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灣儲蓄互助社之現況
台灣目前有341個儲互社,一直以來保留著小型單純基層的金融體系,其業 務性質也沒有太大差異,具有其擺脫貧窮之機制存在。而目前管理方式為政府授 權給儲蓄互助協會來代管儲互社。所有儲互社之經營、輔導、教育訓練皆委託儲 蓄互助協會管理及辦理。儲互協會在各縣市均有分會,社務多利用當地之志工,
志工乃為單位社之理監事或以前曾擔任過協會之理事,在各地區組成一個分會來
協助協會輔導及教育訓練這些社員,目前志工有300多人。
儲蓄互助社秉持合作原理及平等、公正與自助互助的經營原則致力於謀求個 人與社區更好的生活。另外,儲蓄互助法中則認為儲蓄互助社係指由共同關係密 切之自然人及非營利法人,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的基礎上,鼓勵社員儲蓄,
相互融通資金,共謀人性之發展,並以「非為營利、非為救濟、乃是服務」為宗 旨之法人。
此外,學者進一步認為儲互社是一互惠型非營利組織、是合作金融保險仲介 組織。透過儲互社之運作,可改善社員之生活、並促進生產。儲互社主要以改善 生活為優先,其次才促進生產。而所謂的改善生活及促進生產,具體而言包含下 列項目:
(一) 改善生活:
包含醫藥、教育、修建房屋、傢俱電化用品、交通器具、還債、繳稅、婚喪 喜慶、置產、其他。
(二) 促進生產:
包含商業生產資金、工業生產資金、農業生產資金、其他。儲蓄互助社希冀 透過資金的貸放,達成其改善生活及促進生產的目的。
綜合上述可知,儲互社具係具有下列特點:
1、屬於非營利合作經濟組織。
2、由具有共同關係之人所組成。
3、收受股金,鼓勵社員養成儲蓄習慣。
4、對社員提供無擔保借款並收取合理之利息。
5、民主管理。
6、目的在改善生活、促進生產 二、台灣儲蓄互助社之營運 1.儲蓄互助社之業務範圍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之規定,目前儲蓄互助社核准經營之業務包括:收受社員
股金、辦理社員放款、參加協會代辦之各項互助基金、代理收受社員費用、參加 協會資金融通、購買國家公債,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相關事項 (1) 股金收受:
加入儲互社之基本條件,除需具有共同關係外,尚需繳交股金。儲蓄互助社 為鼓勵社員養成儲蓄之習慣,將所節省下來的錢,作計畫性的儲蓄,故希望社員 能定期存入股金,而所收受之股金則成為社員貸款之主要來源。
(2) 社員放款:
社員貸款亦是儲互社之重要業務項目之一,透過社員借款以改善社員生活,
並促進生產。儲互社之社員若需要貸款,可向社提出申請,由單位社之放款委員 會作審核之動作。又儲互社之貸款與一般之金融機構有許多不同之處,其特點可 簡述如下:
a.採無擔保借款為原則,可貸款金額約為存入股金之三倍11。
b.還款利率及期間可與單位社協商,不若一般金融機構強硬。
c.採本金平均攤還方式還款,非一般常見之本利平均攤還方式。
(3)互助保險:
而協會所代辦之保險,可簡單分為六項,包含:貸款安全互助基金 (LP)、
人壽儲蓄互助基金 (LS)、綜合損失互助基金(BOND)、各級幹部互助基金 (簡稱 DGTL)、社員團體定期互助基金(MGTL)以及平安儲蓄互助基金 (PS),而其中較 為重要者則為貸款安全互助基金 (LP)及人壽儲蓄互助基金 (LS),因其分別保障 了單位社之貸款以及社員。
(4)單位社存款:
我國儲互社所收受之社員股金,除將部份進行社員之貸放,而剩餘未貸放出 之股金,則多會存放在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或是存放於郵局等相關之金融機 構,或是購買國家公債,一方面保障資金之安全,一方面賺取利息收入。
2.儲蓄互助社之社務
儲互社之社務運作核心,主要是透過一群志願擔任幹部之熱心人士的參與,
以及社員互相的配合所建立。這些志願服務的幹部必須全年投入自己的時間、精 力在社務的運作上,維持社務的穩定、成長,宣揚儲互社精神,並將其經驗傳承 延續。
(1) 社員
儲互社之重要組成元素,除了股金之外,「人」當然是不可或缺之主角。透 過具有共同關係之社員的組成,而社員則具備相關之權利及義務。社員所具備之 權利包含借款、出席社員大會、參加社內各項活動、選舉權、罷免權、 被選舉 權、發言權、表決權及其他依章程享有之權利。
(2) 教育
儲互社成立之三大目標為「經濟、教育、社會」,由此可知教育為儲互社之 重要任務之一,各單位社中之教育委員會則是負責相關教育工作進行之組織,主 要目標則為鼓勵養成儲蓄美德、同時靈活運用貸款。
(3) 服務社員
服務社員係儲互社之重要任務 (紀聰信,1994),且明定於儲互社之經營原則 中,而專業人才則是儲互社服務的表徵。儲互社有無專職人員,對其經營能力影 響甚鉅。儲互社之服務能力實為影響其經營成敗之重要因素。
3.儲蓄互助社之財務
儲互社以自然年度為會計年度,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後,由理事會編製相關之 財務報表向社員大會提出。從儲互社之業務及社務面,可大致了解儲互社之收入 主要來自於貸放社員所收取之利息,而支出則為相關之營運費用,兩者相減若有 剩餘則表示當年度有發放股息之資格。
(1)營運成本
儲互社之理監事為義務職、辦公場所多為教會或社員家宅之特性,使其在經 營上有相當之優勢。
(2)獲利能力
儲互社雖為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擁有持續不斷的資金卻是儲互 社是否能不斷服務社員之重要因素,仍應注意其獲利能力。
(3)公積金提撥
公積金之提撥主要目的在於備充社的發展基金及彌補虧損。儲互社於年終時 作彌補累積虧損及利息攤還,其後若有剩餘則需提撥20%以上作為公積金。而公 積金之用途主要係在年度決算或清算後有虧損時,在各項準備金仍不足以填補時 之抵補。公積金雖不能為儲互社帶來收益,但卻是對儲互社營運的一種保障,有 其存在之必要。
4.台灣儲互社做改進時所遇到受限制之處
儲互社在台灣面臨的問題,有許多限制的因素導致就算有新想法或是因應環 境做改進時,也很難有效率的實行,其限制的條件如下表示:
(1)法規上的受限:
會員制,一直以來都受限於法規規定,如果法規能夠進行修改,放寬合作社 社員資格,才能讓更多人可以善加利用儲互社。
(2)資金不足:
對於單位社而言,雖然都有其公益金,但單位社規模小其每年公益金是盈餘 扣除所有人事費及成本後的5%,如果對於窮人的協助訓練技能及尋求就業之管 道上,資金上的明顯不足。
(3)預算分配不公,使用不均:
政府每年在社會福利上所分配的預算分配明顯不均勻,城市及鄉下的差異 大,縱然是政府有社會福利協助上的美意,卻也不能讓那些預算跟真正有接受到 幫助的人做更有效率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