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疫情發生前,三邊關係中的台灣在經貿上對中國有 一定程度的倚賴,而在國防上又無法不仰仗美國的支援,加上身分 被美中兩強定性,導致客觀能力和主觀身分上均位居劣勢,僅能守 持現狀。然而,疫情爆發後,台灣在沒有任何國際組織及大國的幫 助下,獨自且成功地展現優異的防疫成效(直到 2021 年 4 月下 旬),51甚至進一步輸出口罩援助美國及若干國家作為外交策略。
此一客觀情勢的變遷,加上美中在疫情發生前已然形成之競爭態 勢,讓台灣在三邊關係中獲得反轉劣勢的機會,並促成一定程度之 美台關係深化。
一、疫情前的三邊關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出現
1949 年 10 月 1 日,毛澤東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成立,52這個「成立」的客體究竟是「國家」還是「政府」?根據 台灣的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的史料,
531937 年在毛澤東領導下的共產黨向國民政府遞交《共赴國難宣 言》,將所控制的陝北地區設為陝甘寧邊區政府,作為抗戰期間的 核心根據地。國民政府礙於當時對日作戰之需要,承認了陝甘寧邊 區政府合法,同時將紅軍納編為第八路軍,後人多稱此段歷史為國
51 自 2020 年 1 月 30 日,COVID-19 疫情被 WHO 判定為「引起國際關注之緊 急公衛事件」後,台灣防疫表現陸續被國際媒體及學術研究視為模範生等級,
直到2021 年 4 月 20 日兩位華航機師確診,進而引爆台灣本土感染風波前,台 灣的防疫成效有為自己爭取到一些優勢。本文對於疫情與台美中三邊關係之研 究,也僅以2020 年 1 月 30 日至 2021 年 4 月 20 日為範圍,合先敘明。
52 參考:「當年今日:1949 年 10 月 1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2013 年 10 月1 日,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H_6LpSJTAs;新華社,「新中國檔 案 :1949 年 開 國 大 典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政 府, 網 址 :
http://big5.www.gov.cn/gate/big5/www.gov.cn/test/2009-08/03/content_1383001.htm。
53 詳 見 : 「 陝 甘 寧 邊 區 政 府 」, 檔 案 支 援 教 學 網 , https://art.archives.gov.tw/Theme.aspx?MenuID=450。
共合作。54根據國共雙方的合作協議內容,上述邊區可由共產黨治 理,因此共產黨有權設立機構,但國民政府在法律上作為當時中國 的最高治權機關,堅持邊區所轄之23 縣首長應由其任命委派,導 致邊區當時的許多單位出現兩個以上隸屬不同政府的官員(例如:
縣長)或組織(例如:保安隊),呈現出一種治權上的競爭與衝突。
1949 年 10 月 2 日,蘇聯率先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 年12 月至隔年 2 月,毛澤東前往莫斯科同 Joseph Stalin 進行了談 判。毛氏要求Stalin 廢除其於 1945 年與國民政府簽定之《中蘇友 好同盟條約》,並與共產黨的人民政府簽定新約。然而,Stalin 認 為人民政府作為一個新政府應依國際法上的政府繼承接收國民政 府所簽署的條約,而不必另外簽定一份新約。雙方在此議題上僵持 不下,不過Stalin 後來因為擔心毛氏轉而向美國靠攏,決定讓步。
雙方最終交換條件,由人民政府於同年2 月 14 日承認蒙古人民共 和國獨立,蘇聯則在同一天與共產黨簽署《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 約》。有趣的是,重簽新約並不是毛澤東或人民政府一貫的訴求或 政策;事實上,共產黨也會主張繼承國民政府時期透過條約確立之 國際法上權利,但同時拒不承認那些條約中的義務。無論如何,檔 案中記載的史料清楚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出現並不屬於國 際法上的新國家,而是一個新政府。
(二)「蔣介石代表」的被逐出
從1949 年 10 月 1 日到 1971 年的這段時間裡,國民政府(或 稱中華民國政府)在國際社會的地位是一直獲得美國及其友邦的 肯定和支持,因此在聯合國中的會員資格(包含安全理事會中的常 任理事國席位)均不受影響。然而,聯合國大會每一年都為了「中 國代表權」的問題而爭執不休,各國對於究竟應該讓遷移到台灣島 上的國民政府代表「中國」,還是讓在大陸地區的人民政府(或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始終無法形成共識。文獻指 出,當時聯合國中有會員國提議「兩個中國」作為解決「中國代表
54 陜西省檔案院、陜西省社會科學院合編,陜甘寧邊區政府檔案選編:第十
一輯(北京:檔案出版社,1991 年)。
權」問題的方法,但在台灣的國民政府沒有接受。55
1971 年 4 月,美國總統 Richard Nixon 指派 Robert Murphy 擔 任特使到台灣與蔣介石協商,希望說服蔣氏接受美國提出之「雙重 代表權」計畫,即讓在台灣的國民政府與在大陸地區的人民政府都 可以在聯合國內代表「中國」,但國民政府需同意把安全理會常任 理事國的席位讓給人民政府。對於這樣的協商內容,許多文獻記載 蔣介石嚴正地予以回絕。不過,有少部分文獻指出,蔣介石同意接 受美國的「雙重代表權」計畫,但他要求美國必須保證國民政府仍 同時為安全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Nixon 因為無法給予保證,雙方 才沒有達成共識。台美協商未成之後,同一年 9 月的聯合國大會 在「中國代表權」問題的局勢便發生重大轉變。一方面Nixon 派遣 國家安全顧問 Henry Kissinger 前往北京,為美中關係正常化和越 戰問題進行磋商;另一方面,10 月 25 日聯合國大會上就阿爾巴尼 亞所提之議案進行表決,結果通過並做成第 2758 號決議,56承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在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的唯一合法代 表,並立即將蔣介石政權的代表從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中驅逐 (expel)。
(三)美國的外交及立法上決定
1972 年 2 月 21 日美國總統 Nixon 親自率團造訪中國大陸,美 國與人民政府的雙邊關係開始邁向正式的官方互動,一個星期後 雙方簽署了《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公報》(Joint Communiqué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人民政府特別於這份文件中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
55 王正華,「蔣介石與 1961 年聯合國中國代表權問題」,國史館館刊,第21 期(2009 年 9 月),頁 95-150。
56 決議全文:「大會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慮及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
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相關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工作是必不可 缺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在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的唯一合法代 表,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 利,承認它的政府為中國在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代 表蔣介石政權在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加以驅逐。」
的唯一合法政府,而台灣是中國的一省;台灣問題因此是中國的內 政問題,外國無權也不應加以干涉,故美國軍方應將其在台灣的一 切安置加以撤離。對此,美國表示認知(acknowledges)到海峽兩岸 的人民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並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予提出 異議。57
1978 年 12 月 15 日,美國與人民政府簽署第二份雙方的聯合 公報(又稱建交公報),58美方於內容中首次承認(recognizes)「中華 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在此背景下,美國人 民與台灣人民仍將保持文化、商務和其它非官方關係。此外,美國 認知(acknowledges)到北京當局對於一個中國和台灣是中國之一部 分的立場。此份公報於1979 年 1 月生效,人民政府透過與美國建 立邦交和雙邊關係的正常化,在國際間的地位獲得提升且政權本 身之合法性也因此更為國際社會所支持。然而,台灣問題並未因此 份建交公報而發生明顯變化;相反地,TRA 在同一時間的生效代 表美國同步以國內立法的方式建構出一個以美國利益為中心的台 美中三邊關係。依據 TRA,美國總統決定終止「美國和台灣統治 當局(在1979 年 1 月 1 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 係」,但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基於台灣的未來 將以和平方式獲得解決此一期望」。據此,「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 來決定台灣未來的舉措,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 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之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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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全 文 完 整 內 容 請 參 考 :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 U.S.-PRC Joint Communique (1972),” February 28, 1972, https://www.ait.org.tw/our- relationship/policy-history/key-u-s-foreign-policy-documents-region/u-s-prc-joint-communique-1972/.
58 全文完整內容可參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Joint Communiqu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rmalization Communique),” January 1, 1979, https://www.ait.org.tw/our-relationship/policy-history/key-u-s-foreign-policy-documents-region/u-s-prc-joint-communique-1979/.
59 全文完整內容請參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Taiwan Relations Act,” January 1, 1979, https://www.ait.org.tw/our-relationship/policy-history/key-u-s-foreign-policy-documents-region/taiwan-relations-act/.
不過,接替Nixon 的 Ronald Reagan 任職總統後,美國面臨嚴 重的經濟問題,同時與蘇聯在國際上的競爭也更加激烈。為了分化 共產集團在亞洲的勢力,美國考慮進一步優化與北京政府的關係,
遂於1982 年與時任國務院總理的趙紫陽簽訂了美中間的第三份聯 合公報(一般貫稱《八一七公報》),處理美國向台灣出售武器之若 干問題。美國在這份文件中除了再次表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 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認知到北京當局的「一個中國」立場,
以及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八一七公報》中還特別聲明,「美國不 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灣出售的武器 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之水準,並準備 逐步減少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以期經過一段時間能使問題獲得最 終的解決」。60
(四)權力政治下被建構的台灣「身分」
從上述(一)~(三)的說明可知,台美中三邊關係自 1949 年 10 月 1 日浮現,當時美國是三方中最強的行為者,互動上與在台
從上述(一)~(三)的說明可知,台美中三邊關係自 1949 年 10 月 1 日浮現,當時美國是三方中最強的行為者,互動上與在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