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由年度预算法批准;公共债务再融资必须在预 算法和附加信贷的立法中分别列出;对债券债务的再融资金额变动不能超过预算 指导原则或其他特别立法中规定的价格指数的变动;支出目标不明确或分配不受 限制的信贷在年度预算法中是被禁止的;巴西《宪法》第167条规定,如果没有包 含在多年期计划(PPA)中或没有法律文书授权,年度预算法不能为时间跨度超过 一个财年的投资分配资金。
按照新的预算提交程序,巴西国会每年6月审议下一年度的预算指导法案并制定明 年联邦预算的主要参数,然后由政府在每年8月将具体的预算方案提交国会投票。
国会制定的预算指导方案不但包含联邦政府下一年度的基本财政目标,还包括未 来两年政府财政的中期目标。换言之,经过改革的联邦政府预算方案包含了中期 目标。而且,巴西政府的预算目标由赤字目标转为规定财政盈余最低规模,迫使 各级政府削减开支、增加收入,有利于推动前述各项改革方案的实施。尽管中期 预算框架还比较粗糙,但它有效限制了地方政府的短视行为和政府短期开支规 模,许多政府支出项目必须根据未来数年的收入情况量入为出,预算方案对政府 的约束作用明显提高。
2、规模控制
巴西对地方政府债务采取需求控制与供给控制相结合的措施。
(1)需求控制。1998年债务危机后,巴西参议院通过了78号法案,明显加强了对
4、政府担保管理
根据联邦参议院对联邦政府设定的限制和条件,联邦单位为国内或境外的信贷业 务提供担保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担保必须有条件地取决于反担保规定。反担保数额不得小于所提供的担保,
并且有条件地取决于发出请求的联邦成员、担保人和被担保公司逾期未偿还债务 的情况1。
(2)在有国际金融机构或负责转移国外资金的联邦信贷和发展机构参与的信贷业 务中,联邦政府只能为符合接受自动转移支付条件的联邦成员提供担保。
在信贷业务中,若某联邦成员债务是由提供担保的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偿还的,那 么这个联邦成员在上述债务已完全付清钱,不能获得新的信贷或进行筹资。
5、透明度要求
巴西地方政府每年须向联邦政府汇报财政账户收支情况,每4个月须发布政府债务 报告,这些报告由地方行政长官签署并公之于众。但由于存在时间差,地方政府 债务仍可能超出限额。对于超出限额的地方政府通常给予8个月宽限期,如果在宽 限期结束时地方政府仍未能将债务规模调整到法律规定的限额内,则该地方政府 将被列入财政部公布的黑名单,不能继续举债。
上述信息的披露主要依靠与所有银行联网的国家信息系统,地方政府的一切借贷 交易情况都必须在信息系统中登记,否则将被视为非法交易。国家信息系统是透 明的,每个政府和银行都能查看,而且系统运行是自动的,不能人为控制,债务 规模的限额和申请先后顺序不能更改。财政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国家信息系统,但 仅限于提供技术支持。《财政责任法》第49条规定,行政部门长官提交的账户,
在相应的立法机构和为其准备工作负责的技术部门内,全年都必须做到可供公民 和机构进行查询和评估。巴西地方政府统计与报告体系如下:(1)州、市政府账 户的记录和调整;(2)预算执行报告体系;(3)财政管理报告。
可见,巴西债务管理的措施是综合性的,不仅动员了包括法律、行政、司法在内 的几乎所有强有力的控制手段,而且重构了财政框架,采取相应的财政配套改革措 施,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限制支出结构中的人员经费比例等。
1 李萍.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国际比较与借鉴[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P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