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財務查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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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 年度公益勸募實務研習(南部場)流程 一、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三、研習時間:107 年 7 月 27 日(星期五) 上午 9 時 30 分至 16 時 30 分 四、研習地點:本局婦幼青少年活動中心 302 會議室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 120 號 3 樓) 五、活動流程及內容: 時. 間. 項. 目. 講座. 09:30-09:50 參訓人員報到 09:50-10:00 開幕致詞及與會貴賓介紹.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謝琍琍副局長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吳月招視察. 10:00-10:50 公益勸募條例解析 10:50-11:00 交流時間 11:00-11:50 公益勸募申請案件實務解析.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吳月招視察. 11:50-13:10 午餐 慶陽會計師事務所. 13:10-14:00 公益勸募財務查核說明. 吳正德會計師. 14:00-14:10 交流時間 14:10-15:00 勸募團體實務經驗分享與應用 15:00-15:10 交流時間 1. 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 利基金會陳俊佑主任.
(4) 15:10-16:00 勸募團體實務經驗分享與應用. 16:00-16:30 公益勸募政策與實務交流座談. 2. 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 利基金會陳俊佑主任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表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吳月招視察.
(5) 公益勸募條例及申請案件實務解析. 主講人:吳月招視察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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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益勸募條例及申請案件實務解析 107年公益勸募實務研習 衛生福利部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吳月招 107.7.27. 報告大綱 前言 法規解析與勸募活動流程 申請案件辦理情形 實務案例解析 結語 2. 4.
(8) 前言. 三法(如DM) 公益勸募條例(共32條)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共18條)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共9條) 一系統 https://sasw.mohw.gov.tw/app39/. 5.
(9) 本部近3年公益勸募活動各階段案件數 統計至107.6.25. 年度. 許可. 專戶備查. 成果備查. 結案備查. 合計. 105. 487. 426. 419. 260. 1,592. 106. 509. 469. 424. 393. 1,795. 107/1/1-6/25. 6.
(10) 法規解析與勸募活動流程. 未立法前 依據: 民國42年修正發布之職權命令「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規定。 困難: 1.定義、主管機關、發起主體、徵信、募款活動結束及 募得財物執行成果之審核。 2.職權命令,對違規行為缺乏相關罰則以為強制。. 法案推動歷程 兩階段 研商公聽會審查立法三讀子法訂定之發布 為建立公開透明勸募制度: 民國88年:研商會、公聽會及審查會,以凝聚共識。 民國95年4月25日:「公益勸募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民國95年5月17日:總統命令公布施行 民國95年12月25日: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95年12月27日: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7.
(11) 通則性規定:條例第1~5條、細則第2~4條 第1條. 立法目的. 第2條. 名詞定義. 第3條. 適用範圍. 第4條. 主管機關. 第5條. 勸募主體 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 (競選活動活其他政治相關活動). 細則第3條. 除外. 細則第4條. 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 (佈道、弘法或其他宗教群體運作、教義傳佈之活動). 誰可以募款:勸募主體 (條例第5條). 公 立 學 校. 政府機關:. 公 益 性 社 團 法 人. 行 政 法 人. 財 團 法 人.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 例外可: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 8.
(12) 相關條文.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 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 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其姓名。. 管理機制:條例第6~7條、細則第5~7條 低密度管理:備查制. 第6條第1項. 第6條第2~3項. 政府機關---2個月 公立學校---2個月 勸募團體---5個月. 政府機關接受捐贈應辦理: ‧開立收據 ‧至少每六個月辦理公開徵信(細則第5~6條) ‧依指定用途使用. 年度終了報許可設立、立案或監督機關備查: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 ‧不涉及向外界募集財物 ‧僅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細則第7條). 9.
(13) 相關條文.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 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 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許可其 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 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高密度管理:許可制. 單一縣市勸募 案件. 向誰申請 (條例第7條). 跨縣市勸募 案件. ◎向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提醒:依據內政部97年11月27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17356號函釋 ◎僅以網路、媒體、網頁宣傳或文宣寄送方式宣傳者 向團體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許可.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衛生福利部自104年月起一律採線上申辦作業,不再收受紙本. 10.
(14) 用途限制:條例第8條. 社會福利事 業 教育文化事 業. 社會慈善事 業 用途限制 (第8條). 其他經主管 機 關認定之事 業. 援外或國際 人道救援. 應(得)不予許可、廢止、撤銷:條例第9~11條、許可第7條 第9條. 『應』不予許可. ‧未報專戶備查 ‧強制勸募行為 ‧未依勸募計畫使用 許可第7條. ‧規避主管機關檢查 ‧非法勸募行為應返還財物之規定 ‧經廢止或撤銷許可. 『得』不予許可. ‧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 ‧賸餘款逾再執行期限 ‧曾有違法情形限期未改善者 ‧勸募所得使用逾計畫所載期限 ‧辦理國際救援勸募活動不具執行能力或經驗 第10條. 廢止. ‧負責人/代表人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 ‧開立收據記載不實 ‧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11條. 撤銷. ‧申請許可文件不實. 11.
(15) 勸募活動執行期間規定:條例第12~18條、細則第8~15條 第12條. 勸募活動最長1年. 第13條. 開立專戶備查後(細則第8條). 第14條. 禁止強制攤派行為. 第15條. 出示許可相關規定文件. 第16條 第17條. 第18條. 開立收據規定(細則第9~10條) 勸募活動必要支出規定 (細則第11~13條) 勸募活動期滿成果備查 (細則第14~15條). 歸零/開戶金 ‧按月存入 ‧專款專用. ‧許可文件/工作證 ‧許可文號 ‧捐贈人 ‧金額/物品 ‧捐贈日期 ‧收據/帳冊之保存 ‧捐贈人清冊 ‧專戶封面 ‧完整內頁 ‧公開徵信資料. 相關條文.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 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 強行為之。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 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12.
(16) 勸募計畫變更、計畫取消:許可第5~6、8條 財物使用之規定:條例第19~20條、細則第16條 許可第5條. 計畫變更. 許可第6條. 勸募計畫取消. 許可第8條. 財物使用計畫變更. ‧活動方式 ‧活動起訖日期. ‧公告一個月以上 ‧捐贈人得提出異議. 第19條. 財物支用未完成賸餘財物再執行. 第20條. 財物支用已完成結案備查 (細則第16條) ‧得申請結案展延一次 期限不超過30天. ◎提醒:需提經董事/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除外:結案展延. ‧再執行期限最長3年 ‧成果報告 ‧支出明細 ‧專戶封面 ‧完整內頁 ‧提經會議議決通過 ‧公開徵信資料. 監督、限制、罰則:條例第21~30條、細則第17條. 第21條. 主管機關檢查權限. 第22條. 非法勸募行為返還勸募財物. 第23條. 第24~30條. 主管機關上網公告義務 (細則第17條). 罰則. 13. ‧返還捐贈人 ‧繳交主管機關 委託相關團體執行.
(17) 相關條文.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 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 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勸募團體申辦流程:. 1. 發起勸募會議 提經董事/理監事會議決通過 許可第2條. 2 3 4 5. 活動21天前申請許可 活動取消 許可第6條. 活動開始7日內專戶備查 條例第13條. 計畫變更: 勸募活動方式、活動起訖日期 許可第5條. 活動期滿—成果備查 條例第18條. 財物使用變更 許可第8條. 財物使用完成—會議決議通過. 未使用完竣:賸餘款再執行 條例第19條. 條例第20條. 6. 結案備查. 均需提經董事/理監事會議決通過. 14.
(18)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第二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開始前二十一日,檢 附下列文件申請勸募許可。…: 四、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書及理事會或董事 會會議議決同意發起勸募之會議紀錄。. 23.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第二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開始前二十一日,檢附下列 文件申請勸募許可。但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者, 不受二十一日之限制: 一、申請表。 二、勸募活動計畫書。 三、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 四、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書及理事會或董事會會議議 決同意發起勸募之會議紀錄。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4. 15.
(19) 公益勸募條例第七條 單一縣市勸募案件 → 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跨縣市勸募案件 →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內政部97年11月27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17356號函釋 僅以媒體、網路、網頁宣傳或文宣寄送方式宣傳者 → 以其 勸募團體所在地為勸募活動所在地,應向其所在地之地方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許可 25. 公益勸募條例 第十三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 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7日內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 應檢附資料:專戶封面及內頁影本(歸0或開戶金) 收:至遲應按月將勸募所得存入備查之專戶 支:超過1萬元以上不得支用現金(第18條)、 不得與機構一般帳戶勻用。 26. 16.
(20) 公益勸募條例第18條 •. 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不得申請展延). •.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 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 使用現金。 成果備查期限無法申請展延,違反本規定者,依第26條規 定--得予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2萬元 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27. 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 30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 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 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28. 17.
(21) 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條 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 有正當理由得申 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 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度查核。 違反本規定者,得予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依第26條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29. ㎨⌮໕ເάືஅつᐃ 公益勸募條例 (賸餘款項) 第十九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 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 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 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 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 三年。. 30. 18.
(22) ㎨⌮໕ເάືஅつᐃ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第五條. 勸募活動方式或起迄日期變更時,應敘明理由,於事 實發生前七日報主管機關許可;除公立學校外,其他 勸募團體並應報理事會或董事會追認通過。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第六條 勸募團體因故取消辦理勸募活動時,應敘明理由,於 事實發生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除公立學校外, 其他勸募團體並應報理事會或董事會追認通過。 31. 修法重點 為因應社會變遷,有效管理勸募行為,監督勸募團體妥善運用社 會資源,研議修正公益勸募條例。 本部自100年6月起共計召開15次會議研商,本次共修正13條、新 增1條,主要重點內容如下: 確立勸募行為 增列喊停機制 增列重大災害勸募活動之規範 提高財務徵信頻率 勸募財物轉捐及賸餘款之處理 會計師專案簽證規範. 32. 32. 19.
(23) 修法近程. 公益勸募條例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103年2月17日. 函送立法院審議,惟立法院第八屆並未通過,因屆期. 不續審,現階段本部正積極賡續進行公益勸募條例研 修事宜。. 申請案件實務解析. 20.
(24) 衛生福利部管理系統-1. 舊系統-104年度以前資料整併到新系統。 新系統- 104年度以後開始全面採線上作業方式辦 理。http://sasw.mohw.gov.tw/app39 進google或IE登打【公益勸募】關鍵字搜尋, 找到公益勸募管理系統-衛生福利部 即可順利進入系統, 登入團體基本資料並取得帳號密碼後,進行線上申辦作 業. 衛生福利部管理系統-2. 36. 21.
(25) 勸募許可申請(1/2) 一、申請時間: 原則:勸募活動開始前21日。 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者,不受21日之限制 。. 二、主管機關: 單一勸募案件: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跨縣市勸募案件:勸募活動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向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 。 僅以媒體傳播、電腦網路、文宣寄送方式宣傳者,以勸募團體 所在地為勸募活動所在地,應向其(會址)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37 申請。. 勸募許可申請2/2. 三、申請資格: 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構)→僅限於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 四、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1年。 五、應備文件 申請表(線上系統提供) 勸募活動計畫書(線上系統提供) 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線上系統提供) 最新的法人登記證書(非立案證書) 理(董)事會議議決同意發起勸募之會議紀錄 及簽到表(出席人數須過半;列在討論事項). 22. 38.
(26) 理(董)事會議召開的時間與形式. • 發起勸募、勸募計畫變更、勸募所得賸餘款展延、結案備查等,都必. 須附上理(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且必須列為討論提案且通過會議同 意,勸募團體可掌握會議召開期程,預為規劃,以免延宕申請或結案 時程。 • 會議召開人數須過半,會議才具有效力,理(董)事出席應盡量由其親自. 簽名,而不是都用印章替代 • 會議召開應以實體為之,視訊會議目前尚不具有效力,請大家注意. 法人登記證書與立案證書不同. • 勸募團體在申請勸募許可時,應附上法院所核發之最新的. 法人登記證書-公益性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在立案後所取 得的證明文件—為立案證書,下一步還必須檢齊相關的資 料向當地的法院申辦法人登記證書,才符合勸募許可辦法. 所規定應附之法人登記證書. 23.
(27) 主管機關權屬歸責----解釋函. 依內政部97年11月27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17356號函釋 略以:「...有關勸募活動僅以媒體、網路、網頁宣傳或 文宣寄送方式宣傳者,以其勸募團體所在地為勸募活. 動所在地,應向其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許 可,其違法之勸阻及處分亦同由其所在地之地方主管 機關為之...」. 內政部人民團體司解釋規定—人民團體是否可以網路或視訊 會議行開會相關事宜. 目前法規並無硬性規定。作業方式可分三種: (一)屬於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之會議討論事宜:理、監事會議,除選舉或罷 免外,以視訊會議方式,同步即時、不拘泥於同一空間而達到溝通協調之目 的,應無不可;惟應請修訂章程中有關理、監事會議出席之規定,提會員代 表大會通過後,專案報部核備。至會員代表大會因會員代表人數眾多,且可 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議程掌握不易,仍應以同一地點集會之方式辦理。 (二)屬於其它類之自行召開的會議討論事宜:可自行透過理、監事同意執行, 但切記此網路會議是需要進行紀錄的。 (三)屬於選舉類之相關事宜:都無法以網路或視訊會議方式進行開會,仍以 「集會」方式辦理。. 24.
(28) 實務上申請許可常見缺失情形. 立案證書非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 理監事改選後未申請最新的法人登記證書. 社團法人(協會)---理事會 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會 例:第○屆第○次---非106年第○次 未列於討論事項並經議決通過 理事會董事開會人數未過半數,不生效力 會議應親自出席,通訊會議或E-mail召開之會議不生效力 未附會議簽到表---並請以表格式提供理事簽名 未蓋機構圖記,以示負責 財物所得頁籤未填寫. 實務上專戶備查常見缺失情形.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 募活動開始後7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應檢附資料:專戶封面及所有內頁影本(歸0) 收:至遲應按月將勸募所得存入備查之專戶 支:超過1萬元以上不得支用現金(第18條)、 不得與機構一般帳戶勻用 務請掌握專戶專款專用原則—善盡專戶管理 44. 25.
(29) 「捐款收據」格式及應載明內容. 依財政部88年5月10日台財稅第881915960號函辦理,捐款收據格式 請載明下列要項: 1.團體全銜及統一編號。 團體全銜:屏東縣○○福利協進會 統一編號:XXXXXXXX 2.捐贈金額(請以國字大寫填寫)。 3.受贈單位全銜、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代表人)姓名,並加蓋 印章(單位、負責人、承辦人印章)。 4.受贈單位經主管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 5.捐款收據應編列流水號。 6.出據日期。. 「捐款收據」如何開立? 公益勸募條例第16條、施行細則第9條、10條. 募得款項及物品是否均有開立收據予捐款人(團體),收據是否連續編 號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完整收據之開立至少應具備下列內容: 1. 收據編號及空白收據控管的合理性 2. 法人名稱、地址、法人立案字號、扣繳編號、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 3. 經手人、出納(會計) 、聯絡電話 4. 活動名稱,及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5. 辦理公開徵信時,捐贈人是否同意提示全名 6. 備註欄位-例如過剩物資的處理方式等 7. 其他依法令(包括所得稅法等)規定應提示之項目. 26.
(30) 專戶備查資料應包含---封面及所有內頁. • 專戶備查階段—要附上專戶封面及內頁由0開始資料 • 成果備查階段—附上通過專戶備查之銀行帳戶簿子的封面+所. 有內頁資料---由0開始接受外界捐款到勸募期滿的數額---如計 畫已執行完竣則結餘應為0---如財務使用期限未屆,計畫尚未 執行完竣,則會尚有餘額/ •. 結案備查階段—因計畫已執行完竣,帳戶會由0結束. • 以上均應加蓋機構大小章+與正本相符+承辦人章,以示負責. 郵政劃撥帳戶是否可提供專戶備查. 帳戶戶名不得有個人名字加註於後---應為勸募團體全名---與法人 登記證書一樣 成果及結案備查可向銀行申請郵政劃撥出入證明 每月登錄實募金額,不限定於月初、月中或月底,尊重勸募團體 帳務作業時程 系統會自動上鎖,當銀行專戶未結清或前一年度尚在使用階段, 不得供作新年度勸募專戶使用 勸募團體至遲應按月將辦理勸募活動所得金額存入捐款專戶. 27.
(31) 專戶金流限制---一萬元以上不得以現金支付. • 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 票或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公益勸募條例第18條第2項 • 存簿孳息(利息)應納入勸募所得. 貼心小提醒. 勸募團體更名請紙本來函說明,並檢附更名後之法人證 書、專戶資料及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公文送本部備查, 俾由主管機關於系統進行基本資料更新作業。. 勸募團體如有變更地址或更換承辦人員,務必記得要至 本部公益勸募管理資訊系統更新基本資料,包含通訊地 址、E-mail,以利訊息通知。 勸募團體每月應至系統填寫實募金額. 28.
(32) 成果備查(1/2). 一、法令依據: 條例第18條、細則第14條、第15條 二、備查期限: 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不得申請展延) 成果備查期限無法申請展延,違反本規定者,得予警告並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連續處罰。 51. 裁處案例. 本部已針對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第18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26條之規定, 先發函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第一次裁處新台幣2萬元,如未 依法繳納,將進行移送法務部地檢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如仍未改善, 再發第2次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29.
(33) 成果備查(2/2). 三、應備文件:均應有表頭 (包括:單位名稱、活動名稱、表報名稱) 捐贈人資料:需造冊,應包括:收據編號、捐款人名稱、捐贈年月(日 期)、捐贈財物明細(金額或物品)(應加列合計數,並完成核章-加蓋機構 負責人章/會計/承辦人章) 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應載明名稱、目的、期間、許可文號、所得 及收支ㄧ覽表(包含孳息=利息)(支出項目應與核定之財務使用計畫書相 符) 專戶:封面及活動起迄期間全部內頁影本(加蓋機構關防、與正本相符 及機構大小章、承辦人章) 公開徵信資料:至少每6個月應公告1次,同時應將收受捐款及使用情形 上網公告;列印截圖資料附上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章。 53. 財物使用計畫變更 備查期限: 未明訂(但須經同意變更後才得依變更計畫動支) 先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同意再報主管機關許可 應備文件: 線上作業—【計畫書再異動】階段 財物變更使用計畫書 理事或董事會會議議決同意變更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需用 印;需蓋機構關防及負責人章;如為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 及承辦人章) 專戶資料:封面及活動起迄期間全部內頁影本(加蓋機構關防、 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承辦人章) 通知或公告: 通知或公告捐贈人,指定1個月以上期限,聲明捐贈人得提 54 出異議/捐贈人提出異議,勸募團體應返還其捐贈財物 30.
(34) 賸餘款展延使用. 備查期限:計畫執行完竣後3個月內 應備文件:線上作業 賸餘款使用計畫書(再執行期限最長3年) 理事或董事會會議議決同意使用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需用印;需蓋 機構關防及負責人章;如為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章) 專戶封面及內頁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章 通知或公告: 通知或公告捐贈人,指定1個月以上期限,聲明捐贈人得提出異議 捐贈人提出異議,勸募團體應返還其捐贈財物 55. 結案備查(1/3). 一、法令依據:條例第20條、細則第15條 二、備查期限: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 有正當理由得申 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申請展延報結期限請於線上敘 明理由向本部申請---【申請結案備查展延】階段). 違反本規定者,得予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56. 31.
(35) 結案備查(2/3). 三、應備文件: 使用情形報告:應載明勸募活動名稱、目的、期間、許可文號、所 得及收支ㄧ覽表(所得包含孳息)(應為全案的收支) (支出項目應與核 定之使用計畫書支出項目符合)--線上作業已有結案備查之定型化表 格可填 執行成果報告(或服務成果):無固定格式(每個勸募團體提供的服務 (執行)內容不同 可以文字敘述、統計數據或照片表達) 支出明細:總分類帳的明細帳(僅造冊但不需提供憑證)(總分類帳項 目須與財物使用計畫書之支出項目符合—按日期登載之流水帳) (應 完成核章-加蓋機構負責人章/會計/承辦人章) 57. 結案備查(3/3). 三、應備文件: 具體將使用情形及報結事宜提案討論決議通過之理事或董事會會 議紀錄及簽到表(需用印;需蓋機構關防及負責人章;如為影本並 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章) 專戶:封面及所有的內頁影本(需歸0);需蓋機構關防及負責人章; 如為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章。 公開徵信資料(同成果備查;至少每6個月應公告1次,同時應將收 受捐款及使用情形上網公告;列印資料附上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 承辦人章。) . 線上結案備查不需寄送任何紙本. 32. 58.
(36) 結案之財物所得用途頁籤填寫—應與申請許可所填 財物所得用途相對應. 如何取消勸募活動之申請?(許可辦法第6條). 事實發生後7日內 敘明理由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報理事會或董事會追認通過 未執行…(取消) 檢附專戶資料證明無收入、公告頁面 已執行…(非取消) 應視為計畫變更(勸募活動起迄日期變更) 有無勸募所得? (或沒有辦理) 有:函報成果、按計畫支用、函報結案、公開徵信 無:檢附專戶資料證明無收入、函報結案、公開徵信 60. 33.
(37) 勸募活動期滿沒募到錢…怎麼做. 勸募團體可以變更的只有勸募活動方式、勸募活動 起迄日期 勸募團體因故取消辦理勸募活動,應敘明理由,於. 事實發生後7日內報主管機關許可,並應報理(董)事 會通過(須檢附會議紀錄+簽到表+專戶資料 ) 勸募團體勸募期間已屆,無法取消,仍應依公益勸. 募條例第18條及20條報成果及結案備查,以利結案。. 勸募期間與財務使用期間如何界定. 勸募團體在預擬活動計畫書與財物使用計畫書時,最好能預留 勸募期滿之後的帳務處理期間及理(董)監事會議召開的時間, 以利勸募流程之進行。 如勸募期間與財務使用期間一致,請選擇成果與結案併報流程 前案未結清,新案申請將暫緩審辦…. 34.
(38) 勸募相關帳冊保存. 勸募團體所開立之收據存根,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 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記載收據紀錄之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 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捐贈人資料--成果備查階段 -依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及第14條. 社團法人○○○關懷協會 大愛○○勸募計畫 捐贈人資料 收據編號. 捐贈年月. 捐贈者名稱或姓名. 捐贈金額或財物. 捐贈用途. 合計 負責人:. 請蓋章. 會計:請蓋章. 35. 經手人:請蓋章.
(39) 支出明細--結案階段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20條規定 社團法人○○○關懷協會 大愛○○勸募計畫 支出明細表 日期. 傳票號碼. 項目. 105.8.8. A0000001. 必要性支出—印刷費. 106.1.1. A0000002. 人事費--○○○105年7月薪資 (含勞健保). 106.5.4. A0000003. 106.6.31. A0000004. 金額. 備註(支付方式). 0000. 現金. 00,000. 匯款. 000. 現金. 飼料費—106年5月份(00廠商) 00,000. 支票. 交通費---油資. 合計 負責人:. 請蓋章. 會計:請蓋章. 經手人:請蓋章. 第○屆第○次理(董)監事 事會議 樣稿 . 範例 . ○團法人○○○關懷○ ○會 第○屆第○次○事會議 一、時間:○年○月○日(星期○)下午○時 二、地點: ○ ○市○○區○○○路○段○號○樓 三、出席人員: 四、請假人員: 五、主席: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 提案一、 案由:有關本會○○年辦理「○○○」勸募活動,結案備查相關書表如後附,請審核。 說明:本勸募活動已全數執行完竣,依公益勸募條例第20條規定,應將使用情形提經○(董)事會議決過後公告及公開 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 八、臨時提案: 九、散會:○○時○○分. 36.
(40) 第○屆第○次○ 事(董)會議簽到表 樣稿 ○團法人○○○關懷○○會 第○屆第○次○監事會議 時間:○年○月○日(星期○)下午○時 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樓 簽到表 姓名 ○○○. 職稱 理(董)事. 簽名. 姓名 ○○○. ○○○. 理(董)事. ○○○. ○○○. 理(董)事. ○○○. ○○○ ○○○. 理(董)事 理(董)事. ○○○ ○○○. 職稱 監事. 簽名. ○○○ ○○○ ○○○ ○○○. 公開徵信. 應附上網路公告徵信頁面(截圖)-- 成果備查階段—請將捐贈人資料及收支執行情形上網公. 告;並列印截圖資料2-3頁附上,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 辦人章。 結案備查階段—請將勸募期間全案的收支執行情形上網. 公告;並列印截圖資料2-3頁附上,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 承辦人章。. 37.
(41) 募款箱作業方式補充說明. 應載明勸募團體名稱、勸募活動名稱及許可文號外,應設有編號及彌 封籤(日期、流水號),並會同見證人員後始得開封清點募得款。 至遲應按月將募得金額存入報部備查之勸募專戶,依勸募活動所得財 物使用計畫專款專用。 採以街頭募款方式,應設計是項勸募活動標示貼紙,對已捐款的路人 貼上貼紙,以避免重複募款。 於募款活動結束辦理成果結報時,除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8條規定, 將捐贈人資料造冊報部備查外,另請檢附募款箱募款清冊,資料包括: 募款箱編號、放置地點、彌封籤編號、開箱日期、募得款金額、見證 資料、開立收據編號、辦理情形佐證照片等。 69. 募款箱作業方式. 內政部101年7月3日內授中社字第1015061094號函 1. 應於勸募活動計畫書中載明開箱作業、收據開立及公開徵信方 式。 2. 定點放置→按月或每週,由單位承辦人員會同放置地點人員, 共同開啟、登錄金額、簽名見證。隨機擺設或街頭勸募→每日 (次)辦理 3. 開箱後應按次開立收據,得以開立「無名氏」或「善心人士」 之收據,以開箱日期為收受捐贈之日期,並依規定,辦理公告 及公開徵信。 70. 38.
(42) 實務案例解析. 概念問答:. 一、勸募活動之經費,可否全數作為必要支出用? 答:不可以 所謂必要支出: 進行勸募活動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及其他辦理活動之有關支出。 必要支出支用比例: ‧1000萬以下15% 100萬*15%15萬 ‧超過1000萬未達1億元150萬+超過1000萬元的8% 1500萬150萬+500萬*8%=190萬 ‧1億元以上870萬元+超過1億元的1%. 1億5,000萬870萬+5,000萬*1%=920萬. 39.
(43) 概念問答: 一、在店家放置「零錢箱、發票箱」都需要申請勸募許可嗎? 細則第2條、97年函釋: 所謂財物: ‧金錢 ‧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 ‧其他按時價折算之動產或不動產 ‧勸募所得財物產生之孳息 ‧無法按時價折算現值之物品:(發票、回收廢棄物等不屬 於規範之財物範圍)—例外不需申請勸募許可 二、募集二手物資呢?. 104年函釋: 二手物資(如舊衣服、舊書籍)義賣因無法按時價折算現值, 視為環保回收之物品,非屬本條例所定財務之範圍。 ---不需要申請勸募許可 三、個人可以勸募嗎?. 個人非屬勸募主體,不得以公益目的發起勸募. 四、政府機關可以勸募嗎? 除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外. 學校系所或社團辦理活動籌措經費之由進行募款之行 為,是否涉及公益勸募募條例規範. 內政部105年3月23日衛部救字第1050104166號函 系所或學生社團對外募款行為,如目的僅為社團公演或成果發表等, 非屬公益,無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倘另有其他公益之目的,則適用 公益勸募條例,爰逕自對外募款行為恐有違法之虞。. 74. 40.
(44) 團體為協助弱勢進行義賣,是否適用公益勸募條例?. 內政部99月年11月19日內授中社字第0990704042號函附99年11月2日 召開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適用疑義研商會議決議: 依法成立之慈善團體法人,基於公益目的舉辦義演或義賣,其收 入除支付其必要費用外,全數捐助弱勢團體,供作公益用途使用, 應適用公益勸募條例. 公司行號從其商品售價中捐出一定額度之經費給公益團體,因其 開立發票,銷售貨物,係屬商業行銷策略又有對價關係,非屬勸 募行為。 75. 宗教活動募款是否須依據公益勸募條例提出申請?. 內政部101年8月20日內授中社字第1015064715號函 如團體因募集啟建佛地及擴建道場之目的,對外募集財物或接受 捐贈,依「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及「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4條規定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之規範。. 76. 41.
(45) 常見會辦機關意見類型 惟募得款項之使用,應排除本部社家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公益彩 券回饋金及長照發展基金補助之項目,避免資源重複配置。( 社會 及家庭署) 勸募活動所募款項若用於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請依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5條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或就業服 務(含庇護性就業服務),應經設立許可後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 始得提供服務。( 勞動部) 勸募活動計畫倘涉及職業訓練相關業務,請依職業訓練法及職業訓 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勞動部) 相關工作涉及動物保護法、獸醫師法等規定,務請依法辦理。( 農 委會). 裁處案例. 本部已針對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第18條、第20條之規定,依同條 例第26條之規定,先發函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經調查99-103年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本部先發函予以警告並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目前已針對少 數勸募團體進行裁處中,後續將再持續追蹤,以責信於社會大 眾。. 42.
(46) 結語. 公益勸募宣導影帶 勸募要合法,捐款停看聽 http://www.mohw.gov.tw/cht/DOSAASW/Index.aspx. 43.
(47) 常見問題去哪查?. 公益勸募管理系統/常見問題 http://sasw.mohw.gov.tw/app39/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益勸募/公 益勸募條例重要法令解釋 http://dep.mohw.gov.tw/DOSAASW//cp-590-5065103.html 81. 本部公益勸募業務聯絡窗口 系統操作性問題請洽— 客服專線 02-77143958/77143956 法令解釋與法規研修 邱專員 02-85906621 [email protected]. 審查實務—社團法人、政府機關、行政法人 1.吳視察 02-85906618 [email protected] 2.江小姐 02-85906627 [email protected]. 審查實務—財團法人、公立學校 1.李小姐 02-85906616 [email protected] 2.賴先生 02-85906626 [email protected]. 44. 82.
(48) 公益勸募政策與實務交流座談.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84. 84. 45.
(49) 公益勸募條例重要法令解釋. 主講人:吳月招視察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46.
(50)
(51) 公益勸募條例重要法令解釋-修正公告版 107.6.25 增修. 公益勸募條例第 2 條 學校利用校慶、園遊會或運動會設攤勸募,是否適用公益勸募條例 (內政部 102 年 4 月 19 日內授中社字第 1025055038 號函) 一、 學校在校園裡辦理校慶、園遊會或運動會等活動,為學校教 職員工、學生、學生家長等特定邀約之對象,則不須事前提出 申請勸募。係屬校園內部自治事項,是否須依行政程序報上級 教育主管機關,則應依各校分層負責權責辦理。但仍須依法開 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並依指定用途使用。並於年度終了 後 2 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 但若學校活動範圍跨出校園外,且對象為不特定多數人的利 益時,則為公開募款之勸募行為,須依照公益勸募條例第 7 條 規定提出申請,以保障捐款人權益,防止「假愛心,真斂財」 的情事發生。 學校系所或社團為辦理活動籌措經費之由進行募款之行為,是否涉 及公益勸募條例規範(105 年 3 月 23 日衛部救字第 1050104166 號) 一、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公益:指不特定多數 人的利益。」及同條例第 3 條規定, 「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復 依同條例第 5 條, 「所稱勸募團體為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 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因此,該法限定公立學校或法人始可 申請辦理公益目的之公開勸募活動,合先敘明。 二、 所詢之系所或學生社團對外募款行為,如目的僅為社團公演 或成果發表等,非屬公益,無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倘另有其 他公益之目的,則適用公益勸募條例,爰逕自對外募款行為恐 有違法之虞。 公益勸募條例第 2 條「公益」究係限於直接利益亦或包含間接利益 之相關疑義(105 年 1 月 15 日衛部救字第 1051360157 號) 一、 查公益勸募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謂公益係指不特定多數人的 利益,其內涵究限於直接利益亦或包含間接利益,考量間接利 益之範圍廣泛,難以明確定義且易致無限上綱之虞,爰依前揭 會議之共識,有關公益勸募條例所稱公益,應以不特定多數人 47.
(52) 之直接利益為範疇,尚不包含間接利益。 二、 至有關政府機關(構)受贈「學術研究支援專款」,捐款指定 於特定單位或指定受贈計畫主持人,係為特定之受益對象,與 公益勸募條例第 2 條第 1 款之規定有間,亦非該條例所定公益 範疇。 三、 綜上,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範圍應回歸「公益」之定義規範, 私益應不適用,允宜回歸民法依贈與契約規範,然捐贈類型方 式繁多,究係適用民法贈與規定或適用公益勸募條例規定,仍 應衡酌個案實際狀況,依前揭原則予以認定。 回收舊衣物舊鞋是否屬於公益勸募條例第 2 條所定財物之範圍 (內政部 97 年 11 月 27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70717356 號函) 本條例鎖定財物之範圍包括金錢、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 使用之物品、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等。爰此, 如係募集金錢以外無法按時價折算現值之物品,如發票、應回收廢 棄物等,不屬本條例規範之財務範圍。. 公益勸募條例第 3 條 「義賣」活動適用及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內政部 99 年 11 月 19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90704042 號函) 一、依據 99 年 11 月 2 日「公益勸募條例第 3 條適用疑義研商會議 紀錄」辦理。 二、上揭會議決議內容摘要: 請各縣市政府衡酌個案實際狀況參照案由一決議事項有關義 賣活動適用及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勸募行為指標辦理。 備註:上揭「案由一決議事項」 : 1.. 公司行號從其銷售商品中撥出一定額度經費給公益團 體,因其開立發票、銷售貨物,係屬商業行銷策略又有 對價關係,非屬勸募行為,無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 2.. 企業為善盡社會責任,向其會員或所屬人員辦理愛心義 賣活動捐助弱勢族群,無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 3.. 依法成立之慈善團體法人,基於公益目的舉辦義演或義 賣,其收入除支付其必要費用外,全數捐助弱勢團體, 供作公益用途使用,適用公益勸募條例。 48.
(53) 辦理「義賣」活動是否涉及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104 年 2 月 12 日 衛部救字第 1040102537 號) 一、 查內政部 99 年 11 月 19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90704042 號函所送 「公益勸募條例第 3 條適用疑義研商會議」會議紀錄決議: 「... 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之勸募行為指標如下:...(二)二手衣 物(例如舊衣服、舊書籍)義賣因無法按時價折算現值,視為 環保回收之物品,非屬本條例所定財物之範圍。...」 (如附件 一)。 二、 爰此,本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同仁為發揮愛心並落實環保 政策,將家中多餘物品於該分院院區廣場設攤義賣,所得捐助 慈善團體,因考量此類物品無法按時價折算現值,視為二手環 保物品,尚無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 以個人及協會(身障團體)名義於街頭進行「義賣」是否違反公益 勸募條例相關規定(104 年 9 月 30 日衛部救字第 1040129137 號) 一、 公益勸募條例第 3 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 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 依內政部 99 月年 11 月 19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90704042 號函 附 99 年 11 月 2 日召開公益勸募條例第 3 條適用疑義研商會議 決議,依法成立之慈善團體法人,基於公益目的舉辦義演或義 賣,其收入除支付其必要費用外,全數捐助弱勢團體,供作公 益用途使用,應適用公益勸募條例,請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7 條 及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 2 條等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 三、 依上開條文及會議決議,團體為協助弱勢進行義賣,應適用 公益勸募條例;另「個人」不得以公益目的發起勸募。違者應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24 條規定辦理。 「宗教活動」募款是否須依據公益勸募條例提出申請?(內政部 101 年 8 月 20 日內授中社字第 1015064715 號函) 按「公益勸募條例」第 3 條規定: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 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1.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 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2.宗教 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49.
(54)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準此,有關宗教團體宗教活動(指佈道、 弘法或其他與宗教群體運作、教義傳佈有關之活動) ,分為本條例第 3 條及「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所明定。準此,如貴會因 募集啟建佛地及擴建道場之目的,對外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依上 揭規定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之規範。 「台灣媽祖聯誼協會」- 宗教團體不公開發起勸募,自行捐贈給政 府,是否受公益勸募法規範 一、 政府機關,如被動接受「台灣媽祖聯誼協會」主動捐贈,當 依照公益勸募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依法開立收據、 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並依指定用途使用,並於年度終了後 2 個月 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二、 「台灣媽祖聯誼協會」因具備公益性社團法人之資格,如勸 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範圍在本條例第 8 條用途之內,自當提出 申請。然為捐贈神像勸募自非屬上述用途內,則不受公益勸募 條例之規範。 三、 依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捐贈收據形式之一即 為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動產須依照種類、數量 及時價,不動產則須依照坐落、面積及權利範圍詳實記載,併 此敘明。 「點數募集」是否適用公益勸募條例(102 年 11 月 4 日衛部救字第 1020168859 號函) 按公益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 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 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須依本條例之規定。又本條 例第 5 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1.公立學校。2.行政法 人。3.公益性社團法人。4.財團法人。」爰個人則不得為發起勸募 之主體,合先敘明。本案因行為人係募集便利商店點數,因該點數 無法折算時價,而無募集金錢或物資之行為,爰非屬公益勸募條例 適用範圍,毋須申請公益勸募許可。 「消費紅利點數」作為公益捐贈標的是否適用公益勸募條例(104 年 11 月 18 日衛部救字第 1040029820 號) 一、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 3 條規定「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 50.
(55) 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 定...。」復依同條例第 5 條「所稱勸募團體為公立學校、行政 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爰上述公立學校或法人方 可申請辦理公益目的之勸募活動,合先敘明。 二、 依內政部 99 年 11 月 2 日公益勸募條例第 3 條適用疑義研商 會議紀錄「公司行號從其商品售價中捐出一定額度之經費給公 益團體,因其開立發票,銷售貨物,係屬商業行銷策略又有對 價關係,非屬勸募行為。」準此,貴公司之 icash 電子錢包消 費紅利點數應屬該公司之商業行銷策略,其點數之取得須經消 費,二者已具對價關係,爰尚無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 爭取民間資源「贊助」,是否屬公益勸募條例適用疑義案(104 年 1 月 26 日衛部救字第 1040101139 號) 一、 查公益勸募條例第 3 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 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是以,勸募行為係無償接受他 人贈與財物,論其性質,應屬民法贈與之類型。…主辦單位 雖可得到贊助金額或物資,但企業贊助單位相對可得到回 饋,雙方顯有利益交換,應屬有對價關係,似與單純無償募 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有別,故本案尚無公益勸募條 例之適用。 二、 又有關企業之贊助,其類型、方式繁多,其間是否有涉對價 關係,允宜依個案實情認定,並予敘明。 有關教育部函詢體育署辦理「企業贊助」是否適用公益勸募條例一 案(105 年 7 月 19 日衛部救字第 1050118817 號) 一、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 2 條第 1 款「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 利益。」及同條例第 3 條「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 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及同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為公立 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各級政 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 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二、 依上開條文,政府機關(構)除遇重大災害國際救援外,不得 發起公益性目的之勸募,惟經查教育部所建置「體育運動贊 助資料庫媒合平臺」之提案,雖稱贊助,惟經查捐款人除可 51.
(56) 獲得收據外,並無取得其他優惠項目等回饋,性質似為無償 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應屬一般勸募;且該平臺 且係由需求者將其需求登錄於媒合平臺,倘為公益性目的之 提案需求,採公開募集方式爭取經費,事涉公益勸募條例, 請依該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又有關企業之贊助,其類型、態樣繁多,其間是否有涉對 價關係,允宜依個案實情認定,併予敘明。. 地方政府接受自由捐贈「故鄉稅捐款」 ,並由其中提撥 10%購買當 地名產等回贈捐款人為誘因,鼓勵民眾捐款之行為,是否違反公益 勸募條例之規定(104 年 9 月 10 日衛部救字第 1040122339 號) 一、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 2 項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構)得 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 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換言之,除重大災 害或國際救援外,各級政府機關(構)不得對外主動發起公益 勸募活動,合先敘明。 二、 如地方政府以接受自由捐贈「故鄉稅捐款」並由其中提撥 10%購買當地名產作為回贈捐款人之誘因,而有對外公開募集財 物情事,例如張貼海報、印製 DM 等,則與公益勸募條例有違; 如僅係基於公益目的接受外界主動捐款,則應依公益勸募條例 第 6 條規定辦理。至於定名為「故鄉稅捐款」是否與稅法相關 規定有違?建請另洽財政部表示意見。. 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可否募款案(103 年 9 月 9 日衛部救字第 1030123595 號) 一、 依司法院秘書長函復略以: 「 …『法律扶助基金會』為依 法律扶助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並非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所稱之 『各級政府機關(構) 』,核屬本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 之勸募團體,不適用同條第 2 項發起勸募之限制。」 二、 依司法院秘書長來函表示法律扶助法第 10 條、第 11 條之規 定賦予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其分會得辦理募集法律扶助經費之明 文依據,屬於公益勸募條例第 3 條但書所稱『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爰該會得依上開規定進行勸募行為。有關本部 102 年 12 52.
(57) 月 24 日衛部救字第 1020112602 號函爰撤銷。 公益勸募申請時,工會組織是否不需向法院申請法人登記? 申請公益勸募時必須提供地方法院發給之法人登記證書以供審核。 但若申請組織為已立案之工會組織,依照勞動部函釋(勞資 1 字第 1010071383 號函)說明第三項中,提到『內政部 71 年 10 月 14 日 台內社字第 115798 號略以 :「人民團體除特別法有規定外,非經 依法向法院登記,不能認係社團法人」 ,故依工會法規定組織之工會 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即具法人資格,無需再另行向法院申請登記為法 人。』 若據此,衛福部是否直接認定工會組織即符合公益勸募的公 益社團法人資格? 一、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所稱勸募團體為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 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爰僅上述公立學校或法人才可申請辦理公 益目的之公開勸募活動。合先敘明。 二、據所提供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 07 月 17 日勞資 1 字第 1010071383 號函釋示, 「依據工會法第 2、5、6 條,為促進勞工團結, 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工會之任務及其目的觀之,其係爭取 及保障勞工權益為目的,依其任務及民法分類規定,應屬公益法人」 及依「內政部 71 年 10 月 14 日台內社字第 115798 號略以: 『人民 團體除特別法有規定外,非經依法向法院登記,不能認係社團法人』, 故依工會法規定組織之工會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即具法人資格,無需再 另行向法院申請登記為法人。」準此,依工會法組織之工會經主管機 關登記後即具法人資格,毋需向法院申請法人登記,應可依公益勸募 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及公益勸募許可辦法,逕向主管機關申 請勸募活動。惟依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法人應 備法人登記證書...」 ,爰工會仍須檢附主管機關登記設立工會之證明 文件替代法人登記證書。. 個人於街頭以「醫治流浪狗籌募其狗糧」擺設捐款箱勸募是否違反 公益勸募條例規定 一、 查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 團法人。」,復依同條例第 8 條規定:「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 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一、社會福利事業。二、教育文 53.
(58) 化事業。三、社會慈善事業。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是以,勸募團體須經勸募許可 始得對外發起勸募活動,先予敘明。 二、 個人非屬勸募團體,不得發起公益勸募,惟若為協會之成員 於街頭擺設募款箱,其募款箱必須明白標示協會名稱及許可申 請之勸募字號,該員並應主動出示募款證明文件,以責信於捐 款人。 另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個人非屬該法委託收容處理流浪狗之 對象。故個人收容流浪狗視為飼主,飼主自不得以其收容之流 浪狗勸募醫療及狗糧費用之名義對外發起募款。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得否主動發起勸募? 該會經費來源為司法院,且為司法院逐年編列預算捐助及補助之財 團法人,基金全數由司法院補助,視為政府機關。除重大災害或國 際救援時,不得主動發起勸募。 三、. 公益勸募條例第 6 條 直轄市、縣 (市)政府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辦理勸募活動, 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案(內政部 98 年 12 月 1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80704028 號函)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 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 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另同條例第 6 條規定:各級 政府機關(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 2 項之勸募:1.開立收據。 2.定期辦理公開徵信。3.依指定之用途使用。前項政府機關(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 關備查。按「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第 2 項之規定範圍,揆其立法 意旨應涵蓋政府機關(構)於遇重大災害或辦理國際救援時主動發 起之勸募活動及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被動接受捐贈)等 2 種情事,如有上級機關者,均應依同條例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於年 度終了後 2 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其上級機關備查。 「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廢止 「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 ,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4 日以院臺規字第 1000032902 號令發布廢止(內政部 100 年 7 月 14 日院臺規字第 1000032902B)號函 54.
(59) 一、依財政部 100 年 6 月 17 日台財庫字第 10003511940 號函辦理。 二、公益勸募條例業於 95 年 5 月 17 日公布施行,各級政府機關(構) 依該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勸募活動,無論係主 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依同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及於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本辦法規範事項,已可依該 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爰予 廢止。 募款箱方式辦理勸募相關作業 (內政部 101 年 7 月 3 日內授中社字第 1015061094 號函) 一、 勸募團體以募款箱方式辦理勸募應開立收據及公開徵信機 制,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一) 募款箱若採定點放置,則依照勸募地區範圍遠近,採按月或 每週,由貴單位承辦人員會同放置地點人員雙方共同開啟募 款箱、登錄金額,並簽名見證。若募款箱為隨機擺設或街頭 勸募,則每日(次)按前述說明辦理。 (二) 開箱後應確實按次開立收據,因屬彙整小額零錢捐贈,得以 開立「無名氏」或「善心人士」之收據,以開箱日期為收受 捐贈之日期,並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公告及公開 徵信。 (三) 爾後申請辦理勸募活動,擬以募款箱(零錢捐)為勸募活動 方式者,應於勸募活動計畫書中載明開箱作業、收據開立及 公開徵信方式,以利審核。 二、 另,為使貴單位如採以募款箱方式進行勸募更符合責信…, 茲就募款箱作業補充說明如下: (一) 募款箱除應載明勸募團體名稱、勸募活動名稱及許可文號 外,應設有編號及彌封籤(日期、流水號) ,並會同見證人員 後始得開封清點募得款。 (二) 募得款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至遲應按 月將募得金額存入報部備查之勸募專戶,依勸募活動所得財 物使用計畫專款專用。 (三) 採以街頭募款方式,應設計是項勸募活動標示貼紙,對已捐 款的路人貼上貼紙,以避免重複募款。 (四) 貴單位於募款活動結束辦理成果結報時,除應依公益勸募條 55.
(60) 例第 18 條規定,將捐贈人捐贈資料造冊報部備查外,另請檢 附募款箱募款清冊,資料包括:募款箱編號、放置地點、彌 封籤編號、開箱日期、募得款金額、見證資料、開立收據編 號、辦理情形佐證照片等。 基於公益接受民眾主動捐贈救護車是否須受公益勸募條例規範(103 年 11 月 11 日衛部救字第 1030132344 號) 一、 查行政院 100 年 7 月 14 日院臺規字第 1000032902B 號函及 內政部 99 年 2 月 2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90000525 號函均明白揭 示,依公益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勸募活動,無論係主動 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依本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 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之用途使用及於年度 終了後 2 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二、 又揆諸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之立法意旨,係指明政府機關 (構)於遇重大災害或辦理國際救援始得發起勸募活動,其與 因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被動接受捐贈)之 情事,二者雖有別,惟仍應依本條例第 6 條規定辦理,以資適 法。 駐港澳機構(香港事務局、澳門事務處)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如有「代收代轉」各界捐款,是否須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 辦理(104 年 2 月 10 日衛部救字第 1030137957 號) 一、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 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同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 第 2 項之勸募:一、開立收據。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三、 依指定之用途使用。」第 6 條第 3 項規定: 「勸募團體基於公 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 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 1 項規定辦理,...其他勸募團體於 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許可其設 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二、 據來函說明四所示「海基會及本會香港事務局、澳門事務處 係代表我政府接受來自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各界之捐款, 再將捐款轉交至我方相關機關賑災專戶,屬代收代轉性質, 56.
(61) 捐款人本意並非要捐贈海基會或本會香港事務局、澳門事務 處」 。如是,海基會或 貴會香港事務局、澳門事務處並無實 際支配該捐款流向之能力,類似民法上「使者」之地位,純 粹係「傳達」捐款人之捐款意思表示,與一般接受捐贈有別, 故本案尚無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但對實際受贈捐款之公私 部門仍應有該條例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 又公開徵信基本資料既經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 ,即屬依法有據,應未違背 個資法之規定。. 公益勸募條例第 7 條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之申請或裁罰 (內政部 97 年 11 月 27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70717356 號函) 查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7 條規定,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按上揭條文揆其立法意旨係指實際勸募活動之 辦理地區而言,並未涵蓋網路及媒體傳播,併予敘明,況且鑑於現 今科學資訊傳播發展突飛猛進,勸募活動佐以媒體、網路及網頁宣 傳者甚為普及,如全部歸類為跨直轄市、縣市之勸募活動,恐有違 地方及中央分權治理之立法目的。爰此,有關勸募活動僅以媒體、 網路、網頁宣傳或文宣寄送方式宣傳者,以其勸募團體所在地為勸 募活動所在地,應向其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許可,其違 法時之勸阻及處分亦同由其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為之。. 公益勸募條例第 16 條 各級政府於接受土地及其他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是否應載明受 贈物之價值疑義(104 年 3 月 13 日衛部救字第 1040104293 號)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16 條規定:「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 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 期。」及同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 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 定: 「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開立收據時,應按捐贈財物之 種類載明下列事項:一、金錢:金額。二、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 途直接使用之物品:種類、數量及時價。三、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 值之動產或不動產: (一)動產:種類、數量及時價。 (二)不動產: 57.
(62) 坐落、面積及權利範圍。」已明確規範收受不須變現即可使用之物 品、動產或不動產均應按時價折算現值。各級政府於接受土地及其 他實物捐贈仍應按時價折算現值。 機關學校接受民間捐贈實物開立收據是否應載明受贈物之價值(104 年 5 月 11 日衛部救字第 1040109427 號) 一、 查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明定:「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 團法人。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 外界主動捐贈...」;換言之,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基於 公益目的,不論係主動募集財物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受到公 益勸募條例相關條文規範。 二、 同條例第 16 條規定: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 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 日期。」,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 十六條規定開立收據時,應按捐贈財物之種類載明下列事項: 一、金錢:金額。二、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 品:種類、數量及時價。...」 。揆諸公益勸募條例第 16 條雖僅 規定勸募團體開立收據及應記載事項,然各級政府機關(構) 不論主動發起勸募或被動接受捐贈既受公益勸募條例規範,更 應考量民眾對政府責信有更高期待之立場,允宜類推適用同條 例第 16 條及施行細則第 9 條開立收據之相關規定,以昭公信。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接受實物捐贈之捐贈收據應否載明受贈物之 價值(104 年 10 月 13 日衛部救字第 1040130316 號) 一、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3 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依同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 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又同條例 第 16 條規定「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 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及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十六 條規定開立收據時,應按捐贈財物之種類載明下列事項:一、 58.
(63) 金錢:金額。二、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 種類、數量及時價。三、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 產...。」 二、 爰此,倘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須依 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公益勸募條例第 19 條 「同類目的」有無運用範圍限制?(內政部 101 年 12 月 11 日內授 中社字第 1015067008 號函) 本案經查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及公益勸募許可辦 法確無「同類目的」運用範圍限制之相關規範。惟勸募活動為勸募 團體針對單一偶發事件發起救助之勸募行為,本條例所指「同類目 的」應與「原勸募計畫目的」相關為原則。. 公益勸募條例第 22 條 依照公益勸募條例第 22 條所列之情形,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 人,財物難以返還時應如何處理? (內政部 101 年 9 月 3 日內授中 社字第 1015003864 號函) 財物難以返還時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活動計畫或與原勸募計畫 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所指「相關團體」自非 原勸募團體,應為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規定之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 團法人,且其設立宗旨及服務目的應與原勸募團體性質相近之單 位。另所指「相關目的」應與原勸募計畫目的或與原勸募團體之服 務目的性質相關為原則。.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財物之範圍(內政部 97 年 11 月 27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70717356 號 函)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略以,本條例所定財物之範 圍包括金錢、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其他得按 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等。爰此,如係募集金錢以外無 法按時價折算現值之物品,如發票、應回收廢棄物等,不屬本條例 規範之財物範圍。.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 2 條 以「視訊會議」出席是否視為人民團體法所規範之「親自出席」? (內政部 104 年 8 月 6 日台內團字第 1040420605 號) 59.
(64) 案內所詢人民團體理、監事會議之出席,依人民團體法第 31 條前段 規定: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能委託 他人代理…」 ,其立法意旨係基於「理事會、監事會為大會閉會期間 之實際執行單位,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以集思廣益, 並明責任。」即陳明理、監事親自出席之重要性,且人民團體本為 「人」之結合,又其理事與監事係由會員(會員代表)所選出,渠等 肩負團體事務之執行、協調及監督等工作,如僅以視訊參與會議, 恐難確實執行其職務,或不易透過各種管道完整表達選舉人之整體 意見及期待;另實務上其他組織有將參加「視訊會議」視為「親自 出席」者,多於法規中定有明文,惟人民團體法並無類此機制之相 關規定,故理、監事仍應依上開法令以「親自出席」方式參與會議, 始符法制。 理監事會議以紙上會議形式辦理准否一案 (內政部 102 年 11 月 19 日台內團字第 1020343039 號) 人民團體法第 31 條前段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 事、監事會議,不能委託他人代理。有關該會所報紙上會議形式, 與上開規定不符,該會如需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仍請依規定以集 會方式辦理。. 60.
(65) 公益勸募財務查核說明. 主講人:吳正德會計師 慶陽會計師事務所. 61.
(66)
(67) 高雄市社會局 107年度公益勸募實務研習訓練 「公益勸募財務查核說明」 慶陽會計師事務所 主講人:吳正德 會計師 107.07.27 1. 教育部103年度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查核計畫輔導 研習課程講師 內政部104年度全國性社會團體會務及法令培力研習 講師 衛生福利部104年度公益勸募財務查核研習班講師 衛生福利部105年度公益勸募財務查核研習班講師 內政部105年度全國性社會團體會務基礎研習講師 內政部105年度全國性社會團體中高階人員會務研習 講師 慶陽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會計師 2. 62.
(68) 法令依據及運作之關聯 勸募活動辦理流程 勸募活動財務查核實務分享 勸募活動查核案例討論. 3. 4. 63.
(69) 相關法令依據 . 公益勸募條例. .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5. 辦理勸募運作之關聯 會務 管理. 業務 經營. 勸募 團體. 內部 控制. 財務 處理 6. 64.
(70) 7. 勸募活動辦理流程 發起勸募 會議. 活動前21 日內申請. 活動開始7 日專戶備查. 結案備查. 財物使用完 竣提會通過. 活動期滿 成果備查. 8. 65.
(71) 9. 勸募活動查核常見缺失分類 理(董)事會決議情形。 專款專用情形。 開立收據之情形。 收支執行情形。 會計作業情形。 公開徵信(公告)情形。 報主管機關許可(備查)情形。. 10. 66.
(72) 專款專用情形 查核發現之缺失 . 捐款專戶未依規定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未依規定至遲按月將募得款項存入專戶。 募得款項(義賣)未儲存於捐款專戶。.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條 勸募團體至遲應按月將辦理勸募活動所得金額存入依 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所開立之捐款專戶。但公立學校 應依國庫法、公庫法等有關公款存儲規定直接存入捐 款專戶存管。 11. 開立收據之情形 查核發現之缺失 收據未載明勸募許可文號。 收據載明之勸募許可文號有誤。. 公益勸募條例 第十六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 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 及捐贈日期。. 12.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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