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倫理守則可以由法令或專業協會制定。由專業協會發展、頒布與 執行的專業守則,將會比由法令發展出來以束縛員工的專業守則,為提高倫理自 覺的較好管道。協會生活就是一種公民資格的形式,責任和義務經過確認,對於 有意義的參與機會是存在的。正如 ICMA 的例子所示,協會的倫理守則很少一 陳不變的。健全的協會持續地從其守則中的經驗學習,並在其程序和實體上作改 變。這樣的改變,不同於公法的改變,在公法中員工很少有參與其中的機會,且
而,完全依賴於專業協會的倫理守則,是很冒險的。守則常被視為提高專業或組 織地位的工具,提高地位後可藉由培養和增進與利害關係人的關係,而獲得經濟 上的收益(Plant, 2001:327)。Ford 與 Richardson 認為(1994),當倫理守則被組 織採用,它們將正面地增進個人的倫理信念與決策行為。尤其當守則是由積極與 消極的行為懲罰所組成時,更是千真萬確。這樣的守則將比那些由專業協會制定 的守則有效,因為它們被視為「高層管理者致力於倫理行為的代理指標」(Ford and Richardson,1994: 216)。因此,一個比較保險的作法,應該是一方面由法令制定 倫理守則,作為全體公務人員共同適用的行為標準(當然某些高階官員或身份特 殊的公務人員可以有更嚴格的標準),由上而下地提倡倫理行為,並約束利益衝 突的行為,一方面鼓勵專業協會發展或制定倫理守則,從基層開始培養公務人員 倫理的自覺。前者是公務人員他律的行為指引,後者是公務人員自律的行為要 求,性質與手段略有不同,但目的同樣是共臻倫理的完善。以下分別就法律授權 機關制定的倫理守則,以及公務人員協會或專業組織的倫理守則探討之。
1. 法律授權機關制定的倫理守則
越來越多的國家,最近已經合併倫理基礎建設的其他要素至法律架構之中,
例如:核心價值與行為守則。OECD 國家大體上是先確立公共服務核心價值理 念,然後再搭配許多具體的服務倫理和行為要求。首先,多數國家已陸續訂定該 國公共服務的核心價值或所謂的倫理或行為守則(code of conduct or ethics),這 些核心價值經常直接在法律中規定,相關的法源包括一般性法律、憲法、文官法 律或公共服務法律(施能傑,民 92:17)。換言之,法律確認了倫理標準,並提 供了一套倫理管理的架構。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將違反核心公共服務價值 與原則的行為—決策公正、支持公眾信賴、不濫用職務牟取私利—予以犯罪化
(OECD, 2000:13)。
就我國的情況而言,欲制定一部適用於全體公務人員的倫理守則,首先應考 慮其法律位階,法律位階夠高,才能具有實質的拘束力,但是,守則反映的是公 務倫理的原則,它是公務人員行為標準的具體規定,具有因機關制宜的特性,法 律位階太高,將難以鉅細靡遺規定,適用上容易失去彈性。為了化解法制化的兩 難與尷尬,本文以為,比較妥適的作法,應該是由法律授權最高行政機關制定命 令(授權命令)為宜。一方面,授權命令的位階低於法律,最高行政機關得在法 律的授權範圍內,制定統一的倫理守則,各機關亦得針對自己的組織結構、組織 目標、業務性質、甚至是組織文化等需要,制定一部真正符合機關現實,更具備
正面鼓舞性質的倫理守則;另一方面,授權命令的位階高於行政機關依職權自訂 的命令,守則若涉及規範公務人員權利義務的事項,將更有合法性與正當性。行 政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以行政院台九十人政企字第一八0五四二號函發布的
「建立行政核心價值體系推動方案」,確立了我國公共服務的核心價值,分別是:
建立公務人員對國家的忠誠感、對社會的關懷情、對政府的向心力、對民眾的服 務心,及對公務的責任感。方案由行政院依職權發布,性質上屬於行政命令,並 非法律,但這五個核心價值,已是目前公務倫理標準的最高指導原則。所以,將 來政府倫理法可以依據「建立行政核心價值體系推動方案」所揭櫫的五大核心價 值,並參酌其他倫理標準,作為我國公務倫理的基本原則,之後再授權行政院(或 行政院與他院會銜)依此原則制定倫理守則,內容包括「應做之事與不應做之事」
的規定,以及違反守則的強制執行或處罰。概言之,法律對於倫理守則的作用,
在於提供準則性的規定,使倫理守則取得制定的法源。透過這種法制化的結合,
使倫理守則不再只是一部沒有拘束力或執行力的金科玉律,亦使法律不再只是一 個毫無彈性、了無生趣的禁止規範。彼此相互支援,形成了公務人員利益衝突的 防護網。
2. 公務人員協會或專業組織的倫理守則
在美國,剛開始守則是一套使公務人員受制於由專業協會定義的行為標準的 專業守則。一九五八年,國會經由一致的決議通過對聯邦行政部門雇員的一套行 為守則。一九六一年,甘迺迪總統(President Kennedy)以行政命令強化守則。
一九七0年代,水門案醜聞(the Watergate scandal)引發一波制定守則的浪潮,
特別是在州及地方政府和公共服務專業機構之間。一九七八年政府倫理法(The 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of 1978)加強了倫理守則是公共管理一部份的觀念
(Plant, 2001:309)。可見美國公務人員倫理守則的形成,始於地方政府與專業的 學術社群,而後制定於聯邦法律中,是一個由下而上的演進過程。尤有進者,有 的政府機關的倫理守則非常倚賴專業協會的倫理守則20。反觀我國,我國無論就 公務人員協會或者公共行政學會兩者,事實上迄今仍無有關倫理信條21之制定或
20 例如:「文化事務部歷史課」(the historical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Cultural Affairs)的「愛 荷華州歷史學會」(the State Historical Society of Iowa),在其工作規則第七章節,標題即為「倫 理守則」。這個章節列舉了若干組織的守則,明文規定「愛荷華州歷史學會」贊成所有由合適的 專業組織所採納的倫理守則,並且期望其雇員遵守那些標準(Plant, 2001:325-326)。
頒行,此點或許可作為此類組織未來進行工作之方向(戴楊健,民 85:86)。甫 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由總統公布,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務人員協會 法,賦予公務人員有權組織法人性質的公務人員協會,依據該法第八條第七款規 定,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會員自律公約之訂定之事項。因此,往後協會得自訂倫 理守則,作為自律的行為規範,內容則應該偏重於描述行善以及對行善要有抱負 的要求,透過人員的交流互動,發揮專業組織同儕制衡的影響力與無形的拘束 力。長期而言,倘若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倫理守則的制定,可以蔚為風氣,帶動全 國公務人員協會制定倫理守則,那麼由下而上,由點、線、面提昇我國整個公部 門的倫理水準,將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