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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到的日本的直接相關研究資料,有明治財政史編纂會編《明治財政 史》第 10 卷預金恩賞諸祿罹災救助(吉川弘文館,昭和 47 年 4 月) ,頁 849-918;北山敬之輔〈災害救助制度の沿革とその將來について—窮民一時 救助規則より地方災害復舊基金案まで〉《自治時報》2:12(1949 年 12 月) , 頁 21-25。後者未註資料源,但因任官大藏省,應是基於內部資料。石井洗二

〈明治・大正期の沖縄における窮民救助に関する考察〉,《社会福祉学》

45:2(2004 年 11 月)。

上述文章提供日本的相關制度,做為觀察、比較日本與臺灣制度的基礎。

日本的直接相關研究的另一個範籌,是與臺灣相關的研究,包括:大友 昌子〈明治 37 年台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救恤に関する文書(2)—台 灣罹災救助制度史料〉,《社會科學研究(中京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24:2(2004 年)。大友昌子,《帝國日本の植民地社會事業政策研究》,京都,ミネルウァ 書房,2007 年 4 月。堤和幸〈清末台灣北部の米榖需給狀況と米價政策〉《東 洋史訪》11(2005 年 3 月)。林素味〈日本の台湾統治前期における貧民救助 の特質-貧民救済施設の設立を中心に〉等。雖然沒有提供太多直接相關的研 究成果,有助思考相關問題。

四、心得

透過日本與臺灣同一制度的比較,也可以看出當臺灣認知到總督府必需 處理因天災等造成的米價騰貴問題時,正是日本原本實施的「備荒儲蓄法」

出現破綻,而新擬用來代替的「罹災救助基金」法案,尚未經議會通過之時。

日本大藏省在「罹災救助基金」所做的最大改變,為迫於財政壓力,將凶年 賑濟窮民,修改為天災時的一時救助,中央政府將救災責任下放地方之外,

中央每年補助地方的金額,也由 90 萬削減為 30 萬,且年限亦短縮為 10 年,

並嚴格規定基金不能在凶年米價騰貴時,購買米榖賑濟等 3 點。特別是基金 不能用以購買米榖這點,如 1902(明治 35)年,日本東北地方天候不順,秋收 極差,地方政府議決用基金購買米榖,救濟窮民,向大藏省請示時,大藏省

明言,「罹災救助基金」規則第一條,將備荒儲蓄法之凶荒兩字刪除,即明確 表示排除屬於慢性災害的凶荒救濟,亦不贊同地方政府在收成不佳時用基金 購買米榖賑濟。日本中央政府以財政為優先考量,放棄幕府時代,承繼自中 國,在凶荒時保障窮民生命的仁政概念,而將重心放在一時的急難救助。

在這樣的背景下到臺灣進行統治的總督府,強調這是因應當下焦眉之 急、收攬民心的唯一辦法,並急著讓它通過,也意味著日本統治臺灣初期,

在社會急難救助、維持民生經濟穩定的政策,不如清代政府完善,無法回應 民心要求的面向。而且,這種狀況的出現,並不是統治理念有根本的差異,

而是日本中央在財政破綻下,放棄傳統安民「德政」。反之,臺灣雖然因應日 本政策加以修改制度,但並未放棄清末的義倉精神,米荒造成的米價騰貴問 題,仍然是處理對象。

總而言之,到日本蒐集資料的成果,不但對日本備荒儲蓄制度、罹災救 助基金制度等有清楚認識,也對臺灣的相關制度,有更豐富的資料,對撰寫 研究計畫有非常大的幫助。此外,對日本遇到米價騰貴問題的處理原則的演 變,也有更清楚的掌握,同時,對日本明治政府看待民生經濟難題的態度轉 換,也有更清楚的理解。目前正以這些資料努力撰寫研究計畫中。

日本統治臺灣初期,在經濟相關政策上,與日本本土的連動性,如果由 罹災救助基金的例子來看,兩個地域之間的連動性相當明顯。也許因為經濟 活動,透過貿易、資金往來等活動,互相交流的情形相當普遍,同時,對日 本統治者而言,不同的制度,有時候也提供投機客從中取利的機會,造成統 治者困擾,日治初期利用臺銀的金銀比價變動,致使臺灣銀行遭到嚴重損失 是著名例子。同時,日本在統治臺灣初期,即將臺灣的金融與貨幣制度,由 日本大藏省主管,總督府僅是執行機構,也是著名例子。如果有更多日本、

臺灣同步實施的相關政策的比較,也許更能掌握日本統治臺灣,在經濟上採 取的措施,以及影響。

同時,由罹災救助基金的例子,也顯示出臺灣在日治以前的傳統制度,

對日本統治臺灣初期,仍有相當大的影響力,不過,也依日本國內的制度進 行調整,未必與傳統的一致。如果能有更多的具體例,也許可以找出日本修 改清末臺灣傳統制度的規則,更加清楚地掌握日本統治臺灣,臺灣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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