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洵晚年,參與宋朝國家禮書修撰期間,因如何修禮書而與 其他大臣有所爭論,由其相關言論亦有助於瞭解其經史觀。此禮 書是蘇洵與姚闢等人合撰,書成後由歐陽修署名上奏進呈政府,
賜 名 為 《 太 常 因 革 禮 》。《 太 常 因 革 禮 》 一 百 卷 於 治 平 二 年
(1065)修成,次年蘇洵即辭世,故參與此書的修撰,是蘇洵晚 年的重要學術工作。
(一)《太常因革禮》修纂立場 1.蘇洵諡法相關論著
在說明蘇洵修撰《太常因革禮》期間與朝臣爭論之前,先略 述他於修撰《太常因革禮》期間,曾撰寫與禮有關的《諡法》四 卷、87《皇祐諡錄》二十卷。88前述〈史論〉中篇,曾論及《漢 書》八表,以號、諡、姓、名等書法寓奬懲。諡法是他早有涉及 的主題,在參與《太常因革禮》編撰的這段時間,又獨力撰寫與 諡法有關的專著。
蘇洵在諡法上的成果,為鄭樵所承。鄭樵《通志》《二十略》
中即有〈諡略〉,採用了不少蘇洵的研究成果,鄭樵稱讚蘇洵《諡 法》說:
至蘇氏承詔編定《六家諡法》,乃取《周公春秋》、《廣 諡》、沈約、賀琛、扈蒙之書,斷然有所去取,其善惡有
87 宋.曾鞏,《曾鞏集》(北京:中華書局,1984),卷41,〈蘇明允哀辭〉,頁 561,稱蘇洵撰《諡法》三卷。
88 《皇祐諡錄》,與《諡法》是不相同的兩部書,參曾棗莊等主編,《三蘇全書》,
第1冊〈導言〉,頁115。宋.蘇洵著,曾棗莊、金成禮箋註,《嘉祐集箋註》,卷 16,收有蘇洵佚文六篇,其中有〈上六家諡法議〉(頁482)。宋.王應麟編撰,
《玉海》(上海:上海書店、江蘇古籍出版社,1987),卷54,〈嘉祐編定諡 法〉,頁1033-1034,亦謂蘇洵另編定《六家諡法》。
一成(定)之論,實前人所不及也。89
由鄭樵的稱譽,應可看出蘇洵所論,並非僅僅是種議論,他對禮 的關注,在恰當的時機,會付諸實際行動,以下則略述他參與
《太常因革禮》編撰的經過。
2.《太常因革禮》編撰的經過
歐陽修的〈太常因革禮序〉一文,述及北宋國家禮典修撰經 過。宋初太祖命大臣「約唐之舊」,撰成《開寶通禮》。因為《開 寶通禮》是「約唐之舊」而成,故與宋朝當時國家所行禮典,不 合者「十常三、四」,因此仁宗朝有重修禮書的計畫。仁宗朝所修 禮書,計有《禮閣新編》、90《太常新禮》及《慶歷祀儀》。91這些 禮書的編撰,老問題並未解決,且仍留有許多資料有待整理,若 不及時整理,恐有「殘脫」之虞。92
宋仁宗嘉祐元年(1056)歐陽修判太常寺兼禮儀事,《續資 治通鑑長編》載歐陽修同判太常寺時,因「禮院文字多散失」,故 奏請差官編修。當時朝廷並沒有設專局修撰的規畫,僅命禮官從 事編訂,但禮官有自己的專門職務,又得兼辦其他業務,故無暇 修撰禮書。嘉祐六年(1061),祕閣校理張洞因此奏請擇用幕職州 縣官,且有學術修養者三兩人,專職修撰,另命判寺一員總領其 事。該年七月,用項城縣令姚闢(?-?,1049 進士)、文安縣主簿 蘇洵二人專責編纂,同時令判太常寺官督導,當時歐陽修任參知 政事,故命歐陽修為提舉官。93歐陽修、蘇洵關心禮其來有自,姚
89 宋.鄭樵,《通志略》(臺北:里仁書局,1982),〈諡略〉〈序論第五〉,頁 314。
90 宋.李燾編撰,《續資治通鑑長編》(北京:中華書局,1985),卷105,天聖五 年十月辛未,頁2451,載:「禮院王皥上所撰《禮閣新編》六十卷。」
91 宋.李燾編撰,《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46,頁3533,慶歷四年正月辛卯,載:
「太常禮院上親修《太常新禮》四十卷、《慶歴祀儀》六十三卷。」
92 〈太常因革禮序〉說:「《禮閣新編》止於天禧之五年,《太常新禮》止於慶歷之 三年,又多遺略,不能兼收博采,以示後世。」又說:「二書之外,存於簡牘者,
尚不可勝數,付之胥史,日以殘脫。」以上見宋.歐陽修等奉敕撰,《太常因革 禮》(上海:江蘇古籍出版社,1988),卷首。
93 宋.李燾編撰,《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06,英宗七治平二年九月,頁4996。
闢在當時,亦以知禮聞名,94故這應是一組恰當的編撰組合。
3.〈議修禮書狀〉駁斥張瓌並提出修禮書的史學立場
歐陽修雖為提舉官,但實際編修者為蘇洵與姚闢二人,當蘇 洵等人開始著手編修之際,知制誥張瓌,提出編修的意見,《續資 治通鑑長編》載謂:
知制誥張瓌奏:「伏見差官編校開國以來禮書,竊恐事出 一時不合經制者,著之方冊,無以示後。欲乞審擇有學術 方正大臣,與禮官精議是非,釐正紬繹,然後成書,則垂 之永久,無損聖德。」95
張瓌惟恐「一時不合經制」的禮儀,收錄到禮書中,將來「無以 示後」,故建議選「學術方正」的大臣,和禮官審議,僅錄足以
「垂之永久」的禮。此議若成,勢必要刪除許多與禮儀有關的檔 案資料。
因此蘇洵上奏駁斥張瓌的見解,並強調此次編修禮書,是以
「史」的立場來編撰,而非制定禮典,於〈議修禮書狀〉,他說:
右洵先奉敕編禮書,後聞臣寮上言,以為祖宗所行不能無 過差。不經之事,欲盡芟去,無使存錄。
蘇洵指出張瓌的建議,將導致「無使存錄」的結果,蘇洵接著引 用仁宗的敕書反駁說:
洵竊見議者之說,與敕意大異。何者?前所授敕,其意曰 纂集故事,而使後世無忘之耳,非曰制為典禮,而使後世 遵而行之也。然則洵等所編者,是史書之類也。
94 不著撰人,《京口耆舊傳》(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叢書集成新編》第101 冊),卷6,〈姚闢〉,頁390,載:「姚闢,字子張,…早從歐陽公修學問,亦以 家近往來金陵從王安石質疑。…以《春秋》受知於修者也,修又手書答之云:《禮 記》雜亂之書,能如此指摘其謬,其功施後世無窮,以《禮記》受知於修者也。皇 祐元年(1049)進士第,授陳州項城令。一時名士多慕與之交,…先是朝廷置局編 修禮書,…命參知政事歐陽修提舉,至治平三年九月,修奏書成,詔以《太常因革 禮》為名。」
95 宋.李燾編撰,《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06,頁4996。
蘇洵說明此次修禮書,是「纂集故事」、「使後世無忘之」,故蘇洵 等人所編的禮書屬「史書之類」,而非編撰禮典。
禮典與史書相較,史書的特色是要掌握細節,不能僅如禮典 存大體,故蘇洵接著說:
遇事而記之,不擇善惡,詳其曲折,而使後世得知,而善 惡自著者,是史之體也。若夫存其善者,而去其不善,則 是製作之事,而非職之所及也。而議者以責洵等,不已過 乎?
史體之書「遇事而記之」,不擇善惡「詳其曲折」,掌握了細節而 後「善惡自著」。
史體之書,必須「詳其曲折」,故不可將檔案全數刪削。此外 尚有一些困難,也使得刪削不可行,他說:
今朝廷之禮雖為詳備,然大抵往往亦有不安之處,非特一 二事而已。而欲有所去焉,不識其所去者果何事也?既欲 去之,則其勢不得不盡去,盡去則禮缺而不備。苟獨去其 一,而不去其二,則適足以為抵捂齟齬而不可齊一。
宋朝當時所行國家儀注,雖僅有部分不完善,但所謂的部分是哪 些部分?若要採取刪削的方法,勢必要全數刪除,而導致「禮缺 而不備」,甚或禮儀前後不連貫、有矛盾的結果。
蘇洵更直接指出張瓌的本意,不過欲「掩惡諱過」,以「全臣 子之義」。但是掩惡諱過,並非臣子應有態度,接著他引《春秋》
來說明。《春秋》的「隱諱」,是「惻怛而不忍言」,《春秋》更多 的情形是直書不諱,他說:
昔孔子作《春秋》惟其惻怛而不忍言者而後有隱諱。…至 於 成 宋 亂 , 及 齊 狩 , 躋 僖 公 , 作 丘 甲 , 用 田 賦 , 丹 桓 宮 楹,刻桓宮桷,若此之類,皆書而不諱。其意以為雖不善 而尚可書也。
蘇洵所引《春秋》直書不諱的例子甚多,包括外交、賦稅、禮儀 等方面。接著蘇洵解釋《春秋》「為賢者諱」,並不是不書,而是 用婉轉的語詞文句,來說明「其過之止於此也」。96
蘇洵接著說宋朝早期所行之禮,雖「小有不善」,並不是重大 缺失,也不須避諱不書,若用「不書」的方法去遮掩,反而會引 起後世的猜想,於該奏書的總結,蘇洵說:
今無故乃取先世之事而沒之,後世將不知而大疑之,此大 不便者也。
刪削不書,將導致後世的猜疑等負面後果,前文也說明了《春 秋》為賢者諱,也是種「書」法,為賢者諱並不是不書。蘇洵結 論時又引班固《漢書》「志(誌)漢之事」,「悉載」而「無所 擇」,足以作為撰述宋朝禮書的典範,宋朝早期的禮「小有過 差」,載之「不足以害其大明」,又「可以使後世無疑之」。最後,
蘇洵表明,若張瓌的建議成立,對修禮局目前的工作,是有「侵 官」(侵權)之嫌,於禮不合。97
宋廷最終仍接受了蘇洵的見解,蘇洵等人修撰工作得以正常 進行。於上述的爭議中,可以看出蘇洵主張史官的著述權,是不 容侵犯的。同時《太常因革禮》的定位是史書,而非禮典。
4.《太常因革禮》的分類與因革
《太常因革禮》的修撰,除了參考宋朝早期禮書外,也參考 有關單位的《儀注》、《例冊》,並參考了實錄、《封禪記》、《鹵簿 記》、《大樂記》等資料,98而該書的主旨,為記錄國家禮典的「因
96 見宋.蘇洵著,曾棗莊、金成禮箋註,《嘉祐集箋註》,卷15,〈議修禮書狀〉,
頁434。蘇洵又說:「《公羊》之說滅紀滅項,皆所以為賢者諱,然其所謂諱者,
非不書也,書而迂曲其文耳。然則其實猶不沒也。其實猶不沒者,非以彰其過也,
以見其過之止於此也。」
97 宋.蘇洵著,曾棗莊、金成禮箋註,《嘉祐集箋註》,卷15,〈議修禮書狀〉,頁 434-435,謂:「班固作《漢》,志漢之事,悉載而無所擇。今欲如之,則先世之 小有過差者,不足以害其大明。而可以使後世無疑之之意,且使洵等為得其所職,
而不至於侵官者。」
98 參李璧,〈太常因革禮後跋〉及《四庫未收書提要》〈太常因革禮一百卷提要〉。
上述二文均附於《太常因革禮》卷首。
革」。
歐陽修〈太常因革禮序〉,說明《太常因革禮》著重宋朝時國 家禮典的變革,因此有「新禮」、「廢禮」的編撰,他說:
《開寶通禮》者,一代之成法,故以《通禮》為主,而記 其 變 , 其 不 變 者 , 則 有 通 禮 存 焉 。 凡 變 者 , 皆 有 所 沿 於
《通禮》也;其無所沿者,謂之「新禮」;《通禮》之所 有,而建隆以來,不復舉者,謂之「廢禮」。
《通禮》也;其無所沿者,謂之「新禮」;《通禮》之所 有,而建隆以來,不復舉者,謂之「廢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