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第 20 條90規範簽署公約的資格與條件,限制僅有 1.聯合國會員國;
或 2.任何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成員國;或 3.《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和 4.
各 區 域 經 濟 一 體 化 組 織 (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organizations, REIOs);京都議定書第 24 條91規定僅有國家(State)及區域經濟一體化組 織可以簽署該議定書。而目前僅有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y)是公 約承認的區域一體化組織92,台灣既不是歐盟會員國國家也不是聯合國會員 國93,因此不具備簽署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以及京都議定書的資格 ; 既然不具 備締約國之資格,便不得參加公約與京都議定書中所規定的所有事項,也就 不能享有公約中就開發中國家實施遵約行動提供的所有財務支援的優惠,也 無法參加所有財務機制的運作。也因為無法簽署公約及參加共同執行與清潔 發展機制計畫,我國亦無法參加相關基金(如調適基金)的運作。另外,參
89 Id..
90 Supra note 25.
91 Supra note 32.
92 Yiyuan Su, The Effects of the Kyoto Protocol on Taiwan, 6 SUSTAINABLE DEV. L. & POL’Y
51, 51 (2006).
93 G.A. Res. 2758, at 2, UN GAOR, 26th Sess., Supp. No. 29, UN Doc. A/8429 (1971).
與世界銀行相關活動的資格也受限於聯合國的會員國方得參加94,非聯合國 會員國的台灣無法參加世界銀行的所有活動,也無法加入或使用全球環境機 構所開辦的各項業務,來自台灣的公、私法人也無法向其申請計畫補助。
在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法域,若台灣自願採取減量活動並承擔世界地球村 成員的義務,即便公約是以規範締約國為主,但是其實質影響是使得非締約 國的台灣和全世界各國「共同承擔」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義務,然而,卻令台 灣比另一些開發中國家承擔更高的減量執行費用而享受不到支援,也明顯的 違反了公約主張各國應該要負擔一般但不同程度的義務(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95的原則,令締約國因為非締約國單方的自願減量排 放而減輕締約國各自的減量排放成本與負擔。而台灣本身也會因為減少額外 資金的協助而降低實施遵約行動的動機,以台灣的經濟實力與發展過程所排 放的溫室氣體,對國際社會而言也是無法達成原本公約財務機制所想要達成 全球環境利益的目標。
締約資格的侷限性迫使台灣必須比其他經濟結構發展類似的國家用更昂 貴的方式取得相關的技術與知識,而且還得不到已開發國家專家的建議與輔 助。因為台灣沒有很多溫室氣體減量或者能源效率改善的技術和經驗,欠缺 已開發國家的資金及相關協助,台灣就必須負擔高額的代價以取得相關經歷 或方法,這不僅浪費金錢和時間,而且延誤我國發展國內環境政策或者國際 因應策略;外部影響則是會降低我國的國際整體競爭力,缺乏全球環境機構 的支援不僅代表外國之環保投資者及投資機構不會到台灣投資溫室氣體減量
94 依據是國際復興暨發展銀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IBRD)關於會員資格的限制,必須是國際貨幣基金會的會員, IBRD Articles of Agreement, art. II, § 1, Feb. 16, 1989, available at 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EX- TABOUTUS/Resources/ibrd-articlesofagreement.pdf (last visited Feb. 5, 2009),而我國原 本係國際貨幣基金的創始會員國,但因聯合國第 2785 號的決議(同前註)使中國大 陸取代我國的資格。因此我國無法參加國際貨幣基金會。
95 Supra note 25, art. 3, para. 1.
相關的計畫,或是協助台灣進行相關能力建置(capacity building)的工程,
因此無法將此一成本運用京都彈性機制或是公約的財務支援機制轉移給工業 化國家。台灣被迫用更昂貴的方式修建國內溫室氣體減量排放的相關能力,
才能滿足台灣自身的經濟成長和社會發展的需求。與類似台灣地位的其他開 發中國家相比,台灣的減量成本就會比其他國家為高。締約國資格限制此舉 使台灣無法依公約第 3 條要求制定具成本效率(cost-effective)的政策與方法 應變氣候變遷的相關活動。
在組織架構部分,不利於我國從事相關環境與財務機制相互運作之學習 機會。依據此一機構原本設置的目的是希望透過國際公約提供指導方向
(broad guideline)給全球環境機構,再透過該機構本身的規範將公約的政策 目標落實到各個財務支援計畫之中。我國因為缺乏參與的機會,因此對公約 的進行及討論過程會因為間接取得資料之因素,而使對氣候變遷議題的研究 開展有所延滯,也會因為對議題缺乏全面的瞭解,所以就與公約相關議題的 瞭解與掌握也顯得片段、零落。因此,像與此類由國際公約提供環境保護目 標而有全球環境機構制定相關的審查標準落實到計畫之內,此等相關國際組 織的環境標準在某種程度上是對開發中國家的內國環境政策會產生影響的;
因為這些需要財力資助的開發中國家必須有其國內配套的法令法規,或是為 了配合遵約計畫之所需而必須進行資訊透明化的程度;這種外部的壓力對內 國環保政策的品質及觀念進展都很有幫助。因此,透過這種財務機制的運作 會有效的提高開發中國家環境政策之品質以及實際執行的效率,對民眾以及 社會的環境保育教育也會產生一定影響。
無法參加公約對我國在人才養成及產業的影響也很大,參與國際事務談 判人才需要長期間的訓練與實際執行經驗,未能參加全球環境機構這種財務 機制是減緩我國的專家與人才參加國際運作的機會,其影響層面不僅存在政 府公部門,也會影響到私部門的人力培訓以及產業的發展機會。蓋因人才或 產業的發展必須有市場產生,產業與人力的投入必須有需求產生;我國長期 被國際組織摒棄在外,以無法參加全球環境機構為例,因為不是締約國,我
國無法藉由參與全球環境機構的運作,培訓相關過程中公部門所需要的人才 或專家,因此便脫離對此一機制運作的認知,無法從中規劃、設計產生相關 的產業供應鏈結構(包含與碳相關之財務市場與產業),如此對未來產業的 升級又有某種程度的阻礙。而無法在國內形成相關的市場,則另外會讓私部 門無法發展與國際碳交易(carbon trading)或碳投資(carbon investment)市 場的接觸與連接,同樣的也限制了私部門分散減量成本與風險的管道與方 式,變相的增加其營運成本及降低國際競爭力。
由於全球環境機構補助的對象是開發中國家之締約國的遵約計畫,因此 也僅有開發中國家締約國的公法人、註冊登記在開發中國家締約國的私法人 或非政府組織才能提出相關遵約計畫,向全球環境機構或者向已開發國家申 請財務支援。因此,台灣的私法人就可以利用其設在已經是締約的開發中國 家的海外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之名義發起相關計畫,向全球環境機構申請。或 是主動加入他國已經進行之計畫,藉此取得學習相關制度的機會。
另外,台灣目前仍保有亞洲開發銀行(Asia Development Bank, ADB)的 會員資格96,而亞洲開發銀行也正好是全球環境機構轄下的七個施行機構之 一。因此,台灣應該能夠運用亞洲發展銀行的成員資格,利用該銀行在執行 相關計畫的機會參與執行過程。我國目前僅在該銀行中曾執行十四個計畫並 且都在 1995 年即結束97,因此並未有加入其他區域計畫或提供相關資金贊助 區域間的氣候變遷計畫。依據公約第 4 條的規範,雖然僅要求公約附件一國 家以及其他已開發國家提供新且額外的財務資源給其他的開發中國家締約 國,但是也有像新加坡等非屬公約附件一所列的國家,從事提供財務資源以 及捐贈給相關基金與全球環境機構。我國目前的經濟實力,當可以提供一筆
96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會 員 ( Asia Development Bank members ) , 我 國 名 稱 為 「 Taipei, China」。See Asia Development Bank, Membership, http://www.adb.org/About/members.
asp (last visited Feb. 5, 2009).
97 Asia Development Bank, Taipei China, http://www.adb.org/Projects/approvals.asp?ctry=
tap&year=ALL&query=&browse=1&p=ctrytap (last visited Feb. 5, 2009).
資金信託或是補助金(grants)予亞洲開發銀行管理,主要目的可以專設為提 供資金贊助的對象是台灣地區的氣候變遷能力建置計畫或是亞洲地區氣候變 遷能力建置計畫,透過贊助計畫的進行學習相關的經驗,可以將亞洲開發銀 行所引用遵守的國際組織規則或標準引入國內,並依此訓練相關人才。台灣 可以利用此一成員國資格來學習跟此一機制架構下有關的原則、型態、程序 和談判技巧。那些經歷對台灣在目前險惡政治環境下發展未來的環境策略是 極為重要的。
由於公約也鼓勵私人或私營企業的加入,台灣的私人或私法人因此也可 以在海外籌募一筆基金,專供發生在亞洲地區氣候變遷能力建置計畫所需要 的資金協助,甚至可以加入國際間清潔發展機制的投資。此種私營的基金雖 為公益使用而不能算入公約相關的行為規範,但卻是可以訓練私部門各自所 需的人才,而且可以實質協助公約締約國完成減量的目標,相關的經歷也可 以增加台灣未來銜接國際減碳市場的管道。
5. 結論
以公約未來發展的趨勢看來,目前除了要實現第一階段的溫室氣體減量 目標,各締約國也開始討論第二階段的減量目標並著手談判。不管現今有多 少的輿論壓力關注在附件一國家的減量情形,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的未來成效 及存續仍然依賴廣大的非附件一國家的參與和支持。雖然非附件一的締約國
以公約未來發展的趨勢看來,目前除了要實現第一階段的溫室氣體減量 目標,各締約國也開始討論第二階段的減量目標並著手談判。不管現今有多 少的輿論壓力關注在附件一國家的減量情形,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的未來成效 及存續仍然依賴廣大的非附件一國家的參與和支持。雖然非附件一的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