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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廢污水處理設施 及化糞池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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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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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訓練 訓練機構:

101.04

建築物廢污水處理設施 及化糞池衛生管理

(19)

(2)

本所自 81 年接辦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訓練,均依環保署廢 棄物管理政策及法規變動,配合編修教材,俾使訓練內容與法令要求 相契合,以提升清除、處理技術人員專業水準。本教材復於 87 年配 合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聘請擔任訓練班之講座,就原有教材大幅增修 計 16 冊,於 88 年完成。90 年廢棄物清理法再度修正,因應事業廢 棄物及國際公約列管之一般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等之事先 申請許可之規定,本所再檢討原訓練內容,將「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 輸出及再利用之管理」更名為「廢棄物輸入輸出及再利用之管理」,

同時納入乙級廢棄物技術員考試科目。另因應 92 年資源回收再利用 法之實施,將廢棄物之再利用、再使用、再生利用等管理事項,統合 納入「廢棄物回收概論」教材內容,俾利學員能對相關規定有進一步 了解與遵循。

本所為求教材新穎實用,以因應學員實務操作需要及廢棄物管理 政策之需求而進行調整外,並逐年依講座及學員意見進行勘修,尚祈 各界先進不吝賜教,以使教材更臻完善,不勝感謝。

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所 長 倪 世 標 謹誌 95.3

(3)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訓練班」各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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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課程大綱

廢棄物清理法規 1. 廢棄物清理法

2.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3. 公民營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4.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5.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一般及事業廢棄物抽樣檢驗

技術

1. 採樣理論 2. 採樣方法

3. 採樣計畫之規劃

4. 採樣設備-工具與容器之選擇 5. 採樣器具之清潔

6. 個人安全防護配備、措施及注意事項 7. 樣品紀錄表格與容器標籤等設計 8. 廢棄物(垃圾)分析理論

9. 垃圾採樣及分析方法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技術 1. 廢棄物之產生

2. 廢棄物貯存 3. 廢棄物收集運輸

4. 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技術(僅甲處、甲清訓練適用) 5.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建築物廢污水設施及化糞池

衛生管理

1. 化糞池型式與原理

2. 合併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3.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含化糞池)管理相關法規 4. 化糞池與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維護管理與清理 ISO 14000 / 環境管理系統

【僅甲處、甲清訓練】

1. ISO 14000 環境管理系統概述 2. ISO 14001 環境管理系統 3. 環境績效評估

4. ISO 14040 生命週期評估

廢棄物回收概論 1. 國內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現況與目標 2. 國內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制度

3. 相關法規

<法規>:

1. 廢棄物清理法與回收有關條文 2.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3.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4. 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 標準

5. 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廢棄物清除、處理實務 1. 清除、處理機構之設置申請、契約營運計畫書、營運紀錄、

遞送聯單審查及網路申報(僅甲清、乙清訓練適用)

2. 廢棄物處理廠設置、操作許可證、試運轉計畫書之申請、

廢棄物進場管制與環境管理及監測(僅甲處、乙處訓練適 用)

3. 有害事業廢棄物營運設施管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焚化及固 化物操作管理、最終處理設施環境監測及災害應變管理 (僅甲處訓練適用)

(4)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訓練班」各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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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課程大綱

環境毒物學概論

【僅甲處、甲清訓練】

1. 環境毒物之認知 2. 毒物構成要素與分類 3. 毒物性質之分級

4. 毒性物質對人體的影響 5. 毒性物值曝露之評估 6. 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 有害廢棄物抽樣檢驗技術

【僅甲處、甲清訓練】

1. 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判定

2. 有害事業廢棄物危害性分類及標示 3. 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採樣

4. 有害事業廢棄物分析檢驗室之品質保證作業 5. 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樣品分析

6. <法規>: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7. <法規>: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8. <公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及再利 用之管理

1.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 2.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3.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概要

<法規>:

1. 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3.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4.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5.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6. 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7.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8.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9. 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10.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11.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12.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13.<公告>: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 一般及事業廢棄物中間處理

技術

【僅甲處、乙處訓練】

1. 廢棄物處理技術簡介 2. 前處理技術

3. 中間處理技術

4. 資源回收與再利用技術

5.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一般及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

技術

【僅甲處、乙處訓練】

1. 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場之設施標準 2. 衛生掩埋場基本原理與設施

3. 掩埋場規劃

4. 掩埋場處置之工程設施 5. 掩埋作業及管理

6. 海洋棄置

7.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5)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訓練班」各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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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課程大綱

土壤污染防治概論

【僅甲處、乙處訓練】

1. 土壤特性 2. 土壤污染源 3. 土壤污染調查 4. 土壤污染復育 5. 土壤污染案例分析

6. 土壤污染防治策略及目標 7. <法規>: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廢棄物處理場設施環境影響

評估

【僅甲處、乙處訓練】

1. 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方法概論

2. 廢棄物處理廠(場)環評作業關鍵事項 3. 環境監測與管理概論

4.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 一般及事業廢棄物處理技術

概論

【僅甲清、乙清訓練】

1. 廢棄物清理概述

2. 一般及事業廢棄物前處理概論 3. 一般及事業廢棄物中間處理技術 4. 一般及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技術

5.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廢棄物清運車輛維修

【僅甲清、乙清訓練】

1. 收集運輸系統現狀 2. 收集運輸計畫 3. 收運運輸系統

4. 收集運輸機材之選定與維護管理 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技術概

【僅甲清、乙處訓練】

1.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產源及特性 2. 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基本計畫 3.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技術 4. 有害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

5.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有害事業廢棄物危害分析

【僅甲處訓練】

1. 有害事業廢棄物危害性之定義 2. 有害事業廢棄物危害性參考資料 3.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危害性與認定標準 4. 有害事業廢棄物有害特性分析方法 5.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危害性篩選測試方法 6. 有害廢棄物之相容性分析

7. 有害廢棄物危害性之分類和標示 8. <法規>: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9. <公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 有害事業廢棄物中間處理技

【僅甲處訓練】

1. 有害事業廢棄物中間處理技術概述及評選要點 2. 物理及化學處理技術

3. 熱處理技術 4. 生物處理技術

5. 固化/安定化處理技術

6.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6)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訓練班」各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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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課程大綱

有害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理技 術

【僅甲處訓練】

1. 最終處置技術概述

2. 有害廢棄物掩埋場基本設施標準 3. 貯存結構物之設計考量

4. 不透水層的設計 5. 集排設施之設計考量 6. 掩埋場的環境監測與管理 7. 最終掩埋場之安全防護

8. 掩埋場的終止使用及土地再利用

9.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營

運管理

【僅甲處訓練】

1. 有害事業廢棄物集中處理設施營運管理架構 2. 有害廢棄物委託處理作業

3. 處理廠接收廢棄物之管制作業 4. 貯存區之營運管理

5. 有害廢棄物處理操作之管制原則 6. 廢棄物焚化處理操作之管理 7. 固化處理設施操作之管理 8. 環境監測及災害應變

9.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10.<法規>: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11.<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備註】:1.未標示訓練類別之課程為共同課程。

2.涉及法規部分以法規為準,請參閱本所「廢棄物清理法規」彙編,惟法規增修訂 頻繁,請隨時上本署網站(http://www.epa.gov.tw)查詢最新公告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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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緒論...1

1-1 前言...1

1-2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與化糞池 ...2

第二章 化糞池型式與原理...4

2-1 化糞池型式與構造功能規定 ...4

2-2 化糞池現況及缺失檢討...20

第三章 合併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28

3-1 合併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28

3-2 合併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類型 ...29

3-3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設置計算基準 ...35

3-4 合併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設置要點 ...41

3-5 建築物污水之處理效率...43

第四章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含化糞池)管理法規...45

4-1 水污染防治相關法規...45

4-2 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45

4-3 現有建築法規有關污水處理設施相關規定 ...46

第五章 化糞池與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維護管理與清理...47

5-1 化糞池之維護管理與清理...47

5-2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管理 ...51

5-3 污泥抽除...56

5-4 污泥之貯存處理...56

參考資料...61

(8)

第一章 緒論

1-1 前 言

台 灣 地 區 近 年 來 的 經 濟 發 展 極 為 迅 速,國 民 所 得 大 為 提 高,對 於 環 境 保 護 與 生 活 品 質 的 要 求 愈 來 愈 高。在 各 有 關 機 關 的 政 策 配 合 及 各 行 業 之 努 力 推 動 下,在 水 污 染 防 治 方 面,對 於 產 業 廢 水 中 如 工 業 廢 水 處 理 及 畜 牧 污 水 處 理 等 已 獲 得 極 大 的 成 效 。 但 是 在 BOD 污 染 量 高 達 總 河 川 污 染 量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一 般 家 庭 生 活 污 水,其 削 減 比 例 卻 極 為 有 限,最 主 要 的 原 因 在 於 都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興 建 速 度 遲 緩,除 台 北 市、高 雄 市 分 別 已 完 成 下 水 道 污 水 處 理 廠 及 部 分 家 庭 污 水 之 納 管 外,餘 各 縣 市 尚 付 闕 如 , 因 此 極 需 各 縣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及 中 央 下 水 道 主 管 機 關 之 共 同 努 力,加 緊 改 善 。 基 本 上 , 生 活 污 水 之 管 制 策 略 不 外 乎 以 下 諸 端 :

1. 依 下 水 道 法 在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加 速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之 建 設 。 2. 非 都 市 地 區 之 工 業 區 或 社 區 興 建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

3.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未 完 成 或 未 涵 蓋 區 域 之 建 築 物 , 應 設 置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4. 舊 建 築 物 化 糞 池 應 加 強 清 理 維 護 管 理,或 設 置 雜 排 水 專 用 處 理 系 統。

有 鑑 於 此 項 需 求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修 訂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在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49 條 中 建 築 物 應 設 置 「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之 規 定 , 於 87 年 9 月 25 日 訂 頒 「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 並 規 定 自 88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 98 年 5 月 27 日 修 正 部 分 規 定 , 並 即 日 生 效 。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49 條 規 定:「 沖 洗 式 廁 所 排 水、生 活 雜 排 水 除 依 下 水 道 法 令 排 洩 至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或 集 中 處 理 場 者 外 , 應 設 置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因 此 所 謂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係 指 用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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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技 術 規 範 」 之 規 定 。

由 名 詞 上 來 瞭 解,所 謂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是 可 將 建 築 物 內 所 有 排 放 污 水( 含 廁 所、衛 浴、廚 房、洗 滌 等 )全 部 收 集 處 理 者,與 一 小 型 的 污 水 處 理 廠 幾 乎 無 異,而 化 糞 池 則 係 沿 用 傳 統 上 僅 具 處 理 一 般 廁 所 排 放 糞 尿 功 能 之 設 施。雖 然 在 上 述 規 範 中 對 於 新 設 建 築 物 若 其 排 水 未 能 納 入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處 理 系 統 或 無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者,強 制 要 求 設 置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但 對 於 舊 建 築 物 則 應 加 強 化 糞 池 之 清 理 維 護。據 此,本 教 材 將 包 括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設 計 與 清 理 及 化 糞 池 設 計 與 清 理 維 護 兩 部 分 內 容 。

1-2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與 化 糞 池

依 據 內 政 部 規 定 , 民 國 88 年 1 月 1 日 起 , 所 有 的 建 築 物 的 排 放 污 水 除 依 下 水 道 法 規 定 排 入 污 水 下 水 道 外,皆 應 依「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之 規 定 設 置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此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與 舊 型 化 糞 池 之 最 大 差 異 乃 在 於 前 者 係 除 了 可 將 廁 所 排 放 污 水 有 效 處 理 外,對 於 生 活 雜 排 水 皆 一 併 納 入 處 理,此 即 日 本 所 習 稱 之「 合 併 處 理 淨 化 槽 」。 所 謂 生 活 雜 排 水 ,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中 所 描 述 為 指 廚 房 、 浴 室 、 洗 滌 水 及 其 他 生 活 所 產 生 之 生 活 污 水 。

日 本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經 濟 漸 趨 繁 榮。日 本 政 府 為 改 善 國 民 生 活 品 質 , 於 1964 年 起 , 大 幅 推 動 發 展 污 水 下 水 道 , 使 污 水 下 水 道 之 普 及 率 至 1987 年 提 高 到 39%, 不 幸 的 是 不 少 地 面 水 體 的 BOD 仍 高 居 不 下 。 因 此 深 入 檢 討 , 乃 體 認 必 須 對 生 活 雜 排 水 作 有 效 管 制 , 故 在 1988 年 頒 布 了 「 生 活 雜 排 水 對 策 推 進 指 導 指 針 」。 其 中 除 繼 續 發 展 污 水 下 水 道 外,同 時 對 各 建 築 物 推 動 合 併 式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即 合 併 處 理 淨 化 槽 )。推 動 多 年 以 來,其 次,更 進 而 在 2000 年 的 淨 化 槽 法 部 分 修 正 (平 成 12 年 法 律 第 106 號 )條 文 中 明 文 規 定 , 自 2001 年 4 月 1 日 起 禁 止 新

(10)

建 築 物 設 置「 單 獨 處 理 淨 化 槽 」,目 前 生 活 污 水 藉 由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處 理 之 總 人 口 數 大 於 藉 由 合 併 式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處 理 之 人 口 數。惟 合 併 式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仍 有 努 力 的 空 間,可 見 其 重 要 性。依 據 日 本 之 經 驗 顯 示,假 若 每 人 每 天 之 生 活 污 水 排 放 量 為 200 公 升,而 BOD 為 40g

( 即 濃 度 200mg/L), 其 中 來 自 廁 所 部 分 之 水 量 為 50 公 升 , BOD 為 13 公 克,而 一 般 化 糞 池 (指 單 獨 處 理 淨 化 槽 )係 僅 針 對 此 部 分 作 處 理,即 使 處 理 效 率 為 65%,BOD 去 除 量 為 13g×0.65=8.5g,因 此 對 於 總 污 染 量 削 減 率 僅 達 21%( 8.5÷40),極 為 有 限。而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指 合 併 處 理 淨 化 槽 ), 係 將 家 庭 污 水 全 部 納 入 處 理 , 因 此 是 以 總 BOD 為 對 象 , 依 放 流 水 標 準 污 水 量 大 於 每 天 250 立 方 公 尺,相 當 於 1,000 人 以 上 之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其 排 放 BOD 須 在 30mg/L 以 下 , 因 此 對 於 總 污 染 之 削 減 量 可 達 85%( (200−30)/200×100%)。在 都 市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未 普 及 前 推 動 設 置 應 急 之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對 於 環 境 污 染 之 改 善 將 可 有 顯 著 之 功 效 。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處 理 水 量 遠 較 化 糞 池 大 (250 公 升 /人 . 日 vs 50 公 升 /人 . 日 ), 故 容 積 較 大 , 佔 地 面 積 也 較 大 。 而 且 包 括 有 調 整 槽、沉 澱 槽、生 物 分 解 槽、污 泥 分 離 槽、消 毒 槽 等 單 元,系 統 遠 較 化 糞 池 複 雜。在 操 作 上 由 於 生 物 處 理 槽 大 都 是 以 曝 氣 槽 為 主,故 必 需 供 應 曝 氣 動 力,以 及 維 持 適 當 污 泥 量 等。這 些 都 是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遠 較 化 糞 池 困 難 的 原 因。反 過 來 說,假 若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未 加 以 適 當 之 清 理 維 護,其 衍 生 之 不 良 結 果 將 較 化 糞 池 麻 煩,這 是 設 置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的 地 方 。

(11)

第二章 化糞池型式與原理

2-1 化 糞 池 型 式 與 構 造 功 能 規 定

既 有 之 建 築 物 若 是 依 據 民 國 79 年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修 訂 前 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備 編 第 39 條 之 規 定 所 設 置 化 糞 池 者 , 其 型 式 雖 有 多 種 , 但 依 規 定 應 具 有 如 下 表 2-1 之 性 能 。

表 2-1 化 糞 池 處 理 性 能

性 能 化糞池

設置區域 使用人數

BOD5去除率(%) 排出水之 BOD5(mg/L) 100 人以下 65 以上 90 以下

101-500 人 70 以上 60 以下 都 市 計 畫 實 施

地 區 且 經 指 定

為重要區域 501 人以上 85 以上 30 以下

其他地區 55 以上 120 以下

說 明:化 糞 池 之 處 理 性 能 要 求 與 放 流 水 標 準 之 立 法 原 則 類 似,皆 為 依 處 理 對 象 規 模 不 同 而 規 定 不 同 之 排 放 標 準。唯 化 糞 池 為 僅 處 理 廁 所 排 水 者 , 此 即 為 日 本 所 稱 之 「 單 獨 處 理 淨 化 槽 」。

有 關 化 糞 池 設 計 中 各 槽 之 空 間 比 例、管 路 配 置 等 規 定,於 該 修 訂 前 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備 編 第 40 條 中 , 另 有 詳 盡 說 明 如 下 :

1. 化 糞 池 應 設 有 腐 化 槽 、 沉 澱 槽 、 過 濾 槽 及 氧 化 槽 等 , 並 應 依 順 序 構 築 。 使 用 人 數 在 5 人 以 下 者 , 腐 化 槽 、 沉 澱 槽 及 過 濾 槽 容 量 , 不 得 小 於 1.5 立 方 公 尺,超 過 5 人 時,每 增 加 1 人,應 增 加 總 容 量 0.1 立 方 公 尺 。

2. 第 一 腐 化 槽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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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容 量 應 為 前 款 總 容 量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2) 槽 內 水 深 應 保 持 1 公 尺 以 上 , 3 公 尺 以 下 。

(3) 輸 糞 管 應 設 丁 字 管 插 入 第 一 腐 化 槽 有 效 水 深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處。

(4) 第 一 腐 化 槽 之 污 水 , 應 由 分 隔 板 之 溢 流 口 流 入 第 二 腐 化 槽 。 3. 第 二 腐 化 槽 : 容 量 應 為 第 一 腐 化 槽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由 以 上 之 規 定 可 推 算,第 一 腐 化 槽:第 二 腐 化 槽:過 濾 槽:沉 澱 槽 之 體 積 比 應 為 4: 2: 1: 1 之 比 例 。

化 糞 池 之 腐 化 槽 基 本 上 有 三 大 功 能,其 一 為 容 蓄 調 整 功 能,其 二 為 沉 澱 分 離,其 三 為 腐 敗 分 解( 厭 氧 )功 能。糞 尿 進 入 第 一 腐 化 槽 後,固 型 物 在 其 中 沉 澱 並 溶 解 後,再 進 入 第 二 腐 化 槽 中。由 於 第 一 腐 化 槽 兼 具 容 蓄 功 能 , 故 容 積 較 大 , 至 少 需 為 全 體 積 之 一 半 以 上 。

2-1-1 化 糞 池 原 理

化 糞 池 對 於 有 機 物 之 分 解 基 本 上 是 利 用 微 生 物 之 厭 氧 分 解 功 能

(anaerobic decomposition)。厭 氧 分 解 可 分 為 三 階 段,第 一 階 段 是 水 解 作 用(hydrolysis),將 有 機 固 體 液 化( liquefaction)而 成 為 水 溶 性 有 機 質 , 此 步 驟 常 是 整 個 分 解 之 瓶 頸 , 而 且 糞 便 中 約 有 30%左 右 極 難 以 液 化 分 解,這 就 是 將 形 成 污 泥 或 浮 渣 部 分,也 就 是 必 須 加 以 清 除 者。第 二 階 段 是 酸 化,主 要 利 用 酸 生 成 菌(acid-forming bacteria)之 作 用,將 溶 解 性 有 機 物 分 解 成 為 有 機 酸 以 及 醇、醛 等 中 間 產 物,在 此 階 段 pH 下 降,

揮 發 酸 及 氣 體 ( 主 要 為 CO2 及 H2S) 則 增 加 ; 第 三 階 段 為 甲 烷 生 成 菌

(methane-forming bacteria)之 甲 烷 醱 酵( methane fermentation)作 用 , 將 第 二 階 段 分 解 之 中 間 產 物 繼 續 進 一 步 分 解 而 使 之 氣 化

(gasification), 產 生 甲 烷 ( CH4)、 二 氧 化 碳 等 最 終 產 物 , 其 他 還 原 性 細 菌 則 可 產 生 氨(NH3)、 硫 化 氫(H2S)、 氮( N2)、 氫(H2)等 氣 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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厭 氧 分 解 需 適 當 之 生 長 環 境 , 諸 如 pH 值、溫 度、菌 種、接 觸 及 停 留 時 間 等,由 於 化 糞 池 設 計 體 積 與 空 間 之 有 限,停 留 時 間 常 甚 短( 約 為 24 小 時 ),而 腐 化 槽 內 之 有 機 固 體 含 量 甚 多,故 厭 氧 分 解 作 用 之 時 間( 一 般 最 少 停 留 時 間 為 10~ 20 天 ) 不 足 。 且 糞 便 經 水 沖 入 腐 化 槽 後 , 比 重 大 者 沉 澱 在 下 層,比 重 小 者( 佔 大 部 分 )則 浮 升 於 上 層 形 成 浮 渣,故 厭 氧 細 菌 與 有 機 物 之 接 觸 情 況 甚 差,此 外 pH 值 與 溫 度 均 是 任 其 自 然,並 不 一 定 能 控 制 在 最 佳 之 範 圍 內,因 此 由 於 各 種 條 件 之 限 制,使 化 糞 池 厭 氧 分 解 功 能 並 不 佳,故 其 主 要 作 用 仍 是 類 似 沉 澱 池 之 沉 澱 作 用。而 早 期 最 簡 單 之 化 糞 池 是 以 隔 離 固 體 物 和 雜 物 為 主,常 僅 有 一 沉 澱 兼 腐 化 槽 , 糞 便 經 沖 水 進 入 槽 內 後,停 留 短 暫 時 間,固 體 部 分 因 比 重 不 同,經 沉 澱 或 浮 升 分 離,水 液 便 由 出 口 排 出;沉 積 之 固 體 物 則 藉 厭 氧 或 兼 性 細 菌 予 以 分 解 或 穩 定 , 然 後 再 定 期 抽 出 穩 定 後 之 固 體 物 。

至 於 水 液 部 分,因 其 停 留 時 間 甚 短,出 水 含 多 量 未 完 全 腐 敗 分 解 之 中 間 產 物,甚 至 含 有 多 量 固 體,生 化 需 氧 量 甚 高,因 此 需 要 進 一 步 之 二 級 處 理 始 可 作 最 後 之 排 除 。 美 國 式 化 糞 池 出 水 常 以 瓦 管 引 至 地 下 滲 水 場,藉 土 壤 中 之 微 生 物 作 用 將 有 機 物 氧 化 穩 定,但 是 台 灣 地 區 所 使 用 之 化 糞 池,限 於 土 地 之 有 限,無 法 利 用 滲 水 場 來 處 理,而 常 設 計 成 一 氧 化 槽 之 裝 置,糞 便 經 沉 澱 腐 敗 等 初 級 處 理 後,水 液 再 進 入 氧 化 槽 作 好 氧 分 解,使 有 機 物 分 解 最 後 產 生 二 氧 化 碳 及 水,並 將 氨 經 硝 化 菌(nitrifying bacteria) 氧 化 為 硝 酸 鹽 ( NO3), 硫 化 物 經 硫 細 菌 作 用 氧 化 為 硫 酸 鹽

(SO4=),使 出 水 趨 於 穩 定,希 望 排 放 後 不 致 引 起 危 害 環 境 衛 生 等 問 題。

但 化 糞 池 氧 化 槽 之 處 理 效 果 比 滲 水 場 土 壤 處 理 要 差 很 多,氧 化 分 解 功 能 難 以 發 揮 。

2-1-2 化 糞 池 型 式

目 前 台 灣 地 區 普 遍 採 用 化 糞 池 來 處 理 廁 所 糞 尿 等 污 水,而 化 糞 池 之 建 造,有 部 分 係 工 廠 以 水 泥、FRP、不 銹 鋼 等 材 質 於 製 造 工 廠 組 裝 完 成

(14)

後 再 運 至 現 場 直 接 安 裝 。 其 他 現 場 構 築 之 化 糞 池 , 常 於 工 地 內 以 混 凝 土、紅 磚 及 水 泥 粉 刷 後 再 作 防 水 防 漏 處 理 而 完 成。常 見 化 糞 池 之 型 式 , 約 可 歸 納 為 4 類 6 種 , 其 各 類 型 之 特 點 , 如 下 所 述 :

1. 腐 化 分 離 式 化 糞 池

此 種 化 糞 池 構 造 如 圖 2-1 所 示,係 由 隔 板 將 矩 型 腐 化 槽 分 隔 為 2 槽 或 3 槽 , 當 糞 便 隨 沖 水 進 入 腐 化 槽 時 , 固 體 物 將 因 比 重 不 同 沉 澱 或 上 浮 , 而 有 機 物 將 行 厭 氧 或 無 氧 方 式 分 解 。 此 種 型 式 構 造 簡 單 , 施 工 方 便 , 但 處 理 效 果 不 佳 , 懸 浮 固 體 常 隨 出 流 水 排 出 , 故 目 前 新 設 化 糞 池 者 已 少 採 用 此 種 型 式 。

2. 平 面 多 槽 式 化 糞 池

平 面 多 槽 式 化 糞 池 係 指 化 糞 池 除 腐 化 槽 之 外 , 還 有 過 濾 槽 、 沉 澱 槽 及 消 毒 槽 等 設 備 。 而 各 槽 通 常 位 於 同 一 平 面 內 , 而 以 隔 板 分 隔 而 成 。 平 面 多 槽 式 化 糞 池 以 是 否 設 置 氧 化 槽 , 來 區 分 為 舊 式 平 面 多 槽 式 化 糞 池 及 改 良 型 平 面 多 槽 式 化 糞 池 等 兩 種 。 後 者 係 較 前 者 多 了 氧 化 槽 之 裝 置 。

(1) 舊 式 平 面 多 槽 式 化 糞 池

此 種 型 式 化 糞 池,一 般 均 有 二 個 腐 化 槽 和 一 個 以 上 過 濾 槽 , 處 理 流 程 如 圖 2-2 所 示。當 糞 便 進 入 腐 化 槽,固 體 沉 澱 分 離 而 進 行 厭 氧 分 解,液 體 則 經 過 濾、消 毒 而 放 流,若 經 適 當 設 計 而 且 維 護 工 作 良 好,理 論 上 應 可 得 到 理 想 效 果,但 實 際 應 用 上,過 濾 槽 常 遭 拆 除 或 未 安 裝,因 此 無 法 發 揮 過 濾 功 效,同 時 針 對 消 毒 槽 之 裝 置,用 戶 一 般 很 少 會 作 任 何 之 加 藥 消 毒 措 施,因 此 無 法 達 到 消 毒 功 能 。 舊 式 平 面 多 槽 式 化 糞 池 之 構 造 如 圖 2-3 所 示 。

(2) 改 良 型 平 面 多 槽 式 化 糞 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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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機 物,而 使 放 流 水 水 質 更 佳,如 圖 2-4 所 示;惟 淺 野 式 化 糞 池 係 利 用 滴 濾 裝 置 進 行 氧 化 分 解,故 其 消 毒 後 之 排 水 位 置 較 低,無 法 配 合 一 般 平 坦 地 形 之 排 水 需 求,因 此 有 加 以 改 良 如 圖 2-5 所 示 設 置 氧 化 板 者,糞 便 先 經 腐 化 槽 分 離 腐 化,再 至 沉 澱 槽 沉 澱,沉 澱 槽 內 有 開 孔 之 沉 澱 板 數 塊,最 後 經 過 濾 及 氧 化 板 氧 化 後 排 放 , 氧 化 板 則 置 於 過 濾 槽 之 上 層,其 流 程 如 圖 2-6 所 示。此 種 改 良 型 理 論 上 可 以 獲 較 佳 之 處 理 效 果,但 事 實 上 在 並 未 強 制 送 風 的 情 況 下,僅 藉 由 自 然 通 風 效 果 極 為 有 限,此 外 氧 化 板 面 積 常 不 足,故 效 果 並 不 理 想 。

3. 立 體 多 槽 式 化 糞 池

因 平 面 多 槽 式 化 糞 池 佔 用 空 間 較 大 , 且 台 灣 地 區 因 建 地 狹 窄 , 立 體 多 槽 式 化 糞 池 已 逐 漸 取 代 平 面 多 槽 化 糞 池 。 所 謂 立 體 多 槽 式 乃 指 其 各 槽 之 位 置 全 部 或 部 分 為 上 下 分 隔 而 言 , 因 其 佔 地 較 少 , 現 一 般 新 建 公 寓 多 採 用 此 類 , 化 糞 池 之 主 體 常 為 一 個 或 兩 個 圓 筒 , 圓 筒 之 下 端 用 作 腐 化 槽 , 圓 筒 之 上 層 部 分 則 分 隔 為 沉 澱 槽 及 過 濾 槽 , 甚 至 包 括 氧 化 槽 在 內 。 此 立 體 多 槽 式 化 糞 池 , 因 可 往 地 下 發 展 故 佔 地 較 有 限 , 但 施 工 費 用 較 高 , 同 時 各 槽 皆 集 中 , 故 清 理 、 保 養 等 工 作 較 困 難 。 立 體 多 槽 式 可 按 氧 化 槽 之 是 否 合 併 設 置 而 分 為 分 置 式 立 體 化 糞 池 及 合 置 式 立 體 化 糞 池 兩 種 :

(1) 分 置 式 立 體 化 糞 池

分 置 式 立 體 化 糞 池 係 將 腐 化 槽、過 濾 槽 和 沉 澱 槽 置 於 同 一 槽 內 , 且 以 隔 板 分 隔 ( 如 圖 2-8 所 示 )。 此 式 之 氧 化 槽 與 腐 化 槽 分 設 兩 圓 筒,糞 便 經 沖 水 由 T 型 管 進 入 腐 化 槽,固 體 即 可 留 下 進 行 厭 氧 分 解,液 體 則 由 腐 化 槽 頂 端 之 笠 形 蓋 下 端 狹 孔 進 入 沉 澱 槽 , 上 澄 液 則 由 過 濾 槽 兩 側 面 及 底 面 之 小 孔 進 入,過 濾 出 水 用 管 導 入 氧 化 槽,經 三 層 氧 化 板 迴 流 氧 化,最 後 導 入 消 毒 槽,消 毒 後 排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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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流 程 如 圖 2-7 所 示 。 (2) 合 置 式 立 體 化 糞 池

合 置 式 立 體 化 糞 池 將 氧 化 槽、消 毒 槽 和 其 他 單 元 如 腐 敗、沉 澱、過 濾 等 皆 置 於 同 一 槽 內,因 此 立 體 合 置 式 化 糞 池 佔 地 更 小 , 但 安 裝 時 工 程 較 困 難。此 種 型 式 化 糞 池,當 糞 便 及 沖 水 進 入 腐 化 槽,經 沉 澱、過 濾、氧 化 及 消 毒 處 理 後 再 放 流。合 置 式 立 體 化 糞 池 可 以 如 圖 2-9 所 示 為 代 表,糞 便 經 沖 水 首 先 由 T 型 管 送 入 腐 化 槽 沉 澱 腐 化,液 體 由 插 入 腐 化 槽 中 之 塑 膠 管 下 端 小 孔 引 入 至 過 濾 槽,過 濾 出 水 經 二 次 沉 澱 後,由 塑 膠 管 引 至 氧 化 板 氧 化,最 後 經 消 毒 槽 排 出 , 其 流 程 如 圖 2-10 所 示 。

此 式 之 特 點 在 於 所 有 之 各 項 處 理 步 驟 組 合 於 一 較 深 之 圓 筒 中 進 行 , 故 其 佔 地 小 ; 但 埋 設 較 深 , 施 工 不 便 。

4. 好 氧 曝 氣 式 處 理 設 施

此 項 分 為 活 性 污 泥 處 理 設 施 及 好 氧 曝 氣 式 化 糞 池 。

因 傳 統 式 化 糞 池 採 用 厭 氧 或 兼 氣 性 微 生 物 處 理 , 使 污 染 物 濃 度 降 低 , 因 其 反 應 速 率 較 慢 , 故 需 較 長 時 間 才 能 反 應 完 全 , 故 須 較 大 槽 體 , 較 長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 才 可 達 到 處 理 目 標 。 而 且 厭 氧 反 應 會 伴 隨 硫 化 氫 等 臭 味 產 生 , 同 時 還 有 沼 氣 之 生 成 , 容 易 發 生 危 險 , 故 現 行 台 灣 地 區 已 逐 漸 有 好 氧 曝 氣 式 化 糞 池 的 應 用 。 此 種 好 氧 曝 氣 式 化 糞 池 , 利 用 好 氧 性 微 生 物 在 充 份 供 應 氧 氣 之 情 況 下 , 將 有 機 物 分 解 成 穩 定 之 產 物 , 但 此 型 化 糞 池 , 因 需 相 當 的 操 作 費 用 及 維 護 管 理 措 施 , 則 為 其 主 要 缺 點 。 但 處 理 後 排 放 水 水 質 則 比 厭 氧 處 理 法 較 佳 。 此 類 化 糞 池 可 以 活 性 污 泥 法 曝 氣 式 化 糞 池 及 好 氧 曝 氣 式 化 糞 池 為 代 表 。

(17)

氣 槽,帶 有 好 氧 性 生 物 膠 羽(floc)之 水 液 在 最 終 沉 澱 槽 沉 澱 後,經 消 毒 再 由 泵 浦 自 揚 水 槽 中 抽 至 地 上 之 水 溝 , 沉 澱 之 生 物 污 泥 則 回 送 至 活 性 污 泥 曝 氣 槽 繼 續 進 行 作 用 。 第 一 曝 氣 槽 尚 有 生 物 附 著 箱 之 裝 置 , 因 其 為 粗 面 物 體 , 可 附 著 生 物 , 增 加 生 物 總 量 , 並 使 浮 湧 之 氣 泡 能 夠 接 觸 生 物 附 著 箱 , 氣 泡 在 水 中 停 滯 時 間 延 長 , 提 高 氧 氣 利 用 效 率 , 使 溶 氧 增 加 。 其 流 程 如 圖 2-13 所 示 。

好 氧 曝 氣 式 化 糞 池 如 圖 2-12 所 示 , 其 在 曝 氣 室 前 端 加 裝 一 污 物 分 離 槽 , 將 一 些 雜 物 及 粗 大 顆 粒 隔 離 , 曝 氣 室 則 與 沉 澱 槽 、 消 毒 室 做 於 同 一 圓 筒 內 , 且 曝 氣 室 中 間 多 一 圓 管 裝 置 , 送 風 管 則 直 立 於 其 中 央 , 當 污 物 分 離 槽 出 水 流 至 曝 氣 室 之 圓 管 中 時 , 送 風 管 將 空 氣 釋 出 , 在 曝 氣 室 造 成 由 內 向 外 之 循 環 流 動 , 然 後 帶 有 好 氧 性 生 物 膠 羽 之 水 液 流 至 沉 澱 槽 , 經 沉 澱 後 再 流 至 消 毒 室 , 消 毒 後 排 放 出 去 , 沉 澱 槽 之 沉 澱 污 泥 則 由 槽 底 開 口 處 再 返 送 至 曝 氣 室 , 繼 續 進 行 作 用 。 其 流 程 如 圖 2-14 所 示 。

好 氧 曝 氣 式 化 糞 池 其 處 理 效 率 , 理 論 上 較 一 般 厭 氧 分 解 式 化 糞 池 為 高 , 臭 氣 較 少 , 出 水 也 較 穩 定 ; 但 因 需 送 風 機 之 操 作 與 維 護 , 現 仍 僅 用 於 大 廈 之 地 下 室 , 且 根 據 調 查 發 現 , 所 有 此 類 化 糞 池 均 完 全 封 閉 在 地 下 室 下 層 , 以 致 曝 氣 槽 與 沉 澱 槽 之 情 況 無 法 瞭 解 與 控 制 , 因 其 為 完 全 氧 化 式 活 性 污 泥 法 , 並 未 經 廢 棄 污 泥 排 出 , 故 在 停 留 時 間 並 不 充 裕( 一 般 為 2~ 4 小 時 左 右 )之 情 況 下, 其 出 水 水 質 也 就 並 不 如 理 想 ; 且 此 類 化 糞 池 埋 設 深 度 相 當 深 , 如 施 工 不 良 或 操 作 欠 佳 , 常 有 污 染 地 下 水 之 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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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mmψ塑膠管 圖2-1腐化分離式化糞池

過濾器填 置 木 炭

平面 進 進

腐化槽 腐化槽

過濾器 剖面

平面 出出

(19)

第一腐化槽 第二腐化槽 過濾槽 消毒槽 出水 糞便

及 沖水

腐敗固體抽出

圖 2-2 平 面 多 槽 舊 式 化 糞 池 流 程 圖

進水 消

毒 槽

過 濾 槽

第 一 腐 化 槽 第

二 腐 化 槽 出水

水 流 剖 面

圖 2-3 平 面 多 槽 式 之 舊 式 化 糞 池

(20)

通風管

圖 2-4 淺 野 式 化 糞 池

出水 消毒槽

送氣孔 立體式氧化槽

進水 過

濾 槽 第

一 腐 化 槽

第二

腐 化

平 面

剖 面

(21)

進水 進水

腐化槽 (視使用人 數多少而加 裝或減除)

腐 敗 槽

改良型平面多槽式化糞池

第一 腐化槽 水流剖面平面 第 一 腐 敗 槽 2-5

排氣

第二腐敗

過濾槽

過濾氧

沉澱槽 及沉澱板

出水 出水 沉澱板

化槽

氧化

(22)

腐化 槽 沉澱槽 過濾槽

腐化固體抽出

(通常二個以上,視使用人數多寡而定)

氧化板 出水 糞便

及 沖水

圖 2-6 平 面 多 槽 舊 式 改 良 型 化 糞 池 流 程 圖

腐化 槽 沉澱室 過濾室

腐化固體抽出

出水 消毒槽

氧化槽 糞便

及 沖水

合置於-深圓筒 淺圓筒 淺圓筒

圖 2-7 分 置 式 立 體 化 糞 池 流 程 圖

(23)

圖2-8分置式立體化糞池

進氣孔

出水 氧化板 平面圖

送氣 消毒槽 過濾槽

矩形孔氧化槽 沉澱槽入口

排氣管 沉澱

過濾 腐化槽 剖面圖

腐化槽頂蓋

T管 排氣桶

進水

(24)

圖2-9合置式立體化糞池

出水

排氣管 消毒

排氣管 過濾 沉澱

進水出水

氧化 消毒

沉澱槽

排氣管 腐化槽分離沉澱

沉澱

進水

(25)

糞便 及 沖水

圖 2-10 合 置 式 立 體 化 糞 池 流 程 圖

圖 2-11 活 性 污 泥 法 曝 氣 式 化 糞 池

腐化 槽 沉澱槽 過濾槽 再沉

澱槽

氧化槽 消毒槽 出水

腐化固體抽出

送風機

消毒槽 鑄鐵蓋 地下室地面線 鑄鐵蓋

揚水槽 最終沉澱槽 第二曝氣槽

或第三曝氣

第一曝氣槽

回送污泥管

污水聚集槽

剖面示意圖

(26)

送風機

流 沉

澱池

出口 污物分離槽

曝 氣 室

放水

平 面 圖

圖 2-12 好 氧 曝 氣 式 化 糞 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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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曝氣槽 第二曝氣槽 最終沉澱槽

送空氣 送風機

回返污泥(30%) 生物附著箱

消毒

揚水槽(貯留槽) 糞便

及 沖水

由幫浦抽水至 地上排水溝

圖 2-13 活 性 污 泥 法 曝 氣 式 化 糞 池 處 理 設 施 流 程 圖

送風機

污物分離槽 曝氣室 最終沉澱室 消毒室 出水

糞便 及 沖水

回返污泥

圖 2-14 好 氧 曝 氣 式 化 糞 池 流 程 圖 ( 立 體 化 糞 池 )

2-2 化 糞 池 現 況 及 缺 失 檢 討

2-2-1 化 糞 池 設 計 標 準 之 檢 討

台 灣 化 糞 池 之 設 計,主 要 為 腐 化 分 離、氧 化 及 消 毒 三 部 分,其 各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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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標 準 有 以 下 須 檢 討 之 處 :

1. 設 計 流 量 之 檢 討:舊 有 之 設 計 流 量,以 每 人 每 天 大 便 一 次,沖 水 量 12 公 升;小 便 五 次,每 次 沖 水 量 3 公 升;糞 便 每 人 每 天 1 公 升,合 計 為 28 公 升。但 根 據 研 究 調 查 發 現,一 般 公 寓 小 便 每 次 大 都 沖 水 , 且 沖 水 量 與 大 便 者 同,僅 有 立 式 小 便 器 之 廁 所 沒 有 每 次 沖 水,故 小 便 之 沖 水 量 宜 以 6 公 升 設 計 ; 每 人 每 天 平 均 之 小 便 次 數 則 僅 約 四 次。故 每 人 每 日 之 平 均 流 量 實 際 約 為 37 公 升,比 原 設 計 標 準 要 多 9 公 升 。

2. 腐 化 分 離 槽 停 留 時 間 之 檢 討 : 腐 化 分 離 槽 之 功 用 是 希 望 將 固 液 分 離,使 固 體 在 槽 內 可 停 留 較 久 之 時 間,以 達 厭 氧 分 解 之 目 的,故 腐 化 分 離 槽 一 般 雖 以 平 均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來 設 計,但 實 際 上 應 以 污 水 中 固 體 物 之 性 質 與 含 量 來 決 定 應 有 之 停 留 時 間,例 如 美 式 Septic Tank 之 設 計 流 量 為 284 lpcd(公 升 /人 .日 ),因 性 質 與 家 庭 污 水 類 似,故 可 假 設 為 中 強 度 污 水,懸 浮 固 體 為 200 mg/L,設 計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1~

3 天 。 台 灣 化 糞 池 根 據 過 去 資 料 , 水 肥 之 總 固 體 為 19,400~ 40,440 mg/L, 假 定 懸 浮 固 體 平 均 為 25,000 mg/L, 設 計 流 量 37 lpcd, 平 均 沖 水 比 36: 1, 故 糞 便 及 沖 水 之 懸 浮 固 體 平 均 為 : 25,000/37=675 mg/L。若 國 內 之 化 糞 池 欲 使 固 體 之 去 除 率 及 固 體 在 腐 化 槽 之 停 留 時 間 與 美 式 Septic Tank 相 同 , 則 其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應 為 :( 1~ 3 天 )

×675/200=( 3.4~ 10.1) 天 , 故 原 腐 化 分 離 槽 之 停 留 時 間 過 短 。 3. 若 採 用 平 均 7 天 之 停 留 時 間,設 計 流 量 為 37 lpcd,則 腐 化 分 離 槽 之

設 計 有 效 容 量 應 為 每 人 259 公 升 ( 包 括 第 一 及 第 二 腐 化 槽 ), 此 值 比 原 設 計 之 75 公 升( 第 一 腐 化 槽 每 人 50 公 升,第 二 腐 化 槽 為 其 一 半 ) 要 大 甚 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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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氧 化 槽 之 容 積,原 設 計 為 每 人 25~ 30 公 升,若 按 設 計 流 量 之 改 變 , 則 氧 化 槽 之 容 積 應 以 每 人 37 公 升 為 標 準 。

6. 氧 化 板 之 設 計 , 原 設 計 因 板 甚 淺 , 易 於 阻 塞 , 進 流 污 水 濃 度 尚 高 , 加 上 通 風 不 良 , 難 以 發 揮 功 能 。

7. 曝 氣 式 化 糞 池 進 水 之 BOD5:原 日 本 之 設 計 資 料 沖 水 量 每 人 每 日 50 公 升 過 高,若 改 成 37 公 升,則 進 水 BOD5為:13,000/37= 350 mg/L。

8. 曝 氣 槽 BOD 負 荷 為 0.24~ 0.32 KgBOD5/m3/day, 此 值 合 於 延 長 曝 氣 式 活 性 污 泥 法 之 設 計 標 準 0.32 KgBOD5/m3/day,唯 化 糞 池 之 操 作 維 護 自 不 如 處 理 廠 之 有 效 , 且 BOD 部 分 為 固 體 性 , 故 宜 降 低 設 計 標 準 , 或 仔 細 再 研 究 此 值 。

9. 曝 氣 式 化 糞 池 之 最 終 沉 澱 槽 容 量, 最 少 為 0.10m3,5 人 以 上 時 每 增 加 1 人 再 增 0.009m3, 若 按 流 量 37 lpcd 計 算,可 提 供 5.8 小 時 之 沉 澱 時 間 , 但 應 再 有 池 面 負 荷 (Surface loading 或 overflow rate) 之 規 定 , 以 免 短 路 , 而 能 維 持 其 處 理 效 能 。

10. 曝 氣 槽 內 之 溶 氧 僅 維 持 在 0.3 mg/L 以 上,此 值 比 一 般 規 定 之 2 mg/L 要 低 很 多 , 宜 考 慮 增 加 送 風 量 以 維 持 較 高 之 溶 氧 。

2-2-2 各 型 式 化 糞 池 使 用 缺 失 檢 討

現 行 化 糞 池 最 主 要 的 問 題,絕 大 部 分 為 僅 處 理 糞 尿 等 廁 所 污 水 之 單 獨 處 理 化 糞 池 , 所 處 理 之 BOD 僅 佔 總 生 活 污 水 污 染 量 之 約 21%,相 對 於 可 將 廁 所 污 水 及 生 活 雜 排 水 合 併 處 理 之 合 併 式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而 言,其 對 於 污 染 改 善 之 貢 獻 當 然 較 為 有 限。影 響 建 築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化 糞 池 )性 能 之 主 要 因 素,可 分 別 由 硬 體 設 施、使 用 及 清 理 維 護 三 方 面 作 說 明 :

1. 硬 體 設 施 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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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處 理 設 施 有 效 容 量 、 污 水 之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是 否 足 夠 , 是 否 考 慮 尖 峰 污 水 量 負 荷 。

z 各 槽 空 間 比 例 是 否 適 當 。

z 處 理 設 施 構 造 及 處 理 型 式 是 否 適 當 。 z 硬 體 結 構 是 否 堅 固 完 整 無 破 損 。

z 空 間 配 置 、 污 水 流 入 與 流 出 管 路 高 程 是 否 適 當 。 z 是 否 有 填 充 濾 材 及 其 種 類 。

z 曝 氣 設 備 之 曝 氣 能 力 是 否 足 夠 , 曝 氣 方 式 是 否 均 勻 ( 一 般 化 糞 池 多 無 曝 氣 裝 置 )。

z 通 風 口 位 置 是 否 恰 當 。 2. 使 用 方 面

z 污 水 流 入 前 應 有 適 當 前 處 理 設 施 ( 油 污 、 化 學 藥 劑 或 巨 大 易 造 成 堵 塞 之 雜 物 等 誤 入 之 避 免 )。

z 通 風 口 應 注 意 避 免 阻 塞 。 3. 清 理 維 護 方 面

z 污 泥 定 期 清 除 頻 率 、 方 式 、 清 除 量 等 。 z 管 路 清 理 疏 通 。

對 於 現 行 各 建 築 物 之 化 糞 池 而 言,其 硬 體 設 施 縱 有 良 劣 不 齊 者,但 若 非 建 築 改 建,一 般 實 難 期 望 建 築 物 所 有 人 作 任 何 改 善 措 施,故 唯 有 加 強 正 確 使 用 之 宣 導 及 責 成 定 期 作 妥 善 之 清 理 維 護。茲 整 理 歸 納 各 型 式 化 糞 池 常 見 之 缺 失 如 下 所 述 :

1. 化 糞 池 型 式 老 舊

早 期 建 設 之 化 糞 池 以 腐 化 分 離 式 為 主,因 處 理 效 果 不 佳,排 放 水 含 高 量 有 機 物,同 時 出 流 水 常 帶 有 大 量 懸 浮 物 質,而 且 年 代 久 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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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地 區 化 糞 池 最 常 見 之 缺 失 為 維 護 管 理 不 良,因 為 化 糞 池 容 量 固 定,需 要 定 期 清 理 沉 澱 污 泥 才 能 使 化 糞 池 維 持 正 常 運 作。但 因 維 護 管 理 制 度 不 健 全,往 往 等 沖 水 馬 桶 堵 住 了 化 糞 池,管 理 單 位 方 請 清 理 機 構 清 除。因 無 定 期 清 理 污 泥,故 大 多 數 化 糞 池 無 法 發 揮 應 有 之 功 效 。

3. 化 糞 池 設 計 施 工 不 良

化 糞 池 之 設 計 施 工 除 了 大 樓 或 機 關 團 體 請 建 築 師 進 行 建 築 物 設 計 時,將 化 糞 池 一 併 設 計 施 工,故 可 維 持 較 佳 品 質。至 於 中 小 型 建 築 物,其 化 糞 池 除 少 數 購 置 預 鑄 式 成 品 外,另 有 相 當 大 數 目 化 糞 池 於 現 場 請 泥 水 工 構 築,因 無 專 業 方 面 知 識,故 無 法 建 造 一 性 能 良 好 化 糞 池 。

4. 過 濾 消 毒 設 備 缺 乏

化 糞 池 中 過 濾 槽 可 將 放 流 水 中 懸 浮 固 體 過 濾,不 使 流 出。但 懸 浮 固 體 積 存 過 多 後 將 阻 止 排 放 水 流 通,故 需 經 常 將 過 濾 槽 清 理。但 大 多 數 化 糞 池 之 過 濾 槽 經 清 理 後 卻 未 將 裝 置 復 原 , 因 此 無 法 過 濾 。 同 時 大 部 分 消 毒 槽 亦 未 裝 設 消 毒 藥 水 , 因 此 無 法 進 行 消 毒 工 作 。 5. 未 設 置 通 風 孔 、 檢 查 孔

化 糞 池 於 厭 氧 醱 酵 分 解 污 水 中 有 機 物 時,產 生 硫 化 氫 氣 體,因 而 產 生 不 快 臭 味,故 化 糞 池 用 戶 往 往 將 通 風 孔 和 檢 查 孔 封 死,以 防 止 臭 氣 外 溢,但 又 使 得 日 常 檢 查 工 作 無 法 進 行,化 糞 池 之 使 用 狀 況 無 法 及 時 了 解 。

2-3 化 糞 池 之 處 理 性 能 與 污 泥 定 期 清 除 之 關 係 檢 討

台 灣 地 區 化 糞 池 之 污 染 去 除 率,一 般 而 言 並 不 佳。例 如 高 雄 市 建 築 物 之 化 糞 池 其 BOD 去 除 率 約 在 51%~ 76%, 平 均 去 除 率 64%( 中 鼎 公 司,民 國 82 年 )。另 針 對 台 北 市 政 府 機 構、學 校 及 十 樓 以 上 大 型 建 築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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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糞 池 污 染 量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中 也 指 出 , 各 機 關 化 糞 池 BOD 平 均 去 除 率 為 政 府 機 構 54.1%, 小 學 59.7%, 中 學 ( 包 括 國 、 高 中 ) 54.1%, 大 專 以 上 為 58.7%, 純 住 宅 大 樓 為 74.5%, 辦 公 大 樓 為 67.8%, 商 業 大 樓 為 53.2%,飯 店 大 樓 為 31.4%,醫 院 大 樓 為 41.4%,而 其 他 大 樓 為 52.0%,

其 BOD 去 除 效 率 普 遍 不 佳 ( 許 聖 哲 , 民 國 77 年 )。 同 時 SS 平 均 去 除 率 亦 僅 為 34.7%~ 69.8%不 等 。 由 此 可 知 , 台 灣 地 區 都 會 區 之 建 築 物 , 即 使 有 化 糞 池 , 其 排 放 出 之 污 染 量 仍 極 為 可 觀 。

依 下 水 道 污 水 處 理 廠 之 操 作 經 驗 可 知 , 一 般 都 市 污 水 經 初 級 沉 澱 時 , 約 可 去 除 SS 達 25~ 35%。 在 化 糞 池 的 情 況 , 這 些 去 除 的 SS 係 存 在 於 前 端 腐 化 槽 內,因 此 若 能 定 期 抽 除 此 部 分 污 泥,對 於 腐 化 槽 調 節 、 沉 澱 等 功 能 之 維 持 必 有 極 大 助 益,且 得 以 令 污 水 於 此 腐 化 槽 內 獲 較 餘 裕 之 空 間 以 進 行 厭 氧 分 解 之 功 能,對 減 輕 後 續 處 理 單 元 之 負 荷 必 有 極 大 助 益 , 且 可 避 免 阻 塞 。

中 興 大 學 柯 慶 明 教 授 曾 於 民 國 77 年 接 受 環 保 署 委 託 , 進 行 化 糞 池 之 使 用 管 理 研 究 計 畫,其 中 對 於 四 種 不 同 型 式 之 化 糞 池 進 行 抽 除 污 泥 之 工 作,並 於 其 後 之 12 個 月 內 採 樣 分 析 其 去 除 率 及 SS、BOD、濃 度 之 變 化,顯 示 清 除 污 泥 後 出 流 水 濃 度 有 下 降 趨 勢。故 知 定 期 抽 除 污 泥(sludge) 與 浮 渣(scum)是 化 糞 池 使 用 管 理 中 一 極 重 要 清 理 課 題,可 保 持 化 糞 池 之 正 常 運 作,發 揮 其 應 有 之 功 能。至 於 抽 泥 頻 率 則 須 視 化 糞 池 污 泥 累 積 量

( 每 人 每 天 污 泥 與 浮 渣 累 積 率 )、 污 泥 消 化 率 、 污 泥 沉 降 特 性 有 關 。 由 柯 教 授 之 研 究 可 知 定 期 抽 除 污 泥 對 水 質 與 去 除 率 皆 可 改 善,且 其 時 間 可 維 持 約 9 個 月 。

此 外,日 本 土 木 研 究 所 為 瞭 解 有 關「 淨 化 槽 」實 際 使 用 之 功 能 驗 證 其 「 構 造 基 準 」 之 適 當 性 , 曾 於 1990 年 完 成 合 併 處 理 淨 化 槽 處 理 機 能

(33)

BOD 普 遍 高 於 設 計 值 , 如 表 2-1 所 示 。 本 項 調 查 研 究 發 現 , 其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放 流 BOD 濃 度 , 與 污 泥 之 定 時 清 除 有 極 大 關 係 :

BOD (mg/L)=1.98T+27.6 mg/L

其 中 T 為 時 間 , 表 示 污 泥 清 除 之 月 數 。

表 2-1 日本淨化槽之污泥清除時間與放流水 BOD5濃度(mg/L)調查 K 戶(4 人) Y 戶(6 人) E 戶(4 人) F 戶(2 人) 調 查 日 期 槽內水溫

( )℃ BOD 清除

月數 BOD 清除

月數 BOD 清除

月數 BOD 清除 月數 86.11.19 16.6 12 11 19 8 50 8 19 8 87.01.19 13.5 62 13 64 10 37 10 - - 87.05.20 19.5 55 2 35 1 41 0 28 13 87.08.19 24.5 25 5 - - 22 3 11 3 88.01.20 13.6 12 10 46 9 87 8 16 8 88.05.26 19.4 46-54 14 39-48 13 34-63 12 12-14 12 88.08.24 24.9 25-29 3 32-40 16 32-73 3 16-18 3 88.11.08 17.0 21-35 6 41-81 19 35-41 6 17-27 6 89.02.15 13.0 45-58 9 37-64 22 31-57 9 - -

由 此 經 驗 式 中 可 發 現,污 水 處 理 設 施 於 甫 清 除 污 泥 之 初,其 放 流 水 BOD 皆 可 符 合 預 期 處 理 性 能 , 但 若 污 泥 日 漸 累 積 未 定 時 清 除 , 一 方 面 將 由 於 有 效 容 積 縮 小,另 一 方 面 更 由 於 污 泥 挾 帶 沖 刷 而 出,造 成 放 流 水 濃 度 偏 高,由 此 可 知,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功 能 與 定 期 之 操 作 清 理 維 護 具 有 極 大 的 關 係 。

化 糞 池 之 定 期 清 除 頻 率 固 然 應 以 污 泥 累 積 一 定 量 為 準,但 此 乃 極 不 易 估 算 之 問 題,以 日 本 腐 化 型 之 單 獨 處 理 淨 化 槽 為 例,其 構 造、機 能 與 台 灣 現 行 之 化 糞 池 相 近 , 依 日 本 環 境 整 備 教 育 中 心 所 作 的 統 計 報 告 顯

(34)

示 , 其 污 泥 產 生 量 (y: 公 升 /每 人 槽 .日 ), 可 得 下 列 關 係 式 : 1. 處 理 人 數 n=5~ 20 人 時 , y=1.9n-0.52

2. 處 理 人 數 n≧21 人 時 ,y=0.57n-0.12

實 際 上 , 隨 使 用 情 況 及 槽 體 構 造 之 不 同 , 差 異 性 仍 極 大 。

(35)

第三章 合併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3-1 合 併 式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依 據 內 政 部 訂 頒 之 「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包 括 有 現 場 構 築 型 及 預 鑄 型 兩 種,建 築 物 得 視 需 要 選 擇 設 置「 現 場 構 築 型 」或「 預 鑄 型 」之 污 水 處 理 設 施。所 謂 現 場 構 築 型 係 指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為 根 據 工 程 設 計 圖 說 , 於 建 築 物 現 場 施 工 構 築 建 造 完 成 者;預 鑄 型 者 係 指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為 於 製 造 工 廠 製 造 裝 配 完 成,另 於 建 築 物 之 適 當 位 置 場 所 施 工 安 裝 者。而 現 場 構 築 者 其 設 計、配 置、施 工 等 皆 應 依 技 術 規 範 之 規 定;預 鑄 式 者,應 經 中 央 環 保 主 管 機 關( 環 保 署 )會 同 中 央 建 築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 審 核 認 可 。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放 流 水 應 符 合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之 規 定 如 表 3-1 所 示 。

表 3-1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放 流 水 標 準 生 化 需 氧 量 30 mg/L

化 學 需 氧 量 100 mg/L 懸 浮 固 體 30 mg/L 流 量 大 於

250 立 方 公 尺/日

大 腸 桿 菌 群 200,000 CFU/100mL 生 化 需 氧 量 50 mg/L

化 學 需 氧 量 150 mg/L 懸 浮 固 體 50 mg/L 新 設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流 量 小 於 250 立 方

公 尺/日

大 腸 桿 菌 群 300,000 CFU/100mL

1. 新 設 建 築 物 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者。

2. 流 量 小 於 50 立 方 公 尺/ 日 者 , 不 適 用 大 腸 桿 菌 群 項 目 。 生 化 需 氧 量 30 mg/L

化 學 需 氧 量 100 mg/L 懸 浮 固 體 30 mg/L 流 量 大 於

250 立 方 公 尺/日

大 腸 桿 菌 群 200,000 CFU/100mL 生 化 需 氧 量 50 mg/L

化 學 需 氧 量 150 mg/L 懸 浮 固 體 50 mg/L 既 設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流 量 介 於 50~ 250 立 方 公 尺

/日 大 腸 桿 菌 群 300,000 CFU/100mL

既 設 建 築 物 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者 。

(36)

生 化 需 氧 量 80 mg/L 化 學 需 氧 量 250 mg/L 流 量 小 於

50 立 方 公

尺/日 懸 浮 固 體 80 mg/L

3-2 合 併 式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類 型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係 將 污 水 利 用 生 物 分 解 之 方 式,將 污 染 物 分 解 者 。 包 括 有 以 下 八 種 方 式 :

1. 旋 轉 生 物 圓 盤 法 。 2. 接 觸 曝 氣 法 。 3. 延 長 曝 氣 法 。 4. 批 次 活 性 污 泥 法 。 5. 標 準 活 性 污 泥 法 。 6. 滴 濾 池 法 。

7. 分 離 接 觸 曝 氣 法 。 8. 厭 氣 濾 床 接 觸 曝 氣 法 。

各 類 型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處 理 方 法 及 流 程 如 下 所 示 :

1. 旋 轉 生 物 圓 盤 法:適 用 於 每 日 污 水 量 大 於 10m3/d。依 規 模 大 小 分 為 三 種 類 型 即 : 第 一 種 處 理 污 水 量 每 日 10~ 50 立 方 公 尺 ; 第 二 種 處 理 污 水 量 每 天 50~ 250 立 方 公 尺 ; 第 三 種 處 理 污 水 量 每 天 大 於 250 立 方 公 尺。三 種 類 型 乃 對 應 於 表 3-1 放 流 水 標 準 之 三 種 不 同 規 模 之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其 處 理 功 能 如 表 3-2 所 示 。

表 3-2 不 同 規 模 之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處 理 功 能

類 型 BOD 去 除 率

(%)

處 理 後 放 流 水 BOD 濃 度 (mg/L)

甲 ≧85 30≦

75 50

(37)

廢棄污泥運出 廢棄污泥

初沉槽 旋轉生物 沉澱槽 消毒槽 放流槽

圓盤槽

圖 3-1 第 一 種 規 模 之 處 理 設 施 流 程

上澄液

沉澱污泥 初沉槽 流 量

調整槽

旋轉生物 圓盤槽

沉澱槽 消毒槽 放流槽

廢棄污泥運出 污泥濃縮貯留槽

圖 3-2 第 二 種 規 模 之 處 理 設 施 流 程

廢棄污泥 繞流 上澄液

粗 孔 攔污柵

微細孔 攔污柵

流 量 調整槽

旋轉生物 圓盤槽

沉澱槽 消毒槽

廢棄污泥

污泥濃縮槽 污泥貯留槽

5mm 孔 攔污柵

放流槽

圖 3-3 第 三 種 規 模 之 處 理 設 施 流 程

2. 接 觸 曝 氣 法:適 用 於 每 日 污 水 量 大 於 10m3/d。分 三 種 類 型,流 程 如 圖 3-1~ 圖 3-3 所 示 , 但 以 接 觸 曝 氣 槽 取 代 旋 轉 生 物 圓 盤 槽 。 3. 延 長 曝 氣 法:適 用 於 每 日 污 水 量 大 於 50m3/d。僅 分 第 二、第 三 種 類

型 , 即 不 適 用 於 小 規 模 之 第 一 類 型 。 流 程 如 圖 3-2~ 圖 3-3 所 示 ,

(38)

但 以 延 長 曝 氣 槽 取 代 旋 轉 生 物 圓 盤 槽 。

4. 批 次 活 性 污 泥 法:適 用 於 每 日 污 水 量 大 於 10m3/d。分 三 種 類 型,流 程 如 圖 3-1~ 圖 3-3 所 示 , 但 以 批 次 活 性 污 泥 槽 取 代 旋 轉 生 物 圓 盤 槽 且 曝 氣 槽 後 方 無 沉 澱 槽 。 為 可 具 有 脫 氮 功 能 之 處 理 類 型 。

5. 標 準 活 性 污 泥 法 : 僅 適 用 於 污 水 量 大 於 1000m3/d 之 大 規 模 污 水 處 理 設 施。流 程 如 圖 3-3 所 示,但 以 活 性 污 泥 槽 取 代 旋 轉 生 物 圓 盤 槽。

6. 滴 濾 池 法:適 用 於 污 水 量 大 於 10m3/d。流 程 如 圖 3-1~ 圖 3-3 所 示 , 但 以 滴 濾 槽 取 代 旋 轉 生 物 圓 盤 槽 。

7. 分 離 接 觸 曝 氣 法 : 僅 適 用 於 污 水 量 小 於 10m3/d 之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適 合 採 預 鑄 型 , 其 處 理 流 程 如 圖 3-4 所 示 。

廢棄污泥運出

廢棄污泥

剝離污泥

初沉槽 接 觸 曝氣槽

沉澱槽 消毒槽 放流槽

圖 3-4 分 離 接 觸 曝 氣 法 之 處 理 設 施 流 程

8. 厭 氧 濾 床 接 觸 曝 氣 法 : 亦 為 適 用 於 污 水 量 小 於 10m3/d 之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適 合 採 預 鑄 型 , 其 處 理 流 程 如 圖 3-5 所 示 。

廢棄污泥運出

廢棄污泥

厭 氣 濾床槽

接 觸 曝氣槽

沉澱槽 消毒槽 放流槽

(39)

圖 3-5 厭 氣 濾 床 接 觸 曝 氣 法 之 處 理 設 施 流 程

從 以 上 之 處 理 流 程 中,吾 人 可 簡 單 描 述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包 括 基 本 流 程 如 圖 3-6 所 示

污水 油 脂 截留器

攔污柵等 調整槽

(初沉槽)

污泥 處理 設施

放流 消毒槽 生物處理

單 元

圖 3-6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基 本 流 程 圖

在 各 處 理 單 元 中,最 重 要 的 是 生 物 處 理 單 元,此 單 元 係 以 好 氧 生 物 分 解 為 主,有 兩 種 基 本 型 態,其 一 是 懸 浮 生 長,其 二 是 固 定 生 長 。 前 者 如 活 性 污 泥 法 , 後 者 如 接 觸 濾 床 法 。

生 物 處 理 單 元 考 慮 之 要 項 有 :

(1) 槽 之 容 量 : 可 容 納 之 日 平 均 污 水 量 。 (2) 有 機 負 荷 : 污 染 物 對 於 微 生 物 之 負 荷 量 。 (3) 水 力 負 荷 : 處 理 污 水 量 對 於 槽 體 積 之 負 荷 量 。

(4) 濾 材 之 填 充 率 及 填 充 方 法 : 浸 漬 率 深 度 及 與 槽 之 間 隔 等 。 (5) 生 物 分 解 效 率 : 設 定 之 分 解 目 標 。

(6) 傳 氧 效 率 : 曝 氣 攪 拌 方 式 。

其 中,有 機 負 荷 是 生 物 處 理 系 統 依 據 其 處 理 性 能 所 採 取 之 設 計 基 準 , 各 不 同 方 式 之 負 荷 如 表 3-3 所 示 。

(40)

表3-3 生物處理單元 BOD 表面負荷(g/m2.日)或 BOD 體積負荷(kg/m3.日)

生物處理單元 BOD 去除率 75%≧ BOD 去除率 85%≧

旋轉生物圓盤法 *8.0≦ *5.0≦

接觸曝氣法 0.4≦ 0.3≦

延長曝氣法 0.25≦ 0.2≦

批次活性污泥法 0.35≦ 0.3≦

標準活性污泥法 - ≦0.5

滴濾池法 0.4(*5.0)≦ 0.≦ 1(*3.0)

分離接觸曝氣法 0.4≦ 0.3≦

厭氣濾床接觸曝氣法 0.4≦ 0.3≦

* :表面負荷(g/m2.日)

除 了 生 物 處 理 單 元 外 沉 澱 單 元 之 構 造 基 準 亦 是 設 計 中 極 重 要 的 考 慮 要 項 :

(1) 有 效 容 量 。

(2) 沉 澱 槽 之 構 造 : 含 水 面 積 負 荷 、 溢 流 負 荷 、 槽 體 之 形 狀 、 污 泥 移 除 方 式 、 底 部 之 形 狀 、 有 效 水 深 等 。

以 初 沉 槽 而 言 , 其 結 構 如 圖 3-7:

(41)

綜 上 所 述 可 知 ,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單 元 遠 較 化 糞 池 複 雜 , 表 3-4 可 略 述 其 差 異 比 較 。

表 3-4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與 化 糞 池 之 差 異 比 較 化糞池 合併式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 說明

處理對象 糞尿等廁所排水 廁所及生活雜排水 處理量 水量:約50L/人.日

BOD5:13g/人.日

水量:約250L/人.日 BOD5:40g/人.日 處理性能

(改善污染功效)

BOD 去除率 65%(有 限,削減總 BOD 約 僅21%)

BOD 去除率 90%(較 高,總 BOD 削減量 可達85%以上)

處理設施體積 較小,佔地面積小 較大,約為化糞池之 3 倍以上

合 併 式 處 理 設 施 造價較高

操作複雜度 簡易 機械、動力複雜,操

作費用較高

清理維護 僅需定期清除污泥 較複雜 合併式之曝氣、濾 材、消毒劑等必須 定期檢查、補充。

(42)

3-3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設 置 計 算 基 準

為 有 效 處 理 建 築 物 污 水,其 設 置 之 容 量 應 足 夠,因 此 在「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中,特 針 對 各 不 同 用 途 之 建 築 物、使 用 人 數 訂 定 計 算 基 準 , 如 表 3-5 所 示 。 其 中 應 特 別 說 明 的 是 , 在 H 類 別 (H-2) 住 宿 類,即 為 適 用 於 一 般 住 宅 與 集 合 住 宅 者,其 計 算 污 水 量 為 225 公 升 /人 .日,BOD 濃 度 為 180mg/L。此 規 定 係 針 對 台 灣 地 區 實 際 之 住 宅 用 水 情 形 所 作 之 考 量,顯 示 國 內 之 用 水 量 偏 高,但 是 總 污 染 量 維 持 每 人 每 日 40g BOD( 160mg/L×250L/日 )。值 得 注 意 的 是,若 建 築 物 含 作 為 營 業 餐 廳 用 途 者,其 污 染 濃 度 偏 高,因 此 在 設 計 規 範 中 要 求 必 需 設 置 油 脂 截 留 設 施,此 係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備 編 第 36 條:「 建 築 物 排 水 中 含 有 油 脂、砂 粒…等 有 害 排 水 系 統 或 公 共 下 水 道 之 操 作 者,應 在 排 入 公 共 下 水 道 前 依 規 定 裝 設 油 脂 截 留 器 或 分 離 器…」。

(43)

單位污水量 BOD 濃度 類別 組別 建築物用途說明 建築物舉例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36

表 3-5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使 用 人 數 、 污 水 量 及 水 質 參 考 量 (1/5)

污水量 (公升/人.日)

生化需氧量 (BOD)mg/L

備 註 A-1 供集會、表演、社

交,且具觀眾席及 舞台之場所。

戲(劇)院、電影 院、集會堂、演藝 場、歌廳。

1. 設固定席位者,人 數以席位之 3/4 另 乘上開放使用時間 (T)計算。

2. 未設固定席位者以 觀眾席每 0.7 平方 公尺1 人另乘上開 放 使 用 時 間(T) 計 算。

100 200 T=0.4~0.6 A

A-2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 具之場所。

車站、航空站、候

船室。 20C 120U*T

N 8

= +

100 200 T=0.2~0.4

B

B-1 供娛樂消費,處封 閉或半封閉場所。

夜總會、舞廳、酒 家 、 理 容 院 、 KTV、MTV、公共 浴室、三溫暖、遊 藝場、茶室。

按營業部分面積每 3 平方公尺 1 人另乘上 開 放 使 用 時 間(T) 計 算。

250 200 T=0.5~0.8

B-2 供商品批發、展售 或商業交易,且使 用人替換頻率高之 場所

百貨公司、商場、

市場、量販店。

按營業部分面積每 5 平方公尺 1 人另乘上 開 放 使 用 時 間(T) 計 算。

150 150 T=0.5~0.8

(44)

表 3-5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使 用 人 數 、 污 水 量 及 水 質 參 考 量 (2/5)

單位污水量 BOD 濃度 類別 組別 建築物用途說明 建築物舉例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污水量

(公升/人.日)

生化需氧量 (BOD)mg/L

備 註

B-3 供 不 特 定 人 士 餐 飲,具直接使用燃 具之場所。

酒吧、餐廳、咖啡 店(廳)、飲茶。

營業部分面積每 3 平 方公尺1 人,或以固定 席位之3/4 加上工作人 員二者取其大者另乘 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 算。

100 400 T=0.4~0.6

B-4 供不特定人休息住 宿之場所。

旅館、觀光飯店等 之客房部。

按居室面積每 10 平方 公尺1 人計算。

300 150 附 設 餐 廳 部 分 另 依 B-3 之規定計算 C

C-1 供儲存、包裝、製 造、修理物品之場 所。

加油(氣)站、車 庫、變電所、飛機 庫、汽車修理場、

電視攝影場、一般 工廠、攝影場、工 作場、倉庫等。

按作業人數之 1/4 計 算。

150 100

D

D-1 供運動、休閒、參 觀、閱覽、教學之 場所。

保 齡 球 館 、 溜 冰 場、室內游泳池、

室內球類運動場、

室內機械遊樂場、

體育館

T U* 120 C N 20

37

8

= +

150 200 T=0.2~0.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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