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發生前與爆發後的台 美中三邊關係:以結構現實主 義及社會建構論進行分析
*譚偉恩
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副教授
摘要
2020 年 1 月 30 日是傳統台美中三邊關係出現變化的一個關 鍵時間點,因為源自武漢市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 or COVID-19) 被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判定為「引起國際關注之緊急公共衛生事件」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PHEIC),從而凸 顯出台北當局與北京當局在公衛治理上的極大差異,以及在跨界 傳染性疫病此種非傳統安全威脅下,台北和北京哪一方更加符合 美國的安全與利益。本文發現,台灣的執政者在 COVID-19 疫情 爆發後有機會轉換往昔受制於「身分」的守勢外交,透過自身在防 疫上的優異表現去改善過往較不利於己的三方互動,甚至讓台灣 成為具有攻勢價值的美國盟友。不過,本文也發現,無論台灣是否 因為疫情這項因素而在公衛治理領域獲得權力的增加或與美國互 動關係之提升,在三邊關係的物質結構未發生重大改變以前,台灣 沒有操作社會建構論的政策空間,應該遵循結構現實主義,在三邊 關係中選擇「遙遠的」強權來制衡「鄰近的」威脅,才是較有利於 台灣人民安全之理性選擇。
關鍵詞:新冠病毒肺炎、台中美三邊關係、結構現實主義、
社會建構論、台美關係、兩岸關係
* 誠摯感謝兩位匿名審查人提供之寶貴指正和建議,協助作者克服研究盲點與
思慮未周之處。惟所有文責當由作者一人承擔。
壹、前言
長期以來,「台美中三邊關係」被用以描述在台灣地區和大陸 地區兩個處於競爭或甚至敵對的「政府」與美國官方之間的複雜互 動。精確地說,除了美國這個行為者不需要特別加以區分國家和政 府之外,三邊關係中的「台」與「中」都必須謹慎地被定義,方不 至於在言說者之間出現同詞異義之窘境。職是之故,台灣在本文中 係指純粹的地理概念,是一個島嶼(包括其周邊附屬島嶼),而在 這片土地上實施有效治理的政府在 1949 年 12 月 7 日開始有相當 一段時間是以中國國民黨為主體的國民政府,蔣介石是這個政府 的決策核心領導人。1相較之下,「中」在文中指涉排除台灣及其周 邊附屬島嶼以外的大陸地區,而在大陸地區此一地理概念之領域 範圍內實施有效治理的政府是以中國共產黨為主體的人民政府,
毛澤東是這個政府的權力中樞,並於 1949 年 10 月 1 日公開宣示 人民政府的成立。2簡言之,1949 年之後,地理上台灣海峽的兩岸 分別有一個政府存在,但又同時與美國官方維持程度不一的互動,
經年累月逐漸形成今天許多人慣稱的「台美中三邊關係」。
上述這樣的「台美中三邊關係」有相當長一段時間被綁定在傳 統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的討論中,因為當中的「台中關係」或所謂 的兩岸關係涉及特定領土之主權歸屬,並且台北當局與北京當局 兩個利害當事方存在爆發軍事衝突的可能。正因為如此,相關文獻 近乎毫無例外地以國家(或政府)為中心開展兩岸關係的論述與研 究,同時第三方強權美國的涉入也難以全然逸脫此一結構性特徵。
3在這些文獻中,雖然不乏友善台灣的觀點,但普遍共同特徵是難 以將台灣歸類為一個毫無爭議或正常之主權獨立國家。此種情形 導致台灣的外交政策長期被限縮在以「身分」為思考的守勢作為,
1 蘇慶軒,「威權憲制-解釋蔣介石三連任總統的決策過程與國民黨威權政體的
制度化」,臺灣民主季刊,第17 卷第 3 期(2020 年 9 月),頁 51-100。
2 確切官方史料請見:新華社,「新中國檔案:1949 年開國大典」,中華人民共
和國中央政府,http://www.gov.cn/test/2009-08/03/content_1383001.htm。
3 Sheryn Lee, “The Defining Divide: Cross-Strait Relations and US, Taiwan, China Strategic Dynamics,” Security Challenges, Vol. 7, No. 1 (Autumn 2011), pp. 79-89.
並隨著北京當局國際影響力的增加,面臨越來越多困境。然而,
2020 年 1 月 30 日可能是一個改變傳統「台美中三邊關係」的關鍵 時間點,因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 or COVID-19)被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判定 為引起國際關注之緊急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PHEIC)。由於 1 月 30 日之後,COVID-19 疫 情以即快的速度擴散全球且造成史上空前嚴重的衝擊,導致疫情 起源國—中國—面對許多國際輿論之非難,也從而凸顯出在台灣 的台北政府與在大陸地區的北京政府因應公共衛生此一非傳統安 全議題之極大差異,以及在疫情帶來的嚴峻衝擊下,美國應該跟哪 一方建立更多或更深之互動才會比較符合其在後疫情時代的國家 安全和利益。
本文透過國際關係理論中的結構現實主義(Structural Realism) 和社會建構論(Social Constructivism)分析和比較 COVID-19 疫情發 生前與爆發後的「台美中三邊關係」,發現在COVID-19 疫情衝擊 下,台北當局有機會轉換往昔受制於「身分」的守勢外交,透過自 身在防疫上的比較優勢,重新建構與美國和北京政府的互動,成為 三邊關係中具有攻勢外交能量之一方。不幸地是,宥於現實政治 (realpolitik)的阻撓,此一重新建構三邊關係的實踐可能性甚微且困 難度甚高。
除上開前言的扼要說明外,本文架構依序如下:第貳部分從幾 個不同面向闡釋結構現實主義和社會建構論的核心關切,藉此呈 現兩種理論表面上立場分殊但實質觀點近似之情況(請見表 1)。
第參部分針對COVID-19 疫情發生前/爆發後的「台美中三邊關係」
加以討論,說明何以台灣在固有三邊關係中的「身分」,隨著疫情 的出現和對美國造成之重大安全衝擊而發生變化,以及這樣的變 化可能帶來之影響。最後第肆部分的結論指出,身為物質性綜合力 量相對最弱之行為者,台北當局在三邊關係中若依舊在乎或強調 自己名義上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具有此種身分,則能爭取 到的實質利益太少;相反地,若能採用訴諸「人民為核心的安全 化」觀點,有機會建構出自己在公衛安全或其它人類安全事務上優
於北京當局的價值。可惜的是,台北當局目前一直沒有把握這樣的 機會,故而很大程度上一直被合法性或代表性的迷思給綁定。
貳、兩大理論的對話:幾種思辯中之異與同
結構現實主義關注物質性的力量,並以此種力量在主權國家 間的實際分配為據,提出自己對國家行為的解釋。4相較之下,社 會建構論聚焦在抽象觀念的影響力,並將觀念的形成置於個體與 社會的聯繫裡,提出「能動者—結構」(agent-structure)之說。5表面 上,兩種理論的本體論(ontology)似乎南轅北轍,實際上卻沒有差 異;更確切地說,結構現實主義的創始者Kenneth Waltz 早於 1959 年的研究中清楚點出人與社會的關係,6甚至精準地闡述對於「社 會」的研究難以離開對政府和人的觀察,故而要釐清國際關係為什 麼反覆發生戰爭,就必須聚焦在由國家所組成的社會究竟具有什 麼特質,而不是去鑽研國家的角色、它內部的經濟情況或政治形 式。7
顯然,結構現實主義是宏觀性的整體思維,其理論具有社會性 的考量;而社會建構論反而比較沒有處理觀念如何被呈現,以及觀 念要怎麼發揮實質影響力或改變結果的問題。8
4 Kenneth Waltz,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Reading, Mass.: Addison-Wesley, 1979), Ch. 5.
5 Alexander Wendt, “The Agent-Structure Problem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1, No. 3 (Summer 1987), pp. 335-370;
Alexander Wendt, “Anarchy Is What States Make of It: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Power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6, No. 2 (Spring 1992), p. 395.
6 Kenneth Waltz, Man, the State, and War: A Theoretical Analysi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59), pp. 4-5.
7 Ibid., pp. 6.
8 Alexander Wendt, “Collective Identity Forma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Stat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88, No. 2 (June 1994), p. 385; Alexander Wendt, 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35.
一、影響國家行為的根源:權力
vs.
觀念符合科學(science)標準及學術定義的理論必須是一套邏輯清 晰並能解釋特定現象之因果關聯性的通則化論述。9國際關係理論 自然也不例外,針對主權國家或非國家行為者(non-state actors)之 間的互動現象,提出因果關係上的解釋並能在反覆發生的相同或 類似情況中獲得印證。10
人類對於「國際」關係的研究毫無疑問早於 1648 年《西伐利 亞條約》(Treaty of Westphalia)的簽定,也就是在民族國家(nation state)這個概念出現之前,不同群體的人類就已經透過國家或近似 的政治組織展開許多互動。舉例來說,西元前221 年,位於亞洲的 一個強國(秦)擊敗當時和它在同一塊土地上的其它六個國家,結 束所謂的春秋戰國時代,建立大一統的帝國。11然而,在這之前,
一位齊國的決策者在《管子》牧民篇這份文獻中表示,「國多財,
則遠者來。地辟舉,則民留處」,12充分彰顯國家若能擁有好的經 濟條件,便可吸引外人;若能適時開發土地資源,便可使百姓安 居。此種治國思維反映出實物性的物質基礎乃立國之根本,雖然後 人不曾將管仲上述觀點視為一種國際關係理論,但梁啓超認為管 仲可謂一位優秀的政治家。13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際關係作 為一門專業研究領域的必要性獲得確立,1919 年英國艾伯斯威大 學(Aberystwyth University)率全球之先設立史上第一個國際政治系 (the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此後,國際關係的學理研 究漸漸系統化和科學化,相關的理論陸續被研究者提出,而不同派
9 Kenneth Waltz,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NY: McGraw-Hill, Inc., 1979), pp.
2-7.
10 事實上,Wendt 的社會建構論也在嘗試提出有關國家行為之因果解釋,而非 如有些文獻所言僅止於詮釋或不企求解決問題。
11 徐揚傑,「秦統一中國的原因探索」,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 期(1982 年),頁 78-83。
12 原 文 請 參 見 : 管 仲 ,《 管 子 ・ 牧 民 》,中 國 哲 學 書 電 子 化 計 畫, https://ctext.org/guanzi/mu-min/zh。
13 梁啟超,管子傳(臺北:中華書局,2019 年)。梁氏撰寫此書的背景是鴉片 戰爭後對中國衰弱不振的反省。透過對管仲治國思想的考掘,他發現與西方政 治學存在許多雷同,並且時間上還早約2000 年。
別的理論間辯論也絡繹不絕地進行思想交鋒。14
在諸多國際關係理論中,現實主義學派(the Realist School)自 1919 年至今佔據了相對較多的關注及討論,無論是理論本身的發 展、結合國際現勢之應用,或是與其它學派間的辯論皆然。以目前 國關學界的通說理解來看,主導現實主義解釋主權國家行為或是 各種世界政治現象的核心變數是權力(power)。15進一步說,現實主 義非常在乎本體論上係屬於客觀有形的物質資源,因為此類資源 可以轉換為各種具體的能力(capabilities),並在真實世界的物理狀 態下具有極高的務實效用。古典現實主義(Classical Realism)的學者 Hans Morgenthau 便曾指出,「權力界定利益」(the concept of interest defined in terms of power)。清楚反映出一個主權國家實際上能享有 多少利益完全取決於一個國家究竟擁有多少的權力;而權力就是 客觀有形物質資源的概括性界說。Morgenthau 之後的國關研究者 花了不少時間與心力去研究權力,試圖給予它一個明確的定義或 是得以進行衡量之標準,16但自始自終的核心顧念沒有離開過權力 的多少或是權力之取得對於國家在行為上帶來的影響,尤其是在 攸關安全的面向。17
14 Yosef Lapid, “The Third Debate: On the Prospects of International Theory in a Post-Positivist Era,”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 33, No. 3 (September 1989), pp. 235-254; Stefano Guzzini, “The End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Stages of Reflexivity and Modes of Theorizing,”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 19, No. 3 (September 2013), pp. 521-541.
15 Hans 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 (NY: Alfred A. Knopf, 1948), p. 7;
Robert Gilpi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7), p. 305; John Vasquez, The Power of Power Politics: From Classical Realism to Neotraditionali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317-320.
16 Ray Cline, The Power of Nations in the 1990s: A Strategic Assessment (Lanham, MD: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1993); Susan Strange, The Retreat of the State: The Diffusion of Power in the World Econom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Joseph S. Nye, Jr., “Soft Power,” Foreign Policy, No. 80 (Autumn, 1990), pp.
153-171; David Baldwin, Power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 Conceptual Approach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6).
17 David Baldwin, ibid.
相較之下,社會建構論是一個十分年輕的國際關係理論,18同 時對於世界政治的理解與上述現實主義學派存在許多明顯的差 異。最被廣泛引用和討論的文獻是北美學者Alexander Wendt 一系 列相關著作,視國際關係中的國家間互動為一種「社會現象」,而 社會是由不特定多數的「個體」和由個體結合而成之「整體」共同 組成,所以國際關係是一種個體能動者(agent)與整體社會結構 (structure)的交織或共構。在這樣的理解下,有形的物質因素雖然 確實發揮著影響力,但無形的非物質因素—觀念—也同樣具有影 響力。19易言之,國際關係同時擁有兩種結構,一種是物質結構 (material structure),一種是觀念結構(ideational structure)。Wendt 認 為,如果物質結構可以對國家的行為有所影響,那觀念結構就會對 國家的認知(世界觀)有所影響,同時國家的認知又反饋給所存在 的國際社會,導致某一種觀念結構的強化或弱化,故而能動者和結 構之間是一種相互建構的連動狀態,而非如同強調物質本體論的 結構現實主義所言,是一種體系結構制約個別國家行為的情況。20 基於這樣的觀點,社會建構論將「觀念」作為解釋世界政治的核心 變數,不同行為者之間觀念的趨同(convergence)或分殊(divergence) 決定了彼此主觀上給予對方的「身分」,而不同的身分判定決定了 一個行為者要用什麼模式與對方進行互動。21
二、一元論或二元論?
從上述結構現實主義和社會建構論對於何種變數(權力或觀 念)較能解釋國家行為與世界政治的立場差異可知,兩種理論背後 隱藏著一項哲學性思辯,即權力與觀念之間究竟是一物兩面的關 係,或是根本就可以加以二分或區隔?
18 Jeffrey Checkel, “The Constructive Turn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World Politics, Vol. 50, No. 2 (January 1998), pp. 324-348.
19 但這也是本文作者對社會建構論最大的質疑,因為這個理論一直沒有說明
清楚,究竟「觀念」要怎麼發揮或產生影響力。請對照和參閱本文的註釋8。
20 Alexander Wendt, “The Agent-Structure Problem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pp. 336-338.
21 Alexander Wendt, 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Ch. 6.
對於這個問題本文認為必須逸脫「有形」和「無形」的思考窠 臼;毋寧,不宜存在唯有形者方屬物質性權力,而凡無形者必為非 物質性觀念這樣的二元式理解。理由在於:(1)國關研究者仍尚未 對「權力」這個用語形成高度共識,因此「權力」在不同語境下的 使用可能存在差異性指涉,22即有時是單純的物質性力量(例如:
核彈頭的數量)、有時係指實際在某事件上發揮之影響力大小、有 時則指涉與地理條件相關之資源豐富程度。23這些不同面向的「權 力」並非全然都是有形的;以風力來說,看不見也抓不著,但可以 感覺其存在並可透過一定技術的協助將風力轉換為電能,而電能 對一國經濟發展至關重要,不可能被認為是非物質性的觀念。(2) 無形或有形都是一種物質(matter)呈現於世界的形式,所以無形並 不等同於不存在,並且所謂的「無形」通常僅是人類肉眼不易查 覺。以氣味為例,雖然不可見也無具象形體,但透過嗅覺則可以感 受,進而證明其存在與否;同時氣味分子的數量和活動速度會左右 人類對於氣味濃淡的感受。因此,觀念本身是非物質的,在沒有訴 諸任何行動以前必然是無形的;但權力本身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 是無形的(當人類肉眼不得見或其它感官無法覺查時)。(3)非物質 性觀念的抽象性(無形)經常被人們誤解,因為觀念也有不同的呈 現形式,單純在心中未經言語或書寫表達出來的是「純粹觀念」, 而透過影像、聲音或符號加以呈現的則是「具體觀念」。真正本體 論上屬於無形且非物質性的觀念僅限於人類心中全然未加以表達 的那些思想,除此之外,任何觀念一旦透過某種方式轉換為得以自 心中輸出的資訊時,觀念的純然抽象性就會有所變化。舉例來說,
以聲音表達出來的觀念會有聲量大小的差異,而聲量的強弱毫無 疑問是一種權力或能量的彰顯。又如單純口述出來的觀念比起經 由錄音或是以文字記載下來的觀念,自然是後面兩者的延續能量 較佳(保存效果較好)。
22 David Baldwin, Power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upra note 16, pp. 2-10.
23 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 “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9, No. 1 (January 2005), pp. 39-75.
由以上說明可知,權力與觀念之間的分野並非簡單的一元或 二元問題。事實上,權力存在許多不同的類別,有形的物質性權力 是一種類別,人眼或感官不可覺查的「無形物質性權力」也是一種 類別。至於觀念,除非未經轉換永留心中的那一種,可以和物質性 權力完全二分,否則一旦訴諸任何表現方式加以呈現的觀念,均會 與權力產生交集,差別僅在於此種觀念與權力合一的情況下,有些 觀念呈現的權力強度比較高或容易被人所覺查,而有些則否。
三、過程和結果的邏輯排列及事實組合
現實主義學派非常關注權力,深信權力界定了行為者在世界 政治中的利益範疇,因此將權力視為一種工具。相較之下,社會建 構論在乎觀念,不斷在論述中反覆強調每個單獨個體均屬於社會 中的一部分,彼此間具有相互主觀的認知與被認知關係。24然而,
值得留心的是,文獻中被提出討論的任何一種觀念最後無不需要 獲得實踐或加以表達,也就是任何成為被研究的「觀念」均不可能 是那種純粹永留於心的情況。25準此,不論是強調權力的現實主義 學派,還是重視觀念的社會建構論,都一定是結果論的支持者,26
24 在過去五至六年的時間裡,國關學界開始有論者聚焦於「關係」(relationality or Guanxi)的研究,並提出關係理論(relational theory)來闡述「關係」的形成、變 動,以及組成,如何在本體論上影響國家的行為。參考:Yaqing Qin, “A Relational Theory of World Politics,”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Vol. 18, No. 1 (March 2016), pp. 33-47; Tze Ern Ho, “The Relational-Turn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Bringing Chinese Ideas into Mainstream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cholarship,” American Journal of Chinese Studies, Vol. 26, No. 2 (October 2019), pp. 91-106.
25 當一種「觀念」能夠被原創者以外的其他/她人所研究時,必然是已經用某種 形式呈現於外部世界的「觀念」。誠如本文所述,任何「觀念」只要被呈現於
「外」,一定是藉助某種客觀存在之物質作為載體,可能是被人眼睛所見的一 個動作,也可能是被人耳朵所聽到的一種聲音,或是其它。無論如何,「觀念」
的原創者除非將自己的思想永留心中,不與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分享,否則一旦 將「觀念」表達出來,就毫無例外會透過「物質」,而「物質」的呈現必然涉 及權力。
26 除非今天社會建構的學者放棄證明自己主張的某種觀念、價值或規範是「存
在的」或「有用的」,否則即便是研究非國家行為者的社會建構論者,也都無 法逸脫結果論。例如:Karin Bäckstrand, Jonathan Kuyper, Björn-Ola Linnér and Eva Lövbrand, “Non-state Actors in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From Copenhagen
兩者的差別在於對導致結果的過程(包含一開始的原因)應如何去 理解,存在不同的陳述。為能清楚說明這項差別,本文擬透過(表 1)的方式將兩種理論可能存在之邏輯上排列情況及事實上會出現 的組合加以呈現。
表1:兩大理論在「過程」與「結果」上的邏輯排列及事實組合
邏輯上的排列 事實上
的組合 說明
過程 結果
現 實 主 義
有形 有形 ü
此類型為國際關係中的常態,也是最易被人所觀察 到的類型,因此爭議較少。實例如鴉牙戰爭中的英 國;英國為了打開中國市場的門戶而發動武裝戰爭
(過程),最終獲勝並實踐其目的(結果)。
有形 無形 ü
當結果為「無形」時,除非是那種完全不能被人類 感官所知覺的情況,基本上都仍有方法可以證明其 存在。因此結果的「無形」不等於結果的「不出現」。 例如:人道干涉力量的介入讓一國內戰停止,外部 勢力介入的過程一定是客觀可見的,但因為最終阻 止了內戰,結果上呈現的情況是沒有任何武裝衝突 發生,會給人一種無形的錯覺。但事實上,較人道 干涉前更多的人民安全地存活下來就是具體的結 果。(筆者按:或許也可以理解為「和平」或「無衝 突」狀態的出現為一種「有形」之結果,而將之歸 類為第一種排列情況)
無形 有形 ü
以隱匿、間接、不具形體或難以被查覺的方式呈現 或施展權力,但達成十分具體之結果。例如:以教 育輸出的方式影響目標國的公眾認知(軟權力的主 張者多半是在討論此種情況)。
to Paris and Beyond,” Environmental Politics, Vol. 26, No. 4 (2017), pp. 561-579;
早期提出跨國倡議網絡「迴力鏢模型」的建構主義學者也同樣不例外,只不過 是用語上把「權力」改為「壓力」(pressure),詳見:Margaret Keck and Kathryn Sikkink, Activists Beyond Borders: Advocac Network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13. 事實上,嘗試以「威脅平衡論」
對「權力平衡論」進行補充的研究者,最後在其論述中也無法克服有形的物質 力量才是最根本與始終存在的自變項,並且左右著中小型國家對於「威脅」的 判定。詳見:Stephen Walt, The Origins of Alliance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7), p. 161 & p. 165.
無形 無形 ?
本文目前找不到確切的真實例證來反映此種邏輯 上存在的排列樣態。事實上,殊難想像一國僅透過 教育輸出就能阻止另一國的內戰或武裝衝突。
社 會 建 構 論
有形 有形 ü
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積極地推廣民主價值(但此 種價值的推廣必然是透過一些載體,絕不可能是虛 無的純粹觀念型價值),並促成特定國家或特定區 域的民主化(「化」是一種轉變的過程,既然有所變 化,一定是能被客觀查覺)。
有形 無形 ü
貿易自由化(尤其是出口類型的)或市場經濟的觀 念在已開發國家的宣揚之下成為一種主流價值,但 在某些共產國家的法律中此種結果並不明顯,但經 濟的運作方式已然有所調整、修正或轉變。27
無形 有形 ü
無論何黨執政,台灣一直沒有發動修改現行《憲法》
(或增修條文)的法律過程,但在客觀的結果面上,
國人已然越來越具有本土意識或所謂的台灣認同。
(筆者按:此一邏輯排列中「過程」的無形其實是 指法律上沒有出現確切的修法行為;然而,在傾向 法理台獨的行為之外,政府部門已有不少實際行為 清楚地顯示,傾向將台灣「國家化」28)
無形 無形 ? 本文目前找不到確切的真實例證來反映此種邏輯 上存在的排列樣態。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27 一 個 比 較 具 體 的 例 子 可 參 考 : Yasheng Huang, Capit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Entrepreneurship and the Stat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 1-7.
28 實例如:現任外交部長赴立法院進行的第九屆第八會期外交業務報告(網
址:https://www.mofa.gov.tw/News.aspx?n=16&sms=82);據此份報告的內容,
外交部長表示,中國在國際上「持續擴大對臺灣打壓進逼,企圖消滅我們國家 的主權,以及限縮臺灣在國際上的生存空間」、「聖露西亞總理查士納(Allen Chastanet)等友邦正副元首即將訪臺祝賀我國國慶」、「美國防部最近發表之「印 太戰略報告」中,將臺灣列為持續強化夥伴關係之國家」,類此表述均間接透 露外交部長將「台灣」與主權國家緊密聯繫在一起,而非以「中華民國」作為 報告內容的用語。然而,從外交部的官方網站可知,這個行政機構的正式全稱 是中華民國外交部,而不是台灣外交部(雖然英文全稱中有以括號加註的方式
呈現 Taiwan)。此外,以目前有和我國建立正式國際法上邦交關係的國家為
例,其在雙邊條約中係以「中華民國」稱呼我國,「台灣」同樣只是括號中的 加註,同時我方的締約代表也是以「中華民國」為銜稱,「台灣」是括號加註
(詳見:《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航空服務協定》,網址:
https://no06.mofa.gov.tw/mofatreatys/Result.aspx?tysubject_c=&tysubject_e=&tysu bject_o=&tycountry_c=&tycountry_e=&tyeffectivedate=&tyeffectivedateE=&tysig neddate=2016/01/01&tysigneddateE=2020/12/31&start=Y&tykeyword=&Order=Si gning&tyclass=)。
依據社會建構論代表學者 Wendt 的說法,結構現實主義對於 過程是忽略的,因為忽略了過程,所以結構現實主義者只看到客觀 上無政府狀態此一現象存在之結果,並將其想定為一種劇本(霍布 斯式的),進而推論主權國家在這種劇本的無政府狀態中如何行為 與互動。29相較之下,社會建構論是關注過程的,認為不同的互動 過程會產生不同的無政府狀態劇本(Wendt 是以「文化」來形容)。
因此,社會建構論在結果面比結構現實主義更能呈現無政府狀態 的多樣性,也就是在霍布斯式的無政府狀態外,還可以有其它的可 能性。此種觀點的確十分具有啟發性,提醒世人思考或進一步釐清 是否無政府狀態必然只有一種劇本。30詳言之,無論能動者之間的 相互認知或身分判定為何,都無法逸脫彼此視對方為敵人的結果;
還是說無政府狀態是一個依變項,具有變化性,會隨著能動者間相 互認知的改變而調整彼此互動的方式,從而形成敵我關係以外的 其它關係,例如競爭者或朋友。Wendt 舉了一個頗值思考的例子,
即美蘇對峙的兩極體系是在1991 年才結束,若是按結構現實主義 的邏輯,國際體系中的權力分配發生變化,體系中的結構隨之改 變,從而影響了行為者(主權國家)的行為。然而,美蘇兩強的行 為在1989 年就已經出現變化,但當時國際體系的結構還是兩極。
31
對於上述 Wendt 提出的觀點和質疑,本文認為有兩點應予澄 清。首先,結構現實主義的確是一種非常重視結果的理論,但所謂 的「結果」並不是一個固定不變的常數。進一步說,「結果」有的 時候是指確保國家在武裝衝突中生存下來的結果,有的時候是指 如何透過參與區域整合來改善國家經濟發展水準的結果。「結果」
等同於是國家所欲追求的利益或實踐之目標,不同的利益或目標 就必然會有方法上的區別。因此,方法是多樣的,是一個過程,它 本身是什麼不重要,能不能為一個國家實現所欲追求的利益或目 標才是重點。此外,安然生存永遠都是必不可缺且讓其它利益或目
29 Alexander Wendt, 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p. cit., pp. 313-314.
30 即成為國際關係中的常數或先驗前提。
31 Alexander Wendt, 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p. cit., p. 314.
標有意義的首要核心前提。毋寧,生存安全是任兩國(或以上數 目)要發展彼此國際關係的先決條件。32在此前提可以實現且為兩 國均能同時享有之情況下,無政府狀態就不一定是國與國相互為 戰或秩序混亂的情況,而是可以存在和平與秩序。反之,若生存安 全此一最為優先的利益或目標無法獲得實現,或僅能有一國享有 時,國與國的關係就陷入零和賽局,無政府狀態就會以衝突或失序 的形勢呈現。簡言之,結構現實主義的無政府狀態從來就並非只有 一種劇本,甚至應該說無政府狀態並不是現實主義學派中定義的 一項「結果」;它自始自終都不是主權國家追求的利益或目標,而 是一個開展國際關係理論的前提與長期存在於世界舞台的事實。33 其次,針對 Wendt 從體系結構的變化與國家行為間關聯性來 質疑結構現實主義,本文認為是有瑕疵的。吾人不妨試想一下,閉 眼騎車而導致出車禍(不是撞人、被撞,就是摔倒)的機率有多高,
但此種情況下車禍的發生是人一閉眼就立即出事呢,還是比較可 能在數秒或數十秒之後才發生事故呢?如果真實情況是後者的機 率較高,那人們是否能說只有在這個人出車禍的當下他/她才是閉 眼的呢?顯然是不行;所以閉眼騎車雖然一定會發生車禍(或機率 極高),但究竟要閉多久才會發生是比較難確定的,個體的平衡感 或騎車當時的周邊環境皆有可能發揮一定程度之影響。同理,1989 年美蘇兩強的行為發生了變化(閉眼)不意謂著同一年國際體系的 結構就應該有所變化或應該早於兩強的行為就產生變化;而等到 體系結構發生了變化,美蘇的互動也未必就立刻會發生相應的修 正。此外,結構現實主義的創始者Waltz 曾明確表示,他的理論是
「國際政治的理論」,而非「外交政策的理論」。34結構現實主義觀 察和解釋的重點是那些國家普遍都會反覆為之的行為,而非一些 細微或瑣碎之特定時點的外交政策。最後,人們不該忘記美蘇兩強 是冷戰期間兩極體系的「極」(polarities),它們客觀上的行為反映
32 文獻上有學者以 assumption 稱之。詳見:John Mearsheimer, The Tragedy of Great Power Politics (NY: W. W. Norton, 2001), p. 31.
33 同註 30。
34 Kenneth Waltz,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s not Foreign Policy,” Security Studies, Vol.
6, No. 1 (Autumn 1996), pp. 54-55.
了它們自身實際所擁有之權力,而權力的分配正是國際體系呈現 出什麼結構的關鍵。因此,先有美蘇行為上的改變,後有國際體系 結構的變化(從兩極調整為單極),才是合乎邏輯的發展。
總的來說,結構現實主義是強調目的(結果)勝於手段(過程),
它追求的目標往往很明確,是能透過物質形體來呈現之具體利益,
但不排除主權國家在生存無虞的前提下偶爾會追求一些抽象或肉 眼較難直觀到的利益。相較之下,社會建構論其實並沒有不在乎結 果,但比起結構現實主義,過程中某種觀念的影響力有沒有被發揮 出來,確實是社會建構論所關切之面向,並且認為過程中的能動者 互動關係的變化會導致最終目的(或結果)跟著發生變化。然而,
從(表1)可知,社會建構論在邏輯上的排列和事實上的組合皆與 結構現實主義高度相似,兩者的關鍵之別是促成結果的方法(過 程)存在程度上的差異,而不是理論本身先驗性地對於物質或非物 質因素的接納或排斥。
四、建構之標的:方法
or
目的?延續前一部分的討論,過程與結果在兩種理論的哲學思考上 究竟該怎麼理解為宜?同時又要如何將它們對於國際關係的視野 帶入現實生活中的台美中三邊關係?本部分擬借助適當性的邏輯 (logic of appropriateness)與結果性的邏輯(logic of consequences)來 加以闡述,接著於第五部分論述台美中三邊關係裡的權力與觀念、
過程和結果,以及方法跟目的。
結構現實主義是以結果性的邏輯來思考,強調行為最終要能 為主權國家帶來效用或至少行為的效用要大於帶來的損失;而社 會建構論則是以適當性的邏輯來思考,強調行為本身的對錯或妥 適與否才是關鍵,因此若結果是對己有利的,但行為本身是不適當 的,將失其意義。由此可知,結構現實主義把方法與目的合併在一 起思考且側重於後者,35至於方法的選擇依其所能帶來的最終效用
35 此種研究立場其實可以從 Waltz 將國際戰爭的原因歸結到「第三意象」(the Third Image)的論點中窺見端倪。詳言之,過程本身不包含結果,但結果一旦 出現必然會有過程,這就好像個體層次不會包含國家與國際體系,但國際體系
(utility)多寡為據。36社會建構論則是把方法與目的區隔開來,儘管 兩者對其來說都是重要的,但選擇與判斷上則是切割處理的,並且 將方法的重要性置於目的之上。進一步說,由於每個行為者在其所 存在的空間場域裡都有一個要扮演的角色,不同的角色對應不同 的行為,行為表現的適當與否會決定行為者在所處場域裡的角色 正當性高低;而一旦行為被判定不適當,將招致懲罰或付出相應代 價。基於這樣的觀點,行為者會思考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特定場域 空間裡的期待,而不是去思考行為之後的結果。舉例來說,凡人皆 畏死,但消防員的角色使其明白衝入火場救人是其應有之適當行 為,因此就算有葬生火海的風險,仍會義無反顧。37然而,Jack Snyder 與 Leslie Vinjamuri 透過實證研究後發現,適當性最高的國 際正義制度往往最無法被執行,甚至可能招致後續更進一步的人 權違反或暴力衝突;相反地,務實地考量個案中國家政治與司法制 度的穩定性、侵害正義者的勢力強弱,以及國際社會中大國的態度 和能發揮的影響,彈性選擇最能被履行的一種(或數種)正義制 度,才是制止違法暴行的有效策略。毋寧,結果性的邏輯比適當性 的邏輯更有助於目標的達成(或是損害的預防),是務實且能滿足 需要的理性選擇。38
的出現一定是有主權國家的存在,而主權國家的構成必然是因為有人民。詳 見:Kenneth Waltz, Man, the State, and War: A Theoretical Analysis, pp. xv-xviii.
36 學者 Ruggie 就曾以新效用主義(Neo-utilitarianism)描述現實主義。詳見:
John Ruggie, “What Makes the World Hang Together? Neo-Utilitarianism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vist Challeng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2, No. 4 (Autumn 1998), pp. 855-885.
37 James March and Johan Olsen, “The Institutional Dynamics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Order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2, No. 4 (Autumn, 1998), pp. 943- 969;類似的觀點在國際環境法學者的文獻中也出現過。可參考:Ronald Mitchell, “Compliance Theory: Compliance, Effectiveness, and Behavior Change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in Jutta Brunee, Daniel Bodansky, and Ellen Hey, eds., Oxford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 901-903.
38 Jack Snyder and Leslie Vinjamuri, “Trials and Errors: Principle and Pragmatism in Strategies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28, No. 3. (Winter 2003/2004), pp. 5-44.
上述辯論的重點在於人們究竟應該聚焦在結果的善還是過程 之正當?也就是到底是目的比較重要還是方法比較重要?結構現 實主義作為一種自利型的理性選擇理論,強調世人(尤其是領導 人)應將國家的生存安全列為最優先之目標,而且是無論如何都要 盡力確保,使之不受損害之核心利益。在此前提下,如果過程正當 或方法適當卻無法維持國家的生存,反而是一種不道德。39更白話 一點說,在欠缺共主高權的無政府狀態裡,一旦讓自己國家的生存 安全陷於難以挽回之險境,再多麼正確與適當的行為或過程都沒 有意義,畢竟一個在地圖上消失的國家是不會被歌功頌德的,反而 只會成為各國警惕之對象,盡可能避免自己重蹈覆轍。40當然,這 不代表社會建構論的觀點全然是錯的,因為生存安全被現實主義 學派長期強調出來的至高優越性並非無時無刻都存在於真實的國 際關係中。前文曾提及,無政府狀態下國家彼此是可以形成合作關 係的,相互為戰的零和賽局不是唯一劇本。41舉例來說,三個主權 國家中軍力最強的 X 也最不環保,境內重工業總是在生產過程中 排放廢氣。由於風向的關係,軍力較弱的Y 與 Z 多年受到 X 所排 廢氣的侵害,但礙於自身軍力不及X,只能隱忍。若有朝一日,Y 與Z 能達成共識,談判出具體的合作條件與抗衡 X 的方法,兩國 就能利用合作後高於 X 的軍力施壓 X,要求其改善廢氣的問題。
在這個虛擬的個案中,Y 與 Z 就有必要考量適當性的邏輯(即實 踐目標之前的過程,應該要採取什麼方法),關注合作過程與合作 方法是否妥適。進一步說,Y 與 Z 的軍力總合高於 X,兩國可以 威脅使用武力來迫使 X 盡快改善廢氣問題,也可以逕行直接使用
39 個人層次的道德判準不應該套用在國際關係,詳見:Paul Rich, “Reinhold Niebuhr and The Ethics of Realism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Vol. 13, No. 2 (Summer 1992), pp. 281-298.
40 事實上,這就是一種社會式的學習效果,讓身處於群體中的個體發現什麼
樣的行為有助於自己的生存,然後透過模仿成功者的行為,提高自己在社會中 面臨危難時之生存能力。結構現實主義者早在社會建構論立足於國關理論以 前 , 就 提 出 這 樣 的 觀 點 了 。 詳 見 :Kenneth Waltz,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p. cit., pp. 74-78.
41 Charles Glaser, “Realists as Optimists: Cooperation as Self-Help,”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19, No. 3 (Winter, 1994/1995), pp. 50-90.
武力摧毀X 的重工業,讓廢氣不再排放。兩種方法皆可達成目的,
但適當性有別,之後帶來的影響也不同,怎麼選擇一個最適當的方 法就是必須思量的問題。
五、台美中三邊關係的初步檢視
綜合以上的討論及分析,台美中三邊關係裡的台灣究竟應該 是關注自己與美中兩強之間的物質性權力變化,還是觀念的異同 呢?該聚焦三邊關係中對台灣生存安全的結果面影響,還是關注 三方互動過程中的策略適當性?
本文認為,台灣在優先順序上應該要關注三邊關係中其它兩 方於「觀念」上對台灣(或台北當局)的身分認知,其次才是彼此 間「權力」的變化;同時,聚焦在互動過程中所可能導致的「結果」, 而非「手段」的適當性與否。所以如此主張之理由在於:(1)有權力 者才能建構觀念,三邊關係曾有相當一段期間是美國說了算,後來 變成中國有能力去與美方議價,到現在美中在諸多國際或區域議 題上較勁白熱化或爭奪話語權,且美方未必居於優勢。42台灣則是 自1979 年開始長期位於三邊關係中能力最弱之一方,也因此最不 具能力去建構一項觀念,進而難以影響美中任何一方的行為。此種 情況導致台灣在三邊關係中長期陷於劣勢,且沒有本錢不依靠美 國,更沒有能力去制衡中國。既然如此,優先關注「權力」對台灣 的實益便不大,畢竟台灣極不可能是三邊關係中最有權力的一方;
反之,關注自己的身分在三邊關係中有無變化,進而評估美方或中 方是否於「觀念」上對台灣的認知有所調整,才是台灣該做且能做 的事;(2)三邊關係的變化有多種可能,文獻上的相關討論極為豐
42 Kurt Campbell and Ely Ratner, “The China Reckoning: How Beijing Defied American Expectations,” Foreign Affairs, Vol. 97, No. 2 (April 2018), pp. 60-70;
Aaron Friedberg, “Competing with China,” Survival, Vol. 60, No. 3 (May 2018), pp.
7-64; Joshua Shifrinson, Rising Titans, Falling Giants: How Great Powers Exploit Power Shift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18); Ryan Hass, “How China Is Responding to Escalating Strategic Competition with the US,” Brookings, March 1st, 2021, via at: https://www.brookings.edu/articles/how-china-is-responding-to- escalating-strategic-competition-with-the-us/.
富,43但最糟與台灣人最擔心的劇本(台灣喪失生存安全)迄今為 止從來沒有發生過。
在上述(2)的情況下,台美中三邊關係一直以來都是兩個國家 與三個政府的拉扯,台灣與中國大陸各自的政府雖然有很多互動
(包含敵對的互動),但始終不可能撇開美國的介入,而美國介入 兩岸的政策準則就是:台灣不可尋求正式的法律上獨立,而中國大 陸不可以用武力征服台灣。44詳言之,所謂的美國協防台灣或「任 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未來之舉—包括使用經濟抵制 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穩定的威脅,而 為美國所嚴重關切」,45並不是美國會出兵保證台灣地區免於北京 政府發動之軍事攻擊,而是美國會防止「兩國三府」的基本架構崩 毀。何以如是說?有下列幾個證據可供為憑。首先,在1995 年~1996 年的台海危機之前,台北與北京兩個政府曾爆發過先後兩次激烈 之軍事衝突,其中1954 年~1955 年的第一次台海危機具有關鍵性 意義,因為儘管 1954 年 12 月美國和在台灣的國民黨政權簽訂了
《中美相互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形成一個雙邊的軍事 同盟,但事後美國並未依條約中的內容履行義務,反而是要求蔣介 石接受戰敗結果,放棄台州列島並從大陳島撤離。46不過,美國當 時也沒有允許北京政權進一步東侵染指金門和馬祖。
43 例如:Nancy Tucker, Strait Talk: United States-Taiwan Relations and the Crisis with Chin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Lowell Dittmer,
“Washington between Beijing and Taipei: A Triangular Analysis,” in Cal Clark, ed., The Changing Dynamics of Relations among China, Taiw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Newcastle upon Tyne: 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ng, 2011), pp. 10-29; Yu-Shan Wu, “Strategic Triangle, Change of Guard, and Ma’s New Course,” in Cal Clark, ed., The Changing Dynamics of Relations among China, Taiw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Newcastle upon Tyne: 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ng, 2011), pp. 30-61; David Rapkin and William Thompson, Transition Scenarios: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3).
44 美國此一準則已清楚反映華府在身分認知上已定性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
立的國家,但不允許北京當局將台灣納入其實力支配之下,成為法律上中華人 民共和國政府所統治的一部分。
45 詳見:《台灣關係法》第 2 條 2 項 4 款。
46 Iain Henry, “What Allies Want: Reconsidering Loyalty, Reliability, and Alliance Interdependence,”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44, No. 4 (Spring 2020), pp. 45-83.
其次,自台美雙邊正式結束法律上的外交關係以來,台海間只 爆發過一次軍事性質的危機,即1995 年~1996 年的飛彈危機。然 而,這場危機的警告性質遠遠大於軍事攻擊性質。47事實上,當美 國決定與北京政府建立正式邦交關係後,兩岸關係的運作結構朝 向避免正視客觀事實、刻意不對現狀進行釐清,以及欠缺意願去追 求一個根本性的和平解決。兩岸關係在70 年的時間軸上起伏擺盪,
時好時壞,隨著不同年代、不同的國際局勢、不同的台美中三方領 導人,而歷經許多微妙的戰略三角組合。在這些組合變化中,無論 實際有效支配台灣的政府是決定要與北京當局以較和緩的關係走 得近些,還是要以較緊張的互動保持相當之距離,兩岸關係從來沒 有逸脫上述「兩國三府」的運作結構。有趣的是,在「統一」這點 上,無論是自詡民主開放的台灣,或是政體上仍受共產體制統治之 大陸地區,都在個自的根本大法中明示對於「統一」的冀望。舉例 來說,台灣的《憲法增修條文》在序言中表明:「為因應國家統一 前之需要」,而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序言中指出:「台 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 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顯然,自 1949 年10 月 1 日以降,兩岸關係在許多變化中始終維持一個不變,而 這個不變明示性地分別揭露在台北當局與北京當局所認可的法律 中。諷刺的是,兩岸其中一方(或雙方)在實務上背離現行自己法 律中所確認之現狀,試圖透過一些政治性的操作讓兩岸關係衍生 出許多複雜的身分與關係想像,例如:一邊一國或一國兩制。這也 就是說,兩岸關係陷入一個客觀事實(分裂國家)被刻意淡化或扭 曲的情形。同時,就算我們假定(assume)「統一」是唯一可能的劇 本,兩岸雙方仍有可能為了競爭誰才是「統一」後合法的唯一政府 而再起爭執。因此,「統一」可以說已非物質力量較弱的台灣所欲 追求之結果(既欠缺適當的方法,亦無實踐的可能)。 至於訴求台 灣與中國大陸完全地分離(或是中國大陸與台灣島完全地分離),
也就是所謂的「獨立」劇本,則無論是台北或北京當局都還沒有任
47 Robert Ross, “The 1996 Taiwan Strait Crisis: Lessons for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Taiwan,” Security Dialogue, Vol. 27, No. 4 (December 1996), pp. 463-470.
何一方有實際之動做,但從台中美三邊關係長期存在之結構來看,
美國絕對不會允許台北當局訴求法理獨立這個選項,而北京當局 礙於國內政治的考量,也幾乎不可能在短期內做出宣告大陸地區 即是完整代表「中國」所有領土的政治決定,將台灣排除在「中國」
之外。48
然而,有一點非常值得注意,即台灣及其周邊島嶼目前在台北 政府的實際支配下完全充分滿足五個關鍵要項,49這不僅僅是香 港、澳門所未及的,更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或是西藏自治區所能望 其項背的,同時也不是聯邦體制的民主國家,例如美國或德國中的 另何一個州或是邦可以比擬的。毋寧,台灣這塊地理概念上的領域 在事實上不受到北京政府的任何管轄及支配,與當今世上任何一 個主權國家並無二致。這種事實上的「國家狀態」是北京決策高層 所不樂見的,但毫無疑問是其一直解決不了的,且實際上已經接受 之狀態。所以,台灣只要不進一步在法理上尋求獨立,兩岸陷入武 裝衝突的可能性極低。不過,這種符合台灣生存安全的狀態是否也 同樣符合美國的利益呢?根據《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Public Law 96-8 96th Congress,以下簡稱 TRA)的第 4 條(b)項 1 款,「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 時,這些字樣應包括台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台灣適用」。具 體例證如:2012 年,美國國土安全部部長 Janet Napolitano 在國務 卿 Hillary Clinton 主持的全球旅行暨觀光會議(Global Travel and Tourism Conference)上,正式宣佈台灣為美國免簽證計畫(Visa
48 然而,這個「可能性」是邏輯上可以存在的。也就是說,台北當局有沒有能
力去建構北京當局的新認知,使其不再視台灣為無法分割的一部分,進而率先 在國際公開場合表態,不再堅持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目前的大陸地區就是 中國完整的領域範圍。如果台北當局有這樣的能力(或方法),便可以不必然 透過台獨,建立台灣的主權國家身分。
49 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賦予其所轄領土的自治範圍雖然會因不同國家而有所
異,但有五個關鍵的要項從來不曾同時存在。一旦同時存在,一國「兩制」的 上限就無異於被突破,客觀事實上(de facto)就是「兩國」兩制,而非一國「兩 制」。這五個關鍵要項分別是:首長普選制度、防護自身安全的軍力、自主的 員警系統、獨立個別的關稅暨課稅領域、有國際公認市場價值或一定匯換比值 的法定通貨發行。
Waiver Program)的第 37 個參與「國」。2018 年,國務卿 Michael Pompeo 豁免包括台灣在內的 8 個國家,准許它們可暫時性的向伊 朗購買原油。2019 年,國防部的《印太戰略報告》(Indo-Pacific Strategy Report)更是直接在書面上以「國家」指稱台灣(其它同時 被列名的國家包括蒙古、紐西蘭、新加坡)。顯然,在TRA 這項美 國國內法的基礎上,華府實際上是將台灣視為一個國家來對待。美 國雖然在國際公法的層次上不承認台灣島上的政權為合法代表
「中國」的政府,而未能與之維持法律上的正式邦交,但並沒有否 定這個島上的政權存在或認定其違法;相反地,美國以國內法的方 式給了台灣實質上無異於其它主權國家的地位,並和現行有效統 治台灣地區的台北當局維持相當緊密的實質外交往來。50鑑此,可 以確定的是,一個不受北京政府管控但又同時不尋求法理上成為 獨立國家的台灣,是符合美國利益的。但究竟符合什麼利益呢?答 案是此種實質獨立狀態的台灣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向美國購買軍 備,不受北京當局的影響;同時,未具法理國家地位的台灣讓北京 當局有理由或國內政治上的必要對之持續進行武嚇,而這樣的武 嚇讓台灣海峽呈現安全狀態的不穩定,從而保障了美國持續對台 灣銷售軍備之正當性和適時介入兩岸關係的各種名義。
總的來說,台美中三邊關係的存在(兩國三府的結構)最符合 美國的戰略構想和國家利益,也是美國一直設法維繫的局面。對北 京政府來說,這樣的三邊關係當然不是最好的劇本,但至少它因此 獲得美國官方正式承認,是霸權認知中唯一擁有合法身分代表「中 國」的政權。北京政府或許會希望尋求更好的三邊關係劇本,但時 機顯然還沒有到來。至於三邊關係中物質力量最為弱勢的台灣,早 已放棄國家統一的目標,但客觀能力上欠缺實踐法理獨立之可能 性,因此僅能在美國優勢物質力量的主導下與觀念建構的身分下,
接受「維持現狀」的務實選項。簡言之,無法挑戰或拒絕美國所給 予台灣的模糊「身分」,接受與美方的非正式邦交關係,以實質的 台美合作關係作為確保自己生存安全的方法。
50 譚偉恩,「邦交與斷交之外交關係研究:以 2016~2019 年的台灣及其實踐為
例」,國際與公共事務,第11 期(2019 年 12 月),頁 44-47。
參、疫情發生前與爆發後的台美中三邊關係
COVID-19 疫情發生前,三邊關係中的台灣在經貿上對中國有 一定程度的倚賴,而在國防上又無法不仰仗美國的支援,加上身分 被美中兩強定性,導致客觀能力和主觀身分上均位居劣勢,僅能守 持現狀。然而,疫情爆發後,台灣在沒有任何國際組織及大國的幫 助下,獨自且成功地展現優異的防疫成效(直到 2021 年 4 月下 旬),51甚至進一步輸出口罩援助美國及若干國家作為外交策略。
此一客觀情勢的變遷,加上美中在疫情發生前已然形成之競爭態 勢,讓台灣在三邊關係中獲得反轉劣勢的機會,並促成一定程度之 美台關係深化。
一、疫情前的三邊關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出現
1949 年 10 月 1 日,毛澤東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成立,52這個「成立」的客體究竟是「國家」還是「政府」?根據 台灣的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的史料,
531937 年在毛澤東領導下的共產黨向國民政府遞交《共赴國難宣 言》,將所控制的陝北地區設為陝甘寧邊區政府,作為抗戰期間的 核心根據地。國民政府礙於當時對日作戰之需要,承認了陝甘寧邊 區政府合法,同時將紅軍納編為第八路軍,後人多稱此段歷史為國
51 自 2020 年 1 月 30 日,COVID-19 疫情被 WHO 判定為「引起國際關注之緊 急公衛事件」後,台灣防疫表現陸續被國際媒體及學術研究視為模範生等級,
直到2021 年 4 月 20 日兩位華航機師確診,進而引爆台灣本土感染風波前,台 灣的防疫成效有為自己爭取到一些優勢。本文對於疫情與台美中三邊關係之研 究,也僅以2020 年 1 月 30 日至 2021 年 4 月 20 日為範圍,合先敘明。
52 參考:「當年今日:1949 年 10 月 1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2013 年 10 月1 日,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H_6LpSJTAs;新華社,「新中國檔 案 :1949 年 開 國 大 典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政 府, 網 址 : http://big5.www.gov.cn/gate/big5/www.gov.cn/test/2009-
08/03/content_1383001.htm。
53 詳 見 : 「 陝 甘 寧 邊 區 政 府 」, 檔 案 支 援 教 學 網 , https://art.archives.gov.tw/Theme.aspx?MenuID=450。
共合作。54根據國共雙方的合作協議內容,上述邊區可由共產黨治 理,因此共產黨有權設立機構,但國民政府在法律上作為當時中國 的最高治權機關,堅持邊區所轄之23 縣首長應由其任命委派,導 致邊區當時的許多單位出現兩個以上隸屬不同政府的官員(例如:
縣長)或組織(例如:保安隊),呈現出一種治權上的競爭與衝突。
1949 年 10 月 2 日,蘇聯率先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 年12 月至隔年 2 月,毛澤東前往莫斯科同 Joseph Stalin 進行了談 判。毛氏要求Stalin 廢除其於 1945 年與國民政府簽定之《中蘇友 好同盟條約》,並與共產黨的人民政府簽定新約。然而,Stalin 認 為人民政府作為一個新政府應依國際法上的政府繼承接收國民政 府所簽署的條約,而不必另外簽定一份新約。雙方在此議題上僵持 不下,不過Stalin 後來因為擔心毛氏轉而向美國靠攏,決定讓步。
雙方最終交換條件,由人民政府於同年2 月 14 日承認蒙古人民共 和國獨立,蘇聯則在同一天與共產黨簽署《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 約》。有趣的是,重簽新約並不是毛澤東或人民政府一貫的訴求或 政策;事實上,共產黨也會主張繼承國民政府時期透過條約確立之 國際法上權利,但同時拒不承認那些條約中的義務。無論如何,檔 案中記載的史料清楚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出現並不屬於國 際法上的新國家,而是一個新政府。
(二)「蔣介石代表」的被逐出
從1949 年 10 月 1 日到 1971 年的這段時間裡,國民政府(或 稱中華民國政府)在國際社會的地位是一直獲得美國及其友邦的 肯定和支持,因此在聯合國中的會員資格(包含安全理事會中的常 任理事國席位)均不受影響。然而,聯合國大會每一年都為了「中 國代表權」的問題而爭執不休,各國對於究竟應該讓遷移到台灣島 上的國民政府代表「中國」,還是讓在大陸地區的人民政府(或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始終無法形成共識。文獻指 出,當時聯合國中有會員國提議「兩個中國」作為解決「中國代表
54 陜西省檔案院、陜西省社會科學院合編,陜甘寧邊區政府檔案選編:第十
一輯(北京:檔案出版社,1991 年)。
權」問題的方法,但在台灣的國民政府沒有接受。55
1971 年 4 月,美國總統 Richard Nixon 指派 Robert Murphy 擔 任特使到台灣與蔣介石協商,希望說服蔣氏接受美國提出之「雙重 代表權」計畫,即讓在台灣的國民政府與在大陸地區的人民政府都 可以在聯合國內代表「中國」,但國民政府需同意把安全理會常任 理事國的席位讓給人民政府。對於這樣的協商內容,許多文獻記載 蔣介石嚴正地予以回絕。不過,有少部分文獻指出,蔣介石同意接 受美國的「雙重代表權」計畫,但他要求美國必須保證國民政府仍 同時為安全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Nixon 因為無法給予保證,雙方 才沒有達成共識。台美協商未成之後,同一年 9 月的聯合國大會 在「中國代表權」問題的局勢便發生重大轉變。一方面Nixon 派遣 國家安全顧問 Henry Kissinger 前往北京,為美中關係正常化和越 戰問題進行磋商;另一方面,10 月 25 日聯合國大會上就阿爾巴尼 亞所提之議案進行表決,結果通過並做成第 2758 號決議,56承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在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的唯一合法代 表,並立即將蔣介石政權的代表從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中驅逐 (expel)。
(三)美國的外交及立法上決定
1972 年 2 月 21 日美國總統 Nixon 親自率團造訪中國大陸,美 國與人民政府的雙邊關係開始邁向正式的官方互動,一個星期後 雙方簽署了《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公報》(Joint Communiqué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人民政府特別於這份文件中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
55 王正華,「蔣介石與 1961 年聯合國中國代表權問題」,國史館館刊,第21 期(2009 年 9 月),頁 95-150。
56 決議全文:「大會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慮及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
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相關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工作是必不可 缺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在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的唯一合法代 表,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 利,承認它的政府為中國在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代 表蔣介石政權在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加以驅逐。」
的唯一合法政府,而台灣是中國的一省;台灣問題因此是中國的內 政問題,外國無權也不應加以干涉,故美國軍方應將其在台灣的一 切安置加以撤離。對此,美國表示認知(acknowledges)到海峽兩岸 的人民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並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予提出 異議。57
1978 年 12 月 15 日,美國與人民政府簽署第二份雙方的聯合 公報(又稱建交公報),58美方於內容中首次承認(recognizes)「中華 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在此背景下,美國人 民與台灣人民仍將保持文化、商務和其它非官方關係。此外,美國 認知(acknowledges)到北京當局對於一個中國和台灣是中國之一部 分的立場。此份公報於1979 年 1 月生效,人民政府透過與美國建 立邦交和雙邊關係的正常化,在國際間的地位獲得提升且政權本 身之合法性也因此更為國際社會所支持。然而,台灣問題並未因此 份建交公報而發生明顯變化;相反地,TRA 在同一時間的生效代 表美國同步以國內立法的方式建構出一個以美國利益為中心的台 美中三邊關係。依據 TRA,美國總統決定終止「美國和台灣統治 當局(在1979 年 1 月 1 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 係」,但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基於台灣的未來 將以和平方式獲得解決此一期望」。據此,「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 來決定台灣未來的舉措,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 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之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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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全 文 完 整 內 容 請 參 考 :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 U.S.-PRC Joint Communique (1972),” February 28, 1972, https://www.ait.org.tw/our- relationship/policy-history/key-u-s-foreign-policy-documents-region/u-s-prc-joint- communique-1972/.
58 全文完整內容可參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Joint Communiqu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rmalization Communique),” January 1, 1979, https://www.ait.org.tw/our-relationship/policy- history/key-u-s-foreign-policy-documents-region/u-s-prc-joint-communique-1979/.
59 全文完整內容請參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Taiwan Relations Act,” January 1, 1979, https://www.ait.org.tw/our-relationship/policy-history/key- u-s-foreign-policy-documents-region/taiwan-relations-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