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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檔中 國際制裁內容簡介 (頁 40-71)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https://www.un.org/securitycouncil/

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regulations/export-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ear

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辦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 :

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sanctions/programs/pages/programs.aspx

反武器擴散-實例案件分享

報告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 外勤組長:錢正東

一、反武器擴散 (一)目的

1.防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簡稱WMD)擴散。

2.為履行聯合國安理會反恐決議及國際出口管制組織規

範,配合管制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trategic Hi-Tech

Commodity,簡稱SHTC)出口,並有利我引進歐美國家 之高科技貨品及技術。

(二)法令依據

1.貿易法第13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 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經許可,不得輸出。

(2)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

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3)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

擅自變更。

2.貿易法第27條(刑罰)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1)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2)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 地區。

(3)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

,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其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

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3.貿易法第27-1條(行政罰)

有第27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經濟部國際 貿易局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 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SHTC)

1、輸出管制清單

甲.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

(軍商兩用貨品係指可轉作軍事用途之商業或民用貨品)

乙.一般軍用貨品清單

丙.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性貨品清單(SCL)(我國於106

年9月25日公告全面禁止與北韓貿易)

2、輸出貨品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其

最終用途或最 終使用者有可能供作 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 等軍事武器之用途。

3、依

出口國政府規定

須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 或其他相關保證文件之輸入貨品。

(四)管制地區

目前輸出管制地區為伊朗、伊拉克、北韓、大陸地區(部 分貨品)、蘇丹、敘利亞;其中大陸地區之輸出管制,限化 學機械研磨機、光阻剝除機、光阻顯影機、快速高溫熱處理 機、沉積設備、洗淨設備、乾燥機、電子顯微鏡、蝕刻機、

離子植入機、光阻塗佈機、微影設備等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 設備;其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大陸地區適用非管制地區 之規定。

二、輸出管制貨品常見之規避手法(以伊朗為例)

(一)以未達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

標準之次級貨品進行交易

例如碳纖維(carbon fiber)在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 口 管 制 清 單 規 定 有 Tensile Strength 、 Tensile Modulus之標準,兩項均高於標準值方為管制品,其中 日 本 TORAY 公 司 製 造 的 碳 纖 維 T700 型 號 , Tensile Strength項目雖達標準,但Tensile Modulus項目則略 低於標準,以此類貨品進行交易並代替使用,既具備 堪用程度,又可規避出口管制的查緝。

(二)以非列管之稅則號別申報出口,求得矇混通關

不法廠商以非管制的稅號報關,如遇關員查驗攔阻,

則先辦理退倉,數日後重新以非管制稅號申報,甚至 將貨品運往別的海關申報,以避免引起注意;目前我 國海關已對此類退倉貨品註記,並以電腦連線防範漏 網之魚。

(三)買家隱匿貨品目的地為伊朗

伊朗買家經由網路向我國工具機廠商訂購管制貨品,

但未告知貨品將送往伊朗,且隱匿最終用途下單並支 付訂金,惟因工具機價值數10萬美金,俟廠商完工交 貨時知悉出口目的地為伊朗之際,在不甘損失的考量 下,只有配合買方安排,將工具機交由伊朗指定的物 流公司運送。

(四)規避出口廠商觀察名單管制規定

我國反武擴機制在接獲國際合作友方提供可能涉及武 擴交易情資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會將買、賣雙方、

貨品及目的地等資料列入觀察名單,交由海關進行控 管,惟仍有少數不肖廠商及仲介改以他人代為申報出 口、變更買方資料等方式,規避觀察名單之查核。

(五)將機器拆解後分裝出口,規避海關查驗

我國工具機(tool machine)產業興起,精密度可能未 至先進國家一流水準,但價格具有競爭力,以致吸引 特定客戶階層;歐盟清單將五軸(5 axes)工具機列為 管制貨品,不肖廠商為避免海關查驗時攔阻,將關鍵 零組件拆解另尋管道運送,並聲稱所出口貨品之精密 度未達歐盟標準,以取得海關放行。

質譜法是一 種用於確定 化學樣品同 位素含量的 分析工具。

(六)經由第三地規避管制輸往伊朗

貨品藉由海運送抵杜拜後,以原裝貨櫃另以他船送往 伊朗,或是由當地仲介提領出關,再安排運輸路線載 運至伊朗(因杜拜與伊朗具有地緣關係最為便利,另 發現亦以新加坡、土耳其、香港、泰國等作為第三地 之交易)。

(七)空運或是海運換裝貨櫃方式,規避貨品流向之追 查

企圖輸往伊朗之管制貨品多係以海運出口,再經由第 三地或是中途停靠港口改裝別艘船隻載運,目前我國 司法機關仍可藉追查貨櫃動態紀錄,證明最終目的地 為伊朗,惟如係高價格、質量輕的管制貨品以空運方 式輸出,或是輸往第三地換櫃後再裝船,則難以取證

(八)本局查緝現況

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本局除積極 透過司法互助管道,會同友邦共同調查可疑線索及發 掘案源外,並結合關務署、經濟部國貿局、國稅局及 各檢察署,積極偵辦違法案件,將戰略性高科技產品 違法輸出情形,阻絕於關口。雖然相關案件蒐證有相 當難度,但在各單位通力合作下,仍有具體成果,有 效遏止少數不法業者犯行,以下就本處所偵辦案例,

提供給各位先進參考。

案例一:長○科技有限公司等人涉嫌違反貿易法案(SCL起訴)

一、長○公司(生產空壓過濾系統設備廠商)負責人吳○○及國貿部 組長林○○,於95年8月17日該公司所生產的AIR PRESS AND

PNEUMATIC EQUIPMENT PARTS(氣壓壓床)以不實之稅則稅號

(8462.39.00.00.0)報運出口至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港,隨後再轉 運伊朗阿巴斯港卸貨,由伊朗EADENEGAR公司提領。

二、本處於96年8月23日持搜索票搜索,並約談吳○○負責人及林○○。

三、吳○○等人已涉嫌違反貿易法第27條等相關規定,本處於96年9月 14日將該案移送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

四、96年9月20日中檢檢察官洪家原對被告吳○○予以緩起訴處分,並 立悔過書及支付國庫8萬元罰款。

案例二:御○有限公司等人涉嫌違反貿易法案(SCL起訴)

一、御○有限公司(生產淨(濾)水器設備及零組件產品)負責人許

○○及國貿部經理陳○○,於104年4月10日將該公司所生產之濾水器 設備及零組件申報稅則稅號為8421.21.90.00-1(其他水過濾或淨化機 具)出口,輸往管制國家伊朗。

二、本局發現該情事後,將「濾水器設備」 之產品型錄,委請臺中關 認定,並發文予經濟部國貿局鑑定,認該貨品屬SCL所管制之貨品,稅 則稅號應改為8421.99.90.00-8(其他液體或氣體過濾及淨化機具之零 件) ,經查證屬實後,本局即報請臺中地方檢察署立案指揮偵辦。

三、許○及陳○ 2人復基於未經申請許可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 制地區伊朗之連續犯意聯絡,明知該公司104年8月6日報單2預備輸往 管制國家伊朗之貨品(濾水器及其零件),業經臺中關裁定部分商品 屬「SCL清單」而予退關,竟仍貪圖該批商品銷售予伊朗,遂洽請伊朗 籍GHASSE於104年8月12日來臺,共同謀議由GHASSE提供阿拉伯聯合大 公國(非輸出管制國家)杜拜港之虛構買方ISLAND…資料交予御○公 司,再由御○公司將該虛構買方資料委託報關行,於104年8月21日製 作報單3申報出口,經臺中關核定以C1方式(免審免驗)通關,雖曾短暫 停靠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港,惟貨櫃並未卸船,駛抵伊朗BANDAR ABBAS(阿巴斯港)後,再改由ABTIN貨櫃船運抵最終目的地伊朗

BANDAR IMAM KHOMEINI(荷梅尼港),並由伊朗買方GHASSE順利提領。

四、本局派員於105年11月23日持搜索票搜索,並約談負責人許

○○、經理陳○○及會計黃○○ 。

五、查證:報關行、臺中關關員、海運公司承辦人等,認為許○○

及陳○○等人已涉嫌違反貿易法第27條等相關規定,本處於105年 12月15日將該案移送臺中地檢察署偵辦。

六、106年2月15日臺中地檢署依貿易法27條起訴,建議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罰金。

七、106年10月6日臺中地院法院判處許○○及陳○○均緩刑2年,

並均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

八、許○○及陳○○依法提起上訴,107年6月6日均遭駁回。

案例三:國人蔡O泰等人涉嫌違反貿易法案

國人蔡○泰係蓮○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蓮○公司,登記 負責人蘇○綺係蔡員配偶)、龍○科技有限公司、北韓 平壤龍○科技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95、96年間,蔡員 利用其與友人張○福合夥在臺中市設立之豐笙興業有限 公司名義,向臺中市○公司採購可用於製造各式武器之 放 電 加 工 機 等 屬 「 輸 往 北 韓 及 伊 朗 敏 感 貨 品 清 單 」

(SCL)所列貨品,竟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戰略 性高科技管制貨品(SHTC)輸出許可證,涉嫌以偽填輸 出目的地為南韓而實際輸往北韓南浦港,或以變更稅則 號別自桃園機場空運數位式自動資料處理機經香港轉運 至北韓順安國際機場,再由平壤龍○科技

分公司人員提領等方式,將SHTC違法 輸往北韓。

蓮○公司95年至96年出口銷往香港、美國(1筆)、緬 甸(2筆)、大陸及葉門(1筆)共計18筆,其中4筆屬 於SCL管制品。

龍○公司94年至96年出口銷往緬甸(4筆),均屬於 SCL管制品。

豐○公司94至96年出口銷往緬甸(1筆),屬於SCL管 制品。 。

在文檔中 國際制裁內容簡介 (頁 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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