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合 併 式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依 據 內 政 部 訂 頒 之 「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包 括 有 現 場 構 築 型 及 預 鑄 型 兩 種,建 築 物 得 視 需 要 選 擇 設 置「 現 場 構 築 型 」或「 預 鑄 型 」之 污 水 處 理 設 施。所 謂 現 場 構 築 型 係 指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為 根 據 工 程 設 計 圖 說 , 於 建 築 物 現 場 施 工 構 築 建 造 完 成 者;預 鑄 型 者 係 指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為 於 製 造 工 廠 製 造 裝 配 完 成,另 於 建 築 物 之 適 當 位 置 場 所 施 工 安 裝 者。而 現 場 構 築 者 其 設 計、配 置、施 工 等 皆 應 依 技 術 規 範 之 規 定;預 鑄 式 者,應 經 中 央 環 保 主 管 機 關( 環 保 署 )會 同 中 央 建 築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 審 核 認 可 。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放 流 水 應 符 合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之 規 定 如 表 3-1 所 示 。
表 3-1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放 流 水 標 準 生 化 需 氧 量 30 mg/L
化 學 需 氧 量 100 mg/L 懸 浮 固 體 30 mg/L 流 量 大 於
250 立 方 公 尺/日
大 腸 桿 菌 群 200,000 CFU/100mL 生 化 需 氧 量 50 mg/L
化 學 需 氧 量 150 mg/L 懸 浮 固 體 50 mg/L 新 設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流 量 小 於 250 立 方
公 尺/日
大 腸 桿 菌 群 300,000 CFU/100mL
1. 新 設 建 築 物 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者。
2. 流 量 小 於 50 立 方 公 尺/ 日 者 , 不 適 用 大 腸 桿 菌 群 項 目 。 生 化 需 氧 量 30 mg/L
化 學 需 氧 量 100 mg/L 懸 浮 固 體 30 mg/L 流 量 大 於
250 立 方 公 尺/日
大 腸 桿 菌 群 200,000 CFU/100mL 生 化 需 氧 量 50 mg/L
化 學 需 氧 量 150 mg/L 懸 浮 固 體 50 mg/L 既 設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流 量 介 於 50~ 250 立 方 公 尺
/日 大 腸 桿 菌 群 300,000 CFU/100mL
既 設 建 築 物 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者 。
生 化 需 氧 量 80 mg/L 化 學 需 氧 量 250 mg/L 流 量 小 於
50 立 方 公
尺/日 懸 浮 固 體 80 mg/L
3-2 合 併 式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類 型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係 將 污 水 利 用 生 物 分 解 之 方 式,將 污 染 物 分 解 者 。 包 括 有 以 下 八 種 方 式 :
1. 旋 轉 生 物 圓 盤 法 。 2. 接 觸 曝 氣 法 。 3. 延 長 曝 氣 法 。 4. 批 次 活 性 污 泥 法 。 5. 標 準 活 性 污 泥 法 。 6. 滴 濾 池 法 。
7. 分 離 接 觸 曝 氣 法 。 8. 厭 氣 濾 床 接 觸 曝 氣 法 。
各 類 型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處 理 方 法 及 流 程 如 下 所 示 :
1. 旋 轉 生 物 圓 盤 法:適 用 於 每 日 污 水 量 大 於 10m3/d。依 規 模 大 小 分 為 三 種 類 型 即 : 第 一 種 處 理 污 水 量 每 日 10~ 50 立 方 公 尺 ; 第 二 種 處 理 污 水 量 每 天 50~ 250 立 方 公 尺 ; 第 三 種 處 理 污 水 量 每 天 大 於 250 立 方 公 尺。三 種 類 型 乃 對 應 於 表 3-1 放 流 水 標 準 之 三 種 不 同 規 模 之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其 處 理 功 能 如 表 3-2 所 示 。
表 3-2 不 同 規 模 之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處 理 功 能
類 型 BOD 去 除 率
(%)
處 理 後 放 流 水 BOD 濃 度 (mg/L)
甲 ≧85 30≦
75 50
廢棄污泥運出 廢棄污泥
初沉槽 旋轉生物 沉澱槽 消毒槽 放流槽
圓盤槽
圖 3-1 第 一 種 規 模 之 處 理 設 施 流 程
上澄液
沉澱污泥 初沉槽 流 量
調整槽
旋轉生物 圓盤槽
沉澱槽 消毒槽 放流槽
廢棄污泥運出 污泥濃縮貯留槽
圖 3-2 第 二 種 規 模 之 處 理 設 施 流 程
廢棄污泥 繞流 上澄液
粗 孔 攔污柵
微細孔 攔污柵
流 量 調整槽
旋轉生物 圓盤槽
沉澱槽 消毒槽
廢棄污泥
污泥濃縮槽 污泥貯留槽
5mm 孔 攔污柵
放流槽
圖 3-3 第 三 種 規 模 之 處 理 設 施 流 程
2. 接 觸 曝 氣 法:適 用 於 每 日 污 水 量 大 於 10m3/d。分 三 種 類 型,流 程 如 圖 3-1~ 圖 3-3 所 示 , 但 以 接 觸 曝 氣 槽 取 代 旋 轉 生 物 圓 盤 槽 。 3. 延 長 曝 氣 法:適 用 於 每 日 污 水 量 大 於 50m3/d。僅 分 第 二、第 三 種 類
型 , 即 不 適 用 於 小 規 模 之 第 一 類 型 。 流 程 如 圖 3-2~ 圖 3-3 所 示 ,
但 以 延 長 曝 氣 槽 取 代 旋 轉 生 物 圓 盤 槽 。
4. 批 次 活 性 污 泥 法:適 用 於 每 日 污 水 量 大 於 10m3/d。分 三 種 類 型,流 程 如 圖 3-1~ 圖 3-3 所 示 , 但 以 批 次 活 性 污 泥 槽 取 代 旋 轉 生 物 圓 盤 槽 且 曝 氣 槽 後 方 無 沉 澱 槽 。 為 可 具 有 脫 氮 功 能 之 處 理 類 型 。
5. 標 準 活 性 污 泥 法 : 僅 適 用 於 污 水 量 大 於 1000m3/d 之 大 規 模 污 水 處 理 設 施。流 程 如 圖 3-3 所 示,但 以 活 性 污 泥 槽 取 代 旋 轉 生 物 圓 盤 槽。
6. 滴 濾 池 法:適 用 於 污 水 量 大 於 10m3/d。流 程 如 圖 3-1~ 圖 3-3 所 示 , 但 以 滴 濾 槽 取 代 旋 轉 生 物 圓 盤 槽 。
7. 分 離 接 觸 曝 氣 法 : 僅 適 用 於 污 水 量 小 於 10m3/d 之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適 合 採 預 鑄 型 , 其 處 理 流 程 如 圖 3-4 所 示 。
廢棄污泥運出
廢棄污泥
剝離污泥
初沉槽 接 觸 曝氣槽
沉澱槽 消毒槽 放流槽
圖 3-4 分 離 接 觸 曝 氣 法 之 處 理 設 施 流 程
8. 厭 氧 濾 床 接 觸 曝 氣 法 : 亦 為 適 用 於 污 水 量 小 於 10m3/d 之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適 合 採 預 鑄 型 , 其 處 理 流 程 如 圖 3-5 所 示 。
廢棄污泥運出
廢棄污泥
厭 氣 濾床槽
接 觸 曝氣槽
沉澱槽 消毒槽 放流槽
圖 3-5 厭 氣 濾 床 接 觸 曝 氣 法 之 處 理 設 施 流 程
從 以 上 之 處 理 流 程 中,吾 人 可 簡 單 描 述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包 括 基 本 流 程 如 圖 3-6 所 示
污水 油 脂 截留器
攔污柵等 調整槽
(初沉槽)
污泥 處理 設施
放流 消毒槽 生物處理
單 元
圖 3-6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基 本 流 程 圖
在 各 處 理 單 元 中,最 重 要 的 是 生 物 處 理 單 元,此 單 元 係 以 好 氧 生 物 分 解 為 主,有 兩 種 基 本 型 態,其 一 是 懸 浮 生 長,其 二 是 固 定 生 長 。 前 者 如 活 性 污 泥 法 , 後 者 如 接 觸 濾 床 法 。
生 物 處 理 單 元 考 慮 之 要 項 有 :
(1) 槽 之 容 量 : 可 容 納 之 日 平 均 污 水 量 。 (2) 有 機 負 荷 : 污 染 物 對 於 微 生 物 之 負 荷 量 。 (3) 水 力 負 荷 : 處 理 污 水 量 對 於 槽 體 積 之 負 荷 量 。
(4) 濾 材 之 填 充 率 及 填 充 方 法 : 浸 漬 率 深 度 及 與 槽 之 間 隔 等 。 (5) 生 物 分 解 效 率 : 設 定 之 分 解 目 標 。
(6) 傳 氧 效 率 : 曝 氣 攪 拌 方 式 。
其 中,有 機 負 荷 是 生 物 處 理 系 統 依 據 其 處 理 性 能 所 採 取 之 設 計 基 準 , 各 不 同 方 式 之 負 荷 如 表 3-3 所 示 。
表3-3 生物處理單元 BOD 表面負荷(g/m2.日)或 BOD 體積負荷(kg/m3.日)
生物處理單元 BOD 去除率 75%≧ BOD 去除率 85%≧
旋轉生物圓盤法 *8.0≦ *5.0≦
接觸曝氣法 0.4≦ 0.3≦
延長曝氣法 0.25≦ 0.2≦
批次活性污泥法 0.35≦ 0.3≦
標準活性污泥法 - ≦0.5
滴濾池法 0.4(*5.0)≦ 0.≦ 1(*3.0)
分離接觸曝氣法 0.4≦ 0.3≦
厭氣濾床接觸曝氣法 0.4≦ 0.3≦
* :表面負荷(g/m2.日)
除 了 生 物 處 理 單 元 外 沉 澱 單 元 之 構 造 基 準 亦 是 設 計 中 極 重 要 的 考 慮 要 項 :
(1) 有 效 容 量 。
(2) 沉 澱 槽 之 構 造 : 含 水 面 積 負 荷 、 溢 流 負 荷 、 槽 體 之 形 狀 、 污 泥 移 除 方 式 、 底 部 之 形 狀 、 有 效 水 深 等 。
以 初 沉 槽 而 言 , 其 結 構 如 圖 3-7:
綜 上 所 述 可 知 ,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單 元 遠 較 化 糞 池 複 雜 , 表 3-4 可 略 述 其 差 異 比 較 。
表 3-4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與 化 糞 池 之 差 異 比 較 化糞池 合併式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 說明
處理對象 糞尿等廁所排水 廁所及生活雜排水 處理量 水量:約50L/人.日
BOD5:13g/人.日
水量:約250L/人.日 BOD5:40g/人.日 處理性能
(改善污染功效)
BOD 去除率 65%(有 限,削減總 BOD 約 僅21%)
BOD 去除率 90%(較 高,總 BOD 削減量 可達85%以上)
處理設施體積 較小,佔地面積小 較大,約為化糞池之 3 倍以上
合 併 式 處 理 設 施 造價較高
操作複雜度 簡易 機械、動力複雜,操
作費用較高
清理維護 僅需定期清除污泥 較複雜 合併式之曝氣、濾 材、消毒劑等必須 定期檢查、補充。
3-3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設 置 計 算 基 準
為 有 效 處 理 建 築 物 污 水,其 設 置 之 容 量 應 足 夠,因 此 在「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中,特 針 對 各 不 同 用 途 之 建 築 物、使 用 人 數 訂 定 計 算 基 準 , 如 表 3-5 所 示 。 其 中 應 特 別 說 明 的 是 , 在 H 類 別 (H-2) 住 宿 類,即 為 適 用 於 一 般 住 宅 與 集 合 住 宅 者,其 計 算 污 水 量 為 225 公 升 /人 .日,BOD 濃 度 為 180mg/L。此 規 定 係 針 對 台 灣 地 區 實 際 之 住 宅 用 水 情 形 所 作 之 考 量,顯 示 國 內 之 用 水 量 偏 高,但 是 總 污 染 量 維 持 每 人 每 日 40g BOD( 160mg/L×250L/日 )。值 得 注 意 的 是,若 建 築 物 含 作 為 營 業 餐 廳 用 途 者,其 污 染 濃 度 偏 高,因 此 在 設 計 規 範 中 要 求 必 需 設 置 油 脂 截 留 設 施,此 係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備 編 第 36 條:「 建 築 物 排 水 中 含 有 油 脂、砂 粒…等 有 害 排 水 系 統 或 公 共 下 水 道 之 操 作 者,應 在 排 入 公 共 下 水 道 前 依 規 定 裝 設 油 脂 截 留 器 或 分 離 器…」。
單位污水量 BOD 濃度 類別 組別 建築物用途說明 建築物舉例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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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5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使 用 人 數 、 污 水 量 及 水 質 參 考 量 (1/5)
污水量 (公升/人.日)
生化需氧量 (BOD)mg/L
備 註 A-1 供集會、表演、社
交,且具觀眾席及 舞台之場所。
戲(劇)院、電影 院、集會堂、演藝 場、歌廳。
1. 設固定席位者,人 數以席位之 3/4 另 乘上開放使用時間 (T)計算。
2. 未設固定席位者以 觀眾席每 0.7 平方 公尺1 人另乘上開 放 使 用 時 間(T) 計 算。
100 200 T=0.4~0.6 A
類 公 共 集 會 類
A-2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 具之場所。
車站、航空站、候
船室。 20C 120U*T
N 8
= +
100 200 T=0.2~0.4
B 類
商 業 類
B-1 供娛樂消費,處封 閉或半封閉場所。
夜總會、舞廳、酒 家 、 理 容 院 、 KTV、MTV、公共 浴室、三溫暖、遊 藝場、茶室。
按營業部分面積每 3 平方公尺 1 人另乘上 開 放 使 用 時 間(T) 計 算。
250 200 T=0.5~0.8
B-2 供商品批發、展售 或商業交易,且使 用人替換頻率高之 場所
百貨公司、商場、
市場、量販店。
按營業部分面積每 5 平方公尺 1 人另乘上 開 放 使 用 時 間(T) 計 算。
150 150 T=0.5~0.8
表 3-5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使 用 人 數 、 污 水 量 及 水 質 參 考 量 (2/5)
單位污水量 BOD 濃度 類別 組別 建築物用途說明 建築物舉例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污水量
(公升/人.日)
生化需氧量 (BOD)mg/L
備 註
B-3 供 不 特 定 人 士 餐 飲,具直接使用燃 具之場所。
酒吧、餐廳、咖啡 店(廳)、飲茶。
營業部分面積每 3 平 方公尺1 人,或以固定 席位之3/4 加上工作人 員二者取其大者另乘 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 算。
100 400 T=0.4~0.6
B-4 供不特定人休息住 宿之場所。
旅館、觀光飯店等 之客房部。
按居室面積每 10 平方 公尺1 人計算。
300 150 附 設 餐 廳 部 分 另 依 B-3 之規定計算 C
類 工 業
、 倉 儲 類
C-1 供儲存、包裝、製 造、修理物品之場 所。
加油(氣)站、車 庫、變電所、飛機 庫、汽車修理場、
電視攝影場、一般 工廠、攝影場、工 作場、倉庫等。
按作業人數之 1/4 計 算。
150 100
D 類
休 閒
、 文 教 類
D-1 供運動、休閒、參 觀、閱覽、教學之 場所。
保 齡 球 館 、 溜 冰 場、室內游泳池、
室內球類運動場、
室內機械遊樂場、
體育館
T U* 120 C N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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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150 200 T=0.2~0.4
表 3-5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使 用 人 數 、 污 水 量 及 水 質 參 考 量 (3/5)
單位污水量 BOD 濃度 類別 組別 建築物用途說明 建築物舉例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污水量
(公升/人.日)
生化需氧量 (BOD)mg/L
備 註
D-2 會議廳、展示廳、
博物館、美術館、
圖書館。
1. 設固定席位者,人 數以席位數之 1/2 另乘上開放使用時 間(T)計算。
2. 未設固定席位者以 開放活動區每 0.7 平方公尺1 人另乘 上 開 放 使 用 時 間 (T)計算。
100 200 T=0.4~0.6
D-3 小學教室。 依同時收容人數之 1/4 計算。
150 200
D-4 國中、中學、專科
學校、學院、大學 等之教室。
依同時收容人數之 1/3 計算,附設夜間部者另 加 計 夜 間 部 人 數 之 1/4。
150 200
D-5 補習(訓練)班教
室、兒童托育中心
(安親、才藝班)。
依同時收容人數之 1/4 計算。
150 200
E 類
宗 教 類
供宗教信徒聚會活 動之場所。
寺、廟、教堂、宗 祠。
1. 設固定席位者以席 位數之 1/2 另乘上 開 放 使 用 時 間(T) 計算。
2. 未設固定席位者以 每平方公尺1 人另 乘上開放使用時間 (T)計算。
100 200 T=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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