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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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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貿易安全管理辦公室 109年6月10日

(2)

聯合國制裁

美國制裁

我國相關規範

如何避免誤觸國際制裁規定

參考資訊

(3)
(4)

執行制裁機關

執行單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組成成員:聯合國常任理事國(5)+非常任理事國(10)=15個會員國

權責:

1. 依照聯合國宗旨和原則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2. 調查可能引起國際衝突的爭端與局勢;

3. 建議調整爭端的辦法或解決問題的條件;

4. 制定計畫以處理侵略行為;

5. 促請各會員國實施經濟制裁或其他措施以防止侵略等。

(5)

制裁措施

自1966年起,安全理事會分別建立了30個制裁措施:包括南羅得西亞、南非、

前南斯拉夫(2)、海地、伊拉克(2)、安哥拉、盧旺達、塞拉利昂、索馬里、

厄立特里亞、利比亞(3)、剛果民主共和國、科特迪瓦、蘇丹、黎巴嫩、朝鮮 人民民主共和國、伊朗、利比亞(2)、幾內亞比紹、中非共和國、葉門、南蘇 丹和馬里,以及針對基地組織和塔利班。

目前正在進行的制裁措施共14個,每個制裁都由一個制裁委員會管理。制裁方 向集中在支持政治、解決衝突、反核擴散和反恐等方面。

(6)

制裁方式

武器禁運

:常用於特定個人、實體、地區及國家

旅遊禁令

:常用於特定個人、實體

資產凍結

:常用於特定個人、實體

產業限制

:通常為針對特定國家,例如聯合國安理會第1929號決議,即限 制會員國不得對伊朗提供金融服務

特定物品禁止自受制裁國進出口

:例如聯合國第2371、2397號決議,限 制會員國不得自朝鮮進口煤、鐵等礦產。

(7)

現行制裁措施簡介(1/2)

國家 措施

1.索馬利亞(Somalia) 武器禁運、旅行禁令、資產凍結、禁止會員國向索馬利亞購買木炭

2.伊拉克(Iraq) 武器禁運

3.剛果民主共和國(Republic of the Congo) 武器禁運

4.蘇丹(Sudan) 武器禁運(特定地區) 、旅行禁令、資產凍結

5.利比亞(Libya) 武器禁運、旅行禁令、資產凍結、業務限制(如果該業務有助於暴力和 對平民使用武力)、禁止非法出口石油

6.幾內亞比索(Guinea-Bissau) 旅行禁令

7.中非共和國(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武器禁運、旅行禁令、資產凍結

8.葉門(Yemen) 武器禁運、資產凍結、旅行禁令

9.南蘇丹(South Sudan) 旅行禁令、資產凍結

(8)

現行制裁措施簡介(2/2)

國家 措施

10.馬利(Mali) 旅行禁令、資產凍結

11.朝鮮人民民主共和國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武器禁運、資產凍結、旅行禁令、不擴散(non-proliferation)、外交限 制(限制朝鮮派駐外交官及相關工作人員)、運輸攔截、禁止會員國提供 北韓船隻加油服務、禁止會員國提供相關金融服務、禁止教育訓練及科 技合作、產業禁令(禁止會員國輸出所有工業用機械、車輛等)、特定產 品禁止輸出入(如煤、鐵礦)、禁止北韓人出國工作、奢侈品

12.伊斯蘭國及基地組織

(ISIL Al-Qaida and associated individuals groups)

武器禁運、資產凍結、旅行禁令

13.貝魯特恐怖爆炸事件

(terrorist bombing in Beirut)

武器禁運、資產凍結

(9)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綜合制裁名單

對象:包括應受安全理事會提出的制裁措施的所有個人和實體。

名單查詢:

https://scsanctions.un.org/search/

(10)
(11)

執行制裁機關

執行單位: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辦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 權責:

1. 根據總統授予的國家緊急權力以及具體立法授予的權力,實施制裁;

2. 根據政策走向或國家安全目標,執行經濟和貿易制裁;

3. 相關制裁以聯合國和其他國際任務為基礎,具有多邊性,並與各國政府密切 合作。

(12)

制裁措施

對象:

1. 美國人:規範美國人之制裁措施,稱為主要制裁(Primary Sanction);

2. 非美國人:包含限制非美國人之規定,稱為次級制裁(Secondary Sanction)。

方式:

如果遭美國制裁,除可能無法使用美金或透過美國金融機構進行交易,可能影 響廠商與其他國外交易對象或金融機構之往來,亦可能遭受鉅額罰款或刑事責 任等處罰。

(13)

現行制裁措施─以伊朗 為例(1/4)

為長期、全面解決伊朗核問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2015年通過「聯合全面行 動計畫」(Joint Comprehensive Plan of Action, JCPOA),希望與伊朗建立新關係,

妥善處理核發展相關問題。

在JCPOA規範下,伊朗須遵守核發展等相關承諾,聯合國即承諾中止對伊朗的 制裁決議,歐盟即移除對伊朗發展核武相關之經濟制裁,美國即移除對伊朗之 次級制裁。

美國認為伊朗未遵守相關協議,遂於2018年5月8日宣布退出JCPOA,恢復對伊 朗制裁。

(14)

現行制裁措施─以伊朗 為例(2/4)

制裁特定產業 制裁特定貨品 制裁相關金融服務

 能源業

 汽車業

 航空業

 港口經營、船運及造船業

 營造業

 採礦業

 紡織業

 禁止向伊朗國家石油公司等 購買石油、石化等相關產品

 禁止與伊朗進行黃金、貴金 屬或金屬貨品交易(如鐵、鋼、

鋁、銅等)

 禁止對制裁項目的交易提供金 融資訊服務

 禁止對伊朗央行及受美制裁之 伊朗金融機構提供金融資訊服

 對外國金融機構與伊朗央行及 依2012年美國國防授權法案指 定之金融機構的交易進行制裁

 禁止提供承保、保險或再保險 服務

(15)

現行制裁措施─以伊朗 為例(3/4)

其他制裁措施:

除經許可,所有美國人(包括美國人擁有、控制的實體)不得從事制裁範圍 之交易;

任何美國或外國金融機構,不得參與或協助涉及前述產業的「顯著金融交易」

(significant financial transaction) 。

個人或實體倘被認定進行「顯著交易」,可能被列入美方「管制名單」(SDN List),於美國境內之資產將被凍結,亦禁止美國個人或法人與渠等進行交易。

另任何企圖規避或違反制裁規定之行為,亦將遭受美國政府制裁。

(16)

現行制裁措施─以伊朗 為例(4/4)

伊朗制裁可能造成的影響:

海運公司可能暫停開往伊朗的航線;

保險公司可能拒絕承保與伊朗相關的交易;

銀行可能拒絕承作與伊朗相關的匯款或交易;

出口至伊朗風險大幅提高等。

(17)

臺伊清算機制

背景:由於伊朗遭國際間制裁,造成廠商出口伊朗後無法取得貨款。

目的:為協助廠商順利取得貨款,且避免國內承辦銀行遭受國際制裁,我國自 100年10月3日建立「臺伊貿易金融管理措施」,貿易管理(物流)由國際貿易 局配合發布「核發輸出伊朗證明書作業要點」,金融管理(金流)由銀行公會 配合公布「銀行辦理伊朗貿易款項清算作業要點」。

現況:美國於107年10月17日將臺伊清算機制之伊朗方管理銀行Parsian Bank列 入指定制裁名單,該機制遂於同日起停止運作。

(18)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出口管理制度介紹

(19)

管理原因(1/2)

善盡國際社會責任

落實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

符合國際組織規範:

1. 核子供應國集團(Nuclear Suppliers Group, NSG)

2. 澳洲集團(Australia Group,AG)

3. 飛彈技術管制協議(Missile Technology Control Regime, MTCR) 4. 瓦聖那協議(Wassenaar Arrangement, WA)

5.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The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CWC)

(20)

管理原因(2/2)

保護我商出口利益

我國自83年起,參考聯合國及國際組織規範,並依據「貿易法」訂定「戰略 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實施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理系統,協 助業者做好出口管理。

避免我商違法出口國際管制貨品至北韓、伊朗或其他恐怖組織等,用於發展 大規模毀滅性武器(Weapon of Mass Destruction, WMD),以避免我商遭國際 組織制裁,影響其進出口。

(21)

SHTC管理法令規定(1/5)

法律

貿易法第13條

貿易法第27條、第27條之1及第27條之2

法規命令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

行政規則

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認定要點

(22)

SHTC管理法令規定(2/5)

貿易法第13條

SHTC非經許可不得輸出;

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地區;

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

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SHTC,非經許可不得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 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違反者,主管機關得予扣留,並依 本法或相關法律裁處。除已依法裁處没入者外,主管機關應予退運。

(23)

SHTC管理法令規定(3/5)

貿易法第27條

未經許可將SHTC輸往管制地區;

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 子、生化等軍事武器之用;

刑罰: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貿易法第27條之1

行政罰:有貿易法第27條所定違法情形之一者,由貿易局停止其1個月以上1 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24)

SHTC管理法令規定(4/5)

貿易法第27條之2

未經許可將SHTC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

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管制地區以外之第三 國家、地區;

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而非供作生產、發 展核子、生化等軍事武器之用;

行政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 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25)

管制地區?

針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決議,將涉及武器發展及恐怖活動頻繁之地區 列為管制地區。

我國列為管制地區之國家:

1. 伊朗

2. 伊拉克

3. 北韓 **我國於106年9月25日公告全面禁止與北韓貿易**

4. 蘇丹

5. 敘利亞

6. 中國大陸部分貨品 **僅限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其他SHTC輸往中國大陸地區適用非管制地區之規定**

(26)

SHTC管理法令規定(5/5)

SHTC輸出入管理辦法

總則: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執行。

輸入管理:國際進口證明書(IC)或保證文件(WA、CWC)等文件申辦規定等。

輸出管理:SHTC輸出許可證申辦規定等。

附則:文件資料保存5年規定。

(27)

何謂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

戰略性高 科技貨品

貨品管理清單

1. 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 出口管制清單(ECCN)

2. 一般軍用貨品清單(ML)

敏感貨品清單

1. 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 2. 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

(CCC code)

進口保證文件

依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取得 我國政府核發進口保證文 件之貨品

滴水不漏

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 可能用於生產、發展核子、

生化、飛彈等軍事用途 (Catch-all)

我國於106年9 月25日公告全 面 禁 止 與北 韓 貿易

(28)

貨品管理清單

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

1. 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理清單共357類管制號碼;一般軍用貨品清單共 22類管制號碼

2. 參考國際出口管制組織公布之清單,並諮詢我業者及公協會之建議納入綜合 考量,據以制訂並公告,原則上每年更新1次

3. 目前版本:108年12月13日公告修正

(29)

SHTC鑑定服務

若廠商無法判定出口貨品是否屬於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的列管項 目,可洽工業技術研究院線上申請貨品鑑定。

https://shtc.itri.org.tw/WebPage/index.aspx

(30)

滴水不漏(CATCH-ALL)

我國SHTC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主管機關告知之特定對象

其他可疑之交易情形(Red Flag 紅色警戒)

(31)

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參考聯合國安理會制裁綜合名單、其他相關國家公告之實體制裁名單及法務部 依資恐防制法公告之制裁對象並經評估後,於本局網站公告。

採滾動式檢討,以三個月檢討一次為原則,必要時亦得視個案不定期追蹤檢討。

(32)

紅色警戒(RED FLAG)

客戶及其地址與政府所列之拒絕/禁止往來廠商清單中的廠商相似。

客戶或購買代理商不願意提供產品最終用途的資訊。

產品功能與購買者的主要產業不相符,例如小型麵包店卻訂購了精密電腦。

所訂購的產品與運送目的國家的技術層級不相符,例如將半導體製造設備運送至没有任何電子工業的國家。

當產品價格十分高昂,一般的銷售條件都是先賖款後付帳時,客戶卻願意以現金支付貨款。

客戶幾乎或是完全沒有商業背景。

客戶對產品效能特性不熟悉,但仍執意要購買該產品。

客戶拒絕例行性的安裝、訓練或維修服務。

運送日期不確定,或運送地點是目的地以外的地方。

貨運公司被列為產品最終送達的目的地。

運送路線對產品及目的地而言是不尋常的。

包裝與運送或目的地所述方式不一致。

發生問題時,購買者態度閃爍,特別是對於購買產品是在國內使用、用於出口或用於再出口交代不清。

(33)

是否需要申請輸出許可證?

33

出口貨品是否屬於我國貨品管理清單?

交易對象是否屬於我國實體管理名單?

是否為主管機關告知之特定對象?

交易是否有異常情況(紅色警戒)?

不需申請

NO

NO

NO

需申

「戰 略性 高科 技貨 品輸 出許 可證

YES

YES

YES

YES

(34)

如何申請輸出許可證?

首頁貿易法規與管理高科技貨品管理網路申請

https://cfgate.trade.gov.tw/boft_pw/PW/login.jsp

(35)
(36)

如何因應制裁風險?

盡責調查(know your customers):盡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義務,以確保伊朗交 易對象未列入指定制裁名單;

交易前先確認金融流向:如交易涉及遭禁制的金融體系(如使用特定貨幣、或是 透過被制裁的銀行匯款等),可能無法回收貨款,或是遭受制裁,故交易前宜先 向往來銀行確認相關金流事宜。

注意既有制裁規範:注意國際制裁訊息,避免誤觸制裁規範,影響自身權益。

(37)

美國指定制裁名單(SDN)查詢

https://sanctionssearch.ofac.treas.gov/

(38)
(39)

參考資訊(1/2)

我國相關規定及資訊,請參閱本局經貿資訊網(網址:http://www.trade.gov.tw)說明:

1. 貿易法規與管理/高科技貨品管理

2. 貿易法規與管理/出口伊朗及清算機制

其他國家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1. 美國名單: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List

Denied Persons List

Unverified List

The Entity List

List of Statutorily Debarred Parties (AECA Debarments) 2. 日本名單:End User List

3. 歐盟名單: EU Consolidated List

(40)

參考資訊(2/2)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https://www.un.org/securitycouncil/

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regulations/export-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ear

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辦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 :

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sanctions/programs/pages/programs.aspx

(41)
(42)

反武器擴散-實例案件分享

報告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 外勤組長:錢正東

(43)
(44)

一、反武器擴散 (一)目的

1.防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簡稱WMD)擴散。

2.為履行聯合國安理會反恐決議及國際出口管制組織規

範,配合管制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trategic Hi-Tech

Commodity,簡稱SHTC)出口,並有利我引進歐美國家 之高科技貨品及技術。

(45)

(二)法令依據

1.貿易法第13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 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經許可,不得輸出。

(2)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

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3)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

擅自變更。

(46)

2.貿易法第27條(刑罰)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1)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2)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 地區。

(3)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

,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其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

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47)

3.貿易法第27-1條(行政罰)

有第27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經濟部國際 貿易局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 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48)

(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SHTC)

1、輸出管制清單

甲.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

(軍商兩用貨品係指可轉作軍事用途之商業或民用貨品)

乙.一般軍用貨品清單

丙.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性貨品清單(SCL)(我國於106

年9月25日公告全面禁止與北韓貿易)

2、輸出貨品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其

最終用途或最 終使用者有可能供作 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 等軍事武器之用途。

3、依

出口國政府規定

須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 或其他相關保證文件之輸入貨品。

(49)

(四)管制地區

目前輸出管制地區為伊朗、伊拉克、北韓、大陸地區(部 分貨品)、蘇丹、敘利亞;其中大陸地區之輸出管制,限化 學機械研磨機、光阻剝除機、光阻顯影機、快速高溫熱處理 機、沉積設備、洗淨設備、乾燥機、電子顯微鏡、蝕刻機、

離子植入機、光阻塗佈機、微影設備等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 設備;其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大陸地區適用非管制地區 之規定。

(50)

二、輸出管制貨品常見之規避手法(以伊朗為例)

(一)以未達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

標準之次級貨品進行交易

例如碳纖維(carbon fiber)在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 口 管 制 清 單 規 定 有 Tensile Strength 、 Tensile Modulus之標準,兩項均高於標準值方為管制品,其中 日 本 TORAY 公 司 製 造 的 碳 纖 維 T700 型 號 , Tensile Strength項目雖達標準,但Tensile Modulus項目則略 低於標準,以此類貨品進行交易並代替使用,既具備 堪用程度,又可規避出口管制的查緝。

(51)

(二)以非列管之稅則號別申報出口,求得矇混通關

不法廠商以非管制的稅號報關,如遇關員查驗攔阻,

則先辦理退倉,數日後重新以非管制稅號申報,甚至 將貨品運往別的海關申報,以避免引起注意;目前我 國海關已對此類退倉貨品註記,並以電腦連線防範漏 網之魚。

(52)

(三)買家隱匿貨品目的地為伊朗

伊朗買家經由網路向我國工具機廠商訂購管制貨品,

但未告知貨品將送往伊朗,且隱匿最終用途下單並支 付訂金,惟因工具機價值數10萬美金,俟廠商完工交 貨時知悉出口目的地為伊朗之際,在不甘損失的考量 下,只有配合買方安排,將工具機交由伊朗指定的物 流公司運送。

(53)

(四)規避出口廠商觀察名單管制規定

我國反武擴機制在接獲國際合作友方提供可能涉及武 擴交易情資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會將買、賣雙方、

貨品及目的地等資料列入觀察名單,交由海關進行控 管,惟仍有少數不肖廠商及仲介改以他人代為申報出 口、變更買方資料等方式,規避觀察名單之查核。

(54)

(五)將機器拆解後分裝出口,規避海關查驗

我國工具機(tool machine)產業興起,精密度可能未 至先進國家一流水準,但價格具有競爭力,以致吸引 特定客戶階層;歐盟清單將五軸(5 axes)工具機列為 管制貨品,不肖廠商為避免海關查驗時攔阻,將關鍵 零組件拆解另尋管道運送,並聲稱所出口貨品之精密 度未達歐盟標準,以取得海關放行。

質譜法是一 種用於確定 化學樣品同 位素含量的 分析工具。

(55)

(六)經由第三地規避管制輸往伊朗

貨品藉由海運送抵杜拜後,以原裝貨櫃另以他船送往 伊朗,或是由當地仲介提領出關,再安排運輸路線載 運至伊朗(因杜拜與伊朗具有地緣關係最為便利,另 發現亦以新加坡、土耳其、香港、泰國等作為第三地 之交易)。

(56)

(七)空運或是海運換裝貨櫃方式,規避貨品流向之追 查

企圖輸往伊朗之管制貨品多係以海運出口,再經由第 三地或是中途停靠港口改裝別艘船隻載運,目前我國 司法機關仍可藉追查貨櫃動態紀錄,證明最終目的地 為伊朗,惟如係高價格、質量輕的管制貨品以空運方 式輸出,或是輸往第三地換櫃後再裝船,則難以取證

(57)

(八)本局查緝現況

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本局除積極 透過司法互助管道,會同友邦共同調查可疑線索及發 掘案源外,並結合關務署、經濟部國貿局、國稅局及 各檢察署,積極偵辦違法案件,將戰略性高科技產品 違法輸出情形,阻絕於關口。雖然相關案件蒐證有相 當難度,但在各單位通力合作下,仍有具體成果,有 效遏止少數不法業者犯行,以下就本處所偵辦案例,

提供給各位先進參考。

(58)

案例一:長○科技有限公司等人涉嫌違反貿易法案(SCL起訴)

一、長○公司(生產空壓過濾系統設備廠商)負責人吳○○及國貿部 組長林○○,於95年8月17日該公司所生產的AIR PRESS AND

PNEUMATIC EQUIPMENT PARTS(氣壓壓床)以不實之稅則稅號

(8462.39.00.00.0)報運出口至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港,隨後再轉 運伊朗阿巴斯港卸貨,由伊朗EADENEGAR公司提領。

二、本處於96年8月23日持搜索票搜索,並約談吳○○負責人及林○○。

三、吳○○等人已涉嫌違反貿易法第27條等相關規定,本處於96年9月 14日將該案移送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

四、96年9月20日中檢檢察官洪家原對被告吳○○予以緩起訴處分,並 立悔過書及支付國庫8萬元罰款。

(59)

案例二:御○有限公司等人涉嫌違反貿易法案(SCL起訴)

一、御○有限公司(生產淨(濾)水器設備及零組件產品)負責人許

○○及國貿部經理陳○○,於104年4月10日將該公司所生產之濾水器 設備及零組件申報稅則稅號為8421.21.90.00-1(其他水過濾或淨化機 具)出口,輸往管制國家伊朗。

二、本局發現該情事後,將「濾水器設備」 之產品型錄,委請臺中關 認定,並發文予經濟部國貿局鑑定,認該貨品屬SCL所管制之貨品,稅 則稅號應改為8421.99.90.00-8(其他液體或氣體過濾及淨化機具之零 件) ,經查證屬實後,本局即報請臺中地方檢察署立案指揮偵辦。

(60)

三、許○及陳○ 2人復基於未經申請許可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 制地區伊朗之連續犯意聯絡,明知該公司104年8月6日報單2預備輸往 管制國家伊朗之貨品(濾水器及其零件),業經臺中關裁定部分商品 屬「SCL清單」而予退關,竟仍貪圖該批商品銷售予伊朗,遂洽請伊朗 籍GHASSE於104年8月12日來臺,共同謀議由GHASSE提供阿拉伯聯合大 公國(非輸出管制國家)杜拜港之虛構買方ISLAND…資料交予御○公 司,再由御○公司將該虛構買方資料委託報關行,於104年8月21日製 作報單3申報出口,經臺中關核定以C1方式(免審免驗)通關,雖曾短暫 停靠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港,惟貨櫃並未卸船,駛抵伊朗BANDAR ABBAS(阿巴斯港)後,再改由ABTIN貨櫃船運抵最終目的地伊朗

BANDAR IMAM KHOMEINI(荷梅尼港),並由伊朗買方GHASSE順利提領。

(61)

四、本局派員於105年11月23日持搜索票搜索,並約談負責人許

○○、經理陳○○及會計黃○○ 。

五、查證:報關行、臺中關關員、海運公司承辦人等,認為許○○

及陳○○等人已涉嫌違反貿易法第27條等相關規定,本處於105年 12月15日將該案移送臺中地檢察署偵辦。

六、106年2月15日臺中地檢署依貿易法27條起訴,建議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罰金。

七、106年10月6日臺中地院法院判處許○○及陳○○均緩刑2年,

並均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

八、許○○及陳○○依法提起上訴,107年6月6日均遭駁回。

(62)

案例三:國人蔡O泰等人涉嫌違反貿易法案

(63)

國人蔡○泰係蓮○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蓮○公司,登記 負責人蘇○綺係蔡員配偶)、龍○科技有限公司、北韓 平壤龍○科技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95、96年間,蔡員 利用其與友人張○福合夥在臺中市設立之豐笙興業有限 公司名義,向臺中市○公司採購可用於製造各式武器之 放 電 加 工 機 等 屬 「 輸 往 北 韓 及 伊 朗 敏 感 貨 品 清 單 」

(SCL)所列貨品,竟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戰略 性高科技管制貨品(SHTC)輸出許可證,涉嫌以偽填輸 出目的地為南韓而實際輸往北韓南浦港,或以變更稅則 號別自桃園機場空運數位式自動資料處理機經香港轉運 至北韓順安國際機場,再由平壤龍○科技

分公司人員提領等方式,將SHTC違法 輸往北韓。

(64)

蓮○公司95年至96年出口銷往香港、美國(1筆)、緬 甸(2筆)、大陸及葉門(1筆)共計18筆,其中4筆屬 於SCL管制品。

龍○公司94年至96年出口銷往緬甸(4筆),均屬於 SCL管制品。

豐○公司94至96年出口銷往緬甸(1筆),屬於SCL管 制品。 。

(65)

本局於97年1月以蔡

○○

、蘇

○○

、蓮○公司涉嫌違 反貿易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該署於97年6 月5日起訴;97年7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判處蔡

○○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蓮○公司罰金

3萬元定讞。

(66)

98年1月,美國財政部將蓮○、龍○公司及負責人蔡○

泰、蘇○綺列入國際武器擴散管制黑名單,並凍結其 相關公司在美資產約美金147萬餘元,惟蔡○泰竟利用 其子蔡○勳在美國設立之公司,仍繼續與北韓從事不 法貿易;102年5月1日美國司法部在愛沙尼亞逮捕蔡○ 泰,同日蔡○勳在伊利諾州住家被捕,蔡○勳以美金 50萬元獲交保,10月初蔡○

引渡美國受審,10月4日 經伊利諾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裁定收押。

(67)

蔡○泰、蔡○勳父子遭美國聯邦法院起訴三項罪名:違 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洗錢及禁止大 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相關法令(前兩項罪名最重可分別 判處20年徒刑),104年聯邦法院判處蔡

泰應監禁2年,

羈押折抵刑期後於104年3月25日出獄返臺。

(68)

敬請指教

(69)

─國際反武擴制裁趨勢與 注意事項

蔡佩玲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組長

(70)

Ltd. ,以下簡稱華為公司)、其財務 長孟晚舟,以及與華為有關的兩家子 公司,包括華為設備美國公司

Huawei Device USA Inc. (以下簡稱 Huawei USA),以及與華為具有非正 式關係的Skycom Tech Co. Ltd. (以 下簡稱Skycom)正式被紐約布魯克林 檢察署以金融詐欺、違反伊朗制裁令、

違反營業秘密等13項規定起訴

(71)

資恐

武擴

(72)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73)

金融機構

非金融機構

海關

1.客戶審查義務(CDD) 2.交易紀錄保存義務

3.大額/可疑交易通報義務

金融情 報中心

(FIU)

司法 機關

權責機關間之 權責機關間之

類金融機構

(74)

入出國及移民法

人 流

貿易法 緝私條例

物 流

資恐防制法

金 流

(75)

依資恐防制法凍結處理

UN 名單

依洗錢防制法第11條 實施強化客戶審查

OFAC 名單

自主風險管理

美國商務部名單

(76)

交易對象

交易管道

 制裁名單 (北韓、伊朗、敘利亞、克里米亞、古巴)

 特別指定制裁名單

 特別指定制裁名單50% 原則適用之對象

美國元素

 美國人

 源於美國之產品或科技

 美國金融體系

-美國金融機構

-美國金融機構之國外分行

-他國金融機構設於美國之分行 -以美金為通匯往來基礎之帳戶

(77)

• 2018/3/31 臺灣執行TFS

(78)

1.了解客戶與合作夥伴,甚至是 客戶的客戶、客戶的客戶的客

2.避免敏感性貨物(不限於國貿局 規範的)

3.務必注意金融機構之警示,增 加與金融機構的資訊交流

4.即時、多元的資訊(來自同產業、

新聞、教育訓練)

(7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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