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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師薪給及差假辦法悉依本校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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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附錄一

中華民國私立教育事業協會研擬「學校教師聘約書」內容(抄本)

(全銜)學校教師聘約書 (文號)

茲敦聘

為本校 教師經雙方洽商,約定事項如左:

一、任教科目: 兼任職務:

二、聘約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茲就雙方權利與義務事宜,訂定本聘約內容如左: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本聘約為辦理本校教師聘任事宜,特依「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 則」及教育相關法令,並參酌本校實際狀況,由校方與教師代表雙 方協議訂定。

第二條 凡應聘本校教師,均應盡忠職守、熱心教學,以身作則,樹立師表,

並負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以共謀本校教育之進步。本聘約適用於 專任合格教師(含兼任主任、組長及其他職務教師)、實習教師。

第二節 聘任

第三條 教師之初聘、續聘、長期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學校依教師 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條 教師之初聘、續聘、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年八月一日;於學期 中受聘者以其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 止。

第五條 通過聘任案後,學校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教師決議結果,並將 聘書送達教師,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一週內填妥應聘書送交學校 人事單位,於其視為「卻聘論」。

第六條 教師薪給及差假辦法悉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三節 權利義務

第七條 教師之權利、義務、研究、進修、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

申訴及訴訟等均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待遇、出勤及差 假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教師需遵照教務處所排課表授課、相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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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安排。

第九條 學校行政單位有支援教師教學正當要求的義務,學校之行政或活動 非經校務會議通過,不得影響學生受教及教師上課之權益。學校於 非正常工作時間(假日、國定假日或夜間)辦理有關教育活動時,

教師除有正當理由經校長同意外,應配合參加,並依有關規定給於 適當之補休、獎勵或報酬。

第四節 工作要求

第十條 教師應恪遵教育相關法令,修己善群、敦品勵行、服務熱忱,發揮 專業自主與敬業精神,並積極維護學生安全及受教之權益。

第十一條 教師應負招生相關工作並依相關法令處理班級事務、指導學生參 與校內外各項活動與競賽、學生行為輔導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 務,以引導學生適性發展,培育健全人格。

第十二條 教師有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之義務,校長得聘教師兼任導 師、行政職務及行政工作。

第十三條 教師對教材、教法、評量、教學活動實施方法及對學生之輔導,

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原則及不斷改進義務。

第十四條 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需兼課應事先簽請校長同 意。

第十五條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細或準備教材;學校 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第十六條 寒暑假期間,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未到者不支薪,並依本校 差假規定辦理。

第五節 聘約訂定及違約罰則

第十七條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非經校方同意不得辭職。中途如因故必須離 職者,應於一個月前提出;應聘人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

應於聘約屆滿二個月之前以書面通知學校,經提請校長同意後,辦 妥離職手續始可離校。

第十八條 接聘書後,須於一週內回聘,回聘後聘約即開始生效;如不應聘 時,應在五日內退還聘書,以便註銷。

第十九條 教師既經應聘,而違約或中途離職者,應繳交違約金新台幣貳拾 萬元整,在未辦理移交手續並繳清違約金前,不得離校及請求出具 離職證明書。

第二十條 教師應聘後,如違反本約第十四條之規定者,學校視其情節輕重 予以行政處分或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辦理。

第六節 附則

第廿一條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經學校同意在職進修者,其權利與義務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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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訂之雙方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廿二條 學校與教師個人對本聘約內容有爭議時,由學校及教師代表協同 處理之。

第廿三條 如因本約而訴訟,以本校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合議第一審管轄法 院。

第廿四條 本聘約雙方各執一份,自應聘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學 校:

校 長: (簽章)

地 址:

教 師: (簽章)

身分證字號 :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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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草案(抄本)

全國教師會 90.6.06

第一章 總論

第一條(聘約協議的依據和雙方代表)

本聘約是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七條各級教師會的任務,其中第二款 規定:「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和聘約準則」。由教育部代表國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全國教師會代表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雙方 協議訂定。

第二條(名稱的定義)

本聘約幾個名稱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教育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以下的學校及幼稚園。

二、教師:指以上學校編制內專任的合格教師。

三、主管機關人員:指依照教育部組織法和其他法律,對以上學校有 業務主管權責的機關或單位執行業務的代表。

第三條(協議的基本認知)

雙方共同認同有一個責任是超越雙方集體協議的關係,就是不斷 的提昇公共教育的品質,盡一切可能教育每一個學生。雙方期許能為 共同的理想合作無間,除了保持現行對學生有利的計畫外,也將採取 適當的、進步的改革計畫,以滿足學生的學習和社區民意的期待。

教育部有唯一的權力管理其所屬的學校,但是這項的權力自始至 終都會將本聘約的規定列為管理的共同依據之一;合理的教師工作條 件應該是完成教育目標的基石。

基於以上的認知,本聘約的協議過程應和平、公正、有秩序的進 行,在其中雙方的角色、任務和應履行的義務,應該在本聘約中恰當 的表現出來;這樣的協商,不但是授法律的允許與保護,也是與學生、

學校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和諧一致。

第四條(確認團體協議代表權的唯一性)

雙方確認教師應依照教師法規定,透過組織集體協議教師的工作 條件;任何一方都不會接受教師以個人方式要求協議其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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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承認全國教師會惟協議本聘約的唯一代表;全國教師會同 意並保證公平的代表所有的教師。

第五條(本聘約內容的範圍)

有關教師的權利和義務事項,除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規定以外,應該 都是本聘約協議的範圍;即使本聘約協議完成後,新生的教師權利和 義務事項,也是本聘約協議的範圍。

第六條(本聘約的效力)

本聘約所有條文不能違背相關適用的法律,當本聘約的條款牴觸 法律時,該條款無效,但是其它條款仍具有完全的效力。

在沒有違反法律和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下,本聘約對其他的 行政命令和學校章則有優先的適用權;沒有經過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 命令和學校的章則,與本聘約牴觸時是無效的。

第七條(協議的程序)

本聘約原則上每年協議一次,應開始於任何一方以書面方式要求 後進行,但不能晚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並應於十日內完成 協議;但是在緊急的情況下,經過雙方的同意,可以隨時協議修正、

增訂或廢止。

所有協議的議題及內容必須在會議的前一週向另一方以書面方式 提出,雙方必須安排一個彼此同意的時間和地點進行協議,由雙方各 派四名以內代表參加,協議的程序和規則由雙方的代表共同訂定。

聘約經協議完成後,由雙方協議的主代表以及負責人簽名後生 效,雙方並各以書面方式發布;教育部應印製分發給每位教師。

第八條(學校和教師履行本聘約的做法)

學校校長和教師會會長應該在雙方都同意的時間,協議履行本聘 約的的問題以及學校校務運作的問題;以上的協議在本聘約內容未修 正前,各種政策及程序應儘量保持一致;協議的決定經雙方簽名後發 布,而且必須將副本送交教育部和全國教師會。

第九條(本聘約有效的期限)

本聘約有效期限是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 三十一日止。

第二章 教師的義務 第十條(法定義務和自律公約)

教師有遵守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和本聘約的義務。

全國教師會應稟持專業的原則,訂定全國教師自律公約;教師有 遵守全國教師自律公約的義務。

第十一條(輔導管教學生和接受觀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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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於授課時間和指導學生活動的時間,在專業能力的範圍內,

對學生負有輔導管教的責任;沒有經過校長的同意,教師不能讓校外 的團體或個人進入教室內,

教師在學校的任何時間,有接受校長或主管機關人員對他/她或學 生觀察評估的義務;但是以上的觀察評估,應該是以服務教師及學生、

增進其利益為前提,而以對教師教學活動影響最小的方式進行為原 則,當觀察評估的進行對教師的教學或學生的學習產生困擾的時候,

教師可以拒絕接受。

第十二條(遵守學校章則)

教師除了遵守法律和本聘約規定以外,還必須依照學校章則從事 行政、教學輔導和研究的工作;學校章則的訂定必須依照會議的規範 和程序,由校務會議訂定,而且呈報教育部核備後發佈。

第十三條(工作日期和時間)

教師工作日期每年為二百天,這包括學生在校上課時間以及教師 在學校教學準備及專業進修研究時間;教師每日在校工作時間不能高 於八小時。

超過以上規定的工作時間,應該由教師選擇發給加班費或者補 假;補假日的代課終點費應該由學校支付。

全國一致性的學校年度行事曆,由雙方於每學年前一個月協議;

學校行事曆由校長和教師會長協議。

第十四條(授課時數)

國立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為二十節,國立國民中學教師每 週授課時數為二十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為十六 節;教師擔任導師者減少授課節數四節,但需指導學生午餐、集會和 生活和學習輔導,並於每學期非上班時間辦理親師會一次;教師應參 加學校、學年或領域(學科)的會議。

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應減少授課節數,減少的標準油教育部訂 定。

超過以上規定的授課節數而增加教師的授課節數,學校應經教師的 同意並發給鐘點費。

第十五條(違約離職的賠償)

教師於學年度中間離職,應於一個月以前以書面告知學校,並賠 償一個月全薪的賠償金。未於一個月前告知學校,學校得再要求一個 月的賠償金。

第十六條(教師的懲戒方式)

校長或主管機關人員對教師違反法令、本聘約或學校章則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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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分為: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申誡

(三)強制作為或不作為 (四)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懲戒應經學校教評會委員半數以上的同 意,第四款的懲戒應依教師法規定的程序辦理;但校長或主管機關應 將書面觀察評估報告和教師本人提供的答辯資料,於會議前一週提供 給學校教評會委員。

第三章 教師的權益 第十七條(教師的法定權益)

教師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權利,不受年齡、種族、信仰、

性別、身體狀況的影響。

第十八條(對教師觀察評估的程序)

校長或主管機關人員基於對教育管理的職權,對教師作觀察評估 時,應以書面通知並當面晤談,其觀察評估報告應由校長或主管人員 依據晤談結果撰述,評估報告未與受評估教師討論過,不能成為學校 及政府部門的檔案;教師接受晤談時有權要求一位代表陪伴他教師接 受晤談時有權要求一位代表陪伴他/她。

所有觀察評估的報告,都要有評估者與受評估者教師的簽名;標 準的評估表格在教師簽名處旁應有「我已經閱讀,我能夠我能夠/不能 同意以上所述。」的欄位;教師有對觀察評估提出答覆和附上檔案資 料的權利。

第十九條(離職的規定)

教師接受學校聘任以後,不論聘期年限,都可以在暑假自由離職,

不需賠償學校,學校不能拒絕教師的離職;但是教師最遲應於七月三 十一日以前,以書面方式向學校提出。

學校如有特別必要的理由,可以和教師個人簽訂特別的服務年限 和罰則,不受以上條款的限制。

學校甄選和初聘教師時,不能要求教師需先取得學校或機關的離 職證明或同意書;教師與原校或機關對於聘約的爭議,與新聘任學校 無行政程序上的相關。

第二十條(教學輔導工作的執行)

學校不能課以教師專業能力範圍以外或指導授課時間以外的輔導 管教學生責任。

教師依照教育基本法的規定,對教學享有專業自主權。教師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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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或自選教材並經各科教學研究會同意;教師對於教學活動實施方 式,應本專業自主原則進行;教師依專業知能有決定評量方式的權利。

教師的授課,學校應依教師的專長和特質安排;導師職務的安排 應由學校章則中訂定。

校長聘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應經教師本人的同意;但是教師沒 有兼任過該學校的行政職務時,除了有特殊必要的理由,否則不能拒 絕。

校長聘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應經教師本人的同意;但是教師沒 有兼任過該學校的行政職務時,除了有特殊必要的理由,否則不能拒 絕。

第二十一條(協助教師訴訟)

教師因執行職務遭受法律訴訟時,教育不應該聘請律師為其辯護 和提供法律上的協助,這項經費應由教育部支付併明列在政府的預算 中。

第二十二條(福利措施)

教師現有的加給、獎金或補助,如需變更或調整時,應經雙方的 協議。

第二十三條(缺)

第二十四條(安全衛生、健康檢查、責任保險)

為了提供教師和學生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環境,雙方應該各派出 三位代表組織「校園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訂定校園環境安全衛生標 準以及執行檢查工作;該委員會的決議及經過確認的資訊,應該由委 員共同簽名,再由雙方代表簽名後發布。

以上的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人員參與訂定安全衛生標準,可以 聘請經過訓練的相關人員執行檢查工作;委員會運作的經費由教育部 支付。

教師為維護本身及學生的權益,可以拒絕不合於以上安全衛生標 準的環境下工作。

為了維護教師身心的健康,教育部應該編列預算補助教師作健康 檢查;教師如因為執行職務而造成身心的傷害,教育部應該支付他/

她健保給付以外的必要醫療費用。

為了鼓勵教師教育工作的熱忱以及保障教師安心的工作,教育部 應該為教師辦理其執行職務時個人的意外傷害保險以及造成學生意外 時的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待遇、退休、撫卹、資遣、保險)

教師的待遇、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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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師的差假 第二十六條(教師的請假)

教師因個人的理由可以請以下的假,請假以後的代理或代課鐘點 費應該由學校支付。

一、因事可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超過規定日數,應按日扣除俸(薪)

給。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 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期間所能治癒者,經校長核准得 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 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超過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 得重新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別事由經校長核准延後給假者 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 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 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 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 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 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 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 繼父母,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 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 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以上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記,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以上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小時計算,婚假、陪產假、喪假,

每次請假應該至少半日。

以上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校長同意後,才生效;校長除了有正 當必要的理由以外,應該予以同意。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可由他人 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 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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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公假)

教師有下列情形時,給予公假,其公假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 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會議。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

其期間在三年以內者。

六、由教育部選送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者。

七、由教育部或學校指派參加的會議或活動。

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以上公假第一款至第七款教師應於一週前向學校備查,但是因為不能 課責於教師的因素時,其時限不在此限;除了第八款以外,因為公假 而產生的代理或代課的費用,由學校支付;第六款及第七款的公假,

學校應該支付教師差旅費。

請病假已滿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停職;以上人員 自停職之日起已於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

但其停職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校長審酌延長之,其延長 以一年為限;其於停職期間病癒者,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 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第二十八條(兼任行政職務之休假)

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時,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 十日。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 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教師因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

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

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 計算依本條規定;退伍前後任教師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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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符合休假規定而每年未滿七日者,應全部休畢;每年七日以 上者至少應休假七日以上;其餘休假日因業務需要無法休假,經校長 核准後,酌予獎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並均得酌予發給休假補 助。

休假日期應選擇學生未上課時間,並經校長之同意。休假人員的 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並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校長於必要 時,可以逕行派員代理。

教師在休假期間,如學校預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 保留其休假權利。

第二十九條(曠職)

教師沒有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未執行職務或假期已滿未銷 假,均以曠職論。曠職以小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曠職時 應按日扣薪,未滿一日以一日計算,並列入年度考核之依據。

第三十條(例假日的扣除)

本聘約所規定假期的核給,應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長假期者,

例假日不予扣除。

第三十一條(留職停薪原因)

本聘約所稱留職停薪,是指教師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形,

經學校核准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而離開原職務,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 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教師有下列情形時,學校應予留職停薪,其期限依照實際狀況認 定:

一、依法徵服兵役者。

二、教育部選送參加國內外進修或研究,原定期間期滿以後,經核准 者。

三、自費或接受其他機關補助申請與業務有關之出國進修或研究,經 核准者。

四、配合國策由政府機關奉派至國外協助友邦工作者。

五、借調至其他政府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薪,經核准者。

六、配合科技發展或國家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服務,經 核准者。

七、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者。

教師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並由各學校考量狀 況依權責辦理;以下留職停薪期間,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 年: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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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並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復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五、自行申請與業務有關之全時進修,並經核准者。

六、其他經教育部同意情形者。

第三十二條(留職停薪的復職)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 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 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 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 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 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 於三十日內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 由外,視同辭職。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考績、休假、退休、撫卹、保險 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其他法令的適用)

其他法令有規定而適用教師之請假規定,教師仍然適用。

第五章 教師會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教師代表的產生)

教育部有關教育的計畫將包括教師的代表,而教師的代表應該邀 請全國教師會推派適當人選參加,全國教師會同意合作努力完成該計 畫。

法令及被教育部認可的組織或會議,其教師的代表教育部應請全 國教師會推派後聘任。

第三十六條(資訊的副知)

為了增進雙方之溝通與了解,雙方有關的公文、活動和資料,除 有必要的限制外,應副知另一方。

第三十七條(學校訪問權)

教育部及學校同意全國教師會的代表,在不妨礙學校校務運作情 形下,到學校訪問教師及相關人員。

第三十八條(行政的協助)

全國教師會辦理教師福利和會員會費扣繳事宜時,教育部和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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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供行政工作上的協助;在場所許可下,應提供全國教師會和學校 教師會辦公場地。

第三十九條(會務報告的時間)

學校教師會於學校教師集會時間,如有需要得對教師作會務的報 告,違時間每次不得超過十分鐘為原則。

為了讓教師認識本聘約和了解教師會對教師所提供的服務,學校 每學年應安排一小時的教師集會時間,讓全國教師會代表說明。

第四十條(學校會長會議)

為溝通協調學校及教師之意見,雙方每學期至少應共同召開一次學 校教師會會長會議。

第四十一條(公假處理會務)

全國教師會和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為了履行職權,而這項職權又 無法在上課的時間進行,教育部同意給予他/她公假處理會務;這個公 假的程序應該經過該教師服務的學校同意,而該教師每週至少應上四 節課,其代課鐘點費用應由教師會自行支付;但是教師會和其他幹部 應該保證這項權力不會被錯誤使用至非會務的活動。

學校教師會會長應該減少其授課時間二至四節,其資歷於辦理有 關認證時視同於擔任主任年資。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聘約的爭訟)

學校和教師對教師聘約衍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協調處理;以上爭 議無法協調處理而訴訟時,以該學校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雙方對本聘約的爭議而衍生的訴訟,以教育部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法院。

協議雙方

教育部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協商主代表: 協商主代表:

部 長: 理 事 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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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內涵分類彙整歸納表

項目 現行各校聘約內涵規定情形分類歸納 校數 備註

總則 1.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恤、離 職、資遣、保險等依教師法及本校規定辦理。(非合格教師 則依本校自訂相關規章辦理。教師之待遇則依本校董事會核 定之規定支給。)

2.本聘約為辦理本校教師聘任事宜,特依「教師法」「教師法 施行細則」及教育相關法令,並參酌本校實際狀況,由校方 與教師代表雙方協議訂定。

3.本聘約依據本校人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4.本約定要項修正時,依台灣省省立學校暨私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聘約訂定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5.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為學生表率。

6.教師於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作 宣傳。

7.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 立,以為學生表率。

8.教師應奉行教育法令,恪守學校規章,克盡職責,共謀校務 之發展,其權利義務均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9.本校教師須思想純正、品德優良、身心健康、恪遵本國教育 法令及本校規章,協助校長共謀校務之發展。

1.59(1)所

2.12 所

3.1 所 4.1 所

5.43 所 6.47 所

7.1 所

8.2 所

9.4 所

收集校數:

60

(15)

10.教師應修己崇德,熱誠服務,尊重天主教辦學精神及目標,

並發揮愛心、耐心和信心,因材施教,循循善誘,身教、言 教均堪為學生之表率,而不愧為優良的師表。

11.教師應修己崇德、敦品勵行、清高純正、熱誠服務,具強 烈之國家民族意識,恪遵教育宗旨及教育法令、發揮愛心、

耐心和信心,因材施教,諄諄善誘,成為學生之楷模,優良 之師表。

12.教師應修己崇德、言行端莊、具強烈之國家觀念,民族意 識,服膺中華民國憲法,恪尊教育宗旨及教育法令,為學生 表率。

13.教師應以愛心、耐心、信心、理性、知性、感性對待學生,

嚴禁體罰,確實做到因材施教,諄諄善誘,成為優良的師表。

14.應聘教師需忠愛國家、忠愛學校,奉行國策,並恪遵教育 法令及本校一切規章和規定,專重制度,和諧相處,奉行存 好心、說好話、做好事,不惡言、不兩告、不造謠傳是非。

15.教師為學生心目中之楷模,理當修己崇德,敦品勵學,發 揮菩薩的精神,以慈心、悲心、愛心、耐心、恆心、用心、

真心疼惜學生,教育學生,視學生如子女、如弟妹,以身教、

言教成為優良之師表。

16.教師應敦品勵行,熱誠教學,發揮愛心、耐心和信心、因 材施教、諄諄善誘,成為學生之楷模,優良之師表。

17.凡應聘本校教師,均應盡忠職守、熱心教學,以身作則,

樹立師表,並負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以共謀本校教育之進 步。本聘約適用於專任合格教師(含兼任主任、組長及其他 職務教師)、實習教師。

18.教師應遵照教育法令、本校服務考核辦法及各項章則之規 定,精誠服務,共同致力於校務之推進。

19.教職員應遵守各項法令規章,熱心服務,配合學校共同力 行教育政策,以達成教育使命。

20.教師應恪遵教育相關服務法令,修己善群、敦品勵行、熱 忱服務,發揮專業自主與敬業精神,並積極維護學生安全及 受教之權益。

21.教師應遵守本校各項規章並履行會議決議案,精誠服務,

共同致力於校務之發展。

22.教職員應奉行教育法令遵守學校法規,努力職守共赴校務 之發展。

23.奉行教育法令及學校各項規約熱心教育促進校務發展。

24.實施全人教育及愛的教育。

25.教師應遵守學校訂定之各項規定。

26.本校為天主教會學校,應聘教師應以耶穌基督犧牲博愛之 精神教導學生,配合倫理教育之實施,如係天主教教友教 師,應履行教會規定之義務,一切言行均應為學生之表率。

27.教師應尊重天主教辦學理念,並切實負起學生全人教育責 任。

28.學校與教師個人對本聘約內容有爭議時,由學校及教師代 表協同處理之。

29.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守學校聘約及章則,學校對教師所訂聘 約及章則之修訂,須經學校及教師會協議或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實施。

30.學校訂定之章則、教師仍應遵守。

31.如因本約而訴訟,以本校所在地方法院為合議第一審管轄 法院。

10.1 所

11.3 所

12.2 所

13.2 所

14.1 所

15.1 所

16.1 所

17.12 所

18.1 所

19.1 所

20.11 所

21.3 所

22.1 所

23.1 所 24.1 所 25.2 所 26.1 所

27.1 所

27.2 所

29.1 所

30.2 所

(16)

31.2 所

聘任 1.教師接到應聘同意書後,請考慮本聘約內所訂事項,如同意 應聘,應於一星期內填妥應聘同意書簽名蓋章送交人事室,

憑發教師聘書,否則視同不應聘論。

2.新進教師請於應聘後一週內,檢具學經歷證件,向本校人事 室辦理報到手續,以憑核薪。

3.本校教師接到聘書,應於十日內將應聘書簽名蓋章後送達人 事室完成應聘,逾期未應聘並經學校再通知一次仍不應聘 者,視為不接受聘請。

4.教師為新聘者,接獲聘約後應簽名或蓋章並於五日內將回聘 聯送回本校人事室,逾期視為卻聘,並應通知聘請人及退還 聘約。

5.教師接到應聘同意書後,請考慮本聘約內所訂事項,如願意 應聘,則應於接到聘書當日起計五日內,將應聘書填妥並簽 章後,親自交人事經辦人完成應聘手續,否則除以不應聘論 外,且不得向學校提出任何要求。

6.通過聘任案後學校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教師決議結果,

並將聘書送達教師,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一周內填妥應聘 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逾期視為「卻聘論」。

7.接聘書後,須於一週內回聘,回聘後聘約即開始生效;如不 應聘時,應在五日內退還聘書,以便註銷。

8.教師接獲聘書後,請詳閱聘約各條,無異議後,應聘書填寫,

簽名蓋章,三日內送達人事室後即為應聘。

9.續聘者於學期屆滿兩週前辦理續聘,通過聘任案後,以書面 通知教師決議結果,將聘書送達教師,教師接到聘書後,應 於三日內應聘,逾期視為「卻聘論」,應在三日內退還聘書,

以便註銷。

10.接聘書後,須於三日內回聘,回聘後聘約即開始生效;如 不應聘時,應在二日內退還聘書,以便註銷。

11.接聘書後,需於一週內回聘,回聘後聘約即開始生效;如 不應聘時,應在五日內退還聘書,以便註銷。

12.接到聘書後,請於三日內回聘,否則以不應聘論。

13.初聘教師如前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於應聘 時應同時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或同意書,否則不予 聘任。

14.應聘者因個人之學、經歷與主管教育機關所規定之資格不 符,導致個人權益無法確保或有所損失時,本校不負任何道 義或法律上之責任。

15.本聘約一式二份,教師接獲聘約應簽名、蓋章,並於規定 天數內將一份送達本校人事室經辦人後即為應聘,逾期尚未 完成應聘則視為不願接受約聘。

16.原任教師接獲新學年聘約應簽名或蓋章並於五日內將回聘 聯送達本校人事室後即為應聘,如不欲續聘者,應於接到聘 約五日內以書面向學校表示卻聘並辦理移交及離職手續。上 述書面為要式行為,如逾期應聘教師未書面表示卻聘,亦未 交回聘約,即表示應聘,但學校得隨時解除聘約。

17.教師之初聘、續聘、長期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學 校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18.新進人員應參加見習及試用實習,實習期間由學校排定約 一個月,期滿經考評,其實習適用期間如發生重大違規事項 即通知試用不合格解聘之。

1.3 所

2.1 所

3.1 所

4.1 所

5.1 所

6.13 所

7.4 所

8.2 所

9.1 所

10.1 所

11.3 所

12.2 所 13.1 所

14.1 所

15.1 所

16.1 所

17.12 所

18.1 所

(17)

聘期 1.教師之初聘、續聘、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年八月一日;

於學期中受聘者以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七 月三十一日止。(但經校方同意,七月份給予就業或就業準 備,於七月中提早離職。)

2.第十六款所稱聘約存續期間,包含已應聘之新學年度聘約。

1.12(1)所

2.1 所 權利 1.學校應提供安全而優良之教學環境,如有影響安全與和諧及

正常教學之因素發生,學校有設法排除之責任。

2.學校行政單位有支援教師教學上正當要求的義務,學校之行 政或活動非經校務會議通過,不得影響學生受教及教師上課 之權益。學校於非正常工作時間(假日、國定假日或夜間)

辦理有關教育活動時,教師除有正當理由經校長同意外,應 配合參加,並依有關規定給予適當之補休、獎勵或報酬。

3.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若發生紛爭,學校應積極 協同處理。

1.1 所

2.13 所

3.1 所 義務 1.教師有應校長聘請兼任(日校或進修學校)導師、兼任(辦)

行政職務或兼任指導學生社團活動之義務,學校基於輔導學 生需要所辦理之課程重補修、寒暑假課業輔導、課後輔導、

補救教學、技能訓練、技能檢定輔導等工作,教師有配合授 課之義務。

2.教師有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之義務,校長得聘教師兼任 導師、行政職務及行政工作。

3.專任教師有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之義務,職務異動時,

應列冊辦理移交以明責任。

4.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導師或兼任(辦)行政職務之 義務,不得拒絕。

5.專任教師在期間內如遇招生及重要事務必須到校服務,如遇 假期輔導課業有協助教學之義務。

6.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守學校章則,教師並應遵守各級教師會制 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7.教師對學校舉辦之各項教學活動,應盡心盡力,任勞任怨,

全力以赴。

8.教師應有參加晨、夜督之義務,不可推諉。

9.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隨時到校服務之義務。

10.教師有兼任導師及行政職務之權利與義務,並有同負全校 學生訓導、輔導之責任。對學校委辦事項如:評量輔導、社 團活動、招生工作等,均應同心協力善盡職責。

11.本校教師於學期中及寒暑假有擔任學生課業輔導之責。

12.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有從事研究、進修、編選教材之義務。

13.本校教師在出勤時間外,對於左列事項也應參與及襄助,

不得推諉或拒絕:

(1)招生工作。

(2)主管所分派與校務有關之工作

(3)學校所舉辦之活動。

(4)其他有關校務興革事項。

14.教師有兼任導師、行政職務或兼辦行政工作之義務,並應 於寒暑假中依規定到校辦公。

15.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集會 活動及研習會議並履行決議事項,會內有討論,會外無批評。

16.專任教師如奉派擔任課業輔導班課程及導師,不得拒絕,

否則以不履行聘約論。

17.專任教師奉派擔任行政職務、導師、訓練選手、指導課外 活動,不得拒絕,否則以不履行聘約論。

18.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有從事研發及準備教材之義務。研

1.2 所

2.11 所

3.1 所

4.1 所

5.48 所

6.1 所

7.40 所

8.1 所 9.1 所 10.1 所

11.1 所 12.1 所

13.1 所

14.7 所

15.1 所

16.1 所

17.2 所

(18)

習、進修須依本校進修辦法申請。

19.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有到校服務之義務,從事招生、進修、

研習、準備教材、行政業務整備或公務之階段性假移交,未 到者不支薪,並依本校差假規定辦理。學校在不影響教學或 行政業務運作下,得安排教師輪流補休假或休假。

20.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

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21.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

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兼任行政 工作教師,寒暑假亦應到校工作,如請假三日以上者,其職 務須覓妥代理人並經校長同意,教師差假悉依教師出勤差假 管理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22.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

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未到者 不支薪,並依本校差假規定辦理)

23.教師除約定職務及任教科目外對左列各項均有參加或襄助 之義務:

(1)按時出席升降旗、月會、週會及各項有關之會議並履行 各項會議之決議案。

(2)指導所任學科有關之課外活動及研究工作,指導學生日 常生活,共同負擔全校訓導工作事宜。

(3)承辦學校臨時委託事項及其他有關協助校務興革事項。

24.例假或平時,學校如因加強學生課業,實施特別教學或其 他必要活動,教職員仍應到勤。

25.教師對全校學生之安全有維護之義務。

26.教師有共同維護校園安全,並接受值日夜任務的安排的義 務。

27.教師應保持辦公場所、辦公桌等之整齊清潔,養成良好而 規律的生活習慣。

28.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

18.1 所

19.1 所

20.48 所

21.1 所

22.10 所

23.1 所

24.1 所

25.1 所 26.1 所

27.所

28.1 所 敘薪 在職進修應以本科系為原則,需經學校同意,否則不得要求辦

理資格登記及提敘薪級;聘任期間參加進修人員,進修期滿需 繼續在校服務二年以上,違者應繳交二個月本俸的違約金,否 則不發給離職服務證明。

1 所

待遇 1.教師應聘後,以最高學歷與應聘科目相符之學歷採計敘薪;

新聘教師於八月及二月份十五日以前到職者,支給全月薪 津,十六日以後到職者,支給半個月薪津,其他月份以到職 之日起薪。

2.本校專兼任教師待遇、授課時數、薪津支付辦法,依本校支 薪辦法辦理。

3.教師薪津按照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待遇支給標準及本校財 務狀況支給之。

4.新聘教師八月份薪津及未予續聘或自動離職者之最後一月 薪津均按實有任課鐘點費發給之。

5.本校教師,如有重大事故請假,須經校長同意之代理人代理 其職務,薪津不另支給(公假、產假不在此限)

6.教師有義務給予教師合理之待遇,並按○○中學教職員工薪 資支給標準發給。

7.教師薪給及差假辦法悉依本校規定辦理。

1.1 所

2.2 所

3.1 所

4.1 所

5.1 所

6.1 所

7.2 所 差假勤惰

管理

1.教師出勤差假依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及有關 規定辦理。

1.52 所

(19)

2.教師差假,悉依本校「教職員工差假管理辦法」「考核辦法」

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3.教師薪給及差假辦法悉依本校規定辦理。

4.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 及活動。

5.教師應依本校規定之作息時間到校,除有事、病請假外,均 須依規定服勤,並出席各項慶典、週會、升旗典禮及有關會 議。

6.教師因病,因事請假者,須與其他教師商酌對調時間,或擇 適當時間補授功課,請假滿一週以上者,須商得校長同意,

請人代理,請假滿一個月以上而非因親喪、疾病、生育者得 由校長聘人接充。

7.教師每天在校至少七小時,並應出席各項慶典、週會、升降 旗及各種有關會議,及履行會議之決議。

8.教師應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擔任之職務(勤務)有關之各項 會議及活動,經指派擔任後應準時出勤及簽到退,未能到勤 者須事前辦理請假手續,經學校同意覓妥代理人代勤,缺勤 者以曠職論,並按日扣薪津。

9.教師對學校舉辦之各項教學活動,應盡心盡力、任勞任怨並 全力以赴。教師每天在校服勤至少七小時,依規定簽到、簽 退及值勤,出席各項慶典、週會、升降旗典禮及各種有關會 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10.專任教師每天在校服勤至少八小時,如兼任導師則以「學 生在校教師及需在校」為原則,有關教師出勤差假依本校教 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11.教師應與同仁和樂相處,互助合作,請假時相互代理。

12.專任教師每天應簽到與簽退,且在校至少七小時,不得兼 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等情事,應事先 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 手續。

13.教職員上課、上班及差假悉依本校差勤管理辦法辦理,並 應準時參加各項會議。因事請假時,須事先完成請假手續,

其所缺之課務,應由請假人自行請代課。但請假三日以上 者,需經核准並自行覓人代課,其代課之支給,由請假人自 行負責,惟婚、喪、病,產假,另一規定辦理。

14.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有到校服務之義務,從事招生、進修、

研習、準備教材、行政業務整備或公務之階段性假移交,未 到者不支薪,並依本校差假規定辦理。學校在不影響教學或 行政業務運作下,得安排教師輪流補休假或休假。

15.教師出勤差假及成績考核依本校人事管理規則、服務考績 辦法、請假辦法等規定辦理。

2.1 所

3.2 所 4.45 所

5.3 所

6.1 所

7.3 所

8.3 所

9.1 所

10.1 所

11.1 所 12.1 所

13.2 所

14.1 所

15.1 所

寒暑假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有到校服務之義務,從事招生、進修、研習、

準備教材、行政業務整備或公務之階段性假移交,未到者不支 薪,並依本校差假規定辦理。學校在不影響教學或行政業務運 作下,得安排教師輪流補休假或休假。

1 所

訓練進修 1.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經學校同意在職進修者,其權利與義 務應依所訂之雙方協議書規定辦理。

2.教師校外在職進修,應事先徵求學校同意,並簽立協議書,

學校在教學與作息上得視實際狀況作有利於教師進修之安 置,教師於進修完畢後應履行至少留校服務兩年之義務,如 有違反,依協議書規定處置。

3.教師應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及進修。

1.1 所

2.1 所

3.1 所

(20)

禁止事項 1.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 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或其他物品。

2.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 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等情事,如有著即解 聘議處,簽署人絕無異議。

3.教職員之言行應以身作則為學生表率,不得於上班時間不假 外出,呼朋引伴酗酒或打牌賭博,做出敗壞校風之行為。

4.教師不得私設補習班收費或在校外為本校學生補習。

1.52 所

2.1 所

3.1 所

4.1 所 獎懲 1.本校教師如有違反各項教育法令或損害本校專業精神,經教

評會評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2.教師如不履行本聘約或違反政府法令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議處解聘或追訴。

1.1 所

2.1 所 成績考核 1.教師差假,悉依本校「教職員工差假管理辦法」「考核辦法」

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2.教師出勤差假及成績考核依本校人事管理規則、服務考績辦 法、請假辦法等規定辦理。

1.1 所

2.1 所

申訴

兼校內職

1.新進教師若未擔任導師,則應接受一年以上之導師見習。

2.專任教師兼有本校行政職務或導師,應遵照規定之作息時 間,到校執行職務。

3.兼職行政職務,應做到下列要項:

(1)與各部門密切配合,並嚴守公務保密性。

(2)不影響本職教學,對兼辦業務應注意行政績效,並依規 定時限完成。

(3)熟諳教育法令,對於行政規定事項,應依分層負責明細,

務實熱誠執行。

1.1 所 2.1 所

3.1 所

兼校外職

1.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 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 定辦理請假手續。

2.對會議決議事項有執行之義務,非經校長同意 不得兼任校 外任何職務。

3.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非經校長 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專任教師不得在校外兼任任何職務。

4.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 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並依規定 辦理請假手續。(但奉學校派往兼任課程者,得准予公假。)

5.本校教師有遵守一切,教育法令及本校決議案之義務,並不 得兼任校外任何職務,有特殊情形,須簽請校長同意後行之。

6.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章以外之職務及不得兼任校外課程之 情事。

7.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需兼課應事先簽請校 長同意。

1.45 所

2.3 所

3.3 所

4.1 所

5.1 所

6.1 所

7.7 所 排課 1.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日校、進修學校教師混合排課)

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 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2.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 盡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仍應接 受。

3.教師所擔任學科之班級及時數,或分擔之監考,均由學校統 籌排定,個人不得自行調換,如須調動時須商請教務處決定。

1.51 所

2.47 所

3.2 所

(21)

4.教師有兼任補校課程的義務,在一定的範圍內,必須接受課 程之安排不得拒絕。

5.本校(慧燈高中)為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教師因學校基於 配課需要安排各科教師搭配同一科目部同部別之課程時,仍 應接受。

6.在校教學輔導時數以每天不少於七小時為原則。

7.教師出勤時間自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二十分,兼任教 師以任課時間(須於任課時間十分鐘前到校準備)為原則,

但校長得視其職務需要酌量延長之。

8.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 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 排,否則由校方指定代行,其鐘點費由任課教師薪津扣除之。

9.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 排課程。

10.學校因任務需要得安排教師在日校或附設進修學校服務,

教師應履行之。

11.本校專任教師每週任課時數依本校規定之每週任課時數 表。

12.教師需遵照教務處所排課表授課、相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 規定,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安排。

13.教師任教以聘約所訂類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 在儘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之課程,

或擔任日、夜校兼職(課)仍需接受。

14.教師授課由學校依規定編排、對任課時數及授課時間表,

不得藉故提出異議。

15.教師經核定應兼授校本部及附設進修學校之課程,不得藉 故推辭。

4.2 所

5.1 所

6.1 所 7.1 所

8.2 所

9.1 所

10.1 所

11.1 所

12.9 所

13.1 所

14.1 所

15.1 所 教學 1.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

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 要求。

2.教師對於教學,應充分準備教材,採用適當教法,注意教室 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並切實輔導學生之實 驗。

3.授課為教師基本職責,故應充分準備認真教學,注意教室管 理,切實輔導。

4.具有編輯教材及設計課程的能力。

5.有良好的教學法以引起學生學習的興趣。

6.教師應負招生相關工作並依相關法令處理班級有關事務、指 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與競賽、學生行為輔導及校園偶 發事件處理之義務,以引導學生適性發展,培育健全人格。

7.教師對教材、教法、評量、教學活動實施方法及對學生之輔 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原則及不斷改進義務。

8.教師應本教育專業原則,就學生特質,不斷檢討改進教材教 法,以追求專業成長。

9.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 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學校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當正要 求;教師則應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所進行之教學專 業視導及教師評鑑。

1.48 所

2.3 所

3.1 所

4.1 所 5.1 所 6.13 所

7.11 所

8.2 所

9.1 所

參與訓導 輔導

1.教師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以身作則。

2.在聘期內對於學生心理、品德、生活言行,隨時均應擔負訓 輔之責 對學校舉辦之各項教學活動 應盡心盡力 任勞任

1.50 所 2.1 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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