 關英澳的文化研究日後演變成文化政策說客的勾勒與檢討,正反看法與介入方式 見 McGuigan, Jim(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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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一

台灣與南韓文化產業的異同

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與南韓的文化產業之定義,存在相當差距。南韓的文化, 指涉的是,必須假借電腦、網際網路,或傳統影音與平面……等傳媒負載及傳輸的 符號內容。台灣的文化界定比較寬泛,除了以上項目,另外還涵蓋難以通過市場價 格機制而自給自足的文化項目,也包括不一定得通過傳媒才能展現的文化。〈表一〉 將文化分作「傳媒」與「非傳媒」文化兩類,比較台韓兩國的差異。 表一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與南韓文化產業的範疇及主管機構 台灣 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及其主管 機關 南韓 對文化產業的定義及其主管機關 出版(新聞局) 出版(含報紙、印刷、漫畫)(文化 觀光部) 廣播電視(新聞局) 廣播電視(動畫、音樂、放送影帶、 錄影帶、偶像)(文化觀光部) 電影(新聞局) 電影(動畫、偶像)(文化觀光部) 經過機器 (傳媒)中 介才能展 現的文化 數位休閒娛樂(經濟部工業局) 電腦及線上遊戲(文化觀光部) 視覺藝術(文建會) 音樂與表演藝術(文建會) 文化展演業設施(文建會) 工藝(文建會) 設計(經濟部) 設計品牌時尚(經濟部) 建築設計(經濟部) 創意生活(經濟部) 化 可經過,但 也能獨立 展現的文 化 廣告(經濟部) 未出現這些類目,但 2007 年調查、 2008 年 3 月 8 日發布的文化產業 Summary of Survey Results 列入了 edutainment 一項,指數位教育與資 訊內容,2008 年 4 月 15 日讀取自 http://www.koreacontent.org/files/noti ce/results.pdf。廣告(文化觀光部) 在前引(2008 年 3 月發布)的調查 報告中出現。 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文化創意產業辦公室(2006);韓國文化觀光部(轉引自 http://www.koreaconten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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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一個無所不包的概念(任何產業都有文化成分),也是殘餘(residual) 概念(任何難以歸類者,經常轉而列入「文化」之下),因此有關文化產值的計算, 並不容易,經常會因為重複計算而誇大其產值,也必然因為各國定義有別,以致難 以比較。舉個例子,如〈表一〉所示,「廣告」都列入台韓的文化(創意)產業的 計算,但平面傳媒的報紙與廣電傳媒,分別有 50~100%的收入取自廣告,則二者 計算時是否已經重複?若重複,是否扣抵而不至於造成膨脹,就得注意;又如,漫 畫、動畫如同電視劇……等,都可以是電視的一種內容,則計算電視產值時,是否 應該單列等等。3但無論如何,〈表一〉顯示,兩國或說各國最能比較者,還是「傳 媒文化」當中的廣電、電影與報紙,也是文化行業當中,從業人數最多的三種,4 因此以下只就這個部分,繼續表述與討論。 3. 資深的文化經濟學者陶絲說,文化消費產值的調查「吹漲至不成比例」,見 Towse (2000)。 4. 〈表一〉所引 2005 年台灣文創產業年報頁 30 列出 2004 年出版、廣電與電視等 三種行業的從業人數,分別是 39005、31834 與 5867 人;頁 331 則舉南韓的對應 人數為 23 萬 7347、31645(不含廣播)與 38108 人。何以出版人數差距如此巨 大,待查。 標二

政治權與傳媒資源的關係

在很長一段時間,中國國民黨除掌握國家機器,同時也是台灣最大的跨媒體集 團,傳統的報紙(《中央日報》與《中華日報》)之外,它另擁有中國電視公司、 中國廣播公司以及唯一具備製作、發行與映演能力,可以垂直整合電影資源的中央 電影公司。這些傳媒資源,再加上國防部與省政府的電視、電台及報紙、依據侍從 關係(林麗雲,2000)取得報業主導位置的《中國時報》與《聯合報》,以及 1990 年代成立的博新傳媒公司(曾經一度進軍有線電視),那麼,台灣執政黨與政府在 政治統治之外,按理可以發揮傳媒經濟的綜效成果。 台灣的政治權與傳媒資源,可以說是緊密相連,相較於此,南韓由於軍事政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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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執政黨的變動,顯然無法具備這種統合的優勢。一方面,主流報紙如《朝鮮日報》 與《東亞日報》與執政者多有對抗的紀錄(特別是在日本殖民時期),雖然論者指 出,在 1987 年維新前,它們基本上採取支持威權國家的立場,而僅是在轉換階段期 間「採取機會主義」的新聞路線(朴承寬、張慶燮,柴葆青譯,2004)。 另一方面,南韓政府在 1960 年代初期,雖然也屢次利用籠絡手段,允許財團持 有廣電股份或讓報紙跨行經營電台(林麗雲,2005),但在全斗煥執政後,卻出於 政治的統治考量,又收回這些私人的電視股權,並使其國有化;這就是說,一直到 了 1980 年以後,南韓無線電視的產權結構才因光州事件,以致發展成為近似於台灣 的台、中與華視均由國民黨政府控制的格局。 標二

台灣報紙與電子傳媒的發展

但是,堪稱弔詭的是,雖然台灣曾經擁有這個巨大的優勢,但政權與傳媒資源 的結合密度,並沒有成為厚植台灣文化產業的基礎。 報紙方面,中央與中華兩報在國民黨於 2000 年喪失中央行政權之後,一停刊一 轉手,以「兩報」並稱的《中國時報》與《聯合報》報團,最高時曾經囊括日報八 成多的發行量,2005 年以後,報份跌至二、三成之間,兩報團員工從萬餘人減為四 千之譜。1986 年 9 月 1 日與 16 日,中時與聯合先後宣稱,在當時人口僅在二千萬 之譜的台灣,各自的發行量已經分別達 120 萬與 144 萬份。2008 年,兩報靜默無語, 轉由另兩報,也就是《自由時報》與《蘋果日報》站上擂臺,它們說自己的發行量 是七十多與五十多萬,而現在台灣人口已有 2300 萬。5 在電子傳媒方面,中央電影公司與中視已經出售,而與兩報並稱「三台」的台 視、中視與華視等 3 家無線電視台,在 1990 年代初幾乎占有電視廣告量近乎百分之 百,1998 年的 221 億仍占 64%的廣告市場,2000 年跌至 130 億、42%,2002(含) 年開始虧損(98 億、31%),至今三台加上第四家無線電視台,勉強維持兩成猶有 困難。6 國片(台片加上港片)從 30~40%票房占有率,陡降至 5%左右(詳〈表二〉, 2007 年台片票房達 7.38%,主要是因為《色‧戒》這部不被好萊塢承認是台片的「國 片」,票房高達一億餘)。在高唱台灣認同的 21 世紀,理當扮演培育及陶冶認同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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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的電視流行劇,除了品質與題材不見得讓人贊同,倒也偶然還有《飛龍在天》、 《親戚不計較》、《台灣阿誠》、《台灣霹靂火》等「高」收視率節目,但平均卻 只在 10%上下浮動(單日最高 15.72%);至最近 2 年,最高者竟然不及 5%。7 表二 台北市首輪院線映演票房及其比例,1989-2007 1989 1991 1992 1994 1997 1999 2001 2003 2005 2007 外片(%) 59.11 66.56 66.9 83.8 93.8 96.7 95 93.5 94.56 90.41 港片(%) 28.43 29.02 29.0 14.9 5.3 2.9 4.4 6.2 3.85 2.21 台片(%) 12.49 4.41 4.2 1.3 0.9 0.46 0.13 0.3 1.59 7.38 票房金額 (台幣億) 14.96 19.42 26.65 23.21 30.48 25.28 23.18 20.08 26.72 26.95 資料來源:http://info.gio.gov.tw/public/Attachment/841114251971.doc;盧非易(1998);黃煌雄、黃 勤鎮(2005)表十。 5. 詳見《新聞學研究》,2008 年 4 月專題「報禁解除 20 年--歷史召喚國家與傳 播勞動者」。 6. 引自(表二)黃煌雄、黃勤鎮(2005),表九。 7. 2006 年 1 至 2007 年 9 月,以每月第一天的 21 日樣本為準,各種類型節目的最 高收視率僅有 2 日超過 4%,查詢潤利.艾克曼公司廣告資料庫所得: http://www.rainmaker.com.tw/mrd.htm。 標二

南韓報紙與電子傳媒的發展

在過去二十多年間,南韓同樣領受科技變遷與經貿自由化的衝擊。但是,在這 段期間,阿里郎的報紙與電視景觀,還是相對穩定,電影則在大有起色的發展近程 中,直到最近一兩年來,才又似乎陷入新的危機。 報紙一方面相當穩定,也就是傳統三大報《朝鮮日報》、《東亞日報》與《中 央日報》還是寡占漢江報業市場,前二報從本世紀起並且另設日、中與英文網路版; 另一方面,南韓已經出現了清新可喜的新報紙。8 三報在 1994 年的報紙廣告占有率 合計 60.4%(朝鮮、中央與東亞分取 21.5%、20.6%與 18.3%),到了 2003 年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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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三報順位不變,26.8%、22.9%與 20.6%)。寡占結構不因 1987 年《新聞 基本法》(報禁等)廢除而產生基本變化,只是全國報紙由 6 家而一度增加至 13 家,至 1997 年以後,維持十大報格局。 在這個穩定結構之外,必須特為一提的是,在方、洪與金家家族控制三大報社 之外,出現了《韓民族新聞》(韓國人新聞報)日報(林有慶,2006)。該報由 2000 位前新聞人,外加關注民主發展的人士,總計 3342 人在 1987 年 10 月 30 日刊登廣 告募款,得 6 萬人響應後,集資 50 億韓圜創刊於 1988 年 5 月,至 1997 年,該報雖 有虧損,但數額不大(1 年約 8400 萬至 32 億韓圜,約台幣 300 餘萬至 1 億多), 並且,其後轉有盈餘,現在已經晉身為南韓第四大報,讀者構成以「20 到 39 歲」、 「具有進步傾向的白領中產階層」為主。9 電視方面,無線電視依舊是南韓的主流,如〈表三〉所示。從 2000 至 2005 年, 三大播放廣告的無線電視網,占有率均維持在九成左右(廣告金額則由 14.8 增至 18.5 億美元);電視劇則每年仍然還有數十檔次節目,坐擁 20~40%或更高的收視率, 以廣受海外歡迎,引為老少咸宜、寓教於樂的《大長今》為例,其 57.8%的收視率, 僅是南韓至今第十高。10 首爾的電影更是讓人驚訝,從 1980 年代中後期,南韓對外片的總片量與拷貝 數,隨著限制的放寬,致使韓國國片的票房占有率是從 1989 年的 20.2%,下跌到了 1993 年僅存 15.9%,如〈表四〉蒐集的材料顯示。惟其後一路翻升,到了 21 世紀 的每一年,幾乎都超過了 50%,2006 年甚至高達 63.9%,雖然 2007 年又見明顯的 下降,至 46.8%。 表三 韓國電視廣告金額與比例,2000 與 2005(億美元與%) MBC KBS2* SBS 其他電視頻道 合計 2000 6.01(36.6) 5.16(31.4) 3.62(22.0) 1.62(9.87) 16.42(100) 2005 7.63(37.0) 5.98(29.0) 4.90(23.7) 2.09(10.3) 20.6(100) 資料來源:韓國放送廣告公社(2006;2002);*KBS 另有一頻道,取執照費,不播 廣告。 8. 三星財閥擁有的《中央日報》原本亦有中文版,2007 年似曾一度消失,至 2008 年又見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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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林有慶,2006,頁 82;關於該報,另見朱立熙(1987, 1988, 1991);Han, Dong-sub (2000) 10. 刊載於 2005 年 6 月 22 日《武漢晚報》。 標二

好萊塢的新國際文化分工模式(NICL)

主流文化產業的論說,以及文化產業政策出台的最主要、或甚至是唯一的原因, 就是要從經濟產值討論文化。果真如此,那麼,韓國影視過去大約十多年的榮景, 似乎從 2006 或 2007 年,已經出現下滑之勢,〈表四〉與〈表五〉所整理並羅列的 資料,都透露了這個蠢蠢欲動的跡象。 何以出現這個危機?扼要言之,關鍵可能在於南韓電影雖然對抗好萊塢,卻是 在好萊塢所編織的新國際文化分工模式(New International Division of Cultural Labour, NICL,見後)的框架內,進行勢將被其招降納編的抵抗。NICL 不是一個值 得推崇的模式,遑論鞏固與擴張? 什麼是 NICL,簡言之,就是各國各地的許多影視人,紛紛尊奉好萊塢的美學 與產銷模式,以得到好萊塢的肯定(奧斯卡各種獎項)作為終南捷徑。若以封建年 代作為比擬,各國電影人才與產業,直比當年的良家婦女,有些爭相求寵於,有些 則被迫委身於帝王;但是,如同嫁入侯門不應該是主宰女性的價值,則 NICL 的邏 輯或經濟的利潤作為最主要動力,並非人類最佳、最能互惠的影視生產與使用模式。 11 表四 韓國首輪院線映演票房及其比例,1989-2007 1989 1991 1993 1995 1997 1999 2001 2003 2005 2006 * 2007 * 外片(%) 79.8 80 84.1 79.1 74.5 63.9 50.2 46.7 41.2 36.1 53.2 韓片(%) 20.2 20 15.9 20.9 25.5 36.1 49.8 53.3 58.8 63.9 * 46.8 * 票房金額 (韓圜億) 待查 待查 1790 1925 2384 2862 5237 7171 8981 9256 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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