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體格檢查(第 10 頁)之規定。
二、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網路報名系統勾選「申請特別試場 應試」,並選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經依「國家考試身心障 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核通過者,由考選部提供相關權益維護 措施。並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提早查看試場。
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 項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
(二)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
(三)聽覺機能障礙。
(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 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六)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 答。
(七)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八)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 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 書:
(一)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 心障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 過後,毋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 如附件9)。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放大 2 倍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 監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四)放大 2 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六)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 達0.1(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 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 等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 系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電腦作答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三)放大 2 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 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 位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
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二)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加蓋騎縫章
,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 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 置於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 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一)測驗式試卷(卡):
1.以電腦作答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 評閱系統,進行閱卷。
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 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二)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 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身心障礙應考人 各題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定無 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 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其錄 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 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 試卷閱卷期間,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 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 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 評閱。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市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 定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四、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前揭要點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 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 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 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