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各國監理制度探討
2.1 台灣 RBC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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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各國監理制度探討
經上章介紹完逆景氣循環使用的緣由後,本章將先介紹台灣的 RBC 制度及 股票風險係數部分及逆景氣循環得以運用之處,再接續討論歐盟、新加坡、澳 洲保險業之逆景氣循環調整方式與各國發展現況。
2.1 台灣 RBC 制度
在 2003 年以前,台灣保險公司管理法規是採「單一資本額」方式,產、壽 險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均為新台幣二十億元,於 2003 年起開始實行台灣 RBC 制度,以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制定的 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 (ICP)準則為核 心、及歐盟國家所採行的 Solvency II 為考量,並以美國的 RBC 制度為主要參 考,訂定出台灣保險業的資本監理規定台灣 RBC 制度。由於台灣 RBC 制度建 立在美國 RBC 的基礎,相關風險係數主要以我國保險市場之實證資料來計算,
其無實證資料部分以參考美國風險資本額制度之相關經驗,再考量我國實際情 形以主觀的方法研定之。
據其報告書將風險分為五大類(參考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人身保險業資本 適足性報告相關填報表格填報手冊-資本適足比率分析表),詳列如下:
C0:資產風險--關係人風險
此類風險為關係人資產風險,為保險業投資於關係人交易所持有之各項資 產,可能因其資產價值變動而影響保險業清償能力不足之風險,依此風險計算 應提存之風險資本,試圖保障保險業不致因為關係人資產風險的突然惡化,造 成保險業無法清償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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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風險包含營運風險(Operational Risk)及市場招攬行為而生之作業風險。
營運風險其係指保險業因營運上各項因素所導致的直接或間接的可能損失,營 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公告之 105 年度檢查手冊(RBC 相關)中之 Herfindahl Index 表作計算,會依各資產所給定之風險係數乘上風險集中度因子來調整計算調整 後的風險係數,進而計算風險資本額。
Herfindahl Index 為表列國內外各資產項目之各項資產投資金額占表列國內 外資產總和比例之平方值予以加總。根據前述所得之值對照如下之「Herfinda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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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風險資本額*依上表查得之係數。透過上述考量風險集中度後之計算可得國 內及國外各風險性資產之風險資本額。
根據此份資本適足率報告書可知,保險業的風險有上述五大類,各類風險 其內細項(例如:表 14 債券評級表),有其應適用的風險係數。保險公司於每半年 填報需各項資產及負債可算出該公司所面臨營運上的所有風險,其各項風險經 過調整後加總計算可得的公式如下所述
風險基礎資本總額 = K × (𝐶0 + 𝐶4 + √(𝐶1𝑜+ 𝐶3)2+ 𝐶1𝑠2+ 𝐶22) (2-1)
(K 為動態調整,乃主管機關決定依保險公司現況做調整,現行為 0.5) 由上提及的我國的 RBC 制度風險係數,乃是以各資產風險值計算之。經上 述計算可得風險基礎資本總額,再將保險公司之自有資本額除以風險基礎資本 總額,可得風險資本額比例,即所謂的 RBC ratio。
風險資本額(RBC)計算公式如下述:
風險資本額比例 = 自有資本額
風險基礎資本總額× 100% (2-2) 此比例在監理規定上需滿足 200%的要求,以確保保險公司之清償能力。除 監理上之清償穩健程度要求外,RBC ratio 在 250%以上的公司投資公共建設金 額在 50 億元以下,可事後報備,但未達 250%的公司,其事後報備部分僅限 10 億元以下。同時亦有其他海外投資限額等,綜觀而言 RBC 計算關係保險公司甚 遠,重則在監理上可能受到接管,輕則亦會使 RBC 較低的保險公司相對投資效 率及收益會受影響,進而影響公司體質,是以研究其資本適足率之標準合理程 度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