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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四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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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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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1 0 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四等考試)

(2)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重要事項預定日期及

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1 5 8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01 5 17

報名截止

(系統受理報名至下 午 5 時)

1.應考資格說明 2.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3.網路報名系統報名程序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

措施說明

6.報名費退費規定 7.依規定於筆試錄取通

知送達 14 日內辦理 體格檢查,合格始得 施予訓練。

1.各類科暫定需用名 額表

2.職缺所在機關及工作 內容一覽表

3.申請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 斷證明書

4.變更資料申請表 5.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6.業務主管機關聯絡

方式

1. 一 律 網 路 報名 2.分臺北、臺

中、臺南、

高雄、花蓮

、臺東考區

101 5 18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受

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 登錄資料完畢後,須以 掛號寄出報名書表及相 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請至網路報名 系統列印報名表件並 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 種考試司第二科

以郵戳為憑

101 7 27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於 8 月 3 日尚未收到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101 8 11

12

舉行考試

1.測驗式試卷(卡)作 答注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101 8 14 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考畢試題(含測驗式

試題答案 101 8

14

20

受理試題疑義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網路申請

101 10 9

1.榜示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應 考人如有需要請洽 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辦理。

3.受理複查成績(榜 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1.體格檢查規定 2.成績計算說明

3.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規定

4.任用有關規定

5.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6.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

榜示簡訊服務說明 7.複查成績說明

1.體 格 檢 查 標 準 表

(點入考試規則網頁 後下拉至底部點選附 表三可查詢各類科體 格檢查規定)

2.各類科體格檢查表 併同錄取通知函寄

3.複查成績申請書(

含信封格式)

實際榜示日 期須視本考 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

(3)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 1

貳、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 ··· 2

參、應考資格 ··· 3

肆、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4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8

陸、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 9

柒、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 9

捌、體格檢查 ··· 10

玖、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 11

拾、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 12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12

貳、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15

參、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 18

肆、任用有關規定 ··· 21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22

陸、試題疑義 ··· 23

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 24

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26

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27

拾、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27

拾壹、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27

拾貳、常見 Q&A ··· 28

附件 附件 1 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 ··· 31

附件 2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5

附件 3 適用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類科組一覽表··· 36

附件 4 申論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 37

附件 5 測驗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 39

附件 6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41

附件 7 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 43

附件 8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44

附件 9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46

附件 10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48

(4)

特別注意事項

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應四等考試之應考人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 名書表,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郵 戳為憑) ,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 網路報名方式,請詳見本須知

附件 10「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報名程序」,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

(101 年 5 月 17 日下午 5 時止),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 報名權益。

 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因工作性質特殊(主要工作內涵詳 見本須知第 32 頁),為應用人機關實際任用需要,依性別分定 男女錄取名額。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之工作性質與內容為: 「辦 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執行、送 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 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報考前揭類科前 請審慎考量。

 本考試各試場全面開放冷氣,室溫設定為攝氏 26-28 度。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5 月 8 日起至 5 月 17 日下午 5 時止

1. 務請於 5 月 18 日前(郵戳為憑),繳交 報名費並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報 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2. 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5 月 17 日下午 5 時 準時關閉,逾期將無法報名。

2 寄發入場

證 預定 7 月 27 日寄發

1. 入場證由本部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依應考人於報名填具之資料以郵簡 方式製發,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 必詳細確實。

2. 8 月 3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者,請電洽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補寄。如未及於考試前收到,可逕至本 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 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 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 始前 40 分鐘,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 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5)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3 考試 8 月 11 日(星期六)至

8 月 12 日(星期日) 考試日程表,請見第 35 頁。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答 案

8 月 14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 本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歷年考畢試 題查詢項下查閱。

5 試題疑義 提出期限

8 月 14 日至 8 月 18 日(因 8 月 18 日為星 期例假日,故順延至 8 月 20 日止)

1.依規定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提出 申請,請依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 受理。

2.詳請見第 23 頁。

6 榜示 預定 10 月 9 日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 議而定。

7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 知書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 發

1.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於榜示 後 5 日內向本部查詢。

2. 各節次均缺考應考人之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不予寄發,如有需要,請電洽特種考 試司第二科辦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逾期不予受理

1.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2.詳請見第 24 頁。

貳、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四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職缺所在機關及工 作內容一覽表(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請見本須知第 33 頁至 第 34 頁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試資訊/101 年度考試計畫/101 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網頁查詢。

二、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 時,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 額。

三、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

四、各類科錄取標準及人數,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及銓敘部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 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6)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45 歲以下(即民國 83 年 8 月 10 日 以前;56 年 5 月 7 日以後出生者),但法院書記官類科無應考年齡上 限,執達員類科得放寬至 55 歲以下(民國 46 年 5 月 7 日以後出生 者),執行員類科得放寬至 50 歲以下(民國 51 年 5 月 7 日以後出生 者),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二、本考試應考年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年 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 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三、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者,得依該條 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本考試。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 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 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 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 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7)

肆、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網路報名系統自 101 年 5 月 8 日起至 101 年 5 月 17 日下 午 5 時止,紙本收件截止日期至 101 年 5 月 18 日止(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律網路報名,請依附件 10「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以電腦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 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

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 行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詳細閱讀本應考須知,於網路登錄完成 後,必須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完成繳費並於 101 年 5 月 18 日前(郵 戳為憑)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至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1,000 元;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 遇家庭身分或符合「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 定各款具後備軍人身分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應考人可透 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ATM 轉帳、網路信用卡及網路 ATM 繳費等方式繳交報名費。有關報名費優待身分、繳款方式及注意 事項,詳請見「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第 12 頁)。

(二)報名履歷表 1 張:報考四等考試之應考人,務須將國民身分證影 本(須清晰)正、背面及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張固貼於規定欄位(請勿使用生活照,並請於照片背面書妥姓名

、應考等別及類科別),並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 履歷表背面,憑以報名。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畢業證書:

(1)以第 1 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2)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

結業證書不採。

(3)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

(8)

考試及格證書。

2.考試及格證書:

(1)以第 2 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 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且考試及格應滿 3 年;具普通考試或 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得參照本款,附繳考 試及格證書影本,報考本考試,無須停年限制。

(2)以第 3 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證書影本。

(3)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 滿 3 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 資格之日(民國 98 年 8 月 10 日前)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 前一日止。

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 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 學校畢業,得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肄業證明書影本。

4.本(101)年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1)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101 年 8 月 10 日前,始 符合應考資格規定,未能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

請勿報考。

(2)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並於該申請表貼附 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並於報名 時連同報名表件一併繳驗,以憑審查。

(3)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須 於 101 年 7 月 27 日前(寄發入場證前)傳真或以掛號郵寄

(傳真電話:02-22366317;郵寄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 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不克於上開日期 郵寄者,至遲應於 8 月 11 日第 1 節考試前,將畢業證書影 本送交監場人員轉試務單位查驗。未依限繳驗或傳真未確認 收件,或未以限時掛號郵寄致遺失,或繳驗不合格者,即認 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准入場應試,如有入場應試情 形,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並不得申請退費。

(4)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考區

(9)

、等別、類科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5.曾任中士以上 3 年軍階及軍職年資之任官令及退伍令:以後備軍 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

6.以國外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應考資格規定,另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 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如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

,並自負法律責任)。

(2)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 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 影本)。

(3)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譯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7.應考人應充分了解應考資格規定,並選擇符合之應考資格適用條 款規定報考,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 件相符之影本,勿繳驗正本,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 附還。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不具備應考資格者,經榜示錄取,亦得撤銷 錄取資格。

(四)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文件: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 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或符合「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 3 條規定各款具後備軍人身分之一,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

,應附繳: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戶籍謄本(原住 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或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 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明書影本,並以紙本寄件方式辦理。

(五)申請特別照護措施之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擬依「國家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 申 請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作答時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附繳報名 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 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9)。診斷證明 書如有日後使用上需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詳細規定及 其他照護措施請見本須知「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第

(10)

18 頁)。

2.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鑑定,申 請相同特別照護措施,於 98 年 6 月後曾經本部核准有案者,得 免再附繳前揭診斷證明書,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准之考試 年度及考試名稱。

四、登錄報名資料注意事項:

(一)所登打「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均須與 應考資格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 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或證件,始得 據以報考。

(二)「考區」欄,請擇一考區(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 東)應試,一經選填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三)「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請參照附件 1 各類科暫定需用名 額表填寫,一經選填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四)「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欄,須確實詳細 填寫,如有不符,導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

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履歷表 上「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選填註明須提供之特別照護及協 助措施。

五、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 附件 7,第 43 頁),以書面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更正(傳真電話:02-22366317)。

六、郵寄報名表件:

報名表件下載印妥後,請詳細檢查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 誤,然後按:

(一)報名履歷表

(二)暫准報名申請表(不需申請時免附)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畢業證書、成績單或學分證明、考試及格證書等)

(四)其他證明文件(特別照護措施申請表、優待證明或罕見字申請書等)

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釘書 機)、平放入約 B4 大小信封內(請以「報名郵寄專用信封」固貼

(11)

信封上),切勿摺疊,如下圖所示,並以掛號郵寄。

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類科編號、應考類 科是否正確,報名費用、應考資格等證明文件是否繳交,是否將照 片、身分證影本及繳費收據固貼於報名履歷表規定欄位。

七、退補件程序:

報名書表及應繳費件不全者,由本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通知應 補件項目,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 者,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 證件者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補件資料屬影本者,除以掛號郵寄 方式外,亦得以傳真方式辦理,惟須於傳真後隨即來電確認。

八、如應考人為肺結核等法定傳染病患者,務請通報試務機關,俾提供特 殊照護措施。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2。

二、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前端註有「※」符號者,採全部測 驗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 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第 22 頁),並依規定作答。

三、應試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 60%,公文、測驗各占 20%,考試時間 2 小時。作文及公文部分,應 由左至右橫式作答,公文部分並以行政院最新修定之「文書處理手冊

」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1報名履歷表

2暫准報名申請表

3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 -○4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

(本頁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4 其他證明文件

(12)

四、應試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各占30%,英文占40%,考試時間1小時。

五、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適用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可適用之類科請見附件3),應考人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之快速連結 /命題大綱或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 命題大綱項下查詢。惟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 題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陸、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考試地點:本考試分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 6 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改。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於 7 月 27 日寄發,試區地點並詳列於入場證內,

應考人如遲至 8 月 3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或特種考試司第二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 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 場應試權益,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分別在各試區 公告欄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7月 27日起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 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柒、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 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四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三、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13)

捌、體格檢查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 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體格檢查表將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一併寄發。各類科 錄取人員於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 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

不予訓練。

三、本考試各類科之體格檢查標準規定如下:

(一)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重度肢障。

4.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二)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 檢查不合格:

1.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本考試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類科應考人體格檢查須 至下列醫療機構辦理: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市)衛生 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 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體格檢查須 至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辦理。

五、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 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 備。

(14)

玖、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本考試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辦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之司法人員各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之規定辦理。

二、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 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 備。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 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 5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 不得逾 2 年。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6 項規定,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 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 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亦同。

六、依本考試規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

,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 40 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七、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 5 點規定,法務部所屬機關 人員在花蓮、臺東或離島地區服務未滿 1 年,或在其他地區服務未滿 1 年半者,不得自請調動法務部所屬其他機關。

八、本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及第 6 項 規定之事由,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5)

拾、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方式與相關機關、單位聯繫: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聯絡方式 報名、證件補

驗、考試及複 查成績

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

第二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741~3

傳真:(02)22366317

網址:http://www.moex.gov.tw/

報名系統操

作異常問題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郵寄

及補發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9、39、59

傳真:(02)27037981

司法院人事處 地址: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124 號 電話:(02)23618577 轉 322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錄取人員 分發及任用

法務部人事處 地址: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130 號 電話:(02)23146871 轉 2724

網址:http://www.moj.gov.tw/

訓練及保留

錄取資格 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12~3 或 82367122~3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優待身分:

(一)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低收入戶、特殊境 遇家庭,所繳報名費依各等別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 請),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1.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影本。

2.原住民:請檢附戶籍謄本。

3.後備軍人:請檢附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

業證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 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 退伍者;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16)

4.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 明(或核定公文)、生活津貼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 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以上身分者報名時,請依網路報名系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 報名費減半優待。

二、繳款通路:

應考人於報名郵寄截止日前自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款單,並持繳款單 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報名費,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 期不予受理。

(一)便利商店繳款:包括 7-11、全家、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二)郵局櫃檯繳款。

(三)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五)透過 ATM 進行轉帳。

(六)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七)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八)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三、繳款流程

(一)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 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二)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ATM 操作流程如下: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1.插入金融卡輸入 金融卡密碼

2.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 一家,選擇轉帳交易)

4.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共 14 碼

5.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確認」

7.交易完成,請收 取明細表,並確 認轉帳是否成功 3.輸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代碼:822

(17)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 手續費每筆『17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 收款人:考選部。

 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欄位之 14 位帳號。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 筆『30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四)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並輸入以下資訊 1.信用卡 16 碼卡號。

2.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信用卡背面末 3 碼(如右圖)。 4.授權成功後,請記錄訂單編號、授

權日期與授權碼。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不限發卡銀行)。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對於網 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他問題,請應考人逕依信用卡背面服 務電話,向發卡銀行詢問。

(五)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繳 款

1.繳款說明: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

(18)

融卡進行線上繳費,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交易明細表,妥 善保管繳費證明。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請先確認已完成「安全性元件」之安裝

(安裝方式 https://ebill.ba.org.tw/CPP/ DesktopDefault.aspx。)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繳款流程如下:

(六)服務專線: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24-365(先按 2 再按 9)洽詢;帳 務問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0800-017-688(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將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 ATM 轉帳明細表,或郵局、銀行之繳費證明,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

或網路 ATM 繳款憑證等繳款證明,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憑 以報名。

(二)網路報名之報名序號與繳款單上之轉入帳號具關聯性,為確保應 考人權益,於繳款完成後,請確認繳費收據之帳號與報名序號是 否相符。

(三)補繳報名費用者,應考人可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郵政匯票」

(戶名:考選部),並以掛號郵寄至承辦科,信封書明寄件人姓 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註明本考試名稱及補件編號(通知補件 時會告知應考人),俾憑審查。

(四)申請報名費退費事由、退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

詳見附件 8。

貳、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 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

1.確認網站繳款頁 面繳費資訊

2.插入晶 片金融卡

4.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5.確認轉出帳號 6.再次輸入晶片 金融卡密碼

7.交易完成,列 印繳款證明 3.輸入「動態圖像驗證碼」,並且確認所有欄

位無誤後,按下「確認付款」執行繳費交易

(19)

計算器。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 科目成績 20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

三、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10 款(如表列),相關機 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之「國家考試 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選部將陸 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四、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五、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一)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共計 100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HC127V AU-06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ATIMA(共 5 款) HC132 AU-08 品牌:E-MORE(共 25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HC133 AU-09 型號 識別標識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DS-120GT EM-16 SA-807 AT-05 品牌:Canon(共 3 款) DS-200GTK EM-26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號 識別標識 JS-20E EM-07 品牌:AURORA(共 15 款) LC-210HiII CN-02 JS-20GT EM-17 型號 識別標識 LS-88VII CN-03 JS-120E EM-08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JS-120GT EM-18 DT220 AU-15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JS-200GTK EM-27 DT230 AU-17 品牌:CASIO(共 3 款) MS-8L EM-23 DT391B AU-04 型號 識別標識 MS-12E EM-09 DT810 AU-12 MW-8V CA-02 MS-20GT EM-20 DT810V AU-13 SX-300P CA-03 MS-80L EM-19 DT3910 AU-16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DT3915 AU-07 MS-120E EM-10

HC115A AU-02 NS-200GTK EM-28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25 款) 品牌:H-T-T(共 3 款) 品牌:SANY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L-20V EM-12 SCP-298 HL-01 SCP-371 HL-03 SL-103 EM-13 SCP-308 HL-05 SCP-913 HL-04

SL-201 EM-14 SCP-328 HL-02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SL-220GT EM-21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UB(共 20 款)

SL-320GT EM-22 品牌:kolin(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20)

SL-709 EM –11 型號 識別標識 UB-200-Y

SL-712 EM –03 KEC-7711 ED-01 UB-200-W CK-07 SL-720 EM –04 KEC-7713 ED-02 UB-206-Y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UB-206-W CK-08 品牌:FUH BAO(共 13 款) 品牌:Paddy(共 4 款) UB-210 CK-09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UB-211 CK-10 FB-200 FB-01 PD-H036 PA-01 UB-212-B

FB-216 FB-02 PD-H101 PA-02 UB-212-R CK-11 FB-510 FB-08 PD-H208 PA-03 UB-220 CK-12 FB-520 FB-09 PD-H886 PA-04 UB-225 CK-13 FB-530 FB-1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226-W

FB-550 FB-11 品牌:Pierre cardin(共 5 款) UB-226-B FB-560 FB-12 型號 識別標識 UB-226-R

CK-14 FB-570 FB-13 PT212 CK-03 UB-233 CK-15 FB-580 FB-14 PH245 CK-02 UB-236M CK-16 FB-590 FB-15 PT256-G UB-238 CK-17 FB-701 FB-05 PT256-B CK-04

UB-239M CK-18 FB-810 FB-03 PT383 CK-05 UB-266-P

FBMS-80TV FB-04 PT899 CK-06 UB-266-G UB-266-B UB-266-R

CK-19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370 CK-23 UB-820 CK-25 品牌:UB(共 20 款) UB-800-P UB-850-P

型號 識別標識 UB-800-G UB-850-G UB-320 CK-20 UB-800-B UB-850-B UB-330 CK-21 UB-800-R

CK-24

UB-850-R

CK-26

UB-360 CK-22

備註: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 之代碼(例如:Y 為黃色、W 為白色)。

(二)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

、對數、指數運算功能。共計 10 款(依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品牌:AURORA(共 2 款) 品牌:CASIO(共 1 款) 品牌:FUH BA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06 SC600 AU-05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FX-180 FB-00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3 款)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Canon(共 1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品牌:UB(共 1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fx-127 EM-01 型號 識別標識

F-502G CN-01 fx-183 EM-24 UB-500P CK-01 fx-330s EM-25

(21)

參、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一、本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體格檢查(第 10 頁)之規定。

二、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網路報名系統勾選「申請特別試場 應試」,並選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經依「國家考試身心障 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核通過者,由考選部提供相關權益維護 措施。並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提早查看試場。

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 項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

(二)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

(三)聽覺機能障礙。

(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 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六)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 答。

(七)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八)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 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 書:

(一)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 心障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 過後,毋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 如附件9)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放大 2 倍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22)

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 監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四)放大 2 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六)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 達0.1(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 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 等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 系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電腦作答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三)放大 2 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 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 位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

(23)

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二)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加蓋騎縫章

,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 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 置於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 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一)測驗式試卷(卡):

1.以電腦作答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 評閱系統,進行閱卷。

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 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二)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 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身心障礙應考人 各題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定無 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 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其錄 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 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 試卷閱卷期間,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 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 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 評閱。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市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 定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四、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前揭要點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 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 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 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9)

(24)

肆、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 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 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 2 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 職;有第 8 款及第 9 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 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 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 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 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之限制。

(25)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五、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 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 職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 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2 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 職務前 3 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 目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 2 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 2 條所定 職務。

第 1 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 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 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 科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 為單一選擇題,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 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 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 須粗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 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26)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 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 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 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 號,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 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科目、座 號或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 計分。

陸、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 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 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因 8 月 18 日為星 期例假日,故順延至 8 月 20 日止)完成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 次為限。

三、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新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 請」,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 義申請作業(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 義申請程序;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請先縮圖或 擇重要者上傳)。

(三)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傳送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 檢視是否清晰明確。

(27)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 料,以限時掛號於期限內(101 年 8 月 20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 寄本部承辦單位。

六、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請重複申請作業

。本須知仍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試題如附件 4、測驗式 試題如附件 5)。

七、承辦單位:測驗式試題:考選部題庫管理處第一科;申論式試題:考 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來函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八、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 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九、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 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 求提供參考答案。

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應考人複查成績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 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6 或至本部全球資 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

,請依第 42 頁規定之格式辦理)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之應考人,請即來電洽詢。

三、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郵 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 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 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6)並 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 列事項,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28)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編號及 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 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 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 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查作答 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 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

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 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 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

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 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 績時之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 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 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 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

典(主)試委員會已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 符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

試委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 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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