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度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
申請人手冊
目次
一、前言 ---
2
二、類別及級別 ---
2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 3
大學體育相關系所 --- 16
教練專業知識課程 --- 17
三、申請資格及繳交證件 ---
18
四、申請程序 ---
47
五、申請資料郵寄 ---
47
六、審定結果通知及公告 ---
48
七、審定結果複查申請及複查結果通知 ---
49
八、其他 ---
49
附件一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資料-自我檢核表 ---
52
附件二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作業流程圖 ---
54
附件三 109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作業預定時間表 ---
56
附件四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作業 Q&A ---
57
附件五 教練專業知識課程檢核表 ---
62
附件六 任職於國民小學之服務證明書(國、高中及大專校院適用) ---
64
附件七 任職於國民小學之在職證明書(國、高中及大專校院適用) ---
65
附件八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指導選手升學繼續
從事訓練參加比賽對照表(僅限任職於國民小學之適用) --- 66
附件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專用信封 ---
67
附件十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複查申請書 ---
68
附件十一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證書補(換)發申請書 ---
69
附件十二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證書補(換)發切結書 ---
70
附件十三 取回申請專任教練文件正本切結書 ---
71
附件十四 取回申請專任教練所有文件正本切結書 ---
72
附件十五 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解釋令 ---
73
附件十六 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解釋令 ---
74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手冊
一、前言
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 94 年起至 101 年止辦理核發各級學校專 任運動教練證書,今因行政院組織改造,教育部及所屬機關組織調 整,本辦法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由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移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賡續辦理。
本部依據本辦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勞務委託中華民國 體育運動總會辦理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作業。
為使申請人瞭解本辦法之規定與作業程序,節省作業時間,特 訂定公告「109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手冊」,
申請人依據相關規定提出申請後,即可列入「109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資格審議會」審定,以有效提高審定合格率及行政效率。
二、類別及級別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運動教練)之審定,分為「一般 運動教練」及「身心障礙運動教練」,並依其專業能力分級如下:
(一)一般運動教練: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及「國 家級」四級。
(二)身心障礙運動教練: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 級。
前項運動教練,依國際競賽運動規則所定運動種類,區分為各
級各種運動教練。各級別申請資格,請詳閱本辦法(第 3-15 頁)。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體委競字第 09400025381 號令發布訂定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體委競字第 09500161502 號令發布修正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 98 年 07 月 03 日體委競字第 09800161271 號令發布修正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體委競字第 09900251593 號令發布修正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 09900251593 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1 條、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第 8 款、第 4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 款、第 2 項、第 11 條第 2 項、第 13 條序文、第 14 條序文、第 15 條
、第 16 條、第 17 條序文、第 3 款、第 18 條序文、第 7 款、第 19 條所列屬「行政院 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教育部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7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40020594B 號令發布修正 教育部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6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12483B 號令發布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運動教練)之審定,分為一般運動教 練及身心障礙運動教練,並依其專業能力分級如下:
□□一、一般運動教練: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及國家級四級。
□□二、身心障礙運動教練: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級。
□□前項運動教練,依國際競賽運動規則所定運動種類,區分為各級各 種類運動教練。
第三條□□運動教練應具備大學以上學歷;其為國外學歷者,應符合大學辦理 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除以第四條附表一類型一之資格,申請一般初級運動教練之審定者 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大學以上學歷規定之限制:
□□一、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取得教育部(以下 簡稱本部)或各級政府招考、儲訓合格,由本部輔導管理之現 職專任運動教練。
□□二、曾擔任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之國家選手代表隊教 練,且其實際指導之團隊或選手獲得奧運第一名。
□□三、曾擔任奧運之國家代表隊選手,獲得奧運第一名。
□□四、從事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教練工作十年以上,申請審定時仍在 職,且任職期間指導之不同選手達個人項目五人以上或團體項 目,獲得全國性運動會最優級組前二名。
第四條□□運動教練應具備之學歷、證照、經歷及運動成就之資格,於一般各 級運動教練,規定如附表一至四;於身心障礙各級運動教練,規定如附 表五至七。
第五條□□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不得 為教育人員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取得運動教練資格;其已取得者,撤 銷之。
第六條□□申請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應依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一般或身心障礙 之分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符合附表一至七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前項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得補正之情形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七條□□本部為辦理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得組成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 十五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教練及機關代表聘(派)
兼之。
前項審議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八條□□申請案之審定結果,應通知申請人;審定通過者,由本部發給運動 教練證書;未通過者,申請人得申請複查。
□□申請人申請複查者,應自收受前項通知書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 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運動教練證書毀損、遺失或其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文件,向本部申請換發或補發。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運動教練之審定:
一、取得運動教練資格後,有第五條規定不得為教育人員情形之一。
二、擔任運動教練,怠忽職守致選手失蹤或死亡。
運動教練經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後,
始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審定。
第十一條□□運動教練經撤銷或廢止其審定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運動教 練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第十二條□□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通過、撤銷或廢止之名單,本部應予公告
,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一般初級運動教練資格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一
大 學 體 育 相 關
系、所畢業 持 有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或 亞 洲 運 動 會 競 賽 種 類(以下簡稱奧
、亞運動種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給之 C 級以 上教練證
擔任選手時,獲得下列 成績之一:
1.全國運動會前三名。
2.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最優級組,個人項目 前三名或團體項目前 二名。
3.大專運動聯賽最優級 組,團體項目前二名
。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並修畢教練專 業知識課程
二 大學以上畢業
持有奧、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C 級以上教練證
取得 C 級以上教 練證後,擔任各 級學校運動代表 隊教練連續三年 以上,申請審定 時仍在職。
擔任選手時,獲得下列 成績之一:
1.全國運動會前二名。
2.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最優級組前二名。
3.大專運動聯賽最優級 組,團體項目前二名
。
任 職 期間 指導 之不 同 選 手 達個 人項 目五 人 以上或團體項目,獲得 全 國 性運 動會 最優 級 組前二名。
任 職 期間 指導 之不 同 選手,連續三年參加教 育 部 核定 之全 國棒 球 聯賽硬式組比賽,且選 手達三人以上;選手升 學 後 仍繼 續接 受該 項 運動訓練,並參加直轄 市、縣(市)級以上比 賽。
申請審定時仍在 職之國民小學專 職教師或專職教 練,且符合下列 二條件:
1.取得 C 級以上 教練證後,擔任 國 民 小 學 運 動 代 表 隊 教 練 連 續三年以上,申 請 審 定 時 仍 在 職 之 專 職 教 師 或專職教練。
2.最 近二個 年度 考績(評)均為 八十分以上。
最 近 三年 指導 之不 同 選 手 每年 達三 人以 上
,且選手升學後仍繼續 接受該項運動訓練,並 參加直轄市、縣(市)
級以上比賽。
三 大學以上畢業
持有奧、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C 級以上教練證
國民體育法九十 二年二月六日修 正施行前取得教 育部或各級政府 招考、儲訓合格
,由教育部輔導 管理之現職專任 運動教練。
四 大學以上畢業
持有奧、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C 級以上教練證
擔任選手時,獲得國光 體 育 獎章 三等 三級 以 上。
五 大學以上畢業
持 有 世 界 運 動 會(以下簡稱世 運)正式競賽種 類 之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C 級以上教練證
擔任選手時,獲得世運 正式運動種類第一名。
備註:
一、本表所定大學體育相關系、所及教練專業知識課程,由教育部公告之。
二、本表及附表二至附表四所定特定體育團體,指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 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三、本表及附表二至附表四所定持有特定體育團體或授權之其他體育團體發給之 教練證,應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登錄,於申請資格審定時,應仍在有效 期間內。
四、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本表及附表二所定全國性運動會,以下列賽會 為限:
(一)全國運動會。
(二)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三)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四)經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大專運動聯賽或中學運動聯賽。
(五)前四款運動會或運動聯賽之前身,經本辦法第七條審議會認定之相 當等級賽會。
五、本表及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稱任職期間,指取得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教練 證或教育部發給之各級運動教練證書後,擔任教練工作之期間。
六、申請一般各級運動教練資格者,其檢附本表及附表二至附表四之教練證、
運動教練證書所屬之運動種類,應與其所檢附之經歷、運動成就證明所屬 運動種類相同。
附表二 一般中級運動教練資格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一 大學以上畢業 持 有 一 般 初 級 運動教練證書
擔任初級運動教 練三年以上,申 請審定時仍在職
。
任 職 期間 指導 之不 同 選 手 達個 人項 目五 人 以上或團體項目,獲得 全 國 性運 動會 最優 組 第一名。
擔任國民小學初 級運動教練三年 以上,且最近二 個年度考績均為 八十分以上,申 請審定時仍在職
。
最 近 三年 指導 之不 同 選 手 每年 達五 人以 上
,且選手升學後仍繼續 接受該項運動訓練,並 參加直轄市、縣(市)
級以上比賽。
二 大學以上畢業
持有奧、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B 級以上教練證
取得 B 級以上教 練證後,擔任各 級學校運動代表 隊教練連續三年 以上,申請審定 時仍在職。
任 職 期間 指導 之不 同 選 手 達個 人項 目五 人 以上或團體項目,獲得 全 國 性運 動會 最優 級 組第一名。
三 大學以上畢業
持有奧、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B 級以上教練證
國民體育法九十 二年二月六日修 正施行前取得教 育部或各級政府 招考、儲訓合格
,由教育部輔導 管理之現職專任 運動教練。
任 職 期間 指導 之不 同 選 手 達個 人項 目五 人 以上或團體項目,獲得 全 國 性運 動會 最優 級 組第一名。
申請審定時仍在 國民小學任職,
且符合下列條件
:
1.國 民體育 法中 華民國九十二 年二月六日修 正施行前取得 教育部或各級 政府招考、儲
最 近 五年 指導 之不 同 選 手 每年 達五 人以 上
,且選手升學後仍繼續 接受該項運動訓練,並 參加直轄市、縣(市)
級以上比賽。
訓合格,由教 育部輔導管理 之現職專任運 動教練。
2.最 近二個 年度 考評均為八十 分以上。
四 大學以上畢業
持有奧、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B 級以上教練證
擔任選手時,獲得國光 體 育 獎章 二等 三級 以 上。
五 大學以上畢業
持 有 一 般 初 級 運 動 教 練 證 書 及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教 練 證,且均為世運 正 式 競 賽 種 類 者
取 得 世運 正式 運動 種 類 之 一般 初級 運動 教 練證書後,擔任選手時
,獲得世運正式運動種 類第一名。
六 大學以上畢業
持 有 世 運 正 式 競 賽 種 類 之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之 A 級以上 教練證
擔任世運國家代 表隊教練。
指 導 之選 手獲 得世 運 正式運動種類第一名。
備註:
一、本表所稱擔任初級運動教練三年以上,指持有一般初級運動教練證書後,
由服務學校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並專門從事運動 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連續三年以上。
二、附表一備註二至備註六之規定,於本表適用之。
附表三 一般高級運動教練資格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一 大學以上畢業 持 有 一 般 中 級 運動教練證書
擔任中級運動教 練,任職期間擔 任亞運或奧運之 國家代表隊教練
,申請審定時仍 在職。
指 導 之團 隊或 個人 選 手,獲得亞運前三名或 奧運前四名。
二 大學以上畢業
持有奧、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A 級教練證
取得 A 級教練證 後,擔任亞運或 奧運之國家代表 隊教練。
指 導 之團 隊或 個人 選 手,獲得亞運前二名或 奧運前三名。
三 大學以上畢業
持有奧、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A 級教練證
申請審定時仍在 職,且符合下列 條件:
1.國 民體育 法九 十二年二月六 日修正施行前 取得教育部或 各級政府招考
、儲訓合格,
由教育部輔導 管理之現職專 任運動教練。
2.擔 任亞運 或奧 運之國家代表 隊教練。
指 導 之團 隊或 個人 選 手,獲得亞運前三名或 奧運前四名。
四 大學以上畢業
持有奧、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A 級教練證
擔任選手時,獲得國光 體 育 獎章 一等 三級 以 上。
五 大學以上畢業
持 有 一 般 中 級 運 動 教 練 證 書 及 特 定 體 育 團 體發給之 A 級 以上教練證,且 均 為 世 運 正 式 競賽種類者
取得一般中級運 動教練證書後,
擔任世運國家代 表隊教練。
指 導 之選 手獲 得世 運 正式運動種類第一名。
備註:
一、本表所稱擔任中級運動教練,指持有一般中級運動教練證書後,由服務學 校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並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 練或比賽指導。
二、附表一備註二、備註三、備註五及備註六之規定,於本表適用之。
附表四 一般國家級運動教練資格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一 大學以上畢業 持 有 一 般 高 級 運動教練證書
擔任高級運動教 練,任職期間擔 任亞運或奧運之 國家代表隊教練
,申請審定時仍 在職。
指導之團隊或個人選 手,獲得亞運第一名 或奧運前三名。
二 大學以上畢業
持有奧、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體發給之 A 級運動教練證
擔任奧運之國家 代表隊教練。
指導之團隊或個人選 手,獲得奧運前二名
。
三 大學以上畢業
持有奧、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體發給之 A 級運動教練證
擔任選手時,獲得國 光體育獎章一等一級
。 備註:
一、本表所稱擔任高級運動教練,指持有一般高級運動教練證書後,由服務 學校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聘任,並專門從事運動 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
二、附表一備註二、備註三、備註五及備註六之規定,於本表適用之。
附表五 身心障礙初級運動教練資格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一 大學以上畢業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會(以下簡稱 中華殘總)或中 華 民 國 聽 障 者 體 育 運 動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聽 障體協)C 級以 上教練證
擔任選手時,獲得帕 拉林匹克運動會(以 下簡稱帕運會)前三 名。
二 大學以上畢業
持 有 中 華 殘 總 或 聽 障 體 協 C 級以上教練證
擔任選手時,獲得達 福林匹克運動會(以 下簡稱聽障奧運)前 三名。
三 大學以上畢業
持 有 中 華 殘 總 或 聽 障 體 協 C 級以上教練證
擔任選手時,獲得亞 洲帕拉運動會及遠東 暨南太平洋區身心障 礙者運動會第一名。
備註:
一、本表、附表六及附表七所定持有中華殘總或聽障體協發給之教練證,於 申請資格審定時,應仍在有效期間內。
二、申請身心障礙各級運動教練資格者,其檢附本表、附表六及附表七之教 練證、運動教練證書所屬之運動種類,應與其所檢附之經歷、運動成就 證明所屬運動種類相同。
附表六 身心障礙中級運動教練資格 類
型 學歷 證照 工作經驗 運動成就
一 大學以上畢業
持 有 中 華 殘 總 或聽障體協 B 級以上教練證
擔任選手時,獲得下 列成績之一:
1.帕運會前二名。
2.聽障奧運前二名。
二 大學以上畢業
持 有 中 華 殘 總 或聽障體協 A 級教練證
取得 A 級教練證 後,擔任帕運會 或聽障奧運之國 家代表隊教練
指導之團隊或個人選 手,獲得帕運會前二 名或聽障奧運前二名
。
備註:附表五備註一及備註二之規定,於本表適用之。
附表七 身心障礙高級運動教練資格 類
型 學歷 證照 工作經驗 運動成就
一 大學以上畢業
持 有 中 華 殘 總 或聽障體協 A 級教練證
擔任選手時,獲得下 列成績之一:
1.帕運會第一名。
2.聽障奧運第一名。
二 大學以上畢業
持 有 中 華 殘 總 或聽障體協 A 級教練證
取得 A 級教練證 後,擔任帕運會 或聽障奧運之國 家代表隊教練。
指導之團隊或個人選 手,獲得帕運會第一 名或聽障奧運第一名
。
備註:附表五備註一及備註二之規定,於本表適用之。
大學體育相關系所
教育部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40022533A 號令公告
編號 名稱 編號 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
技學系 11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3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 14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學系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 1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6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 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技擊運動學系
16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技擊運動暨 國術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
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 17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競 技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 動學系
18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9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1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
附註:
一、本表所列學系,原則包含其前身。但其前身(或更名前)性質屬於運動休閒或運動 管理相關科系者,則不屬於表列範圍。
二、本表所列學系係指其大學部或學士學位階段課程,不包括研究所階段或碩士、博士 學位課程。
三、表列以外系、所已將「教練專業知識課程」32 學分列入課程架構,並能確保畢業學 生具有所需知能者,各校得檢具資料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審查通過後,申請納入本表
。
四、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104 年 7 月 17 日修正發布前,已入學大學校院 或畢業者,得適用修正前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 2 條第 5 款附件「
體育相關系所一覽表」規定。
教練專業知識課程
教育部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40022533A 號令公告
序號 學群名稱 學分 相關課程(每一課程須滿 2 學分以上)
1 專項術科訓練 4-6 專項術科課程
2 自然科學學群 10-12 運動生物力學相關課程、運動心理學相關 課程、運動生理學相關課程
3 社會人文學群 6-8
教練指導學相關課程、競技運動團隊經營 與管理策略相關課程、體育行政與管理相 關課程、運動倫理相關課程
4 體能與運動技術學群 6-8 肌力與體能訓練相關課程、運動技術分析 相關課程
5 運動傷害與防護學群 4-6 運動傷害與急救相關課程、運動防護相關 課程
總學分數 32 說明:
一、表列學分數依學群認列累計。
二、申請人所修習課程是否隸屬於表列所稱教練專業知識課程,由各級學校 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議會審議之。
三、申請資格及繳交證件:
(一)基本證件:申請人均應繳交
證件種類 申請人應繳交文件
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表
前往「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 申請系統」【https://coach.rocsf.org.tw】
報名完成後,列印「109 年度各級學校 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表」1 份,
並由申請者親自簽名。
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資料自我檢核表
前往「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 申請系統」【https://coach.rocsf.org.tw】
報名完成後,列印「109 年度各級學校 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資料自我檢 核表」1 份,並手動勾選檢附資料欄位 及由申請者親自簽名(附件 1)。
運動教練資格審定切結書
前往「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 申請系統」【https://coach.rocsf.org.tw】
報名完成後,列印「109 年度各級學校 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表」1 份,
並由申請者親自簽名。
身分證明
應繳交國民身分證正面、反面影本各 1 份,並黏貼於 109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 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表欄位上。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察 刑事紀錄證明文件(寄件日起三個月內) 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學歷證明 1.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
(1)繳交公立或教育部核准立案私立
大學校院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2)以本辦法第 4 條附表一類型之大 學以上畢業,並修畢教練專業知 識課程者:除繳交上開規定畢業 證書外,仍須檢附由原就讀學校
之教務處開立「歷年成績單」
、「專項術科學分修業證明」等相關
資料及教練專業知識課程檢核表 (如附件五)。2.外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繳交經 我國駐外館處認證之外國公立或已立 案私立大學校院畢業證明書正本及影 本各 1 份。
3.申請人除以本辦法第 4 條附表一類型 一之資格申請審定外,符合第 3 條第 2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受學歷限制。
但仍應繳交具備各該要件相關證明文 件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1)本法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修正 施行前取得教育部或各級政府招 考、儲訓合格,由本部輔導管理之 現職專任運動教練(教育部或省市 教育主管機關甄選儲訓合格證明
、歷年擔任專任運動教練服務證明 及現仍擔任專任運動教練職務在
職證明)。
(2)曾擔任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國家代 表隊教練,且其實際指導之團隊 或選手獲得奧運第 1 名(國光體 育獎章證書)。
(3)曾擔任奧運之國家代表隊選手,
獲得奧運第 1 名(國光體育獎章 證書)。
(4)從事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教練工 作 10 年以上,申請審定時仍在職
,且任職期間指導之不同選手達個 人項目 5 人以上或團體項目選手 獲得全國性運動會最優級組前 2 名(服務學校服務證明及參賽成績 全部證明文件)。
(二)專業證件:依本辦法第 4 條之附表一至附表七規定,申請人應依各該級 別及其資格規定分別繳交。
1.一般初級運動教練(附表一)
申請資格 申請人應繳交證明文件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一
大 學 體 育 相 關 系 、
所畢業 持 有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或 亞 洲 運 動 會 競賽種類(以 下簡稱奧、亞 運動種類)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給之 C 級 以上教練證
擔任選手時,獲 得下列成績之一
:
1. 全 國 運 動 會 前 三名。
2.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最 優 級 組,個人項目前 三 名 或 團 體 項 目前二名。
3. 大 專 運 動 聯 賽 最優級組,團體 項目前二名。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 並 修 畢 教 練 專 業 知 課程
(一)證照:
1.特定體育團體,指國民 體育法第三條第二款 所定具國際體育組織 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 性體育團體。
2.本辦法第 4 條附表一 類型一之證照規定為 奧、亞運動種類特定體 育團體所核發。
3.綜上,由中華民國體育 運動總會或該運動種 類之中華民國單項協 會核發 C 級以上教練 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運動成就:
1.全國運動會前 3 名:各 該主(承)辦單位核發 之獎狀或成績證明正 本及影本各 1 份。
2.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最優級組,團體項目前 2 名或個人項目前 3 名
:主(承)辦單位核發 最優級組團體項目或 個人項目之獎狀或成 績證明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3.大專運動聯賽最優級 組,團體項目前 2 名:
主(承)辦單位核發最 優級組團體項目之前 2 名獎狀或成績證明正 本及影本各 1 份。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二 大 學 以 上畢業
持 有 奧
、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C 級 以 上 教練證
取得 C 級 以 上 教 練 證後,擔任 各 級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教 練 連 續 三 年 以 上,申請審 定 時 仍 在 職
擔任選手時,獲 得下列成績之一
:
1.全國運動會前 二名。
2.全國大專校院 運動會最優級 組前二名。
3.大專運動聯賽 最 級組,團體 項目前二名。
任職期間指導之 不同選手達個人 項目五人以上或 團體項目,獲得 全國性運動會最 優級組前二名。
任職期間指導之 不同選手,連續 三年參加教育部 核定之全國棒球 聯賽硬式組比賽
,且選手達三人 以上;選手升學 後仍繼續接受該 項運動訓練,並 參加直轄市、縣
(市)級以上比 賽。
申 請 審 定 時 仍 在 職 之 國 民 小 學 專 職 教 師 或 專 職 教練,且符 合 下 列 二 條件:
1. 取 得 C 級 以 上 教 練 證 後,擔任 國 民 小 學 運 動
最近三年指導之 不 同 手 每 年 達 三人以上,且選 手升學後仍繼續 接受該項運動訓 練,並參加直轄 市、縣(市)級 以上比賽。
(一)證照:
1.特定體育團體,指國民 體育法第三條第二款 所定具國際體育組織 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 性體育團體。
2.本辦法第 4 條附表一 類型二之證照規定為 奧、亞運動種類特定體 育團體所核發。
3.綜上,由中華民國體育 運動總會或該運動種 類之中華民國單項協 會核發 C 級以上教練 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經歷:
1.經歷 1:取得 C 級以上 教練證後,連續擔任運 動教練工作 3 年以上
,檢附:
(1)服務證明正本及 影本各 1 份。
(2)職務在職證明正 本及影本各 1 份 2.經歷 2:
(1)申請審定時仍在 職的專職教師或 專職教練之在職 證明正本及影本 各 1 份。
(2)取得 C 級以上教 練證後,擔任國 民小學連續從事 教練工作 3 年以 上之服務證明正 本及影本各 1 份
。
代 表 隊 教 練 連 續 三 年 以上,申 請 審 定 時 仍 在 職 之 專 職 教 師 或 專 職 教練。
2. 最 近 二 個 年 度 考績(評
)均為八 十 分 以 上。
(3)最近二個年度考 績(評)均為 80 分(甲等)以上之 證明正本及影本 各 1 份。
(三)運動成就:
1.運動成就 1:
(1)全國運動會前 2 名:各該主(承
)辦單位核發之 獎狀或成績證明 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2)全國大專校院運 動會最優級組,
團體項目前 2 名
:主(承)辦單 位核發最優級組 團體項目或個人 項目之獎狀或成 績證明正本及影 本各 1 份。
(3)大專運動聯賽最 優級組,團體項 目前 2 名:主(
承)辦單位核發 最優級組團體項 目之前 2 名獎狀 或成績證明正本 及影本各 1 份。
2.運動成就 2:
(1)任職期間,指取 得全國性體育團 體發給之 C 級教 練證後,擔任教 練工作之期間,
指導不同選手達 個人項目 5 人以 上或團體項目,
獲得全國性運動 會最優級組前二 名。
(2)檢附獲得全國性 運動會(全國運 動會、全國大專 校院運動會、全 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或運動聯賽)
主(承)辦單位 核發:
A.秩序冊正本及 影本各 1 份。
B.最優級組前 2 名獎狀或成績 證明正本及影 本各 1 份。
3.運動成就 3:
(1)任職期間,指取 得全國性體育團 體發給之 C 級教 練證後,擔任教 練工作之期間,
指導不同選手,
連續三年參加教 育部核定之全國 國小棒球聯賽硬 式組比賽,且選 手達 3 人以上;
選手升學後仍繼 續接受該項運動 訓練,並參加直 轄市、縣(市)
級以上比賽。
(2)檢附資料:
A.連續參加三年 教育部核定之 全國國小棒球 聯賽硬式組比
賽之秩序冊(
應有學校、教 練、選手名錄
)正本及影本 各 1 份。
B.並依所指導選 手之年度、姓 名、就讀國民 小學(註明所 檢附秩序冊頁 碼)、就讀國民 中學(註明所 檢附秩序冊頁 碼)繕造名冊 對照表(如附 件八)。 C.參加直轄市、
縣(市)級以 上比賽之證明 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4.運動成就 4:最近 3 年 指導不同選手每年達 3 人以上,且選手升學後 仍繼續接受該項運動 訓練,並參加直轄市、
縣(市)級以上比賽,
應檢附下列資料:
(1)參加相關賽會之 秩序冊(應有學 校、教練、選手 名錄)正本及影 本各 1 份。
(2)並依所指導選手 之年度、姓名、
就讀國民小學(
註明所檢附秩序 冊頁碼)、就讀國 民中學(註明所
檢附秩序冊頁碼
)繕造名冊對照 表 (如附件八)
。
(3)參加直轄市、縣
(市)級以上比 賽之證明正本及 影本各 1 份。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三 大 學 以 上畢業
持 有 奧
、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C 級 以 上 教練證
國 民 體 育 法 九 十 二 年 二 月 六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取 得 教 育 部 或 各 級 政 府 招考、儲訓 合格,由教 育 部 輔 導 管 理 之 現 職 專 任 運 動教練。
(一)證照:
1.特定體育團體,指國民 體育法第三條第二款 所定具國際體育組織 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 性體育團體。
2.本辦法第 4 條附表一 類型三之證照規定為 奧、亞運動種類特定體 育團體所核發。
3.綜上,由中華民國體育 運動總會或該運動種 類之中華民國單項協 會核發 C 級以上教練 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經歷:教育部或各級政府 招考、儲訓合格證明正本 及影本各 1 份。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四 大 學 以 上畢業
持 有 奧
、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C 級 以 上 教練證
擔任選手時,獲 得國光體育獎章 三等三級以上。
(一)證照:
1.特定體育團體,指國民 體育法第三條第二款 所定具國際體育組織 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 性體育團體。
2.本辦法第 4 條附表一 類型四之證照規定為 奧、亞運動種類特定體 育團體所核發。
3.綜上,由中華民國體育
運動總會或該運動種 類之中華民國單項協 會核發 C 級以上教練 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運動成就:教育部或原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國 光 體 育 獎 章 三 等 三 級 以上證書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五 大 學 以 上畢業
持 有 世 界 運 動 會(以下 簡 稱 世 運)正式 競 賽 種 類 之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之 C 級 以 上 教 練證
擔任選手時,獲 得世運正式運動 種類第一名。
(一)證照:
1.特定體育團體,指國民 體育法第三條第二款 所定具國際體育組織 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 性體育團體。
2.本辦法第 4 條附表一 類型五之證照規定為 世運之運動種類特定 體育團體所核發。
3.綜上,須檢附中華民國 體育運動總會或該運 動種類之中華民國單 項協會核發 C 級以上 教練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運動成就:獲得世界運動 會正式運動種類第 1 名:
各該主(承)辦單位核發 之 獎 狀 或成 績 證 明 正 本 及影本各 1 份。
2.一般中級運動教練(附表二)
申請資格 申請人應繳交證明文件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一 大 學 以 上畢業
持 有 一 般 初 級 運 動 教 練證書
擔 任 初 級 運 動 教 練 三 年 以 上
,申請審定 時 仍 在 職
。
任職期間指導之 不同選手達個人 項目五人以上或 團體項目,獲得 全國性運動會最 優組第一名。
擔 任 國 民 小 學 初 級 運 動 教 練 三 年 以 上
,且最近二 個 年 度 考 績 均 為 八 十 分 以 上
,申請審定 時 仍 在 職
。
最近三年指導之 不同選手每年達 五人以上,且選 手升學後仍繼續 接受該項運動訓 練,並參加直轄 市、縣(市)級 以上比賽。
(一)證照:教育部或原行政院 體 育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初 級 運 動 教 練 證 書 正 本 及影 本各 1 份。
(二)經歷:
1.經歷 1:
(1)擔任初級運動教 練三年以上,指 持有一般初級運 動教練證書後,
由服務學校依各 級學校專任運動 教練聘任管理辦 法聘任,並專門 從事運動團隊之 訓練或比賽指導 連續三年以上。
(2)檢附資料:
A.服務證明正本 及影本各 1 份
。
B.申請審定時仍 在職之職務在 職證明正本及 影本各 1 份。
2.經歷 2:
(1)取得初級運動教 練證後,擔任國 民小學連續從事 教練工作 3 年以 上之服務證明正 本及影本各 1 份
。
(2)最近二個年度考 績均為 80 分(甲 等 ) 以 上 之 證 明
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3)申請審定時仍在 職之職務在職證 明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三)運動成就:
1.運動成就 1:
(1)任職期間,指取 得教育部發給之 初級運動教練證 書後,擔任教練 工作之期間,指 導不同選手達個 人項目 5 人以上 或團體項目,獲 得全國性運動會 最優級組第 1 名
。
(2)檢附獲得全國性 運動會(全國運 動會、全國大專 校院運動會、全 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或運動聯賽)
主(承)辦單位 核發:
A.秩序冊正本及 影本各 1 份。
B.最優級組第 1 名獎狀或成績 證明正本及影 本各 1 份。
2.運動成就 2:最近 3 年 間,指導不同選手每年 達 5 人,且選手升學後 仍繼續接受該項運動 訓練,並參加直轄市、
縣(市)級以上比賽,
應檢附下列資料:
(1)參加相關賽會之 秩序冊(應有學 校、教練、選手 名錄)正本及影 本各 1 份。
(2)並依所指導選手 之年度、姓名、
就讀國民小學(
註明所檢附秩序 冊頁碼)、就讀國 民中學(註明所 檢附秩序冊頁碼
)繕造名冊對照 表 (如附件八)
。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二 大 學 以 上畢業
持 有 奧
、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之 B 級 以 上 教 練證
取得 B 級 以 上 教 練 證後,擔任 各 級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教 練 連 續 三 年 以 上,申請審 定 時 仍 在 職。
任職期間指導之 不同選手達個人 項目五人以上或 團體項目,獲得 全國性運動會最 優級組第一名。
(一)證照:
1.特定體育團體,指國民 體育法第三條第二款 所定具國際體育組織 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 性體育團體。
2.本辦法第 4 條附表二 類型二之證照規定為 奧、亞運動種類特定體 育團體所核發。
3.綜上,由中華民國體育 運動總會或該運動種 類之中華民國單項協 會核發 B 級以上教練 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經歷:取得特定體育團體 B 級以上教練證後,連續 擔任運動教練工作 3 年以 上,檢附:
1.服務證明正本及影本 各 1 份。
2.職務在職證明正本及
影本各 1 份。
(三)運動成就:
1.任職期間,指取得特定 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 教練證後,擔任教練工 作之期間,指導不同選 手達個人 5 人以上或 團體項目,獲得全國性 運動會最優級組第 1 名。
2.檢附獲得全國性運動 會(全國運動會、全國 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 中等學校運動會 或運 動聯賽)主(承)辦單 位核發:
(1)秩序冊正本及影 本各 1 份。
(2)最優級組第 1 名 獎狀或成績證明 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三 大 學 以 上畢業
持 有 奧
、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之 B 級 以 上 教 練證
國 民 體 育 法 九 十 二 年 二 月 六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取 得 教 育 部 或 各 級 政 府 招考、儲訓 合格,由教 育 部 輔 導 管 理 之 現 職 專 任 運 動教練。
任職期間指導之 不同選手達個人 項目五人以上或 團 體 項 目 , 獲 全國性運動會最 優級組第一名。
申 請 審 定 時 仍 在 國 民 小 學 任
最近五年指導之 不同選手每年達 五人以上,且選
(一)證照:
1.特定體育團體,指國民 體育法第三條第二款 所定具國際體育組織 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 性體育團體。
2.本辦法第 4 條附表二 類型三之證照規定為 奧、亞運動種類特定體 育團體所核發。
3.綜上,由中華民國體育 運動總會或該運動種 類之中華民國單項協 會核發 B 級以上教練 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職,且符合 下 列 條 件
:
1. 國 民 體 育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二 月 六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取 得 教 育 部 或 各 級 政 府 招 考、儲訓 合格,由 教 育 部 輔 導 管 理 之 現 職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2. 最 近 二 個 年 度 考 評 均 為 八 十 分以上。
手升學後仍繼續 接受該項運動訓 練,並參加直轄 市、縣(市)級 以上比賽。
(二)經歷:
1.經歷 1:教育部或各級 政府招考、儲訓合格證 明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2.經歷 2:
(1)申請審定時仍在 國民小學之在職 的職務在職證明 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2)教育部或各級政 府招考、儲訓合 格證明正本及影 本各 1 份。
(3)最近二個年度考 績均為 80 分(甲 等 ) 以 上 之 證 明 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三)運動成就:
1.運動成就 1:
(1)任職期間,指取 得特定體育團體 發給之 B 級教練 證後,擔任教練 工作之期間,指 導不同選手達個 人項目 5 人以上 或團體項目,獲 得全國性運動會 最優級組第 1 名
。
(2)檢附獲得全國性 運動會(全國運 動會、全國大專 校院運動會、全 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或運動聯賽)
主(承)辦單位
核發:
A.秩序冊正本 及影本各 1 份。
B.最優級組第 1 名獎狀或 成績證明正 本及影本各
1 份。
2.運動成就 2:最近 5 年 間,指導不同選手每年 達 5 人以上,且選手升 學後仍繼續接受該項 運動訓練,並參加直轄 市、縣(市)級以上比 賽,應檢附下列資料:
(1)參加相關賽會之 秩序冊(應有學 校、教練、選手 名錄)正本及影 本各 1 份。
(2)並依所指導選手 之年度、姓名、
就讀國民小學(
註明所檢附秩序 冊頁碼)、就讀國 民中學(註明所 檢附秩序冊頁碼
)繕造名冊對照 表 (如附件八)
。
類
型 學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四 大 學 以 上畢業
持 有 奧
、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之 B 級
擔任選手時,獲 得國光體育獎章 二等三級以上。
(一)證照:
1.特定體育團體,指國民 體育法第三條第二款 所定具國際體育組織 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 性體育團體。
2.本辦法第 4 條附表二 類型四之證照規定為
以 上 教 練證
奧、亞運動種類特定體 育團體所核發。
3.綜上,由中華民國體育 運動總會或該運動種 類之中華民國單項協 會核發 B 級以上教練 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運動成就:教育部或原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國 光 體 育 獎 章 二 等 三 級 以上證書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五 大 學 以 上畢業
持 有 一 般 初 級 運 動 教 練 證 書 及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教 練 證,且均 為 世 運 正 式 競 賽 種 類 者
取得世運正式運 動種類之一般初 級運動教練證書 後,擔任選手時
,獲得世運正式 運動種類第一名
。
(一)證照:
1.特定體育團體,指國民 體育法第三條第二款 所定具國際體育組織 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 性體育團體。
2.本辦法第 4 條附表二 類型五之證照規定為 世運之運動種類特定 體育團體所核發。
3.綜上,須檢附資料:
(1)教育部或原行政 院體育委員會核 發之初級運動教 練證書正本及影 本各 1 份。
(2)中華民國體育運 動總會或該運動 種類之中華民國 單項協會核發教 練證正本及影本 各 1 份。
(二)運動成就:獲得世界運動 會正式運動種類第 1 名:
各該主(承)辦單位核發
之 獎 狀 或成 績 證 明 正 本 及影本各 1 份。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六 大 學 以 上畢業
持 有 世 運 正 式 競 賽 種 類 之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A 級 以 上 教練證
擔 任 世 運 國 家 代 表 隊教練。
指導之選手獲得 世 運 式 運 動 種 類第一名。
(一)證照:
1.特定體育團體,指國民 體育法第三條第二款 所定具國際體育組織 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 性體育團體。
2.本辦法第 4 條附表二 類型六之證照規定為 世運之運動種類特定 體育團體所核發。
3.綜上,須檢附由中華民 國體育運動總會或該 運動種類之中華民國 單項協會核發 A 級教 練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經歷:由組團單位核發其 擔 任 世 運 之 國 家 代 表 隊 教練證明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三)運動成就:擔任世界運動 會之國家代表隊教練,所 指導之選手,獲得世運會 主 辦 單 位 核 發 正 式 運 動 種類第 1 名獎狀正本及影 本各 1 份。
3.一般高級運動教練(附表三)
申請資格 申請人應繳交證明文件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一 大 學 以 上畢業
持 有 一 般 中 級 運 動 教 練證書
擔 任 中 級 運 動 教 練
,任職期間 擔 任 亞 運 或 奧 運 之 國 家 代 表 隊教練,申 請 審 定 時 仍在職。
指導之團隊或個 人選手,獲得亞 運前三名或奧運 前四名。
(一)證照:教育部或原行政院 體 育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中 級 運 動 教 練 證 書 正 本 及影 本各 1 份。
(二)經歷:
1.由服務學校依各級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 管理辦法規定聘任中 級運動教練,並專門從 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 比賽指導。
2.任職期間,指取得特定 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 教練證或教育部發給 之各級運動教練證書 後,擔任教練工作之期 間。
3.綜上,從事本辦法第 4 條附表三類型一之經 歷規定,檢附:
(1)教練之服務證明 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2)教練之職務在職 證明正本及影本 各 1 份。
(3)由組團單位核發 其擔任亞運或奧 運之國家代表隊 教練證明正本及 影本各 1 份。
(四)運動成就:任職期間,擔 任 亞 運 或 奧 運 之 國 家 代 表隊教練,附指導之團隊 或個人選手,獲得亞運主
(承)辦單位核發前 3 名
獎狀或奧運主(承)辦單 位核發前 4 名獎狀正本及 影本各 1 份。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二 大 學 以 上畢業
持 有 奧
、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A 級 教 練 證
取得 A 級 教 練 證 後
,擔任亞運 或 奧 運 之 國 家 代 表 隊教練。
指導之團隊或個 人選手,獲得亞 運前二名或奧運 前三名。
(一)證照:
1.特定體育團體,指國民 體育法第三條第二款 所定具國際體育組織 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 性體育團體。
2.本辦法第 4 條附表三 類型二之證照規定為 奧、亞運動種類特定體 育團體所核發。
3.綜上,由中華民國體育 運動總會或該運動種 類之中華民國單項協 會核發 A 級運動教練 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經歷:取得 A 級運動教練 證後,由組團單位核發其 擔任亞運或奧運之國家代 表隊教練證明正本及影本 各 1 份。
(三)運動成就:擔任亞運或奧 運之國家代表隊教練,所 指 導 之 團 隊 或 個 人 選 手
,獲得亞運主(承)辦單 位核發前 2 名之獎狀或奧 運主(承)辦單位核發前 3 名獎狀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三 大 學 以 上畢業
持 有 奧
、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A 級 教 練 證
申 請 審 定 時 仍 在 職
,且符合下 列條件:
1. 國 民 體 育 法 九 十 二 年 二 月 六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取 得 教 育 部 或 各 級 政 府 招 考
、儲訓合 格,由教 育 部 輔 導 管 理 之 現 職 專 任 運 動教練。
2. 擔 任 亞 運 或 奧 運 之 國 家 代 表 隊教練。
指導之團隊或個 人選手,獲得亞 運前三名或奧運 前四名。
(一)證照:
1.特定體育團體,指國民 體育法第三條第二款 所定具國際體育組織 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 性體育團體。
2.本辦法第 4 條附表三 類型三之證照規定為 奧、亞運動種類特定體 育團體所核發。
3.綜上,由中華民國體育 運動總會或該運動種 類之中華民國單項協 會核發 A 級運動教練 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經歷:
1.申請審定時仍在職之 職務在職證明正本及 影本各 1 份。
2.教育部或各級政府招 考、儲訓合格證明正本 及影本各 1 份。
3.由組團單位核發其擔 任亞運或奧運之國家 代表隊教練證明正本 及影本各 1 份。
(三)運動成就:擔任專任運動 教練期間,指導之團隊或 個 人 選 手 曾 獲 得 亞 運 主
(承)辦單位核發前 3 名 獎狀或奧運主(承)辦單 位核發前 4 名獎狀正本及 影本各 1 份。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四 大 學 以 上畢業
持 有 奧
、亞運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A 級 教 練 證
擔任選手時,獲 得國光體育獎章 一等三級以上。
(一)證照:
1.特定體育團體,指國民 體育法第三條第二款 所定具國際體育組織 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 性體育團體。
2.本辦法第 4 條附表三 類型四之證照規定為 奧、亞運動種類特定體 育團體所核發。
3.綜上,由中華民國體育 運動總會或該運動種 類之中華民國單項協 會核發 A 級運動教練 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運動成就:教育部或原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國 光 體 育 獎 章 一 等 三 級 以上證書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五 大 學 以 上畢業
持 有 一 般 中 級 運 動 教 練 證 書 及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A 級 以 上 教 練證,且 均 為 世 運 正 式 競 賽 種 類者
取 得 一 般 中 級 運 動 教 練 證 書 後,擔任世 運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
指導之選手獲得 世運正式運動種 類第一名。
(一)證照:
1.特定體育團體,指國民 體育法第三條第二款 所定具國際體育組織 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 性體育團體。
2.本辦法第 4 條附表三 類型五之證照規定為 世運之運動種類特定 體育團體所核發。
3.綜上,須檢附:
(1)教育部或原行政 院體育委員會核 發中級運動教練 證書正本及影本 各 1 份。
(2)由中華民國體育 運動總會或該運 動種類之中華民 國單項協會核發 A 級運動教練證 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經歷:由組團單位核發其 擔 任 世 運 之 國 家 代 表 隊 教練證明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三)運動成就:擔任世運之國 家代表隊教練,所指導之 選手,獲得世界運動會主 辦 單 位 核 發 正 式 運 動 種 類第 1 名獎狀正本及影本 各 1 份。
4.一般國家級運動教練(附表四)
申請資格 申請人應繳交證明文件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一 大 學 以 上 畢業
持 有 一 般 高 級 運 動 教練證書
擔 任 高 級 運 動 教 練
,任職期間 擔 任 亞 運 或 奧 運 之 國 家 代 表 隊教練,申 請 審 定 時 仍在職。
指 導 之 團 隊 或 個 人 選手,獲得 亞 運 第 一 名 或 奧 運 前三名。
(一)證照:教育部或原行政院 體 育 委 員 會 核 發 高 級 運 動 教 練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二)經歷:
1.由服務學校依各級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 管理辦法規定聘任高 級運動教練,並專門從 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 比賽指導。
2.任職期間,指取得特定 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 教練證或教育部發給 之各級運動教練證書 後,擔任教練工作之期 間
3.綜上,從事本辦法第 4 條附表四類型一之經 歷規定,檢附教練之服 務證明、職務在職證明 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三)運動成就:
1.由組團單位核發其擔 任亞運或奧運之國家 代表隊教練之證明正 本及影本各 1 份。
2.擔任亞運或奧運之國 家代表隊教練,所其指 導之團隊或個人選手
,獲得亞運主(承)辦 單位核發第 1 名之獎 狀或奧運主(承)辦單 位核發前 3 名獎狀正 本及影本各 1 份。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二 大 學 以 上 畢業
持有奧、亞 運 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A 級運 動教練證
擔 任 奧 運 之 國 家 代 表隊教練。
指 導 之 團 隊 或 個 人 選手,獲得 奧 運 前 二 名。
(一)證照:
1.特定體育團體,指國民 體育法第三條第二款 所定具國際體育組織 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 性體育團體。
2.本辦法第 4 條附表四 類型二之證照規定為 奧、亞運動種類特定體 育團體所核發。
3.綜上,由中華民國體育 運動總會或該運動種 類之中華民國單項協 會核發 A 級運動教練 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經歷:取得 A 級運動教練 證後,由組團單位核發其 擔 任 奧 運 之 國 家 代 表 隊 教練證明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三)運動成就:擔任奧運之國 家代表隊教練,所指導之 團隊或個人選手,獲得奧 運主(承)辦單位核發前 2 名獎狀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三 大 學 以 上 畢業
持有奧、亞 運 動 種 類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發 給 之 A 級運 動教練證
擔 任 選 手 時,獲得國 光 體 育 獎 章 一 等 一 級。
(一)證照:
1.特定體育團體,指國民 體育法第三條第二款 所定具國際體育組織 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 性體育團體。
2.本辦法第 4 條附表四 類型三之證照規定為 奧、亞運動種類特定體 育團體所核發。
3.綜上,由中華民國體育 運動總會或該運動種 類之中華民國單項協 會核發 A 級運動教練 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運動成就:教育部或原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國 光 體 育 獎 章 一 等 一 級 證書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5.身心障礙初級運動教練(附表五)
申請資格 申請人應繳交證明文件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一 大 學 以 上 畢業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會(以下簡稱 中華殘總)或中 華 民 國 聽 障 者 體 育 運 動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聽 障體協)C 級 以上教練證
擔任選手時
,獲得帕拉 林匹克運動 會(以下簡 稱帕運會)
前三名。
(一)證照:中華殘總或聽障體 協核發 C 級以上運動教練 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運動成就:符合資格之運 動成績證明,應檢附主(
承)辦單位核發之獎狀、
國 光 體 育 獎 章 或 由 組 團 單位所核發前 3 名之成績 證明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二 大 學 以 上 畢業
持有中華殘總 或聽障體協 C 級以上教練證
擔任選手時
,獲得達福 林匹克運動 會(以下簡 稱聽障奧運
)前三名。
(一)證照:中華殘總或聽障體 協核發 C 級以上運動教練 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運動成就:符合資格之運 動成績證明,應檢附主(
承)辦單位核發之獎狀、
國 光 體 育 獎 章 或 由 組 團 單位所核發前 3 名之成績 證明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類
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三 大 學 以 上 畢業
持有中華殘總 或聽障體協 C 級以上教練證
擔任選手時
,獲得亞洲 帕拉運動會 及遠東暨南 太平洋區身 心障礙者運 動會第一名
。
(一)證照:中華殘總或聽障體 協核發 C 級以上運動教練 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運動成就:符合資格之運 動成績證明,應檢附主(
承)辦單位核發之獎狀、
國 光 體 育 獎 章 或 由 組 團 單位所核發第 1 名之成績 證明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6.身心障礙中級運動教練(附表六)
申請資格 申請人應繳交證明文件
類
型 學歷 證照 工作經驗 運動成就
一 大 學 以 上 畢業
持 有 中 華 殘 總 或 聽 障 體 協 B 級 以 上 教 練證
擔 任 選 手 時,獲得下 列 成 績 之 一:
1.帕運會前 二名。
2.聽障奧運 前二名。
(一)證照:中華殘總或聽障體 協核發 B 級以上運動教練 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運動成就:符合資格之運 動成績證明,應檢附主(
承)辦單位核發之獎狀、
國 光 體 育 獎 章 或 由 組 團 單位所核發帕運會前 2 名 或聽障奧運前 2 名之成績 證明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類
型 學歷 證照 工作經驗 運動成就
二 大 學 以 上 畢業
持 有 中 華 殘 總 或 聽 障 體 協 A 級教練證
取得 A 級 教 練 證 後
,擔任帕運 會 或 聽 障 奧 運 之 國 家 代 表 隊 教練
指 導 之 團 隊 或 個 人 選手,獲得 帕 運 會 前 二 名 或 聽 障 奧 運 前 二名。
(一)證照:中華殘總或聽障體 協核發 A 級運動教練證 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工作經驗:由組團單位核 發 其 擔 任 帕 運 會 或 聽 障 奧 運 之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證明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三)運動成就:擔任帕運會或 聽 障 奧 運 之 國 家 代 表 隊 教練,所指導之團隊(選 手),獲得帕運會或聽障 奧運主(承)辦單位核發 前 2 名獎狀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7.身心障礙高級運動教練(附表七)
申請資格 申請人應繳交證明文件
類
型 學歷 證照 工作經驗 運動成就
一 大 學 以 上 畢業
持 有 中 華 殘 總 或 聽 障 體 協 A 級教練證
擔 任 選 手 時,獲得下 列 成 績 之 一:
1.帕運會第 一名。
2.聽障奧運 第一名。
(一)證照:中華殘總或聽障體 協核發 A 級運動教練證 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運動成就:符合資格之運 動成績證明,應檢附主(
承)辦單位核發之獎狀、
國 光 體 育 獎 章 或 由 組 團 單位所核發帕運會第 1 名 或聽障奧運第 1 名之成績 證明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類
型 學歷 證照 工作經驗 運動成就
二 大 學 以 上 畢業
持 有 中 華 殘 總 或 聽 障 體 協 A 級教練證
取得 A 級 教 練 證 後
,擔任帕運 會 或 聽 障 奧 運 之 國 家 代 表 隊 教練。
指 導 之 團 隊 或 個 人 選手,獲得 帕 運 會 第 一 名 或 聽 障 奧 運 第 一名。
(一)證照:中華殘總或聽障體 協核發 A 級運動教練證 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二)工作經驗:由組團單位核 發其擔任帕運會
或聽
障 奧 運 之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證明正本及影本各 1 份。(三)運動成就:擔任帕運會
或
聽障奧運之國家代表隊教 練,所指導之團隊(選手),獲得帕運會主(承)辦 單位核發第 1 名獎狀或聽 障奧運主(承)辦單位核 發第 1 名獎狀正本及影本 各 1 份。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先至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 網站【https://coach.rocsf.org.tw】」填妥申請表及依本手冊規定進行網際網 路傳送。
(二)列印網路填妥之申請表,貼妥照片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連同所應 備相關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於網際網路上傳送申請表後,一週內將上 開書面資料依本手冊規定,以郵寄掛號方式送達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以中華郵政公司郵戳為憑),其有逾期者,視為未申請。
五、申請資料郵寄:
申請人應將相關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依下列各該順序 由上而下依序整理齊全,以長尾夾夾於左上角,裝入大型信封袋(應列印 附件九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專用信封」信封通訊封面,填 妥各該資料後,黏貼於信封正面),掛號郵寄至 10489 臺北市中山區力行 里 9 鄰朱崙街 20 號 3 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資格審定會工作小組收。(一)申請表 1 份(請至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網站「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資格審定申請系統」【https://coach.rocsf.org.tw】填寫申請表,填妥列印使 用),正面應分別貼妥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以及邇近 3 個月內拍攝 彩色 2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張,另再隨附申請表併繳照片 1 張(申請 表貼妥及附繳之照片,應同屬一式 2 張,其非屬一式者,視為審定不合 格。各該照片背面,均應書妥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申請 級別)。
(二)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審定規 費收費標準)」第 2 條規定審定規費,各類各級及各該運動種類分別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