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如描述農會對農民的輔導,提供貸款,促使農業現代化;在《七月流火》、
《坦途》中,同樣也是政府出面,收購老舊三輪車,並提供購車貸款,使三輪 車業者轉業計程車,這些如今看來相當不起眼的事,實際上,如果沒有這些中 介的執行單位存在,同樣是樣樣不行,甚至就黃仁宇所言,就中國/台灣社會 而言,這簡直是現代化的「重組」,相較於百年前,差異是何其大。
黃仁宇在他的相關著作,常描述他八○年代末期來到台灣,看到基隆一個 小農村有電之事,這段經驗後來成為他《大歷史不會萎縮》書中一段材料,並 以之來說明社會結構重組,立字形成的現象:
一九八八年我來臺北時,社會大學呂學海先生說他在基隆附近的農村裡 有一所房子,星期天他要我同他去當地參觀。第一件引起我注意的則 是當地鄉村裡有電氣設備。信不信由你,這是生平第一次我看到中國 農村裡有電。我一問起何時開始,是日據時代還是光復之後,村民告 訴我,開始於一九六○年代,離我們訪問的時候已經二十多年,快三十 年。38
台灣農村的電化運動,始於一九五○年代,在叢書中的《大圳》提及了此事,
而在本叢書也有作品的鄭煥,在他其他的作品中亦提及此事對農村的改變。農 村有電,看來僅是一種物質變遷,但對中國/台灣社會而言,其背後卻有深刻 的社會結構改變因素。雖然如今看到黃仁宇這樣的表述,或許大家心裡會想:「這 有什麼?」
台灣農村有電並普及化一事,形成於一九五○年代所推動的「農村電化」
運動,當時的各級政府、民意機關,均將農村電化做為重要的施政項目。推動 單位為當時農業主管機關農復會,並由台電執行,在美援基金的資助下,台灣 農村電化運動迅速於一九五○年代展開。這可見於當年報紙相關報導:
38 黃仁宇,《大歷史不會萎縮》,頁 128。
臺灣電力公司去年業務進展情形,尚稱良好,除天輪發電廠如期竣工外,
其他方面:(一)……(三)推廣農村電化,實施裝用總表供電,已擇定 新竹關西鄉打錄坑及嘉義莿桐鄉埔子村等九處試辦39
當年,省議會還有議員李茂炎等提出相關建議案:「早期實現農村電化,以利民 生案」40,而台電更將農村電化列為一九五四年度重要計劃,並訂定相關貸款 辦法,協助民眾辦理接電:
臺電公司協理朱江淮昨日在省議會宣佈農村電化計劃,明年開始實施,朱 氏表示:臺灣雖然電力事業很發達,但仍有一部份農村無法有電力的享 受,……。自今年起臺電已著手此項計劃,據調查統計,全省共有九○九 個鄉村未能有電力的享受,計需一千七百公里的線路,所需資金至鉅。
朱氏稱:臺電公司為實行此項農村電化計劃起見,曾與農復會商洽並經 其同意協助,……,農復會的貸款辦法中,將規定利息為六厘,償還期 限為五年。41
在叢書也有作品的鄭煥,在他的另外一部短篇〈餘暉〉中,就描述到當時 農村電化的情形。小說中的主人公因媳婦負氣回娘家,下定決心領出存款接電,
於是─「一個清秀的小童為他舉火炬」─電燈,「一個壯健的小夥子為他汲 水井」─半馬力的「新三東牌」電力抽水馬達,「一個豔麗的雅旦為他唱山歌」
─收音機,出現在家,改善生產狀況,帶來生活上的便利,也帶給他許多新 奇的樂趣。
從外表看來,不過是一個物質的變遷而已,然從歷史發展來說,卻有重大 的意義。黃仁宇對此做出解釋:
農村裡有電氣固然是物質生活的一大增進,同時也反映社會組織的改 變。電線能通到農民的屋頂上,表示電力公司已經在會計上認為每家是
39 〈臺電去年業務推行尚稱順利〉,《聯合報》1953 年 11 月 12 日,5 版。
40 〈省議會通過建設類提案〉,《聯合報》1953 年 7 月 17 日,5 版。
41 〈鄉村電化計劃明年開始實施〉,《聯合報》1953 年 12 月 20 日,3 版。
一個單一的用戶,能夠把電力供給他,到期按電表收費。在我看來,這 不僅是進步,而且是改組了。42
他接著以自己過往在中國農村的經驗,說明這種「改組」的重要性,在過往農 業社會,既無中層的會計、經理等服務單位(諸如銀行等),所有上下的溝通,
全由一種「集體責任制」所涵括,納稅、徵兵、勞役等等全是如此,只要表面 任務達成,細節往往不去計較,也是無從計較。收到足夠稅額、有人當兵、有 人服勞役即可,至於誰繳得多、誰去當兵、誰去服勞役,概無從仔細計較,以 至所謂頂替、冒名等為常態。就如他所說:
以前怎樣呢?據我在大陸上的經驗,在鄉村裡和一般農民打交道的只有 政府。政府尚不承認各家各戶在法律之前是一個獨立的單位。凡是有何 交易進出,概由保甲經手,徵兵納稅無不如此。一家漏稅,唯保甲、甲長 是問。一個人犯法在逃,親朋鄰舍負責。這也就是上次所說集體責任之由 來。從那樣的體制,到今天各人自付電費的體制,是一段很大的改革。43
而這也是黃仁宇為何把農村有電這一件小事,提出來討論的主要原因。這說明 了,每家每戶以至於個人對於政府而言,均是獨立的單位,不僅「敢」接電於家 戶使用,不怕收不到電費;更「敢」把錢貸給民眾,亦有銀行、農漁會為之中介,
處理擔保、放貸事宜,不用問之於甲長、村長,也不用透過士紳出面承攬,對照 於傳統農業社會,這當然是一種「改組」─下層組織的改組。如今下層組織面 對上層組織進行溝通時,彼此的權利義務是一種「個人」對「政府」的關係,而 非「親族」甚或是地緣式的「鄉」、「里」、「保」,徵稅是如此,服兵役是如此。
在中國/台灣的傳統社會結構,誠如黃仁宇所說的,乃以一種「集體責任 制」來與統治階級溝通,透過經濟的力量或是科舉制度,在下層組織中所形成 的士紳階級,常是下層組織中主導的力量,並扮演統治階級與一般民眾之間的 中介者。雖然在傳統社會中,沒有立字兩端間的中層經理單位,但士紳階級的
42 黃仁宇,《大歷史不會萎縮》,頁 128。
43 同上註,頁 128-129。
形成,扮演了有機的調節紐帶,舉凡徵稅、兵役、治安、扶貧賑災、地方水利 工程、地方道路修建,甚至還有某種程度的司法調解權,以至於各種繇役,無 不扮演積極的角色。這也是中國/台灣傳統社會中,一個明顯的現象。前文引 述黃仁宇所說之集體責任,負責的就是這些士紳階級。
就如在清末學制變革中,具有重要性意義的《奏定學堂章程》(又稱「癸卯 學制」)中的《學務綱要》,還明定「小學堂應勸諭紳富廣設」,並寫明:「初等 小學堂為養正始基……此時各省經費支絀,在官勢不能多設,一俟師範生傳習 日多,及當督飭地方官,剴切勸諭紳富,集資廣設。」44從這個具有半現代性 的學堂章程,將本應是現代國家責任的教育工作也推給了地方士紳,即可見傳 統士紳階級在傳統社會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在清領時期的台灣,尤其是在早期移墾時代,雖然清政府也早已設官治民,
也有縣、里、堡、庄等行政組織,但清政府控制地方的方式,即大量依靠這些 地主士紳階級,所謂的「管事」,甚或各地方的「總理」、「董事」等全是這類型 的士紳階段所形成,他們成為鄉里中主其事者,甚或具有某種司法的調解功能,
甚而也是民防團練武力的幹部,在台灣南部客家六堆組織即是顯著的例子。如 今台灣已然是現代化的社會,但仍可從各地的廟會遊行中,看到這些「總理」、
「董事」名稱的遺存。
而在日治時期,隨著日本統治者保留了保甲制度,鄉村中地主/佃農的社 會、經濟結構並無改變,士紳階級在地方上依然有著重要的影響力。就如洪秋 芬在一篇探討日治初期地方保甲制度實施情形的論文中,說明了日人利用清領 時期的小地主,轉型為「保正」,成為日治時期的士紳階級,但依然扮演著如傳 統社會般的角色:
日本領臺之初,為了建立一有效的殖民統治體制,將原屬聚落自治自衛 組織的保甲制度加以改革,轉變成基層行政的輔助機構。如此透過保甲 組織,殖民政府的公權力和影響力乃直接深入到臺灣社會的基層。
44 可 見 於 舒 新 城 ,《 中 國 近 代 教 育 史 資 料 • 第 一 卷 》( 北 京 : 人 民 教 育 出 版 社 , 1986),
頁 199。
領 臺 不 久 , 殖 民 當 局 即 取 消 原 有 的 大 租 戶 , 並 廢 止 科 舉 制 度 。 小 租 戶 、 保 正 等 保 甲 役 員 成 為 臺 灣 社 會 的 新 領 導 階 層 , 為 一 頗 具 影 響 力 的 社 會 中 堅 。 尤 其 保 正 是 殖 民 當 局 和 臺 灣 民 眾 之 間 的 溝 通 樑 , 遇 事 可發揮居中協調的功能,因而除去和減緩許多「官民」之間的直接衝 突 。45
但戰後現代化變遷速度加快,衝擊了原本士紳階級的存在,現代知識分子 的興起與行政科層組織的普化,及各類型中層經理單位的深入民間,原以經濟 力量作為後盾所形成的士紳階級,他們的功能逐漸地被現代知識分子所形成的 專業化集團所取代。
學者孫立平在《現代化與社會轉型》一書中,也說明了中國社會現代化的 過程中,士紳階級的沒落乃現代化的必然現象,這與經濟的變化和教育方式的 改變有密切的關係:
晚清末年,由於商品經濟發展對士紳─地主集團的侵蝕,近代工商業 的發展,西方近代文明的傳播及西式學堂的創辦,特別是科舉制本身的 衰敗及最後被廢除,使士紳─地主集團受到沉重打擊。46
這樣的轉變過程,當然會危及這些士紳階級的利益與其特權,而產生扞格。尤 其在光復後,台灣的土地改革將形成傳統士紳階級的經濟條件,消之於無形,
這樣的轉變過程,當然會危及這些士紳階級的利益與其特權,而產生扞格。尤 其在光復後,台灣的土地改革將形成傳統士紳階級的經濟條件,消之於無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