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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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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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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中華民國 94 年 3 月 8 日台內戶字第 0940060552 號令訂定、中華民國 94 年 3 月 1 日生效 中華民國 94 年 8 月 9 日台內戶字第 09400620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 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6 日台內戶字第 09500162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第 4 點、第 9 點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5 日台內戶字第 09501544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點、第 15 點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9 日台內移字第 0960946836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29 日台內移字第 09710277034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台內移字第 09809599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28 日台內移字第 09809602934 號令修正 98 年 11 月 13 日台內移字第 09809610953 號令生效日期為 98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 日台內移字第 09909334974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台內移字第 100093278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第 6 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台內移字第 1000934163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台內移字第 1010934224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5 日台內移字第 1040952252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 日台內移字第 1050960976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8 日台內移字第 106095312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9、18、20 點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6 日台內移字第 10709422632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26 日台內移字第 10809324052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31 日台內移字第 10909312386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10 日台內移字第 109093231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第 13 點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4 日台內移字第 109093344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 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12 日台內移字第 11009109117 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8 日台內移字第 11009122005 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一、目的:

為有效運用新住民發展基金及便利申請單位撰擬計畫書,以因應 業務需求及落實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 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以下簡稱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 照顧輔導效益,並執行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特訂定本基準。

二、基本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臨時酬勞費:

1.以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標準 核給。但每人每月臨時酬勞費總額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 資月薪標準。

2.申請臨時酬勞費之申請補助單位,應依據勞動基準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 員離職給與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實編列受雇者勞保費、健

(2)

保費、公提離職儲金或公提退休金費用,並於結報時檢 附相關繳款單影本一份。

(二)一般授課鐘點費:

1.外聘:

(1)聘請國外專家學者擔任講座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二 千四百元。

(2)聘請國內專家學者擔任講座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二 千元或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3)聘請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 機關(構)學校人員擔任講座每節課最高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

2.內聘:內聘講座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一千元或新臺幣八百 元。

3.助教鐘點費:課程上課人數達二十人以上,得視實際需 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每節課支給數額按同一課 程講座鐘點費減半支給。

4.課後照顧服務:每節課最高新臺幣四百元。(本項目經 費補助至十九時止)

5.營隊:學期中週一至週五(十六時以後),週六、週日及 寒暑假,每節課最高新臺幣四百元。

6.新住民語文學習課程:每節課最高新臺幣四百元。

7.專題演講費每節課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

8.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授課講師(講座)之專業或專長文件。

9.每節課以五十分鐘計,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 滿者減半支給。但上課學員為國小學童者,每節課以四 十分鐘計。

10.課程講師安排以師資多元化為原則,單一師資每人每 月授課鐘點費總額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月薪標準。

11.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 央勞動主管機關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3)

12.本款各目授課鐘點費支給,應依申請計畫項目相關規 定辦理。

(三)專案差旅費:

1.國內差旅費:交通費實報實銷(不補助計程車資);住 宿費檢據核銷,每日最高新臺幣二千元;雜費每日最高 新臺幣四百元,於補助額度內檢據核銷。

2.國外講座來臺差旅費:

(1)國內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補助基準同國內差 旅費。但國際性研討會邀請外賓每日住宿費最高 補助新臺幣四千元,僅補助實際授課天數及抵臺 與離臺當日。

(2)往返機票費:以經濟艙支付,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一次為限,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覈實報支。

(3)申請單位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 須聘請國外講座之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辦 理審查。

(四)翻譯費:外文譯成中文,以中文計,每千字最高新臺幣一 千二百二十元,中文譯成外文,以外文計,每千字最高新 臺幣一千六百三十元。

(五)撰稿費:每千字最高新臺幣一千零二十元。

(六)審稿費:中文每千字最高新臺幣二百元;外文每千字最高 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七)出席費:邀請個人以專家學者身分參與具有政策性或專業 性之重大諮議事項會議者,始得支領,最高新臺幣二千五 百元。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或邀請內政部(含所屬機關)、

接受補助機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人員參與者,均不得支 領。

(八)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 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所稱總經費,指實際 支出補助總經費(不含專案計畫管理費)。支用項目為行政

(4)

管理所需之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 耗材等項目,並視核定計畫實際執行金額,依比例檢據核 銷。

(九)專業服務費:

1.參考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 準,採薪點折合率換算(依行政院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 一日院授人給字第一0七00000一一號函,薪點折合率每 點為新臺幣一百二十四點七元),專業人員以每月二百 八十薪點(新臺幣三萬四千九百一十六元)起聘,專業 督導人員以每月三百二十八薪點(新臺幣四萬九百零一 元)起聘,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一次,增加八薪點(新 臺幣九百九十七元),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 標準,最高晉陞至第七階;對於具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 上學歷增加十六薪點(新臺幣一千九百九十五元);社 會工作師證書加給增加十六薪點(新臺幣一千九百九十 五元),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加給增加十六薪點(新臺 幣一千九百九十五元),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增加 三十二薪點(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元)。但社會工作師 執業執照加給與社會工作師證書加給僅得擇一補助。

2.另依社會工作人員執行高度風險及一般風險業務量表

(參照衛生福利部訂定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 資制度計畫),原接受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有 案並領有風險工作補助之委託方案,得經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評估後依風險業務等級申請核予薪點,執行 高度風險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增加十六薪點(新臺幣一千 九百九十五元),執行一般風險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增加 八薪點(新臺幣九百九十七元)。

3.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申請單位應檢附資 格證明文件影本):

(1)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5)

(2)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3)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須符合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 項應考資格規定者。但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 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4.年資自一百零九年進用服務時間起算,本基金、各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委託、補助計畫之專業(督導)人員年 資合併計算為原則,年資計算中斷者,重新進用後則年 資重新起算,迄任職滿一年後且通過考核,次年起併計 已採認年資,留職停薪(如育嬰、侍親等)者不在此限。

5.年資之採認,以符合年終(度)考核,且通過考核為原 則,並以會計年度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

6.年資之晉階考核,由受補助單位於年終核銷時,以受補 助單位原有之考核機制為原則,依專業(督導)人員個人 工作成效、服務案量、專業表現或服務品質、工作態度、

團隊合作等考核項目辦理自評(如無考核機制,得參照 附件十),並應將自評情形填報於附件十一;由補助單 位辦理考核複評,必要時得調整考評結果。考核結果通 過之受補助專業(督導)人員,次年起可晉一階(提高八 薪點)為原則,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

最高晉陞至第七階。

7.原領有本基金年資補助之專業(督導)人員,年資補助之 薪資併入晉階(薪點)計算,併入本計畫後,每年得依 考核情形晉階一次,增加八薪點(新臺幣九百九十七 元),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仍晉 陞至第七階(例:一百零八年已有一年年資加給者,一 百零九年自第一階計算薪資,即二百八十八薪點,為新 臺幣三萬五千九百一十三元聘用;一百零八年已有二年 年資加給者,一百零九年自第二階計算薪資,即二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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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薪點,為新臺幣三萬六千九百一十一元聘用;一百 零八年已有三年年資加給者,一百零九年自第三階計算 薪資,即三百零四薪點,為新臺幣三萬七千九百零八元 聘用)。

8.每年最高得補助十三點五個月(含年終獎金)。

9.受補助單位應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登 載進用社工人員薪資資料,並上傳勞動契約、學歷、社 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效期內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專 科社會工作師證書等相關文件,始予撥款。其中社會工 作師證書、有效效期內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專科社 會工作師證書等三項證明文件可與該系統勾稽帶入 者,無須重複上傳。勞動契約應登載月薪,且月薪不得 低於核定之專業服務費。

10.專業人員中途離職,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 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 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專業人員年終獎金計算比 照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當年一 月三十一日前已在職人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發 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獎金;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新進 到職人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 比例計支」辦理。

11.申請專業服務費之申請補助單位,應依據勞動基準 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各機關學校 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實編列受雇者勞 保費、健保費、公提離職儲金或公提退休金費用;申 請補助單位應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公提離職儲金 或公提退休金費用,每人每月最高得補助新臺幣五千 元,並於結報時檢附相關繳款單影本一份。

12.支領專業服務費之受雇者,不得再兼任其他機關之補 助或委託計畫。

(7)

13.受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 回捐。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 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14.年度性計畫所聘用之專業人員,核算基準得回溯至當 年一月份或自聘用之日起算。

(十)交通租賃費:除離島地區依各該縣政府訂定標準核給,偏 遠地區依實際情形編列核給外,車輛每輛次最高新臺幣一 萬二千元。離島及偏遠地區之界定依各機關學校公教員 工地域加給表規定辦理。

(十一)臨時托育費:送托立案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合法登記之 居家托育人員臨托或教保服務,每次每小時以當年度中 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標準核給,全日托 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人最高補助金 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但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訂定相關托育之收退費基(標)準較低者,依其基(標)

準核給。

(十二)接受補助辦公室租金之單位,同一地點限補助一次,申 請時並應檢附租賃證明。

(十三)專案性之延續性計畫得視計畫期程,先行核准,逐年撥 款。

(十四)雜費:包含攝影、桶裝水、茶包、咖啡包、文具、郵資、

電池、衛生紙、垃圾袋等與活動計畫內容有關之消耗性 雜支,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十五)膳食費:

1.開會、講習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課程連續進行 三小時以上,且逾十二時三十分或十八時,依規定 供應餐盒。不補助點心費、飲料費,每人每日最高 新臺幣八十元。

2.連續數日過夜之相關研習訓練活動,每人每日最高 新臺幣二百元(早餐四十元,午、晚餐各八十元)。

(8)

辦理國際性研討會,參加對象主要為機關(構)以外 之人士者,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五百元。

(十六)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旅遊及聚餐性質之活動,

不予補助。

(十七)充實設施設備費: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者,除有 特殊理由外,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請;設施設備需汰 舊換新者,依財物基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 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請補助。每計畫最 高新臺幣五萬元。但基於政策性或急迫性案件,不在此 限。

(十八)通譯費:日間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三百元,晚上十時至翌 日早上六時視為夜間,夜間費用為日間之二倍通譯到 場往返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 船等交通費,均按實報支。

(十九) 場地租借費(得含水電及清潔費):

1.一般規模場地(容納三十人至五十人):每場次(半日) 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2.二百人以上活動所需場地租借費,依個案審查核定補 助。

3.若同時租借上課及托育場地,僅補助上課場地。

4.使用補助單位之內部場地,不予補助。

(二十)專案服務費:

1.專案人員以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核算,補助全職專 案人力;應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並敘明工作項目、內 容及所需工作時間,由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 簡稱本會)依個案審查核定補助。

2.每一計畫以補助一人為限。

3.申請專案服務費之申請補助單位,應依據勞動基準 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各機關學校 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實編列受雇者

(9)

勞保費、健保費、公提離職儲金或公提退休金費用,

並於結報時檢附相關繳款單影本一份。

4.支領專案服務費之受雇者,不得再兼任其他機關之補 助或委託計畫。

(二十一)講師遠程交通費:赴三十公里以外遠地授課或赴離島 地區搭機(船)授課,應檢據核實報支交通費。

(二十二)講師住宿費:限赴離島地區授課,應檢據核實報支,

每日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二十三)門票費:每一計畫案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元,應 檢據核實報支。以辦理政策性專案計畫為優先補助對 象,其他非政策性計畫,應檢附具體事由審查。

(二十四) 印刷費:依計畫需要核實編列。

(二十五) 保險費:凡辦理各類課程、會議、講習訓練及其他活 動所需之平安保險費屬之。應檢據核實報支,並依公 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各機 關學校不得再為其公教人員投保額外險。

(二十六) 材料費:材料費不得逾申請總經費與課程分類材料費 編列比率之乘積:

1.語文類:基礎語文類課程為最高總經費百分之二 十。

2.多元文化類:音樂戲劇、文化展演及冬、夏令營 隊等(不含科學類)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3.餐飲烘焙類:烹調、料理、膳食等課程最高為總 經費百分之二十。

4.手工藝品類:手工藝、花藝、繪畫、雕塑等藝術 類課程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

5.科學類:機器人的認識與應用、自然學習等最高 為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

6.美容、美髮及芳療推拿類:美容、美髮、新娘秘 書、彩妝及指甲彩繪相關課程最高為總經費百分

(10)

之四十。

7.其他類:其餘無法歸屬類別之課程最高為總經費 百分之三十五。

(二十七) 教材費:每一班別,每人最高新臺幣三百元。

(二十八) 場地布置費:

1.每一班別,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2.二百人以上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另依需求核實編 列。

(二十九) 器材租借費:

1.每一計畫器材租借費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2.二百人以上活動所需器材租借費,另依需求核實編 列。

(三十) 專案計畫主持費:政策性計畫得視需求申請。

(三十一) 一日性或一次性活動,包含觀摩、康樂、園遊會及節 慶等活動不予補助,但具政策性或延續效益者,不在 此限。

(三十二) 每人每月支領本基金補助經費總額(不含支領專業服 務費及專案服務費者)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月薪標 準。

(三十三)其他項目參照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申請單位補助計畫逾期未核銷結案,且未依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展延者,如欲再申請新案件,不予核定補助。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二國內專家學者之一般授課鐘點費如下:

(一)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1.大專校院以上畢業。

2.持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甲級、乙級證照或單一級證 照。

3.具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實績六年以上。

(二)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1.高中職以下學校畢業。

(11)

2.持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丙級證照或單一級證照。

3.具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實績三年以上未滿六年。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講座之一般授課鐘點費如下:

(一)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一千元:

1.大專校院以上畢業。

2.持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甲級、乙級證照或單一級證 照。

3.具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實績六年以上。

(二)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每節課最高新臺幣八百元:

1.高中職以下學校畢業。

2.持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丙級證照或單一級證照。

3.具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實績三年以上未滿六年。

三、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

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

(二)補助原則:

1.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 局等一級機關)針對轄內核定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之設籍前新住民(含喪偶未再婚及離婚獨自扶養在臺 未成年子女者),其在臺個人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

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低收入戶金 額,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得依需 求,擬定計畫申請下列補助:

(1)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特 殊項目補助。

(2)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特殊項目補 助。

2.特殊項目補助內容包括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喪葬補助 及生育補助。

3.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

(12)

局等一級機關)針對設籍前新住民(不限列冊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需求擬 定計畫申請:

(1)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 者,不得再申請。

A.低收入戶之傷、病患。

B.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 義務人所能負擔。

(2)急難救助:

A.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B.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 於困境。

C.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 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 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 活陷於困境。

D.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 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E.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 活陷於困境。

F.未納全民健康保險妊娠婦女,經醫生評估該次 就醫之醫療診斷因妊娠及分娩引起之醫療費 用,致生活陷入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依所訂 給付標準核予救助。

G.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 救助需要。但若新住民之家戶已申請者,個人 不得重複申請。

4.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

(13)

局等一級機關)於計畫完成後,應依新住民發展基金補 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核銷並檢附服務對象名冊。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生活扶助。

2.醫療補助。

3.急難救助。

4.特殊項目補助。

5.補助基準:基於平等原則,比照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訂定本國人之補助基準。

四、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

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

(二)補助原則:

1.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 局等一級機關)針對設籍前新住民,其家庭總收入按全 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發布最低生 活費用基準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 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 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 申請:

(1)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 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 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 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

(4)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 傷病或為照顧六歲以下在臺婚生子女未能就業。

(5)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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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 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 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 事由。

2.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 局等一級機關)於計畫完成後,應依新住民發展基金補 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及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緊急生活扶助費:每人每次最高核發當年度當地縣(市)

最低生活費三個月。

2.子女生活津貼費:十五歲以下在臺婚生子女每人每月補 助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十分之一。

3.托育津貼費:未滿六歲之在臺婚生子女,每人每月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4.傷病醫療費: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 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 二萬元。

5.法律訴訟費: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包括委任律 師費用(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勘驗及陪同到場), 且同一個案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6.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費: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 員評估確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個案,得視需要補助 往返機票費用,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人每年最高 以補助一次為限,並應依附件一格式檢附票根或購票證 明辦理核銷。

五、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計畫: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

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

(二)補助原則:

(15)

1.所提計畫內容為提供遭逢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之新 住民及其子女處遇服務(通譯費及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 費之補助不限於設籍前之處遇服務),並由直轄市政府

(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 機關)整合轄內相關資源,經通盤檢討評估後提出申 請,每直轄市、縣(市)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四十 萬元。

2.前一年度獲准補助辦理本項計畫者,申請時並應檢附該 年度之服務及經費執行情形資料。

3.計畫執行完成後,應依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 關規定及檢附服務對象名冊、附表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開辦費:補助開辦相關設施設備最高新臺幣十萬元(購 置電腦資訊設備、辦公設備等)。

2.充實設施設備費。

3.專業服務費。

4.保護扶助措施費:

(1)法律訴訟費: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包括 委任律師費用(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勘 驗及陪同到場),且同一個案由每人以補助一次 為限。

(2)緊急生活費:按居住之直轄市、縣(市)當年度 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基準一倍核發,每 人每次補助三個月為原則,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社工員評估情況特殊可延長為六個月,每人 以補助一次為限。

(3)醫療費:每人次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包括掛號 費、驗傷診斷書、其他與驗傷診療有關之項目。

但全民健康保險之項目不予補助。

(4)心理復健費:

(16)

A.個別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費:每小 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案次至少服務一 小時,每案次最高以補助二小時為限,每人每 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限需接受心理治療或心 理諮商與輔導之個案,並應依附件二格式辦理 核銷。

B.團體治療、輔導及諮商費:團體帶領人(須備 專業證照資格)為內聘者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 新臺幣一千元,外聘者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 臺幣二千元,協同帶領人則對半支給,每次以 二小時為上限,每團最高補助十二次,另補助 外聘帶領人及協同帶領人遠程交通費、場地 費、器材租用費、印刷費、膳食費、子女臨時 服務費用(含臨時酬勞費或臨時托育費)及雜 費。

(5)延長安置費: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新住民及 其子女,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確 有需要庇護安置者,自直轄市、縣(市)政府安 置屆滿一個月次日起,補助申請單位延長安置費 每人每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最多補助六個月,

並應依附件三格式辦理核銷。

(6)安置房租補助:每案次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 元(租金補助一人為新臺幣四千元,有攜帶未成 年子女者,每月每一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最多補助子女二人),最高以三個月為原則,經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情況特殊可延 長為六個月,並應附租賃契約及服務個案名冊辦 理核銷。

5.推動服務方案費:

(1)志工保險、交通及誤餐費:運用志工辦理家庭暴

(17)

力及性侵害事件資訊諮詢或關懷慰問服務,內勤 志工交通及誤餐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 元,外勤志工交通及誤餐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百五十元,每人每月最高以補助二十一日 為限;志工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新臺幣五百元。

(2)辦理方案督導、個案研討會、成長團體及宣導活 動費:補助授課鐘點費及督導鐘點費(補助之專 業人員不得支領)、專案差旅費、出席費、場地 費、印刷費、子女臨時服務費用(含臨時酬勞費 或臨時托育費)及雜費。

(3)個案外展服務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 百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並應依附件 四之一、四之二格式辦理核銷。

(4)律師諮詢費:每次出席依出席費基準支領,最高 補助新臺幣六萬元,並應依附件五格式辦理核銷。

(5)通譯費:依附件六格式辦理核銷。

(6)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費: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個案,

得視需要補助往返機票費用,亞洲地區每人最高 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 臺幣三萬元,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次為限,並 應依附件七格式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辦理核銷。

6.專案計畫管理費。

7.雜費。

六、設籍前新住民健保費補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

(二)補助原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列冊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含喪偶未再婚及離婚獨自扶 養在臺未成年子女者)。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8)

1.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 自付保險費全額。

2.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 象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七、新住民家庭參加學習課程及宣導時子女臨時服務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 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 原住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 屬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 局等一級機關)應整合相關計畫之年度需求,每年以申 請一次為原則。

2.請領臨時酬勞費之受托子女與臨時人員(非居家托育人 員)比例:受託之新住民子女為未滿二歲者,每收托五 名兒童補助臨時人員一名,未滿五人者,以五人計,六 名以上兒童補助臨時人員二名;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 兒,每收托幼兒八人,補助臨時人員一名,未滿八人,

以八人計,九名以上兒童補助臨時人員二名;三歲以上 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者,每收托幼兒十五人,補助臨時 人員一名,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十六人以上兒 童補助臨時人員二名。

3.請領臨時托育費之受托子女與托育人員比例:依相關托 育法規辦理。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臨時托育費:應符合相關法規,並檢附托育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訂定相關托育之收退費基(標)準供 參。

(19)

2.臨時酬勞費。

3.材料及用品費:依實際需求提列,並需註明單價及數量。

4.場地租借費及廣告費:依實際需求提列。

5.雜費。

八、文化交流活動及社區參與式多元文化活動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 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 原住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 屬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藝文推廣:須能引導社會大眾以多元視角瞭解新住民;

獎補助相關藝文創作及文化交流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 五十萬元,其餘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補助辦理文學獎及其系列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萬 元。

3.社區參與式多元文化活動:新住民之參與需具主體性,

且提案單位需與該地之社區組織有所連結及整合;補助 民間團體辦理多元文化推展計畫或活動,最高補助新臺 幣二十萬元。

4.新住民母國文化教材研發及推廣教育活動:最高補助新 臺幣八十萬元。

(1)新住民參與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並具體說明新住 民參與角色及分工執掌。

(2)協力團隊至少需包含一所當地學校,並具體說明 學校參與角色及分工執掌。

(3)協力團隊之當地國民中、小學得透過直轄市、縣

(市)政府申請本項計畫。但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整合轄內相關教育資源,經通盤檢討評估

(20)

後擇優提出或核轉提出申請。

(4)新住民母國文化教材研發:辦理資料蒐集及教材 製作,透過與新住民之互動,蒐集其母國之文化 元素並製作教材(如童玩、歌謠、童話故事、文 學作品、風俗節慶、飲食文化及母國語言等)。

(5)推廣教育活動:以研發之教材為基礎,培養新住 民成為多元文化種子教師,與社區活動、學校課 程活動結合,推廣多元文化教育(以往年度已研 發製作教材者,申請時並應檢附教材)。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通譯費。

3.撰稿費。

4.教材費。

5.印刷費。

6.材料費。

7.主持人費。

8.演出費。

9.出席費。

10.審稿費。

11.講師遠程交通費。

12.講師住宿費。

13.場地租借費。

14.場地布置費。

15.器材租借費。

16.膳食費。

17.臨時酬勞費。

18.交通租賃費。

19.雜費。

九、辦理新住民及其家人參加多元文化及各類學習課程計畫:

(21)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 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 原住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 屬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課程以中文配合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緬甸語及柬 埔寨語等通譯為原則。

2.每班期以不少於十五人及學員重複率不得高於百分之 四十為原則。但延續或進階課程、離島或偏鄉地區,得 依實際情形敘明理由,經審核通過,不在此限。離島或 偏鄉地區每班期新住民以不少於五人為原則。偏鄉地區 比照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服務山僻地 區及偏遠地區第三級規定。

3.新住民子女課後照顧服務計畫若與學校合作辦理者,應 優先由學校循程序向教育部申請補助經費辦理;若須向 本基金申請補助者,同一學校最多補助一次。

4.民間團體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計畫每年最高補助二計畫

(班期),並不得向學員收取任何費用。

5.新住民子女課後照顧服務人員除須符合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消極資格規定外,亦須符合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 條及第二十四條相關資格規定;且其建築物安全、消防 安全及逃生設備,應具備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並以兒童安全為首要考量。

6.每一班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7.營隊計畫:為幫助學生充實假期生活,屬育樂活動,非 為課業輔導;為展現個案效益,營隊辦理應主題明確及 有連續性;超過一週以上營隊,參與學員及地點相同

(22)

者,課程規劃應無重複性;另營隊採全日性或半日性 質,申請單位可因應新住民家庭或社區資源個案規劃。

8.申請補助時需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含學經歷證明文 件)及實施計畫。

9.計畫完成後,應依附件八格式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 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通譯費。

3.撰稿費。

4.教材費。

5.印刷費。

6.材料費。

7.場地租借費。

8.場地布置費。

9.器材租借費。

10.膳食費。

11.臨時酬勞費。

12.交通租賃費。

13.講師遠程交通費。

14.講師住宿費。

15.門票費。

16.雜費。

十、新住民創新服務及參與社區發展服務計畫:

(一)補助對象:

1.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山地原住民區 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鄉(鎮、

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23)

1.計畫內容應以辦理新住民參與各項社區精神倫理建 設、加強活化社區、福利社區化、具公益性之教育、

文化、社會福利等性質之活動。每一計畫最高補助 新臺幣十萬元。

2.計畫內容以新住民參與社區組織或社區內部具長期 性及累積性之社區服務型計畫,每一計畫最高補助 新臺幣二十萬元。

3.創新服務計畫內容係依在地特性及需求規劃,用以 強化新住民及其子女優勢及發展,並掌握訓用合一 精神,即兼具培力課程與延伸之實作服務方案。服 務方式為辦理或參與各項福利社區化、具公益性之 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性質活動,不得有營利、

販售行為,且實作服務時數應占計畫總時數三分之 一以上。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通譯費。

3.撰稿費。

4.教材費。

5.印刷費。

6.材料費。

7.場地租借費。

8.場地布置費。

9.器材租借費。

10.膳食費。

11.臨時酬勞費。

12.交通租賃費。

13.講師遠程交通費。

14.講師住宿費。

15.雜費。

(24)

十一、辦理新住民相關權益之法律諮詢、服務或宣導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 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 原住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 屬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計畫內容以辦理有關新住民權益之法律課程、講 座、宣導及提供新住民法律諮詢服務。

2.課程或講座每班期以不少於十五人及學員重複率不 得高於百分之四十為原則。但延續或進階課程、離 島或偏鄉地區,得依實際情形敘明理由,經審核通 過,不在此限。離島或偏鄉地區每班期新住民以不 少於五人為原則。偏鄉地區比照「各機關學校公教 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服務山僻地區及偏遠地區第 三級規定。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通譯費。

3.撰稿費、譯稿費及外語校稿費。

4.教材費。

5.印刷費、配送包裝郵資費。

6.材料費。

7.場地租借費。

8.場地布置費。

9.器材租借費。

10.膳食費。

11.臨時酬勞費。

12.交通租賃費。

(25)

13.講師遠程交通費。

14.講師住宿費。

15.雜費。

十二、宣導活動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 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 原住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 屬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宣導案:

1.新住民性別暴力防治宣導。

2.強化多元文化宣導。

(三)補助原則:

1.公告徵求之宣導申請案優先補助。

2.全國性之宣導,計畫內容至少包括電子、平面、戶 外等媒體類型,或含統包各類媒體通路計畫,每年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萬元。

3.直轄市、縣(市)性宣導活動方案計畫,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4.鄉(鎮、市、區)性宣導活動方案計畫,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5.全國性編印配送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宣導資料,每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6.申請單位同一性質活動方案,每年補助二項為原則。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1.製作費。

2.顧問費。

3.來賓訪問費。

4.演出費。

(26)

5.場地、器材租借費。

6.場地布置費。

7.撰稿費、譯稿費及外語校稿費。

8.美編插圖設計費。

9.電子、平面、戶外等媒體廣告及節目託播費。

10.印刷費、配送包裝郵資費。

11.光碟製作費。

12.專案計畫管理費。

13.雜費。

(五)備註事項:

1.影片宣導案內容應包含主題、呈現內容、製作手法、

宣導通路、宣導頻道、宣導頻率、延展運用、效益 評估、版權授予、經費分析、顧問群及演出對象等 項目。

2.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侵犯人權、涉及性別不平 等、商業廣告或置入性行銷,並應避免有歧視、物 化之情事;且應秉持客觀公正且真實之內容報導,

並經多方查證,以維護個人、民間團體、相關機關 及本基金之聲譽。

3.媒體通路宣導案應結合相關資源,並提供電子檔予 相關機關上網播出,增加推廣效益。

4.媒體通路宣導案接受補助單位應參加期中及期末專 案審查會議進行報告。

十三、強化辦理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計畫: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

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

(二)補助原則:

1.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

(含局等一級機關)應將其財力等級、轄區新住民 人口數、前年度執行概況、合作團隊、需求評估、

(27)

計畫項目、執行方式、服務範圍、資源整合連結情 形、具體執行績效評估、近期評核等級等列入申請 計畫中。

2.本計畫依中央對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第八條規定,依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財 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

第二級為百分之七十五,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第 四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3.直轄市政府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十萬元;縣

(市)政府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十萬元。

4.計畫完成後,應依附件八格式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 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專業服務費:補助專業督導人員及專業人員(含申請 補助單位應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公提離職儲金 或公提退休金費用),直轄市政府合計最高補助新臺 幣四百十萬元,縣(市)政府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百十萬元。

2.業務費:含辦公費、差旅費等,每計畫最高新臺幣 二十萬元。

3.設施設備及修繕費:含基本電腦設備、電話、傳真、

影印機、辦公桌椅、檔案櫃、會談桌椅、托兒設施 設備及修繕費等,每計畫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修 繕費按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列標準辦 理;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者,每隔三年始得 再提出申請。

4.場地租借費:每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5.服務方案費:含教育訓練、座談會、個案研習與督 導、研討會、團體督導、轉介服務、專業心理諮商 等促進新住民及其家庭生活適應或輔導相關服務與

(28)

方案。若服務方案內容涉及宣導者(含媒體或刊物 等),經費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且須遵循本 基金宣導活動計畫備註事項相關規定。

6.翻譯費及通譯費。

7.專案計畫管理費:含個案資料建檔,最高補助核定 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

8.雜費:每一服務方案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9.縣(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 者,業務費、設施設備及修繕費、場地租借費,不 以最高補助額度為限。

十四、辦理新住民照顧輔導志工培訓及運用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

及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 校、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 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辦理新住民照顧輔導志工教育訓練、督導訓練或其 他專業訓練。

2.每班期以不少於十五人及學員重複率不得高於百分 之四十為原則。但延續或進階課程、離島或偏鄉地 區,得依實際情形敘明理由,經審核通過,不在此 限。離島或偏鄉地區每班期新住民以不少於五人為 原則。偏鄉地區比照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 表所列服務山僻地區及偏遠地區第三級規定。每班 期基礎訓練或特殊訓練之教育訓練課程授課至少十 二小時,課程應依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課 程辦理。

3.志工依法應施予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其課程應依

(29)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頒課程規定辦 理,申請補助時需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及實施計 畫。

4.每班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5.計畫完成後,應依附件八格式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 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印刷費。

3.場地租借費。

4.場地布置費。

5.器材租借費。

6.膳食費。

7.交通租賃費。

8.志工保險費。(每年度、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9.臨時酬勞費。

10.講師遠程交通費。

11.講師住宿費。

12.雜費。

十五、編製新住民照顧輔導刊物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

及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 校、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 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編製鄉(鎮、市、區)規模之刊物,每年最高補助 新臺幣五十萬元。

2.編製直轄市、縣(市)規模之刊物,每年最高補助

(30)

新臺幣一百萬元。

3.編製全國性刊物,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萬元。

4.定期發行之新住民刊物。

5.繁體中文譯為簡體中文、越南文、英語、印尼、泰 國、緬甸、柬埔寨等語言版本。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印刷費。

2.撰稿費。

3.翻譯費。

4.排版費。

5.編輯費。

6.廣告費。

7.審稿費。

8.郵資。

9.編製刊物所需之相關電腦軟體,每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十萬元。

10.數位平台租借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11.專案計畫管理費。

12.雜費。

(四)備註事項:

1.刊物編製計畫內容應包括主題、顧問群、呈現內容、

版權授予、經費分析、效益評估、延展應用及宣導 通路等項目。新編刊物,應附刊物出版設計稿;已 出版刊物,應附刊物成品。

2.刊物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侵犯人權、涉及性別 不平等、商業廣告或置入性行銷,並應避免有歧視、

物化之情事;且應秉持客觀公正且真實之內容報 導,並經多方查證,以維護個人、民間團體、相關 機關及本基金之聲譽。

3.刊物應提供 PDF 等電子檔供相關機關上網運用,增

(31)

加推廣效益。

4.刊物計畫接受補助單位應參加期中及期末專案審查 會議進行報告。

5.為環保永續、節能減碳,儘量朝向數位化。

十六、輔導新住民翻譯人才培訓及運用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

及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 校、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 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培訓課程及運用以中文與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

緬甸語及柬埔寨語等通譯為原則。

2.培訓課程每班期授課至少三十小時,每班期至少十 人。但離島或偏鄉地區,得依實際情形敘明理由,

每班期新住民以不少於五人為原則。偏鄉地區比照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服務山僻地區 及偏遠地區第三級規定。

3.每一計畫培訓課程部分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通譯運用部分則依實際需求編列。

4.申請補助時需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及實施計畫。

5.有關新住民子女華語補救教學通譯人員培訓及運用 計畫補助對象限各地方政府(含教育局、處等一級機 關),經彙整各學校需求後,以年度性計畫性質,每 年申請一次統籌規劃申辦。

6.計畫完成後,應依附件八格式檢附培訓課程服務對 象名冊及通譯服務紀錄清冊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32)

2.撰稿費。

3.教材費。

4.印刷費。

5.場地租借費。

6.場地布置費。

7.器材租借費。

8.膳食費。

9.交通租賃費。

10.臨時酬勞費。

11.講師遠程交通費。

12.講師住宿費。

13.通譯費。

14.雜費。

十七、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計畫:

(一)補助對象: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

(二)補助原則:

1.宣導政府對新住民照顧輔導及相關法令說明,並發 送相關宣導資料。

2.積極蒐集新住民婚姻相關資訊,提供政府參考。

3.辦理入國前識字班輔導事宜。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國外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交通費實報實銷,住 宿費補助每人每日新臺幣一千元至二千元,雜費每 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委託旅行社辦理,團費補助 每人最高新臺幣四萬元。

2.國內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限駐外館(處)輔導 人員來臺觀摩、學習,交通費實報實銷,住宿費補 助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二千元,雜費每人每日最高 新臺幣四百元。

3.資料印製費。

(33)

4.場地租借費。

5.電視教學器材費、輔導教具等設備費:核實報銷。

國外每一館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6.授課鐘點費。

7.撰稿費。

8.教材費。

9.場地布置費。

10.器材租借費。

11.膳食費。

12.臨時酬勞費。

13.專業服務費。

14.專案服務費。

15.專案計畫管理費。

16.雜費。

十八、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研究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

及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 校、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 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公告徵求之研究計畫優先補助,其他具有政策意涵及 實務取向之研究計畫次之。

2.經補助之研究計畫宜與民間團體合作。

3.研究主持人接受政府委託研究案含本次不得超過二 個,且其重疊期間以不逾四個月為原則。

4.學術性之研究案不予補助,應向科技部申請補助。

5.與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或國內博碩士論文重複 之研究計畫,不予補助。

(34)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每一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九十萬元。一般性研究 計畫以一年期為限;特定政策性研究專案,依本基金 公告訂定,同一計畫期程最長為三年,每年以補助一 至二件多年性研究計畫為原則;多年性研究計畫應按 契約書規定(相關契約書由內政部另訂之),依計畫實 際執行進度申請撥款,以分年度撥付為原則。

2.各項經費參照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委託研究計畫經 費編列基準表編列(附件九)。

(四)備註事項:

1.研究計畫徵件截止收件日後,依不同主題召開初審會 議,初審會議各場次將籌組審查小組,審查小組置審 查委員五名,其中外部審查委員二名,內部審查委員 三名。

2.針對受補助研究計畫,本基金得召開專案會議進行期 中及期末報告審查,以每半年一次為原則;專案會議 成員,由參與補助研究計畫案審查或期中報告審查之 委員至少三人參加為原則,並依研究議題性質邀請本 基金相關部會委員出席期中及期末報告審查專案會 議,俾利研究主軸能切合實務需求。

3.以調查法(如面訪、電話訪問、郵寄問卷等)進行之 計畫,應提供研究成果報告、資料讀我檔、空白問卷、

過錄號碼簿(CODEBOOK)、電腦資料數據檔、資料欄 位定義程式(SAS、SPSS 或其他統計程式)等及調查 資料檔案利用授權書,供本會視需要自行或同意第三 人不限地域、時間或次數,以重製、散布、傳送、發 行或公開傳輸…等任何方式利用,俾供檢索查詢。

4.研究報告將上網公開閱覽。

5.研究報告應印製十二本,作為提供本會委員審查及核 銷用途。

(35)

十九、新住民及其子女參與活化產業亮點計畫:

(一)補助對象: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審查原則:

1.亮點計畫應彰顯本基金致力於新住民自立自強及其 子女培力、家庭和諧、社會多元尊重及輔導服務等精 神。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跨局處及轄內相關資 源,經通盤檢討評估後,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 義提出申請計畫;另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 案社會團體亦可通盤考量整體公私部門相關資源提 出申請計畫。接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不得重複申辦。

3.本計畫宜透過公私部門跨界合作,依地區市場需求、

產業特性或資源,以新住民及其子女之優勢或需求為 基礎,提出具高附加價值及差異化之創新亮點計畫

(如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自立計畫等)。所提申請 計畫應包含合作團隊及相關資源整合連結情形、需求 評估及任務分配、計畫項目與經費分配、執行範圍與 進度、查核時點與內容、計畫限制條件及解決構想、

具體執行績效評估等。

4.審查會議將衡量整體計畫之創意內涵(與本計畫精神 密合度)、可執行性、未來發展潛力(地方承接延續 性)等進行討論,並確認補助項目與金額。本計畫得 進行期中及期末成果審查或期中輔導訪視。

5.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九十萬元。計畫執行及補助範 圍限於國內,國外部分不補助。但政策性或急迫性案 件,不在此限。

6.計畫審定後應與本會簽約,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

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

(36)

影音資料等著作,應同意無償授權本會及經本會授權 單位為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 傳等活動。

7.獲補助單位不得將本計畫之執行交付其他單位辦 理,惟若有需專業分工之工作項目,須於提案計畫書 中敘明分工項目及合作對象,並由審查會議委員審核 其合理性。如未敘明而逕自交付其他單位辦理者,視 為計畫執行之轉包,如經查證有轉包之行為,除立即 解除契約且不得異議外,並須立即無償繳回全部補助 款,且二年內不得再參與亮點計畫之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參照本基金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依實際需求提列。

二十、離島地區設籍前新住民之緊急傷病患後送臺灣本島就醫計畫:

(一)補助對象:離島地區之縣(市)政府。

(二)補助原則:

1.申請時間不受本基金審查時程限制,離島地區之縣 (市)政府視實際情形,依需求案件發生起六個月內,

向本基金提出申請。

2.因受離島地區醫療資源所限,以致無法提供新住民緊 急傷病之醫療照護服務,經衛生福利部空中轉診審核 中心審查通過,進行空中轉診後送者之離島地區縣 (市)政府,得依本原則申請該趟次之空中轉診後送就 醫,所需實支航空器費用(不含自負額),自負額費用 依各離島地區衛生局(衛生福利局)訂定之部分負擔 辦法規定之。

3.申請時應檢附設籍前新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4.離島地區縣(市)政府於計畫結束後,應依新住民發展 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及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 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空中轉診航空器費用補助百分之九十

(37)

五,新住民自行負擔百分之五。

(四)可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不限時間。

(五)本項補助得依財務狀況,滾動檢討補助項目及基準。

二十一、辦理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研討會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

及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 校、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 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辦理對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等意見交流。

2.積極蒐集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相關資訊,提供政府 參考。

3.國內性研討會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 元;國際性研討會(辦理地點限國內)每案補助最高 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出席費。

2.撰稿費。

3.印刷費。

4.場地租借費。

5.場地布置費。

6.器材租借費。

7.膳食費。

8.專案差旅費。

9.交通租賃費。

10.臨時酬勞費。

11.保險費。

12.通譯費。

(38)

13.翻譯費。.

14.雜費。

(四)應注意事項:

1.研討會活動之規劃及安排,應依所定目標與實際需 求,力求嚴謹及覈實,不得過於鬆散或與主題無直 接關聯之項目。

2.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

3.研討會成果應印製十本,作為提供本會委員審查及 核銷用途。

(39)

附件一

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 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費用清冊

轉介單位 轉介日期 個案代號 國籍別 補助機票費用 往返 日期

總計補助金額:新臺幣 元

備註:

一、轉介單位須為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請檢附轉介相關證明文件。

二、返鄉往返機票費用需檢附票根核銷。

(40)

附件二

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保護扶助措施 心理輔導、諮商及治療費用印領清冊

轉介 單位

轉介 日期

個案 代號

提 供 心 理 輔 導、諮商及治療 單 位 名 稱 或 個 人姓名

心理輔導、諮商 及 治 療 紀 錄 摘

會談 日期

會談 時數

補助 金額

支 領 人 員 簽 章

總計補助金額:新臺幣 元

備註:轉介單位須為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請檢附轉介相關證明文件。

(41)

附件三

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保護扶助措施 延長安置費清冊

轉介 單位

轉介 日期

個案 代號

安置 起迄日

轉介 單位 補助 期間

轉 介 單 位 補 助 費用

延長 安置 期間

本 部 補 助 延 長 安 置 日數

本 部 補 助 延 長 安 置 費用

總計補助金額:新臺幣 元

備註:轉介單位須為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請檢附轉介相關證明文件。

(42)

附件四之一

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保護扶助措施 個案外展服務事務費清冊

單位:新臺幣元 轉 介

單 位

轉介 日期

個 案 代號

訪視 日期

訪視 地點

訪視 時數

訪視員 身分/姓名

支領費用 項目/金額

□社工員:

□志工:

□交通費: 元

□誤餐費: 元

□事務費: 元

□社工員:

□志工:

□交通費: 元

□誤餐費: 元

□事務費: 元

□社工員:

□志工:

□交通費: 元

□誤餐費: 元

□事務費: 元

□社工員:

□志工:

□交通費: 元

□誤餐費: 元

□事務費: 元

□社工員:

□志工:

□交通費: 元

□誤餐費: 元

□事務費: 元

□社工員:

□志工:

□交通費: 元

□誤餐費: 元

□事務費: 元

交通費及誤餐費小計新臺幣 元 總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元

備註:

一、轉介單位須為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請檢附轉介相關證明文件。

二、訪視員若為志工,每一案次得支領項目包括交通費、誤餐費及個案外展 服務事務費;訪視員若為社工員,每一案次僅得支領個案外展服務事務 費。

三、每一案次均請檢附家庭訪視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四之二)

(43)

附件四之二

辦理未設籍新住民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保護扶助措施 個案外展服務紀錄表

代 號

訪視日期 訪視地點

訪 視

對 象 訪 視 目 的

服 務 紀 錄

社工員:

單位主管批閱:

(44)

附件五

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保護扶助措施 律師諮詢費用印領清冊

轉介 單位

轉介 日期

個案 代號

提供法律諮 詢單位名稱 或律師姓名

法律諮詢紀

錄摘要 諮詢日期 諮詢 時數

車 馬 費 補 助 金

支 領 人 員 簽 章

總計補助金額:新臺幣 元

備註:轉介單位須為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請檢附轉介相關證明文件。

(45)

附件六

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保護扶助措施 非本國籍被害人通譯服務費用印領清冊

轉介 單位

轉介 日期

個案 代號

通 譯 人

員姓名 服務紀錄摘要 服務 日期

服務 時數

補 助 金

支領人 員 簽章處

總計補助金額:新臺幣 元

備註:轉介單位須為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請檢附轉介相關證明文件。

(46)

附件七

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保護扶助措施 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費用清冊

轉介單位 轉介日期 個案代號 國籍別 補助機票費用 往返日期

總計補助金額:新臺幣 元

備註:

一、轉介單位須為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請檢附轉介相關證明文件。

二、返鄉往返機票費用需檢附票根核銷。

(47)

附件八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計畫服務對象名冊

補助計畫編號 接受補助單位 補助計畫名稱 計畫執行日期 編號 服務對象

姓名 性別 原國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居留證證號) 參與計畫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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