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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內涵之研究訪談紀錄

被訪談人代碼:A1 訪 談 人:陳銘義

訪談時間: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

訪談地點:受訪談人服務學校 訪談紀要:

問:請問貴校教師聘約經由何種程序訂定及修正?教師有無參與機會?

答:本校有教師會,但聘約僅由人事主任依據相關法令擬具草案,校長核定,教師 未參與。

問:部分學校聘約規定初聘教師如前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於應聘時

應同時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您認為此規定 合理嗎?

答:本校教師聘任、聘期均經教評會討論通過,才由校長核定。對新聘教師未附離 職證明書者,本校仍會接受報到,但因無服務年資證明文件,則無法採計是項 年資,何時拿來,何時開始採計。

問:貴校教師長期聘任聘期訂為幾年?教師對接受長期聘任之意願如何?為什麼?

答:本校長期聘任聘期訂為三年,教師反映不錯,其原因為聘期適當,不會太長,

反而綁死教師;也因為聘期已經比續聘教師長,達到教師尊榮感的效果。

問:許多學校教師聘約規定,於非正常上課時間(假日、國定假日或夜間),辦理有 關教育活動或教學需要時,教師應配合參加,您認為合理嗎?為什麼?

答:本校聘約未特別規定,但差假辦法中有訂。本校規定寒暑假有活動時教師也要 上班,但可以選擇無課時補修(不發加班費),教師並無爭議。

問:貴校教職員工有何福利措施?各校聘約通常未訂有福利事項,您認為有無必要 列入聘約內涵?

答:本校福利項目甚多,例如健康檢查、三節慰問、出國、進修補助(須經校長事 先同意者)、自強活動、生日禮物、生育喪葬補助、子女就讀本校減免三分之二 學雜費等等。因為福利有有形的,也有無形的,學校財務狀況也會有變化,無 法具體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問:您認為教師之差假勤惰管理,有無必要在聘約詳細規定?或授權學校訂定相關 辦法並在聘約中做原則性規定即可?

答:本校規定教師每日至少留校七小時,導師八小時;訂在聘約中者僅有留校幾小 時部分,其他都規定在出勤差假管理辦法中。我認為,聘約中只要規定原則就 可以。

問:教師如在未履行服務義務之前,要求離職,您認為學校可否規定教師應負賠償 之義務(例如追還進修期間薪水或要求一定金額之賠償—某校規定為二十萬 元),您認為合理嗎?

答:本校規定只有利用上班時間進修者才有違約金罰則(十萬元),修教育學分者均 不罰;但本校雖有規定,還無具體體案例。進修期滿畢業後,只有與任教科別 相關者才予提敘薪級。

問:教師固以按專長排課為原則,但學校因教學需要,安排搭配其他科目或夜間課

程,您認為教師可否提出異議或拒絕?

答:本校尚無類似困擾,因為本校訂有規範,也會儘量配合教師第二專長排課,而 且訂有統一的基本授課時數表。但聘約中先約定較好。

問:教師對在日、夜間上課之個人意願,有無差別?如果多數教師均希望在日間上 課,則學校有無需要訂定處理原則,以免爭議?

答:本校附設進修學校雖有編制班,但聘任教師均係聘為日校教師,夜間上課都屬 兼任性質,所以沒有日夜間部教師互調問題。

問:多數學校規定,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有關「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 定,如有爭議,您認為應如何處理較合理?

答:本人認為教師評審委員會並無此法定職權,遇到類似問題,宜先溝通協調解決,

否則應提校務會議或與教師會協調。

問:因招生情況良否,影響學校經營發展至鉅,故教師參與招生工作,為多數學校 之基本義務,據反映有不少學校將教師參與招生之程度與績效(是否達成配額 目標),列為是否續聘之條件,甚至不配合招生工作者規定得予解聘,您認為合 理嗎?

答:本校聘約有教師應參與招生工作之相關規定,但未於聘約中規定細節。我認為 私立學校招生工作非常重要,故聘約中應該明白規定教師有協助招生之義務。

但因個人人格特質不同,無法要求每一位教師都有良好的績效,而且教師主要 工作是教學、輔導學生,尚不在招生,所以本校未訂有招生配額,以免違反人 性及基本工作。

問:部分學校聘約規定教師於下一學年不再應聘時,如其七月份(暑假期間)均無 須上班或參與學校之活動,則該月份不予支薪,您認為合理嗎?為什麼?

答:本校都支薪,因為聘期未到,理應支薪。

問:教師於應聘後,未經校長同意即行離職者,學校得以違約處理,並得向各該教 師求償一定金額(有三萬元、五萬元、十萬元、二十萬元、最後在職月薪一個 月、一個半月、二個月、三個月、聘約未滿期間內之薪給),您認為合理嗎?何 項標準較能被接受?如不適當,宜如何處理?

答:本校規定七月底前申請離職者違約金一個月薪津,八月底前申請離職者違約金 二個月薪津;六月底前申請者不罰,但均在八月一日才發服務證明文件。至於 何種額度才適當,我認為這是約定的問題,但一定要在聘約中明定。

問:教師違約離職者,學校不發給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您認為合理嗎?為什麼?

答:本校教師不論是否違約離職,離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都會發給;因為違約金 與證明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聘約中也要規定較好。

問:部分學校規定違約離職者,離職前最後一個學年成績考核可列四條三款,您認 為合理嗎?為什麼?

答:我認為不合理,因為違約是違約,考核是考核。

問:您認為教師最容易造成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原因或爭執點為何?

答:教學不力、管理不當、行為不檢,造成學生及家長嚴重抗議。

問:您對私立學校教師聘約有何其他高見?

答:1.私立學校最擔心者為教師如取得協商權(勞動三權:集會權、協商權、爭議 權),如果協議不成,學校如何發聘?各校擁有之資源不同,如何協商?對私 立學校之經營絕對有重大不利影響。

2.政府相關法令,應將公私立學校脫勾,排除公私立學校一體適用之規定,因 資源不同、屬性不同,應訂定一套私立學校專屬之法典,才能肆應私立學校 的需要。

3.法律應賦予學校有更大的教師聘約內容決定權。

4.對教師聘約之規定應嚴而不苛,也要給教師適度的壓力,才會有動力,但條 文要明確而且可行。

5.本校對相關事項均依程序訂有章則,而且彙編成冊,發給每一位教職員工,

使每人均能隨時查閱,減少很多不必要的誤會及困擾。

被訪談人:A2 訪 談 人:陳銘義

訪談時間: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訪談地點:被訪談人服務學校 訪談紀要:

問:請問貴校教師聘約經由何種程序訂定及修正?教師有無參與機會?

答:(一)以教評會、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等程序訂定。

(二)教師均可發表意見。

問:貴校教師長期聘任聘期訂為幾年?教師對接受長期聘任之意願如何?為 什麼?

答:(一)本校教師聘期為一年一聘,如無主動請辭,均一定發聘。

(二)意願極高,因為前程規劃、事業及家庭發展,均與學校息息相關。

問:許多學校教師聘約規定,於非正常上課時間(假日、國定假日或夜間),

辦理有關教育活動或教學需要時,教師應配合參加,您認為合理嗎?為 什麼?

答:合理,學校難免利用上班以外時間辦理活動,應有權利及責任要求教師 配合參加。

問:教師如在未履行服務義務之前,要求離職,您認為學校可否規定教師應 負賠償之義務(例如追還進修期間薪水或要求一定金額之賠償—某校規 定為二十萬元),您認為合理嗎?

答:合理,教師個人考量,不應違反學校整體發展。

問:教師固以按專長排課為原則,但學校因教學需要,安排搭配其他科目或 夜間課程,您認為教師可否提出異議或拒絕?

答:應先對教師詳細說明,如無前例,教師或許有進修或家庭等其他因素,

應予以尊重。

問:教師對在日、夜間上課之個人意願,有無差別?如果多數教師均希望在 日間上課,則學校有無需要訂定處理原則,以免爭議?

答:教師基於家庭、進修及事業等個人生涯規劃自由選擇日、夜間任教,目 前並無爭議,惟轉任後之缺額、年資及學生穩定等,應妥善處理。

問:多數學校規定,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有關「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之認定,如有爭議,您認為應如何處理較合理?

答:教師進入學校服務,即涵育在學校的辦學理念及文化中,本校推展任何 措施及活動,均充分宣導並作政策說明,若有爭議,依個案低調處理。

問:因招生情況良否,影響學校經營發展至鉅,故教師參與招生工作,為多 數學校之基本義務,據反映有不少學校將教師參與招生之程度與績效(是 否達成配額目標),列為是否續聘之條件,甚至不配合招生工作者規定得 予解聘,您認為合理嗎?

答:教師應聘前宜先告知招生工作之意義及目的,教師即有與學校生命共同

體而共同幫忙招生,惟招生未達目標是否解聘,須視教師之動機、過程 或心態而定。

問:新進教師應聘後,但聘期尚未開始前,因故無法如期到校服務,如校長 不同意收回聘書,則以違約論處,您認為合理嗎?為什麼?

答:宜視情況而定,如教師表達歉意,得於不造成學校負擔前提下,有緩衝

答:宜視情況而定,如教師表達歉意,得於不造成學校負擔前提下,有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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