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依據本辦法第四條附表一至附表四規定:
1.特定體育團體,指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 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2.所稱持有特定體育團體或授權之其他體育團體發給之教練證,應經中華 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登錄,於申請資格審定時,應仍在有效期間內。
Q2:全國性運動會指的是哪些?
A2:1.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四條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定全國性運 動會,以下列賽會為限:
(1)全國運動會,
(2)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4)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大專運動聯賽或中學運動聯賽。
(5)前四款運動會或運動聯賽之前身,經本辦法第七條審議會認定之 相當等級賽會。
2.簡言之,申請人所提送非上開之競賽成績(如: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 民族運動會、各該運動種類舉辦總統盃、中正盃、市長盃之錦標賽、升 學指定盃賽等),皆不符合規定。
3.有關團體項目定義為棒球、排球、壘球、籃球、手球、足球、橄欖球、
曲棍球及水球等視為團體項目,其餘項目例如桌球、羽球雙打部分、田 徑接力賽...等,歸納為個人項目。
Q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作業中,所承認的大學體育相關系所有哪 些?
A3:依據本辦法第四條附表一之備註一規定為限。(請參考教育部 104 年 7 月 24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40022533A 號令公告大學體育相關系所)。
Q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作業中,申請一般初級運動教練資格審定 是否一定要大學體育相關系所畢業才能申請?
A4:1.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略以):「運動教練應具備大學以上學歷」、第四條(
略以):「運動教練應具備之學歷、證照、經歷及運動成就之資格,於一 般各級運動教練規定如附表一至四;於身心障礙各級運動教練規定如附 表五至七。」
2.依據本辦法第四條附表一至附表七,考量不同教育階段從事教練工作,
目標應有區別,是採多元管道方式設計提供各該申請人申請。
3.以申請本辦法第四條附表一初級運動教練資格為例:
(1)大學體育相關系所畢業:類型一之規定非申請資格審定之唯一門檻
,尚得依該表類型二至五等多元資格條件提出申請。
(2)非大學體育相關系所畢業:除得依類型一申請運動教練資格審定外
,仍可逕依該表第二類型至第五類型規定申請審定。
4.各申請人如符合本辦法之規定,可隨時提出申請,並前往各級學校專任運 動教練資格審定網路申請系統(https://coach.rocsf.org.tw/)進行報名後,
檢附報名表及相關佐證之正、副本資料提出申請審定。
Q5:一定要大學以上學歷才可以申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嗎?
A5:1.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除以第四條附表一類型一之資格,申 請一般初級運動教練之審定者外,申請人有下情形之一者,不受第三條 第一項大學以上學歷規定之限制:
(1)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取得教育部(以下簡 稱本部)或各級政府招考、儲訓合格,由本部輔導管理之現職專 任運動教練。
(2)曾擔任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之國家選手代表隊教練
,且其實際指導之團隊或選手獲得奧運第一名。
(3)曾擔任奧運之國家代表隊選手,獲得奧運第一名。
(4)從事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教練工作十年以上,申請審定時仍在職
,且任職期間指導之不同選手達個人項目五人以上或團體項目,
獲得全國性運動會最優級組前二名。
2.上開不受大學以上學歷規定之限制情形者,仍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附表一 至附表七規定之資格條件。
Q6:提出申請後可以補交證件嗎?
A6: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申請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經送本部申 請審定後,申請人除於申請複查時依規定得併同補正相關資料及本部通知 限期補正之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正資料,或變更申請類別、級 別或運動種類。
Q7:請問辦理資格審定的時間、相關訊息在哪裡公告呢?
A7:1.自 98 年 9 月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作業全年開放,申請人 請 先 至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資 格 審 定 申 請 網 頁 ( https://coach.rocsf.org.tw)填妥資料並列印申請表後,併同相關證件及審 定費收據以郵局掛號寄送至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2.審定結果經本部核定後,由本部體育署以書面方式個別通知各該申請人
,並依規定於行政院公報、本部體育署(http://www.sac.gov.tw)及本部 體育署學校體育組(http://school-physical.moe.gov.tw/)網站之最新消息 公告審定合格名單。
3.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作業相關訊息均公告於本部體育署 及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網頁上。
Q8:請問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網頁提出申請後,有報名成功
,但因個人因素未能 1 週內列印報名表和相關資料寄出,事後要補印申請 表或再次提出申請,該如何重新申請或如何修改?
A8:1.申請人已於網路報名提出申請,未能於提出申請後 1 週內寄送「報名表
」、「繳費資料」、「佐證資料」等資料係屬尚未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2.如申請人擬再次提出申請,必須先行取消原先登載報名系統資料,始得 重新辦理,請申請人與委託辦理單位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承辦人聯繫
(聯絡電話:02-87711419)。
Q9:請問經通過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後,繳費有無時間規定?
A9:1.有關辦理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格審定事宜,申請人符合本辦法之相關 規定,經提出申請後,列入 109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議會 審查,經初審、複審通過後,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告審定通過合格 人員名單。
2.本部體育署將審定結果函知各申請人時,一併檢附審定結果書或複查結 果查復表,請各申請人依結果書或查復表規定期間內辦理繳交證書製作 費或提出複查,並應依所載時間期限內辦理完成,以利整體行政作業。
3.申請人如係屬審定通過合格者,請於收到相關資料後依規定時間繳交運 動證書製作費。
Q10:請問核發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照之單位已因行政院組織改造異動,是 否應重新更換?
A10:1.本案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本辦法辦理核發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 在案,今因行政院組織改造,教育部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本辦法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由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移由教育部賡續辦理。
2.爰此,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前核發專任運動教練證 書免再換證,續由本部認可採用。
Q11:本人所持運動教練資格證書,因名字變更,是否需要申請證書換發?
A11:1.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運動教練證書毀損、遺失或其登載事項有變更 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文件,向本部申請證書換發或補發。」
2.申請人依上開規定,請依上開規定請備齊下列資料後寄至本署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