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58
陳俊佑
現任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社工主任 臺北市萬華老人服務中心主任
曾任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長期照護系兼任講師 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兼任講師
內政部北區老人諮詢中心主任
長庚技術學院老人照顧管理系兼任講師 台北縣立愛德養護中心社服牧靈組長 羅東博愛醫院社會服務室社工員 學歷東吳大學社工系碩士班
高雄醫學院醫學社會學系 證照教育部部定講師
Chronic Disease Self Management Program Master Trainer
•
[email protected] 0922109611
107
相關法規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
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 之機關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 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114
115
116
一、經團體許可設立、立案或監督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會務、業 務及財務相關法令規定。
二、勸募活動曾有違法情形,經主管機關令其改善未改善。
三、勸募所得曾有逾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所載使用期 限。
四、勸募所得賸餘款曾有逾再執行期限。
五、辦理國際救援勸募活動,不具有執行能力或經驗。
第 8 條 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有變更時,公立學校應報經其教育 主管機關同意、其他勸募團體應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同意,並報 主管機關許可,同時通知或公告捐贈人,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
聲明捐贈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前項期限內捐贈人提出異議時,勸募團體應返還其捐贈之財物。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17
118
119
第 15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及第二十 條第一項所定使用情形,包括勸募活動名稱、目的、期間、許 可文號、所得及收支一覽表。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應將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備查資料,於主管機關備 查後三十日內,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一年。
第 17 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公布勸募活動情形:
一、於每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 四條規定之公告事項及違反本條例案件處理情形。
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布前一年勸募活動情形統計值。
第 1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