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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宋廷對四川財權及經濟措施之調整

四、宋廷對四川財權及經濟措施之調整

由於四川距離臨安遙遠,其經濟有一定獨立性,對臨安之上供 多因軍興而被截用,114導致「四川財賦止供本路之費」115,張浚入 蜀設置防禦體系後,財權多屬於附屬地位,吳玠在世時便對財權頗 多侵奪。宋廷有感於四川財權被侵奪之危險,於紹興議和後,逐漸 將財權獨立,以加強對四川經濟之控制,重命四川上供羅布,「其 後綾紗絹悉如之」116,並將四川內藏錢帛送交行在。117為打破四川 經濟之獨立性,先後命四川歲撥「總制錢一百七十三萬餘緡」118

112 宋.李心傳,《要錄》,卷166,頁5304,紹興二十四年三月己未條。

113 清.畢沅,《續資治通鑑》,卷139,頁3696-3697,乾道元年正月丁卯條。

114 宋.李心傳,《要錄》,卷66,頁2161-2165,紹興三年六月庚寅條小注:「自靖康以來 七年上供皆因軍興諸處截用。」

115 宋.徐夢莘,《會編》,卷193,頁1391-1396,吉州布衣周南仲上書條。

116 宋.李心傳,《要錄》,卷143,頁4513,紹興十一年是歲條。

117 宋.李心傳,《要錄》,卷151,頁4749,紹興十四年春正月丁丑條。

118 宋.李心傳,《要錄》,卷151,頁4754,紹興十四年二月戊戌條。

赴鄂州總領司,「經總制錢三十萬緡」119與湖廣總領所,「川北經 總制錢十萬緡」120以備江州屯軍,藉由對其他軍區之支應以削弱四 川經濟獨立性。伴隨著宋廷對四川經濟局勢之掌控,宋廷在四川裁 抑軍費,以大量蠲減民賦,並調整四川財政政策。

(一)由隨軍轉運使到總領所-財權地位之變化

張浚入蜀後,以趙開為隨軍轉運使,專責供應諸軍用度,此時 之財權由宣撫處置使張浚掌握。伴隨著張浚去職,宋廷以都統制吳 玠及都轉運使趙開分掌軍權及財權,吳玠逐漸侵奪財權,屢次因糧 運問題與趙開發生衝突,「(吳)玠疊以饋餉不給訴於朝,(趙)

開亦稱老病求罷」121。四川軍糧運輸及籌措由都轉運使司負責,向 川北運輸糧餉之路線,自成都府路及潼川府路一年分別運輸六十五 萬斛及二十萬斛,糧船沿著嘉陵江水道北上直達利州,再以陸運轉 運至興州分撥各軍。由於水運必須依賴嘉陵江而不穩定,但較便 宜,陸運則較為快速,但較貴,吳玠和趙開因此各執立場而爭執不 下,吳玠認為嘉陵江水運不穩定,「終歲水運終不能給」122,始終 主張擴大以陸運運輸軍糧路線,趙開因費用過高而始終反對。

由於宋廷依賴吳玠把守四川,傾向壓制趙開,安撫吳玠。吳玠 為籌集軍糧,數次自行調動民夫運糧,如紹興四年九月,吳玠欲牽 制金軍,需用較多軍糧,於是不顧趙開反對,自行「調夫運米十五 萬斛至利州,率四十餘千而致一斛」,導致「役夫饑病相仍,死於 道路,蜀人痛之」,趙開知悉此事後,派遣主管文字左奉議郎張洙 安撫蜀民,「令聽民以粟輸內郡,官募舟,載粟輓以上,民皆歡呼 而去」123。此次衝突中,趙開知悉吳玠強行以陸運運輸糧餉而「懼

119 宋.李心傳,《要錄》,卷183,頁5980-5981,紹興二十九年八月丁卯條。

120 宋.李心傳,《要錄》,卷185,頁6100,紹興三十年八月丙辰條。

121 宋.李心傳,《要錄》,卷92,頁3040,紹興五年冬十月乙卯條。

122 宋.李心傳,《要錄》,卷110,頁3504-3505,紹興七年夏四月丙辰條。

123 宋.李心傳,《要錄》,卷80,頁2566-2567,紹興四年九月甲戌條。

不敢言」,吳玠事後「大怒,以深文詆(張)洙,賴宣撫司置勿 問,雖(趙)開亦以為難」。宋廷不直接處理吳玠與趙開之爭執,

反而以官祿籠絡吳玠,紹興四年十月,因川陝宣撫司之建議,以知 秦州吳璘知階州,知慶陽府楊政兼節制成州,關師古叛降所留之 階、成二州由兩人分領,124除賞賜仙人關之功外,兩人是吳玠部 下,形同吳玠領有其地,亦有藉此安撫吳玠之意。宋廷對於趙開亦 是用籠絡之法,但亦有壓制意味,紹興五年十一月,將趙開之官職 由「專一總領四川財賦」改為「四川都轉運使」125,先是,張浚入 蜀後,趙開便兼任隨軍轉運使,此次官職改名,顯示宋廷欲將財權 獨立,不再隸屬於宣撫使司。宋廷之任命亦有限制趙開財權意味,

據學者之研究,126「專一總領四川財賦」為趙開之加銜,代表趙開 可控制四川財權,趙開雖建議以「四川都轉運使」為官名以掌握財 權,但宋廷僅以部分財權付之。127便由於宋廷偏袒吳玠,且都轉運 使司支出已頗為沈重,紹興四年,吳玠軍需總計為錢一千九百五十 餘萬緡,趙開又需支應席益用度,財計更顯左支右絀,趙開遂因此 辭任,宋廷改以李迨代之。紹興八年二月,宋廷因吳玠上奏「給軍 踰期」,罷四川都轉運使李迨,為安撫吳玠,以其幕僚陳遠猷為四 川轉運副使,128吳玠因此可控制部分財權。

為避免吳玠掌握財權過度,「詔四川都轉運使李迨與制置大使 司及川陜宣撫司行移並用申狀,書檢不繫銜」129,將四川都轉運使 同列為制置大使司及川陜宣撫司之下屬機關,由席益督責,席益上

124 宋.李心傳,《要錄》,卷81,頁2596,紹興四年十月壬辰條。

125 宋.李心傳,《要錄》,卷95,頁3070,紹興五年十一月乙酉條。

126 雷家聖,〈南宋四川總領所地位的演變—以總領所與宣撫司、制置司的關係為中心〉,

頁27-68。

127 宋.李心傳,《要錄》,卷125,頁3994-3995,紹興九年春正月庚寅條:「故事,置四 川都轉運使以掌軍儲,而四路漕司各領經費,都漕司蓋不得與」,顯示四川都轉運使對 轉運使並無節制權。

128 宋.李心傳,《要錄》,卷104,頁3322,紹興六年八月壬子條。

129 宋.李心傳,《要錄》,卷105,頁3340,紹興六年九月己卯條。

奏「今水運尚係以前歲計合起之數……並無的確已未起發之數」

130,由於無法掌握應起發米糧數字,席益就算欲督責都轉運使司亦 不可行,宋廷欲以制置大使司控制都轉運使司政策失敗,宋廷轉而 命直秘閣主管四川茶馬張深兼權副使,以分陳遠猷之權。宋廷警惕 吳玠職權向財權之擴張,紹興八年七月,以川陜宣撫使司主管機宜 文字高士瑰為四川轉運判官,131按高士瑰原官職為川陜宣撫使司主 管機宜文字,仍為吳玠人馬,宋廷因吳玠幕客陳遠猷為四川轉運副 使,恐懼其過度掌握財權,便另以吳玠人馬高士瑰任職四川轉運使 司判官,以便於四川轉運副使張源主掌轉運使司,顯見宋廷此時不 願過度刺激吳玠,但仍試圖壓制吳玠職權之苦心。

紹興八年七月,川北駐軍又因軍糧失期,「婦人、小兒、饑餓 者千百擁馬首而噪」,吳玠因此再次與財政官員爆發衝突,胡世將 親自至利州,以低姿態求取吳玠之信任,消弭此一衝突事件。安撫 吳玠後,胡世將「貸閬州守將孫渥回易米數萬石給之,諸路漕臣相 繼集利州,各有所餉饋,軍賴以給,乃復前大帥席益轉般摺運之 法」132,向川北軍糧運輸採取水運及陸運之爭至此告一段落,吳玠 不再因糧運問題與財政官員爆發衝突。此次事件中,吳玠雖未斬利 州路轉運副使勾光祖,但事後仍「械諸路漕司吏,斬于市」,宋廷 以權位遠較席益低落之胡世將入蜀,便是看中其個性較為柔軟,133 能有效安撫吳玠。其後吳玠以便宜任命其將田晟知興元府,134並在 興元府及洋州屯田,135宋廷原欲分化四川事權,吳玠掌控四川防禦

130 宋.李心傳,《要錄》,卷106,頁3369-3370,紹興六年冬十月乙巳條。

131 宋.李心傳,《要錄》,卷121,頁3829,紹興八年秋七月丙申條。

132 宋.李心傳,《要錄》,卷121,頁3833-3834,紹興八年秋七月是月條。

133 宋.李心傳,《要錄》,卷132,頁4149-4150,紹興九年九月癸未條:「(胡世將)不 能騎射,不知敵情,不諳邊事,朝廷所以遣來者,襲國朝之故事,以文臣為制將爾。自 今以往,軍中事務皆不改吳宣武之規模,世將有所未達,諸公明以指示,或諸公有所未 達者,亦當奉聞,各推誠心,勿相疑忌,共濟國事可也。」當時吳玠已死,胡世將對諸 將尚且如此,對吳玠之委曲求全可想而知。

134 宋.李心傳,《要錄》,卷121,頁3850,紹興八年八月是月條。

135 宋.李心傳,《要錄》,卷125,頁4008,紹興九年春正月癸卯條:「四川宣撫司統制官

體系之軍權後,強行以陸運運糧,宋廷又允許其在河池設置銀會 子,136以其幕客陳遠猷為四川轉運副使,並可提點宣撫司營田,137 不僅代表其職權向財權之侵奪,亦顯示財權地位之低落。

宋廷鑑於吳玠對財權之侵奪,遂在紹興議和之後,逐步將四川 財權獨立,以設置四川總領所為指標。先是,紹興十五年(1145)

四月,因川北諸軍移屯至陝西,宋廷改由各路轉運使負責諸軍後勤 補給,遂罷四川都轉運使,宣撫副使鄭剛中因此兼領財權,138招致 宋廷疑懼,同年十一月,秦檜以趙不棄為「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

入蜀,開始在四川設置總領所,與宣撫司以平牒行文,不受宣撫司 節制,藉此裁抑鄭剛中之權,「自是二司抗衡」139。四川因總領所 之設置,軍權由興州都統制吳璘掌握,財權由總領所掌握,互不隸 屬,但宋軍為求取軍事行動之成功,戰爭時多傾向壓制財權,「凡 有調發支費,只得據其所須,色色應副,不過委曲調護而已」140, 以下茲舉兩例:如紹興三十一年七月,因金海陵王南侵,四川再次 進入戰爭態勢,四川內地對於川北糧餉運輸需求重起,宋廷下令,

如軍情緊急,可由宣撫使或制置使兼領財權,141不惜犧牲財權之獨 立,以求取軍事行動之成功。紹興三十二年(1162)閏二月,統制 楊從儀率軍攻擊大散關,幹辦公事朱紱向總領財賦王之望邀賞,王 之望強調「本所以財賦為職事,應副諸軍自當竭力」142,但不願多

王俊、張從儀、田晟以修興元府、洋州堤堰,溉田增稅各遷一官,仍賜宣撫使吳玠詔書 獎諭。」

136 宋.李心傳,《要錄》,卷190,頁3463,紹興七年二月丙午條。

137 宋.李心傳,《要錄》,卷112,頁3549,紹興七年秋七月甲子條。

138 宋.李心傳,《要錄》,卷153,頁4838,紹興十五年夏四月庚子條。

139 宋.李心傳,《要錄》,卷154,頁4881-4882,紹興十五年十一月庚申條:不著撰人,

139 宋.李心傳,《要錄》,卷154,頁4881-4882,紹興十五年十一月庚申條:不著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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