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設計負荷
(a) 負荷之考慮
計算構件尺寸應考慮之負荷如下列(i)至(vi):
(i) 吊桿系統之安全工作負荷。
(ii) 吊桿本身之重量及所附著於吊桿之吊貨裝具。
(iii) 活動零件本身之重量。
(iv) 滑車之摩擦。
(v) 因船身傾斜而引起之負荷。
(vi) 本中心認為必要之其他負荷。
(b) 滑車之摩擦
於計算鋼索端之負荷時應考慮下列摩擦負荷係數,該係數因軸承種類不同而不同:
襯套軸承: 0.05 滾子軸承: 0.02
(c) 因船身傾斜而引起之負荷
用以計算因船身傾斜而引起負荷之傾斜角度,應為預期於營運狀況時會發生之角度,但橫傾不得小於 5°,而俯仰不得小於2°。然而,如提送船舶之傾斜角度資料並獲得本中心承認適當時,則可用此等角度 計算。
(d) 合成負荷
(i) 於構件強度分析所用之負荷,應為此等構件於8.1(a)所述最嚴重狀況時之合成負荷。
(ii) 聯吊式吊桿系統應依上述(i)之規定使用合成負荷,分別作迴旋吊桿系統與聯吊式吊桿系統之分析
8.2 吊桿柱、桅桿及牽索之強度及結構
(a) 強度分析
(i) 吊桿柱、桅桿(以下通稱桿柱)及牽索應作強度分析,先計算8.1(d)規定之合成負荷,俾依下列(b) 及(c)之規定決定其構件之尺寸。
(ii) 被牽索固定之桿柱強度分析中,用以決定桿柱及牽索尺寸之鋼索楊氏模數,應分別為30.4 kN/mm2 及 45.1 kN/mm2。
(b) 合成負荷之許可應力
(i) 根據因彎曲力矩而得之壓應力、因軸向壓縮力而得之壓應力、及因構件扭曲而得之剪應力,運用 下列公式計算而得之合成應力,不應超過表8-1所列之許可應力σa。
[(σb +σc)2+ 3τ2]1/2 N/mm2
式中:
σb = 因彎矩而得之壓應力,N/mm2。 σc = 因軸向壓縮力而得之壓應力,N/mm2。 τ= 因構件扭曲而得之剪應力,N/mm2。
表 8.1 許可應力,σ
a 安全工作負荷W (t)
許可應力 N/mm2 W<10
10≤W<15 15≤W<50 50≤W<60 60≤W
0.50σy
(0.016W+0.34) σy
0.58σy
(0.005W+0.33) σy
0.63σy
註:σy = 材料之降伏點或保證應力,N/mm2。
(ii) 牽索所用鋼索之張力,不應超過鋼船規範第XI篇第13章規定之裂斷強度除以11.3規定之安全係數所
得之值。
(c) 桿柱之最小板厚
桿柱之最小板厚應不小於6 mm。
(d) 桿柱之結構
(i) 桿柱下方與船體結構連接之部位,應以下列(1)、(2)或(3),或其他經本中心認可適當之方法作有效 之連接:
(1) 應為二層或更多層之甲板所支持。
(2) 應為充分強度之甲板室所支持。
(3) 應伸入甲板下方充分之深度,且為艙壁所支持。
(ii) 自柱基下方至鵝頸型吊桿座上方之合理距離內,應盡可能具有與柱基處相等尺寸。
(iii) 桿柱於柱體與門形樑之連接處、鵝頸型吊桿座與俯仰滑車座之安裝處及預期會發生應力集中之處,
應局部使用厚板、二重板或加強構件等予以補強。
(iv) 於上方門形樑端之深度與板厚應適當加強。如上方門形樑端無法避免開孔時,則應沿孔四周作適當之加 強。
8.3 吊桿之強度與結構
(a) 吊桿應依8.1(d)所規定之負荷狀況作強度分析,而其尺寸,則應依下列(b)至(c)之規定決定之。
(b) 合成負荷之強度
根據因彎曲力矩而得之壓應力、因軸向壓縮力而得之壓應力、及因構件扭曲而得之剪應力,運用下列公 式計算而得之合成應力,不應超過表8-2所列之許可應力σa。
[(σb+σc)2+3τ2]1/2 N/mm2
式中:
σb = 因彎矩而得之壓應力,N/mm2。 σc = 因軸向壓力而得之壓應力,N/mm2。 τ = 因構件扭曲而得之剪應力,N/mm2。
(c) 挫曲強度
承受壓力之構件,以下列公式求得之值,應不超過表8.2所列之許可應力值σa: 1.15 ωσb N/mm2
式中:
σb = 軸向壓應力,N/mm2。
ω = 依細長比及構件種類,以表8.3及表8.4所列之公式計算而得之係數。
(d) 合成應力
(0.018W+0.16) σy 0.43σy
表 8.4 K 值
另一端
一端 R:拘束
D:拘束
R:拘束 D:自由
R:自由 D:拘束
R:自由 D:自由 R:拘束
D:拘束 0.5 1.0 0.7 2.0 R:拘束
D:自由 1.0 - 2.0 - R:自由
D:拘束 0.7 2.0 1.0 - R:自由
D:自由 2.0 - - - 註: R= 旋轉端。 D = 位移端。
(e) 吊桿最小板厚
吊桿本體之板厚,應不小於位於吊桿有效長度中點處外徑之2%,或6 mm,取其較大者。
(f) 吊桿之加強
(i) 附著裝具之吊桿頭部之鋼板,應裝設二重板,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加強之。
(ii) 吊貨索端索具附著於吊桿者,該處應裝設二重板,或其他適當之方法加強之。
(g) 防止墜落之吊桿止動器
吊桿應以鵝頸形吊桿座所支持,並應裝設安全防護裝置,以免從承座或支持處墜落。
8.4 迴旋吊桿系統之桿柱與牽索之簡單計算法
(a) 柱基之半徑
柱基之外徑應不小於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值。橢圓形或橄欖形剖面之較小直徑即等於外徑,而方形剖面 之小邊即等於外徑。
5h m
式中:
h = 從柱基至桅頂俯仰滑車座之垂直距離,m。
(b) 柱基之剖面模數
(i) 無牽索之桿柱,其柱基處之剖面模數,應不小於下列(1)至(3)依吊桿佈置而定之值。
(1) 吊桿安裝於柱前或柱後之桿柱,其剖面模數應不小於下列公式之計算值:
C1C2 ρW cm3 式中:
W = 安全工作負荷,t。
ρ = 於最小許可角度下之迴旋半徑,m。
C1 and C2
= 從表8.5所取之值。
W為中間值時,C1及C2等係數應以內插法求得。
表 8.5 C
1及 C
2值
W(t) ≤2 3 4 5 6 7 8 9 10 C1 1.35 1.25 1.20 1.17 1.15 1.14 1.13 1.12 1.10 C2 125 120 117 115 114 113 112 111 110
(2) 柱前及柱後均安裝吊桿之桿柱,其平行於船舶之縱向線軸之剖面模數,其值應從上述(1)求得,或從下 列公式求得,取其較大者。
∑
C2Wu cm3式中:
∑C2W = 安裝於柱前及柱後之吊桿其C2 W 之和。此處C2與W應為從上述(1)求得者。
u = 為柱心至船舷邊再加外伸之距離,m。
(3) 如吊桿受一獨立結構之支持,而非桿柱時,其剖面模數應不小於上述(1)及(2)所列公式之計算值再乘以 下列公式之計算值。此時,(1)所列公式中之係數C1值應等於1.0。
h/(h-h') 式中:
h' = 從柱基至鵝頸形吊桿座處水平銷中心之垂直距離,m。
h = 如8.4(a)之規定。.
(ii) 具有牽索之桿柱,於柱基處之剖面模數,可為下列公式計算值所減扣後之值。
10(h3/dm)∑R cm3 式中:
h = 如 8.4(a)之規定。
dm = 柱基處之外徑,cm。用於 8.4(b)(i)(1)所列之公式時,該外徑位於迴旋範圍內最小 R 之方向上。
用於 8.4(b)(i)(2)所列之公式時,該外徑位於平行於船舶橫向之軸上。
∑ R= 下列每一有效牽索公式計算值之總和:
(ds2a2)/(l02ls2)
ds = 鋼質牽索直徑,mm。
ls = 牽索於上端與下端間之長度,m。
lo = 為 ls減去下列公式計算值後之長度:
0.045 ds+0.26 m
a = 牽索水平投影之長度,量測方向與 dm之量測同。
(iii) 如吊桿以門形柱所支持且門形柱上橫樑之剖面皆一致時,柱基處之剖面模數應不小於下列(1)、(2) 及(3)之計算值:
(1) 對平行於船舶橫向之軸之剖面模數應為8.4(b)(i)(1)公式之計算值再乘以下列係數Cp: 0.7 如 γ≧0.6
1-0.5γ 如 γ< 0.6 式中:
γ = 門形柱上橫樑之剖面寬度與柱基處於船縱向上之外徑,二者之比值。
(2) 對平行於船舶縱向之軸之剖面模數,應為8.4(b)(i)(1)或(2)公式之計算值,取其大者,再乘以下列係數:
0.35 如 γ'≧0.3 0.5-1.67γ‘2 如 γ'< 0.3 式中:
γ'= 門形柱上橫樑之剖面深度與柱基處於船橫向上之外徑,二者之比值。
(3) 如左右柱之間之距離,超過柱高之2/3時,上述(1)及(2)所訂之係數,應作適當之增大。
(iv) 具有牽索之門形柱,於柱基處之剖面模數,應不小於下列(1)及(2)之計算值。
(1) 對平行於船舶橫向之軸之剖面模數應為下列公式之計算值:
Cp[C1C2ρW-10(h3/dm)∑R] cm3 式中:
Cp = 如8.4(b)(iii)(1)之規定。
C1 、C2 及ρ = 如8.4(b)(i)(1)之規定。
10(h3/dm)∑R = 8.4(b)(ii)之計算值,但只考慮單側之牽索。
(2) 對平行於船舶縱向之軸之剖面模數,應為上述8.4(b)(iii)(2)之計算值。
(v) 短側柱支持吊桿處柱基之剖面模數,應不小於下列(1)或(2)之計算值:
(1) 如吊桿安裝於側柱之前側或後側時,其剖面模數應為下列公式之計算值:
85 h' ρ W/(h-h') cm3 式中:
W及ρ = 如8.4(b)(i)(1)之規定。
h' = 如8.4(b)(i)(3)之規定。
h = 如8.4(a)之規定。
(2) 如吊桿安裝於側柱之前側及後側時,側柱對平行於船舶縱向之軸之剖面模數,應不小於上述(1)之計 算值,或為上述(1)其ρW項,以前側吊桿與後側吊桿之W值之和乘以8.4(b)(i)(2)規定之u值,所得之乘 積取代,而得之計算值,但u值應從側柱中心量起。
(c) 柱基以外桿柱之尺寸
(i) 柱基以下及鵝頸形吊桿座以上之合理距離內,桿柱之尺寸應盡量與柱基處之尺寸相等。
(ii) 上述(i)所訂位置以上之桿柱直徑及厚度可漸減至下列(1)及(2)計算值。
(1) 於安裝桅上固定具或桅頂俯仰滑車架處之外徑得為柱基處直徑之85%。
(2) 於桿柱任一處之板厚應不小於下列公式之計算值:
0.1dm+2.5 mm 式中:
dm = 桿柱各處之最小外徑,cm。
(d) 桅上固定具
桅上固定具之結構應適當,強度應充足。
(e) 門形柱上橫樑
(i) 安裝於門形柱上之橫樑,其均一剖面之剖面模數應不小於下列(1)至(3)之計算值:
(1) 對垂直軸之剖面模數應為8.4(b)(i)(1)所規定公式之計算值,乘以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係數。若此係數 超過0.2時,則以0.2計。
0.1+0.235(γ/c) 式中:
γ= 如8.4(b)(iii)(1)之規定。
c = 柱基處桿柱對平行於船舶橫向之軸之實際剖面模數,cm3,與8.4(b)(i)(1)所訂公式計算值之比。
(2) 不管上述(1)之規定如何,當門形柱只有一側安裝吊桿時,其柱橫樑對垂直軸之剖面模數,得減至上 述(1)規定值之一半。
(3) 對水平軸之剖面模數,應為 8.4(b)(i)(2) 所訂公式計算值乘以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係數之乘積。如此係 數超過0. 2時則以0.2計。
25(γ'/c') 式中:
γ' = 如8.4(b)(iii)(2)之規定。
c' = 柱基處桿柱對平行於船舶縱向之軸之實際剖面模數,cm3,與8.4(b)(i)(2)所訂公式計算值之比。
(ii) 門形柱橫樑應予以適當加強,以防止因彎曲而變形。
(f) 牽索
牽索之鋼索的抗拉強度應不小於下列公式之計算值:
18δ(ds2a)/(l0ls) kN 式中:
a,ds,l0 及 ls = 如8.4(b)(ii)之規定。此處a之量測與計算δ值同方向。
δ = 下列公式之計算值:
Cs ρ W h /{[(I/h2)+7.32hΣR](h-h')}
I = 柱 基 處 桿 柱 對 平 行 於 船 舶 橫 向 之 軸 之 剖 面 慣 性矩 ,cm4。然而,門形桅之I值除以上述
8.4(b)(iii)(1)計算而得之係數CP後,所得之值得替代I。
H = 如8.4(a)之規定。
h',W 及 ρ = 如8.4(b)(i)(1)及(3)之規定。
ΣR = 如8.4(b)(ii)之規定。此處a值係於計算ΣR時吊桿迴旋範圍之所有方向上量測。
Cs = 表8.6規定之值。如W為中間值時,其係數應以內插法求得。
表 8.6 Cs 值
W(t) ≤2 3 4 5 6 7 8 9 10 ≥15 Cs 2.64 2.52 2.46 2.41 2.38 2.35 2.33 2.31 2.29 2.22
8.5 吊桿之簡單計算法
(a) 未具滑車索端索具之吊桿
(i) 吊桿系統無滑車索端索具之吊桿,其尺寸應不小於下列(1),(2)及(3)規定之值:
(1) 吊桿於柱中點之慣性矩不應小於下列計算值:
CBPl 2 cm4 式中:
CB = 表8.7之規定值。
l = 吊桿之有效長度,m。參詳圖8.1。
P = 吊桿之軸向壓應力以下列之(A)或(B)依吊桿之型式計算而得。如吊桿本身之重量與裝具重量,經 精確估算後,從力分析圖求得之值可作為P。
(A) 迴旋吊桿系統
P={[α1l/(h-h')]+f}Wg kN 式中:
W及h' = 如8.4(b)(i)(1)及(3)之規定。
h = 如8.4(a)之規定。
α1 = 表8.8規定之值。如W為中間值時,α1應以內插法求得。
f = 表8.9規定隨吊貨索吊貨滑車數目而定之係數。如吊貨索緣自桿柱頂,並穿過吊桿頂固 定槽輪者,f 值 以 0 計 。
(B) 非迴旋吊桿系統 P = Wg{[α1l/(h-h')+f+
Kn1α1α2 l/[n2(b2+l2)1/2]} kN 式中:
α1,l, h, h', f 及W
= 如上述(A)之規定。
α2 = 如10.1(b)之規定。
b = 從鵝頸型吊桿座至牽索柱之水平距離,m。
n1 = 牽索數目。
n2 = 俯仰索數目。
K = 表8.10所列數值視索具種類而定。
表 8.7 C
B值
安全工作負荷,W (t) CB W≤10
10<W<15 15≤W≤50 50<W
0.28 0.4-0.012W
0.22
本中心認為適當之值
圖 8.1 具有滑車索具之吊桿
表 8.8 α
1值
W(t) ≤2 3 4 5 6 7 8 9 10 >10 α1 1.28 1.23 1.20 1.18 1.16 1.15 1.14 1.13 1.13 註
註:本中心認為適當之值
表 8.9 f 值
n 1 2 3 4 5 6 7 8 f 1.102 0.570 0.392 0.304 0.251 0.216 0.192 0.172
註:n = 供吊貨索用滑車槽輪之數目。
表 8.10 K 值
索具系統 K
A型 0
B型 1.2
C型 2.0
註:
1. A型索具系統於柱頂左右側具有二個控索滑車組,因此此等控索滑車組亦可作為俯仰索。
2. B型索具系統具有一個三角板連結俯仰索端與左右側諸控索端,因此俯仰索之張力可吸收控索之鬆弛。
3. C型索具系統具有一個連結滑車連結二側(或一側)諸控索端與沿吊桿柱佈線之俯仰索端,因此控索之鬆弛 可由俯仰索吸收。
(2) 二端錐化之吊桿,其中段平行部位長度標準上應等於位有效長度之1/3,而二端之直徑應不小於中段平行 部位直徑之60%。
(3) 作為吊桿之鋼板,其厚度應不小於下列公式之計算值,或中段外徑之2%,取其大者:
l
x l1
6 (mm) 當 P < 75.5 (kN)時 5+0.0133 P (mm) 當 P ≥ 75.5 (kN)時
(ii) 迴旋吊桿系統,其吊桿之形狀與尺寸,得依照國家標準,或本中心認可之其他標準之規定。
(b) 具有滑車索端索具之吊桿
吊桿系統具滑車索端索具之吊桿,其尺寸應不小於下列(i)及(ii)規定之值:
(i) 任一位置與吊桿跟部眼板裝具中心之距離為x(m)之剖面慣性矩應不小於下列公式之計算值,如裝設足夠長 度之雙重板,則雙重板之70%可加入公式之D(x)及A(x)項內。
I(x)=CBPl2{1-3.136[(x/l)-0.5]2}+1000D(x)l1xWgcosθ/[2ln(σ0-10P/A(x)]
式中:
I(x) = 與距離桿跟x處之要求剖面慣性矩,cm4。
I(x) = 與距離桿跟x處之要求剖面慣性矩,cm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