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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臺灣新式製糖會社的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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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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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臺灣新式製糖會社的土地政策

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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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大台灣史學報》 第10期 頁77-121 2017年12月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

日治時期臺灣新式製糖會社的土地政策

何鳳嬌

*

摘 要

日治時期新式糖業在臺灣總督府周到的保護下發展、茁壯,成為日本殖 民地經濟政策中最成功的產業。總督府除了直接的獎勵補助外,在行政上亦 有種種的扶植措施,如協助取得土地、確保原料供給及關稅保護等。但因價 格低廉或種種情感因素,臺灣人不願賣地或是種蔗,導致新式製糖會社的經 營發生困難。日本官憲為保護此產業,免費或廉價出租、出售官地;而各新 式製糖會社為求自身事業的發展,出現各種因應的土地政策,例如買地,或 是租贌,甚至花費心力開墾官有荒地等等,以求能有一定數量的土地,用以 確保其原料來源。 本文透過日治時期在臺成立的各新式製糖會社的會史、當時的報章雜誌 及時人評論等資料來爬梳日治時期各製糖會社之土地政策及土地的獲得,探 討日本殖民官憲在土地獲得過程中扮演何種角色?又對臺灣農民造成何種影 * 國史館纂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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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 關鍵字:臺灣總督府、新式製糖株式會社、土地政策

一、前言

日本殖民統治臺灣期間,為了滿足本國自身的需要,透過各種獎勵措施,在臺 灣扶植、發展新式製糖業,卻將臺灣舊有的糖廍製糖產業排除在外,獎勵對象以日 本人的新式糖業為主。最後新式製糖業大興,形成砂糖帝國景象。臺灣糖業對日本 而言,可說是臺灣殖民地經濟政策中最成功的。 臺灣新式糖業雖在殖民政府周到的保護下發展逐漸茁壯。但誠如殖民官員持地 六三郎所言,臺灣糖業是溫室的植物,一旦撤廢深厚的保護、助長的話,臺灣糖業 將至土崩瓦解。1 因此,總督府除了直接地獎勵補助外,在行政上亦有種種的扶植 措施,如協助取得土地、確保原料供給及關稅保護等。其中與臺灣農民關係最密切 的,是甘蔗的種植、糖場建立與種蔗土地的需求。對新式製糖業來說,不論在建場 用地或是種蔗用地,都需要大面積的土地。但臺灣人不願賣地或是種蔗,導致其經 營過程發生困難。日本官憲為保護此產業,免費或廉價出租、出售官地;而各新式 製糖會社為求自身事業的發展,不得不出現各種因應的土地政策,買地或是租贌, 甚至花費心力開墾官有荒地等等,以求能有一定數量的土地,用以確保其原料來源。 日治時期各個新式製糖會社對於土地需求,每因經營政策之考量,因時因地而 有所不同,但一定要保有相當數量的會社社有地。然而,土地是臺灣農民賴以為生 的基礎,絕不輕易脫手,因此新式製糖會社不論採取價購或是租贌,都可能與臺灣 農民發生衝突,在此官憲扮演的角色為何?又對臺灣農民造成何種影響? 1 持地六三郎,《臺灣殖民政策》(東京:合資會社富山房,1912),頁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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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希望透過各會社的會史、當時的報章雜誌及時人評論等資料來爬梳日治時 期各新式製糖會社之土地政策及土地的獲得。除前言、結論外,分別就臺灣新式製 糖業的興起、新式製糖會社的土地需求及土地獲得兩節,依新式製糖會社成立時間 的先後來敘述,冀能對日治時期製糖會社的土地政策及坐擁龐大土地面積之意義有 所瞭解。

二、臺灣新式製糖業的興起

殖民地的目的,在於滿足其殖民母國之需要。臺灣身為日本的殖民地亦不例外。 日治五十年間,在「工業日本,農業臺灣」的政策下,日本為了其外匯收支平衡問 題,臺灣最先成為日本砂糖的供應地。由於臺灣地處亞熱帶,地質頗適植蔗,所以 歷來就以產糖聞名,日本也早在荷治時期開始成為臺灣產糖的銷售市場之一。2 領 臺後,日本基於本國的需要和殖民地財政獨立之需求,3 所以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 郎就以「殖產興業」為方針,將糖業列為首位,開啟了新式糖業的發展。4 新渡戶稻造應總督府之聘來臺協助,於明治 34 年(1901)9 月提出「糖業改良 意見書」。他開宗明義地檢討當前臺灣糖業衰微原因、臺灣適合產糖理由及如何保 護,提出應該立即著手的急務 14 項,力言臺灣既無像勸業銀行或農工銀行等金融 機關的設備,可以長期低利供給資金,也無農業社會可以利用的改良或指導的團體 組織,臺灣糖業若要發達,需要政府積極干涉,多事補助與獎勵。5 其意見為總督 2 岩生成一,〈三百年前に於ける臺灣砂糖と茶の波斯進出〉,《南方土俗》2:2(1933 年 4 月), 頁24。 3 何鳳嬌,〈日據時期臺灣糖業的發展〉,《國史館館刊》,復刊第 20 期(1996 年 6 月),頁 71。 4 矢內原忠雄著、周憲文譯,《日本帝國主義下之臺灣》(臺北:帕米爾書店,1985),頁 199-200。 5 長曾我部重親,〈臺灣糖業の發達史(一)〉,《糖業》12:9(1925 年 9 月),頁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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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所採納,翌年明治 35 年(1902)6 月總督府依其意見書,發布「臺灣糖業獎勵規 則」,確立臺灣糖業政策;6 又以勅令制定「臨時臺灣糖務局官制」,成立臨時臺 灣糖務局,作為執行的特設機關。在臨時臺灣糖務局的獎勵扶植下,透過機械設備 的實物出租及補助機械裝置的獎勵,改良壓榨機械能力的改良糖廍快速成長,於明 治 44 年(1911)前後,不論是製糖能力或是製糖產量都達到尖鋒。7 但改良糖廍如 和大規模的新式糖場在同一區域,必會造成原料的爭奪,將會影響新式糖場的發展, 所以早在明治 37 年(1904)鹽水港廳就發布「糖廍取締規則」及明治 38 年(1905) 的「製糖場取締規則」,為將來的新式製糖場進出臺灣,完成「基礎工事」。8 糖業的生產是農產加工業,需要農業蔗作和工業製糖兩方面的密切配合。但日 本初臨臺灣時,臺灣糖業不論是農業蔗作或是工業製糖上仍停留在幼稚階段,尚待 改良之處甚多。9 日本人來臺後,即在領臺翌年明治 29 年(1896)迫不及待地進行 甘蔗農業的改良,但具體的糖業政策與獎勵方法則未見確立。10 兒玉總督雖採納山 田凞的大製糖場政策,11 但因領臺初期抗日勢力紛起,治安未確立,人心浮動、交 通機關也未發達,原料甘蔗的輸送不易,以及日本內地金融市場利息高昂,時空環 境無法配合,導致日本內地資本家持觀望態度,裹足不前。12 就連三井財閥投資的 臺灣製糖株式會社也是在元老井上馨大力奔走及臺灣總督府允予每年利息 6 分的津 6 黃昭堂,《台湾総督府》(東京:教育社,1981),頁 81。 7 井出季和太著、郭輝譯,《日據下之臺政(一)》(臺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56),頁 158。 8 相良捨男,《經濟上より見たる臺灣の糖業》(東京:自刊,1919),頁 380-381。 9 臺灣新聞社編輯局,〈臺灣の糖業政策史〉,收於佐藤吉治郎編,《臺灣糖業全誌》(臺中:臺灣新 聞社,1926),頁 14。 10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特產課編,《臺灣糖業概觀》(臺北: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特產課,1927),頁18。 11 森久男,〈台灣總督府の糖業保護政策の展開〉,台灣近現代史研究會編,《台灣近現代史研究》 (東京:龍溪書舍,1981),頁 54。 12 鶴見佑輔,《後藤新平傳——臺灣統治篇(上)》(東京:太平洋協會出版部,1943),頁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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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下才成立。13 因此為了改進整個臺灣糖業,明治 34 年(1901)總督府禮聘農學 專家新渡戶稻造來臺任殖產局長,負責臺灣蔗作農業政策的主要規劃者。14 另一方面,在臺灣總督府各項基礎工事的完備下,日本內地資本陸續來到臺灣, 尤其是明治 37 年至明治 38 年(1904-1905)日俄戰爭後的企業勃興期,臺灣製糖業 的投資異常發達,不出數年即增加 3 倍多,形成一股糖業熱,不僅是島內,就連日 本內地有力的資本家、企業家都希望加入,且以大資本組織的製糖會社為多。臺灣 糖業不祗是內地資本家、企業家的目標,也受到一般臺灣人的注目。15 於是日本內 地資本紛紛進入臺灣,相繼成立新式的製糖株式會社,使臺灣成為日本的「砂糖基 地」。 就在臺灣總督府的保護與製糖業者官民的合作與努力下,昭和 4 年(1929)日 本砂糖需求已達自給自足地步。16 領臺 40 年後,昭和 14 年(1939)臺灣糖業的產 量增加 30 倍,讓日本由糖的進口國轉變為糖的輸出國,日本躍昇為世界糖產國的 第 3 位。甘蔗農業成為臺灣農業的大宗,僅次稻作農業,農業產值的 4 億圓中,16 %為甘蔗所生產。而製糖工業更壓倒其他產業,位居產業界的龍頭,臺灣總工業產 額 3 億 6 千萬圓 60%,二億餘圓,及輸移出總額 2 億 2 千萬圓的 80%,1 億 7 千萬 圓,全都是砂糖所生產。在業界中,新式製糖會社的地位亦是如此,繳納資本 2 億 2 千萬,占居所有事業繳納資本 2 億 7 千萬圓的 80%。17 臺灣糖業的經營,可以說 是日本對臺灣殖民地經濟政策中最成功的。18 然而臺灣農民在新式製糖業的亮麗成 13 伊藤重郎編,《臺灣製糖株式會社史》(東京:臺灣製糖株式會社東京出張所,1939),頁 70-74。 14 北岡伸一,《後藤新平:外交とヴィジョン》(東京:中央公論社,1988),頁 53。 15 〈臺灣の製糖會社〉,《臺灣新報》(1910 年 8 月 20 日)。臺灣總督府史料編纂委員會,〈臺灣製 糖會社ノ現況〉,《臺灣史料稿本》(1910 年 7 月),頁 188-189。 16 日本糖業聯合會,〈本邦の糖業と其の當面せる問題〉,《糖業》24:9(1937 年 9 月),頁 15-16。 17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臺灣の糖業》(臺北:臺灣總督府殖產局,1939),頁 22。 18 孫鐵齋,〈臺灣之糖〉,收於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之糖》(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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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下,卻付出相當慘痛的代價,除生產的甘蔗在原料採取區域制度下受到剝削外, 就連賴以生存的土地,也受到各新式製糖會社的強買,甚至租贌的土地因新式製糖 會社的競贌,佃租高漲,不得不放棄佃作機會,淪為出賣勞力的苦力,因而日治時 期臺灣蔗農在農民運動中扮演重要角色。19

三、新式製糖會社的土地需求及土地政策

(一)新式製糖業的土地需求

「大凡製糖會社之建立,難在資本,尤難在原料。資本不足,則左支右絀,工 事設備之難周。原料不足,則利少費多,事業之成功匪易。」20 新式製糖業引進前, 臺灣糖業是在傳統糖廍以牛為動力進行壓榨,熬煮蔗汁來製糖。21 製糖業者藉由分 糖法,以製品的一半作為原料費付給蔗作者,雙方利益共享。22 但糖廍壓榨器具石 車的壓榨能力有限,一晝夜僅能壓榨甘蔗原料 1 萬 2、3 千斤,23 因此臺灣舊式糖 廍規模很小,平均約 14 甲就設一個。24 但新式製糖業與傳統臺灣糖廍不同,不論是在資金組成或是生產規模上,兩者 都不能相提並論。由於新式製糖場係採用現代化的製糖設備,裝設有三重至五重的 1949),頁 31。 19 宮川次郎,《臺灣の農民運動》(臺北:拓殖通信社支社,1927),頁 133。臺灣農民組合 17 個支 部中有9 個支部是針對製糖會社鬥爭而生。 20 〈噍吧哖機械改良糖廍創設談〉,《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7 年 10 月 30 日,版 4。 21 臺灣的舊式糖廍依其經營型態,大致可分:牛掛廍、牛犇廍、公家廍及頭家廍四種,前兩者都 是由蔗農出資成立,原料生產者與糖廍經營者身分重疊;後兩者則原料與經營分工明顯。臨時 臺灣舊慣調查會編,《臺灣糖業舊慣一斑》(出版地不詳: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1909),頁 4-5。 22 林進發,〈產業篇〉,《臺灣發達史》(臺北:民眾公論社,1936),頁 10-11。 23 山本昌彥,《躍進臺灣の現勢》(東京:改造日本社,1935),頁 231。 24 新渡戶稻造,〈臺灣に於ける糖業獎勵成績と將來〉,《臺灣農事報》43(1910 年 6 月),頁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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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榨機、加熱機、清淨機,連結真空效用罐、結晶罐、結晶機、分蜜機、汽罐等裝 置,25 規模宏大較傳統糖廍或改良糖廍所需建場用地來得寬廣。所以設場之初即需 要龐大的土地作建場基地,加上機械壓榨能力比傳統糖廍來得大,一晝夜高達 3 百 至 3 千噸,26 因此所需的製糖原料甘蔗的數量極為眾多,連帶地,原料甘蔗堆置之 空間也相對增大,非傳統糖廍所能向背。因此日治初期資本家躊躇不敢投資糖業, 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原料的獲得困難,27 加上大規模的新式製糖企業抬頭後,多數原 料供應者對此大企業不理解;相反地,過去的分糖法對大製糖場來說,眾多的蔗農 亦屬繁雜不堪。但若自作而獲原料的話,土地買收或借地不少,不僅有其困難,而 且風水災害等導致之危險全部得由製糖會社負擔,亦是新式製糖會社投資者再三考 量之處。最後在成本、管理等算計之下,新興的大製糖場在臺灣總督府的保護下, 從蔗農處買收甘蔗來榨蔗製糖。28 但因機器壓榨能力大,原料需求多,所以種蔗面 積相對地龐大;而甘蔗種植面積廣大,距離製糖工場遙遠,如此過去的人力、牛車 搬運方式不符效率,且為求甘蔗原料的新鮮,提升製糖率,所以各新式製糖會社往 往鋪設專用原料線路來搬運原料及製品,因此也投入資本興建鐵道,這些亦需土地。 29 另一方面,由於日治初期甘蔗農業的改良尚未步上軌道,因此蔗作平均單位產量 不高,直到明治末年,甘蔗每甲平均產量不過 4 萬 5 千斤左右,30 所以需要的甘蔗 種植面積就需更加龐大。 臺灣總督府為了扶植新式糖業的發展,達到日本砂糖自給自足的目標,所以協 25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臺灣糖業概要》(臺北:臺灣總督府產殖局,1927),頁 51-52。 26 龍川黃強,《臺灣別府鴻雪錄 上卷》(出版地單位不詳,1928),頁 172。 27 森久男,〈台灣總督府の糖業政策の展開〉,收於臺灣近現代史研究會編,《臺灣近現代史研究》, 頁57。 28 佐佐英彥,《臺灣之產業と其取引》(臺北:臺南新報社臺北印刷所刊行會,1928),頁 154。 29 伊藤重郎編,《臺灣製糖株式會社史》,頁 129、253。 30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編,《臺灣の糖業》(臺北:臺灣總督府殖產局,1931),附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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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新式製糖會社解決原料及土地取得相關問題。明治 35 年(1902)公布之「糖業獎 勵規則」第三條規定:「為了栽培甘蔗而開墾官有地者,可以無償租借,全部開墾 成功後,可以無償付予業主權。」第五條:「對於因栽培甘蔗而需灌溉或排水時, 可以無償借給官有地,以實施灌溉或排水工事。」31 日治時期依此獎勵規則而申請 開墾官有原野,成功付與所有權者,計有 74 件,處分面積達 7,572 甲。32 另外為求甘蔗原料穩固之目的,又有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的設立。33 原料採取區 域制雖規定區域內的農民種蔗須賣給特定製糖會社,但甘蔗栽培與否則任由農家自 由。34 新式製糖會社為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獲利,35 收購原料的價格低廉,讓臺灣 農民不願種植甘蔗。新式製糖會社為了謀求會社的順利發展,鞏固事業基礎,在建 場之初大多圖謀社有地的擴充,之後又為求設立模範蔗園,作為原料採取區域內農 家各項栽培的示範、指導及為逐年更新品種,也需自行進行種苗之改良、培育,這 些都迫切需要土地。然而對一般農民來說,放棄祖先傳統維持下來的土地,對他們 來說是重大的事,除利益考量外,尤涉及感情,故均不願放棄土地。而製糖會社想 大量購買土地,也會引起地主們的反感,從而團結起來與會社相對抗,進而引發地 主提高地價來對抗製糖會社的收買。36 因此為求順利買收,製糖會社常常須借助官 憲力量,利用警察的權力勸誘或強逼。尤其是製糖業面臨危機時,如明治 43 年至大 正 2 年(1910-1913)因遭逢連續暴風雨肆虐,農民對蔗作失去信心,不願種蔗,新 31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編,《臺灣の糖業》(臺北:臺灣總督府殖產局,1935),頁 12。 32 臺灣總督府內務局編,《官有地の管理及處分 昭和10 年版》(臺北:臺灣總督府內務局,1935), 頁41-42。 33 臺灣新聞社編,〈第二編 糖業要目便覽〉《臺灣糖業年鑑 大正九年期》(臺中:臺灣新聞社, 1921),頁 37。 34 持地六三郎,《臺灣殖民政策》,頁202。 35 砂糖的生產費中原料甘蔗成本約占六成。佐佐英彥,《臺灣之產業と其取引》,頁 86-87。 36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臺灣糖業政策》,頁 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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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製糖會社為求維持,乃強買民有地,造成官民間糾紛不已。37 於是土地問題成為 日治時期臺灣農民運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新式製糖會社的土地政策與獲得

各新式製糖會社對土地的需求殷切,但土地獲得不但花費高,而且可能引起抗 爭。總督府在早期糖業獎勵之初,採取原料採取區域的方式保護會社。當時製糖會 社大多位處南部,受限於人力與土地條件因素,南部園地多種植蔗作,容易取得原 料甘蔗,所以自作農場並不受重視,各社亦不積極。38 明治 42 年(1909)後,原 限於濁水溪以南的製糖業逐漸向中北部推進。39 不巧該年米價高漲,農民紛紛轉作 改種水稻。明治 44 年(1911)起又連遭遇暴風雨侵襲臺灣,各地蔗園損失慘重,一 連串的打擊,讓農民種蔗意願冷卻,新式製糖會社無法獲得足夠的原料,於是臺灣 製糖會社、東洋製糖會社、明治製糖會社及鹽水港製糖會社等為確保原料甘蔗,購 買土地或開墾荒地等措施,致力擁有更多自有蔗園,成為新式糖場逐漸開拓自營農 場的開始。40 各個製糖會社雖都需要土地,但作法各有不同,茲依在臺成立時間之 先後敘述如下。 1. 臺灣製糖株式會社 37 葉榮鐘,〈關於製糖會社的各種問題〉,收於葉芸芸編,《葉榮鐘早年文集》(臺中:晨星出版社, 2002),頁 180。 38 一記者,〈製糖會社と私設鐵道〉,《臺灣》5(1911 年 4 月),頁 64-67。 39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特產課,《臺灣糖業概觀》(臺北: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特產課,1927),頁 66。 40 台糖 60 週年慶籌備委員會編輯組編,《台糖六十週年慶紀念專刊──台灣糖業之演進與再生》 (臺南: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2006),頁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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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製糖株式會社是臺灣第一個新式製糖會社,明治 33 年(1900)在第四任臺 灣總督兒玉源太郎的優渥保護下,由三井、毛利及宮內省等出資 100 萬圓,在今高 雄市橋仔頭成立,成為臺灣新式製糖業的嚆矢。41 臺灣製糖會社選擇有「製糖廳」之稱的臺南縣橋仔頭建場,其原因除附近適合 種蔗外,更因橋仔頭過去是「土匪」聚合之地,明治 31 年(1898)前日軍才大舉討 伐,全村加起來不過 23 人,居民稀少,徵收較無問題。42 但臺灣製糖會社因它是 臺灣第一間新式製糖會社,有別於過去糖廍與農民之分糖關係,因此在開業第二年, 就因原料買收不易,原料價格被迫提高約 3 成,遭到莫大痛苦。所以該社有會社自 作農場以生產原料,抑止蔗價上漲之念頭。43 臺灣總督府為保護這個帶有示範作用的製糖場,乃劃定附近土地 1 千餘甲向農 民徵購,農民如有不願出售者,即予強行徵收。44 雖受到當地 30 多位糖廍業主聯 絡鄉黨有力者發動農民抗爭,45 甚至爆發數次「匪徒」圍攻工場之事。46 但在官方 介入之下,明治 34 年(1901)6 月,以近乎強制手段,在工場附近買收 990 餘甲土 地設農場,試作栽培改良甘蔗。47 第一任經理(支配人)山本悌二郎之經營方針就主張農場自營,以圖甘蔗原料 41 臺灣雜誌社記者,〈製糖會社總覽〉,《臺灣》5(1911 年 4 月),頁 73。 42 齋藤定雋,〈臺灣の糖業〉,《臺灣協會會報》45(1902 年 6 月 20 日),頁 8-12。 43 矢內原忠雄著、周憲文譯,《日本帝國主義下之臺灣》,頁 233。 44 馬若孟(Roman H.Myers)著,陳秋坤、陳其南譯,《臺灣農村社會經濟發展》(臺北:牧童出版 社,1979),頁 203-204。 45 伊藤重郎編,《臺灣製糖株式會社史》,頁 126。 46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 第二編》(臺北:臺灣總督府警務局,1933-1935) 頁552。〈臺灣之合資事業(四)〉,《臺灣日日新報》,1906 年 1 月 28 日,版 2。 47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臺灣糖業概要》,頁 3-4。臺灣總督府史料編纂會,《臺灣史料稿本》,明治 34 年 6 月,頁 2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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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上的安定,48 且這種想法一直不中斷,為其續任的經營者支持,收買土地就成 為該社經營的一貫方針。49 誠如其常務董事武智直道所言,製糖業是以農事為基調 的工業,傾注主力於農業是當然的,會社不管是要改善農事,或是穩固地得到所需 原料,會社都必須擁有自己的土地。50 所以其主張一有機會即購買土地。 臺灣製糖會社的原料採取區域位於臺灣糖業發展深具天時地利之便的南臺灣。 為收買南部之田園,自曾文溪南起迄阿緱廳管內之土地,該社都繪成圖本,不但地 目、地番,甚至廳內田園肥瘠如何亦有註明,又價值若干,調查相當詳細,而且各 地皆有當地人士爭當該社買地的介紹人。因為臺灣製糖會社為買地,給予介紹費每 甲 5 圓,因此介紹者沒多久,獲利多以累萬計。有的更先賤價買收,然後轉賣製糖 會社,轉手間又賺一手。51 1910 年代初期該社在臺南廳約買了 1 千甲,每甲平均 300 圓左右。52 由於買收土地頻繁,單是辦理該社土地買賣登記及土地繼承,每月 就有千餘件之多。53 其自營農場中,又以後壁林工場的附屬農場最具特色。54 後壁 林工場需要的原料甘蔗全部自給,由其附屬的農場供應。該農場面積多達 4 千甲, 由該農場、道爺部農場、七老爺農場、籬子內農場、大港埔農場、五塊厝農場等 6 個農場組成。扣除工場、水道、員工宿舍等,真正適合栽培地為 3,800 甲。其中種 植甘蔗的 1,400 甲、苗圃 250 甲,剩下的則出租或是休耕。甘蔗耕地是以二年輪作 48 阿部留太,《臺灣糖業視察記》(東京:經濟雜誌ダイヤモンド社,1928),頁 72。 49 伊藤重郎編,《臺灣製糖株式會社史》,頁 116-117。 50 〈製糖會社の土地所有と改良施設 新株拂込ふりも社債(下)〉,《臺灣日日新報》,1926 年 3 月18 日,版 3。 51 〈亦是詐欺〉,《臺灣日日新報》,1913 年 9 月 23 日,版 6。 52 〈製糖會社土地買收高〉,《臺灣日日新報》,1912 年 6 月 16 日,版 2。 53 〈登記所之繁忙〉,《臺灣日日新報》,1913 年 8 月 31 日,版 5。 54 阿部留太,《臺灣糖業視察記》,頁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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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針來經營。55 後壁林農場土地是在官憲力量協助下收買來的。當時鳳山廳長橫山虎次56 召集 小港庄附近土地的業主們,一面用強迫的手段使他們的土地一定要賣給會社,一面 拿欺騙的手段說道:「你們的土地賣給會社以後,會社還要給你們耕作甘蔗。」因 此會社一下子就收買了 3 千甲以上的土地。那時會社收買的價錢平均不過 1 甲百圓 至 2 百圓,頂好的是 3 百圓而已,不到當時時價的一半。57 之後該社繼續土地所有 方針,平均每年買 1 千餘甲。58 糖業景氣好的時候買地,即使到了後來,大正 10 年 (1921)以後糖業不景氣了,臺灣製糖會社還是繼續買收土地。59 另外也覬覦其他 會社製糖工場附屬土地,透過會社彼此之間的購併來擴大土地所有面積,如昭和 2 年(1927)由鹽水港製糖會社承接旗尾、恒春兩工場即是,60 因此日治時期臺灣製 糖會社擁有的社有地面積居各社之冠。61 其社內各製糖場設有農場自作及制定特別 契約的租佃法,獎勵甘蔗栽培,主要的農場有後壁林農場、阿緱農場、旗尾農場、 埔里社農場及橋仔頭農場等 5 處。62 2. 新興製糖株式會社 55 阿部留太,《臺灣糖業視察記》,頁 76。 56 橫山虎次於 1906-1909 年 5 月任鳳山廳廳長。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臺灣總督府職員錄系 統」。 57 阿部留太,《臺灣糖業視察記》,頁 77。〈小港庄農民的慘狀〉,《臺灣民報》73(1925 年 10 月 4 日),頁3。 58 阿部留太,《臺灣糖業視察記》,頁 73。 59 〈製糖會社の土地所有と改良施設 新株拂込ふりも社債 (下)〉,《臺灣日日新報》,1926 年 3 月 18 日,版 3。 60 阿部留太,《臺灣糖業視察記》,頁 75。 61 淺田喬二,《日本帝国主義と旧植民地地主制 : 台湾・朝鮮・満州における日本人大土地所有の 史的分析》(東京:御茶の水書房,1968),頁 42。 62 林進發,〈事業篇〉,《臺灣發達史》,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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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製糖株式會社是臺灣人陳中和家族在總督府發布糖業獎勵規程,發展新式 糖業的機會下,於明治 36 年(1903)4 月由陳中和、陳振發、陳啟南、陳啟貞及陳 光燦 5 人集資 24 萬元設立的一間 150 噸新式製糖場,是臺灣本土資本家首先經營 新式產業的代表,其採取區域在高雄鳳山一帶,是臺灣傳統產糖的中心地。63 陳中和原是清末打狗(即今高雄)糖商陳福謙之順和行、順和棧的家長之一, 主要經營糖的販售。同治 12 年(1873)4 月陳中和曾押運 5 千包砂糖至日本橫濱與 大德堂及安部幸商店交易,回程由香港採購石油、雜貨運回打狗,獲利甚豐。64 光 緒 13 年(1887)離開順和棧後,自創和興行,為順和棧集團下店號之一,壟斷打 狗、鳳山等南臺灣米、糖之出口。65 明治 36 年(1903)新興製糖合資會社成立後, 66 其原料採取區域,原本就是陳中和家族經營舊式糖廍製糖的甘蔗栽培地。儘管新 式糖場的設立,但數十年來與農民的關係仍舊持續,對會社的感情也是自父祖輩以 來即維持融洽親密關係。67 誠如明治 42 年至大正 4 年(1909-1915)出任臺南廳長 的松木茂俊68 所說:「製糖會社與耕作者之間,因缺疏通意見,致其中多不圓滿, 時煩官廳之手,向來此例屢見,然如新興會社則未曾一見此事,亦本會社之特色, 足以誇諸當世者。要之,總不外此會社之親切及耕作者之勤勉耳,此本官之所滿足 也。」69 63 佐藤吉治郎編,〈會社篇〉,收於佐藤吉治郎編,《臺灣糖業全誌》,頁 193。 64 照史,《高雄人物評述 第二輯》(高雄:春暉出版社,1985),頁 7-8。 65 戴寶村,《陳中和家族史——從糖業貿易到政經世界》(臺北:玉山社,2008),頁 90。 66 新興合資會社於 1908 年根據商法改組為法人組織,迎接石川昌次為取締役,增資為 60 萬的新 興製糖株式會社。佐藤吉治郎編,〈會社篇〉,收於佐藤吉治郎編,《臺灣糖業全誌》,頁193。 67 大園市藏,《現代臺灣史》(臺北:日本植民地批判社,1934),頁 275。 68 松木茂俊,日本愛媛縣人。1909-1915 年任臺南廳長。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臺灣總督府 職員錄系統」。 69 〈新興製糖種蔗獎勵會〉,《臺灣日日新報》,1912 年 2 月 11 日,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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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成立初期機械操作不熟悉,屢生故障,70 加上日俄戰爭爆發,糖價大跌, 經營受到打擊。在總督府糖務當局的後援下,先後自臺灣銀行、三十四銀行借入資 金。因此自明治 39 年(1906)第一次增資後,新興製糖會社就逐漸脫離陳家勢力掌 控,至昭和 16 年(1941)被臺灣製糖會社合併前,新興製糖會社不論是金融或是經 營上,早為日本資本控制。71 在新興製糖會社存續期間,其經營沿襲舊慣方式,貸予耕作者若干耕作資金, 約定原料採取時須賣給會社,另外也透過與地方有力者訂立契約來收買甘蔗,所以 在原料來源上較能掌握。72 為使原料自給無虞,該會社也進行園地的收買。明治 37 年(1904)在工場附近購入 2、30 甲,且預定日後一有機會即再行購地。73 由於陳 中和有豐富的砂糖貿易經驗以及採蔗區和港口交通便利,又得人和之利,所以製糖 成績居各會社之冠。74 其中又以大正 5 至 9 年(1916-1920)是新興製糖會社獲利最 高時期,期間分紅曾多達 3 成 6,75 該社乃利用這些資金來擴張事業,且大多投資 於購置土地以掌握製糖原料,遂使大股東的陳家成為高雄地區的大地主。其購置土 地情形如下表。 表一 新興製糖會社投資購置土地概況(單位:千圓) 年份 當年利潤 a 購地金額 b 資本額 c b/a(%) a/c(%) b/c(%) 1917 459 130 600 28.32 76.50 21.67 70 〈臺南短信〉,《臺灣日日新報》,1905 年 5 月 9 日,版 2。 71 凃照彥著、李明竣譯,《日本帝國主義下的台灣》(臺北:人間出版社,1993),頁 288-289。 72 〈新興製糖合股會社(補助金の下附並びに概況)〉,《臺灣協會會報》60(1903 年 9 月 20 日), 頁11-13。 73 〈新興會社近況〉,《臺灣日日新報》,1904 年 3 月 11 日,版 4。 74 佐藤吉治郎編,〈會社篇〉,收於佐藤吉治郎編,《臺灣糖業全誌》,頁 193-194。 75 戴寶村,《陳中和家族史——從糖業貿易到政經世界》,頁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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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 363 168 750 46.28 48.40 22.40 1919 693 176 750 25.40 92.40 23.47 1920 1583 176 900 11.12 175.89 19.56 1921 33 180 1,200 545.45 2.75 15.00 1922 111 181 1,200 163.06 9.25 15.08 1923 149 181 1,200 121.48 12.42 15.08 1924 296 185 1,200 62.50 24.67 15.42 1925 376 394 1,200 104.79 31.33 32.83 1926 110 552 1,200 501.82 9.17 46.00 1927 124 561 1,200 452.42 10.33 46.75 1928 57 662 1,200 1,161.40 4.75 55.17 1929 64 973 1,200 1,520.31 5.33 81.08 資料來源:戴寶村,《陳中和家族史——從糖業貿易到政經世界》,頁 107。 說明:計算到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新興製糖會社儘管與耕作者有數代情誼,但為求原料安全,自作農園,年年從 事土地買收。大正 7 年(1918)原料區域內的土地面積有田 2,914 甲、旱田 4,405 甲,合計 7,319 甲,該會社即擁有耕地 570 餘甲,加上贌耕地,共有 810 餘甲。76 昭和 2 年(1927)原料採取區域面積略有增加,為 7,947 甲,其中適合種蔗面 積為 3,480 甲,而該社擁有之社有地已有 1,498 甲,又租借民間土地 366 甲,合計 為 1,864 甲。由於該區域大部分是下淡水溪的砂質地,適合蔗作,除蕃薯外,無其 他競爭作物,而水田地亦未受到內地種米的威脅,所以除少部分 150 甲自作外,該 會社並未強制要求贌耕社有地的農民栽種甘蔗,77 加上農民滿足於該社之收購價 76 椎原國政,《臺灣の糖業》(臺北:臺灣の糖業社,1919),頁 192。 77 佐藤吉治郎編,〈會社篇〉,收於佐藤吉治郎編,《臺灣糖業全誌》,頁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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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也多會選擇種蔗,因此原料自給率達 8 成。78 但大正 11 年(1922)起,新興製糖會社開始以擴大蔗作為藉口,要求將過去出 租的土地收回,佃農雖極力反對,會社仍強制收回過去承諾要給予佃農永久佃作的 水田 38 甲。79 大正 14 年(1925)年初,新興製糖會社又通知佃農,大寮一帶 730 多甲土地要收回 270 多甲,80 另外也打算收回姐妹會社陳中和物產株式會社81 所 有之鳳山郡鳥松庄及鳳山街赤山方面土地 70 多甲作為新興製糖會社自營農場,82 但遭黃石順等人於大正 14 年(1925)5 月 23 日組成的「小作人組合」的抗爭反對, 最後會社同意暫緩一年收回耕地。昭和元年(1926)3 月,新興製糖會社預計收回 大寮庄 270 多甲土地之一年展期已至,但農民拒絕交出土地。3 月 19 日會社派出接 收土地人員與進行春耕農民發生衝突,簡吉發動 130 名農民示威,被警察以違反治 安警察法命令解散。製糖會社指定 5 月 19 日為期限,仍遭農民拒絕,雙方發生訴 訟。昭和元年(1926)9 月 20 日,簡吉等預定在大寮庄陳慷慨家集會,被警察解散, 後轉向農民演講。9 月 23 日簡吉、黃石順等人被控違反治安警察法而受到處罰。83 新興製糖會社見無法收回土地,就以升租方式迫佃農放棄耕作權,但未見成效。於 78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特產課,《臺灣糖業概觀》,頁 158。 79 宮川次郎,《臺灣の農民運動》,頁 93-94。 80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 第二編 鎮臺以後の治安現況(中卷)》(臺北: 南天書局,1939),頁 1031。該土地係會社以 20 萬向曾任監查役的陳文遠買收 750 甲,原全部 贌給附近農民耕作為生。 81 陳中和物產株式會社的前身是 1903 年與林仕隆合夥,集資十萬圓創辦,是臺灣首家新式電動碾 米工場,除稻穀加工外,也具有米穀交易、借貸機能的金融機構。1933 年林仕隆退股,於是陳 中和將之更名為陳中和物產株式會社,資本額120 萬圓,經營項目有:1. 農產物的栽培及其買 賣。2. 土地及建築物之出租。3. 碾米業及其副業。4. 海外貿易業。5. 對其他事業之投資。戴 寶村,《陳中和家族史——從糖業貿易到政經世界》,頁 111。 82 〈陳仲和物產會社贌耕的紛爭〉,《臺灣民報》65(1925 年 8 月 16 日),頁 5。 83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編 領臺以後の治安現況(中卷)》,頁 103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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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昭和 3 年(1928)對少部分農民強行起耕,並寄出存證信函。84 但農民已有經驗, 乃四處聯絡,並委任臺灣農民組合鳳山支部與新興製糖會社交涉。最後迫使會社讓 步,聲明只收回 250 甲,其餘土地仍分由各農民贌耕,才解決糾紛。85 後隨著採取區域內水利灌溉設施的改善,昭和 10 年(1935)大寮埤完成,糖場 附近的旱田約 1,800 甲轉為水田,蔗園開始採集約地大集團經營。昭和 11 年(1936) 原料區域達 12,776 甲,其中田 4,972 甲、旱田 4,592 甲,其他 3,212 甲,適合蔗作 面積為 7,577 甲,會社擁有土地達 2,007.2628 甲,其中社有地為 1,642.0742 甲、贌 耕地 365.1886 甲。86 3. 鹽水港株式會社 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的前身是臺南王雪農等臺灣人,於明治 36 年(1903)12 月以資金 30 萬圓發起,在鹽水港設立 350 噸工場。後因資金缺乏及欠缺經驗,乃 遭改組,明治 40 年(1907)由安部幸兵衛、荒井泰治等人收買設立。大正 3 年(1914) 8 月合併臺東拓殖株式會社,資本增至 1,215 萬圓,社名增加「拓殖」二字,改名稱 為鹽水港製糖拓殖株式會社,著手東部開發事業。大正 9 年(1920)又削除「拓殖」 二字,襲用舊稱。昭和 2 年(1927)鑑於林本源製糖會社製糖能力可擴充,原料採 取區有廣大的官有地,所以高價買收林本源製糖會社,87 又併東京精糖株式會社, 資本一度達 5,850 萬圓。後逢世界經濟恐慌,除將恒春、旗尾二製糖場割讓出售給 臺灣製糖株式會社外,昭和 4 年(1929)4 月更減資一半。後力圖振作,投資蔗粕 84 〈新興製糖限期起耕 第二次爭議在所難免〉,《臺灣民報》198(1928 年 3 月 4 日),頁 3。 85 〈新興製糖的爭議互相讓步 曙光已開〉,《臺灣民報》207(1928 年 5 月 6 日),頁 4。 86 佐藤政藏,《臺灣之糖業 昭和十年版》(臺北:臺灣產業評論社,1936),頁 123。 87 宮川次郎,《糖業禮讚》(臺北:臺灣糖業研究會,1928),頁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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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資本金一躍為 6 千萬圓。88 其原料區域橫跨臺南州、臺中州及花蓮港廳,總 面積達 11 萬甲,其中社有地為 14,000 甲,內有 5,000 甲作為自作蔗園使用。89 製 糖場則有恒春、旗尾、花蓮港、新營、岸內、溪州等場。90 鹽水港製糖會社臺南州轄內之原料採取區域,雖是臺灣首屈一指的蔗作適地, 但大都屬看天田(12,000 甲)及含鹽分甚高的鹽分地(3,400 甲),後來透過土地改 良而獲得較高收益;之後又有嘉南大圳三年輪作的限制,使得該社在原料的獲得占 有相當利基。91 在昭和 5 年(1930)嘉南大圳完成後,估計該社年可增加蔗作面積 5 千甲。92 4.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 明治 39 年(1906)澀澤榮一、相馬半治等發起,以資本金 5 百萬圓成立明治製 糖株式會社,明治 40 年(1907)8 月首先價購臺灣適合蔗作的臺南麻荳附近的麻荳 製糖株式會社,以粗糖製造為目的,開始從事製糖業。明治 41 年(1908)12 月在 佳里設立 750 噸的蕭壠製糖工場,後來該社就逐漸發展成包括總爺、蒜頭、蕭壠、 南投、溪湖、南靖及烏樹林等製糖場的大會社。93 明治製糖會社創立時,聲言要建立良好的在地關係,將場地附近地主納入,依 賴地主、耕作者提供原料,並將其中的 8 千股分配給工場周圍的蔗農認股,所以股 東多達 673 人,但實際上臺灣人只有 89 人掛名股東,其中 58 人的持股更在 10 股 88 黑田秀博編,《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社業概況》(臺南: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1939),頁 2。 89 黑田秀博編,《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社業概況》,頁 9。 90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特產課,《臺灣糖業概觀》,頁 184-190。 91 太田猛,《臺灣大觀》(臺南:臺南新報社,1935),頁 93。 92 黑田秀博編,《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社業概況》,頁 12。 93 上野雄次郎編,《明治製糖株式會社三十年史》(東京:明治製糖株式會社東京事務所,1936) 頁6-25。其中烏樹林及南靖製糖場是昭和 2 年(1927)8 月自東洋製糖會社收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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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94 與臺灣農民的關係也並非如其所言那麼融洽。以糖場建地的收買來說, 亦傳出強買事件,在新建嘉義蒜頭糖場時,庄民抗爭,不願賣地,日本官憲乃監 禁頑抗分子,每餐僅供肉粽裹腹,直至賣地為止,當地居民稱此事件為「肉粽事 件」。95 之後該社為圖製糖業安全,雖不似臺灣製糖會社那樣以土地收買為一貫方針, 96 但也漸漸購入會社附近土地。明治 43 年(1910)在總爺工場附近番子田買 140 甲土地,97 但明治 44 年(1911-1912)連續颱風的影響,也讓明治製糖會社深感自 營農場設置之必要,大正元年(1912)6 月就買了 150 甲,每甲最高 600 圓,最低 亦有 220 圓。98 翌年大正 2 年(1913)又在蒜頭糖場附近買下一大塊集團地 900 餘 甲,緊接著也買下總爺糖場附近的 10 餘甲。陸續購置之餘,該社自有農場有蕭壠農 場、總爺農場、番子田農場、南投農場、軍功寮農場、番子寮農場、溪湖農場及大 排沙農場。99 到昭和 5 年(1930),其原料採取區域計約有 117,128 餘甲,其中社 有地 7,923.84 甲。100 5. 大日本製糖會社 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是東京和大阪兩家日本精製糖會社於明治 39 年(1906)1 月合併在東京成立的,以精糖事業為主,後投資精糖原料的粗糖生產,於同年 12 月 94 臨時臺灣糖務局,《臨時臺灣糖務局第六年報(明治四十年度)》(臺北:臨時臺灣糖務局,1908) 頁300。 95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採集組編校,《嘉義縣鄉土史料》(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0),頁 146-147。 96 伊藤重郎編,《臺灣製糖株式會社史》,頁 116-117。 97 佐藤吉治郎編,〈會社篇〉,收於佐藤吉治郎編,《臺灣糖業全誌》,頁 109。 98 〈製糖會社土地買收高〉,《臺灣日日新報》,1912 年 6 月 16 日,版 2。 99 佐藤吉治郎編,〈會社篇〉,收於佐藤吉治郎編,《臺灣糖業全誌》,頁 109-110。 100 杉野嘉助編,《臺灣糖業年鑑 昭和 5 年版》(臺北:臺灣通信社,1930),頁 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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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虎尾設立工場,成立能力 1,200 噸的新式大工場。但成立初期亦曾遭遇原料不足 之窘境。明治 44 年(1911)、大正元年(1912)臺灣遭受連續而至的大颱風,原料 採取區域受到甚大損害,當年產糖量激減,各家新式製糖會社利益嚴重受損,也使 農民對蔗作失去信心,不願種蔗。大日本製糖會社受害尤重,大正二年(1913)因 甘蔗原料不足,使虎尾製糖場第二工場全部停工,第一工場也僅製糖 10 萬擔,製糖 期提早在 4 月 7 日就結束。101 之後勢力逐漸擴張,昭和 11 年(1936)資本額擴增 為 6,197 萬圓。昭和 12 年(1937)時原料採取區域跨臺南、臺中及新竹三州,面積 達 180,706 甲,其中適合種蔗面積達 112,943 甲。102 到了昭和 15 年(1940)採取區 域更為擴大,增為 323,656 甲,適合種蔗面積為 170,676 甲。103 製糖場有虎尾、北 港、斗六、月眉、烏日等,昭和 18 年(1943)年 11 月更名為大日本製糖興業株式 會社。104 大日本製糖會社在昭和 11 年(1936),其原料採取區域就超過 124,000 甲,僅 次於臺灣製糖株式會社。其在臺根據地虎尾製糖場更是日本最大的新式製糖場,105 虎尾亦有臺灣「玖馬」稱號,在原料的獲取上是並無任何不安的好區域。106 但為求 貫徹集約耕作,進一步擴大原料自作的宗旨下,也逐漸謀求自作農場的增加,所以 直營面積有 6,312 甲,農場總數有 27 個,107 其中自作農場中最大的是虎尾區域的 101 西原雄次郎編,《日糖最近二十五年史》(東京: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1934),頁 71-73。 102 永井清次編,《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臺灣支社概況》(臺南: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1937),頁 18-24。原文適合種蔗面積達 121,943 甲為誤植。 103 矢次弘編,《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臺灣支社概況》(臺南: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1940),頁 37。 104 台糖 60 週年慶籌備委員會編輯組編,《台糖六十週年慶紀念專刊──台灣糖業之演進與再生》 頁84。 105 林進發,〈事業篇〉,《臺灣發達史》,頁 29。 106 林進發,〈事業篇〉,《臺灣發達史》,頁 30。 107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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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厝農場 470 甲、龍巖區域的龍巖農場 476 甲、北港區域的蔡厝農場 415 甲及斗 六區域的崁腳農場 665 甲等。108 另外也租借土地 127 甲。109 108 〈バガスパルプが 企業化するまで(上) 試驗事業創始以來正に廿年/日糖の自作農場 社 有地一萬八千甲を利用〉,《臺灣日日新報》,1938 年 5 月 24 日,版 7。 109 《日本製糖株式會社臺灣工場一覽》(出版者、出版地不詳,1923),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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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東洋製糖株式會社 東洋製糖株式會社是明治 40 年(1907)2 月由德久恒乾、臼井房吉、松原茂久、 小栗富治郎等日本大阪系資本家為主,與臺灣糖務局官員淺田知定以 500 萬圓合組 之製糖會社,後在大正 3、4 年(1914、1915)併吞臺灣人製糖資本的斗六製糖及北 港製糖,將地盤置於臺灣中部之臺中、虎尾地區,採取原料區域總面積 113,971 甲, 適合種蔗面積占 71%,81,000 甲。110 大正 5 年(1916)6 月時,擁有社有地面積 6,840 餘甲,另外贌耕 2,166 多甲。111 製糖場有南靖、烏樹林、斗六、北港、月眉、 烏日。昭和 2 年(1927)10 月南靖、烏樹林二場為明治製糖會社所併,112 後四個 為大日本製糖會社合併。113 由於東洋製糖會社部分糖場,如月眉及烏日是位於中部水田區,「米糖相剋」 問題不易解決,所以為求原料的供給,一如其他中部的新式糖業會社,為求甘蔗原 料的供給安全,致力於社有地的購買及租賃地主土地,由會社自營的方針。因此大 正 7 年(1918)月眉製糖場與地主訂贌耕契約的土地有 300 甲,另有 140 甲在交涉 中。114 且地主往往看準會社對土地之需求,一旦贌耕契約期滿,都趁機提高租金, 該場也不得不忍痛接受。115 甚至為了方便接洽南靖場區域內土地的贌耕買賣等事 務,昭和 2 年(1927)還特別在嘉義停車場至誠堂附近設立辦事處,於每週星期一、 五兩日特派社員來嘉義,處理土地及金錢相關事宜,以便與住居在嘉義市的不在地 110 佐藤吉治郎編,〈會社篇〉,收於佐藤吉治郎編,《臺灣糖業全誌》,頁 56。 111 上村健堂編,《臺灣事業界と中心人物》(臺北:臺灣案內社,1919),頁 70。 112 上野雄次郎編,《明治製糖株式會社三十年史》,頁 24-25。 113 西原雄次郎編,《日糖最近二十五年史》,頁 150-153。 114 〈月眉の贌耕土地〉,《臺灣日日新報》,1918 年 9 月 19 日,版 2。 115 〈臺中 月眉工場贌耕〉,《臺灣日日新報》1919 年 8 月 10 日,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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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交涉。116 如此擁有了 11,442 甲的社有地及 1,859 甲的租賃地,其中烏日和月 眉兩場的原料大部分來自自營農場。117 但自營有其風險,島內會社大部分都改變過 去的直營轉移至一般買收原料,除減少高價的生產費外,完全脫離天災、其他人為 等災害,118 所以東洋製糖會社在 1920 年代後,也改變社有地經營方針,將租賃地 一律返還地主,社有地則開放給篩選的蔗農家,訂定長期(10 年)契約蔗作,由農 家提供原料。119 7. 新高製糖株式會社 新高製糖會社是明治 42 年(1909)10 月 30 日由大倉系財閥來臺設立,資本額 500 萬圓,本社置於嘉義,另在嘉義設立各 1,000 噸的新式工場 2 處。明治 43 年 (1910)6 月在彰化中寮設場,大正 6 年(1917)年將嘉義第二工場移往彰化廳, 大正 9 年(1920)6 月增資至 2,800 萬圓,原料採取區域面積 4,381 甲,昭和 10 年 (1935)4 月被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所合併。120 新高製糖會社所有的製糖場分別位於彰化和嘉義兩處,是第一個新式製糖會 社,從傳統蔗作地的濁水溪以南跨入濁水溪以北,進到中部水田地區種植蔗作製糖 的會社。121 由於其採取區域內水田可說是全島地價最高的地方,因此甘蔗原料的生 產費也高,較其他會社在原料的購買及甘蔗的種植獎勵來得困難。122 過去中部向來 116 〈洋糖土地係設出張所〉,《臺灣日日新報》,1927 年 3 月 10 日,版 4。 117 佐藤吉治郎編,〈會社篇〉,《臺灣糖業全誌》,頁 57。 118 中部一農民,〈蔗農より申し上げ候〉,《糖業》11:2(1924 年 2 月),頁 21。 119 佐藤吉治郎編,〈會社篇〉,收於佐藤吉治郎編,《臺灣糖業全誌》,頁 57。 120 西原雄次郎編,《新高略史》(東京:新高製糖株式會社,1935),頁 70。〈合併された 新高製 糖の兩工場 廿五日より呼稱が變り 日糖へ引繼終る〉,《臺灣日日新報》,1935 年 4 月 27 日,版9。 121 西原雄次郎,《新高略史》,頁 8。 122 臺灣雜誌社社員,〈臺灣の製糖會社と其現勢〉,《臺灣》5(1911 年 4 月),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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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臺灣主要的米產地,農民將蔗作視為副業,且多栽植在旱地,所以一開始對於 水田蔗作多感驚異,當時臺中廳長佐藤謙太郎123 為了在水田種蔗,費了相當的努 力。124 而農民也因缺乏種蔗經驗和知識,種蔗意願低落。新高製糖會社除一方面藉 助官憲和警察之力督促外,也苦思如何獎勵,使蔗作利益高於米作,讓農民樂於種 蔗。125 由於該社是第一個在中部水田區種蔗的新式製糖會社,為求原料充足,所以在 其成立之初,即將資本額 500 萬圓的十分之一股份分配給舊糖廍主及甘蔗耕作者, 以圖續種甘蔗供應會社製糖。126 然因彰化工場附近多屬產米的水田區域,農民不種 蔗,為了獲得原料,會社只好採用贌耕土地方式來種蔗,但不安定。127 製糖會社初 設時,即傳聞該場將因原料不足而遷移。128 為解決此問題,新高製糖會社乃召開補 償協定大會,與蔗作者訂定正式契約,對蔗作者補足米作利益之差額。129 尤其是蓬 萊米普及後,受到威脅不少,原料費更因而提高,該社屢屢為生產費的暴漲而苦惱 不已。以明治 45 年(1912)來看,補償金的支出就達 20 萬圓,可以說經營得相當 辛苦,但似無較好的辦法。130 於是昭和元年(1926)起,該社開始有計畫地買入土 地,在鹿港方面買下較便宜的 2,000 甲砂地,再從他處運入較肥沃土壤施行客土法, 對土地加以改良,作為自作農場,惟買地所需資金 300 萬圓是由借貸方式取得,在 123 佐藤謙太郎,日本岡山縣人,1901-1904 年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調查課課長,1907-1909 年 5 月 出任臺中廳廳長,後轉任阿緱廳廳長。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臺灣總督府職員錄系統」。 124 松岡富雄,〈帝糖創業史(下)〉,《糖業》164(1928 年 5 月 20 日),頁 34。 125 佐藤吉治郎編,〈會社篇〉,《臺灣糖業全誌》,頁 19-21。 126 〈新高製糖の內容〉,《臺灣日日新報》,1909 年 8 月 24 日,版 3。 127 〈大莖種の增植と新高糖の將來〉,《臺灣日日新報》,1926 年 3 月 11 日,版 3。 128 〈彰化短信/糖社議遷〉,《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11 年 6 月 28 日,版 3。 129 〈新高製糖補償〉,《臺灣日日新報》,1912 年 6 月 7 日,版 1。〈帝國製糖の補償〉,《臺灣日日 新報》,1912 年 7 月 5 日,版 2。 130 〈糖業經營策 新高製糖(高島小金治氏)〉,《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12 年 11 月 23 日,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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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上不無壓力。131 至於嘉義工場方面,設場之初也將十分之一股份分配給區域內舊糖廍廍主及耕 蔗者,獲得他們的支持。132 加上工場附近一帶多屬旱田,蔗作獎勵上較為有利,133 而且地價亦較為低廉,所以該社在當地就儘可能購買土地。當時的土地股長藤本就 結合大莆林人士,將會社預定收購之區域內土地,以賤價收買,然後高價轉賣會社, 更以低價向會社贌耕,成為中間地主,再以高價轉贌農民。134 明治 43 年(1910) 該社在大莆林購買約 70 餘甲,135 到了大正 6 年(1917)該地已有社有地 343 甲。 大正 7 年(1918)起,為了確保穩定的甘蔗原料來源,更運用當地警察之力,透過 保正和有力人士的勸說,低價收購大批土地,成立自營農場,大正 10 年(1921)社 有地達 1,155 甲。昭和元年(1926)又買了水田 40 甲,唯此時價格已不便宜,加上 是水田,所以每甲高達 2,400 圓。136 昭和 10 年(1935)新高製糖會社與大日本製 會糖社合併時,嘉義製糖場已有社有地 2,108 甲,占大莆林耕地的 25.2%。137 8. 林本源製糖會社 林本源製糖會社是明治 36 年(1903)6 月臺灣北部首富林本源家族合資成立 的,最初名為林本源合名會社。138 因林維源有筆 224 萬圓資金以第三房林鶴壽名 131 〈新高製糖の大自作農場計畫三百萬圓の資金は借入金による〉,《臺灣日日新報》,1926 年 5 月31 日,版 2。 132 〈請設製糖會社〉,《臺灣日日新報》,1909 年 8 月 18 日,版 3。 133 〈糖業經營策 新高製糖(高島小金治氏)〉,《臺灣日日新報》,1912 年 11 月 23 日,版 2。 134 嘉義縣文獻委員會編印,《嘉義縣志稿‧卷五‧經濟志》(嘉義:嘉義縣文獻委員會,1968),頁 6。 135 〈兩製糖の土地買收〉,《臺灣日日新報》,1910 年 7 月 2 日,版 3。 136 〈大莖種の增植と新高糖の將來〉,《臺灣日日新報》,1926 年 3 月 11 日,第 9284 號,版 3。 137 江芳菁,〈大林糖廠與大林社會經濟發展(1909-1996)〉(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2003 年),頁 59、148。 138 〈林家糖場〉,《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9 年 6 月 9 日,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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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寄存在香港上海銀行,林維源過世後,其他各房打算分配該筆資金,但林鶴壽不 願意分割,請當時的民政長官大島久滿次139 出面協調。當時大島氏身兼臨時臺灣糖 務局長,140 建議林家將該筆資金投資新式製糖業,得到林鶴壽之贊同,其他各房也 無異議,於是就投資 200 萬圓,全由林家成員出資,各人出資額分別為:林熊徵、 林熊祥、林祖壽 30 萬圓;林彭壽 20 萬圓;林爾嘉、林鶴壽、林柏壽、林景仁、林 嵩壽 15 萬圓。社員連帶負無限責任,會社財產是社員共有的,社員非全部社員同 意,不得脫離。141 該社於明治 42 年(1909)元月開始申請,6 月獲准成立,機械壓榨能力為 750 噸,資本額 200 萬圓,其中大部分資本的 182 萬圓作為工場建設及採購機械之用, 剩餘 16 萬 9 千餘圓則為經營費用。142 然而該社初成立時就發生場地買收爭議,社 會輿論喧擾不已。 早期新式製糖會社的設立,因糖價的高漲,帶給植蔗農家、製糖者獲利不少, 而製糖會社的出現及運輸原料鋪設之鐵道線路,更對當地的建設與繁榮裨益良多。 143 所以林本源家族一傳出有意在彰化廳建場消息,地方紳民甚表歡迎,派出各活動 139 大島久滿次(1865.10.23-1918.4.27),日本愛久縣人,1888 年日本帝國大學法科大學法律學科 畢,1896 年 4 月任臺灣總督府民政局參事官,1901 年 11 月擔任臺灣總督府警視總長,1907 年 兼臺灣總督府總務局長,1908 年 5 月真除為第五任總督佐久間左馬太之民政長官,因林本源製 糖會社買收土地案,1910 年 7 月依願免官,後出任神奈川縣知事。1915 年 4 月至 1918 年 4 月 為眾議院議員。秦郁彥,《戰前期日本官僚制の制度.組織.人事》(東京:東京大學出版 會, 1981,初版),頁 58。 140 大島久滿次為臨時臺灣糖務局第四任主事,任期為明治 41 年 5 月 30 日至 43 年 7 月 27 日。佐 藤吉治郎編,《臺灣糖業全誌》,附表「臺灣糖業中樞機關の變遷及び首腦者歷代年表」。 141 佐藤吉治郎編,〈會社篇〉,收於佐藤吉治郎編,《臺灣糖業全誌》,頁 114。 142 〈林家糖場〉,《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9 年 6 月 9 日,版 3。 143 〈製糖專用鐵道〉,《臺灣日日新報》,1909 年 1 月 7 日,版 3。〈嘉義雜信 大莆林の繁昌〉,《臺 灣日日新報》,1912 年 4 月 21 日,版 2。以新高製糖會社大莆林工場的設立為例,原是 60 人 居住的小村,工場開工以來內地人已增為300 人,商況大為增色,有酒館三間、點心鋪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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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出府爭取會社設立。最後選定溪州及北斗兩地,由總督府會同場方工務部長枝川 繁松144 等實地探查,作決定是否適合建場。當時北斗街提出非常優厚條件,願意提 供停車場用地及社營鐵路用地,如要買收土地,也會幫忙廉價收買。但因當時濁水 溪堤防護岸尚未動工,位於中間的北斗方面可能受到濁水溪水害威脅,溪水暴漲時 相當危險,且無工場用水,所以競爭失敗,最後決定在溪州設場。145 明治 42 年(1909)11 月中,林本源製糖會社開始進行預約買入工場、鐵道用 地等,與各業主交涉,皆徵得承諾書,至於何時興工,地主亦無異議。於是很快地 在僅僅二天內就將所需用地全部簽訂契約完畢,146 遂著手工場工事。其中為了購置 機器設備,從臺灣銀行及三井物產會社貸款 40 萬圓,又接受臺灣銀行的 85 萬圓貸 款。明治 43 年(1910)2 月開始動工,12 月完工,翌年明治 44 年(1911)1 月開 始製糖。147 然而該社 1 月開工,未滿週年,8、9 月即遇到風災,損失慘重。148 明治 45 年 (1912)2 月改名為林本源製糖場,149 不料又連續遇到大暴風雨衝擊,被迫於大正 2 年(1913)年增資為 300 萬圓,再接受臺灣銀行 90 萬圓貸款,聘請該行經理監督 旅館一間、臺灣酒館五間,生意頗為興盛。又以林本源製糖會社的成立來看,原屬僻壤的溪州 人煙蕭條,但工場設立後,社員及工人進駐者達500 餘人,工場附近新築之什貨店 10 餘戶, 除本島人商店外,也有日本資本的三成商會開設酒館,景況煥然一新。〈林本源糖社續記〉,《臺 灣日日新報》,1910 年 6 月 4 日,版 3。 144 枝川繁松,日本兵庫縣人,1906-1907 年擔任臨時臺灣糖務局糖務課囑託,1908 年轉為土木局 營繕課,1909 年 5 月回任糖務局糖務課,後出任林本源製糖會社工務部長。中央研究院臺灣史 研究所,「臺灣總督府職員錄系統」。 145 佐藤吉治郎編,〈會社篇〉,收於佐藤吉治郎編,《臺灣糖業全誌》,頁 115。 146 〈林家改革內情(五續)〉,《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10 年 6 月 3 日,版 5。 147 宮川次郎,《糖業禮讚》,頁 193。 148 〈災後雜觀/糖社破損〉,《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11 年 9 月 19 日,版 3。 149 〈製糖會社名義變更〉,《府報》,第 3544 號,191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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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邊米次郎擔任董事,變更組織為林本源製糖株式會社,150 翌年大正 3 年(1914) 7 月又在臺灣銀行的擔保下,接受明治生命火災保險公司 90 萬圓的貸款,其經營愈 來愈受到金主臺灣銀行的強力控制。151 到了昭和 2 年(1927),終被鹽水港製糖株 式會社併購。152 林本源製糖會社初成立時,為求製糖事業之基礎能夠鞏固,認為非有自作蔗園 不能達其目的,所以一開始就準備花 60 餘萬圓來買收 3 千甲土地。153 因其創社前 一年,明治 41 年(1908)時日本退休官員愛久澤直哉才在彰化廳申請設立源成農 場,在廳長小松吉久的協助下,154 一夕間向有關農民施壓,只花了一天一夜的時 間,就強行收購約 3 千甲的民有地(在今彰化縣二林鎮、埤頭鄉、竹塘鄉)。155 所 以林本源製糖會社也想仿效,計劃買收西螺溪與濁水溪間的三角地帶 3 千甲土地作 甘蔗三年輪作,於明治 43 年(1910)2 月 19 日開始著手土地收買。但會社所提價 格竟不如源成農場,農民賣地意願不高。156 當時廳長小松吉久認為該計畫對糖業發展有益,打算按照過去協助三五公司的 方式在該地進行收買。但源成農場的土地,是在臺灣總督府的協助之下,分兩批購 買。第一批以每甲 60 圓購買,後來又以每甲 80 圓較高的價錢收購村落附近的土地。 150 〈製糖場事業承繼」〉,《府報》),第 387 號 1913 年 12 月 26 日。 151 涂照彥著,李明峻譯,《日本帝國主義下的臺灣》,頁 289。 152 〈製糖場事業承繼〉,《府報》,第 41 號,1921 年 2 月 22 日。 153 〈林家改革內情(五續)〉,《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10 年 6 月 3 日,版 5。 154 小松吉久,日本神奈川縣人,1896 年即來臺任總督府總務部秘書課,1898-1901 年任民政部法 務課,1902-1907 年擔任臺北監獄典獄長,1908-1909 年 5 月轉任彰化廳長,之後調任宜蘭廳 長,後任新竹、臺北州協議會員,1929 至 1937 年任總督府評議會員。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 所,「臺灣總督府職員錄系統」。 155 枠本誠一,《臺灣秘話》(臺北:日本及殖民社,1928 年),頁 256。《糖業》雜誌社記者訪問小 松廳長時,說是以一甲70 圓的價錢收購三千甲。小松吉久,〈糖業創始時代の思出〉,《糖業》 12:12(1925 年 12 月),頁 21。 156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特產課,《臺灣糖業概觀》,頁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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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可是當時田每甲價格為 200 圓、園每甲達百餘圓,158 源成農場收購價格可說相 當低廉,因此農民不願出售,所以由官憲召集農民,限其在 3 日內簽印承賣,苟有 不從者,即命警察包圍毆打,拘禁非法種種,更設臨時登記所於舊二林支廳內(即 現在二林鎮托兒所),以方便土地的過戶買賣。另外又怕農民藉口未帶印章,亦在 臨時登記所設刻印鋪,以利業主蓋印、登記之便,一時風聲鶴唳,農民耕地均被買 收,因此竹塘鄉七界業主變為三五公司源成農場之佃農。159 而林本源製糖會社進行收買中,剛好臺灣行政區域調整,廢 20 廳為 12 廳,彰 化廳被廢,成為臺中廳。160 協調收買工作的廳長小松調任宜蘭廳,161 使得土地收 購工作停頓。當時正在東京出差的大島久滿次民政長官得知此事後,認為是一部分 不良分子的阻撓,使得買收發生困難,遂打電報鼓勵當事者。當時接續此任務的是 臺中廳長枝德二,162 他依照土地臺帳的等則價格來執行買收政策,然而臺帳上登錄 的價格與時價低很多,引起地主們群起反對。163 《新臺灣》雜誌批評此收買事件是 157 陳慶芳訪談、楊素晴編,《彰化縣口述歷史(二)》(彰化:彰化縣立文化中心,1996),頁 303。 158 張素玢,《歷史視野中的地方發展與變遷——濁水溪畔的二水、北斗、二林》(臺北:臺灣學生 書局,2004 年),頁 265。 159 〈七堺舊業主同盟會 呼冤!哀求!向政府 被日人強買去的土地返還〉,《民報》,1946 年 11 月2 日,版 4。 160 井出季和太著,郭輝譯,《日據下之臺政(二)》(臺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56)頁 443。 161 覆面武士,〈地方官塲の人物〉,《臺灣》2:13(1912 年 6 月),頁 21。小松在彰化廳長任內僅 兩年,但其地方行政之手腕被肯定,期間成立新高製糖株式會社、規劃林本源製糖株式會社, 又在米作改良上著有績效。 162 枝德二,日本廣島縣人,明治 42(1909)年 11 月來臺擔任臺中廳長,直至大正 4 年(1915)。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臺灣總督府職員錄系統」。 163 佐藤吉治郎編,〈會社篇〉,收於佐藤吉治郎編,《臺灣糖業全誌》,頁 117。枝德二廳長事後回 憶,說他到任時間太短,對臺灣所謂的預備知識都沒有,才導致失敗。〈林糖土地買收事件と 東勢角支廳襲擊事件 在臺二十年間に於ける 枝德二氏の思出話(上)〉,《臺灣日日新報》, 1930 年 6 月 4 日,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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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行非常暴虐而非難百出」。164 林本源製糖會社原料採取區域內被收買的廳下農民陳存香、陳友富、陳旺、陳 尖普、陳友得、陳丁金、陳千等地主代表在北斗街北勢寮人林流的策動下,於 4 月 25 日委託當時在臺灣當律師的伊藤政重、山口義章及白倉吉朗等為代理人,5 月 5 日向林本源製糖會社社長林鶴壽提出土地買賣契約取消、交還土地、賠償損害之訴。 165 雙方約定收回土地後,每甲謝金 12 圓,或獲得比當初所約買賣價格為多時,以 增額的 2 成為謝金。166 受委託的伊藤政重原是臺北地方法院判官,明治 32 年(1899)改任辯護士(律 師),後任臺北辯護士會副會長。如前述,明治 42 年(1909)林本源製糖合名會社 在總督府協助下,欲以極少的價格強制買收農地,伊藤政重對此種侵害地主權益的 事公開大加抨擊,策動反對買收土地之運動,並赴京請願。167 明治 43 年(1910) 趁林本源製糖會社尚未完成土地登記、移轉時,與農民設計,由伊藤政重等買收被 強制收買的土地,並搶先登記,讓對口單位從農民變成律師。168 訴訟進行後,5 月 29 日在臺中法院當堂辯論,法院以訴訟地點應進行調查,所以由原、被告兩造雙方 呈請展期;而停工訴訟亦行延期,後定於 6 月 13 日再召兩造辯論。169 受農民委託的律師伊藤政重等強硬抗議官僚、會社的勾結,以天下第一大事, 夜敲總督官邸,向佐久間左馬太總督建言。170 伊藤等為提振反對總督府的氣勢,與 164 〈林糖問題〉,《新臺灣》6:12(1917 年 12 月),頁 4。 165 〈訴訟取下〉,《臺灣日日新報》,1910 年 6 月 15 日,版 5。 166 〈辯護士之懲戒〉,《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10 年 12 月 30 日,版 3。 167 鷲巢敦哉,《臺灣警察四十年史話》(臺北:鷲巢敦哉,1938),頁 200。 168 〈伊藤政重外二名懲戒決定〉,《府報》,第 3135 號,1911 年 1 月 8 日。 169 〈林家改革內情(又續)〉,《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9 年 5 月 29 日,第 3626 號,版 7。 170 宮川次郎,《林本源製糖を賣渡す迄福建省の凍鑛石》(東京:拓殖通信社,1927),頁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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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屋理喜治、青山潔、加藤繁等人倡導下,在臺北組織成立無名會。171 儘管大島久 滿次長官從宜蘭將前廳長小松吉久叫來問題的中心地北斗努力疏通,並將伊藤政重 氏招到臺北努力安撫,雙方協調似乎漸露曙光時,突然接到來自中央停止買收的命 令,騒動一下子就停止。172 最後大島長官背負政治責任,掛冠而去,而參與的警務 局長川村竹治、總務局長山田新一郎也遭到調職。173 結果伊藤政重雖在土地買賣上 大大地賺了一筆,174 但也受到相當嚴重的懲處,覆審法院檢察長向懲戒委員會提出 伊藤等人違反明治 26 年(1893)法律第七號「辯護士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辯護士 不得買受系爭之權利」,送交懲戒。明治 43 年(1910)12 月 28 日伊藤政重被辯護 士懲戒委員會以情節重大,予以除名處分,山口義章處以停職 10 個月、白倉吉朗停 職 5 個月的處分,成為「臺灣辯護士規則」施行以來首宗受懲戒之例。之後伊藤政 重又被總督府以妨害公安名義迫其離臺。175 但林本源製糖會社廉價收購土地的計 畫也因此受挫,最後更迫使會社以平均每甲 772 圓左右的價格收買。176 林本源製糖會社創社初期的土地收購計畫既不順利,只好放棄自作蔗園計畫, 僅收購小部分而結束風波。177 但隨著製糖事業的經營,為確保製糖原料來源,亦陸 續收購土地,所以到了大正 8 年(1919),已有耕地 1,260.9049 甲、鐵道地其他 171 謝國興等主編,陳進盛、曾齡儀、謝明如譯,〈臺北設立無名會〉,《茶苦來山人の逸話:三好德 三郎的臺灣記憶》(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15),頁 371。 172 〈人權蹂躪問題に就て〉,《法政公論》8(1935 年 3 月),頁 2。 173 謝國興等主編,陳進盛、曾齡儀、謝明如譯,〈川村竹治警務局長辭職離臺〉,《茶苦來山人の逸 話:三好德三郎的臺灣記憶》,頁207。大島滿久次及川村竹治氏分別就任神奈川、和歌縣知事。 174 小松吉久,〈糖業創始時代の思出〉,《糖業》12:12(1925 年 12 月),頁 21。 175 陳鋕雄,〈日治時期的臺灣法曹以國家為中心之歷史考察〉(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 士論文,1995 年),頁 165-166。 176 〈馬力埔事件判決書〉,頁 26-27。引自翁佳音,〈一九一三年馬力埔事件探析〉,中華民國臺灣 史蹟研究中心編印,《臺灣史研究暨史料發掘研討會論文集》(臺北:中華民國臺灣史蹟研究中 心,1986),頁 243。 177 杉野嘉助編,《臺灣糖業年鑑 昭和 3 年版》(臺北:臺灣通信社,1927),頁 1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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