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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方法

一、研究設計

本研究的目的在於分析親屬保母補助政策對於整體家庭政策與托育政策的 意涵,並根據此分析結果,增進對於台灣家庭政策發展的了解。此外,本研究 亦將探討補助政策的執行過程,以了解該政策對於家庭帶來的實際影響。因此,

本研究針對北、中、南、東四個不同區域分別進行研究,以了解該政策之執行 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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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起初申請時為申請兩年期計畫,但經審查後核定通過一年之經費,

之後再延長執行期間,

二、資料蒐集與研究對象

本研究採取以下的方式蒐集資料:

1. 半結構式訪談法

由於本研究所要蒐集的資料包括兩個部分,政策制訂過程以及政策制訂 後的執行,因此關於這兩部分的資料,使用半結構式訪談法來蒐集資料,首先 就政策制訂過程的部分,本研究就此政策制訂過程中曾經參與或表達過意見的 參與者進行訪談,包括政府官員,相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透過半結構式 的訪談以了解在政策形成過程中,曾出現哪些觀點及意見,而最後採用為政策 的意見及理由為何,以探討政策為何以及如何出現轉變。

第二部分的訪談焦點放在政策執行的影響,包括對於社區保母系統、家庭 成員的影響,以及執行過程中管理監督的問題,為了解這些影響,本研究就該 政策執行相關的人員進行訪談,包括社區保母系統中的工作人員、執行訓練之 人員、以及領取親屬托育補助的家庭進行訪談。由於文獻指出「保母托育管理 與費用補助計畫」之執行有相當大之城鄉差距(段慧瑩 & 楊曉苓, 2011),本研 究亦分別就北、中、南、東訪談工作人員及領取親屬托育補助之家庭,以了解 城鄉之差異,家庭成員之招募,主要透過社區保母系統發放與宣傳,經過受訪 者的同意後進行訪談。此外,為了解不同家庭角色對於此政策的看法,以及該 津貼對於父母及祖父母之影響,本研究亦分別訪談父母及照顧兒童的祖父母或 其他親屬,並盡可能涵蓋不同性別,以比較該補助及相關措施對於不同家庭成 員之影響。

23 2. 文件分析法

除了訪談之外,本研究也將同時針對相關的文件進行蒐集與分析,主要包 括:

(1)與親屬托育補助相關之文獻、報導、相關團體之意見與評論等資料。

(2)政府的官方文件、政策資料以及相關會議記錄等。

(3)統計資料,如政策執行成效、受益人數、經費預算等。

(4)其他重要參考資料。

三、資料分析

本研究將採取紮根理論的研究方法,透過歸納的方式,對於研究的資料進 行分析,而產生概念與理論。於訪談結束後,訪談內容的錄音將會整理成逐字 稿的形式,運用開放性編碼、主軸編碼、選擇性編碼等方式將所文本的內容進 行編碼,並透過持續比較法的方式分析資料(Bryman, 2008; Strauss & Corbin, 1998) 。 為 了 確 保 研 究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 本 研 究 亦 將 採 取 三 角 驗 證 法 (triangulation)對資料進行檢驗,以確保資料的一致性(Bryman, 2008; Lewis

& Ritchie, 2003)。

四、研究倫理

本研究採取以下的措施以確保研究參與者的權益,以避免對研究參與者造 成傷害:

1. 訪談將會在受訪者充分了解資訊並同意的前提下進行:本研究於進行訪談前,

會先告知受訪者研究目的以及資料將如何使用與保存,亦會詢問接受錄音 之意願,並告知受訪者之權益,包括受訪者在研究過程中隨時有拒絕或退 出的權益,於受訪者充分了解權益並簽署同意書後,才會開始進行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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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訪談內容原則上會以匿名的方式處理,除非受訪者同意,否則在研究結果的 呈現中,不會提供詳細的身分描述,使受訪者的身分被辨認出來。

3. 研究的資料將會妥善保管,置於有密碼的電腦中,以避免資料外洩。

4. 本研究對於研究之受訪者,以提供禮券的方式,感謝其參與研究。

本研究過程中使用到訪談的研究方法,牽涉人類研究,需經過倫理審查,

因此本研究計畫亦送交「臺灣大學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委員會」進行倫理 審查,並經審查通過。

五、結果與討論

本研究主要的研究發現包括以下:

1. 政策制訂的考量

本研究訪談政策制訂過程中曾經參與或表達過意見的參與者進行訪談,包括 政府官員,相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該政策制訂的考量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親屬托育未被現金補助涵蓋

在 2012 年決定擴大親屬托育補助之時,二歲以下幼兒的相關現金補助,包 括了保母托育補助、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其涵蓋 的對象包括了保母及父母為主要照顧者的家庭,然而我國有非常高比例的二歲 以下幼兒是由親屬,尤其是祖父母照顧,現有的政策未能涵蓋到此族群,因此 希望將現金補助政策延伸至此類家庭。

(2) 擴大保母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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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政策放寬之前,有許多保母不具備保母證照,但在從事保母工作,這 一方面使許多使用保母服務的家庭,因保母資格不符無法領取保母托育補助,

另一方面政府亦無法將這些保母納入管理,因此難以監督保母托育之品質,因 此基於擴大監督範圍的考量,將保母補助及管理的範圍擴大至受過 126 小時訓 練及相關科系之保母,以提升保母服務之品質,而由於資格的放寬,同時也使 得許多親屬,尤其是祖父母能夠透過此管道,進入社區保母系統。

(3) 運用祖父母的照顧人力

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以及醫療水準的進步,許多祖父母於退休後仍然相當 健康與活躍,因此仍有能力可照顧孫子女,而在我國的社會文化中,也有許多 祖父母願意照顧孫子女,相對地也有許多父母,較信任親屬的照顧,而傾向將 幼兒交給親屬照顧,因此從人力資源的角度,提供親屬托育補助,也有助於充 分鼓勵親屬,特別是祖父母提供照顧。

(4) 發現兒童虐待、高風險家庭或發展遲緩幼兒

該政策其中一部分目的,也包括希望透過擴大管理範圍,能夠發現更多兒童 虐待、高風險家庭或發展遲緩幼兒,以便於政府及早介入。

2. 家庭的照顧與就業安排

本研究亦透過訪談,企圖了解親屬保母補助對於家庭中的照顧與就業安排 有什麼樣的影響,初步有以下幾點發現:

(1) 補助金額對於家庭的照顧與就業選擇影響有限

雖在理論上,提供親屬托育的補助有可能會影響父母照顧安排的選擇,但 由於該補助金額並不高,大部分父母僅有每名幼兒每月 2,000 元的補助,因此絕 大多數受訪的父母都表示並不會因此而影響其工作或照顧的安排,大多數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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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其工作或照顧方式的狀況,再就他們的狀況,考量相關可能領取的補助來 申請,因此該補助對於父母選擇照顧與就業及照顧者影響似乎有限。

(2) 祖父母與父母的責任分擔

由於親屬保母中有相當高的比例為祖父母,因此此政策也可能影響到祖父 母與父母在幼兒照顧責任上的分配,由於家庭之間的差異性相當大,因此也呈 現非常多元的狀態,在本研究的發現中,有幾項議題值得關注:

部分祖父母照顧孫子女的意願相對較弱,儘管其未必不願意照顧,但仍會 表示影響其退休生活之規劃,而且若有多名子女,往往在幫忙照顧其中一名孫 子女後,也難以拒絕其他子女的請求,否則可能會造成不公平,也因此儘管此 政策看似僅補助未滿二歲幼兒的親屬托育,但親屬保母一旦承擔照顧責任後,

往往需要相當多年的時間,這對於部分祖父母的退休生活安排,仍有相當大的 影響。

其次,在財務的分擔上,該補助的對象為父母,但照顧者實際上為親屬保 母,而父母未必會直接將補助給予親屬保母,雖然父母可能會透過其他金錢或 物質上的餽贈補償,但整體而言,在財務上仍可能增加祖父母的負擔,而在祖 父母的訓練課程費用上,雖然許多訓練課程費用是由父母支付,但亦有不少是 由祖父母自行支付,因此此政策雖然某種程度降低家長的照顧負擔,但對於祖 父母是否會增加過度的負擔,值得進一步加以了解。

除了祖父母的負擔之外,也有部分祖父母對於照顧孫子女意願較高,對於 這些祖父母而言,這樣的補助政策能夠增強其照顧的正當性。在現金補助的影 響上,由於其金額並不高,因此影響似乎較有限,但訓練課程卻有相當的影響,

有許多父母將子女交給祖父母照顧時,會擔憂祖父母的照顧技巧和知識較陳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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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訓練課程及社區保母系統的支持某程度能夠減輕父母的憂慮,強化祖父母照 顧的專業度與正當性,因此對於此類照顧意願較高的祖父母,親屬保母補助的 政策及其連帶的訓練課程和訪視輔導,確實對於家庭中的照顧安排有部分影響,

而且當祖父母及父母的照顧方式或觀念產生衝突和爭執時,祖父母也可能透過 相關課程或社區保母系統尋求諮詢。除了祖父母與父母之前的關係以外,也有 案例顯示,當祖父母與外祖父母都期待照顧幼兒時,經過訓練成取得親屬保母 資格的一方,能夠在專業性上取得較優先的地位,因此就這點而言,對於家庭 中的照顧安排,確實有某程度影響。

3. 管理與監督的議題 (1) 難以確認幼兒之照顧者

3. 管理與監督的議題 (1) 難以確認幼兒之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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