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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日本殖民者而言,在臺發展新式糖業在於滿足本國需求,糖業甚至有國策糖 業之稱,225 必需加以保護、扶植。而為了確保原料或是經營上的順利,製糖會社認 為購入土地是必要的。但土地卻操諸在臺灣人手中,難以購買,甚至有日本人稱「土 地是糖業之癌」,若是任由農民的自由意志,則製糖事業將難達預期業績。226 因此,

日治時期每個新式製糖場都儘可能地控制必要土地。

為獲有製糖原料甘蔗,可分為購買、租贌土地及原料採集區三種方式。第一是 購買土地自己種蔗,以確保原料甘蔗來源穩定,大多透過官憲的協助來強力購買。

特別是南部地區,從第一個新式製糖場,設於南部今日高雄市橋仔頭的臺灣製糖會 社開始,就主張農場自營,以圖甘蔗原料供給的安定。但在買收上遇到農民的抗爭,

因此,殖民統治者為了私人企業新式製糖會社的建立,經常利用官方介入的方式,

以不到時價的一半強行購買。而農民則認為官警妄加威壓,採取反抗態度也時有所

222 淺田喬二,《日本帝国主義と旧植民地地主制:台湾・朝鮮・満州における日本人大土地所有の 史的分析》,頁42。

223 凃照彥著、李明峻譯,《日本帝國主義下的台灣》,頁 292。

224 淺田喬二,《日本帝国主義と旧植民地地主制 : 台湾・朝鮮・満州における日本人大土地所有 の史的分析》,頁34。

225 石川一郎,《臺灣の新產業政策と糖業》(臺北:臺灣經濟タイムス社,1936),頁 11。

226 宮川次郎,《國策糖業讀本》(臺北:臺灣糖業研究會,1938),頁 10。

聞。227 臺灣製糖會社是透過鳳山廳長的壓力,強買土地。臺南麻荳的明治製糖會社 亦利用官方監禁不想賣地的人而達到買地目的。另外則透過當地人先行低價購買,

再賣給製糖會社,會社再贌租給農人,藉此控制原料來源。縱使後來認為新式製糖 場自作蔗園並不利,但會社仍保有大量土地,將土地出租給佃農。所以,新式製糖 會社在日治時期一直未放棄土地的購買。

第二為租贌,製糖會社向地主租贌土地來自己經營或轉贌給農民。原料採取區 域一般在南部比較穩定,但是在中部地區,因新式製糖業發展比較晚,而且傳統都 種植稻米,尤其是 1920 年代蓬萊米改良成功後,因為米糖相剋的關係,米價上升,

減低農民種甘蔗的意願。製糖會社為了保障原料,如果不能買收土地,至少也要租 贌採取區域內的土地。中部地區的帝國製糖會社就主動提高贌金,向原料採取區內 的地主租土地。地主為了獲得較高的佃租,也會將土地租給會社。有些地主更是看 準會社需要土地,趁機提高贌租租金,如東洋製糖會社。然而,從佃農方面來看,

製糖會社提高租金,等於是與佃農競爭,佃農在競爭之下,變成無法贌到地主的土 地,只能轉手贌到製糖會社的租地來耕種,或是淪作會社的勞工,賴和的〈一桿「稱 子」〉就是描述此情況。同樣地,會社如果擁有大量土地時,也會控制土地的使用,

讓佃農無地可耕,如新興製糖會社就想收回租給佃農的土地進行自作。

但投資的土地如果自作的話,畢竟要負擔風險。所以 1920 年代之後,製糖會社 逐漸減少自作的比率,將土地贌給農民,再由農民手中購買原料。雖然自作減少,

但是會社仍一直持續買地,再將土地贌耕給農民。

第三是劃定原料採集區,在原料採集區內的農民雖可以自由選擇種稻或是種甘 蔗,但在原料採取區內的甘蔗只能賣給特定的製糖會社。因此,會社可以操縱甘蔗

227 王乃信等譯,〈第四冊第六章〉《台灣社會運動史》(臺北:創造出版社,1989,第一版),頁10。

價格。農民基本上會依照米糖價格比率來決定種甘蔗或是種稻米,但會社仍可利用 前貸金方式,先將資金借給農人,或水利設施等方式,以確保農民種蔗,之後再買 收原料。

總之,新式製糖會社的土地政策,乃是基於安全、廉價獲得甘蔗原料為出發點,

但是整個日治時期原料政策的發展,就如殖民地官員持地六三郎所言,早期雖可藉 由家長政治的權威勸獎誘導農民從事甘蔗耕作,但隨著時勢的進步,農民知識覺醒,

他們將不甘常受地方官吏驅使和警察的干涉,又有競爭作物米等其他作物較甘蔗有 利的情況,強使他們從事甘蔗耕作是不可能的事,所以擔憂各製糖會社若執意要擁 有供給原料的栽培地,達到自己耕作甘蔗的理想的話,將會奪取農民生計唯一基礎 的田園,這不但破壤了自作農制,也危及臺灣殖民政策的前途,需要慎重考慮。228

228 持地六三郎,《臺灣殖民政策》,頁 2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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