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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愛護動物倫理的展望

在全球性的環境保護壓力下,包含動物界在內的自然環境保護的國際義務 的國內法化似乎是無法避免,不過縱或是制定了法律,而且也要求國家機關的 執法義務,如果根本沒有這種法文化的話,法律做為生活秩序的一環的效果是 絕對無法實現的。換言之,法律不是萬能,假若沒有自動遵法的意念讓法律的違 反機率降到可以控管的程度,則僅憑隨機的選擇性執法,不僅是沒有辦法實現 法律的要求,甚且會導致法律秩序的破產。

當然,雖然法律應該是現存法文化的表彰,但是同時法律也有可能創造出 新的法文化。基本上,法律是一個閉鎖的系統,只要能夠確認法律的目標,而且 給與某程度上有效的工具,則應該可以自行運轉,而且當法律的運作一旦穩定,

那做為法律系統環境的其他系統,特別是文化系統、道德系統等,也不一定就不 會受到法律系統的影響,而開始創新其內部的規則(系統綱要與元素的自我再 製)。不過,前提要件是這些與動物有關的文化、道德系統必須是與相關法律有 偶合(Kopplung, coupling)關係43

不容諱言,我國的現行法與文化或道德間有極大的隔閡存在,事實上可以 說是毫無關係可言,為使得諸系統間互相產生影響,則最短的捷徑將是修改部 分法律,使其積極地與文化、道德系統接軌,然後再於法律中提供讓諸系統接觸 後互相影響(互相做為他系統的環境而給予刺激)的契機。不過,這並不是忽略 文化或道德系統本身的自我再製能量,而僅是因為法律有形式上的強制力,所 以會比較容易著手。

41 竜崎喜助,動物原告,法学教室 177 号 2-3 頁(1995 年)。

42 在日本這也只是一個努力的目標而已。詳請參照山田卓生,動物との共存,法学セミナー 391号 13 頁(1987 年)。

43 有關系統耦合的概念以及運用,詳請參照李茂生,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檢討與展望-以刑 事司法與福利行政兩系統的交錯為論點,月旦法學雜誌73 期(2001 年)。

檢討設計 多層次的動物保護義務

首先在修改法律條文的部分,除上述諸點疑義的解決外,另應該留意到我 國有關動物的文化背景,進而檢討如何去設計多層次的保護義務。如果嫌這種規 定或修法流程過於繁複,則至少在執行上應該留意到保護義務者、保護義務的內 容與保護對象間的層次區隔,而以行政命令決定優先處理的問題。這是執法政策 的問題,縱或會有立法後部分條文不予以實施之譏,但是應該不會有廢弛職務 的違法之虞。

其次,關於系統間接觸後互相影響的契機創設問題,這會牽涉到執法機構 及其任務的設計。原則上,應該擴張動物保護檢查人員的任務,於現階段首重宣 導而不是取締。至於義務動物保護員方面,不應限制於個人,而應擴及動物保護 團體,一方面扶植其能健全體制(包含募款、成立基金等),另一方面也確認其 任務不在於協助動物保護檢查人員的檢查工作,而在於宣導。

如果以上的工作能夠持續進行,則過一段時間後,或許我們可以開始考慮 修改民刑事法規,讓有關動物保護的紛爭能夠進入司法領域,而不是限定在只 能讓動物享受反射利益的行政領域中。不過,這並不是意味著現階段就沒有辦法 讓動物享受到一些較為具體的利益。如果能夠規定因為違背現行動物保護法而被 科處的罰鍰得專款專用,則縱或是反射利益,而不是權利利益,這也可以實質 地改善我國的動物保護現狀。

總而言之,為促成一定的文化環境,我們需要一些可以實行的法規範與道 德規範,而僅憑政府的取締是絕對無法達成這個目標的。與其利用政府官員或民 間抓趴子式的取締,倒不如採取讓民眾能夠提高理解、認識現況並發揮意識性反 省能力,亦即倫理反省能力的策略,這樣才能夠比較有效地保護動物。

就現階段可以採取的具體措施,我們可以舉日本為例。

日本在一九九九年年尾時修正了其動物保護法。雖然有論者強調新成立的動 物殺傷罪,認為其刑度等同於對人所為的一般遺棄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縱或不比歐美諸國嚴重(奧地利一年以下、法國兩年以下、德國與瑞士為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而美國紐約州對於鬥犬主事者的處罰甚至於提高到四年以下有期 徒刑),但是比較起僅規定行政罰(罰鍰)的其他東亞國家而言,這不外是「脫 亞入歐」的決斷,不過在沒有文化背景的情形下,其實施狀態尚待觀察44。而觀 諸立法意旨上的變化,確實也可以發覺這種「脫亞入歐」的傾向。一九六九年日 本在英國等西洋諸國的壓力下,成立了其第一部的動物「保護」及管理法,並於 立法目的規定中明言,為促成民間愛護動物的風氣,涵養尊重生命、友愛與和平 的情操,並防止動物對於人類生命、身體、財產的侵害,所以制定這個法律。反 之,這次的修法則是除了將法律名稱從「保護」改成「愛護」之外,亦於目的規定

44 前揭註 38,青木人志,新・動物愛護法の成立と「法文化仮説」,28-29 頁。此外,無故不給 食給水而令動物生機衰弱化的虐待以及遺棄行為等,亦被犯罪化而得科處三十萬日圓以下的罰 金。

中加入了「動物亦是有生命的生物」、「動物與人類的共生」等文句45,貌似認同西 洋的聖經文化。但是本文並不認為日本這次修法的意涵就是在於「脫亞入歐」。

以宣導為主 增加民眾倫理反省能力

日本的動物保護法從以前就沒有保護經濟動物與實驗動物,而這次的修法 更是刻意地排除了經濟動物以及實驗動物的相關規範的訂立。從這種立法態度觀 之,這次的法律修正,其重點應該是在於從「保護動物」移轉到「愛護動物」一點 之上。因為日本人認為,對於經濟動物以及實驗動物,以目前的文化狀況而言,

雖然可以保護,但是終究是難以將之視為被「愛」的對象,將法律改名為「動物 愛護以及管理法」,除將動物的範疇擴張到為人所飼養的爬蟲類之外(近十幾年 來,日本把爬蟲類當成寵物來養的風氣大為興盛),並排除經濟動物與實驗動 物的保護一事,是更能夠符合日本的現行文化。換言之,若云「保護」則毫無理 由要將經濟動物與實驗動物排除在外,但是只要改成「愛護」,則理所當然可以 將文化上無法施以「愛」的經濟動物與實驗動物排除在法律規範範圍之外,如此 一來,不僅是可以提高法律的實效性,並且可以藉此而去除掉日本三十年來動 物保護法根本就沒有被落實的污名。

比諸有聖經文化的西洋諸國,我國毋寧是比較類似於同為東亞國家的日本。

況且,我國是以都市文化為重心,在人際關係疏離的情況下,寵物的地位驟然 提高,此際大有可能發展「愛護」寵物的文化契機。由「保護所有被人類飼養的動 物」轉移到限縮的「被人類愛護的寵物」,這應該是我國透過動物保護法的實施 所能創造出來的可預期的文化。同時,自己的寵物是萬般地可愛,但是對於他人 飼養的寵物則是會非常在意,所以在日本才會有基於動物(寵物)的「噪音」或

「臭味(包含排泄物等)」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假執行或損害賠償的事件發 生46。為愛護寵物,關於寵物的管理方面,我國亦不得不加強法律的規制。以現 行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廢棄物管理法的規定來加以管制的情 形而言,不僅是管理程度寬嚴不一,而且事權不統一,實在是無法實現有效的 管理。

總而言之,目前最有效的方法應該是以宣導為主,目的在於「愛護寵物」的 倫理反省能力的增強,而取締則是著重於舉發會嚴重破壞「愛護」心情的寵物管 理義務的違背情事47。等一段時間過後,如果評估「愛護」動物的心境已經成為一

45 総理府,動物の保護及び管理に関する法律の改正-飼い主責任の強化、動物取扱業の規制、

罰則を大幅に強化,時の動き 2000 年 4 月 86-87 頁。

46 山田卓生,動物との共存―ペットと動物実験,法学セミナ 391 号 10-11 頁(1987 年)。

47 不過於此應該留意一件事實,在我國寵物(或得以當成寵物的流浪動物)的保護並沒有得到 一般的共識,所以討厭寵物的人會利用現行的法規而進行人際關係中的報復。最近某市某區一 位女性居民,平日生活窮困,靠幫人修改衣服或刮砂而賺取生活費,其屋內養了流浪犬十九隻

(公母約各半,母的皆已絕育),均養得很健康,環境也頗乾淨,但是被大樓鄰居告發髒亂、惡

種道德規範後,政府即可擴張取締範圍,而開始著手規制殺傷、虐待、棄養寵物 等的不法行為48。當然寵物業者的管理、危險動物的限制等,也可於這個階段開 始展開策略性的嚴格執法。

觀諸我國執法狀態,雖然可以發覺在現實的壓力下,執法機關在不得已的 情況下,將執法重點置於寵物保護的侷限局面,這或許是一個美麗的錯誤,但 是仍可查覺到以下的錯誤政策決定。

感受 寵物犧牲自身利益行為的尊貴

例如宣導方面,我國的做法僅是辦一些嘉年華會,或舉辦寵物走秀、或讓地 方政府首長懷抱寵物照相,甚至於令其領養等,這些都不太實際,因為這些活 動都與愛護動物的生活習慣的宣導無關。當然或許有人會主張,我們除了大型的

例如宣導方面,我國的做法僅是辦一些嘉年華會,或舉辦寵物走秀、或讓地 方政府首長懷抱寵物照相,甚至於令其領養等,這些都不太實際,因為這些活 動都與愛護動物的生活習慣的宣導無關。當然或許有人會主張,我們除了大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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