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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運動國會路線

在文檔中 台灣的原住民族運動 (頁 37-56)

台灣政治改革之前,為維持法統代表全中國的象徵,以「臨時條款」不斷的 擴張扭曲憲政以及擴大總統特權,成為影響台灣民主化最關鍵的條款。當年的立 法院也只能聽命於總統的緊急命令,可以不經立法院的同意會追認,也無須向立 法院負責。立法院經過多年的改革,「拼裝國會」、「萬年國會」逐漸退出政治舞 台,邁入歷史。1969 年第一批台灣人士才有機會參與選拔;自 1972 年開始才有 1 席的山胞席次產生。爾後因歷經 6 次增補選過程逐屆增加原住民席次。由於台 灣政治環境在 70 年代是極為動盪的階段,也是反對運動以及政治革新聲浪巨大 的年代,黨外試圖影響台灣既有的政治權力結構,直到 1987 年惟獨中央民意機 構(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仍未有結構性的變化。80 年代開始是台灣政 治最衝撞的年代,尤其到了後半期陸續解嚴、開放報禁、黨禁,1989 年立法院 終於在在野黨政治抗爭壓力下,終於通過「第一屆資深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1990 年國是會議針對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除國民大會、中央民代機構代表全 面改選等;1991 年開始歷年進行修憲工作。台灣晚近的政體轉型過程大致是從 1970 年代後期開始,經過三個明顯的階段,第一階段是威權體制的鬆動期(大 約 1977 年至 1985 年);第二個階段是民主轉型的啟動期(大約 1986 年至 1989 年底);第三個階段是民主轉型的推動期(大約 1990 年總統大選前後)。39原住 民族運動也正是在台灣政治遽變下產生。

立法院是國家最高民意機構是民選的議員所組成的,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 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憲法第 63 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

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由此了解 立法院不僅僅是有立法權,尚有審議、監督行政、質詢政府政策等權限。立法院 及國會議員依據現行之〈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 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等等作為議事規範與議會的 問政運作。議案之決議、彈劾總統、副總統、審議議案、對行政院的不信任案、

聽取施政報告及質詢、文件調閱權、審查請願書,以及行政命令之審議。40除此 之外,在所屬委員會舉辦公聽會,以及參與政黨協商等工作。在過去「五權憲法」

之下,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都說是「國會」,41但隨著政治改革過程,國 民大會功能的萎縮,以及監察院體質的改造,立法院才是名符其實的國會。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委質詢可分為總質詢與一般質詢。兩種質詢

39 朱雲漢,1990〈政治抗爭與民主秩序重建〉收錄於陶百川等著《社會重建》,台北:時報出版。

頁 2-3。

40 參見「立法職權行使法」

41 許介麟,1989,《政黨政治的秩序與倫理》,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國家政策研究中心授權出 版,台北:葉強出版。頁 7。

的形式皆可以書面與口頭形式進行。其中總質詢的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與個人 質詢,以即問即答方式進行質詢。若採用聯合質詢則人數不得超過三人,且聯合 質詢優先於個人質詢。在個人質詢方面式依各委員會的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 行,行政院長及與議題的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備詢。一般質詢方面也是分口頭質詢 與書面質詢。口頭質詢是針對院會及各委員會開會時的質詢,書面質詢則在會期 中任何時間提出至議事處,成為對行政院質詢的議案關係文書,且行政院所屬機 關也應對書面質詢提出答覆(附件立法院、行政院關係文書)。預算案的審查也 是立委重要的職責,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總預算案交付 審查後應由預算委員會召集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以決定分組審查辦法。分組 後交付各委員會在法定時間內分別審查相關部門的預算。預決算質詢是每年在下 會期九月至十二月期間進行,藉由審查下個年度所編列的預算,並同時檢討該年 度各行政單位預算執行情形。

立法委員職權的行使主要還是透過開會進行,有院會與委員會兩個部分分別 來進行。原住民族運動國會路線的體現從國會問政為主要基礎,問政內容大致可 從質詢內容下手,包括施政質詢、專案質詢,以及預決算三個部分有書面資料提 供參考。施政質詢是每一個會期一次直接對行政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面對面 口頭形式進行質詢,且保留質詢內容的書面紀錄;專案質詢是書面形式的質詢,

有其規定時間內與程序提出,機動性較高;預決算質詢每年的下半年也就是下會 期舉行各單位預算審查,相關質詢也可以透過專案質詢形式提出。行政部門再透 過立法院關係文書答覆相關質詢內容。

兩者做比較以委員會所花的時間最多,院會較少但卻是立法的最後程序。根 據〈憲法〉第 68 條規定,立法院每年有兩個會期,由立法委員自行集會。第一 個會期是自 2 月至 5 月底,第二個會期是自 9 月到 12 月底,必要時可以延長。

若需要延長,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 條規定,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 或行政院請求。每年的二個會期各會期都有不同的職責,第一會期為審查法案會 期;第二會期則是審查預算會期。黨團協商是立法院運作重要的機制,而目前已 向內政部登記為政黨的有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以及新黨,無黨籍聯盟也有黨 團地位,也可與各黨進行黨團協商。直至目前為止,原住民立委除了沒有新黨出 來的席次,其它政黨包括無黨籍都有原住民立委,這是相當有趣的現象。若將全 國不分區名額一併列入,席次不多的原住民立委都是來自不同的政黨,這是很值 得深入探討的部分。院會(各固定於每週的星期二、五兩天)主要功能為行政院 施政總質詢、預決算案報告及法律案、預算案的一讀、二讀、三讀會議。通常院 會一讀會後就交付委員會審查。通過法案或預算案的方式是透過表決,表決方式 有口頭、舉手、表決器,以及點名表決等,自從國會全面改選之後,國會政黨結 構也趨於多元化,在未經各政黨共識的法案或預算案,即使耗盡所有精神與時間 不見得能順利進行議事,過去有許多經驗是因為多數暴力影響法案的審查,在國 民黨一黨時期尤其如此。而當國會席次政黨多元化之際,為了杜絕類似情形一再

發生,黨團之間的協商就顯得相當重要與吃重,第三屆立委任期結束前,國會改 革法案理最重要的變革就是朝野協商的法制化,直到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才正式完成法制化。協商機制已經成為各種法案審查前重要的過程,也是可提昇 會議事效率可行的重要機制。

委員會主要是在進行法案與預算的審查工作,也是行政與立法實戰對決的場 域。立法院「分週預報表」是一週各委員會所編定的審查法案行程,事實上立委 花在委員會議法案審查的時間最多,事前的資料準備與對該法案的分析都是在會 前重要的功夫。以原住民立委而言當然是要以原住民法案為主要審查對象,對於 過去原住民業務相關部門相當多,原住民立委都要疲於奔命於各委員會,而今因 為也有原住民專責機構,對於原住民相關政策的質詢或法案與預算的審查就更為 集中,當然並不表示其對他單位不聞不問。國是論壇制度是增額立委漢第二屆立 委期間所設計出來的問政形式之一,通常以時事為重要發表議題,也是利用院會 早上時間 9 點至 10 點的時間進行,要相當早的時間就要登記發言,否則就沒有 機會發言。對原住民立委而言,受到媒體關注的議題並不多,透過國是論壇發表 相關議題還有機會得到媒體的注意。

歷屆原住民籍立委都是由長期執政的國民黨一黨所把持,立法院第一屆期長 達 90 會期,就如同其他多數立委一樣,原住民籍立委也都出自於國民黨籍背景。

選出的原住民立委可以說是 100﹪為國民黨籍。即使經過國會全面改選後,原住 民立委還是都由國民黨輔選而當選。原住民不論是地方乃至中央選舉因而有「只 要國民黨提名,就是當選的保障」的護身符。70 年代後期台灣政治改革運動的 興起,1987 年開始一連串的政治改革工程逐一在進行推動。立法院因而也成為 改革的眾矢之地。80 年代初原住民族運動即已生成,受到原住民族運動思潮的 推波助瀾,身為最高民意機構的原住民立委,頓時成為原住民族運動者陳請或議 會代言的對象。但是原住民立委的政黨屬性及其政策立場與原住民族運動抗爭訴 求多數是背道而馳的,街頭抗爭行動者對長期以來的原住民立委,只為維護其政 黨利益而不顧原住民權益而造成不信任的心理,使得原住民族運動在一開始就與 黨外人士結合而非原住民立委的情況。因此而認為原住民族運動不可能有國會路 線或有群眾路線與國會路線之爭等問題。早期在野時期的民進黨有眾多是由群眾 路線走進議會的人,因此形成兩條路線的局面,且路線的轉換是很清楚的。發展 到後來,卻出現群眾與議會兩條路線的爭議。謝長廷獲掌社會運動部以後,認為

選出的原住民立委可以說是 100﹪為國民黨籍。即使經過國會全面改選後,原住 民立委還是都由國民黨輔選而當選。原住民不論是地方乃至中央選舉因而有「只 要國民黨提名,就是當選的保障」的護身符。70 年代後期台灣政治改革運動的 興起,1987 年開始一連串的政治改革工程逐一在進行推動。立法院因而也成為 改革的眾矢之地。80 年代初原住民族運動即已生成,受到原住民族運動思潮的 推波助瀾,身為最高民意機構的原住民立委,頓時成為原住民族運動者陳請或議 會代言的對象。但是原住民立委的政黨屬性及其政策立場與原住民族運動抗爭訴 求多數是背道而馳的,街頭抗爭行動者對長期以來的原住民立委,只為維護其政 黨利益而不顧原住民權益而造成不信任的心理,使得原住民族運動在一開始就與 黨外人士結合而非原住民立委的情況。因此而認為原住民族運動不可能有國會路 線或有群眾路線與國會路線之爭等問題。早期在野時期的民進黨有眾多是由群眾 路線走進議會的人,因此形成兩條路線的局面,且路線的轉換是很清楚的。發展 到後來,卻出現群眾與議會兩條路線的爭議。謝長廷獲掌社會運動部以後,認為

在文檔中 台灣的原住民族運動 (頁 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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