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 紀 錄
社工員:
單位主管批閱:
附件五
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保護扶助措施 律師諮詢費用印領清冊
轉介 單位
轉介 日期
個案 代號
提供法律諮 詢單位名稱 或律師姓名
法律諮詢紀
錄摘要 諮詢日期 諮詢 時數
車 馬 費 補 助 金 額
支 領 人 員 簽 章 處
總計補助金額:新臺幣 元
備註:轉介單位須為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請檢附轉介相關證明文件。
附件六
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保護扶助措施 非本國籍被害人通譯服務費用印領清冊
轉介 單位
轉介 日期
個案 代號
通 譯 人
員姓名 服務紀錄摘要 服務 日期
服務 時數
補 助 金 額
支領人 員 簽章處
總計補助金額:新臺幣 元
備註:轉介單位須為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請檢附轉介相關證明文件。
附件七
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保護扶助措施 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費用清冊
轉介單位 轉介日期 個案代號 國籍別 補助機票費用 往返日期
總計補助金額:新臺幣 元
備註:
一、轉介單位須為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請檢附轉介相關證明文件。
二、返鄉往返機票費用需檢附票根核銷。
附件八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計畫服務對象名冊
補助計畫編號 接受補助單位 補助計畫名稱 計畫執行日期 編號 服務對象
姓名 性別 原國籍 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居留證證號) 參與計畫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3.報告印刷費:
最高得以八小時估算,實際執行時則依勞動 基準法相關規定核實報支。
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 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 與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實編列受 雇者勞保費、健保費、公提離職 儲金或公提退休金費用,並於結 報時檢附相關繳款單影本一份。
10.雜支費:最高以業務費之金額(不含本項)百 分之五為上限。(核銷時以實際支出補助總 經費核實計列)
費用包括文具、郵資等費用,並 列舉預定支用項目。
11.其他經費: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及相關主、
會計規定編列。
凡實施本計畫所需支付之費用 無法歸列前述各款者。
行 政 管 理費
視實際需要,每年度最高以人事費及業務費總 和之百分之十為上限。(核銷時以實際支出補助 總經費核實計列)
本項經費使用項目如水、電瓦斯 費、大樓清潔費、電話費及電梯 保養費等行政管理費用。
專業人員考核表
附件十一
3.年終獎金計算方式,例如:服務起訖日為 109.03.15-109.12.31,可領取 10/12*1.5。
4.年資之採認,以符合年終(度)考核,且通過考核為原則,並以會計年度為採計基準,畸 零月數不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