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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二年(1852),港戶吳昌記具稟向臺灣知縣呈控,總理鄭國清

(鄭就)黨眾搶毀港內的菱角、魚蝦、寮屋、器物,還鼓謀訟棍「幫訟 圖霸」港業,並串同頑佃「踞佔抗租」。被告鄭國清卻在應訊時明白表 示:他們之所以和吳昌記訴訟抗爭,並不是為了爭奪「新港(堤塘)」

或浮復埔地,而是希望可以自由使用港道水源來灌溉鄰近十三莊的田 園;吳昌記是受其「傭雇收租」的曾兆機之瞞聳,才「出爭誣搶」。60對 於總是透過文獻來瞭解過去的歷史研究者來說,觀察這段糾紛紀錄的重 點,大概不在於釐清雇傭是否欺瞞業主,而是指出原本屬於海汊的「新 港(堤塘)」已經完全淡水化,港內因此已經可以栽植菱角,港水則適 合作為農耕灌溉用水。61其主要背景應該是道光三年(1823)曾文溪改 道臺江內海,致使水域大範圍淤積,海岸線快速後退,即使漲潮時海水

60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一卷下,頁 96。

61 淡水化後的水域利用變得比較多元,栽種菱角是當時有利的優先選項。例如府城西邊 著名的鯽魚潭,是清初少數繳納港餉的淡水湖泊,據稱:「此潭本係漁利,徵餉三百 五十元。因北畔浮復,聽佃開荒,抵補工本。繼而北畔可耕,年加膏伙三百元;旋因 南畔外潭復種菱角,出色千元,再加巡司月費銀六百元,共一千二百五十元。」臨時 臺灣土地調查局,《臺灣土地慣行一斑》二(臺北: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1905),

頁287-288。

也已無法灌入「新港(堤塘)」,導致港水淡化。62吳昌記在給官府的 稟文中即宣稱「記[吳昌記]所管該業港水,原聽[十三莊民]灌溉,

並無阻擋」,63顯示「新港(堤塘)」早在咸豐二年以前已淡水化。

港戶以及周邊農村,肯定非常樂見這個變化。因為西南沿海的鹽分 地帶要發展穩定的農業,最迫切需要的就是足夠的灌溉水源。「新港(堤 塘)」的淡水化,不只有助於自乾隆五十三年(1788)以來已經半陸化 的內海港域過渡到農墾階段,也可以為周邊廣大的農地提供穩定的灌溉 水源,邁向水田化。我們或可用一個不那麼精確的現代詞彙「產業升級」,

來形容這次因應港水淡化而來的地方產業之整體變化。問題是,這個水 域的質變也意味著,「新港(堤塘)」將被拉進周邊廣大的農村,與其 農業生產、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港域陸化後的農耕型態逐漸與周邊的農 田類似,雙方將面臨水資源的競爭。64可預期還有,港戶和周邊農村必 須共同面對此一水資源變化,尋求雙方可以接受的新均衡。咸豐二年紛 爭的表面化,基本上可視為這個大變化下雙方如何折衷以達成新穩定關 係的展現。

我們注意到最晚從道光七年(1827)開始,附著在「新港(堤塘)」

的經常性租稅負擔也產生新的變化。如前所述,府城蔡恒記在道光六年 從港戶盧家手中買斷「新港(堤塘)」大租業後,不到一年,就將其轉 賣給府城商號吳昌記。蔡恒記在他寫立的買賣契約中明文記載:「新港

(堤塘)」的租稅負擔,除了例行應納官府的餉稅(港餉1.5 兩以及「帶 納管事陳合成名義無著供穀四石)外,新增每年捐給「該地六莊天后聖 母公廟油香番銀六兩四錢」一項。截至光緒二十一年(1895)臺灣割讓 給日本統治為止,「新港(堤塘)」僅有的兩次轉賣契約,依然明文記

62 道光六年盧家在杜賣新港的契約中聲稱:「該港道〔新港(堤塘)〕內深外淺,提塘一 帶雖有現漲沙埔,奈地勢低下,土性瘠薄,水退為田,水至則仍為港,以致有耕無收。」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一卷下,頁98。

63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一卷下,頁 95。

64 港戶與周邊農村針對淡水湖泊用水的紛爭案例,還有著名的荷包嶼湖。《臺灣總督府及 其附屬機構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4408 卷,第 14 案。

載該項捐款。65此處的天后聖母公廟,相關文獻都沒有明確指出廟址,

但這座主祀媽祖的六莊公廟極有可能位於區域內最早的市街木柵街。一 份寫於光緒二十年(1894)的契約提及:買賣標的之一的埤堀、荒埔,

座落於「新化西保木柵廟後……南至木柵港」。66誠如第一節所論,木 柵港是目加溜灣港內延伸到木柵街的支港,這表示木柵的這座廟一開始 是蓋在港邊。港域因內海淤積而後退的區域,成為「埤堀、荒埔」的濕 地。這同時說明木柵的興衰與內海的商貿活動息息相關。雖然木柵街及 其媽祖廟在晚清因為洪水災害而消失,但今臺南市新市區(清代的新港 街)市中心的永安宮,將廟的歷史追溯至木柵媽祖廟,自稱「臺江首廟,

木柵媽祖」,表明廟宇因村莊遭受洪水災害才在現址重建。67

捐款長期被登載在買賣契約中,與餉稅並列,表示港戶添贈六莊媽 祖廟香油錢並不是自由樂捐,而是一種非做不可的義務。這筆香油錢與 繳給官府的餉稅一樣,是附著在「港」的物體,而不是某一特定港戶個 人身上,不會隨著產權的移轉而消失,須由買受人概括承接。雖然沒有 資料可以說明該筆香油錢的起源與因由,但從其始於道光七年的時間點 看來,可推測與道光三年曾文溪改道後臺江內海的快速陸化,以及「新 港(堤塘)」淡水化之整體變化,脫離不了關係。一開始應該是周邊農 家為了使用「新港(堤塘)」水源,付錢給港戶,後來大概是農家抗繳,

引起紛爭,官員們要求港戶將所得金錢轉贈為地方廟宇的香油錢。將爭 議的土地和金錢斷歸書院膏伙以及廟宇香油,是清代地方官員時常採行

65 分別是光緒三年(1877)和四年(1878)。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 書》一卷下,頁 99-101。道光六年的杜賣契約並沒有記載該項捐款,故應係道光七年

(1827)新增。道光七年曾文溪可能也曾氾濫改道。臺灣道在道光七年十月核發一份安 定里東保港口莊的墾照提及:「該地原屬一段,近被大溪沖為二段」。墾照中明載「溪 南之地」的四至「東至港口莊前,西至路、林祥埔地隔界,南至灣港」,表示這塊土地 位於目加溜灣港的北邊。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臺灣土地慣行一斑》二,頁279-280。

66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一卷下,頁 91。雖然契約立於光緒二十 年,但這不表示這座廟當時一定還存在,因為清代契約對於交易標的座落的紀錄,往往 從一開始就被長期沿用,即使環境已經有了明顯的變化。

67 呂建德,《新市永安宮沿革暨臺江首廟緣起》(臺南:新市永安宮,2009)。

的辦法。雖然如此,這個處置辦法與後來周邊農家要求自由取用水源還 是有些微的差異,前者多少承認了港戶的水域權利,即使他實際上只是 將收來的錢直接轉交給廟方,可能沒有多賺一毛錢。

周邊農村對於「新港(堤塘)」水權的利用抗爭,是由地方頭人共 同出面領導,而不是由個別農民茫然進行。至少有6 個人的姓名被港戶 提到,主導這次的抗爭行動。這6 人姓氏各異,表示他們不是出自同一 家族,應該是當時十三莊的頭人。68其中一位名叫朱全,是座落於「新 港(堤塘)」東岸大道公莊的勢豪之家;前一節已經談及,同族的朱振 基曾在嘉慶十五年(1810)時,被港戶盧家呼為「莊鱷」,控告他和縣 衙胥吏合謀奪取「新港(堤塘)」浮復港埔(圖二)。還有一位鄭國清

(鄭就)是堤塘莊人,擁有「總理」頭銜。利用縣級官府檔案從事清代 臺灣法制與社會史研究的學者戴炎輝指出:「總理」一職是19 世紀在臺 灣鄉村普遍出現、官府最為重視的跨村落 (聯莊)領導菁英之職銜,擔 任職位者需獲地方鄉衿耆老支持,並經官府認可、給發戳記執憑。69 19 世紀「新港(堤塘)」淡水化所帶來的水田化,肯定有助於周邊鄉村的 經濟發展及人口增長,水源的取得與抗爭促進了跨村落聯盟的產生,並 提供新領導菁英所需的舞台。鄭國清也曾在一座刻置於道光二十六年

(1846)的「直加弄築岸碑記」中,代表堤塘莊及鄰近 10 個村莊的頭人 共同署名。直加弄位於目加溜灣港西北方約 2 公里處,曾文溪在道光三 年的大改道,就是從直加弄莊的北側進入臺江內海。在直加弄莊北側構 築堤防,可以保護南邊包括堤塘莊在內的眾多村落和田園。該座石碑就 是為了紀念地方官民出錢出力,重修六年前被洪水沖壞的曾文溪堤防所 建。當時包括臺灣知縣、安平水師副將、石鼎美、吳昌記在內的多名府 城官員紳商,都題捐了款項。70府城商號願意捐款修堤,有可能是因為

68 這 6 人為鄭國清(鄭就)、朱全、林殿、陳獅、徐對、許守。

69 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臺北:聯經出版公司,1979),頁 9-35。另可參閱鄭國 威,《鄉賢與土豪:清代臺灣街庄總理與地方社會》(新北市: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4)。

70 堤岸北起鄭拐莊,南至油車莊。在日治初期繪製的《臺灣堡圖》中,依然可以清楚看到 該條堤防。〈直加弄築岸碑記(道光二十六年十月)〉、〈直加弄莊築堤碑記(大正四

他們在當地擁有不少租業。

除此之外,更有意思的是,這些頭人還成功策動港戶為墾殖港域陸 化後新浮港埔而招徠的佃戶,「復串玩[頑]佃王榮仕、郭興烈、潘机 宰等踞佔抗租」。71港戶的佃農之所以沒有站在業主那一邊,反而參與 敵方陣營,有可能是這些佃戶原本來自周邊農村,港域陸化時,就近向 港戶佃耕了鄰近其原有耕地的新浮港埔。當然,墾佃擁有「田底」之永 佃權的租佃舊慣,也是這些佃戶敢於違逆政商關係良好的港戶,不怕被

除此之外,更有意思的是,這些頭人還成功策動港戶為墾殖港域陸 化後新浮港埔而招徠的佃戶,「復串玩[頑]佃王榮仕、郭興烈、潘机 宰等踞佔抗租」。71港戶的佃農之所以沒有站在業主那一邊,反而參與 敵方陣營,有可能是這些佃戶原本來自周邊農村,港域陸化時,就近向 港戶佃耕了鄰近其原有耕地的新浮港埔。當然,墾佃擁有「田底」之永 佃權的租佃舊慣,也是這些佃戶敢於違逆政商關係良好的港戶,不怕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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