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進入第二個主要議題之討論,而其牽涉媒體被動地使用他 人之影像,同樣地先論述歐洲人權法院之相關判決。
85
Id., para. 45.
86 Eur. Court HR, Plon (Société) v. France judgment of 18 May 2004.
87 詹文凱,同註82,頁40。
−170−
一、案件概要
Peck v. the United Kingdom88一案有關媒體可否使用錄影監視 影像及其使用之方法,英國Brentwood郡於一九九四年建立監視系 統以防止犯罪,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當事人因為個人及家庭原因 而感到非常沮喪,於是深夜時拿了一把菜刀,在市中心街口欲割頸 自殺,但是在自殺之前便被警察依精神衛生法逮捕監禁,當時他不 知道監視系統已錄下其行為。後來Brentwood郡於一九九五年十月 出版「監視系統新聞」(CCTV News),其中引用當事人兩張照 片,並為文論證監視系統協助阻止可能之危險,而且這兩張照片未 經 處理,可 辨識身分 。後來照 片為「 Brentwood郡週報」(Bre-ntwood Weekly News)之頭版所引用,同樣地照片亦未特別處理。
此照片後來並且為發行量約兩萬四千份之地區「黃頁廣告商」
(Yellow Advertiser)及約有35,000名觀眾之「安格利亞電視台」
(Anglia Television) 引用,但是此電視台對當事人之照片作頭部 模糊處理,不過從其髮型及鬍鬚可以辨識身分。後來甚至「英國廣 播公司」(BBC)亦在其「打擊犯罪」(Crime Beat)系列節目中 採用照片,但是沒有特別處理,預估有920萬人收看節目。後來當 事人知道其照片出現於平面及電視媒體,並且事後主動出現於平面 及電視媒體說明事情。
當事人分別向廣播標準委員會(Broadcasting Standards Com-mission)、獨立電視委員會(Independent Television Commission)
及報紙申訴委員會(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89提出申訴,認
88 Eur. Court HR, Peck v. the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of 28 January 2003.
89 有關此機關之論述請參閱Marc P. Misthal, Reigning in the Paparazzi: The Human
Rights Act,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and the Rights of Privacy and Publicity in England, 10 I
NT’L LEGAL PERSP. 287,−171−
為媒體侵犯其隱私,而其中廣播標準委員會及獨立電視委員會認定 當事人之隱私被侵犯,但是報紙申訴委員會拒絕當事人之申訴。當 事人亦認為Brentwood郡公布其照片是違法的,但是英國法院判決 當 事 人 敗 訴 , 於 是 當 事 人 向 歐 洲 人 權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認 為 Brentwood郡公布其照片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之規定。
二、相關法律及判決
在個人私人生活保障之基本原則部分,歐洲人權法院首先強 調,當在公眾街道使用系統性或是固定性之錄影設備便會產生有關 個人私人生活之問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在公眾場合設立監視系統 錄影但是沒有儲存這些影像的話是不侵犯個人之私人生活,反之如 有儲存則有侵犯私人生活之問題。90歐洲人權法院同時認為,對於 個人影像之取得,應該區別當事人是否參與公眾活動,如果當事人 是參與公眾活動,例如示威遊行或群眾集會,那麼國家機關為了治 安原因而拍攝特定人,並將其使用於刑事程序,但是並沒有公開於 大眾時,並沒有侵犯當事人之私人生活。91
就本案而言,歐洲人權法院必須先確認當事人之私人生活是否 被侵犯,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當事人不是參與公眾活動,而且其亦非 公眾人物,同時當事人並沒有從事任何犯罪,然而當事人之影像被 行政機關引用,也被平面及廣播電視媒體廣泛使用。另外歐洲人權 法院亦強調媒體之處理方式,其認為本案中媒體並沒有適當地(有 的甚至完全沒有)處理當事人之身分,因此當事人之家人、朋友、
鄰居或同事得以辨識其身分,因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這些結果遠遠
307-309 (1998).
90 Peck v. the United Kingdom, paras. 58-59.
91
Id., paras. 61-62.
−172−
超出一個過路人所被公開影像之範圍,亦超出治安維護觀察之領 域,其已超越當事人所能預測之範圍,因此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本案 是對個人私人生活之嚴重侵犯。
就其侵犯個人私人生活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或是民主社會之需要 而言,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各會員國有裁量原則(margin of apprecia-tion)之適用,而此裁量之範圍依各利益之本質及重要性,與侵犯 權利之嚴重性而定。歐洲人權法院首先強調,監視系統確實對發現 及阻止犯罪有相當之貢獻,而各國政府亦有正當利益宣揚此系統之 好處,但是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並沒有犯罪行為,因此本 案與揭露犯罪無關。
其次,歐洲人權法院亦強調各國政府應以適當之方式處理個人 影像,因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本案有幾種更佳之方式可以為之,例 如首先行政機關可以透過警察發現當事人之身分,並取得其同意刊 登照片。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如果影像牽涉多數人,都要得到他們 同意才能使用的話,或許是不切實際的。但是本案只有一個人,因 此英國地方政府應該可以透過警察而得知當事人身分,並進而取得 其同意。第二,行政部門可以模糊處理當事人之影像,雖然英國政 府辯稱其地方政府並沒有模糊處理當事人影像之設備,不過歐洲人 權法院認為英國地方政府在其指導原則裡已表達購置相關設備之意 願,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更重要的是英國地方政府是直接使用當事 人之影像,而且沒有模糊處理當事人影像之意願。92第三,歐洲人 權法院亦強調媒體之責任。93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本案中英國地方 政府並沒有要求平面媒體必須模糊處理當事人之影像。而在廣播電 視媒體部分,雖然英國之高等法院(High Court)認定本案中廣播
92
Id., paras. 80-81.
93
Id., paras. 80, 82-83.
−173−
電視媒體有被口頭要求模糊處理當事人之影像,但是歐洲人權法院 強調,英國之地方政府應該以書面之方式與媒體約定維護當事人身 分之私密,而且英國地方政府曾經希望與廣播電視媒體簽訂協議,
但是最後卻沒有實踐。而英國地方警察機關也建議應以書面協議之 方式與媒體簽訂協議,要求媒體模糊處理當事人之影像。
最後歐洲人權法院也強調,雖然當事人後來主動出現於媒體之 節目,但是此情形不會使本案侵犯個人私人生活之本質消失,或是 降低行政機關或是媒體使用個人影像之責任。而歐洲人權法院所採 用之理由是當事人是被害人,其隱私權被中央及地方媒體嚴重侵 犯,因此不能因為其出現媒體揭發及控訴此項錯誤行為,而認定當 事人因此而負擔責任。94因此歐洲人權法院認定英國並沒有善盡其 依「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保障個人私人生活之義務,進而判決英 國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之規定。
「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條規定:「任何人本公約所保障之權 利或自由被侵犯時,於其國內機制中必須有有效之救濟,即使此侵 犯為公務人員所為亦同。」95因為本案中歐洲人權法院判決違反
「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之規定,所以其亦牽涉侵犯私人生活之救 濟途徑,而本案之救濟途徑包括三個面向。首先,有關司法機關之 審查基準,本案在英國國內法院審查時,其高等法院之審查核心是 行政機關是否「不合理」(irrational)地行使職權,其認為雖然當 事人隱私受到侵犯,不過除非英國國內法已明確保障隱私權,否則 其審查範圍是依據各行政機關及管理媒體之行為準則,96而其決定
94
Id., para. 86.
95 原文為:Everyone whose rights and freedoms as set forth in this Convention are violated shall have an effective remedy before a national authority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violation has been committed by persons acting in an official capacity.
96 有關英國之廣播標準委員會、獨立電視委員會及報紙申訴委員會之管理媒體行
−174−
內涵是相關機關及媒體是否「不合理」地行使職權,或是任何合理 之機關都不會如此作,也就是說英國國內法院堅持其所主張之「合 理原則」。而其主要原因是本案發生在英國「1998年人權法案」
(Human Rights Act 1998)97生效之前,當時「歐洲人權公約」在 英國並沒有國內法之效力,因此英國國內法院並不適用歐洲人權法
為準則,請參閱Anthony Hudson, Privacy: A Right by other Name, EUROPEAN
HUMAN RIGHTS L.REV.SPECIAL ISSUE 73-85, 78-79 (2003). 何負責法案之部長,必須在法案二讀之前作「符合聲明」(statement of com-patibility),即聲明此法案符合歐洲人權準則。再者,對公部門之行為部分,
法院之審查基準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條之規範。98 其次,有關上述廣播標準委員會、獨立電視委員會及報紙申訴 委員會等與媒體有關各委員會之職權,歐洲人權法院認為這些委員 會沒有法律職權給予被害人賠償,因此無法提供有效之法律救濟。
另外,雖然獨立電視委員會有權對電視台處罰鍰,但是歐洲人權法 院強調對電視台之處罰不等同於對被害人之賠償。而這些委員會亦 無權力阻止被害人影像之播放。99因此歐洲人權法院認為英國這些 與媒體有關之委員會並無法提供有效之救濟。
再者,有關英國特有之「妨害秘密」(breach of confidence)
問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英國國內法院認定所謂秘密必須是有「必 要之秘密品質」(necessary quality of confidence),而且此秘密一 旦為公眾所知便非秘密,而此兩項標準均會傷害隱私之保障,前者 是對實質之傷害,而後者是對管理之傷害。而歐洲人權法院也強 調,在英國法制下,只有當被害人知道其秘密被曝光之後,才能申 請禁止令,而英國也沒有釐清如果沒有發禁止令的話,被害人可請 求何種賠償。100因此歐洲人權法院認定英國此部分規定亦不符合
「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條。101
最後,英國政府抗辯說,如果本案給予任何要求救濟之途徑,
都會侵犯「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所保障之新聞自由。但是歐洲人 權法院認為,媒體本來就可以模糊處理影像,或是以其他方式確保
都會侵犯「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所保障之新聞自由。但是歐洲人 權法院認為,媒體本來就可以模糊處理影像,或是以其他方式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