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客家研究,2014 年 5 月 第2 期,頁 219-258
219
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
以竹塹六張犁林家「先坤公嘗」為例
林桂玲
* 國立清華大學歷史學博士 本文所指稱的林家是清治時期竹塹地區林先坤家族。林家於乾隆 14 年(1749)自廣東潮州府饒平縣渡海至臺灣,從此展開這個家族在 臺灣的一連串活動。自乾隆以至清治後期,林家逐步成為竹塹地區最重 要的拓墾家族之一。除了土地拓墾之外,林家也將其經營家族的策略擴 展至科舉功名、商業、地方公共事務等。同時藉著家族內「嘗會」的組 織,一方面累積資本,另一方面凝聚家族力量,使得這個家族維繫了在 地域社會中的影響力。林家經常以「嘗會」型態參與各項活動。所謂 「嘗會」是一種集資共財的組織。原來客家社會中為祭祀祖先而保留的 財產稱為「蒸嘗」。如果以財產持有的角度觀察,這是一種公同共有資 產的型態,後來的客家人就把類似的、屬於公同共有資產型態的團體稱 為「嘗會」。筆者以「先坤公嘗」為例,檢視在清代客家地域社會中, 嘗會的形成過程以及嘗會與地方社會的互動方式。除了爬梳林家於清治 時期在臺灣的各項活動,也透過林家所存與先坤公嘗相關的契約,討論 先坤公嘗在清治時期經過數次分家而確立,以及這個嘗會如何與地方社 會產生連結。第四部分「結論」則說明目前先坤公嘗的運作方式以及嘗 會面臨的問題。 關鍵字: 客家、嘗會、竹塹六張犁、先坤公嘗、祭祀公業 * Email: [email protected] 投稿日期: 2014 年 2 月 7 日 接受刊登日期: 2014 年 3 月 28 日專題論文
A Study on the Hakka “Share-Holding Worship
Associations” in North Taiwan during Qing
Dynasty: The Example of “Xian-Kun Gong Chang”
in Liu-Zhang-Li
Kuei-ling Lin
*Ph.D. in History,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share-holding worship associations.” In the author's opinion, just like cultivation and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share-holding worship associations” used to be one of the Hakka people's strategies to maintain their lifestyles and relationships in Taiwan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There was a mass migration of Han people (including Hakka people) from mainland China to Taiwan in the Qing dynasty. How those Han people re-established their local society in Taiwan still provokes heated debate amongst historians. Cultivation and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were two important ways to re-establish their links and lineage. “Share-holding worship associations” were also one of the ways the Hakka people in Taiwan connected with other Hakkas. Therefore, the understanding of “share-holding worship associations” is an important step in gaining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Hakka society.
Keywords: Hakka, Share-Holding Worship Associations, Xian-Kun Gong Chang
* Date of Submission: February 7, 2014 Accepted Date: March 28, 2014
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221
一、前言
本文所指稱的林家是清治時期竹塹地區林先坤家族。林家於乾隆 14 年(1749)自廣東潮州府饒平縣渡海至臺灣,從此展開這個家族在 臺灣的一連串活動。自乾隆以至清治後期,林家逐步成為竹塹地區最重 要的拓墾家族之一。除了土地拓墾之外,林家也將其經營家族的策略擴 展至科舉功名、商業、地方公共事務等。同時藉著家族內「嘗會」的組 織,一方面累積資本,另一方面凝聚家族力量,更使得這個家族維繫了 在地域社會中的影響力。 本文主要目的為探討清治時期林家在竹塹地區的發展,在此期間林 家經常以「嘗會」型態參與各項活動。所謂「嘗會」是一種集資共財的 組織。原來客家社會中為祭祀祖先而保留的財產稱為「蒸嘗」。如果以 財產持有的角度觀察,這是一種公同共有資產的型態,後來的客家人就 把類似的、屬於公同共有資產型態的團體稱為「嘗會」。若依組成嘗會 的成員性質來分類,嘗會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蒸嘗,蒸嘗又可再分為 「合約字」與「鬮分字」兩種,是以共同祖先為祭祀對象而組成。第二 種是以神明為對象的祭祀組織,稱為「神明嘗」。合約字的祭祀組織, 通常是以自願認股的方式組成,每一個會員出資一定的數目,共同組成 一個祭祀組織。通常他們會以某一位「唐山祖」或「來臺祖」的名字, 做為組織的名稱。鬮分字祭祀組織,通常是在分家之時,留下家產的一 部份,作為將來祭祀之用,所以同一家內的男子都成為這個祭祀組織內 的當然成員,他們也在這個組織中享有一部分的會份權,同時必須負擔 祭祀的事務。 筆者要進一步說明的是,以上「分類」是為了研究上的便利,並不 一定是實際運作的實況。過去歷史學家將嘗會視為合股拓墾的組織;人類學家則將嘗會視為祭祀祖先的團體,實際上在客家社會中對合股拓墾 與祭祀祖先的思考很可能是同一群人所做同一件事的兩個面向而已! 圖1 嘗會的類型 資料來源:林桂玲(2013: 4) 本文討論的「先坤公嘗」即是上述分類當中屬於蒸嘗的鬮分字嘗 會。筆者將以「先坤公嘗」為例,檢視清代客家社會中,嘗會如何形成, 以及嘗會的形成過程以及嘗會與地方社會的互動方式。本文共分四大 部分:第一部分「前言」主要說明文章主旨以及嘗會的定義。第二部 分「六張犁林家的發展」主要爬梳林家於清治時期在臺灣的各項活動。 第三部分「清治時期先坤公嘗的建立與地方社會」將透過林家所存與 先坤公嘗相關的契約,討論先坤公嘗在清治時期經過數次分家而確立, 以及這個嘗會如何與地方社會產生連結。第四部分則為「結論」,主 要說明目前先坤公嘗的運作方式以及嘗會面臨的問題。
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223
二、六張犁林家的發展
六張犁林家第一次出現在北臺灣的紀錄是乾隆17 年(1752),當 時是向「潘王春」墾號給墾。1此時六張犁已經用「東興庄」的名義請墾, 並由塹城的墾戶潘家與王家合組之「潘王春」墾號主導墾務工作。東興 庄正位在漢墾區與保留區的交界地帶(圖1),2由於地理位置的關係, 林家的古契約書中,有自一般漢業戶承墾者,也有向番業戶承租者。可 能正因為處在漢墾區與保留區的交界地帶,使得林家在短期之內土地就 擴展的相當迅速。3 1 墾批中記載如下:「東興庄業主潘王春,今有當官承買周家本庄田業,內林衡山佃耕 廣福庄犁份半張,載田二甲五分,年輸租粟 ○ 百貳拾 ○ 石 ○ 斗 ○ 升 ○ 合。自本年為始, 年間早冬收成之日,照額車運到館,經風搧淨交納毋得拖欠,如有少欠隨即赴佃別耕, 合給付批執炤。乾隆十七年五月日給業主潘王春給批。」〈業主潘王春給批〉,六張 犁林家收藏。 2 所謂「漢墾區」是指乾隆 26 年(1761)所定土牛溝以西之地。「保留區」則是指乾 隆55 年所畫番界與土牛溝之間的土地,在番界以東之地則稱為「隘墾區」。關於北 臺灣土地拓墾的型態可參考施添福(2001)與柯志明(2001)。 3 依照柯志明的研究,清代雖然對臺灣原住民的土地,即所謂「熟番地」刻意加以保護, 但在雍正以後,這些熟番地事實上卻已大量流失。流失的原因之一就是漢業戶以無主 荒地的名義立戶設庄報墾番地。對清代臺灣的地方官而言,漢番界線原本就不明確, 所以這些官員往往都在「民番無礙」的理由下,朦朧給照。可參看柯志明(2001: 107)。雖然柯文所舉實例發生在康熙雍正朝,但因為竹塹的開墾時間比較晚(約在 康熙末期)所以在竹塹郊區的漢番土地問題也在乾隆時才逐漸出現。如文中所述林家 的第一張墾批是乾隆 17 年(1752)。圖2 竹塹六張犁位置圖 資料來源:施添福(2001: 38)
林家經常以組織嘗會的方式聚集資本,以五十九公嘗為例,這個嘗 會是林家移民至臺灣初期即組成。乾隆14 年(1749)林家募集了 39 股 半,總資金790 大圓成立嘗會。此後開始陸續買進土地:
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225 表1 林五十九公嘗購置田業表(清治時期) 買進土地時間 乾隆38 年(1773) 乾隆 54 年(1789) 道光18 年(1838) 買進土地座落 竹塹十張犁 竹塹枋寮庄 六張犁番仔寮 買進土地價格 銀495 兩 銀320 大圓 銀2100 大圓 資料來源:昭和10 年五十九公嘗會份簿。 這個嘗會的組成,主要是土地投資,用意十分明顯。類似的嘗會在 此後出現相當多。表2 所列是以林姓為主,六張犁林家曾經參與的嘗會: 表2 六張犁林家參與之嘗會 嘗會名稱 成立時間 土地坐落 五十九公嘗 乾隆14 年(1749) 六張犁番子寮 衡山公嘗 乾隆17 年(1752) 不詳 土地公 乾隆38 年(1773) 六張犁番子寮 拱寰公嘗 乾隆年間 九芎林、枋寮 次聖公嘗 乾隆中葉 六張犁番子寮 先坤公嘗 嘉慶19 年(1814) 六張犁番子寮麻園 廣興嘗 咸豐同治年間 不詳 餘慶嘗 昭和年間 鹿場 端廉公嘗 不詳 番子寮 觀吾公嘗 不詳 鹿場 檳榔會嘗 不詳 番子寮 九牧公嘗 不詳 鹿 仁安公嘗 不詳 六張犁 福昌嘗 不詳 番子寮 林玄五 不詳 六張犁番子寮 林寮生 不詳 番子寮 林大二 不詳 番子寮 百一祖 不詳 六張犁 資料來源: 1. 土地申告書;2. 筆者田野調查結果;3. 土地坐落使用的地名皆為申告書中 的土名。
乾隆17 年(1752),林家來臺祖林衡山舉行了第一次分家的儀式。4 當時林衡山所有資產為230 員。分家之時,林衡山幼子先聲(延將)留 在原鄉奉母並未來臺。而長子居震(延東1723-1773)又在到達六張犁 之後不久(乾隆38 年 [1773])即身亡。所以林家在竹塹地區的拓墾, 主要就由林先坤這一系進行。 圖3 六張犁林家來臺之後前 4 代世系5 資料來源:昭和19 年六張犁林家《潮州饒平林氏大宗譜牒》。 乾隆31 年(1766)林衡山逝世,林先坤與其兄為追念父親,於是 在乾隆35 年(1770)建立祖祠,取意自「積善必有餘慶」而號為「善 慶堂」,也就是目前林先坤家祠所在的大夫第。6 接下來的時光,林家相當積極從事土地拓墾工作,而拓墾的區域也 圍繞著六張犁進行。在林先坤的六個兒子中林國寶、林特魁最為重要, 地方事務的參與和家族事務的領導都以兩人的表現最出色。 乾隆37 年(1772)林先坤五子林特魁請墾六張犁南邊的金山面。 4 在這份分鬮書中首次提到設立蒸嘗的問題:「…… 期田園屋宇禾埕等項,憑眾議值, 時價劃銀二百三十員,父母一份存為日食蒸嘗。遺生三男:長男延東,次男延北(先 坤),三男延將,各做一份,共作二雙分,均分其中三房」( 六張犁林家藏古文書 ) 5 因第 4 代以後人數眾多故本表僅標示與本文相關者。 6 林家在林先坤之後,因為在地域社會中逐漸展露頭角,所以包括林先坤及他的幾位兒 子如三子林國寶、五子林特魁都曾經捐官而有大夫頭銜。林家發展的巔峰是林爽文事 件後,乾隆皇帝御賜「褒忠」二字。林家奉命接旨,因而在原善慶堂內建有聖旨樓, 為此,而姜善慶堂改名為大夫第。可參見林保萱(1982: 17-18)。
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227 乾隆50-52 年間開墾六張犁北邊的犁頭山隘邊草地(九芎林),同時修 建六張犁圳,將鄰近六張犁的土地水田化。不過林家在九芎林的開墾並 非十分順利。當時的九芎林仍是土牛界外的荒埔,雖然名義上為荒埔, 但實際上已有許多漢人越界開墾,使得這些荒埔成為界外私墾的土地。 林特魁所墾可能也是私墾之地。乾隆51 年(1786)林爽文事件後,清 政府為加強地方控制,開始設「屯」以增進治安的維持。這些屯丁的口 糧來自土牛界外的荒埔,這些私墾地在設屯之後都被收歸為屯丁的養贍 埔地。九芎林一帶即劃為竹塹社屯丁之口糧地,並且由隘墾經驗豐富的 姜勝智招來隘丁,同時兼任佃首,代為招佃耕種。嘉慶年間姜勝智主導 的開墾工作已超過清廷允許的範圍,而林家的第三代林國寶(林特魁之 兄)也自官廳取得開墾九芎林的許可,由於與姜勝智開墾的地區有重複 之地,使得「佃首姜勝智、林國寶等混給爭墾,因而互控」(清代臺灣 大租調查書 1962: 339-400;吳學明 1998: 29-42;陳志豪 2011)。7觀察 林家在這一階段的拓墾,大致上是沿著頭前溪兩岸逐漸向近山地區推 進。 在積極開墾土地的同時,林家內部也發生幾件大事。首先是林衡山 與林居震分別在乾隆31(1766)及 38 年(1773)過世。緊接著竹塹地 區受到林爽文事件的波及。8事變結束後,乾隆皇帝御賜「褒忠」二字 以彰君寵。隨後林先坤即和竹塹地區的粵籍仕紳開始籌劃建立義民廟的 事宜。9 嘉慶年間除了林國寶與姜勝智的官司之外,林特魁也捲入另一件官 7 陳書中對清治時期九芎林一帶土地開墾的激烈競爭有詳細的分析。 8 據同治 4 年(1865)義民廟〈褒忠廟記〉所載:「乾隆五十一年,冬十一月丁酉,彰 化奸民林爽文倡亂於大里代,城陷。… 富紳林先坤與陳資雲謀,傳集粵眾,申以大意, 扼險固守,誓不附賊。十三日壬子巡檢李生椿、知縣孫讓等,率眾攻賊。坤與義民 千三人,橫衝賊陣,賊敗績,遂復塹城」收錄於《同治乙丑四年端月吉日抄錄契約簿》。 9 林家與義民廟之間的關係可參見林桂玲(2005)。
司之中。嘉慶21 年(1816)林特魁憑藉久年墾批,囑其佃人前往厚力 林地面(今新竹市金山面地區)犁掘。遭到隘首廖科第阻撓,而發生爭 控。該件控案自嘉慶21 年(1816)起至道光 5 年(1825),累控不休。 最後林特魁願意將東邊埔地退讓給郭陳蘇墾號,結束了為期10 年的爭 控案(戴炎輝 1979: 807)。 除了竹塹地區的土地開墾,林國寶在嘉慶14 年(1809)也赴噶瑪 蘭拓墾。林國寶在嘉慶、道光之後,陸續負責五十九公嘗、拱寰公嘗、 餘慶嘗的經營,義民廟的首事也在嘉慶9 年(1804)交由林國寶負責。 這代表著林國寶開始活躍於竹塹的地域社會之中。嘉慶17 年噶瑪蘭(五 圍地區)即將設為廳治所在,為此官方大舉招募漢人入墾。可能因為 噶瑪蘭是漢人拓墾的處女地,而林家以拓墾六張犁地區成功的經驗, 希望能在這個新闢之處有所斬獲,所以林國寶也於嘉慶年間「奉憲墾 闢」進入噶瑪蘭。邱彥貴(2006: 173)認為林國寶是在官方政策的引 導下,成為噶瑪蘭粵籍客家移民的領導者。10這次拓墾噶瑪蘭,究竟帶 去多少資金?資金又從何而來?這個問題成為日後林家發展的關鍵。 既然林國寶在此時已是林家在地方上最具代表性的人物,那麼他進入 噶瑪蘭拓墾所需的龐大資金,勢必也與林家內部有牽連。以目前所見 的資料,林國寶的資金來源至少有四:(1)他挪用了林家內部嘗會(拱 寰公嘗)的資金800 大圓,這成為拱寰公嘗會於道光 29 年(1849)分 家的緣由;11(2)他向塹城吳和利號借了 380 大圓;(3)他賣出在大 嵙崁的土地得地價180 大圓;(4)嘉慶 25 年林先坤派下六房分家時, 也曾將噶瑪蘭拓墾的土地其中一部分,分做六房鬮分,可見得林家也 曾將共有的財產投資於噶瑪蘭,所以才會在分家中以噶瑪蘭所得作為 10 林家主要拓墾地區為今宜蘭冬山鄉。 11 嘗會分家的詳細過程可參閱林桂玲(2013: 88-113)。
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229 鬮分的內容。而這項共同的財產可能就是嘉慶20 年成立的「先坤公嘗 會」(林先坤於嘉慶11 年逝,嘉慶 20 年六房分家成立先坤公嘗)。 四項資金來源中,前兩項借貸都曾以嘗會所屬的租谷或土地作為抵押, 因此引起其他成員的疑慮。因為林國寶投入相當大的資金和力量從事 噶瑪蘭的拓墾,這些資金也成為日後三房林國寶這一系與其他族人之 間紛爭的來源。除了非常清楚的借貸買賣之外,嘉慶19(1814)、25 年(1820)林家進行 2 次分家,林國寶也極有可能將自己分家之後所 得投入噶瑪蘭拓墾工作。 以上的資料顯示,到了嘉慶年間(19 世紀初)林家在北臺灣的拓 墾工作相當積極。由兩件為土地墾權而發生的互控案件(九芎林與厚 力林),透露出林家在到達竹塹半個世紀之後,已經在地域社會中具 有相當實力,才能夠在官司中與其他墾號、墾戶一較長短。而林國寶 在噶瑪蘭拓墾所開的「林寶春圳」至日治初期調查時,在宜蘭冬山地 區灌溉面積達到504 甲。不僅如此,林國寶還在嘉慶 23 年(1818)再 買過火燒圍圳戶詹阿闕一半的水圳權。幾乎可以說當時在噶瑪蘭廳溪 南最大的水圳戶就是林寶春,而這正是林國寶為首的拓墾集團。12 至於在竹塹地區的發展,林國寶之後,其五子林秋華(繩褒)於 道光11 年(1831)鄉試中式武舉人,翌年在林家聚落所在地六張犁興 建「問禮堂」。問禮堂之興建,曾引起三房林國寶與五房林特魁之間 的爭執。這件事反映了嘉慶、道光年間,林家族內的紛爭相當嚴重。 林國寶的後代移居至噶瑪蘭以後,與六張犁之間的關係似乎漸行漸遠。 這可由兩件事看出端倪:(1)雖然遠在噶瑪蘭,但祭祖是傳統社會的 12 1895 年清政府因為甲午戰爭的失敗,而將臺灣割讓給日本。1901 年 7 月日本政府發 佈「臺灣公共埤圳規則」,將與公共利害相關的水路、溜池及附屬物認定為公共埤圳。 林家原有的「林寶春圳」、「林吉記圳」都在 1907 年被認定為公共埤圳而被收歸公 有,在政策規範下林家完全失去原有水圳的業權。 此後林家在噶瑪蘭地區就與一般 家族無異。
大事,林國寶的派下三房,似乎都沒有回六張犁祭祖;(2)林國寶派 下的林秋華、林其熙、林雲龍雖仍在林家族譜中出現,但是對他們的 卒年都未記錄,林秋華曾經在嘉慶年間中過武舉,在家族中必定十分 具有影響力,未記錄其卒年及死後的安葬之地,是非常不尋常的事。13 極有可能是移居噶瑪蘭後,與六張犁之間沒有經常性的往來。 此外,林先坤派下二房林慶愛也在道光年間移居新埔內立,同時 參與竹塹城東南山區的開發,14逐漸將拓墾的範圍擴大到鳳山溪以及頭 前溪中上游的地區。
三、清治時期先坤公嘗的建立與地方社會
林氏族譜裏對林先坤的記載為:「始而耕田為業,克勤克儉,以振 家聲。亦先貧於後富之,其貧而不諂之,其富而不驕之,貧而守分,富 而施仁。」(《潮州饒平林氏大宗譜牒》書中〈來臺祖歷史文〉)林先 坤在乾隆年間除了主持家族內的事務,也開始轉買進許多土地: 六家早已進入開墾活躍的階段。從早期的契字中,我們可以 看出其移墾活動的頻繁。除了有許多不同姓的人群在此交錯 開墾之外,土地一再轉賣、典讓的情形亦屢見不鮮。林先 坤等一方面努力開墾,一方面聚積資本,首先在乾隆29 年 13 昭和 19 年(1944)林家所編《潮州饒平林氏大宗譜牒》對來臺的前五世都有個人詳 細的生卒年月及死後所葬之地的紀錄 14 如道光 13 年(1833)林家的給墾批所示:「立給墾批字人竹塹社屯番衛萬仔那、 潘瑞雀、廖阿財眾番等,承上祖遺下,因員山南重埔山林埔地離社甚遠,生番地界生 番出沒之所,眾番等乏資墾闢,招得漢佃林垂裕股內等,前來出首給墾。東至尖山為 界,西至二重埔坑壢陳家比連為界,南至青山橫岡為界,北至九芎林埔橫岡為界。」 約文中林垂裕就是林秋華,員山南重埔與二重埔都是頭前溪中上游之埔地,也是金廣 福墾隘開墾的前哨。可參考吳學明(1998: 52-53)。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231 (1764)買進第一筆土地。以後又陸續於乾隆 33 年、43 年、 嘉 慶2 年、6 年、9 年、10 年、11 年、13 年、14 年、21 年 等分別買進土地。並在乾隆38 年、51 年、52 年取得六張犁 及員山仔溪北犁頭山隘邊的開墾權,而以此兩地為中心,向 四周擴展。(莊英章、周靈芝 1984: 306)15 經過乾隆年間的拓墾,到了嘉慶11 年(1811)林先坤過世時,林 先坤的資產已經相當可觀。本文所討論的「先坤公嘗」,就是林家為 十六世祖林先坤及其夫人的祭祀而留下的蒸嘗。 與「先坤公嘗」建立有關的家族鬮分共有5 次,如表 3 所列,下文 將分別討論。 表3 與先坤公嘗相關之鬮分 年代 重要紀事 參與人( 第幾房 ) 嘉慶19 年(1814) 第一次鬮分留存林先坤祭祀蒸嘗 繼母朱氏、六房仝 嘉慶25 年(1820) 第二次分家正式成立「先坤公嘗」(含噶瑪蘭土地) 六房仝(缺鬮書) 道光1 年(1821) 1. 第三次分家(主要財產盡分)2. 林茂堂為管理人 3. 將嘗會剩餘資金開發新埔內立 1. 六房仝 2. 二房 3. 二房 咸豐3 年(1853) 第四次分家(確定乾隆17 年鬮分之界)林衡山派下三房 咸豐5 年(1855) 第五次分家(抽出嘗業鬮分) 六房仝 資料來源:六張犁林家古文書 15 此外,可參見《林施主收執簿》收執簿中雖主要收錄義民廟得相關文書,但是在簿尾 也收錄了一些林家相關的土地買賣契約。另外林玉茹(1997)對於塹郊商人的研究亦 映證莊先生的說法。因為依據林之研究,當時有許多商人也在竹北一堡二堡等地購買 大租權。
(一)第一次分家(嘉慶 19 年 [1814]
) 林先坤派下第一次分家是在嘉慶19 年(1814)。林先坤生於清雍 正3 年(1725),卒於嘉慶 11 年(1725-1806),因此這次鬮分是在林 先坤逝世8 年後進行。選擇在此時分家有兩個可能的因素,其一、林先 坤之妻朱氏在分家後第2 年(嘉慶 20 年)(1815)就過世,可能要由 朱氏主持六房分家比較合理。其二、如前所述,嘉慶17 年(1812)林 國寶需要資金赴噶瑪蘭開墾,藉著分家可以獲得相當的資金來源。此次 鬮分書如下: 立鬮書繼母朱氏嘗聞:九室不分,室內之禎祥疊至,三人再 合,庭前之荊樹長榮。家固以不分為宜也。然流之遠者派必 分,根之茂者枝自別。竊以為水木有之家亦宜然。吾家自先 夫先坤公駐足臺疆,幾歷艱苦,終能創立家業,而不幸中壽 棄世,于今已數年矣。遺子六人,長名慶頭,次名慶愛,三 名慶印,四名慶擊,五名慶頂,六名慶軒,天壽不齊,猶幸 獲享清平,田園無恙。第人各有志,志各不同。僅守田園, 終非長策。兒曹孫曹成立者亦多人矣。幸膝下之長依獲目前 之可逮。謹請族(房)長到家,將先夫所遺田園盧舍,每房 撥授四百租,憑鬮為定,各自管業,其餘除撥長孫田外之田園盧 舍及生放生理銀兩,蓋备為嘗業。惟望爾曹兢兢業業克忠克孝 克儉克勤,則家道之隆指日可計幸勿以小近自足墜遠大之營 謀。今將撥定田租付契管業外,仍立鬮書六紙,各執一紙為 炤。 — 批明刻下各房撥授之業,肥磽相配,好歹均勻,憑鬮為 準,並無偏袒,約以四百租為期,倘日後該業租或陞、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233 或減、或水沖、或浮復、田頭埔角開加,聽人各造化, 永不得爭長競短,立批再炤。 — 批明各房撥授之業,各有房屋,瓦茅不一,該業亦有帶 農器者,依鬮為定,聽其造化,係伊房拈著,即係伊依 舊管業,立批再炤。 — 批明先年承業戶名,係立先夫先坤名字,續後承業之契, 多有立各房男名字者,此毋論何房名字,係伊房拈著, 即係伊房管業,別房子孫不得藉其祖父名字遺業,立批 再炤。 今將第六房孫繩奪等拈授田租處址開列 一承六張犁庄林龍生田壹庄(處)現載租陸拾貳石正 一承鹿場庄吳開興開俊兄弟田屋貳契現載租柒拾石正 一承貳拾張犁庄蘇行健田屋壹庄叁處現載租捌拾伍石正屋載 在鹿場庄向劉永美承買屋宇下片叁間並屋地田在內炤 一承貳拾張犁庄詹上選田壹庄現載租陸拾石正 一承員山仔庄洪佛寶田屋犁分壹張現載租陸拾石正 一承貳拾張犁庄詹華縣兄弟田屋壹庄現載租陸拾叁石正 上共租肆百石正 夫姪秀春 夫弟華振 夫叔彭城 夫弟守謙 夫叔宜尊 夫弟象賢
夫姪有源 夫姪慶京 夫姪孫繩鋪 夫弟延轉 依口代筆夫姪孫清煥 嘉慶甲戌十九年五月日立鬮書繼母朱氏 長房男慶頭三房男慶印五房男慶頂 次房孫繩傳四房孫繩插六房孫繩奪 (收錄於六張犁林家藏古文書;重點是加上的)16 這份約文主要是替林先坤派下六大房分家。約中提到除了每房分授 400 石的大小租以及抽出長孫田之外,其餘的部分都留存為嘗業。約文 中並未提到「嘗業」是專指林先坤的嘗業,或是包含其他先祖的嘗業。 立約之時,請來在場見證的人包括「夫姪秀春、夫弟華振、夫叔彭 城、夫弟守謙、夫叔宜尊、夫弟象賢、夫姪有源、夫姪慶京、夫姪孫繩 鋪、夫弟延轉、以及依口代筆的夫姪孫清煥」,從親屬的稱謂上來看這 些在場的族親都與林先坤有親戚關係,但細究這些在場者與六張犁林家 的關係實有親疏的不同。 16 約文中四房繩插在林家族譜並未記載。但以道光元年 (1821) 六房分家鬮書推測,繩插 很可能就是繩扇。四房慶擊因早過世,因此四房慶擊的後裔都是由其他房過繼而來。 如繩扇是自五房過繼而來。
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235 圖4 《西河林氏六屋族譜》所載林根德派下六屋 資料來源:林保萱(1982: 34)。17 例如六張犁林家是六屋中的老屋派,林秀春是六屋當中騰蛟嶺派下 17 世林慶雲的別號,18在清代北臺灣的拓墾中他亦十分活躍。嘉慶15 年(1810)他與林先坤的三子林國寶共同開墾噶瑪蘭地區,至今噶瑪蘭 仍有「林寶春圳」,就是以林國寶和林秀春共同命名。19 林彭城是來自九芎林的林家,這個家族雖然與六張犁同屬老屋派, 但是他們的關係要上推到第10 世。在原鄉饒平時,林先坤的 10 世祖林 觀吾,與林彭城的10 世祖林聘吾是兄弟。但林彭城為 15 世,林先坤已 17 所謂的上六房依照族譜上所載是指林家遷居原鄉,廣東潮州饒平縣元高都水口社石 頭鄉老屋安石樓的林根德派下。百一公派下六房稱為「上六屋」,千六公派下六房稱 為「下六屋」。 18 六張犁林家、新瓦屋林孫檀派下、九芎林林彭城派下皆屬老屋。 19 道光 2 年林秀春也與塹城的金逢泰商號,姜秀鑾等合力開墾九芎林石壁潭一帶,又 在道光 8 年與其他 6 人合組「金全興」墾號,開墾橫山下崁一帶。金全興的組成包含 了逢泰號、蘇國珍,徐寅生、陞記號、林丕烈、余阿生和林秀春等 7 人。其中的逢 泰號和陞記號都是竹塹城內閩籍的仕紳。可見林秀春在北臺灣,特別是竹塹地區的拓 墾活動中相當活躍,也有深厚的權力網絡。關於林秀春的身份,邱彥貴(2006: 175-176)在宜蘭客家開發史中有過討論。邱彥貴推測林秀春可能是林繩算之父林慶 雲。筆者在另一份文書《道光十一年十月林繩扇、林延逳、林延荳、林繩算立杜賣盡 根埔園契》中發現林繩算提到他的父親就是林秀春,依此就可確定林秀春為林慶雲的 別號。可參見張炎憲(2003: 372-373)。
是16 世,因此以叔姪相稱合情合理,但實際上血緣關係已經相當遠。 雖然血緣未必親近,但是六張犁與九芎林林彭城家族在竹塹的關係卻很 密切。乾隆55 年(1790)一份〈立杜賣斷根契字〉當中,出面承買土 地的是「次聖公嘗內派下家長彭城、先坤等」可以看出林先坤與林彭城 的合作關係,而次聖公嘗會的運作也一直維持至今。林彭城、林先坤一 同擔任次聖公嘗的「家長」直到嘉慶22 年(1817)為止。雖然林先坤 在嘉慶11 年 (1806) 已經過世,但林彭城仍然繼續與林先坤之子一同管 理這個嘗會。乾隆50 年(1785)六張犁林家以「林拱寰」的名義開墾 九芎林上山、下山一帶,而林彭城家族的祖祠就在上山。同時依據日治 初期《土地申告書》的記載,六張犁有名為「林聘吾公」的土地五筆, 合計約有五甲多的土地(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土地申告書》。六張 犁庄。)。以「林聘吾公」做為嘗會名稱,推測亦是林彭城家族。可見 林先坤和林彭城家族在六張犁與九芎林的開墾,必定有合作的過程。不 僅如此,興建九芎林文林閣、六家庄蓮華寺,這兩個家族也都參與其 中,20可見家族間一直保有密切的合作。 林象賢、林慶京是來自新瓦屋的林家(亦屬老屋派),他們與六張 犁林家是13 世祖相同,當中亦相隔兩代。其中林慶京將他的四子林繩 屘過繼給林先坤五子林慶頂(特魁)為子(新瓦屋族譜,年代不詳)。21 至於林有源是林先坤之弟林先聲的長子,林繩鋪則是林先坤長兄林 居震之孫,這兩位與六張犁血緣關係最親近。在六張犁林先坤派下分家 之時不分親疏,都請他們到場見證,明顯的是將騰蛟嶺、九芎林、新瓦 屋、與六張犁的林家視為同一宗族。此時對宗族的定義似乎相當寬鬆, 20 這兩座廟宇都同時供奉了林彭城與林先坤派下的長生祿位。 21 林慶頂本有二子繩扇、繩玷,再收養繩屘。但是後來繩扇又過繼給早逝的慶擊(林先 坤四子),繩玷則是 24 歲就早逝,林慶頂派下後來反而以過繼的繩屘為派下發展的 主要力量。而林繩屘就成為同時兼有六張犁與新瓦屋雙重宗祧的人。
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237 將血緣、地緣同時做為考慮的因素,甚至地緣的重要性更甚於血緣(在 分家鬮書中可以看出林家土地的拓展主要分布在頭前溪兩岸),在成立 先坤公嘗之時將這些親疏不同的人都視為宗族成員 ( 科大衛、劉志偉 2000: 14)。22 嘉慶23 年(1818)由六張犁通往九芎林的重要通道高梘口由義渡 改為建橋,當時因為這兩地都與六張犁林家關係密切,因此高梘橋的建 立就是由「林先坤」出資(陳朝龍 1999: 204)。但當時林先坤早已過世, 所以這個「林先坤」所指就是林家的「先坤公嘗」。
(二)第二次分家(嘉慶 25 年 [1820])
此次分家未留有鬮書,依據第三次分家所溯及嘉慶25 年(1820) 的分家,主要是將開發噶瑪蘭所得進行鬮分。如前文所述,噶瑪蘭的開 發可能引起林家內部的資產糾紛,因而有這次分家。(三)第三次分家(道光元年 [1821])
朱氏在第一次分家的次年過世了。5 年之後,道光元年林先坤派下 的六大房又在族親的見證下,再次分家。這一次的分家是將主要財產鬮 分為各房所有,不像朱氏主持的分家只是將財產的一部分授與各房。一 般而言,林家內部也認為道光元年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分家。在咸豐11 年(1861) 林家編修的族譜,序文有這一段話:「又以 先坤公派下六大 房經遺產業,子孫不少,六房等於大清道光元年辛巳歲僅立蒸嘗,每房各 執鬮書。此皆以上蔭下,為其子孫」(林疇 1944;重點是加上的)。 每房各執鬮書,明顯具有分家之實。 22 瞭解宗族在社會史上的作用,可有兩個面向:一是宗族蘊含了特殊的意識形態;另一 是宗族也代表了一種獨特的社會經濟關係。若由這兩個角度來檢視清代竹塹六張犁林 家所欲建立的宗族,確實相當符合。道光元年的分家鬮書如下: 立鬮書叔慶印、慶頂、姪繩明、繩傳、繩插、繩奪等,竊思 源長必發派,根大自分枝 予等叨承父祖 諱坤公遺業,先 於嘉慶十九年經將田園配作六房鬮分既立鬮書各執。續於 二十五年冬開成噶瑪蘭田園,又經六房分定載立鬮書分執。 茲尚餘產業議立嘗業外,仍餘未分田園生理,再請族親到場 配作六房鬮分,將田業生理額份載立鬮約,六房各執。惟愿 照鬮掌管永守世業云。 今將六房繩奪姪兄弟鬮得田業生理等項開明 一鬮得九芎林下山莊中份之犁份壹甲弍分伍厘帶左邊瓦屋至 中廳一片其田東至繩明兄田毗連直透為界西至慶頂伯田毗連 直透為界南至蔭溝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又有瓦屋山場界址畫 定東至繩明兄禾埕溝埋石直透龍崗為界西至慶頂伯禾埕溝埋 石直透龍崗為界南至蔭溝為界北至龍崗天水流落為界。茲因 田業闊狹不均將山場生理公會等項將六房均配憑鬮拈定自分 以後各界各管不得爭長競短等情,批炤。 一鬮得塹城協順號生理本銀伍佰捌拾玖元正 一鬮得拱寰公嘗祀半份 一鬮得五十九公嘗祀半份 一鬮得次聖公嘗祀壹份 一鬮得九牧公嘗祀壹份 一鬮得新觀吾公嘗祀壹份 一鬮得宗令公嘗祀壹份 一鬮得皇裔公嘗祀壹份
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239 一鬮得褒忠祠嘗祀弍份 在場見 房長叔象賢 兄慶現 戚邱日惠 族長叔守謙 弟秀春 代筆饒際昌 道光元年辛巳歲叁月 日立鬮書叔慶印 姪 繩傳 繩明 慶頂 繩插 繩奪 ( 收錄於六張犁林家藏古文書) 在這份鬮書中值得注意的是,約文中提到九芎林的地界時,所述 「繩明兄禾埕溝」、「慶頂伯禾埕溝」,這意味著大房(繩明)和五房 (慶頂)已經將住所移居至九芎林,因為禾埕通常是在自家住屋的前面, 這表示至少在道光以前,六張犁林家已經進入九芎林拓墾一段時間了。 在另一份同樣是道光元年所定的鬮分契約中則是將此份契約作了局部的 修改,其文如下: 立鬮書叔慶印慶頂姪繩明繩傳繩插繩奪等竊思源長必發派根 大自分枝 予等叨承父祖 諱坤公遺業先於嘉慶十九年經將田 園配作六房鬮分既立鬮書各執。續於二十五年冬開成噶瑪蘭 田園,又經六房分定載立鬮書分執。茲尚餘產業議立嘗業 外,仍餘未分田園生理,再請族親到場配作六房鬮分將田業 生理額份載立鬮約,六房各執。惟愿照鬮掌管永守世業云。
今開明六房繩奪姪兄弟等鬮得田業生理等項 一鬮得九芎林庄下山中份之犁份半張帶左邊瓦屋壹片載租壹百壹拾 伍石正 一鬮得員山仔庄承林倉璧之田弍甲正 一鬮得大窩口庄承典錢茂祖之業載租叁拾伍石正 一鬮得承典錢茂祖之枋寮庄佃林次聖公大租肆石捌斗正 一鬮得塹城協順號生理本銀伍佰捌拾玖元正 一鬮得拱寰公嘗祀半份 一鬮得五十九公嘗祀半份 一鬮得次聖公嘗祀壹份 一鬮得九牧公嘗祀壹份 一鬮得新觀吾公嘗祀壹份 一鬮得宗令公嘗祀壹份 一鬮得皇裔公嘗祀壹份 (收錄於六張犁林家藏古文書;重點是加上的) 至此林家的家產已鬮分完畢,「茲尚餘產業議立嘗業」也確立了先坤公 嘗業的建立。23 在林家進行數次分家的同時,自嘉慶至道光年間,這個家族與義民 廟的關係也愈趨緊密。義民廟在清治時期經歷了「首事」(乾隆55 年 至道光27 年)(1790-1847)與「四庄輪流經理」(道光 27 年至光緒 21 年)(1847-1895)兩個主要的經營階段。首事時期,擔任義民廟首 23 畫出底線的部份就是兩約有差異之處。這兩張契約內容有出入,筆跡也出自不同人之 手。不過從約文判斷,前一約中提及「又有瓦屋山場界址畫定」,可能畫出來的山場 就包含了後約中畫底線的這些土地以及所帶有的租額。兩約不同處還有前一份約有騎 縫的字跡,後一份則有光緒15年(1889)劉銘傳清帳土地時驗訖的流水號及戳印文字。
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241 事的幾乎都是林家後代,自林先坤、林國寶、林阿跳到林茂堂。義民廟 建成之後,與一般的廟宇並無太大差別,規模也並不大,但是幾位「首 事」卻為義民廟立下了永續發展的方向。嘉慶7 年(1802)所立的〈同 立合議規條簿約字〉中,明確的將義民廟定位為所有粵籍人士的共同信 仰,此舉為日後義民廟發展成跨地域性的粵籍人士共同信仰中心,以及 十五大庄輪值的祭祀模式,奠定下基礎。到了四庄輪流經理的時期,經 理人由四大庄(大湖口庄、石岡仔庄、九芎林庄、新埔街)所屬的十三 庄當中舉出,林家則退居「施主」之職。義民廟的首事之職取消,一切 事務改由四大庄各輪流料理3 年,3 年到期,新舊管理者在「兩大施主」 面前點交一切。〈褒忠廟記〉中清楚記載: 同治四年,林、劉施主爰集聯庄紳士,選舉管理。坤等將契 券交管理人,權放其管理者,三年一任為限,限滿仍將契券交 出,施主點交新管理人,領收清楚,此乃四庄輪,週而復始。 為管理者自當秉公妥理,日後嘗祀浩大以增粵人之光。茲我 粵東褒忠亭內歷承有水田、埔園、屋宇、地基契券并簿記等 件,先年所議以作輪流經理,此嘗不難以廣大,然嘗大而契 券亦復不少,故眾再議章程,立簿三本,以將褒忠嘗之業大 小契券,古今承買,需要抄錄契白於簿內,三本□ 樣,一本 長存在施主林先坤公子孫守固,一本長存在施主劉朝珍公子 孫守固,尚有一本以眾交值年經理人。交契之時,可將嘗內 契券每張契約對簿點交并數目公記租粟,俱付經理人收存管 理,後有承業,必將契白抄上簿內,三年滿期,必須照規轉 交下處輪理收存。……。(《同治乙丑四年端月吉日抄錄契 約簿》,1865: 1-3;重點是加上的)
依照同治4 年 (1865) 所抄錄的這段陳述,林施主指的就是「施主 林先坤公子孫」。賴玉玲在討論義民廟的信仰中提到:「家族或宗族在 地區開發過程中,某一房或支系特別發達,在提升家族地區聲望的同 時,往往設有代表家族或宗族共同對外參與社會活動的稱號」,他以此 來定義義民廟十五聯庄各聯區之名稱(賴玉玲 2001)。雖然賴玉玲注 意到家族或宗族會使用「公號」的現象,但是他卻沒有更深入討論「公 號」的實體,也就是「公號」內部實際的運作如何進行。義民廟的古文 書裏,以「林六吉」指稱林施主,通常在正式文書中出具名義也用「林 六吉」,例如咸豐8 年 (1858) 的一張杜賣契提到: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人蘇彭氏、仝男蘇阿火、蘇進發等,先年 承夫遺下經祖母楊鬮分應得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宵裡坑 庄,… 今因乏銀別創,母子啇議愿将此田出賣,先問房親 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與枋藔庄義亭衆義民嘗施主林六吉、 刘朝珍、經理人胡永興、劉長發、藍行行、朱復振、范水元 等出首承買。… 氏即将此業沿界踏明,交付施主林六吉、刘 朝珍、經理人等前去掌管。 咸豐捌年戊午嵗十二月 日立杜賣盡根水田契人蘇彭氏、仝 男蘇阿火、蘇進發 (收錄於六張犁林家藏古文書;重點是 加上的) 此後義民廟經常以「施主林六吉」為名義進行土地買賣。在六張犁浩繁 的人口中,誰可以代表林施主?從原始資料所稱「施主林先坤公子孫」 來定義,有最直接血緣關係的,當然就是「先坤公嘗」。在日治時期的 林先坤祭祀公業會份簿中,的確看到「支義民廟施主名義所關費用」這
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243 樣的記載(《林先坤祭祀公業會份簿》,昭和3 年)。24可見先坤公嘗 在義民廟相關的事務中,以另一個名義「林六吉」出現。 施主雖然在名義上只負監督之責,然而從土地買賣的契白簿上卻可 以看到,義民廟多數土地的買賣仍須經施主同意,所以林家在義民廟事 務上仍舊舉足輕重。透過參與義民廟的經營,先坤公嘗這個組織,在地 方基層社會中仍有很活躍的表現。 另一個與地方社會有關的例子是光緒16 年(1890)竹塹金門厝渡 船的船夫鄭仕龍到官府陳情。他的問題是渡船經過數十年未曾整修,已 經非常破舊,需要一筆數目的錢來維持渡船的運作。因為這個渡船所 處是「往來關重之處,上通臺北,下達臺南。兼以往來庫銀、文報居 多,若不懇請諭著捐派,再造渡船,誠恐貽誤公事。」(《淡新檔案》 15413 之 1)而這個義渡是在嘉慶元年由錢茂祖、林先坤、王廷昌、王 廷用等人所捐施。嘉慶13 年(1808)立碑記載了這件事的始末。25期 間道光18 年(1838)林國寶又用林先坤的名義再度捐施。因此光緒年 間渡夫就要求施主林先坤能再重視義渡的問題並且解決經費所需。他的 呈狀述明: … 為義渡損壞無從再造,懇請諭令施主林先坤現經理人之 孫林深海捐派鋪戶、殷紳人等,庶可再造渡船以奉公事。… 年贌小租谷… 計共三十六石,乃渡夫歷年向施主之後裔, 現經理之人割單對佃鳩收,以做渡夫僱工伙食諸費之需。 (淡新檔案15413 之 1) 24 由於在清治時期先坤公嘗並沒有會份簿,也沒有留下財政收支的資料,所以筆者在此 僅能引用日治時期的資料。 25 由於碑文毀損,所以只見到錢茂祖在嘉慶元年呈請立義渡,但義渡碑是在嘉慶 13 年 (1808) 年所立,因此鄭仕龍認為這個義渡是在嘉慶 13 年(1808)所立。參見陳朝龍 (1999: 123、255-256)、《淡新檔案》15413 之 2。
光緒16 年(1890)林先坤早已過世,所以這個渡夫所指施主應該就是 「先坤公嘗」。只是這件事為什麼會在《淡新檔案》中出現?可能是在 經費出現問題之時,先坤公嘗也無法提供足夠的經費,因此他在呈狀說 明了希望由林先坤出面捐派鋪戶、殷紳,可見得渡夫認為林先坤具有這 個身分地位,可以負責這件事。可是道光16 年(1836)的竹塹早已與 嘉慶、道光時期大不相同。在1860 年以後的北臺灣,西方勢力的進入, 讓此地的經濟活動有了很大的改變,包括交通的方式也改變許多。例如 鐵路、公路的修築,都使傳統的交通方式相形失色。縱然渡夫強調這個 義渡的重要性,但是願意繼續主動捐施的殷商鋪戶可能是有限的。因此 需要透過官方的力量來維繫這個義渡的存在。這個問題呈報之後,當時 代理新竹知縣的沈茂蔭即批示:「後諭飭經理林深海鳩資再造可也」, 這件案子就算結束。由這件牽涉官方的記載來看,當時先坤公嘗仍然以 林先坤的名義活躍於竹塹地區。同時官方也賦予這個嘗會一種可以與地 方士紳往來的權力,因此由這個嘗會具名捐派所需的渡船費用。 由以上的討論可以看出,即使林先坤過世已將近90 年,林家仍以 「先坤公嘗」作為一個實體活躍於清代嘉慶以後的竹塹社會。
(四)第四次分家(咸豐 3 年 [1853])
咸豐3 年(1853),林家有關林衡山蒸嘗的鬮分契約說明了林衡山 嘗後來的發展。原來在乾隆17 年 (1752) 分為四份,其中一份做為嘗業, 而林先坤承頂了留在原鄉的弟弟林先聲的一份,所以後來林先坤所有的 兩份,都在咸豐5 年(1855)的鬮分字中議定為先坤公嘗的嘗業。 關於林衡山與林先坤嘗業的契字,其文如下: 立定嘗業永為祀典合約字繩魁 繩傳 繩超仝姪秀麟 其回等,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245 昔承 曾祖衡山公遺置六張犁庄水田二甲五分,原配業戶大 租早谷二十石正。於乾隆十七年間 曾祖在日,業已四股鬮分, 中抽一股以為蒸嘗,其餘三股分授三大房,各管各業。其長房繩 魁之祖考居震公,鬮分水田一大股在南畔,東至特魁墳前; 右畔沿帶先坤公田高崁為界,西至大車路為界,南至其回田 毗連為界,北至先坤公應得衡山公嘗田沿帶次聖公田毗連為 界。先年經 魁已典當堂兄娘明,又復轉典鄭家第二房。繩 傳等之祖考先坤公鬮分水田一大股,又承買第三 房先聲公 鬮分水田一大股,是以先坤公應得兩股,該田南北兩段,其 北畔內段田東至其回田毗連為界,西至次聖公田毗連為界, 南至中圳為界,北至大車路為界;南畔外段田東至其回田毗 連為界,西至先坤公應得衡山公嘗田沿帶居震公田及特魁墳 右田滕為界,南至其回田毗連為界,北至其回田毗連為界, 具各掌管多載。惟因衡山公所立嘗業一大股未經劃明界限,恐滋 事端,爰請族房長按額踏明,乃將衡山公一大股嘗田,東至其 回田毗連為界,西至次聖公田頭直透為界,南至特魁墳後為 界,北至中圳為界,四址當眾立明石界,永為衡山公嘗業, 以供年節墳祭祀典之用,仍照三大房輪理,務當共敦 祖訓, 克協大和。異日皆不得爭長競短反悔茲事,今欲有憑,僉立 定嘗業永為祀典合約字二紙分執永照。 咸豐三年二月 日立定嘗業永為祀典合約字 ( 收錄於 六張犁林家藏古文書;重點是加上的) 約中有幾點值得注意: 1. 約文提到嘗田的位置「乃將衡山公一大股嘗田,東至其回田毗連為
界,西至次聖公田頭直透為界,南至特魁墳後為界」,「依據《潮州林 氏大宗族譜》所載,林特魁之墳在今天新竹市金山面地區,所以約中所 載地點應該即是金山面。 2. 約中所記界址,提到的人名除「鄭家」之外,其他都是林家的人,顯 示在這個地區林家確實擁有許多土地。 筆者在與林家後裔訪談之時,他們提到林家在六張犁地區,環植莿 竹自成一庄,同時設東西南北四門。其中南門又稱為「田門」,因為一 出南門就是林家田地,而金山面就在六張犁之南,所以林家有廣大的田 地在此,無論自文獻記載或口述訪問都可證實這一點。26
(五)第五次分家(咸豐 5 年 : [1855])
咸豐5 年(1855),林先坤派下的六大房,又再次有分家的契約出 現。但此次主要是將前次分家時留作嘗業的財產抽出部分再次分管,同 時確定「先坤公嘗」的運作模式。約文如下: 仝立分管嘗田合約字人林繩超仝姪蘭香、其代、其青、其 陳、其回等,承先祖 先坤公遺下應存有田業屋宇嘗祀等項。 先年六房撥鬮外,將此立為蒸嘗。茲因叔姪商議,爰請房族 長到場,情愿將承買林明烈六張犁庄前水田壹處弍甲五分, 又老觀吾公嘗祀壹份,又公廳面前菜園壹坵,又公廳後背水 田弍坵,承買賴邦趙八張犁水田叁甲,又承買賴邦趙八張犁 水田壹處弍甲。計抽出此數處之水田,按作六股鬮分。六張 犁庄前水田弍甲五分,並帶老觀吾公嘗祀壹份,又帶公廳面 前菜園壹坵,又公廳後背水田弍坵作兩股均分,各得壹股。 26 林光華先生口述。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247 又八張犁水田叁甲,又八張犁水田弍甲,此弍處水田計共五 甲,作四股均分,各得壹股。當眾憑鬮拈定。三房繩超、五 房蘭香共鬮得六張犁庄前水田弍甲五分,又鬮得老觀吾公嘗 祀壹份,又鬮得公廳面前菜園壹坵,公廳後背水田弍坵。四 房其代,二房其青,長房其陳,六房其回,共鬮得八張犁水 田叁甲,又鬮得八張犁水田弍甲。在田定界立約分管。其餘 田產屋宇禾埕菜園曠地盡存為蒸嘗。抄錄于後。該蒸嘗田產 租息依照六房伯仲輪流致祭。祖考妣忌辰,使費有餘,將該 租息按照六房均分,不得執拗,至公無私,並無偏袒。今自 分管以後,各照分鬮約所行,日後子孫不得爭長競短。今欲 有憑仝立分管合約字壹樣陸紙,各執壹紙,永遠為照。 批明繩超蘭香共鬮得六張犁庄前水田弍甲五分,東至林象賢 田毗連,西至林聘吾公田為界,南至大溪為界,北至六張犁 竹圍外壕溝為界,四址分明。又鬮得老觀吾公嘗祀壹份,又 公廳面前菜園壹坵,又公廳後背水田弍坵批照。 批明其代其青其陳其回四房共鬮得八張犁水田叁甲,又鬮得 八張犁水田弍甲,計五甲,俱載印契註明批照。 延多 房族長 慶請 喜春 ( 延將長孫 ) 在場 其昌 雲龍 繩屘 雲驤 其謀 代筆 繩任
咸豐五年乙卯歲拾弍月 日仝立分管嘗田合約字人林繩超仝 姪 其陳 蘭香 其代 其青 其回 議立衡山公遺下先坤公應得嘗田壹股又承頂先聲公嘗田壹股 共弍股為嘗 議立拱寰公嘗祀壹份為嘗 議立承典將叔( 林延將 ) 在臺嘗業祀典為嘗 議立本庄福德爺嘗祀弍份為嘗 議立褒忠嘗祀壹份為嘗 議立次聖公嘗祀壹份為嘗 議立九芎林下山新舊柑園為嘗 議立新觀吾公嘗祀壹份為嘗 議立五十九公嘗祀弍份為嘗 再批明第四、六房共鬮得上份水田弍甲仍有租谷柒拾石第 大、二房共鬮得下份水田叁甲仍有租谷柒拾陸石弍斗此下份 水田租額加長陸石弍斗每年宜將叁石壹斗歸還四、六房收管 批照 (收錄於六張犁林家藏古文書;重點是加上的) 這份分鬮契約是與現存「先坤公嘗」關係最密切的文書。因此應分 為幾個部份加以說明: 1. 道光元年的分家鬮書已經確切說明成立蒸嘗,但是筆者所見分鬮書僅
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249 為第六房持有之部分,並未看到對嘗會財產的說明。不過依據民國70 年(1981)出版之《西河林氏六屋族譜》所載,在道光年間為林先坤設 立的嘗業財產多達28 甲餘,其中並抽出「半張」(2 甲 5 分)作為衡 山公祭祀之用(林保萱 1982: 22)。27並且這些屬於先坤公嘗的財產, 是交由林先坤二子林慶愛的兒子林茂堂(繩傳)管理。林茂堂的管理似 乎頗有成效,族譜裡記載了除祭祀之外,還將嘗會的資金用於開墾新埔 庄的內立,成墾數十甲(林保萱 1982: 22)。至道光 9 年(1829)林茂 堂因進入明志書院讀書,嘗會的財產就轉由林先坤三子林國寶(慶印) 管理。道光15 年起(1835),林國寶與騰蛟領派下的林秀春共同開發 噶瑪蘭,過程並不順利。這件事的結果引起六張犁家族內的紛爭,所以 有咸豐3 年(1853)分家之舉。28 依據這份咸豐5 年(1855)的分鬮書可以大致「還原」道光元年時 留下作為先坤公嘗的財產包含哪些項目。依據契約整理如表4: 27 林保萱在〈林先坤祭祀公業概況〉文中引用道光元年的分家鬮書:「後以給墾半張 ( 二甲五分 ) 水田係衡山公祭祀之用。東至其回公小圳直透為界,西至次聖公田小圳 為界,南至特魁公墳墓後為界,北至中圳為界。四界址踏明係衡山公祭祀之額。又應 得五十九公嘗二份,次聖公嘗二份,新觀吾公嘗一份,伯公會三份。拱寰公持分 三十九分二厘額內,先坤公應得十六分七厘及石硯公應得五分之額。」這份分家鬮書 的資料有部分待保留。以「拱寰公持分三十九分二厘額內,先坤公應得十六分七厘 …」 這段文字為例,不應該出現在道光年間的契約中。對照其他嘗會都以「股份」作為單 位,而拱寰公嘗卻不以「股份」作為單位,這是在清代的嘗會中不曾出現過的現象。 筆者推測這是林保萱將「股份」換算成「金額」的結果,而非原來分鬮書的記載。 28 筆者未見 3 年之分家鬮書。
表4 咸豐 5 年所見先坤公嘗業財產 水田 菜( 果 ) 園 嘗會會份 六張犁庄前水田(2.5 甲) 公廳面前壹坵 老觀吾公嘗壹份 公廳背後水田貳坵 新舊柑園 (九芎林下山) 衡山公嘗田弍股 八張犁水田(2 甲) 拱寰公嘗壹份 八張犁水田(3 甲) 將叔在臺嘗業 福德爺嘗弍份 褒忠嘗壹份 次聖公嘗壹份 新觀吾公嘗壹份 五十九公嘗弍份 資料來源:咸豐5 年(1855)「仝立分管嘗田合約字」。 說明:粗體字為咸豐5 年(1855)抽出鬮分之嘗業。 2. 此次抽出鬮分的嘗業,以土地為主。包含了水田和菜園。之所以加上 老觀吾公嘗的股份,可能是以老觀吾股份加上土地,才能分成等值的六 份。林家在道光年間(19 世紀初期)於噶瑪蘭的拓墾工作遭遇極大的 阻礙。特別是以林國寶為代表的三房耗損不少資金,因此在咸豐初年 (19 世紀中期)就有兩次分家的舉動,29分家之後各房所屬的土地對經 濟上的幫助應該不少,而分家的頻繁也反映了家族之內不和睦的情況。在咸 豐初年的分家確定之後,林先坤二子林慶愛就遷往新埔庄的內立。此後 他們這一系就在此地發展,直至今日。三房遷往噶瑪蘭,也遠離了其他 各房,彼此之間也甚少往來。 3. 「其餘田產屋宇禾埕菜園曠地盡存為蒸嘗。抄錄于後。」已經將先坤 公嘗的內容作了說明。在契約中所見存為蒸嘗者,幾乎都是其他嘗會的 29 分別為咸豐 3 年(1853)及咸豐 5 年(1855)。
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251 股份。以「次聖公嘗祀壹份」為例,「次聖公嘗」是六張犁林家在乾隆 年間邀集其他林姓成員(包括新瓦屋、九芎林上山林家,東山屋林家) 成立的合約字蒸嘗,林次聖是這些林姓成員的八世祖。當日成立之時, 共有39 股半的股份,以「先坤」為名是其中一股。在林家這份分管嘗 田合約字當中提到的「次聖公嘗祀壹份」應該是指將次聖公嘗中「先坤」 這一份留作蒸嘗。分管嘗田合約字中其他的嘗會股份,大概也是相同模 式。將原來在其他各嘗會中有林先坤參與的股份都留作「先坤公嘗」的一部份。 在這種情況下,讀者就可以了解「嘗會」性質的複雜。「次聖公嘗」 是一個相同姓氏、血緣關係不清楚的人群在移墾初期( 乾隆年間 ) 組成 的合約字嘗會,但是參與這個嘗會的成員,不一定是以「個人」為單位 加入。「先坤」在乾隆嘉慶時代也許指的是林先坤,但是到了道光咸豐 年間,林先坤已經往生,「先坤」指的就是他身後的六大房子孫。或許 正因為這個原因,讓「先坤」這個單一的嘗會股份難以作為六房子孫鬮 分的內容。這六大房子孫將次聖公嘗當中的「先坤」作為林先坤往生後 「先坤公嘗」的一部份,是非常合理的安排。這顯示了清代客家地方社 會中,以「嘗會」名義(如:先坤公嘗)加入另一個「嘗會」(如:次 聖公嘗),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次聖公嘗會是一個完全 經濟性的組織,會份可以商品化的轉賣或典當。但「先坤」這個會份的轉 讓,是需要所有六大房派下員同意,才能進行。30 「蒸嘗田產租息依照六房伯仲輪流致祭。祖考妣忌辰,使費有餘, 將該租息按照六房均分」,這幾句文字說明了蒸嘗運作的模式。所有被 立為嘗會的財產,每年收入所得,主要作為祭祀林衡山、林先坤及其夫 人的費用。參考林家族譜所記載的林家祖祠六張犁「大夫第」一年當中 30 基本上若是鬮分字嘗會「會份權」的轉讓,都需要派下各房皆同意之下才能成立。這 在許多清代的契約中可得印證,亦可參考曾文亮(1999: 33)。
的行事,就可知林家對林衡山、林先坤及林先坤的兩位夫人所行的祭祀 確實最為隆重(林保萱 1982: 24-25;重點是加上的)。在這 4 天的忌 辰日,林家的行事是「派下人齊集,豬羊祭,行三獻禮,分配祚肉」(林 保萱 1982: 24)。31林先坤派下的六房輪流負責祭祀的事宜。假使祭祀 之後仍有經費,則須將剩餘的經費按照六房均分,或再做其他的投資。 這些收支經費是否有每年的收支公簿,不得而知,很可能他們認為派下 員身分很清楚,所以不需特別載名於公簿內。32不過,依據筆者的田野 訪問,過去討論嘗會經費問題,經常成為六房紛爭的原因,因此這份契 約所定的運作模式,留下了灰色地帶,是讓林家產生內部紛爭的原因之 一。「先坤公嘗」的運作模式,即依照咸豐5 年 (1855) 這份合約字進行, 持續了100 多年的時光。 自咸豐5 年(1855)這份鬮書確立了先坤公嘗的運作模式之後,一 直到日治昭和3 年(1928)嘗會的第一本會份簿出現,再次確認依六房 輪流祭祀的模式運作。這期間嘗會購入了一些新的土地,因為原來屬於 嘗會所有的嘗會會份(例如:將叔在臺嘗業、福德爺嘗弍份、褒忠嘗壹 份、次聖公嘗壹份、新觀吾公嘗壹份、五十九公嘗弍份)都在日治時期 消失,只留下拱寰公嘗一份。是不是將其他嘗會會份轉賣而購入土地, 不得而知。33 但這些資金的轉讓沒有留下任何紀錄,致使嘗會的財政收 支成為內部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情形也伴隨著嘗會延續了很長的時間。 31 林衡山、林先坤及其元配張氏、繼室朱氏的忌辰分別為農曆 8 月 7 日、7 月 4 日、4 月 27 日和 10 月 26 日。 32 依據筆者所見資料,日治時期有部分收支簿,但一直到 1970 年代以後,「先坤公嘗」 才開始有完整的收支記錄。 33 在昭和 3 年(1928)以後的會份簿中記載了部分收支情況,可以看出嘗會所屬 的土地不少。但因清治時期的嘗會負責人都沒有留下土地買賣契約以及財政收支項目 的紀錄,所以無法得知這些土地的流向如何。
清代北臺灣客家嘗會
253
四、結論
本文主要目的在探討清治時期,嘗會在北臺灣客家方言群中所扮演 的角色。先坤公嘗是一個明顯的範例。由於資料保存的完整性,我們得 以了解清代這個嘗會的建立過程、歷經的種種變化,以及嘗會與地域社 會所產生的連結。藉由嘗會所產生的集體力量,林家可以累積資本、拓 墾土地,努力改變本身在地域社會中的地位。由佃戶上升為小租戶甚至 成為大租戶。也藉由這種地位的提升,林家開始有了在地方社會中與其 他家族或勢力角力的深厚實力。同時藉由參與義民廟事務,不僅得到官 方的認可,同時在整個北臺灣客家社會中有了不小的影響力。 在嘗會為林家帶來種種轉變的同時,嘗會本身也開始產生凝聚宗族 的力量。有學者指出「明清華南宗族的發展,是明代以後國家政治變 化和經濟發展的一種表現,是國家禮儀改變並向地方滲透過程在時間 和空間上的擴展」(科大衛、劉志偉 2000: 3),其意在說明宗族的形 成並非單純的血緣關係與祭祖儀式即能解釋。宗族形成的過程有其複雜 的背景與因素。關於宗族如何形成,並非本文討論的主題。筆者在此想 要指出的重點是,林家來自清代的華南,自然也對華南宗族的模式相當 熟悉。移民臺灣並且在此地逐漸擁有實力之後,林家也因應著臺灣社會 與經濟環境的變化,開始形成如華南宗族的雛形,這從林家在咸豐8 年 (1858) 開始編寫族譜可見端倪,也代表了這個宗族逐漸形成的企圖心。 但不同於華南宗族的發展,1895 年日本政府接管了臺灣,在現代法律 觀念規範下,林家必須將先坤公嘗做成符合政府規定的形式,族譜的再 編,也脫離華南宗族的模式,而朝向日本法律規範的走向。因此林家終 究沒有發展出如華南模式的宗族組織。 至今先坤公嘗仍活躍於地域社會中。他們面臨的是政府對於祭祀公業的政策不明。34誠如2000 年內政部所訂《祭祀公業條例》的總說明中 所述: 為解決祭祀公業土地問題,內政部及臺灣省政府雖分別訂定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及「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 法」,作為行政機關清理祭祀公業土地之依據,惟因未具法 律位階且祭祀公業錯綜複雜,致清理效果未臻理想。是以祭祀公 業之相關事務,必須制定專法予以規範。(內政部 2009: 1; 重點是加上的) 即使歷經日本殖民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兩個時期,一百多年的時光, 嘗會雖在名稱上更改為祭祀公業,但對這種組織如何管理、如何定位仍 無具體的方法。 目前先坤公嘗依據內政部規定已成為法人化組織。每年召開會員大 會討論有關嘗會事宜。由於嘗會多數財產為土地,而這些土地恰巧位於 新竹高鐵站的週邊,因此先坤公嘗所屬的土地多數已經成為政府徵收地, 或者轉變成徵收補償金以及重劃之後市值相當高的建築用地。近期的會 員大會重點大多是討論如何利用這些經費。目前他們對嘗會財產的主要 運作方式是建築商辦大樓出租,收取租金做為每年祭祀的經費。祖先的 祭祀儀式當然仍是嘗會每年例行的重要事務。傳統的嘗會組織轉變成現 代社會當中的法人團體之後,對這些林先坤的派下員而言,嘗會似乎只 34 自 1945 年國府接收臺灣之後,對於祭祀公業頒布過如下法令: 1. 《內政部祭祀公業 管理辦法草案》(1968,未實施);2.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1981 實施,行政 命令);3. 《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1998 實施,臺灣省法規);4. 《地籍 清理條例》(1999 遭立法院退回);5.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因 921 地震而 頒布)。即使頒布過這些相關的辦法或條例,依然無法解決祭祀公業在法令上無法定 位的複雜問題。