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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協議的法律性質

由於「和平協議」的當事方是非國家的武裝團體,所以「和平協議」不 符合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一九八六年《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 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中有關條約的定義,這使得「和平協 議」的法律性質有些疑義:一方面過去的立法史顯示國際法委員會似乎認為 有組織的武裝團體是武裝衝突法的主體,而適用非國際武裝衝突法的結果是 因而享有國際法人和締結條約的資格;但是另一方面,獅子山共和國特別法 庭持不同看法,認為雖然有可能性,但是適用非國際武裝衝突法的武裝團體 並不能因此自動具備國際法人格131

透明公平;(三)選民註冊制度和教育;(四)確認媒體公開自由;(五)整個選舉時程 和時程表;(六)國際觀察員和選舉過程的監督;(七)投票制度。Id.

127 Jann K Kleffner, supra note 113,“ p. 108.

128為了建立過渡政府,和平協議通常會在條文中包含下列重點:過渡時期何時開始;過渡 時期何時結束;過渡政府的權力;過渡政府的架構;如何建立過渡政府,人員如何挑選;

過渡政府如何運作;過渡政府的特別任務;法律和行政的延續性如何保持;監督機制;國 際社會所扮演的角色。The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 Group, supra note 117.

129和平協議常常會考慮到邊界問題,影響邊界的因素包括種族、地理考量、傳統上的邊

界、宗教、貿易和自然資源。通常和平協議有關邊界的條款包括:(一)劃定邊界;

(二)邊界的安全和正常化;(三)邊界的監督委員會;(四)爭端解決的方式;(五)

自然資源;以及(六)金融財務安排。Id.

130 Christine Bell, On the Law of Peace, supra note 1, pp. 149-153.

131 Jann K Kleffner, supra note 113, , pp. 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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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和平協議」法律性質的確認應當是基於當事方的意圖和國際社會的參 與。從「和平協議」的法律架構及用語,時常可以反應出當事人將「和平協 議」視為何種法律文件。有時,「和平協議」型態如條約,例如波士尼亞的 DPA(Dayton Peace Agreement)、英國愛爾蘭的 Belfast Agreement 及柬埔寨 的Paris Accords。更早的例子如 1960 年代的塞浦路斯,及 1978 年的大衛營 協定等都是。但是有時「和平協議」會像是一部憲法,不但要處理國家的國 際地位,也要處理內部的憲法架構。例如南非的臨時憲法(Interim

Constitution)、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一系列協議、科索沃失敗的

Rambouillet Accords,以及 Bougainville 與巴布亞紐新幾內亞的 Bougainville Peace Agreement。而有些時候,和平協議很難被單純的歸類為條約型或是被 視為憲法型,這往往是因為下列原因所造成:它所要解決的武裝衝突性質無 法被清楚歸類為國際性或國內性武裝衝突;和平協議涵蓋的事項過於複雜,

同時要處理跨國衝突以及國家內部憲政秩序問題;或是締約者不但有國家,

也有非國家主體(non-state actor)。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如果國際法將非 國家主體所簽署的和平協議認為是國際協議,這將會改變國際法上有關國際 法主體的規範,涉及到國內武裝團體、個人的國際法地位問題,影響會非常 深遠132

伍 結論

在現代國際法下,關於結束敵對狀態,有二個趨勢值得注意:首先是「全 面停戰協定」能完全地結束戰爭狀態。此一趨勢產生的背景有二:一是因為

「全面停戰協定」除了軍事目的,還有很重大的政治性;二是今日國際上存 在不少的武裝衝突,但很少是國際法所謂的「戰爭」。在這種情況下,戰鬥 的結束不必以締結「和平條約」為前提,「全面停戰協定」可以充分達成目 的。

其次,「和平協議」的數量和重要性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因為冷戰結 束後,許多長期未解決的國內武裝衝突獲得解決。但是另一方面,冷戰結束

132 關於和平協議法律分類的問題,請參考 Christine Bell, On the Law of Peace, supra note 1, pp. 14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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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造成新一波的內戰。國內衝突增加。為了結束衝突,在區域安全和平的架 構下,各當事國政府願意與武裝反對者直接談判,並且將停火與政治、法律 安排的協議連繫起來,用正式書面、簽名及公開的方式,包括國內及國際的 參與,簽署協議133。所以針對國內武裝衝突,和平協議是結束敵對狀態的主 要方式。

133 Christine Bell, PEACE AGREEMENTS: THEIR NATURE AND LEGAL STATUS,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00 (2006), p.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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