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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論

本文主要目的在探討清治時期,嘗會在北臺灣客家方言群中所扮演 的角色。先坤公嘗是一個明顯的範例。由於資料保存的完整性,我們得 以了解清代這個嘗會的建立過程、歷經的種種變化,以及嘗會與地域社 會所產生的連結。藉由嘗會所產生的集體力量,林家可以累積資本、拓 墾土地,努力改變本身在地域社會中的地位。由佃戶上升為小租戶甚至 成為大租戶。也藉由這種地位的提升,林家開始有了在地方社會中與其 他家族或勢力角力的深厚實力。同時藉由參與義民廟事務,不僅得到官 方的認可,同時在整個北臺灣客家社會中有了不小的影響力。

在嘗會為林家帶來種種轉變的同時,嘗會本身也開始產生凝聚宗族 的力量。有學者指出「明清華南宗族的發展,是明代以後國家政治變 化和經濟發展的一種表現,是國家禮儀改變並向地方滲透過程在時間 和空間上的擴展」(科大衛、劉志偉 2000: 3),其意在說明宗族的形 成並非單純的血緣關係與祭祖儀式即能解釋。宗族形成的過程有其複雜 的背景與因素。關於宗族如何形成,並非本文討論的主題。筆者在此想 要指出的重點是,林家來自清代的華南,自然也對華南宗族的模式相當 熟悉。移民臺灣並且在此地逐漸擁有實力之後,林家也因應著臺灣社會 與經濟環境的變化,開始形成如華南宗族的雛形,這從林家在咸豐8 年 (1858) 開始編寫族譜可見端倪,也代表了這個宗族逐漸形成的企圖心。

但不同於華南宗族的發展,1895 年日本政府接管了臺灣,在現代法律 觀念規範下,林家必須將先坤公嘗做成符合政府規定的形式,族譜的再 編,也脫離華南宗族的模式,而朝向日本法律規範的走向。因此林家終 究沒有發展出如華南模式的宗族組織。

至今先坤公嘗仍活躍於地域社會中。他們面臨的是政府對於祭祀公

業的政策不明。34誠如2000 年內政部所訂《祭祀公業條例》的總說明中 所述:

為解決祭祀公業土地問題,內政部及臺灣省政府雖分別訂定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及「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 法」,作為行政機關清理祭祀公業土地之依據,惟因未具法 律位階且祭祀公業錯綜複雜,致清理效果未臻理想。是以祭祀公 業之相關事務,必須制定專法予以規範。(內政部 2009: 1;

重點是加上的)

即使歷經日本殖民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兩個時期,一百多年的時光,

嘗會雖在名稱上更改為祭祀公業,但對這種組織如何管理、如何定位仍 無具體的方法。

目前先坤公嘗依據內政部規定已成為法人化組織。每年召開會員大 會討論有關嘗會事宜。由於嘗會多數財產為土地,而這些土地恰巧位於 新竹高鐵站的週邊,因此先坤公嘗所屬的土地多數已經成為政府徵收地,

或者轉變成徵收補償金以及重劃之後市值相當高的建築用地。近期的會 員大會重點大多是討論如何利用這些經費。目前他們對嘗會財產的主要 運作方式是建築商辦大樓出租,收取租金做為每年祭祀的經費。祖先的 祭祀儀式當然仍是嘗會每年例行的重要事務。傳統的嘗會組織轉變成現 代社會當中的法人團體之後,對這些林先坤的派下員而言,嘗會似乎只

34 自 1945 年國府接收臺灣之後,對於祭祀公業頒布過如下法令: 1. 《內政部祭祀公業 管理辦法草案》(1968,未實施);2.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1981 實施,行政 命令);3. 《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1998 實施,臺灣省法規);4. 《地籍 清理條例》(1999 遭立法院退回);5.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因 921 地震而 頒布)。即使頒布過這些相關的辦法或條例,依然無法解決祭祀公業在法令上無法定 位的複雜問題。

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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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經濟的功能,每一次集會焦點幾乎都在土地買賣與個人如何分配所 得經費。過去嘗會在地域社會中所發揮的功能已經非常淡薄了。

在目前政府對祭祀公業的整頓工作中,先坤公嘗可說是比較幸運 的。原因在這個嘗會擁有雄厚資金,可以請專業的律師、代書來應付政 府對法人化過程的種種繁複要求。相對而言,筆者在田野調查中碰到多 數的祭祀公業沒有資金可以找專業人士,對於繁瑣的申請過程總是處處 碰壁,尤其法人化過程中有一項要求是舉列所有派下員的繼承關係與世 系表。而多數的祭祀公業就如先坤公嘗一樣,已歷經兩百多年,期間又 有3 次不同政權的轉換,許多祭祀公業無法例舉完整的繼承關係可想而 知。因此多數的祭祀公業依然無法完成法人化的工作。如何在國家政策 與既有事實之間找到解決方法,是目前仍待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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