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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族文化政策形成與變遷

一、 國家文化政策的牽制

由上節所述可知,文化建設推動在本質上仍未賦予地方政府自主權,使得中

央與地方、官方與民間的意識型態形成一股潛在之結構性與制度性的衝突,促成

80年代以後之文化政策轉向強調地方文化資源釋出與強調民眾參與,使得著眼於

地方文化意識凝聚與資源整合逐漸推展,也開始以地方、民間為主體的文化建

設。在國家文化政策無法解決經濟發展及都市化造成原住民族的衝擊、傳統文化

政策無法完全解決原住民族的問題。在政府大量投入文化建設與文化預算持續成

長的背景下,原住民族文化政策只是其中政治資源分配的一環,並未就基礎文化

建設完善度作一檢討,造成「主流社會玩啥,原住民就玩啥」的一條鞭制訂文化

政策思維。

表4-3:國家文化政策的牽制

政府單位 時間 社區營造相關計畫 內容

社會司 1997- 社區政策 社區綠化、美化工作 內政

部 營建署 1997- 擴大國內需求方案—創 造城鄉新風貌計畫

都市規劃、設計及建設: 「街道景觀、角 落造景、公共空間之美化」

經濟建設委員會 1997- 創造城鄉新風貌行動方 案

集政府及民間力量共同推動整體環境之景 觀問題的改善

經濟部 中小企

業處 1994- 社區小企業輔導計畫 建立以社區範圍集體提升中小企業能力,

1995- 地方特色產業輔導計畫 強化生存及發展基礎建立社區與小企業之 良性互動,促進地方經濟成長

2000- 新故鄉營造計畫 內發型地方產業活化:

畫、新故鄉成果展現計畫

2005- 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 以產業發展、社福醫療、社區治安、人文 教育、環境景觀、環保生態等六大面向作 為社區評量指標

環保署 1997- 生活環境總體營造 生活環境總體改造計畫海岸地區環境清潔 維護計畫

原民會 1999- 新部落運動 原鄉景觀改造計畫 2005- 原住民部落永續發展

計畫

部落資源池造產計畫、推動原住民社會教 育、補助原住民民俗文化暨傳統體育競技活 動

資料來源9:本研究整理

透過表4-3,可以看出目前中央部門文化政策多數是以經建會、內政部、經

濟部以及文建會在推動,而其「社區總體營造計畫」多在於改善社區環境、美化

空間景觀工程,雖然社區營造的目標工作在於軟體的環境及意識上的凝聚,但是

實際執行卻是從實際建設計畫角度切入,因而在業務部份常有執行上的重複,易

造成國家資源的浪費,且其硬體設施的改善,沒有相關軟體的配套,亦使其難以

達到永續的效果。雖然公部門投入相當多的單位與計畫在地方文化產業的推動工

作,但在實際運作上可能造成計畫目標重疊、資源分散以及缺乏整體考量的課

題。原住民族地區面臨這樣的問題,經濟部商業司的商圈更新計畫、縣政府的文

化館興建、內政部營建署的城鄉風貌改造計畫等,都是以實質設施作為地方發展

的重點,但是對於賦權給部落,凝聚部落意識與民族文化認同感,讓部落學習經

營創造自己文化的目標,卻沒有達到其改造運動的成效。

9 詳見行政院網站:http://www.ey.gov.tw/

二、經濟導向的文化復振

創意產業的崛起,成為當前世界經濟的新興潮流之一。「2008:國家發展計

畫」目前行政院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方面,是由經濟部、文建會、教育部及

經建會四個單位,共同成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行政院並規劃跨部會的

「文化創意產業顧問小組」,經濟部也設有文化產業的專案辦公室,在計畫推動

上,政府為避免先前社造的缺失,確實分配各單位的在產業推動上的定位,像經

濟部及文建會文化創意產業範疇界定部分,此落實方針仍不甚清楚的計畫。(文

建會,2004)符合原住民族文化需求的文化政策牽涉領域龐雜、事權未統一,且

未見有資源整合之配套措施。

1994年文建會開始提出「社區總體營造」、1995年「文化創意研討會」, 提

出「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等政策目標,是文化產業政策興起的起始點,以

推展地方文化發展,落實本土關懷為具體方向,舉辦一連串相關研討會及地方文

化節慶活動,形成推動地方文化產業的氛圍;(辛晚教、周志龍,2003)「社區

總體營造」理念與「文化產業」界定有所差異,以致於一直以來政策計畫對原住

民族文化的概念,仍限於傳統、部落型的初級產業,例如農特產、傳統歌舞、工

藝的狹窄範圍。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政策與過去「文化產業」之異同,在於

擴大產業範圍、政府以策略引道帶動產業轉型加值,將從把原住民族文化直接切

入營利面向的產業,換言之,將文化直接轉換成產業部門,把文化和設計、創意

發展加入國家發展政策中,未做完善的整合,將有侵害原住民族文化權利之嫌。

三、原住民族文化政策的侷限

從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的規定結構來看,「多

元文化」是既存的事實,國家「肯定」之,肯定的意義,就是不得加以干預,並

且應在現有多元文化的基礎上,提供各種文化自由發展的機會,亦即,憲法所保

障者,乃是原住民族「文化創造的自由」,而非某一種「定型」的文化,且國家

必須塑造可以讓各種文化持續維持旺盛創造活力的環境。原住民族文化作狹隘的

理解,他們在尋找古老文化原型的過程中,也企圖「確定」原住民族文化的形式

及內涵,並依此劃定原住民族文化的過去、現在及未來。國家在這種認知的影響

下,其整體的文化措施產生「保存古文化」的偏差。國家這種偏差的理解及緣此

而生的國家干預成為文化發展的致命傷。由於未能在制度上形成文化創造的自

由,因此原住民族的文化逐漸遠離實際的生活環境(未能成為生活的實際),導

致文化與民族的疏離,而文化一但疏離其「母族」,只有毀滅一途,或者只能以

「商品」或「觀光客體」的形式苟延殘喘。

表 4-4:台灣政治發展(政策)(1980-迄今)

年 代

主體

1980-1990 年 代

1990-2000 年 代

2000 年-迄今

國際間 第三波民主化 國際公民社會 成形

多元文化共存

台灣 解嚴 政治民主化 本土化

(Localization)

原住民族 原運(體制外) 原運(體制內) 法制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以政治發展角度來看(表 4-4):首先,從 1980 至 90 年代,國際間政治經歷

所謂「第三波民主化」。(Huntington, 1991)在台灣,適逢解嚴,人民基本權利得

以不受戒嚴所限制。(台灣省政府新聞處編,1990)而就台灣原住民族來說,原

住民族社會運動正值展開,包括正名、還我土地、自治等訴求。

其次,1990 至 2000 年代,國際公民社會儼然成形,各國紛紛積極從事國際

參與,以求國際與國內議題之連結。(UNESCO, 1998;2000)在台灣,適逢政治

民主化過程,人民得以享受充分當家作主。(彭懷恩,1997;2003)而就台灣原

住民族來說,原住民族社會運動正達高峰,與政府簽訂新夥伴關係協定,其間並

開始透過立法管道,將原住民族權利加以落實。

最後,從 2000 年迄今,國際組織紛紛重視到地球的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樣

性,提出「多元文化共存」的主張。(UNESCO, 1998;2000)在台灣,適逢政治

民主化、本土化發展的最高峰。(彭懷恩,1997;2003)政府與人民重視到己生

土地及文化的重要性。而就台灣原住民族來說,透過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將新

夥伴關係協定加以落實。

綜觀台灣原住民族文化政策迄今,不論對文化價值與目標之闡述,優先順序

之步驟規劃,以至政策方案之實施及影響評估,一直是不明確,不清楚的,大多

文化政策均淪為空泛理念或口號,無法有效運用社會資源,達成社會文化需求。

實際執行之獎助與贊助、文化設施之充實、文化服務之提供、文化法規之健全、

乃至工作機會之製造等,均落後西方先進國家甚多。究其因,實源於無法制定明

確的文化政策;沒有明確的文化政策,源於缺乏文化政策之研究基礎;研究基礎

之不足,源於專業之文化智庫付之闕如;沒有專業文化智庫,則源於文化行政人

才之欠缺與民間文化力量之薄弱,復以政府官員缺乏文化政策基本觀念,使文化

事務一直淪為政務邊陲,文化立法怠惰,文化環境惡化等文化亂象層出不窮。(漢

寶德,2001;盧建榮,2001)

制定出符合原住民族文化需求的文化政策,除了政府既定的增加文化經費、

尊重多元文化、文化事權集中、文化主導權下放、培育文化行政人才、興建地方

展演場所、推行社區營造、促進文化交流、獎助藝文發展、強化文化資產保存。

「基礎文化建設」,應為原住民族文化政策之第一優先項目。培育文化人才,進

行文化研究,厚植原住民草根文化力量,才能形成真正的文化民主化與多元化。

部落能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文化決策權下放地方,在地人決定在地文化事務,部

落實際文化需求才能得到滿足。腳踏實地以原住民族文化政策建構基礎文化建

設,如此,方才落實原住民族文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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